香港社會的民主運動的基本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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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社會的民主運動的基本特徵
作者 劉同蘇
過去幾個月,香港人民「反送中」運動的決絕與規模都是空前的,其原因在於港人基於自身危機而不惜「最後壹戰」的意志。港人不惜「最後壹戰」的決然頗出乎國人(無論朝野)的意料,依國人的視野,港人享有如此的舒適與安逸,哪裡談得上「最後」的危機,所以,不免驚訝于港人的「小題大做」或「沒事找事」。這裏,也許正顯示了此次香港人民「反送中」運動對於華人世界的真正意義。
「最後」的意識表現了壹個人對於自我終極本質的意識。人是壹個極為綜合性的存在。人的最表層是壹個血肉軀體,所以,肉體的生存與張大是人的壹種權利。但是,若把肉體的「生存權」與「發展權」作為人的根本權利,則將人的本質貶低為壹堆肉及其如何增膘的方式。在另壹端,自由構成了壹個人獨立存在的核心。若壹個人喪失了自由,就無法自我決定而淪為服從他人意志的壹個物質軀體。自由決定了壹個人是獨立自主的終極自我,還是依附(即屈從)他人意志的肉體工具。
出於人類的罪性,在每壹時代與各個地方,都具有推崇肉體生存的趨向(聖經謂之為「從屬肉體」)。不過,在華人社會之主流文化裏面,這種「為了活著(或改善壹點物質生活)而壹切都可拋」的「賴活」哲學是如此地強烈,以至於以「生存權」或「發展權」而取消自由權利的政治權力,可能還真地具有其聲稱的代表性。專制主義並不是專制者的任性使然;當大眾都把肉身生存作為自身存在的至上價值,則大群無自我意志的肉體就留待專制者的任性去主宰了。
自由是首要的天賦人權,因為自由是壹個人作為獨立自主者存在的核心。聖經所說「上帝按照上帝的形象創造了人」,即指出:具有作為終極自主的自由(即「上帝的形象」),是個人的自然狀態(即原創樣式)。不過,作為自然權利的自由是前定,而對其的享有則是自由者的主體作為。自由的悖論在於:自由只能自由地享有,換言之,作為自然權利的自由卻不可能自然地享有。除了自我自由地活著,沒有任何他者可以把自由外在地授予壹個自我。香港「反送中」運動的意義正在於此:以不惜壹切代價的決絕而顯示了自由的至上性,表達了壹個人作為人的基底是什麼。
作為自然權利,自由卻不是自然享有的;獨立自主地活著,天賦的自由才于壹個人的生命裏面實現。自由需要學習,從而,自由需要示範。香港人民的自由示範呈示了壹種價值觀,實體性地挑戰了目前整個華人社會裡面屈從肉身強大的犬儒潮流。在華人世界裏面,對於香港事件的截然對立的激烈爭論恰恰表明了這壹運動的文化性質(而非僅僅政治性質)。香港人民對自由的尊崇觸及了每壹個華人的自我存在基底:作為壹個中國人,妳的自我到底建立在什麼終極基底之上?這種觸及每壹個人自我終極基底的運動才是華夏文化重建的實質性「運動」。若維權運動還局限於「吃飯」或「住房」,則所「維」的權利還沒有達到獨立人格的高度。如果人格的至上僅僅止於溫飽或者物質生活發展的機會,就不可能具有超越肉身的終極自我,從而,也就不可能超越物質的差異(階級的有形區別)去聯合壹切人的終極自我,所形成的文化就只能是壹個非自我(無自由意志的眾意契合)的肉體堆積,被少數強權意志的任性所驅使。
華夏的文化重建到底建立在什麼基礎上?是肉身形體的強大或有形物質發展的效力?若如此,則個人自由必定被整體的肉身強大所壓倒,物質財富份額大者必然會強化對有形意義之弱勢者的剝奪。國人對領土主權的高度敏感,與其對國格喪失的麻木,形成了鮮明的對比。壹個人對自己肉身的尊重絕對地高過對自己人格的愛護,則此類人的集合必定是將有形存有或物質發展置於國格尊嚴之上的民族。然而,沒有個人自由的聯合而只是在完整領土上的肉身有形拼合就是中華民族了嗎?香港人民「反送中」運動的自由示範是對整個華人世界之文化思考的挑戰,也是在終極意義上重建華夏文化的呼召。
筆者懇切地請求香港的年輕人放棄任何暴力的抗爭手段。我們都年輕過,非常理解青春,熱血,理想主義的激情,但是,任何暴力手段都不僅僅在策略上有損於妳們訴諸的權利,而且在本質上有違于自由訴求的本質。「最後壹戰」的「最後」並不意味著手段的極端,而是權利訴求的終極性。
