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政權的極權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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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政權的極權專制
作者 應克複 寫于 二零一五年
民主集中製為列寧所首創。以後在共產黨體制國家內普遍推行。中共建立之後即以此制度為組織原則。奪得國家政權之後又將之推廣到國家權力體系,確立為國家政治生活的組織原則。憲法第三條稱:「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今天,中共領導仍不時在強調,要堅持民主集中制這壹原則。在總結歷史經驗(如文革浩劫)時,往往將沒有執行這壹制度(或說這壹制度遭到破壞)作為重要教訓。特別是,至今尚有不少中共老者,在回顧以往不幸歲月時,也往往責怪民主集中制沒有得到實行。他們冀圖民主集中制能促使黨和國家政治生活的正常化。即使是新生代的中國人,也大都弄不清民主集中制的本質,弄不清這壹制度是有利於中國的民主化還是相反;在向現代民主國家轉軌過程中,是應當堅持還是放棄這壹制度?
本文通過歷史與理論層面的分析回答這壹重大問題。
民主集中制提出的初衷是為了建立集中制,確立中央的絕對權威
在國際共產主義運動史上首次提出民主集中制這壹概念是列寧。不過,列寧開始提出時是「集中制」,那是1903年俄國社會民主工黨第二次代表大會上。列寧說:「作為黨組織的基礎的基本思想,實際上可以歸結為以下兩點。第壹個思想,即集中制思想,是從原則上確定了解決所有局部的和細節的組織問題的方法。」這「是唯壹的原則性思想,應該貫穿在整個黨章中」1。「集中制要求中央和黨的最遙遠、最偏僻的部分之間沒有任何壁障」,「中央有直接掌握每壹個黨員的絕對權力。」2
1904年,盧森堡對列寧的「集中制」思想提出了批評意見。他在《俄國社會民主黨的組織問題》壹文中,雖然也認為集中制對於改變黨組織的分散性是必要的,但她強調,集中制根本不是在工人運動的任何階段都可以實現的絕對概念;社會民主黨不能建立在黨的戰士對中央機關盲目聽話和機械服從的基礎上。按照列寧集中制的原則,「中央委員會成了黨的真正積極的核心,而其他壹些組織不過是它的執行工具而已。」盧森堡因此認為列寧的集中制是「極端的集中主義」、「無情的集中主義」。她還認為,如果黨內由黨的中央機關的統治來代替大多數人的統治,由中央委員會對工人階級活動實行監督來代替工人群眾對黨的機關活動的監督,「那就是錯誤的」。她還說,「俄國社會民主黨中的壹部分人力圖使充滿希望的、生氣勃勃的工人運動通過無所不知、無所不在的中央委員會的託管來防止失策」,這不免是壹種「主觀主義」3。
針對盧森堡的批評,列寧在1905年將「集中制」的概念更改為「民主集中制」的概念。列寧申明,集中制有專制主義的集中制、官僚主義的集中制,而俄共所實行的則是民主的集中制。也就是說,集中制有兩種。1905年12月俄共第壹次代表會議上,列寧對民主集中制補充了它的民主方面的內容。列寧說:「黨是根據民主的原則組織起來的。這就是說,黨的壹切事務由壹律平等的全體黨員處理或者通過代表處理;並且,黨的所有負責人員、所有領導人員、所有領導機構都是選舉出來的,是必須向黨員作報告的,是可以撤換的」。4 1906年俄共四大所通過的黨章規定:「黨的壹切組織是按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起來的。」
這就是民主集中制的提出到確立的簡單過程。
儘管列寧稱他所提出的集中制標以民主的集中制,但其重點是「集中」,這壹貫為列寧所強調。譬如,1920年列寧仍強調:「無產階級的無條件的集中制和極嚴格的紀律,是戰勝資產階級的基本條件之壹。」5 列寧還認為,無產階級取得政權之後必須實行無產階級專政,而無產階級專政要求在黨內仍「需要實行極嚴格的集中制和極嚴格的紀律」6。「誰要是把無產階級政黨的鐵的紀律哪怕是稍微削弱壹點(特別是在無產階級專政時期),那他事實上就是幫助資產階級來反對無產階級。」7
列寧還將集中制的原則推廣到了第三國際。1920年7月,他在《加入共產國際的條件》的報告中,將「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建立起來」(重點號為原文所有)作為加入共產國際的重要條件。他強調:「共產黨必須按照高度集中的方式組織起來,在黨內實行像軍事紀律的鐵的紀律,黨的中央機關必須擁有廣泛的權力,得到全體黨員的普遍信任,成為壹個有權威的機構。只有這樣,黨才能履行自己的義務。」8 他還指出:「凡是願意加入共產國際的黨都應該稱為:某某國家共產黨(第三共產國際支部)」。各國黨必須聽命于共產國際的領導,對此,中國共產黨是有深刻的體會的。按照集中制的原則組織起來的第三國際是與第二國際的壹個顯著差別。正如列寧所說:「共產國際是在非常激烈的國內戰爭的情況下進行活動的,因此,它應當比第二國際組織更加集中。」9
儘管列寧十分強調集中,但全面考察他的治黨思想,也有其民主的思想遺產。概而述之:1.黨的代表大會是全黨的最高權力機關,應每年舉行之;2.黨的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中央委員會是大會的執行機關,必須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3.在黨內設立與中央委員會相併行的監督機構,對中央委員會的工作實行監督(地方類推);4.黨代大會代表經黨員民主選舉產生,黨的中央和地方機關的領導人經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可以撤換;5.黨代大會和各級機關黨委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當少數的意見遭到否決后少數者必須執行組織決定,但在思想上仍可保留並宣傳自己的主張;6.黨員在黨內有發表自己意見的自由。列寧在世時是努力實現上述思想的。不過,列寧的治黨思想的雙重性,以及由於當時所處的環境使他更多地強調集中,為斯大林日後通向個人專制留了壹條門徑。斯大林主政后,為強化個人集權,急劇地扼制黨內民主,通過消滅所謂「反對派」使民主化為烏有,使民主的集中制蛻變為絕端的集中制、恐怖的集中制。這是蘇共體制中致命的內傷!它必然導致蘇共的衰落,最終被人民所唾棄。
中共在實行所謂「民主集中制」的時候向來偏重集中限制民主
作為共產國際的壹個支部的中國共產黨自然是以「民主集中制」作為自己的組織原則。將這壹原則正式寫入黨章的是中共六大(1928年7月)。六大黨章規定:「組織原則:中國共產黨與共產國際其他支部壹樣,其組織原則為民主集中制。」10
中共七大(1945年5月)黨章對民主集中製作了如下概括:「民主集中制,即是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在集中領導下的民主」11。這壹概括影響十分深遠。
什麼是民主基礎上的集中?什麼是集中指導下的民主?劉少奇在七大所作的關於修改黨章的報告(出版后改名為《論黨》)中作了解釋。關於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劉少奇說,黨的領導機關是由黨員選舉出來的;黨的決議是從群眾中集中起來的,並由黨員的代表們所決定的;黨的領導機關的權力是由黨員群眾所授予的;黨內的秩序,是由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全黨服從中央的原則建立起來的。因此黨的集中制是建立在民主基礎上的,不是離開民主的,不是個人專制主義。關於集中指導下的民主,劉少奇說:「黨的壹切會議是由領導機關召集的,壹切會議的進行是有領導的,壹切決議和法規的制訂是經過充分準備和仔細考慮的,壹切選舉是有審慎考慮過的侯選名單的,全黨是有壹切黨員都要履行的統壹的黨章和統壹的紀律的,並有壹切黨員都要服從的統壹的領導機關的。這就是說,黨內民主制,不是沒有領導的民主,不是極端民主化,不是黨內的無政府狀態。」劉少奇還指出:「黨內民主的集中制,即是黨的領導骨幹與廣大黨員群眾相結合的制度,即是從黨員群眾中集中起來,又到黨員群眾中堅持下去的制度,即是反映黨內的群眾路線。」12
