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政權對中國農民的政治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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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政權對中國農民的政治迫害

帖子左翼反共人士 » 2020年1月24日

作者 中國網友

在中共專制統治下,作為共產黨基層幹部的村支書不但對農民的集體財產有實際的處分權,而且村支書和地方政府的官員都是熟人關係。村支書及基層幹部同時也屬於農民,跟農民很可能產生日常生活中的矛盾。現實中,不少村支書淪為欺壓鄉民的惡霸,本文的農民申訴狀反映的事實就是壹個典型。村官貪污集體財產被村民舉報,於是糾集黑社會對農民報復,入室行兇。第壹次入室行兇將申訴人家人打傷,第二次在入室打鬥中,入侵者在混戰中被殺。而中共法院則將防衛農民判處重刑。壹方面中共的司法體系更傾向於維護基層官員利益,另壹方面,司法官員的懶政造成不出人命不管,出了人命不分事實重判。類似事件在中國層出不窮,但只有少數能引起輿論關注。

刑事再審申請書


再審申請人:張好峰,男,漢族,農民,1963年2月16日生,小學文化,身份證號:41072719631116501,住河南省封丘縣曹崗鄉清河集村(現服刑于河南省笫二監獄)


再審申請人:張海賓,男,漢族,農民,1987年2月11日生,中專文化,身份證號:410727198702115015:住河南省封丘縣曹崗鄉清河集村(現服刑于河南省笫壹監獄.)


法定訴訟代理人:常衛雲,女,漢族,1962年10月9日生,身份證號:410727196210095047:住河南省封丘縣曹崗鄉清河集村,系申請人張好峰之妻:張海賓母親:聯繫電話:15639907185


張海賓不服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新刑二初字笫24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及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豫法刑三終字第101號,(2015)豫法刑申字308號和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刑申454號,駁回申訴錯誤通知書,特依法申請異地再審.


再審請求:


【1】依法撤銷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新刑二初字笫24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及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豫法刑三終字第101號,(2015)豫法刑申字308號和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刑申454號駁回申訴錯誤通知書,依法指令異地重新審判。


【2】 依法判令申請人張好峰,張海賓犯故意殺人罪,罪名不成立,無罪釋放。


【3】 依法追究涉案偵察,公訴,審判人員,濫用職權,枉法裁判,製造冤假錯案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4】 依法對申請再審人作出國家賠償。


事實與理由:


時間追塑到2009年7月3日河南省封丘縣曹崗鄉清河集村時任村書記許洪振,上任以後胡作非為,貪污腐化,假公濟私,侵犯民權,被村民聯名向當地紀委舉報,凌晨零點30分左右,村支書許洪振的三兒子許振軍帶領李克強,趙文傑,邢陽陽,邵明闖,許宗義等人攜帶兇器闖入申請人家中,將張好峰和兒子張海賓,及妻子打成輕傷,申請人告狀無門,執法機關有法不依,有案不立,更加增掭了許振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囂張氣焰,再次將打擊報復的劍矛指向張家父子,那是壹個月黑清風,充滿血腥的夜晚,也就是2009年7月19日夜晚,許振軍又再次帶領李克強,趙文傑,邢陽陽,邵明闖,許宗義等涉黑分子手持砍刀,破門而入,在打砸搶中,許振軍被自已的同夥誤傷身亡,而壹審,二審,三審法院在審理本案時,沒有依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依法維權,依法追責. 而是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在形不成人證,物證,陳述,相互印證的證據鏈:在獲得的證據不具有客觀性,關聯性,排它性,完全不符合重刑量刑標準的情況下,作出判決,與情,與理,與法相悖,令人不解且非常痛心。


該案在事實證據認定上確實存在十大疑,特請求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委、紀檢委,審判委、再審監督庭,依照黨的第十八大及第十九大及(2017)習主席鑒發主席令及黨的第十九大四中全會確定國家制度,法律制度和國家刑法規定壹個法院,只能再審壹次的法定,就本案請最高人民法院指令異地法院再審,並附帶民事的再審,釋放張好峰、張海賓父子二人無罪的公證法律文書。


事實與理由:


本案是壹起顯而易見典型的村霸涉黑致人死傷血案,中國老百姓緊跟黨中央走,堅決反對腐敗,反對貪污受賄,舉報村官貪污行賄,2009年7月是河南省封丘縣清河集村的血淚之夜,村民聯名向當地紀委舉報,貪官許洪振之子許振軍,國家城管幹部收集社會黑惡勢力團伙七人,開車自帶各種殺人兇器行駛200多裡外的新鄉地區封丘縣清河集村,深夜對村民進行多次打擊報復,夜闖民宅,報復舉報人,行兇事實,由河南省高級法院和新鄉市中級法院兩審及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下達4個審判文書,違反我國國家制度,憲法法定程度,法律制度,法律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對該案下達的兩個法律文書,違背中國共產黨、黨的十八大及十九大習主席所做的兩個報告,堅決反對腐敗,絕不允許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嚴懲壹切危害社會的不法犯罪分子。


