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權中國的民主轉型的制度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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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權中國的民主轉型的制度設計
作者 許志永
基本價值
專制以天下為私。信奉槍杆子裏面出政權,打江山坐江山,暴力佔有壹片土地,人民淪為江山的附屬物,強權的奴隸,赤裸裸的強盜邏輯。
民主以天下為公。人民,壹個國家全體公民的集合,是這片土地的主人,立約建立國家,為共同的自由、安全和福利。執政者來自人民授權,表現為定期、直接、自由、公正的選舉。
人的自由是國家和法律的根本目的和價值。國家尊重和保護多元價值觀,致力於保護和擴大人的自由。法無授權皆權力禁區,法不禁止皆公民自由。
人權基於人類社會普遍共識。普世的價值觀通過法律成為公民權利。基於《世界人權宣言》等國際社會公認準則以及全體公民共同約定,這些權利如此重要,寫入憲法,莊嚴宣示。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禁止因種族、民族、語言或宗教對公民權利作出限制。國家確立機會均等、權責相適、強受制約、弱有保障的公正制度,人人在公正的制度下各得其所。
法治不是少數人統治別人的工具,而是所有人得享自由公義的基石。憲法至上,法律高於任何個人和組織,所有糾紛包括政治權力糾紛最終解決途徑是法治。立法民主,代表最大多數人的良善願望;執法嚴明,沒有法外特權;司法公正,以法律和良心裁決糾紛。
國家權力之間、中央與地方權力分立制衡。政治權力對全社會平等開放,所有社會成員共同分享。人與人和諧共處,個人、組織、社會、國家等各方利益達致正義的平衡。整個社會相互包容,和諧共處。
為奠定人人得享自由、公義與幸福的民主法治國家,人民制定憲法,確立國家基本價值和國策,約定國家治理結構,設定立法、行政、司法權力,宣示某些神聖的基本權利。
基本制度
作為人類文明進步的經驗總結,真正屬於人民的國家,有以下基本制度。
全民普選。各級議會和政府定期、直接選舉產生。
國家設獨立的選舉委員會,制定選舉規則,保障選舉自由公正。
權為民所賦,必須有壹整套民主制度作保障,確保人民有真正選擇的機會。各級政府和議會定期、直接、自由、公正的投票選舉是民主(人民授權)之必要過程,任何國家都不例外。
三權分立。國家權力根據其自身的性質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分別授予議會、政府和法院行使,三者各自獨立,相互制衡。
「三權分立」是權力根據自身性質的分工,沒有任何壹種權力可以凌駕于另外兩種權力之上,這是憲政民主內在的必要制度。民主制的不同模式,君主立憲制、議會內閣制、委員會制等,三權都分立,司法獨立,差別只是行政權和立法權的制約關係。
立法權以民主和利益平衡原則制定代表最大多數人利益的法律。執法權代表公共利益執行法律。司法權代表中立的裁決者解決爭端維護正義。
司法獨立。審判權只能由法院行使。法官獨立,忠於法律和良心做出裁判,不受任何行政、政黨、社會組織和個人干涉。
三權之中,司法相對較弱,必須以制度確保司法獨立。法官不能成為行政的附庸,不能成為任何黨派的工具。
司法壹旦喪失獨立性,淪為某個黨派的「刀把子」,社會即喪失正義底線,任何個人都可能成為犧牲品。
軍隊國有。軍隊、警察等強力機關由國家財政供養,屬國家所有,依法履職,不受政黨等利益團體支配。
任何家族、政黨、利益集團都不得擁有軍隊。國家軍隊壹旦屬於某個黨派利益集團所有,無人能阻止其篡奪人民主權,凌駕於國家和人民之上,顛倒和人民的主僕關係,成為高高在上的佔領者而不是謙卑的服務者。
軍隊由民選的政府首腦統領。其職能是防止外敵入侵、執行法律、維護世界和平與正義。
經過人民選舉的執政黨,其統領軍隊的資格不是基於其對軍隊的所有權,而是基於人民授權的文官政府職位。政黨執政地位取決於人民的選票而不是「槍杆子」。政黨競爭輪替,軍隊始終屬於國家和人民。
軍隊和政黨分離,任何政黨不得在軍隊發展成員。軍隊不得干預國內政治競爭,不可以成為任何政治組織的工具。
多黨競爭。政黨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各政黨在法律框架下文明競爭。
任何政黨、利益集團只要其成員不是全體國民(這不可能),它就不可能等同於國家或人民,它的利益就不可能等同國家、人民的利益。
國民主權最根本的體現之壹就是人民有選擇執政者的權力。選擇的前提是多黨競爭。
任何政黨壟斷國家權力,強制人民只能接受它的「服務」,黨在國家和人民之上,「黨的領導」作為國家政治生活的最高準則,它必然成為超越國家的特殊利益集團,人民就不再是國家的主人而是強權的奴隸。
現代文明國家,政黨是推銷政策理想和公共服務的團隊。沒有競爭的服務必然質次價高,沒有競爭者的政黨也必然腐化墮落,這是基本的自然法則。任何人都有權組織政黨,政黨間和平競爭,由人民投票決定執政者。
地方自治。中央與地方在法治框架下分權,憲法確定國防、外交、司法、貨幣等中央權力,其餘權力歸地方。地方自治不得違反國家統壹的憲法和法律,不得侵犯公民基本權利和自由。
自上而下委派官員,其對上而不是對當地民眾負責,必然帶來統治者和民眾利益衝突。受委派官員沒有經過競選,缺乏現代政治家面向大眾的溝通和協調能力,「脫離群眾」是專制官僚體制無可救藥的痼疾。
民主制度下各級政府和議會由公民選舉,國民主權原則及於中央政權,也及於地方政府。
私權神聖。私有財產、國有財產和其他所有制形式的財產受法律平等保護。
農村土地基於承包權私有化。房屋所有權人擁有相應土地的所有權。
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為必要的公共利益,財產徵收徵用遵循法定程序,公平合理補償。
私有財產是物質財富增長和社會進步的根本動力,是人的自由的基石,是人類尊嚴的最後避難所。合理的社會制度應該確立和保護私有財產,它是建立有效的公共事業的基礎,更是人類社會財富創造和分配的目的。
國家不主觀確立私有產權和公有產權的比例,除非基於公共服務和社會公平的必要性,產權邊界由市場根據成本收益確定。不合理不必要的國有財產,應在不損害效益的條件下儘可能公平私有化。
市場經濟。國家平等保護各市場主體,保護全國統壹的自由的市場競爭秩序,排除區域、行政等各種壟斷。政府宏觀調控盡量採用經濟手段,避免對市場不必要不適當干預。
人人追求財富過程中創造財富,因此應保障每個人平等的機會和自由。有宏觀調控的現代市場經濟適合當代人類物質文明進步的需要。
公平福利。國家建立公平的社會保障制度。不分行業、身份、戶籍,國家為所有人提供平等的基礎養老金,在此之上,根據個人繳費適度差異。
機會平等和結果平等都是根植於人性的正當渴求。自由競爭帶來繁榮也帶來貧富差距。國家有責任通過稅收、轉移支付和社會保障減少貧富差距,以維護髮展效率和結果公平之間的平衡。失業有救濟,大病有免費醫療,最貧困者也有體面的生活和尊嚴。
國家結構
為以最低成本最大限度維護人的權利和自由,國家得設立必要的治理結構,根據民主法治原則科學劃分中央與地方權力。
國家由省、直轄市和特別行政區組成。