在中共七大前5年,即1940年,毛澤東在闡述「新民主主義政治」時就明確提出,未來的新民主主義國家的「國體——各革命階級聯合專政。政體——民主集中制。」13 到了1945年的中共七大,毛在大會的政治報告中更明確地指出:「新民主主義的政權組織,應該採取民主集中制」,「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就是說,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導下的民主。」14 這裡有兩點值得注意:壹是劉與毛對民主集中制的表述完全壹致: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導下的民主。這壹表述從此便成為經典,影響至今。二是那時的毛已不再將民主集中制局限於黨內,已擬確立為國家制度,直至今日成為憲法的基本條款。
中共九大、十大是在「文革」期間召開的。十壹大(1977年8月)是在「文革」結束后不久召開的。這三次代表大會所通過的黨章,「大大地向後倒退了,特別是把民主集中制搞亂了」。15
中共十壹屆三中全會是經歷「文革」之後、中共開始復甦的壹次轉折性會議。會議公報也談到了民主集中制,指出:「由於在過去壹個時期內,民主集中制沒有真正實行,離開民主講集中,民主太少,當前這個時期特別需要強調民主,強調民主和集中的辯證統壹關係。」16 三中全會對過去實行民主集中制的情況雖進行了反省,但上述表述有兩點值得注意:1.依然把民主和集中看成是民主集中制的兩個側面;2.指出當前這個時期特別需要強調民主,意味著到了某壹時期就需要強調集中了。不久以後所發生的情況證明了這壹點。
中共十二大(1982年9月)對民主集中制的提法有重大改變,提出「在高度民主的基礎上實行高度的集中」,放棄了從七大以來所壹貫強調的「在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的提法,並規定了民主集中制的六條基本原則。
這六條基本原則是:
(1)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
(2)黨的各級領導機關,除它們派出的代表機關和在非黨組織中的黨組外,都由選舉產生。
(3)黨的最高領導機關,是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它所產生的中央委員會。黨的地方各級領導機關,是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它所產生的各級委員會。黨的各級委員會向同級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4)黨的上級組織要經常聽取下級組織和黨員群眾的意見,及時解決他們提出的問題。黨的下級組織既要向上級組織請示和報告工作,又要獨立負責地解決自己職責範圍內的問題,上下級組織之間要互通情報、互相支持和互相監督。
(5)黨的各級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要由黨的委員會民主討論,作出決定。
(6)黨禁止任何形式的個人崇拜。要保證黨的領導人的活動處於黨和人民的監督之下,同時維護壹切代表黨和人民利益的領導人的威信。
十四大、十五大通過的黨章重申了這六條基本原則(其中(4)、(5)兩條文字略有增加)。但在總綱中恢復了「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結合」的傳統提法。這是值得重視的。
中共從六大(1928年)民主集中制的確立到十五大(1997年)已有70餘年的歷史了。其間貫徹最力、影響最大的是七大對民主集中制的概括,即「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可能是鑒於「文革」的沈痛教訓,十二大、十三大沒有出現「集中指導下的民主」這壹提法,但到了十四大、十五大又恢復了這壹提法。以筆者之見,中共貫徹民主集中制70餘年來最大的問題、也是最難解之結,恐怕就是「集中指導下的民主」。
所謂 「集中指導下的民主」,按劉少奇的說明,大凡民主生活中所要解決的各種問題,諸如召開大會,作出決議,選舉領導機關和領導人,都是在領導者的指導、安排下進行和實現的。顯然,這種民主不過是將領導者的意志化為群眾的意志,將領導者的號召化為群眾的行動;其間即使允許發表壹些不同意見,但以不違背領導的基本構想為前提,即必須在政治上與領導者保持壹致。所以,這種民主,實為主民、訓民也。主民者,為民作主、代表人民決定人民之命運也;訓民者,教化人民、使之成為馴服工具也!民主既然為集中所駕馭,所以貫徹民主集中制可以歸結為以下壹個公式:集中——民主——集中。前壹個「集中」是領導者的構想、方案、計劃等等,后壹個「集中」是經過「集中指導下的民主」成為全黨全民所認可的決定、章程、制度等等的「民主成果」了,就是說,后壹個集中已有壹層民主薄紗的包裝了。問題在於,民主要由集中作指導,使它在壹開始乃至整個過程中不可能超越集中的框架與軌道。所以,貫徹民主集中制,從出發點到落腳點都是保障集中,限制民主。如果上述分析是符合邏輯更符合歷史事實的,那麽,我們怎麼能期望通過貫徹民主集中制來健全黨內民主生活,克服家長制和個人專制呢?怎麼能期望通過貫徹民主集中制對重大問題展開充分的討論和辯論,從而防止重大決策的失誤呢?!我們知道,黨的多次代表大會都提出或規定過黨內民主的壹些內容,但在實際生活中都難以實施,並難免化為烏有。七大與八大的黨章在民主方面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特別是鄧小平在八大修改黨章的報告中對健全黨內民主方面提出了富有開拓性的意見,但結果都沒有得到貫徹。即使「文革」之後的十二大、十五大所通過的黨章中關於民主集中制的六條基本原則中有關民主方面的規定,又有多少是兌現的呢?另壹方面,集中和集中領導下的民主總是做得很到位、很有「成就」,這難道不值得深思嗎?
還須說明,「集中指導下的民主」是中共的創造。這壹提法並不符合列寧提出的民主集中制的初衷。列寧主張的是民主的集中制,即這個集中制是民主性質的,或是通過民主的方式、程序所實現的集中制。至於黨內應該有那些方面的民主以及如何實現民主,列寧也提出了壹些意見,但他沒有說過,要在集中指導下去實現民主。
「集中指導下的民主」在黨內是壓倒壹切的。那麼,是否出現過不同意見呢?到現在為止,我們發現對此提出質疑者僅壹人,就是蔡和森。他在《黨的機會主義史》(1927年)中寫道:「……另壹方面,民眾的黨內生活全未形成,既無黨的討論,又無選舉制度……務使下級黨部完全依賴上級黨部的指導,黨里完全是聽從號召的士兵。……真是鐵的組織鐵的紀律壹般,可是伏在裏面的危機是很大的。……養成的習慣是:只有上級機關的意見和是非,而沒有下級黨部及群眾的意見和是非。……鐵的紀律成了威壓黨員的工具,而上級指導人卻有超越此鐵的組織和鐵的紀律的壹切自由。」17 蔡氏這壹卓見長期塵封,鮮為人知,即使在今天,仍彌足珍貴。這說明,在中共黨內具有現代民主思想的人才太少太少了。
民主集中制概念的邏輯矛盾以及可憐的「少數服從多數」
就概念而論,民主集中制不能認為是壹個嚴謹的科學概念,邏輯矛盾顯然是存在的。「因為,民主作為壹種制度在運作過程中已經包涵了集中。有哪壹種民主最後沒有集中呢?除了無政府狀態的大民主,凡是制度化程序化的民主最後都必然產生集中。如作為民主最基本形式的選舉,最後必然產生集中:從侯選人中產生正式當選人。如議會通過壹項法案,經過壹定的民主程序最後也必然產生集中;通過或否定該項法案。既然民主本身已經包涵著集中,因而就沒有必要再加進壹個『集中』的概念」。18
其所以必須有「集中」的概念,因為這是提出這壹制度的初衷,這在前面已有交代。列寧首創這壹制度就是為了強化黨內的集中,樹立中央的權威。只是經過盧森堡的批評,列寧才在「集中制」之前加了「民主的」的定語,稱之為「民主的集中制」,以避專制主義集中制之嫌。但是,即使稱之為民主的集中制仍然是畫蛇添足。如前所述,民主本身已包涵集中,稱為民主制不是更好。可見實質在於領導者所需要的那個集中。
概念中的這壹邏輯矛盾使這壹制度帶有先天性的缺陷。譬如,既然集中制是民主的集中制,那就必須規定如何通過民主的程序來達到集中。遺憾的是,無論是俄共還是中共的黨章中,或者是缺乏這樣的規定,或者雖規定了民主的某些內容,但它對於集中並無內在的邏輯關聯,或者說,它對集中並不存在保障民主的制約關係。那麽,這種「民主」能有多少實際意義呢?