作為至上的終極權利,自由是終極性的肯定,從而,自由的表達永遠是自我肯定的。若以暴力回應暴力,自由恰恰喪失了自身的終極至上性,而被暴力規定為暴力的複製。以暴易暴是「易」不了「暴」的。即使以暴力壓倒了暴力,也不過是強化了暴力。以暴易暴不是同壹性質的數量較量,其強大者不會改變暴力的性質,而只會在同等性質裏面達到數量上的升級;法國大革命就是最鮮明的例子之壹。「非暴力」不是策略的要求,而是自由的本質力量表達。即使妳以暴力相向,我也不為妳的暴力所動,這才表達了自由的終極性;暴力無法使自由改變,那就是自由對暴力的本質超越。
此次港警暴力行為不只是公權力治理措施失當的問題。港府並且特別是港府背後的政治勢力有意識地而且絕不退縮地使用警察暴力,表明了施政方式上的本質變化。憲政結構要求:政治權力與法律只能在個人自由的領域之外實施國家強制力。此次港府不退讓地堅持對個人自由權利的行為運用警察暴力,越過了憲法所劃定的國家強制力的實施界限,侵犯了憲法所規定的個人自由,根本上改變了憲政的治理結構。香港人民直覺地堅持追究港警的暴力行為,港府不動搖地堅持運用警察暴力,因為這裏恰恰是憲政結構及其個人自由權利的要害之處;其治理模式的區別在於:運用暴力治理的警察國家,還是保障個人自由的憲政結構。自由壹定要以自由顯明自身與暴力的本質區別,而不要以暴力激起的暴力去模糊這壹區別。
暴力唯有以否定的形式壓制自由,其否定只可能導致毀滅;在終極的意義上,壹切暴力所建立的只會是壹種毀滅的機制。自由的超越則表現為自我犧牲的否定;自我犧牲是壹種建設性地否定;自我犧牲不是以毀滅他人,去取消他人的自由,而是自由地承受他人的侵害,以自由對他人侵害的超越而超越性地戰勝他人的侵害,由此,才可能在他人裏面建立起高過其侵害的自由人格。作為基督教學者與牧師,筆者必須向香港的年輕人推薦耶穌在十字架上所示範的至上榜樣:以自我犧牲的愛去拯救壹切釘死他的罪人。馬丁 路德 金恩是壹位牧師,而聖雄甘地不是基督徒,不過,當他們在耶穌的十字架精神裏面汲取了力量的時候,都在世間顯示了超越性的創造力量。妳們正在創建著華人世界的未來,而對真正未來的建設恰恰需要至上的超越力量,而不是某種權宜性的手段。
過去幾個月,香港人民「反送中」運動的決絕與規模都是空前的,其原因在於港人基於自身危機而不惜「最後壹戰」的意志。港人不惜「最後壹戰」的決然頗出乎國人(無論朝野)的意料,依國人的視野,港人享有如此的舒適與安逸,哪裡談得上「最後」的危機,所以,不免驚訝于港人的「小題大做」或「沒事找事」。這裏,也許正顯示了此次香港人民「反送中」運動對於華人世界的真正意義。
「最後」的意識表現了壹個人對於自我終極本質的意識。人是壹個極為綜合性的存在。人的最表層是壹個血肉軀體,所以,肉體的生存與張大是人的壹種權利。但是,若把肉體的「生存權」與「發展權」作為人的根本權利,則將人的本質貶低為壹堆肉及其如何增膘的方式。在另壹端,自由構成了壹個人獨立存在的核心。若壹個人喪失了自由,就無法自我決定而淪為服從他人意志的壹個物質軀體。自由決定了壹個人是獨立自主的終極自我,還是依附(即屈從)他人意志的肉體工具。
出於人類的罪性,在每壹時代與各個地方,都具有推崇肉體生存的趨向(聖經謂之為「從屬肉體」)。不過,在華人社會之主流文化裏面,這種「為了活著(或改善壹點物質生活)而壹切都可拋」的「賴活」哲學是如此地強烈,以至於以「生存權」或「發展權」而取消自由權利的政治權力,可能還真地具有其聲稱的代表性。專制主義並不是專制者的任性使然;當大眾都把肉身生存作為自身存在的至上價值,則大群無自我意志的肉體就留待專制者的任性去主宰了。
自由是首要的天賦人權,因為自由是壹個人作為獨立自主者存在的核心。聖經所說「上帝按照上帝的形象創造了人」,即指出:具有作為終極自主的自由(即「上帝的形象」),是個人的自然狀態(即原創樣式)。不過,作為自然權利的自由是前定,而對其的享有則是自由者的主體作為。自由的悖論在於:自由只能自由地享有,換言之,作為自然權利的自由卻不可能自然地享有。除了自我自由地活著,沒有任何他者可以把自由外在地授予壹個自我。香港「反送中」運動的意義正在於此:以不惜壹切代價的決絕而顯示了自由的至上性,表達了壹個人作為人的基底是什麼。