不同行政區域歷史形成的權力差異將在相當長時期存在。大陸各行政區域都實行地方自治,遵從憲法法律確立的中央與地方許可權劃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自治權遵從已有法律。台灣以及其他地區的特殊地位根據民主規則協商確定。
自治是地方自治,不是民族或種族自治。基於民族或種族的自治區違背自由遷徙和種族平等原則,沒有必要。中華文明共同體內,民族作為歷史文化概念,不具有行政區劃治理意義的地位。
地方行政區劃儘可能遵從歷史形成的疆域,沒有必要擴大、縮小或者按照文化風俗重新劃分。文化共同體以自由加入和退出的個人為邊界,而人類社會需要以地域為邊界管理公共事務。行政區劃是公權力的治理邊界,不是文化共同體的邊界。語言、文化、習俗等文化區域不是重新劃分行政區域的理由。
信息社會不同於古代,疆域大小與管理成本沒有必然聯繫,不必為治理效率問題重新劃分省。
中央權力管轄憲法法律制定及監督實施,國家結構、領土邊界和行政區劃,組織國家立法、執法和司法權力系統,制定和實施貨幣發行、外匯、海關、財政和金融政策等統壹市場的規則,核能、武器、航天等重要工程,軍隊和國防,外交和國際條約,國家內外政策。
為更好維護公民自由和權利,議會可以立法增加或者減少中央權力。
中央與地方共同管轄憲法法律實施,公民基本權利保護,稅務,教育科學文化等事業,國有財產、自然資源、道路設施、能源等劃分和管理,失業保險、醫療等社會保障,自然保護區、歷史文物的保護,對抗自然災害。
在不違背憲法法律前提下,地方自治,制定法規,授予政府權力,選舉議員和行政首腦。行政區劃改變由國家議會根據法律程序確定。
民族自決是壹個歷史概念。把人的多種屬性單壹化為以種族為基礎的民族,並據此做出涉及個人自由和權利的決定,不科學。且涉及該地其他民族人的權利,國家不予承認。
國家制定法律維護統壹的領土與疆界,不違反地方自治,不侵害公民基本權利。
對於拒絕實施國家憲法和法律的區域,或當領土面臨分裂之緊急事態,總統經議會授權可在必要之行政區域實行緊急狀態,依法律限制地方自治權力和公民基本權利。
國家縱向結構中央以下分為省(直轄市和特別行政區)、縣(市)和村鎮,三級均實行民主自治。根據需要設立議會和政府,或者採取議行合壹的決策管理制度。
取消地級市行政區劃,設區的市可以列為獨立市,和縣壹樣直接歸省管轄。
縣級政府設司法機關、公共安全機構、教育機構等。村鎮作為縣以下自治體,可以是村,可以是鎮或者市。劃分于縣、市和村鎮,無關行政級別,只是履行公共職能的必要劃分。中國東西部差距很大,省、縣與村鎮政府權力劃分由各省根據實際情況立法確定。
議會
國民議會是國家立法代議機關。人民治理國家需要自己授權的代議機構。立法機構考慮代表的廣泛性,其自身也需要制衡。
議會分成兩院,參議院和眾議院。
參議員,每個省、直轄市和特別行政區名額相同。眾議員,按大致相等的人口劃分選區,每個選區壹個名額,每個省、直轄市、特別行政區至少有壹名。參眾兩院名額由法律規定之。
為平衡邊疆省份人口過少。亦是為兩院權力制衡,避免 「多數的暴政」。眾議院更直接代表民意訴求,參議院代表成熟的政治家,有助於制衡和理性。
眾議員的名額基於人口而不是黨派。
比例代表制下,選民投票是選政黨,不是直接選議員,和間接選舉首相是同壹邏輯。製造政治家與選民的距離,政治更趨於官僚化。有助於形成多黨林立的局面,組閣經常需要多黨協商,適合於民主成熟的國家。限制獨立候選人勝出,減少個人魅力型政治家推動改革的可能,適合「老歐洲」的政治土壤而不是新興民主國家。
眾議員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參議員的產生辦法,各省、直轄市和特別行政區自行決定。省以下議會都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
國民議會議員為專職。同壹個人不能同時成為參議院和眾議員議員。議員不得擔任其他國家機關職務、從事有償活動,教學、科研和其他創作活動除外。
眾議員任期2年,參議員任期6年,可連選連任。
議員任期要科學設計,以實現民主的目的。
及時反映民意,議員任期不能太長,太長會官僚化;政府要穩定性和政策連續性,議員任期不能太短;選舉不能過於頻繁,避免浪費社會資源;民主生活需要壹定節奏,這本身是穩定性的壹部分,選舉間隔時間太雜亂會打亂民主生活的穩定預期;行政權力和立法權力要平衡,選舉時間相協調。
兼顧以上五者,幾乎只有兩個模式可供選擇:總統6年、參議員6年、眾議員3年,或者,總統4年、參議員6年、眾議員2年。如果再考慮到未來社會自組織更加完善信息溝通和決策更便捷,總統任期6年有些過長,那麼總統4年、參議員6年、眾議員2年是比較科學的模式。
參議員任期6年,通常由比較成熟的政治家組成,主管人事和締結條約,代表壹個穩定政府的形象。眾議員任期2年,及時反映民意。這樣的分工是科學的。
參議院有權:批准各行政區域主體之間的邊界變動;批准國際條約;批准總統任命最高法院法官、政府各部部長、中央銀行行長;審理彈劾總統。
眾議院有權:提出有關財政問題的議案;發起特別事項調查;發起彈劾總統。
參議院和眾議院共同行使的權力:批准法律草案成為法律;兩院皆可提出立法動議,壹院通過之後7天內交付另壹院審議;批准政府財政預算;批准總統關於實行緊急狀態、戰時狀態的命令。
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兩院通過決議以出席會議的多數意見為準。兩院通過的法律送總統簽署和公布。若總統否決,兩院重新審議該法,不少於三分之二議員通過,總統應簽署和公布該法。
總統
總統定期全民直選,作為國家元首、行政首腦和三軍總司令,捍衛憲法,執行法律。
君主立憲國家有獨特的限制王權的演進傳統,國家元首虛位,議會強大。由於國家元首的穩定和行政體制的成熟,內閣變動頻繁如日本也基本不影響國家社會穩定。
委員會制如瑞士需要成熟運作的政治制度和發達的經濟、社會,瑞士還有壹個條件,中立於國際事務。
非君主立憲的責任內閣制,總統名義上對外代表國家,實際不擁有實權,且不具有君主的傳統權威,不形成對其他權力的制衡,單獨設置該職位意義不大。總理有實權,但不是全民直選,而是由議會產生,容易導致全民多年不滿意但總理依然在位的情景,還可能出現總理頻繁更替政局不穩。
尤其新興民主國家,責任內閣制更容易導致政局不穩。民國已有深刻教訓。
專制歷史悠久的國家,試圖用內閣制對抗專制傳統,並不現實。應在順應文化傳統的基礎上以科學的制度制衡之。
基於人性和現實國情,並考慮人類未來發展趨勢,總統制適合中國。
對於大國來說總統制更科學。國家需要統壹的象徵,比如憲法、國旗、慶典、領袖。人民選出能力強形象良好的人代表自己,代表國家,委任其管理國家的權力,直接對人民負責。這是人民的心理需要,也是行政穩定和效率的需要。
立法、司法、行政三權根據其性質分立,行政權力內部有分工就夠了沒必要再分權。制約總統的機制是定期選舉、議會、司法以及開放的媒體、多黨競爭和自由多元的社會。
更根本的制約來自政治文化,來自人心。邏輯上,美國的政治體制設計並不完美。但運行良好。關鍵在於壹些開國元勛們奠定的良好政治文化傳統。
民主觀念深入人心,人類政治文明大背景下,賦予直選的總統很大權力,包括指揮軍隊的權力,本身不是問題,不必為過分防範軍隊而犧牲行政效率。
總統由全民直接選舉產生,具體選舉辦法由法律規定。得票超過半數當選,如第壹次沒有人得票超過半數,壹個月之內進行第二輪選舉,以得票最多的前兩人作為候選人,得票多者當選。