該案十問最高人民法院審案法官


(壹問)2011年最高法曾依法下達了(2011)刑壹復15250254號裁定書,以「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不核准河南省高院裁定,發回重審,新鄉市中級法院重審時仍沒審理應審的證據,也沒有核准應核准的事實,僅平衡性地對我父親張好峰從死刑立即執行改判為死刑緩期執行了事,對新鄉市中級法院未按最高法裁定,提取證據,查清事實,我們再次向最高法申訴后,最高法竟下達了與上次裁定內容相反的(2018)454號駁回申訴裁定,又肯定了所謂「證據」和「事實」,對下級法院的壹種審理情況怎麼得出兩種相反的認定?


(二問)持刀人李克強、張海賓互相砍對方壹刀,死者許振軍身上也有壹刀致命傷,這壹刀到底是那個人的壹刀,在這人命關天的事件中,為什麼不給鑒定,比對就認定是我張海賓捅的。


(三問)村霸、貪官被村民舉報后,為打擊報復,組織黑惡勢力持械夜闖舉報人家中,把人打成輕傷,半月後又再次組織黑惡勢力持械夜闖民宅造成慘案,法院審理時又組織幾百人衝擊法庭、毆打律師和法官,這壹完全符合國家「掃黑除惡」法律要件的涉案人員,在保護傘下,至今仍逍遙法外,為什麼最高法未依法追究這壹命案的始作用者?


(四問)許振軍既然專程組織黑惡勢力幫他壹起打人,怎麼可能由他壹人先破門闖入民宅,讓帶去的人在車上等,僅憑他們壹面之詞,就能認定許振軍壹人先闖入民宅嗎?


(五問)證人證詞張海賓逃離現場求救時,被許振軍等人喊著打著追了壹段距離,又返回去高喊,收拾院里那個,開始了第2撥打鬥,證明第壹撥打鬥中許振軍尚未受傷,而已經逃離打鬥現場的張海賓又怎麼會造成第2次打鬥中許振軍的傷?


(六問)(2018)454號駁回申請文書認定「死者有多處創口,推斷系兩種以上銳性外力作用,怎麼能以這種含糊其詞的推理,去裁定壹樁人難查清事實的死人案呢?推理是違法的。


(七問)證人在張海賓逃離現場后,聽見許振軍喊了聲:「哎呀,是我呀!」對這壹黑暗中同夥誤傷的證言為什麼視而不見?


(八問)曾半月前帶人持械私闖民宅,並致人輕傷后的同壹伙人,這次又以更加兇惡的氣勢再次闖入民宅行兇的行為,怎能認定為「尚未明確企圖?」


(九問)證人講的張海賓與李克強互砍壹刀,現張海賓持的刀已經找到,是否是我所拿與提取認定的刀把,刀鞘組合看是否是壹個整體,是否與那個致命傷的刀是同壹把刀,這是認定張海賓是否殺人兇手的關鍵,怎能說「無關緊要」?古代包青天斷案還「刀對鞘,鞘對刀」不能差分毫!


(十問)張家父子用於自衛的刀是不是致死許振軍的刀?如果是,那麼請審判官拿出具體客觀真實的司法鑒定?張家父子用於自衛的刀不是致死許振軍的刀,那麼致死許振軍死亡的刀哪裡去了?


綜上所述,不難得到壹個結論,凡是合定張海賓殺人的證言、證據和不利於許振軍的證言、證據多不予鑒定,採納,凡是對認定張海賓殺人和有利於許振軍方的證言、證據,那怕是壹面之詞也全部認定入卷,這種帶有明顯偏離事實的傾向性審理,難道最高法的辦案人員看不出來?


適用法律錯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笫二十壹條,笫1款規定「緊急避險,是指為了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發生的危險,不得己而採取的損害另壹較小合法權益的行為,使侵害人受到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本案中許振軍半夜深更到張好峰家敲門,砸門,見防盜門砸不開,便從車上拿來機鉆弄,將門破壞后沖了進去. 根椐法律規定,張好峰父子對許振軍採取的行為完全屬於正當防衛,不應負刑事責任。


望貴院認真調查,核實真況,依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標準,判如所求,依法維護申請再審人的合法權益。


以上句句屬實,懇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明查,不要讓別有用心的人利用妳們手中的正義之劍來撓亂我們的公正之世,謝謝!


此呈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申訴人:張海賓 張好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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