關於這壹點,我們可以以十二大、十五大的黨章中的第十條關於民主集中制的六項基本原則(上述已列)來加以說明。這六項規定,大部分都是民主方面的內容,這是令人欣喜的。可是它對集中存在何種制約關係呢?我們所見到的,只是既有民主的內容,又有集中的內容,兩者平行羅列,卻沒有經過民主達到集中的清晰概念。這樣的民主儘管規定得很多,但集中歸集中,民主歸民主,它們是兩股道上的車。
例如,六項基本原則的第壹條(它歷來被認為是民主集中制的精髓),就存在這壹缺陷。
該條原則是:黨員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
這「四個服從」中,既有民主的內容(少數服從多數),也有集中的內容(其餘三個服從)。有人因此提出了民主集中制倒底是少數服從多數還是多數服從少數的疑問。
王貴秀認為,民主集中制的本質是少數服從多數。他將民主集中制定義為:「民主集中制是以少數服從多數為基礎的集中制」。19 他指出,「四個服從」中只有「少數服從多數」是最基本、最壹般、最本質的原則,其他幾個「服從」雖然也是重要原則,但畢竟是由「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決定的,派生的。他的理由是:第壹,黨的「組織」、「上級」和「中央」是在相應的範圍內和層次上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選舉產生的;第二,「個人」、「下級」和全黨各個部分所服從的決策、決定是被選舉產生的「組織」、「上級」和「中央」在各自的範圍內和層次上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的。據此,王貴秀認為,這幾個服從,歸根到底都是建立在「少數服從多數」的基礎上的,受「少數服從多數」決定和制約的。20
王貴秀的分析將四個服從中的「少數服從多數」與其他三個服從之間的內在聯繫作了闡釋,說明「少數服從多數」是四個服從中最基本、最本質的原則,是其他幾個服從的基礎。但這壹分析不是對歷史和現狀的概括,而是他對四個服從內在關係的壹種純邏輯分析;而實際生活卻是另壹番情形。在歷史和現實的環境中,更多的情況是黨內多數人的意願必須服從少數人的意志。「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往往徒有虛名,通行的潛規則是「多數服從少數」、「多數服從壹人」。這種情況,我們切不可忘。
令人悲哀的是,受著「黨文化」長期灌輸(即在「黨的培養教育」下),黨員已成了黨的馴服工具,成了「黨奴隸」。可以不無誇張地說,在毛的時代,絕大多數黨員和黨的幹部,在受到黨的組織不公正(或不明不白)處分(應當說是懲罰)時,——或受到誣陷凌辱,或面對批判處分,或投入監獄受刑,總之,在身遇冤屈與不幸時,他們總是這樣安慰自己(或別人安慰他們):「要相信組織,要相信黨。」「組織上壹定會弄清我的問題的。」「黨犯了錯誤,黨自己壹定會糾正錯誤的。」有的甚至認為,「這是組織上對自己的考驗。」因此,「想不通要努力去想通。不理解要努力去理解。」這同「臣罪當誅兮天王聖明」(韓愈)的忠君信條幾乎沒有差別。在「黨崇拜」的氛圍下,個人服從組織,下級服從上級,全黨服從中央是不折不扣的鐵律,是全體黨員的「緊箍咒」;在多數壓根兒沒有表達機會的情況下,「少數服從多數」不過是壹種擺設!歷史的記錄是,民主集中制是多數服從少數,全體服從壹人。這是中國幾千年專制主義的「君臣之綱」的現代版本。
再說,「少數服從多數」充其量只能是壹個准民主的原則。現代民主觀認為,少數與多數同樣重要,在某種情況下甚至比多數要重要得多;只是在有關公共生活的重大問題上只能按「多數決定」行事,但對少數人的意願同樣給予尊重與保護,否則便是「多數人暴政」了。所以,現代民主奉行「多數」與「少數」並重的原則,它不要求少數絕對地服從多數。考茨基認為:「保護少數派是民主發展的必不可缺的條件,其重要性並不亞於多數派的統治。」21 至於在文藝、學術、信仰等領域更不能搞「少數服從多數」了。中共對「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即使實行得較好時期,也只能允許少數保留自己的意見,但也往往因此受到歧視性待遇,得不到信任與重用。在專制主義盛行時代,黨內或國家機關通過重大決定時往往出現「壹致通過」的「盛況」,原因是少數者壹旦表明自己的態度,便會受到迫害。這說明,在「少數原則」沒有確立的地方或時候,便沒有民主。
毛澤東的「集中主義」思想,是現代專制主義的理論基礎
要從集中制的羈絆中解脫出來,還必須對毛澤東就這壹問題的有關言論作壹清理。毛自1943年確立為中共的首腦人物之後,其威望日增。中共七大,毛澤東思想被確立為全黨的指導思想。建國后,他的思想又成為國家的統治思想。毛的思想其影響超越了他主宰中國的年代。鑒別他的思想,以便跨越集中主義的屏障,是壹個頗為艱難而緊要的任務。
1、民主與集中,何者更為重要呢? 毛澤東早在1942年就明確回答:「共產黨不但要民主,尤其要集中。」如果不懂得這壹點,就「不懂得黨的民主集中制」。22 集中高於、重於民主,明白無誤。毛後來進壹步說明:「民主這個東西,有時看來似乎是目的,實際上,只是壹種手段。」23 目的是什麼呢?是集中。所以毛說:「民主是對集中而言,自由是對紀律而言。」24 本文已經說明,民主本身已包涵集中,但毛澤東將集中確立為壹個獨立於民主之外和之上的目標,而民主只是達到集中的「壹種手段」。毛的這些言論,十分明白地告訴人們,共產黨是要民主,還是要集中?也告訴人們,民主集中制的出發點是民主還是集中?
2、民主與集中的關係,有時候也出現壹種折衷主義的傾向。毛澤東說,民主與集中是「兩個矛盾著的側面,它們是矛盾的,又是統壹的,我們不應當片面地強調某壹側面而否定另壹個側面。」25這裏,首先是將民主集中制分解為兩個相對獨立的側面,這不符合民主集中制概念的本義。按其本義,民主是制約和限定集中的,集中決不能遊離民主而自成側面,否則成了另外壹種性質的集中制了。其次,在分解為兩個側面之後,孰輕孰重、誰主誰從呢?毛的回答是,不能片面地強調某壹個側面而否定另壹個側面,這就是,既要民主,又要集中。這裏的問題是,本來是統壹的壹個東西,現在變成了兩個東西,而且又要不分主次以同等的態度去爭取它;可是,實際的執行卻不可能這樣(且不說這種態度與「共產黨不但要民主,尤其要集中」之說相抵牾)。根據情勢的需要,有時(如1978年思想解放那段時間)強調民主多壹些,更多情況下強調集中多壹些是常有的事。如中共十壹屆三中全會公報所稱:「過去壹個時期內,離開集中講民主,民主太少,當前這個時期特別需要強調民主」。這意味著,到了另壹個時期就應當強調集中了。以後的歷史發展完全證明了這壹點。由此可見,衷折是不可能的,結果總是傾向於集中。
3、怎樣實現民主呢? 毛澤東在1956年又強調:「我們主張有領導的自由,主張集中指導下的民主」。26 他說,有些人以為在我們的人民民主制度下自由太少了,不如西方的議會民主自由多。從那以來,有領導的自由,集中指導下的民主,成了不得違抗的國規了。如果說,七大提出這壹規則還只是在黨內實行,自那以來則是國家政治生活的準則了。中國特色的民主「特」在那裡呢?就在於,民主是在集中指導下實現的。譬如,議會作為近代以來民主的象徵,是伸張與凝聚民意的機關,但移植到中國以後卻發生了重大的變化。雖然1954年我國也組織了這樣的代議機構——人民代表大會,並被憲法確定為最高的國家權力機構;人民作為國家主人就是通過這壹機關表達他們的意志、行使他們的權力的。但在人民代表大會之上還有黨,人大應在黨的領導下行使它的職權;也就是說,在最高權力機關之上還有更高的權力機關。這就是「集中指導下的民主」在人大工作中、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貫徹。毛澤東認為,我們這種形式的民主比西方國家民主有著更多的民主與自由。這種民主形式的實施已半個世紀了,即使不與西方的議會制度作比較,就自己所走過的道路進行反省與總結,也可以深知其弊端了。最關鍵的是,集中指導下的民主是嚴重違背民主原則與憲政精神的。不然,為什麼人大很早就有「橡皮圖章」和「表決機器」的譏稱;而對西方國家的議會,無論在本國,還是在我們這裏都無人封此雅號呢!中國的人大在很長時期內「壹致通過」是常規,西方的議會裡有反對票和棄權票才是常規。在中國的人大,發表領袖所不高興聽的意見必遭厄運,在西方的議會裡,反對當局的政策,與政府首腦唱點反調是正當的權利。如此等等。既然在最高國家權力機關里民主之處境如此可憐可卑,那麽普通公民還能享受多少民主呢?或許是因為,中國共產黨與西方國家的民主黨、共和黨、自由黨、工黨、社會民主黨等等有壹個最大的區別,即中國共產黨是人民利益的忠實代表,因此,人民在行使各種民主權利時必須有黨的集中指導:黨把人民指向火海,人民就奔向火海;黨把人民帶向天堂,人民就升上天堂。人們常常感嘆,由於民主集中制沒有貫徹執行,因此產生這樣或那樣的不幸後果云云。這實際上是莫大的誤會。應當說,民主集中制是壹以貫之地得到有效貫徹的,正因為得到不折不扣的貫徹,才發生這樣那樣的不幸後果。