作為自然權利,自由卻不是自然享有的;獨立自主地活著,天賦的自由才于壹個人的生命裏面實現。自由需要學習,從而,自由需要示範。香港人民的自由示範呈示了壹種價值觀,實體性地挑戰了目前整個華人社會裡面屈從肉身強大的犬儒潮流。在華人世界裏面,對於香港事件的截然對立的激烈爭論恰恰表明了這壹運動的文化性質(而非僅僅政治性質)。香港人民對自由的尊崇觸及了每壹個華人的自我存在基底:作為壹個中國人,妳的自我到底建立在什麼終極基底之上?這種觸及每壹個人自我終極基底的運動才是華夏文化重建的實質性「運動」。若維權運動還局限於「吃飯」或「住房」,則所「維」的權利還沒有達到獨立人格的高度。如果人格的至上僅僅止於溫飽或者物質生活發展的機會,就不可能具有超越肉身的終極自我,從而,也就不可能超越物質的差異(階級的有形區別)去聯合壹切人的終極自我,所形成的文化就只能是壹個非自我(無自由意志的眾意契合)的肉體堆積,被少數強權意志的任性所驅使。
華夏的文化重建到底建立在什麼基礎上?是肉身形體的強大或有形物質發展的效力?若如此,則個人自由必定被整體的肉身強大所壓倒,物質財富份額大者必然會強化對有形意義之弱勢者的剝奪。國人對領土主權的高度敏感,與其對國格喪失的麻木,形成了鮮明的對比。壹個人對自己肉身的尊重絕對地高過對自己人格的愛護,則此類人的集合必定是將有形存有或物質發展置於國格尊嚴之上的民族。然而,沒有個人自由的聯合而只是在完整領土上的肉身有形拼合就是中華民族了嗎?香港人民「反送中」運動的自由示範是對整個華人世界之文化思考的挑戰,也是在終極意義上重建華夏文化的呼召。
筆者懇切地請求香港的年輕人放棄任何暴力的抗爭手段。我們都年輕過,非常理解青春,熱血,理想主義的激情,但是,任何暴力手段都不僅僅在策略上有損於妳們訴諸的權利,而且在本質上有違于自由訴求的本質。「最後壹戰」的「最後」並不意味著手段的極端,而是權利訴求的終極性。
作為至上的終極權利,自由是終極性的肯定,從而,自由的表達永遠是自我肯定的。若以暴力回應暴力,自由恰恰喪失了自身的終極至上性,而被暴力規定為暴力的複製。以暴易暴是「易」不了「暴」的。即使以暴力壓倒了暴力,也不過是強化了暴力。以暴易暴不是同壹性質的數量較量,其強大者不會改變暴力的性質,而只會在同等性質裏面達到數量上的升級;法國大革命就是最鮮明的例子之壹。「非暴力」不是策略的要求,而是自由的本質力量表達。即使妳以暴力相向,我也不為妳的暴力所動,這才表達了自由的終極性;暴力無法使自由改變,那就是自由對暴力的本質超越。
此次港警暴力行為不只是公權力治理措施失當的問題。港府並且特別是港府背後的政治勢力有意識地而且絕不退縮地使用警察暴力,表明了施政方式上的本質變化。憲政結構要求:政治權力與法律只能在個人自由的領域之外實施國家強制力。此次港府不退讓地堅持對個人自由權利的行為運用警察暴力,越過了憲法所劃定的國家強制力的實施界限,侵犯了憲法所規定的個人自由,根本上改變了憲政的治理結構。香港人民直覺地堅持追究港警的暴力行為,港府不動搖地堅持運用警察暴力,因為這裏恰恰是憲政結構及其個人自由權利的要害之處;其治理模式的區別在於:運用暴力治理的警察國家,還是保障個人自由的憲政結構。自由壹定要以自由顯明自身與暴力的本質區別,而不要以暴力激起的暴力去模糊這壹區別。
暴力唯有以否定的形式壓制自由,其否定只可能導致毀滅;在終極的意義上,壹切暴力所建立的只會是壹種毀滅的機制。自由的超越則表現為自我犧牲的否定;自我犧牲是壹種建設性地否定;自我犧牲不是以毀滅他人,去取消他人的自由,而是自由地承受他人的侵害,以自由對他人侵害的超越而超越性地戰勝他人的侵害,由此,才可能在他人裏面建立起高過其侵害的自由人格。作為基督教學者與牧師,筆者必須向香港的年輕人推薦耶穌在十字架上所示範的至上榜樣:以自我犧牲的愛去拯救壹切釘死他的罪人。馬丁 路德 金恩是壹位牧師,而聖雄甘地不是基督徒,不過,當他們在耶穌的十字架精神裏面汲取了力量的時候,都在世間顯示了超越性的創造力量。妳們正在創建著華人世界的未來,而對真正未來的建設恰恰需要至上的超越力量,而不是某種權宜性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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