總統任期四年,壹個人任職終身不得超過兩屆。
人類社會,國家權力可供選擇的模式很有限。每個國家都試圖強調自己的特色,缺乏真正科學的設計。缺乏1787年美國那樣,為制定憲法大批法律精英和政治家關起門來辯論三個月。
其實學習誰不重要,重要的是,制度是否科學,是否能解決自己的問題。
總統任期和議會任期銜接,形成國家民主生活的節奏,很重要。
總統權力包括:人事任免,提名並經議會同意任命各部部長、最高法院法官、總檢察長、中央銀行行長、大使,解除各部部長、大使職務;發布和實施決定和命令;向議會提出法律草案;簽署並頒布法律;領導對外政策,簽署條約、國際文書;領導國家軍隊,對武力威脅做出回應;提請議會實施緊急狀態;授予國家榮譽等稱號;授予高級軍銜;等。
檢察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就刑事、民事案件代表國家提起公訴;接受腐敗投訴,發起腐敗調查並提起訴訟。
總統暫時不能履職,由副總統代行職責。總統在其辭職、因健康狀況而長期不能行使屬於總統的職權或離職的情況下,可提前終止行使職權。此情況下,總統選舉應在提前終止行使職權后的三個月內進行。
總統涉嫌叛國、受賄等重大犯罪,由眾議院提出彈劾,參議院審理並決定是否彈劾。提出及審理彈劾,應由議會兩院超過三分之二多數通過。總統涉嫌之刑事犯罪,只能由最高法院審理。
法院
審判權只能由法院行使。司法以其專業理性和道義力量適用法律、裁決糾紛、維護正義、制衡行政和立法權力,維護法制統壹。
司法是社會正義的底線,必須獨立於行政和立法。法官獨立,忠實於法律和良心做出裁判,不受任何行政、政黨、社會組織和個人的干涉。
最高法院統壹行使國家最高司法權。不另設憲法法院。
憲法法院實際是壹種司法分權模式,是對最高法院司法權的分割和制約。意味著最高法院變成了上訴法院,處理具體糾紛,而真正的最高法院——憲法法院又無權裁決壹些最重大的民事、刑事糾紛。
現實生活中壹些案件很難分清是不是應有憲法法院受理。處理重大糾紛的權力被分割成兩個,二者有時還衝突,這對於司法權威和法制統壹都是傷害。
美國最高法院享有崇高威望。即便如此,若九個大法官審理彈劾總統案,仍然權威不夠。憲法法院只審理憲法糾紛,威望不如最高法院,更無力承擔彈劾總統這樣的重大職責。
最高法院設憲法法庭,9個大法官負責憲法審查。根據需要設立刑事、民事法庭,大法官分組處理死刑複核、民事等案件。
全球範圍內,最高法院的發展趨勢,由解決具體糾紛逐漸演化為解決典型、疑難、重大個案糾紛,在判例形成、法制統壹、司法政策等宏觀層面彰顯其功能。
等司法體制完善了,社會轉型完成了,最高法院處理的具體糾紛越來越少,等死刑也廢止了,最高法院只剩憲法法庭就夠了。
最高法院有最高的違憲審查、憲法訴訟、憲法解釋、刑事民事行政等重大案件的終審權。最高法院職能確定,整個司法體制也就清晰了。
設最高法院、省高級法院、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各省省內司法體系統壹。法官由專業機構考試或者審核提出名單,總統提名,參議院通過。基層法院法官也可由當地選民選舉產生。
法院有權根據憲法、法律和地方法規審理刑事、民事、行政等各類案件;通過個案審查國際條約、法律、地方法規、政府文件和法令是否違反憲法和上位法;就國家權力機關之間、各行政區域之間糾紛做出裁判。
基層法院受理壹審案件,中級法院和高級法院受理特別規定的壹審案件。最高法院不接受壹審案件,有權提審地方各級法院的案件,有權決定是否接受申訴。
司法審理是否實行陪審團和陪審員,由各省決定。
法官需要壹定資格和年齡限制。任職期間薪俸不得減少。法官退休年齡由法律規定。非經法律規定的程序和理由不得剝奪或中止。法官需要特殊的法律保障,以至於提到憲法高度。法官的地位由人民直接決定,而不能由立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決定。
法官地位不受侵犯,除非到了退休年齡、身體健康不允許、自願辭職或者被彈劾。
法院經費支出全部來自中央財政。議會根據法律確保各級法院的經費。為確保國家司法統壹,法官不受地方權力干涉,財政統壹是必要的。
審判應當公開進行。如經全體法官壹致決定認為有礙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法院的審訊可以不公開進行。但對政治犯罪、有關出版犯罪或涉及公民基本權利的案件,應公開審判。
公民基本權利
人民的權力必須具體到每個公民個體的權利,國家主權才真正屬於人民。
保護公民個體權利如此重要,人民通過憲法設定國家權力和基本政治制度,宣示某些基本權利神聖不可侵犯。
憲法列舉公民應當享有的基本權利,直接有效並拘束立法、行政、司法等國家權力。
這些列舉不得被理解為排斥公民的其他自由與權利。
基於《聯合國人權宣言》等國際社會公認準則,以及全體公民共同約定,這些基本權利包括:生命權、人格尊嚴、人身自由、隱私權、通訊自由和秘密、遷徙自由、信仰自由、言論自由、結社自由、集會遊行示威自由、選舉權、私有財產權、勞動權、受教育權、弱勢群體權利、被告人權利等。
生命權。公民有生命、安全與健康權。死刑作為對謀害他人生命等特別嚴重的犯罪採取的極端懲罰措施,必須遵守嚴格的正當程序。死刑應逐步減少直至廢除。
作為人之存在的首要權利,生命權在現實中已經得到了較好的保護,但它畢竟是人的最基本權利,尊重生命,最大限度地保護每壹個生命是國家的首要目的。
人格尊嚴。公民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酷刑及其他有損人格尊嚴的措施和處罰。任何人未經自願同意不得經受醫學、科學或其他實驗。
人格尊嚴任何條件下都不受侵犯,即使被限制權利的犯人其人格尊嚴也應受尊重。任何條件下酷刑都是非法的。
人身自由。非經法律規定的正當程序,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經法院決定,任何公民不得被限制人身自由48小時以上。任何機關依法限制或者剝奪公民人身自由時,應及時通知本人及本人指定的親友。
只有法院才最終能夠做出限制或剝奪人身自由的處罰,任何其它機構均無此項權力。考慮到實踐中偵查部門基於追究犯罪的需要,48小時上限的權力是必要的。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應當及時通知家屬,如果法律規定由於種種原因可以不及時通知家屬,該法律條款違憲。
隱私權。公民有私生活、個人和家庭秘密不受侵犯、維護其榮譽和良好聲譽的權利。除非為已經立案的具體刑事案件的需要並經過法律規定的正當程序,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搜集、記錄、傳播、公布公民通過電話、郵件、網路通訊等各種渠道傳播的不願公開的信息。
國家以及社會安全和公民隱私權是壹對悖論,應當把握平衡。現代高科技社會,在以「安全」的名義下,公民隱私權更容易受到公權力的侵害。因此,為了公民的人權,必須通過法律嚴格限制公共權力。
通訊自由和秘密。公民有通過電話、網際網路等各種方式不分國界自由獲取和交流信息的權利。除非根據法庭裁決,公民的通訊、上網等權利不受侵犯。