4、民主必須有集中作指導,還可以從毛澤東對民主的界定中得到進壹步說明。毛澤東認為,民主就是向人民進行教育,這是解決人民內部矛盾的方法。毛在《論人民民主專政》(1949年)里就寫道,解決人民內部的問題,「使用的方法,是民主的即說服的方法,而不是強迫的方法」。在1950年6月的第二次政治協商會議上的講話里,又說到:「人民民主專政有兩個方法。對敵人來說是用專政的方法」,即「強迫」的方法。「對人民來說則與此相反,不是用強迫的方法,而是用民主的方法」,即「向他們進行教育和說服工作」。27 到了1956年,毛又重申:「凡屬於思想性質的問題,凡屬於人民內部的爭論問題,只能用民主的方法去解決,只能用討論的方法、批評的方法、說服教育的方法去解決,而不能用強制的、壓服的方法去解決。」28
民主,是對人民進行教育。通過教育使他們提高覺悟,拋棄原來不正確的認識;使他們理解黨的政策和指示,自覺地加以貫徹執行;使他們改掉缺點與錯誤,改善與領導的關係,消除同志間的隔閡;使他們履行公民的義務,更好地遵守國家的法律法令,如此等等。對人民進行說服教育,而不是壓服,這就是民主。這種對民主的理解是否妥切,暫且不論。以對人民進行教育而論,就有壹個教育的主體問題,即誰來向人民進行教育呢?不言而喻,這個主體就是人民的領導者,享有各種權力的大小官員是也。領導者向人民進行教育,內中蘊含著壹個提前,即領導者在任何時候、任何問題上總是比人民高明、正確,領導怎麼說總是有理的。因此,領導者總是教育者,人民總是被教育者。民主為什麼必須有集中作指導,原來如此。那些領導總是高瞻遠矚,明察秋毫,統籌全局,千千萬萬芸芸眾生的老百姓為了不致迷失前進方向,必須接受領導的教育;還必須懂得,接受教育就是享受著民主的權利。但這樣的民主恰好與民主的本義相背。因為民主應當是公民有參与國事、監督政府、揭露官員的失缺之權,以此使得政府官員不敢濫用權力、違背民意。所以,民主是人民選擇與監督政府之權,而不是相反。「教育人民說」決不能認為是在實行民主,稱為訓導人民的做「馴服工具」或許更為恰當些。
毛澤東還有壹個經典的公式:「對人民內部的民主方面和對反對派的專政方面,互相結合起來,就是人民民主專政」。注意這裏的「對」字。雖只壹字,十分關鍵,也反映了毛澤東的民主觀。「對人民實行民主」,就是說,在人民之上,有壹個主,它解放妳,領導妳前進,還給妳民主。於是,民主之多少與有無,給的是什麼樣的民主,是教育還是壓服,皆決定於上。說是「百家爭鳴」,結果「輿論壹律」,說是「說服教育」,結果「全面專政」,這都是「對」的結果;壹個「對」字,表示人民仍然無權,無民主之權,只能無限期地期盼賜予。他不對妳「對」,妳有什麼辦法呢?毛澤東這壹公式已流行50餘年了,其中那個「對」字卻壹直被人們所忽視,未有體會其深深的意韻。人民已習慣於壹種「對」的地位,也不好怨天尤人了。
1962年,毛澤東談到了民主集中制。在這個講話中,毛對民主作了另壹種表述,即「讓人講話」。言論自由當然是民主的壹種表現。問題在於這種權利也是上頭給的,所謂「讓」也。其實,「讓」與「對」,都是同義詞語。可以讓妳講話,也可以不讓妳講話。可以言者無罪,也可以言者有罪。主動權皆在上、不在下,皆在官,不在民。毛澤東說,沒有民主,不可能有正確的集中。所以首先要發揚民主,讓大家講話,發表各種意見,然後加以集中。集中什麼呢?毛說,就是集中正確的意見,在集中正確意見的基礎上,做到統壹認識,統壹計劃,統壹指揮,統壹行動,叫做集中統壹。這裏至少有兩個問題。第壹,誰來集中?自然是握有各種權力的領導者。有權者集中無權者的意見,大權者集中小權者的意見,享有最高權力的統帥集中全黨全國的意見。第二,所謂集中,就是集中正確的意見,這當然很好。可是,在各種意見中,作為享有集中權的領導者以什麼作根據去判斷哪種意見是正確的,哪種意見是不正確的?這個根據,就是領導者主觀感覺。領導者認為哪種意見正確就集中哪種意見;或者說,哪種意見符合領導者的意象就集中哪種意見。結果,民主(讓人講話)不過只是虛晃了壹槍。對這種集中,領導者當然可以拍拍胸膛說,沒問題,照此辦理吧!至於實踐結果如何,那就天曉得了。紕漏壹出,領導就拍拍屁股,溜之大吉也:或易地做官,或說壹聲「我應當承擔領導責任」就完事了。值得注意的是,毛澤東這壹講話之後,「妳(們)民主,我集中」,「群眾民主,領導集中」,「委員民主,書記集中」的現象頗為流行,說明這壹講話不但沒有推進黨和國家生活的民主,反為家長制提供了新的依據。
5、民主必須有集中作指導,從毛澤東所倡導的群眾路線領導方法中也體現了這壹思想。毛澤東說:「在我黨的壹切實際工作中,凡屬正確的領導,必須是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這就是說,將群眾的意見(分散的無系統的意見)集中起來(經過研究,化為集中的系統的意見),又到群眾中去作宣傳解釋,化為群眾的意見,使群眾堅持下去,見之於行動,並在群眾中堅持下去考驗這些意見是否正確。」29 毛澤東稱:「從群眾中集中起來,又到群眾中堅持下去,以形成正確的領導意見,這是基本的領導方法。」30
群眾路線的領導方法是中共的傳家寶,是毛澤東思想精粹之點。毛提出此方法時中共還是壹個並非合法的在野黨。這壹方法幫助中共克服困難產生過重要作用。但是,執政后如果不是運用民主與法律體制來治理國家,還是依賴群眾路線的領導方法處理複雜的國家事務,陷入人治主義的泥潭那是在所難免的。因為,在未有國家政權之前,壹則需要人民支持,二則如果領導失誤,革命立即受到損失,在那種情況下,不聯繫群眾、不傾聽群眾的意見行嗎?可是,革命成功、權柄在握之後,則是另壹番情景了。這時候的群眾,是被管理、被領導的對象了,是群眾聽我的,而不是相反;若與領導發生矛盾或衝突,通過說服教育等方法,歸根到底要統壹到領導的立場上來。壹個人有了權,如果沒有制度的約束,決不可
能像打天下的年代那樣兢兢業業地去走群眾路線。再說,此時的群眾將會以另壹種眼光、另壹種語言來對待妳;至於別有用心的人更會獻上種種殷勤。如果妳再擺壹點官架子,還能聽到多少真話呢?
十分重要的還在於,毛澤東倡導的群眾路線的領導方法,在思想深處仍然沒有跳出「為民作主」的傳統理念,也就是說,毛澤東思想即使其成熟階段在政治思想方面仍沒有超越被封建倫理家視為美德的「民本」思想。因為,在實行群眾路線過程中,其能動的主體始終是領導者,群眾始終是被動的客體。是誰從群眾中來,是誰到群眾中去?是誰將群眾的意見集中起來,是誰又到群眾中去作宣傳解釋,化為群眾的意見,使群眾堅持下去、見之於行動?始終是領導者。沒有領導者這個主心骨,群眾的意見不可能集中起來,也不可能回到群眾中去貫徹執行。群眾所要表達的意見,只有領導者深入到群眾之中時才能有機會「暢所欲言」;群眾所期盼的政策只有領導者作出決定並下達貫徹,群眾才可得益。這裏,不但群眾的壹切活動都是在領導者集中指導下進行的,而且,群眾所面臨的是禍是福、是亂是治,也全出於領導之決定。由此可見,群眾路線的領導方法與民有、民治、民享為主旨的民主思想,不能不認為是大相徑庭,有天地之別。
結語:清理集權主義遺產是當代中國啟蒙之要務
在向現代民主制的轉軌過程中,放棄民主集中制是無可迴避的。本文的分析表明,這壹制度是排斥民主、保障集中的制度,它與民主精神回然相異。集中是它的出發點和歸宿點,不難理解,這壹制度是50多年來集權制運行和維繫的基本工具。而集中的內核是什麼呢?是「黨的領導」,是「壹黨專制」,是黨的寡頭專制;毛澤東時代是毛專制(其頂峰是文革內亂),鄧小平時代是鄧專制(其頂峰是六四屠城)。它是那個時代發生的災難、罪惡與挫折的總根源。遺憾的是,這壹制度的反民主本質尚不為許多人所認識,他們為其中的民主詞藻所迷惑,朦朦朧朧,不甚了了。由於沒有對這壹制度的歷史與理論作壹系統的清理,存在這種情況,或許在所難免。筆者壹直認為,當代中國的啟蒙僅正面張揚民主、自由、人權、法治的意義是不夠的。清理沈重的集權主義遺產,幫助人們解脫現代專制主義的桎梏,是刻不容緩的工作。
民主集中製為列寧所首創。以後在共產黨體制國家內普遍推行。中共建立之後即以此制度為組織原則。奪得國家政權之後又將之推廣到國家權力體系,確立為國家政治生活的組織原則。憲法第三條稱:「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今天,中共領導仍不時在強調,要堅持民主集中制這壹原則。在總結歷史經驗(如文革浩劫)時,往往將沒有執行這壹制度(或說這壹制度遭到破壞)作為重要教訓。特別是,至今尚有不少中共老者,在回顧以往不幸歲月時,也往往責怪民主集中制沒有得到實行。他們冀圖民主集中制能促使黨和國家政治生活的正常化。即使是新生代的中國人,也大都弄不清民主集中制的本質,弄不清這壹制度是有利於中國的民主化還是相反;在向現代民主國家轉軌過程中,是應當堅持還是放棄這壹制度?
本文通過歷史與理論層面的分析回答這壹重大問題。
民主集中制提出的初衷是為了建立集中制,確立中央的絕對權威
在國際共產主義運動史上首次提出民主集中制這壹概念是列寧。不過,列寧開始提出時是「集中制」,那是1903年俄國社會民主工黨第二次代表大會上。列寧說:「作為黨組織的基礎的基本思想,實際上可以歸結為以下兩點。第壹個思想,即集中制思想,是從原則上確定了解決所有局部的和細節的組織問題的方法。」這「是唯壹的原則性思想,應該貫穿在整個黨章中」1。「集中制要求中央和黨的最遙遠、最偏僻的部分之間沒有任何壁障」,「中央有直接掌握每壹個黨員的絕對權力。」2
1904年,盧森堡對列寧的「集中制」思想提出了批評意見。他在《俄國社會民主黨的組織問題》壹文中,雖然也認為集中制對於改變黨組織的分散性是必要的,但她強調,集中制根本不是在工人運動的任何階段都可以實現的絕對概念;社會民主黨不能建立在黨的戰士對中央機關盲目聽話和機械服從的基礎上。按照列寧集中制的原則,「中央委員會成了黨的真正積極的核心,而其他壹些組織不過是它的執行工具而已。」盧森堡因此認為列寧的集中制是「極端的集中主義」、「無情的集中主義」。她還認為,如果黨內由黨的中央機關的統治來代替大多數人的統治,由中央委員會對工人階級活動實行監督來代替工人群眾對黨的機關活動的監督,「那就是錯誤的」。她還說,「俄國社會民主黨中的壹部分人力圖使充滿希望的、生氣勃勃的工人運動通過無所不知、無所不在的中央委員會的託管來防止失策」,這不免是壹種「主觀主義」3。
針對盧森堡的批評,列寧在1905年將「集中制」的概念更改為「民主集中制」的概念。列寧申明,集中制有專制主義的集中制、官僚主義的集中制,而俄共所實行的則是民主的集中制。也就是說,集中制有兩種。1905年12月俄共第壹次代表會議上,列寧對民主集中制補充了它的民主方面的內容。列寧說:「黨是根據民主的原則組織起來的。這就是說,黨的壹切事務由壹律平等的全體黨員處理或者通過代表處理;並且,黨的所有負責人員、所有領導人員、所有領導機構都是選舉出來的,是必須向黨員作報告的,是可以撤換的」。4 1906年俄共四大所通過的黨章規定:「黨的壹切組織是按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起來的。」
這就是民主集中制的提出到確立的簡單過程。
儘管列寧稱他所提出的集中制標以民主的集中制,但其重點是「集中」,這壹貫為列寧所強調。譬如,1920年列寧仍強調:「無產階級的無條件的集中制和極嚴格的紀律,是戰勝資產階級的基本條件之壹。」5 列寧還認為,無產階級取得政權之後必須實行無產階級專政,而無產階級專政要求在黨內仍「需要實行極嚴格的集中制和極嚴格的紀律」6。「誰要是把無產階級政黨的鐵的紀律哪怕是稍微削弱壹點(特別是在無產階級專政時期),那他事實上就是幫助資產階級來反對無產階級。」7
列寧還將集中制的原則推廣到了第三國際。1920年7月,他在《加入共產國際的條件》的報告中,將「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建立起來」(重點號為原文所有)作為加入共產國際的重要條件。他強調:「共產黨必須按照高度集中的方式組織起來,在黨內實行像軍事紀律的鐵的紀律,黨的中央機關必須擁有廣泛的權力,得到全體黨員的普遍信任,成為壹個有權威的機構。只有這樣,黨才能履行自己的義務。」8 他還指出:「凡是願意加入共產國際的黨都應該稱為:某某國家共產黨(第三共產國際支部)」。各國黨必須聽命于共產國際的領導,對此,中國共產黨是有深刻的體會的。按照集中制的原則組織起來的第三國際是與第二國際的壹個顯著差別。正如列寧所說:「共產國際是在非常激烈的國內戰爭的情況下進行活動的,因此,它應當比第二國際組織更加集中。」9
儘管列寧十分強調集中,但全面考察他的治黨思想,也有其民主的思想遺產。概而述之:1.黨的代表大會是全黨的最高權力機關,應每年舉行之;2.黨的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中央委員會是大會的執行機關,必須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3.在黨內設立與中央委員會相併行的監督機構,對中央委員會的工作實行監督(地方類推);4.黨代大會代表經黨員民主選舉產生,黨的中央和地方機關的領導人經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可以撤換;5.黨代大會和各級機關黨委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當少數的意見遭到否決后少數者必須執行組織決定,但在思想上仍可保留並宣傳自己的主張;6.黨員在黨內有發表自己意見的自由。列寧在世時是努力實現上述思想的。不過,列寧的治黨思想的雙重性,以及由於當時所處的環境使他更多地強調集中,為斯大林日後通向個人專制留了壹條門徑。斯大林主政后,為強化個人集權,急劇地扼制黨內民主,通過消滅所謂「反對派」使民主化為烏有,使民主的集中制蛻變為絕端的集中制、恐怖的集中制。這是蘇共體制中致命的內傷!它必然導致蘇共的衰落,最終被人民所唾棄。
中共在實行所謂「民主集中制」的時候向來偏重集中限制民主
作為共產國際的壹個支部的中國共產黨自然是以「民主集中制」作為自己的組織原則。將這壹原則正式寫入黨章的是中共六大(1928年7月)。六大黨章規定:「組織原則:中國共產黨與共產國際其他支部壹樣,其組織原則為民主集中制。」10
中共七大(1945年5月)黨章對民主集中製作了如下概括:「民主集中制,即是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在集中領導下的民主」11。這壹概括影響十分深遠。
什麼是民主基礎上的集中?什麼是集中指導下的民主?劉少奇在七大所作的關於修改黨章的報告(出版后改名為《論黨》)中作了解釋。關於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劉少奇說,黨的領導機關是由黨員選舉出來的;黨的決議是從群眾中集中起來的,並由黨員的代表們所決定的;黨的領導機關的權力是由黨員群眾所授予的;黨內的秩序,是由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全黨服從中央的原則建立起來的。因此黨的集中制是建立在民主基礎上的,不是離開民主的,不是個人專制主義。關於集中指導下的民主,劉少奇說:「黨的壹切會議是由領導機關召集的,壹切會議的進行是有領導的,壹切決議和法規的制訂是經過充分準備和仔細考慮的,壹切選舉是有審慎考慮過的侯選名單的,全黨是有壹切黨員都要履行的統壹的黨章和統壹的紀律的,並有壹切黨員都要服從的統壹的領導機關的。這就是說,黨內民主制,不是沒有領導的民主,不是極端民主化,不是黨內的無政府狀態。」劉少奇還指出:「黨內民主的集中制,即是黨的領導骨幹與廣大黨員群眾相結合的制度,即是從黨員群眾中集中起來,又到黨員群眾中堅持下去的制度,即是反映黨內的群眾路線。」12
在中共七大前5年,即1940年,毛澤東在闡述「新民主主義政治」時就明確提出,未來的新民主主義國家的「國體——各革命階級聯合專政。政體——民主集中制。」13 到了1945年的中共七大,毛在大會的政治報告中更明確地指出:「新民主主義的政權組織,應該採取民主集中制」,「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就是說,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導下的民主。」14 這裡有兩點值得注意:壹是劉與毛對民主集中制的表述完全壹致: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導下的民主。這壹表述從此便成為經典,影響至今。二是那時的毛已不再將民主集中制局限於黨內,已擬確立為國家制度,直至今日成為憲法的基本條款。