住宅權。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除現行犯罪之外,如無法院開具之詳盡說明理由的搜查令,任何人得以其認為適當且必要的方式拒絕執行警察任務的任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入其住宅。
遷徙自由。公民有自由遷徙、旅行、選擇生活居住地及自由進出國境的權利。此項權利唯在為防止疫疾、天然災害或重大不幸事件,或為保護少年免受遺棄,或為預防犯罪而有必要時,始得依法律限制。
信仰自由。公民宗教和信仰自由不受侵犯。每個人的信仰和道德立場都是其人格和尊嚴的組成部分,每個人都有通過宗教尋求心靈歸屬的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奉或者不信奉宗教或哲學、道德立場,不得歧視公民的宗教和信仰。
信仰自由必然包括信仰者從思想到言行的壹系列宗教性活動的自由。公民的宗教和信仰自由包括以禮拜、戒律、踐行等活動表明自己的宗教和信仰的自由,但不得直接損害他人基本權利和公共秩序。
教會與政府分離,任何宗教不得被確立為國教,國家平等保護每壹個宗教。
宗教沒有正邪之分,信仰本身無所謂對錯,宗教屬於意識的範疇,國家不能以科學的標準來評判。
確立國教或任何官方的、正統的意識形態,對其他思想和信仰是不公平的,也為成為國家實行思想專制、製造「思想和良心犯」的方便之門。
言論自由。公民有言論、出版、藝術創作等表達自由。
任何人不得被迫表達自己的意見和信念或予以放棄。每個人有利用任何合法方式搜集、獲取、轉交、生產和傳播信息的權利,構成國家秘密的信息清單由法律規定。
人民有辦報、設立電台、電視台、網站等傳播信息市場主體的自由,禁止新聞審查。
除非已存在直接損害他人基本權利或公共秩序的情況,並經法院裁決,不得妨礙公民的表達自由。
表達自由,包括言論、出版、藝術創作,以及由此延伸的傳播信息的自由和新聞自由。人的自由意志決定了人的內心思想純粹屬於個人,不可在法律上被證實或者證偽,人的多元的思想是不能被世俗的權力來控制和評價的。
思想市場自由競爭,才有珍貴的脫穎而出。壓制思想自由即壓制社會進步。布魯諾被燒死在火刑柱上。可他是對的。人類無知終極對錯,唯有謙卑面對多元思想,哪怕以為異端的。
懲罰思想成本太高,容易走向政治迫害和思想專制。現代法治國家必須保障思想絕對自由。儘管某些危害到他人和社會的行為可能和某些思想和信仰的傳播有關,但法律懲罰的也應當是具體行為的實施者,而不應是思想本身。
進入法律管轄範圍的,只能是思想的外在表達。公民的表達行為可能會影響他人,侮辱、誹謗、煽動暴力仇恨等,有可能損害他人或對社會秩序構成某種現實而急迫的危險。因此憲法對表達自由適當限制,但限制必須是最小化的。
對公民表達自由的限制,對他人基本權利或公共秩序損害應當是直接的,顯著的,迫在眉睫的。損害是否已達到需要國家干預的程度,應由法院認定。
新聞自由,辦報、設立電台、電視台、網站等是言論表達的必要組成部分。沒有獨立的輿論公器,權力在黑箱中必然恣意妄為。
言論審查由少數人決定大眾能知道什麼不能知道什麼,是對真相的掩蓋,對良心的敗壞,對正當利益訴求的壓制,對言論者權利的侵害,對普通公民人格尊嚴的踐踏。
任何人都可以創辦媒體,自由競爭中多元的聲音整體也就代表人民的聲音。壹個自由開放的社會,市場競爭中自然會成長起來有公信力的聲音,相反,專制下更多不負責任的謠言。
人民通過媒體監督和約束政府,也因此被稱為立法、執法、司法之外的「第四權力」。
結社自由。公民有結社自由。任何人都可以根據自己的興趣和利益結成或加入任何壹個社會組織,包括成立工會以保護其權益,成立政黨以參与公共政治。任何人不得被迫加入任何團體或者留在團體中。
結社自由也是公民表達自由和人身自由的天然延伸。
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公民有和平集會、示威、遊行的自由。
集會、遊行、示威是公民表達意見的較為激烈的形式,本身會對社會秩序造成壹定影響,對這種激烈表達方式的限制可以適當高於對言論出版等表達自由的限制,例如不得攜帶武器以及和平進行等。
選舉權。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性別、種族、宗教、教育程度、財產多少、居住地等享有平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參与全民公決的權利。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平等。國家屬於每壹個人,每壹個人都有權利做出自己的選擇,也都有權利追求公共服務的職位。
知情權。公民有獲悉國家有關重大事件、重大決策信息以及涉及自身利益的各種檔案資料的權利。
任何公民對於法律、命令及規章之制訂、廢止和修訂,對於任何國家機關之事務和其工作人員的活動,有申訴、控告、檢舉或者要求罷免的權利。公民有參与聽證、議會討論等公共事務的權利。
突發性災害或者事件,政府有責任及時公布。公民有權知道政府財政狀況和重大決策的信息。這是政務公開的必然要求,是監督權力建設廉政高效政府的必要條件。
雖然表達自由和選舉權利已經涉及公共事務參与,但隨著信息時代到來,現代代議制民主比以往有了更多公民參与的可能。
私有財產權。公民私有財產權受法律保護。財產繼承權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被剝奪其財產,除非根據法院決定。為公共利益徵收財產當預先作出補償。
勞動權利。每個人都有自由支配其勞動能力、選擇職業的權利。禁止強迫勞動。公民有依法集體解決勞動爭議的權利,包括罷工權。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國家通過法律確立休息日、節假日。
受教育權。國家保障每個人平等受教育的權利。政府不可以在基礎教育的公立學校之間劃分等級。義務教育免費。大學學術和管理自由,不受政府干預。開放和鼓勵社會辦學。
國家應當為所有孩子,無論貧富、城鄉,提供平等的基礎教育,為人人平等打下堅實的基礎。私立教育,富裕家庭為孩子提供更高水平的教育,是個人自由。大學教育當擺脫行政化。
弱勢群體權益。國家通過法律保護兒童、殘疾人等弱勢群體。患病者有獲得救助的權利,國家建立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自然災害受害者有獲得國家幫助的權利,國家建立災害預警和幫助制度。國家鼓勵和幫助志願者從事社會保障,鼓勵和幫助慈善事業發展。
由於人的天賦身體狀況差異,機會均等條件下,人與人的財富和生活水準有很大差異,為每個人的尊嚴和幸福,弱者應當受到特別照顧。
被告人權利。每個人在未經法院判決確認之前均為無罪。被控犯罪者有本人及委託代理人進行辯護和由獨立的法庭予以公開、公正而及時之審判的權利。
任何人不得因同壹起犯罪而再次被判刑。被告人上訴的權利不被剝奪。確認或加重責任的法律不具有溯及力。公民有權要求公職人員的職務行為造成的損害予以國家賠償。
當壹個人被國家機關指控,其處於弱者地位,人權處於危險狀態,因此要通過憲法宣布某些不可侵犯的基本權利。
結語:這是未來中國憲政制度的科學研究。其中公民基本權利部分是2004年諸多憲法學者針對憲法修改提出的建議,其他制度設計是借鑒中國數十位憲法學者研究成果的匯總。這些現代民主必有的制度,是數百年來人類文明最重要的常識之壹。不是東方的西方的,不是資本主義的社會主義的,這些約束權力實現自由公正的智慧屬於全人類。負責任的中國公民深入思考,廣泛共識,理性設計科學制度,建設中國美好未來。