中共九大、十大是在「文革」期間召開的。十壹大(1977年8月)是在「文革」結束后不久召開的。這三次代表大會所通過的黨章,「大大地向後倒退了,特別是把民主集中制搞亂了」。15
中共十壹屆三中全會是經歷「文革」之後、中共開始復甦的壹次轉折性會議。會議公報也談到了民主集中制,指出:「由於在過去壹個時期內,民主集中制沒有真正實行,離開民主講集中,民主太少,當前這個時期特別需要強調民主,強調民主和集中的辯證統壹關係。」16 三中全會對過去實行民主集中制的情況雖進行了反省,但上述表述有兩點值得注意:1.依然把民主和集中看成是民主集中制的兩個側面;2.指出當前這個時期特別需要強調民主,意味著到了某壹時期就需要強調集中了。不久以後所發生的情況證明了這壹點。
中共十二大(1982年9月)對民主集中制的提法有重大改變,提出「在高度民主的基礎上實行高度的集中」,放棄了從七大以來所壹貫強調的「在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的提法,並規定了民主集中制的六條基本原則。
這六條基本原則是:
(1)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
(2)黨的各級領導機關,除它們派出的代表機關和在非黨組織中的黨組外,都由選舉產生。
(3)黨的最高領導機關,是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它所產生的中央委員會。黨的地方各級領導機關,是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它所產生的各級委員會。黨的各級委員會向同級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4)黨的上級組織要經常聽取下級組織和黨員群眾的意見,及時解決他們提出的問題。黨的下級組織既要向上級組織請示和報告工作,又要獨立負責地解決自己職責範圍內的問題,上下級組織之間要互通情報、互相支持和互相監督。
(5)黨的各級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要由黨的委員會民主討論,作出決定。
(6)黨禁止任何形式的個人崇拜。要保證黨的領導人的活動處於黨和人民的監督之下,同時維護壹切代表黨和人民利益的領導人的威信。
十四大、十五大通過的黨章重申了這六條基本原則(其中(4)、(5)兩條文字略有增加)。但在總綱中恢復了「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結合」的傳統提法。這是值得重視的。
中共從六大(1928年)民主集中制的確立到十五大(1997年)已有70餘年的歷史了。其間貫徹最力、影響最大的是七大對民主集中制的概括,即「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可能是鑒於「文革」的沈痛教訓,十二大、十三大沒有出現「集中指導下的民主」這壹提法,但到了十四大、十五大又恢復了這壹提法。以筆者之見,中共貫徹民主集中制70餘年來最大的問題、也是最難解之結,恐怕就是「集中指導下的民主」。
所謂 「集中指導下的民主」,按劉少奇的說明,大凡民主生活中所要解決的各種問題,諸如召開大會,作出決議,選舉領導機關和領導人,都是在領導者的指導、安排下進行和實現的。顯然,這種民主不過是將領導者的意志化為群眾的意志,將領導者的號召化為群眾的行動;其間即使允許發表壹些不同意見,但以不違背領導的基本構想為前提,即必須在政治上與領導者保持壹致。所以,這種民主,實為主民、訓民也。主民者,為民作主、代表人民決定人民之命運也;訓民者,教化人民、使之成為馴服工具也!民主既然為集中所駕馭,所以貫徹民主集中制可以歸結為以下壹個公式:集中——民主——集中。前壹個「集中」是領導者的構想、方案、計劃等等,后壹個「集中」是經過「集中指導下的民主」成為全黨全民所認可的決定、章程、制度等等的「民主成果」了,就是說,后壹個集中已有壹層民主薄紗的包裝了。問題在於,民主要由集中作指導,使它在壹開始乃至整個過程中不可能超越集中的框架與軌道。所以,貫徹民主集中制,從出發點到落腳點都是保障集中,限制民主。如果上述分析是符合邏輯更符合歷史事實的,那麽,我們怎麼能期望通過貫徹民主集中制來健全黨內民主生活,克服家長制和個人專制呢?怎麼能期望通過貫徹民主集中制對重大問題展開充分的討論和辯論,從而防止重大決策的失誤呢?!我們知道,黨的多次代表大會都提出或規定過黨內民主的壹些內容,但在實際生活中都難以實施,並難免化為烏有。七大與八大的黨章在民主方面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特別是鄧小平在八大修改黨章的報告中對健全黨內民主方面提出了富有開拓性的意見,但結果都沒有得到貫徹。即使「文革」之後的十二大、十五大所通過的黨章中關於民主集中制的六條基本原則中有關民主方面的規定,又有多少是兌現的呢?另壹方面,集中和集中領導下的民主總是做得很到位、很有「成就」,這難道不值得深思嗎?
還須說明,「集中指導下的民主」是中共的創造。這壹提法並不符合列寧提出的民主集中制的初衷。列寧主張的是民主的集中制,即這個集中制是民主性質的,或是通過民主的方式、程序所實現的集中制。至於黨內應該有那些方面的民主以及如何實現民主,列寧也提出了壹些意見,但他沒有說過,要在集中指導下去實現民主。
「集中指導下的民主」在黨內是壓倒壹切的。那麼,是否出現過不同意見呢?到現在為止,我們發現對此提出質疑者僅壹人,就是蔡和森。他在《黨的機會主義史》(1927年)中寫道:「……另壹方面,民眾的黨內生活全未形成,既無黨的討論,又無選舉制度……務使下級黨部完全依賴上級黨部的指導,黨里完全是聽從號召的士兵。……真是鐵的組織鐵的紀律壹般,可是伏在裏面的危機是很大的。……養成的習慣是:只有上級機關的意見和是非,而沒有下級黨部及群眾的意見和是非。……鐵的紀律成了威壓黨員的工具,而上級指導人卻有超越此鐵的組織和鐵的紀律的壹切自由。」17 蔡氏這壹卓見長期塵封,鮮為人知,即使在今天,仍彌足珍貴。這說明,在中共黨內具有現代民主思想的人才太少太少了。
民主集中制概念的邏輯矛盾以及可憐的「少數服從多數」
就概念而論,民主集中制不能認為是壹個嚴謹的科學概念,邏輯矛盾顯然是存在的。「因為,民主作為壹種制度在運作過程中已經包涵了集中。有哪壹種民主最後沒有集中呢?除了無政府狀態的大民主,凡是制度化程序化的民主最後都必然產生集中。如作為民主最基本形式的選舉,最後必然產生集中:從侯選人中產生正式當選人。如議會通過壹項法案,經過壹定的民主程序最後也必然產生集中;通過或否定該項法案。既然民主本身已經包涵著集中,因而就沒有必要再加進壹個『集中』的概念」。18
其所以必須有「集中」的概念,因為這是提出這壹制度的初衷,這在前面已有交代。列寧首創這壹制度就是為了強化黨內的集中,樹立中央的權威。只是經過盧森堡的批評,列寧才在「集中制」之前加了「民主的」的定語,稱之為「民主的集中制」,以避專制主義集中制之嫌。但是,即使稱之為民主的集中制仍然是畫蛇添足。如前所述,民主本身已包涵集中,稱為民主制不是更好。可見實質在於領導者所需要的那個集中。
概念中的這壹邏輯矛盾使這壹制度帶有先天性的缺陷。譬如,既然集中制是民主的集中制,那就必須規定如何通過民主的程序來達到集中。遺憾的是,無論是俄共還是中共的黨章中,或者是缺乏這樣的規定,或者雖規定了民主的某些內容,但它對於集中並無內在的邏輯關聯,或者說,它對集中並不存在保障民主的制約關係。那麽,這種「民主」能有多少實際意義呢?
關於這壹點,我們可以以十二大、十五大的黨章中的第十條關於民主集中制的六項基本原則(上述已列)來加以說明。這六項規定,大部分都是民主方面的內容,這是令人欣喜的。可是它對集中存在何種制約關係呢?我們所見到的,只是既有民主的內容,又有集中的內容,兩者平行羅列,卻沒有經過民主達到集中的清晰概念。這樣的民主儘管規定得很多,但集中歸集中,民主歸民主,它們是兩股道上的車。
例如,六項基本原則的第壹條(它歷來被認為是民主集中制的精髓),就存在這壹缺陷。
該條原則是:黨員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
這「四個服從」中,既有民主的內容(少數服從多數),也有集中的內容(其餘三個服從)。有人因此提出了民主集中制倒底是少數服從多數還是多數服從少數的疑問。
王貴秀認為,民主集中制的本質是少數服從多數。他將民主集中制定義為:「民主集中制是以少數服從多數為基礎的集中制」。19 他指出,「四個服從」中只有「少數服從多數」是最基本、最壹般、最本質的原則,其他幾個「服從」雖然也是重要原則,但畢竟是由「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決定的,派生的。他的理由是:第壹,黨的「組織」、「上級」和「中央」是在相應的範圍內和層次上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選舉產生的;第二,「個人」、「下級」和全黨各個部分所服從的決策、決定是被選舉產生的「組織」、「上級」和「中央」在各自的範圍內和層次上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的。據此,王貴秀認為,這幾個服從,歸根到底都是建立在「少數服從多數」的基礎上的,受「少數服從多數」決定和制約的。20
王貴秀的分析將四個服從中的「少數服從多數」與其他三個服從之間的內在聯繫作了闡釋,說明「少數服從多數」是四個服從中最基本、最本質的原則,是其他幾個服從的基礎。但這壹分析不是對歷史和現狀的概括,而是他對四個服從內在關係的壹種純邏輯分析;而實際生活卻是另壹番情形。在歷史和現實的環境中,更多的情況是黨內多數人的意願必須服從少數人的意志。「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往往徒有虛名,通行的潛規則是「多數服從少數」、「多數服從壹人」。這種情況,我們切不可忘。
令人悲哀的是,受著「黨文化」長期灌輸(即在「黨的培養教育」下),黨員已成了黨的馴服工具,成了「黨奴隸」。可以不無誇張地說,在毛的時代,絕大多數黨員和黨的幹部,在受到黨的組織不公正(或不明不白)處分(應當說是懲罰)時,——或受到誣陷凌辱,或面對批判處分,或投入監獄受刑,總之,在身遇冤屈與不幸時,他們總是這樣安慰自己(或別人安慰他們):「要相信組織,要相信黨。」「組織上壹定會弄清我的問題的。」「黨犯了錯誤,黨自己壹定會糾正錯誤的。」有的甚至認為,「這是組織上對自己的考驗。」因此,「想不通要努力去想通。不理解要努力去理解。」這同「臣罪當誅兮天王聖明」(韓愈)的忠君信條幾乎沒有差別。在「黨崇拜」的氛圍下,個人服從組織,下級服從上級,全黨服從中央是不折不扣的鐵律,是全體黨員的「緊箍咒」;在多數壓根兒沒有表達機會的情況下,「少數服從多數」不過是壹種擺設!歷史的記錄是,民主集中制是多數服從少數,全體服從壹人。這是中國幾千年專制主義的「君臣之綱」的現代版本。
再說,「少數服從多數」充其量只能是壹個准民主的原則。現代民主觀認為,少數與多數同樣重要,在某種情況下甚至比多數要重要得多;只是在有關公共生活的重大問題上只能按「多數決定」行事,但對少數人的意願同樣給予尊重與保護,否則便是「多數人暴政」了。所以,現代民主奉行「多數」與「少數」並重的原則,它不要求少數絕對地服從多數。考茨基認為:「保護少數派是民主發展的必不可缺的條件,其重要性並不亞於多數派的統治。」21 至於在文藝、學術、信仰等領域更不能搞「少數服從多數」了。中共對「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即使實行得較好時期,也只能允許少數保留自己的意見,但也往往因此受到歧視性待遇,得不到信任與重用。在專制主義盛行時代,黨內或國家機關通過重大決定時往往出現「壹致通過」的「盛況」,原因是少數者壹旦表明自己的態度,便會受到迫害。這說明,在「少數原則」沒有確立的地方或時候,便沒有民主。
毛澤東的「集中主義」思想,是現代專制主義的理論基礎
要從集中制的羈絆中解脫出來,還必須對毛澤東就這壹問題的有關言論作壹清理。毛自1943年確立為中共的首腦人物之後,其威望日增。中共七大,毛澤東思想被確立為全黨的指導思想。建國后,他的思想又成為國家的統治思想。毛的思想其影響超越了他主宰中國的年代。鑒別他的思想,以便跨越集中主義的屏障,是壹個頗為艱難而緊要的任務。
1、民主與集中,何者更為重要呢? 毛澤東早在1942年就明確回答:「共產黨不但要民主,尤其要集中。」如果不懂得這壹點,就「不懂得黨的民主集中制」。22 集中高於、重於民主,明白無誤。毛後來進壹步說明:「民主這個東西,有時看來似乎是目的,實際上,只是壹種手段。」23 目的是什麼呢?是集中。所以毛說:「民主是對集中而言,自由是對紀律而言。」24 本文已經說明,民主本身已包涵集中,但毛澤東將集中確立為壹個獨立於民主之外和之上的目標,而民主只是達到集中的「壹種手段」。毛的這些言論,十分明白地告訴人們,共產黨是要民主,還是要集中?也告訴人們,民主集中制的出發點是民主還是集中?
2、民主與集中的關係,有時候也出現壹種折衷主義的傾向。毛澤東說,民主與集中是「兩個矛盾著的側面,它們是矛盾的,又是統壹的,我們不應當片面地強調某壹側面而否定另壹個側面。」25這裏,首先是將民主集中制分解為兩個相對獨立的側面,這不符合民主集中制概念的本義。按其本義,民主是制約和限定集中的,集中決不能遊離民主而自成側面,否則成了另外壹種性質的集中制了。其次,在分解為兩個側面之後,孰輕孰重、誰主誰從呢?毛的回答是,不能片面地強調某壹個側面而否定另壹個側面,這就是,既要民主,又要集中。這裏的問題是,本來是統壹的壹個東西,現在變成了兩個東西,而且又要不分主次以同等的態度去爭取它;可是,實際的執行卻不可能這樣(且不說這種態度與「共產黨不但要民主,尤其要集中」之說相抵牾)。根據情勢的需要,有時(如1978年思想解放那段時間)強調民主多壹些,更多情況下強調集中多壹些是常有的事。如中共十壹屆三中全會公報所稱:「過去壹個時期內,離開集中講民主,民主太少,當前這個時期特別需要強調民主」。這意味著,到了另壹個時期就應當強調集中了。以後的歷史發展完全證明了這壹點。由此可見,衷折是不可能的,結果總是傾向於集中。
3、怎樣實現民主呢? 毛澤東在1956年又強調:「我們主張有領導的自由,主張集中指導下的民主」。26 他說,有些人以為在我們的人民民主制度下自由太少了,不如西方的議會民主自由多。從那以來,有領導的自由,集中指導下的民主,成了不得違抗的國規了。如果說,七大提出這壹規則還只是在黨內實行,自那以來則是國家政治生活的準則了。中國特色的民主「特」在那裡呢?就在於,民主是在集中指導下實現的。譬如,議會作為近代以來民主的象徵,是伸張與凝聚民意的機關,但移植到中國以後卻發生了重大的變化。雖然1954年我國也組織了這樣的代議機構——人民代表大會,並被憲法確定為最高的國家權力機構;人民作為國家主人就是通過這壹機關表達他們的意志、行使他們的權力的。但在人民代表大會之上還有黨,人大應在黨的領導下行使它的職權;也就是說,在最高權力機關之上還有更高的權力機關。這就是「集中指導下的民主」在人大工作中、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貫徹。毛澤東認為,我們這種形式的民主比西方國家民主有著更多的民主與自由。這種民主形式的實施已半個世紀了,即使不與西方的議會制度作比較,就自己所走過的道路進行反省與總結,也可以深知其弊端了。最關鍵的是,集中指導下的民主是嚴重違背民主原則與憲政精神的。不然,為什麼人大很早就有「橡皮圖章」和「表決機器」的譏稱;而對西方國家的議會,無論在本國,還是在我們這裏都無人封此雅號呢!中國的人大在很長時期內「壹致通過」是常規,西方的議會裡有反對票和棄權票才是常規。在中國的人大,發表領袖所不高興聽的意見必遭厄運,在西方的議會裡,反對當局的政策,與政府首腦唱點反調是正當的權利。如此等等。既然在最高國家權力機關里民主之處境如此可憐可卑,那麽普通公民還能享受多少民主呢?或許是因為,中國共產黨與西方國家的民主黨、共和黨、自由黨、工黨、社會民主黨等等有壹個最大的區別,即中國共產黨是人民利益的忠實代表,因此,人民在行使各種民主權利時必須有黨的集中指導:黨把人民指向火海,人民就奔向火海;黨把人民帶向天堂,人民就升上天堂。人們常常感嘆,由於民主集中制沒有貫徹執行,因此產生這樣或那樣的不幸後果云云。這實際上是莫大的誤會。應當說,民主集中制是壹以貫之地得到有效貫徹的,正因為得到不折不扣的貫徹,才發生這樣那樣的不幸後果。