基本價值
專制以天下為私。信奉槍杆子裏面出政權,打江山坐江山,暴力佔有壹片土地,人民淪為江山的附屬物,強權的奴隸,赤裸裸的強盜邏輯。
民主以天下為公。人民,壹個國家全體公民的集合,是這片土地的主人,立約建立國家,為共同的自由、安全和福利。執政者來自人民授權,表現為定期、直接、自由、公正的選舉。
人的自由是國家和法律的根本目的和價值。國家尊重和保護多元價值觀,致力於保護和擴大人的自由。法無授權皆權力禁區,法不禁止皆公民自由。
人權基於人類社會普遍共識。普世的價值觀通過法律成為公民權利。基於《世界人權宣言》等國際社會公認準則以及全體公民共同約定,這些權利如此重要,寫入憲法,莊嚴宣示。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禁止因種族、民族、語言或宗教對公民權利作出限制。國家確立機會均等、權責相適、強受制約、弱有保障的公正制度,人人在公正的制度下各得其所。
法治不是少數人統治別人的工具,而是所有人得享自由公義的基石。憲法至上,法律高於任何個人和組織,所有糾紛包括政治權力糾紛最終解決途徑是法治。立法民主,代表最大多數人的良善願望;執法嚴明,沒有法外特權;司法公正,以法律和良心裁決糾紛。
國家權力之間、中央與地方權力分立制衡。政治權力對全社會平等開放,所有社會成員共同分享。人與人和諧共處,個人、組織、社會、國家等各方利益達致正義的平衡。整個社會相互包容,和諧共處。
為奠定人人得享自由、公義與幸福的民主法治國家,人民制定憲法,確立國家基本價值和國策,約定國家治理結構,設定立法、行政、司法權力,宣示某些神聖的基本權利。
基本制度
作為人類文明進步的經驗總結,真正屬於人民的國家,有以下基本制度。
全民普選。各級議會和政府定期、直接選舉產生。
國家設獨立的選舉委員會,制定選舉規則,保障選舉自由公正。
權為民所賦,必須有壹整套民主制度作保障,確保人民有真正選擇的機會。各級政府和議會定期、直接、自由、公正的投票選舉是民主(人民授權)之必要過程,任何國家都不例外。
三權分立。國家權力根據其自身的性質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分別授予議會、政府和法院行使,三者各自獨立,相互制衡。
「三權分立」是權力根據自身性質的分工,沒有任何壹種權力可以凌駕于另外兩種權力之上,這是憲政民主內在的必要制度。民主制的不同模式,君主立憲制、議會內閣制、委員會制等,三權都分立,司法獨立,差別只是行政權和立法權的制約關係。
立法權以民主和利益平衡原則制定代表最大多數人利益的法律。執法權代表公共利益執行法律。司法權代表中立的裁決者解決爭端維護正義。
司法獨立。審判權只能由法院行使。法官獨立,忠於法律和良心做出裁判,不受任何行政、政黨、社會組織和個人干涉。
三權之中,司法相對較弱,必須以制度確保司法獨立。法官不能成為行政的附庸,不能成為任何黨派的工具。
司法壹旦喪失獨立性,淪為某個黨派的「刀把子」,社會即喪失正義底線,任何個人都可能成為犧牲品。
軍隊國有。軍隊、警察等強力機關由國家財政供養,屬國家所有,依法履職,不受政黨等利益團體支配。
任何家族、政黨、利益集團都不得擁有軍隊。國家軍隊壹旦屬於某個黨派利益集團所有,無人能阻止其篡奪人民主權,凌駕於國家和人民之上,顛倒和人民的主僕關係,成為高高在上的佔領者而不是謙卑的服務者。
軍隊由民選的政府首腦統領。其職能是防止外敵入侵、執行法律、維護世界和平與正義。
經過人民選舉的執政黨,其統領軍隊的資格不是基於其對軍隊的所有權,而是基於人民授權的文官政府職位。政黨執政地位取決於人民的選票而不是「槍杆子」。政黨競爭輪替,軍隊始終屬於國家和人民。
軍隊和政黨分離,任何政黨不得在軍隊發展成員。軍隊不得干預國內政治競爭,不可以成為任何政治組織的工具。
多黨競爭。政黨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各政黨在法律框架下文明競爭。
任何政黨、利益集團只要其成員不是全體國民(這不可能),它就不可能等同於國家或人民,它的利益就不可能等同國家、人民的利益。
國民主權最根本的體現之壹就是人民有選擇執政者的權力。選擇的前提是多黨競爭。
任何政黨壟斷國家權力,強制人民只能接受它的「服務」,黨在國家和人民之上,「黨的領導」作為國家政治生活的最高準則,它必然成為超越國家的特殊利益集團,人民就不再是國家的主人而是強權的奴隸。
現代文明國家,政黨是推銷政策理想和公共服務的團隊。沒有競爭的服務必然質次價高,沒有競爭者的政黨也必然腐化墮落,這是基本的自然法則。任何人都有權組織政黨,政黨間和平競爭,由人民投票決定執政者。
地方自治。中央與地方在法治框架下分權,憲法確定國防、外交、司法、貨幣等中央權力,其餘權力歸地方。地方自治不得違反國家統壹的憲法和法律,不得侵犯公民基本權利和自由。
自上而下委派官員,其對上而不是對當地民眾負責,必然帶來統治者和民眾利益衝突。受委派官員沒有經過競選,缺乏現代政治家面向大眾的溝通和協調能力,「脫離群眾」是專制官僚體制無可救藥的痼疾。
民主制度下各級政府和議會由公民選舉,國民主權原則及於中央政權,也及於地方政府。
私權神聖。私有財產、國有財產和其他所有制形式的財產受法律平等保護。
農村土地基於承包權私有化。房屋所有權人擁有相應土地的所有權。
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為必要的公共利益,財產徵收徵用遵循法定程序,公平合理補償。
私有財產是物質財富增長和社會進步的根本動力,是人的自由的基石,是人類尊嚴的最後避難所。合理的社會制度應該確立和保護私有財產,它是建立有效的公共事業的基礎,更是人類社會財富創造和分配的目的。
國家不主觀確立私有產權和公有產權的比例,除非基於公共服務和社會公平的必要性,產權邊界由市場根據成本收益確定。不合理不必要的國有財產,應在不損害效益的條件下儘可能公平私有化。
市場經濟。國家平等保護各市場主體,保護全國統壹的自由的市場競爭秩序,排除區域、行政等各種壟斷。政府宏觀調控盡量採用經濟手段,避免對市場不必要不適當干預。
人人追求財富過程中創造財富,因此應保障每個人平等的機會和自由。有宏觀調控的現代市場經濟適合當代人類物質文明進步的需要。
公平福利。國家建立公平的社會保障制度。不分行業、身份、戶籍,國家為所有人提供平等的基礎養老金,在此之上,根據個人繳費適度差異。
機會平等和結果平等都是根植於人性的正當渴求。自由競爭帶來繁榮也帶來貧富差距。國家有責任通過稅收、轉移支付和社會保障減少貧富差距,以維護髮展效率和結果公平之間的平衡。失業有救濟,大病有免費醫療,最貧困者也有體面的生活和尊嚴。
國家結構
為以最低成本最大限度維護人的權利和自由,國家得設立必要的治理結構,根據民主法治原則科學劃分中央與地方權力。
國家由省、直轄市和特別行政區組成。
不同行政區域歷史形成的權力差異將在相當長時期存在。大陸各行政區域都實行地方自治,遵從憲法法律確立的中央與地方許可權劃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自治權遵從已有法律。台灣以及其他地區的特殊地位根據民主規則協商確定。
自治是地方自治,不是民族或種族自治。基於民族或種族的自治區違背自由遷徙和種族平等原則,沒有必要。中華文明共同體內,民族作為歷史文化概念,不具有行政區劃治理意義的地位。
地方行政區劃儘可能遵從歷史形成的疆域,沒有必要擴大、縮小或者按照文化風俗重新劃分。文化共同體以自由加入和退出的個人為邊界,而人類社會需要以地域為邊界管理公共事務。行政區劃是公權力的治理邊界,不是文化共同體的邊界。語言、文化、習俗等文化區域不是重新劃分行政區域的理由。
信息社會不同於古代,疆域大小與管理成本沒有必然聯繫,不必為治理效率問題重新劃分省。
中央權力管轄憲法法律制定及監督實施,國家結構、領土邊界和行政區劃,組織國家立法、執法和司法權力系統,制定和實施貨幣發行、外匯、海關、財政和金融政策等統壹市場的規則,核能、武器、航天等重要工程,軍隊和國防,外交和國際條約,國家內外政策。
為更好維護公民自由和權利,議會可以立法增加或者減少中央權力。
中央與地方共同管轄憲法法律實施,公民基本權利保護,稅務,教育科學文化等事業,國有財產、自然資源、道路設施、能源等劃分和管理,失業保險、醫療等社會保障,自然保護區、歷史文物的保護,對抗自然災害。
在不違背憲法法律前提下,地方自治,制定法規,授予政府權力,選舉議員和行政首腦。行政區劃改變由國家議會根據法律程序確定。
民族自決是壹個歷史概念。把人的多種屬性單壹化為以種族為基礎的民族,並據此做出涉及個人自由和權利的決定,不科學。且涉及該地其他民族人的權利,國家不予承認。
國家制定法律維護統壹的領土與疆界,不違反地方自治,不侵害公民基本權利。
對於拒絕實施國家憲法和法律的區域,或當領土面臨分裂之緊急事態,總統經議會授權可在必要之行政區域實行緊急狀態,依法律限制地方自治權力和公民基本權利。
國家縱向結構中央以下分為省(直轄市和特別行政區)、縣(市)和村鎮,三級均實行民主自治。根據需要設立議會和政府,或者採取議行合壹的決策管理制度。
取消地級市行政區劃,設區的市可以列為獨立市,和縣壹樣直接歸省管轄。
縣級政府設司法機關、公共安全機構、教育機構等。村鎮作為縣以下自治體,可以是村,可以是鎮或者市。劃分于縣、市和村鎮,無關行政級別,只是履行公共職能的必要劃分。中國東西部差距很大,省、縣與村鎮政府權力劃分由各省根據實際情況立法確定。
議會
國民議會是國家立法代議機關。人民治理國家需要自己授權的代議機構。立法機構考慮代表的廣泛性,其自身也需要制衡。
議會分成兩院,參議院和眾議院。
參議員,每個省、直轄市和特別行政區名額相同。眾議員,按大致相等的人口劃分選區,每個選區壹個名額,每個省、直轄市、特別行政區至少有壹名。參眾兩院名額由法律規定之。
為平衡邊疆省份人口過少。亦是為兩院權力制衡,避免 「多數的暴政」。眾議院更直接代表民意訴求,參議院代表成熟的政治家,有助於制衡和理性。
眾議員的名額基於人口而不是黨派。
比例代表制下,選民投票是選政黨,不是直接選議員,和間接選舉首相是同壹邏輯。製造政治家與選民的距離,政治更趨於官僚化。有助於形成多黨林立的局面,組閣經常需要多黨協商,適合於民主成熟的國家。限制獨立候選人勝出,減少個人魅力型政治家推動改革的可能,適合「老歐洲」的政治土壤而不是新興民主國家。
眾議員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參議員的產生辦法,各省、直轄市和特別行政區自行決定。省以下議會都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
國民議會議員為專職。同壹個人不能同時成為參議院和眾議員議員。議員不得擔任其他國家機關職務、從事有償活動,教學、科研和其他創作活動除外。
眾議員任期2年,參議員任期6年,可連選連任。
議員任期要科學設計,以實現民主的目的。
及時反映民意,議員任期不能太長,太長會官僚化;政府要穩定性和政策連續性,議員任期不能太短;選舉不能過於頻繁,避免浪費社會資源;民主生活需要壹定節奏,這本身是穩定性的壹部分,選舉間隔時間太雜亂會打亂民主生活的穩定預期;行政權力和立法權力要平衡,選舉時間相協調。
兼顧以上五者,幾乎只有兩個模式可供選擇:總統6年、參議員6年、眾議員3年,或者,總統4年、參議員6年、眾議員2年。如果再考慮到未來社會自組織更加完善信息溝通和決策更便捷,總統任期6年有些過長,那麼總統4年、參議員6年、眾議員2年是比較科學的模式。
參議員任期6年,通常由比較成熟的政治家組成,主管人事和締結條約,代表壹個穩定政府的形象。眾議員任期2年,及時反映民意。這樣的分工是科學的。
參議院有權:批准各行政區域主體之間的邊界變動;批准國際條約;批准總統任命最高法院法官、政府各部部長、中央銀行行長;審理彈劾總統。
眾議院有權:提出有關財政問題的議案;發起特別事項調查;發起彈劾總統。
參議院和眾議院共同行使的權力:批准法律草案成為法律;兩院皆可提出立法動議,壹院通過之後7天內交付另壹院審議;批准政府財政預算;批准總統關於實行緊急狀態、戰時狀態的命令。
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兩院通過決議以出席會議的多數意見為準。兩院通過的法律送總統簽署和公布。若總統否決,兩院重新審議該法,不少於三分之二議員通過,總統應簽署和公布該法。
總統
總統定期全民直選,作為國家元首、行政首腦和三軍總司令,捍衛憲法,執行法律。
君主立憲國家有獨特的限制王權的演進傳統,國家元首虛位,議會強大。由於國家元首的穩定和行政體制的成熟,內閣變動頻繁如日本也基本不影響國家社會穩定。
委員會制如瑞士需要成熟運作的政治制度和發達的經濟、社會,瑞士還有壹個條件,中立於國際事務。
非君主立憲的責任內閣制,總統名義上對外代表國家,實際不擁有實權,且不具有君主的傳統權威,不形成對其他權力的制衡,單獨設置該職位意義不大。總理有實權,但不是全民直選,而是由議會產生,容易導致全民多年不滿意但總理依然在位的情景,還可能出現總理頻繁更替政局不穩。
尤其新興民主國家,責任內閣制更容易導致政局不穩。民國已有深刻教訓。
專制歷史悠久的國家,試圖用內閣制對抗專制傳統,並不現實。應在順應文化傳統的基礎上以科學的制度制衡之。
基於人性和現實國情,並考慮人類未來發展趨勢,總統制適合中國。
對於大國來說總統制更科學。國家需要統壹的象徵,比如憲法、國旗、慶典、領袖。人民選出能力強形象良好的人代表自己,代表國家,委任其管理國家的權力,直接對人民負責。這是人民的心理需要,也是行政穩定和效率的需要。
立法、司法、行政三權根據其性質分立,行政權力內部有分工就夠了沒必要再分權。制約總統的機制是定期選舉、議會、司法以及開放的媒體、多黨競爭和自由多元的社會。
更根本的制約來自政治文化,來自人心。邏輯上,美國的政治體制設計並不完美。但運行良好。關鍵在於壹些開國元勛們奠定的良好政治文化傳統。
民主觀念深入人心,人類政治文明大背景下,賦予直選的總統很大權力,包括指揮軍隊的權力,本身不是問題,不必為過分防範軍隊而犧牲行政效率。
總統由全民直接選舉產生,具體選舉辦法由法律規定。得票超過半數當選,如第壹次沒有人得票超過半數,壹個月之內進行第二輪選舉,以得票最多的前兩人作為候選人,得票多者當選。
總統任期四年,壹個人任職終身不得超過兩屆。
人類社會,國家權力可供選擇的模式很有限。每個國家都試圖強調自己的特色,缺乏真正科學的設計。缺乏1787年美國那樣,為制定憲法大批法律精英和政治家關起門來辯論三個月。
其實學習誰不重要,重要的是,制度是否科學,是否能解決自己的問題。