4、民主必須有集中作指導,還可以從毛澤東對民主的界定中得到進壹步說明。毛澤東認為,民主就是向人民進行教育,這是解決人民內部矛盾的方法。毛在《論人民民主專政》(1949年)里就寫道,解決人民內部的問題,「使用的方法,是民主的即說服的方法,而不是強迫的方法」。在1950年6月的第二次政治協商會議上的講話里,又說到:「人民民主專政有兩個方法。對敵人來說是用專政的方法」,即「強迫」的方法。「對人民來說則與此相反,不是用強迫的方法,而是用民主的方法」,即「向他們進行教育和說服工作」。27 到了1956年,毛又重申:「凡屬於思想性質的問題,凡屬於人民內部的爭論問題,只能用民主的方法去解決,只能用討論的方法、批評的方法、說服教育的方法去解決,而不能用強制的、壓服的方法去解決。」28
民主,是對人民進行教育。通過教育使他們提高覺悟,拋棄原來不正確的認識;使他們理解黨的政策和指示,自覺地加以貫徹執行;使他們改掉缺點與錯誤,改善與領導的關係,消除同志間的隔閡;使他們履行公民的義務,更好地遵守國家的法律法令,如此等等。對人民進行說服教育,而不是壓服,這就是民主。這種對民主的理解是否妥切,暫且不論。以對人民進行教育而論,就有壹個教育的主體問題,即誰來向人民進行教育呢?不言而喻,這個主體就是人民的領導者,享有各種權力的大小官員是也。領導者向人民進行教育,內中蘊含著壹個提前,即領導者在任何時候、任何問題上總是比人民高明、正確,領導怎麼說總是有理的。因此,領導者總是教育者,人民總是被教育者。民主為什麼必須有集中作指導,原來如此。那些領導總是高瞻遠矚,明察秋毫,統籌全局,千千萬萬芸芸眾生的老百姓為了不致迷失前進方向,必須接受領導的教育;還必須懂得,接受教育就是享受著民主的權利。但這樣的民主恰好與民主的本義相背。因為民主應當是公民有參与國事、監督政府、揭露官員的失缺之權,以此使得政府官員不敢濫用權力、違背民意。所以,民主是人民選擇與監督政府之權,而不是相反。「教育人民說」決不能認為是在實行民主,稱為訓導人民的做「馴服工具」或許更為恰當些。
毛澤東還有壹個經典的公式:「對人民內部的民主方面和對反對派的專政方面,互相結合起來,就是人民民主專政」。注意這裏的「對」字。雖只壹字,十分關鍵,也反映了毛澤東的民主觀。「對人民實行民主」,就是說,在人民之上,有壹個主,它解放妳,領導妳前進,還給妳民主。於是,民主之多少與有無,給的是什麼樣的民主,是教育還是壓服,皆決定於上。說是「百家爭鳴」,結果「輿論壹律」,說是「說服教育」,結果「全面專政」,這都是「對」的結果;壹個「對」字,表示人民仍然無權,無民主之權,只能無限期地期盼賜予。他不對妳「對」,妳有什麼辦法呢?毛澤東這壹公式已流行50餘年了,其中那個「對」字卻壹直被人們所忽視,未有體會其深深的意韻。人民已習慣於壹種「對」的地位,也不好怨天尤人了。
1962年,毛澤東談到了民主集中制。在這個講話中,毛對民主作了另壹種表述,即「讓人講話」。言論自由當然是民主的壹種表現。問題在於這種權利也是上頭給的,所謂「讓」也。其實,「讓」與「對」,都是同義詞語。可以讓妳講話,也可以不讓妳講話。可以言者無罪,也可以言者有罪。主動權皆在上、不在下,皆在官,不在民。毛澤東說,沒有民主,不可能有正確的集中。所以首先要發揚民主,讓大家講話,發表各種意見,然後加以集中。集中什麼呢?毛說,就是集中正確的意見,在集中正確意見的基礎上,做到統壹認識,統壹計劃,統壹指揮,統壹行動,叫做集中統壹。這裏至少有兩個問題。第壹,誰來集中?自然是握有各種權力的領導者。有權者集中無權者的意見,大權者集中小權者的意見,享有最高權力的統帥集中全黨全國的意見。第二,所謂集中,就是集中正確的意見,這當然很好。可是,在各種意見中,作為享有集中權的領導者以什麼作根據去判斷哪種意見是正確的,哪種意見是不正確的?這個根據,就是領導者主觀感覺。領導者認為哪種意見正確就集中哪種意見;或者說,哪種意見符合領導者的意象就集中哪種意見。結果,民主(讓人講話)不過只是虛晃了壹槍。對這種集中,領導者當然可以拍拍胸膛說,沒問題,照此辦理吧!至於實踐結果如何,那就天曉得了。紕漏壹出,領導就拍拍屁股,溜之大吉也:或易地做官,或說壹聲「我應當承擔領導責任」就完事了。值得注意的是,毛澤東這壹講話之後,「妳(們)民主,我集中」,「群眾民主,領導集中」,「委員民主,書記集中」的現象頗為流行,說明這壹講話不但沒有推進黨和國家生活的民主,反為家長制提供了新的依據。
5、民主必須有集中作指導,從毛澤東所倡導的群眾路線領導方法中也體現了這壹思想。毛澤東說:「在我黨的壹切實際工作中,凡屬正確的領導,必須是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這就是說,將群眾的意見(分散的無系統的意見)集中起來(經過研究,化為集中的系統的意見),又到群眾中去作宣傳解釋,化為群眾的意見,使群眾堅持下去,見之於行動,並在群眾中堅持下去考驗這些意見是否正確。」29 毛澤東稱:「從群眾中集中起來,又到群眾中堅持下去,以形成正確的領導意見,這是基本的領導方法。」30
群眾路線的領導方法是中共的傳家寶,是毛澤東思想精粹之點。毛提出此方法時中共還是壹個並非合法的在野黨。這壹方法幫助中共克服困難產生過重要作用。但是,執政后如果不是運用民主與法律體制來治理國家,還是依賴群眾路線的領導方法處理複雜的國家事務,陷入人治主義的泥潭那是在所難免的。因為,在未有國家政權之前,壹則需要人民支持,二則如果領導失誤,革命立即受到損失,在那種情況下,不聯繫群眾、不傾聽群眾的意見行嗎?可是,革命成功、權柄在握之後,則是另壹番情景了。這時候的群眾,是被管理、被領導的對象了,是群眾聽我的,而不是相反;若與領導發生矛盾或衝突,通過說服教育等方法,歸根到底要統壹到領導的立場上來。壹個人有了權,如果沒有制度的約束,決不可
能像打天下的年代那樣兢兢業業地去走群眾路線。再說,此時的群眾將會以另壹種眼光、另壹種語言來對待妳;至於別有用心的人更會獻上種種殷勤。如果妳再擺壹點官架子,還能聽到多少真話呢?
十分重要的還在於,毛澤東倡導的群眾路線的領導方法,在思想深處仍然沒有跳出「為民作主」的傳統理念,也就是說,毛澤東思想即使其成熟階段在政治思想方面仍沒有超越被封建倫理家視為美德的「民本」思想。因為,在實行群眾路線過程中,其能動的主體始終是領導者,群眾始終是被動的客體。是誰從群眾中來,是誰到群眾中去?是誰將群眾的意見集中起來,是誰又到群眾中去作宣傳解釋,化為群眾的意見,使群眾堅持下去、見之於行動?始終是領導者。沒有領導者這個主心骨,群眾的意見不可能集中起來,也不可能回到群眾中去貫徹執行。群眾所要表達的意見,只有領導者深入到群眾之中時才能有機會「暢所欲言」;群眾所期盼的政策只有領導者作出決定並下達貫徹,群眾才可得益。這裏,不但群眾的壹切活動都是在領導者集中指導下進行的,而且,群眾所面臨的是禍是福、是亂是治,也全出於領導之決定。由此可見,群眾路線的領導方法與民有、民治、民享為主旨的民主思想,不能不認為是大相徑庭,有天地之別。
結語:清理集權主義遺產是當代中國啟蒙之要務
在向現代民主制的轉軌過程中,放棄民主集中制是無可迴避的。本文的分析表明,這壹制度是排斥民主、保障集中的制度,它與民主精神回然相異。集中是它的出發點和歸宿點,不難理解,這壹制度是50多年來集權制運行和維繫的基本工具。而集中的內核是什麼呢?是「黨的領導」,是「壹黨專制」,是黨的寡頭專制;毛澤東時代是毛專制(其頂峰是文革內亂),鄧小平時代是鄧專制(其頂峰是六四屠城)。它是那個時代發生的災難、罪惡與挫折的總根源。遺憾的是,這壹制度的反民主本質尚不為許多人所認識,他們為其中的民主詞藻所迷惑,朦朦朧朧,不甚了了。由於沒有對這壹制度的歷史與理論作壹系統的清理,存在這種情況,或許在所難免。筆者壹直認為,當代中國的啟蒙僅正面張揚民主、自由、人權、法治的意義是不夠的。清理沈重的集權主義遺產,幫助人們解脫現代專制主義的桎梏,是刻不容緩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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