總統任期和議會任期銜接,形成國家民主生活的節奏,很重要。
總統權力包括:人事任免,提名並經議會同意任命各部部長、最高法院法官、總檢察長、中央銀行行長、大使,解除各部部長、大使職務;發布和實施決定和命令;向議會提出法律草案;簽署並頒布法律;領導對外政策,簽署條約、國際文書;領導國家軍隊,對武力威脅做出回應;提請議會實施緊急狀態;授予國家榮譽等稱號;授予高級軍銜;等。
檢察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就刑事、民事案件代表國家提起公訴;接受腐敗投訴,發起腐敗調查並提起訴訟。
總統暫時不能履職,由副總統代行職責。總統在其辭職、因健康狀況而長期不能行使屬於總統的職權或離職的情況下,可提前終止行使職權。此情況下,總統選舉應在提前終止行使職權后的三個月內進行。
總統涉嫌叛國、受賄等重大犯罪,由眾議院提出彈劾,參議院審理並決定是否彈劾。提出及審理彈劾,應由議會兩院超過三分之二多數通過。總統涉嫌之刑事犯罪,只能由最高法院審理。
法院
審判權只能由法院行使。司法以其專業理性和道義力量適用法律、裁決糾紛、維護正義、制衡行政和立法權力,維護法制統壹。
司法是社會正義的底線,必須獨立於行政和立法。法官獨立,忠實於法律和良心做出裁判,不受任何行政、政黨、社會組織和個人的干涉。
最高法院統壹行使國家最高司法權。不另設憲法法院。
憲法法院實際是壹種司法分權模式,是對最高法院司法權的分割和制約。意味著最高法院變成了上訴法院,處理具體糾紛,而真正的最高法院——憲法法院又無權裁決壹些最重大的民事、刑事糾紛。
現實生活中壹些案件很難分清是不是應有憲法法院受理。處理重大糾紛的權力被分割成兩個,二者有時還衝突,這對於司法權威和法制統壹都是傷害。
美國最高法院享有崇高威望。即便如此,若九個大法官審理彈劾總統案,仍然權威不夠。憲法法院只審理憲法糾紛,威望不如最高法院,更無力承擔彈劾總統這樣的重大職責。
最高法院設憲法法庭,9個大法官負責憲法審查。根據需要設立刑事、民事法庭,大法官分組處理死刑複核、民事等案件。
全球範圍內,最高法院的發展趨勢,由解決具體糾紛逐漸演化為解決典型、疑難、重大個案糾紛,在判例形成、法制統壹、司法政策等宏觀層面彰顯其功能。
等司法體制完善了,社會轉型完成了,最高法院處理的具體糾紛越來越少,等死刑也廢止了,最高法院只剩憲法法庭就夠了。
最高法院有最高的違憲審查、憲法訴訟、憲法解釋、刑事民事行政等重大案件的終審權。最高法院職能確定,整個司法體制也就清晰了。
設最高法院、省高級法院、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各省省內司法體系統壹。法官由專業機構考試或者審核提出名單,總統提名,參議院通過。基層法院法官也可由當地選民選舉產生。
法院有權根據憲法、法律和地方法規審理刑事、民事、行政等各類案件;通過個案審查國際條約、法律、地方法規、政府文件和法令是否違反憲法和上位法;就國家權力機關之間、各行政區域之間糾紛做出裁判。
基層法院受理壹審案件,中級法院和高級法院受理特別規定的壹審案件。最高法院不接受壹審案件,有權提審地方各級法院的案件,有權決定是否接受申訴。
司法審理是否實行陪審團和陪審員,由各省決定。
法官需要壹定資格和年齡限制。任職期間薪俸不得減少。法官退休年齡由法律規定。非經法律規定的程序和理由不得剝奪或中止。法官需要特殊的法律保障,以至於提到憲法高度。法官的地位由人民直接決定,而不能由立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決定。
法官地位不受侵犯,除非到了退休年齡、身體健康不允許、自願辭職或者被彈劾。
法院經費支出全部來自中央財政。議會根據法律確保各級法院的經費。為確保國家司法統壹,法官不受地方權力干涉,財政統壹是必要的。
審判應當公開進行。如經全體法官壹致決定認為有礙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法院的審訊可以不公開進行。但對政治犯罪、有關出版犯罪或涉及公民基本權利的案件,應公開審判。
公民基本權利
人民的權力必須具體到每個公民個體的權利,國家主權才真正屬於人民。
保護公民個體權利如此重要,人民通過憲法設定國家權力和基本政治制度,宣示某些基本權利神聖不可侵犯。
憲法列舉公民應當享有的基本權利,直接有效並拘束立法、行政、司法等國家權力。
這些列舉不得被理解為排斥公民的其他自由與權利。
基於《聯合國人權宣言》等國際社會公認準則,以及全體公民共同約定,這些基本權利包括:生命權、人格尊嚴、人身自由、隱私權、通訊自由和秘密、遷徙自由、信仰自由、言論自由、結社自由、集會遊行示威自由、選舉權、私有財產權、勞動權、受教育權、弱勢群體權利、被告人權利等。
生命權。公民有生命、安全與健康權。死刑作為對謀害他人生命等特別嚴重的犯罪採取的極端懲罰措施,必須遵守嚴格的正當程序。死刑應逐步減少直至廢除。
作為人之存在的首要權利,生命權在現實中已經得到了較好的保護,但它畢竟是人的最基本權利,尊重生命,最大限度地保護每壹個生命是國家的首要目的。
人格尊嚴。公民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酷刑及其他有損人格尊嚴的措施和處罰。任何人未經自願同意不得經受醫學、科學或其他實驗。
人格尊嚴任何條件下都不受侵犯,即使被限制權利的犯人其人格尊嚴也應受尊重。任何條件下酷刑都是非法的。
人身自由。非經法律規定的正當程序,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經法院決定,任何公民不得被限制人身自由48小時以上。任何機關依法限制或者剝奪公民人身自由時,應及時通知本人及本人指定的親友。
只有法院才最終能夠做出限制或剝奪人身自由的處罰,任何其它機構均無此項權力。考慮到實踐中偵查部門基於追究犯罪的需要,48小時上限的權力是必要的。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應當及時通知家屬,如果法律規定由於種種原因可以不及時通知家屬,該法律條款違憲。
隱私權。公民有私生活、個人和家庭秘密不受侵犯、維護其榮譽和良好聲譽的權利。除非為已經立案的具體刑事案件的需要並經過法律規定的正當程序,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搜集、記錄、傳播、公布公民通過電話、郵件、網路通訊等各種渠道傳播的不願公開的信息。
國家以及社會安全和公民隱私權是壹對悖論,應當把握平衡。現代高科技社會,在以「安全」的名義下,公民隱私權更容易受到公權力的侵害。因此,為了公民的人權,必須通過法律嚴格限制公共權力。
通訊自由和秘密。公民有通過電話、網際網路等各種方式不分國界自由獲取和交流信息的權利。除非根據法庭裁決,公民的通訊、上網等權利不受侵犯。
住宅權。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除現行犯罪之外,如無法院開具之詳盡說明理由的搜查令,任何人得以其認為適當且必要的方式拒絕執行警察任務的任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入其住宅。
遷徙自由。公民有自由遷徙、旅行、選擇生活居住地及自由進出國境的權利。此項權利唯在為防止疫疾、天然災害或重大不幸事件,或為保護少年免受遺棄,或為預防犯罪而有必要時,始得依法律限制。
信仰自由。公民宗教和信仰自由不受侵犯。每個人的信仰和道德立場都是其人格和尊嚴的組成部分,每個人都有通過宗教尋求心靈歸屬的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奉或者不信奉宗教或哲學、道德立場,不得歧視公民的宗教和信仰。
信仰自由必然包括信仰者從思想到言行的壹系列宗教性活動的自由。公民的宗教和信仰自由包括以禮拜、戒律、踐行等活動表明自己的宗教和信仰的自由,但不得直接損害他人基本權利和公共秩序。
教會與政府分離,任何宗教不得被確立為國教,國家平等保護每壹個宗教。
宗教沒有正邪之分,信仰本身無所謂對錯,宗教屬於意識的範疇,國家不能以科學的標準來評判。
確立國教或任何官方的、正統的意識形態,對其他思想和信仰是不公平的,也為成為國家實行思想專制、製造「思想和良心犯」的方便之門。
言論自由。公民有言論、出版、藝術創作等表達自由。
任何人不得被迫表達自己的意見和信念或予以放棄。每個人有利用任何合法方式搜集、獲取、轉交、生產和傳播信息的權利,構成國家秘密的信息清單由法律規定。
人民有辦報、設立電台、電視台、網站等傳播信息市場主體的自由,禁止新聞審查。
除非已存在直接損害他人基本權利或公共秩序的情況,並經法院裁決,不得妨礙公民的表達自由。
表達自由,包括言論、出版、藝術創作,以及由此延伸的傳播信息的自由和新聞自由。人的自由意志決定了人的內心思想純粹屬於個人,不可在法律上被證實或者證偽,人的多元的思想是不能被世俗的權力來控制和評價的。
思想市場自由競爭,才有珍貴的脫穎而出。壓制思想自由即壓制社會進步。布魯諾被燒死在火刑柱上。可他是對的。人類無知終極對錯,唯有謙卑面對多元思想,哪怕以為異端的。
懲罰思想成本太高,容易走向政治迫害和思想專制。現代法治國家必須保障思想絕對自由。儘管某些危害到他人和社會的行為可能和某些思想和信仰的傳播有關,但法律懲罰的也應當是具體行為的實施者,而不應是思想本身。
進入法律管轄範圍的,只能是思想的外在表達。公民的表達行為可能會影響他人,侮辱、誹謗、煽動暴力仇恨等,有可能損害他人或對社會秩序構成某種現實而急迫的危險。因此憲法對表達自由適當限制,但限制必須是最小化的。
對公民表達自由的限制,對他人基本權利或公共秩序損害應當是直接的,顯著的,迫在眉睫的。損害是否已達到需要國家干預的程度,應由法院認定。
新聞自由,辦報、設立電台、電視台、網站等是言論表達的必要組成部分。沒有獨立的輿論公器,權力在黑箱中必然恣意妄為。
言論審查由少數人決定大眾能知道什麼不能知道什麼,是對真相的掩蓋,對良心的敗壞,對正當利益訴求的壓制,對言論者權利的侵害,對普通公民人格尊嚴的踐踏。
任何人都可以創辦媒體,自由競爭中多元的聲音整體也就代表人民的聲音。壹個自由開放的社會,市場競爭中自然會成長起來有公信力的聲音,相反,專制下更多不負責任的謠言。
人民通過媒體監督和約束政府,也因此被稱為立法、執法、司法之外的「第四權力」。
結社自由。公民有結社自由。任何人都可以根據自己的興趣和利益結成或加入任何壹個社會組織,包括成立工會以保護其權益,成立政黨以參与公共政治。任何人不得被迫加入任何團體或者留在團體中。
結社自由也是公民表達自由和人身自由的天然延伸。
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公民有和平集會、示威、遊行的自由。
集會、遊行、示威是公民表達意見的較為激烈的形式,本身會對社會秩序造成壹定影響,對這種激烈表達方式的限制可以適當高於對言論出版等表達自由的限制,例如不得攜帶武器以及和平進行等。
選舉權。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性別、種族、宗教、教育程度、財產多少、居住地等享有平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參与全民公決的權利。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平等。國家屬於每壹個人,每壹個人都有權利做出自己的選擇,也都有權利追求公共服務的職位。
知情權。公民有獲悉國家有關重大事件、重大決策信息以及涉及自身利益的各種檔案資料的權利。
任何公民對於法律、命令及規章之制訂、廢止和修訂,對於任何國家機關之事務和其工作人員的活動,有申訴、控告、檢舉或者要求罷免的權利。公民有參与聽證、議會討論等公共事務的權利。
突發性災害或者事件,政府有責任及時公布。公民有權知道政府財政狀況和重大決策的信息。這是政務公開的必然要求,是監督權力建設廉政高效政府的必要條件。
雖然表達自由和選舉權利已經涉及公共事務參与,但隨著信息時代到來,現代代議制民主比以往有了更多公民參与的可能。
私有財產權。公民私有財產權受法律保護。財產繼承權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被剝奪其財產,除非根據法院決定。為公共利益徵收財產當預先作出補償。
勞動權利。每個人都有自由支配其勞動能力、選擇職業的權利。禁止強迫勞動。公民有依法集體解決勞動爭議的權利,包括罷工權。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國家通過法律確立休息日、節假日。
受教育權。國家保障每個人平等受教育的權利。政府不可以在基礎教育的公立學校之間劃分等級。義務教育免費。大學學術和管理自由,不受政府干預。開放和鼓勵社會辦學。
國家應當為所有孩子,無論貧富、城鄉,提供平等的基礎教育,為人人平等打下堅實的基礎。私立教育,富裕家庭為孩子提供更高水平的教育,是個人自由。大學教育當擺脫行政化。
弱勢群體權益。國家通過法律保護兒童、殘疾人等弱勢群體。患病者有獲得救助的權利,國家建立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自然災害受害者有獲得國家幫助的權利,國家建立災害預警和幫助制度。國家鼓勵和幫助志願者從事社會保障,鼓勵和幫助慈善事業發展。
由於人的天賦身體狀況差異,機會均等條件下,人與人的財富和生活水準有很大差異,為每個人的尊嚴和幸福,弱者應當受到特別照顧。
被告人權利。每個人在未經法院判決確認之前均為無罪。被控犯罪者有本人及委託代理人進行辯護和由獨立的法庭予以公開、公正而及時之審判的權利。
任何人不得因同壹起犯罪而再次被判刑。被告人上訴的權利不被剝奪。確認或加重責任的法律不具有溯及力。公民有權要求公職人員的職務行為造成的損害予以國家賠償。
當壹個人被國家機關指控,其處於弱者地位,人權處於危險狀態,因此要通過憲法宣布某些不可侵犯的基本權利。
結語:這是未來中國憲政制度的科學研究。其中公民基本權利部分是2004年諸多憲法學者針對憲法修改提出的建議,其他制度設計是借鑒中國數十位憲法學者研究成果的匯總。這些現代民主必有的制度,是數百年來人類文明最重要的常識之壹。不是東方的西方的,不是資本主義的社會主義的,這些約束權力實現自由公正的智慧屬於全人類。負責任的中國公民深入思考,廣泛共識,理性設計科學制度,建設中國美好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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