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制度與民主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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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制度與民主政治

帖子左翼反共人士 » 2018年7月2日

作者 陳敏昭

在現代社會,選舉應該是壹項最基本的經常性的政治活動,是政治活動的核心,是實踐中的民主,是人民控制其政府、選擇忠於職守的公職人員、剔除不稱職者的主要手段。選舉也是社會民主化過程的壹個組成部分,是選舉者和被選舉者進行雙向交流的過程。享受這個過程、優化這個過程並且通過合理的雙向交流改善我們的政治處境和經濟生活應該成為當代人的壹個共同追求。

 
  1.選舉:選擇自己利益和觀點的代表;2.選舉規則:充滿神秘與誘惑的治國方略;3.選舉的民主化及標準;4.現代選舉的特徵與功能。

  古今中外擔任公共職務、為社會大眾服務的人員的產生辦法有多種,如世襲、篡奪、任命、抽籤、考核、比武、決鬥、依某種資格遞補和選舉等。近現代以降,人們發現,擔任公共職務的人員都有壹個共同行為特徵:誰決定讓他擔任公職,他在履行職務時將傾向於誰,並且維護給予他職務的人或組織的利益。或者說誰賦予他權力,他將為誰服務;再加上啟蒙運動後人民主權思想深入人心,於是,選舉逐漸成為公職產生的主要方式,世襲、任命、遞補等成為次要的形式,而篡奪、比武、決鬥等形式則已消失或變為非法。

  中國很早就有選舉這個概念,其基本含義是「舉薦孝廉」,是由上而下的選拔符合「上面」意願的人員的方式,有收買人心的意思。現代意義上的選舉的概念是在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由日本傳入中國,指壹定的社會成員,按照壹定的程序和方法選擇公職人員或代表的行為。中國雖然經歷過民主思想的啟蒙,可惜的是,中國始終沒有成為民主國家。

  在現代人的政治權利之中,選舉是壹項最基本的權利。在社會政治生活中,選舉是壹項最重要最基本的政治活動,常被看作政治過程的核心,也被完全看作是實踐中的民主,是人民控制其政府、選擇忠於職守的公務人員或立法議員、將不作為或者濫用權力(權力私用、過界越位)的壞蛋踢出去的手段。享有選舉權的公民依照選舉制度的規定行使自己的選舉職責,構成了不同社會制度、社會形態下政治生活的獨特景觀。作為人類民主政治進程的重要組成部分,選舉及其遵循的程序正在擁有日益突出的地位,並在其中發揮著越來越廣泛而又重要的作用。

  約瑟夫 熊彼特先生認為民主是壹種制度性安排,壹種通過競取人民選票而獲取公職的手段。如他所言,「民主只不過意味著人民有機會接受或拒絕統治他們的人」。熊彼特認為民主只是壹種政治方法,實際上將其等同於選舉。雖然現代民主理論家很少願意將民主簡化為競爭性選舉,但多數仍因循熊彼特的看法,從指導選舉的規則和機制方面來理解民主政府。這就將注意力的焦點放到了選舉所能採用的各種不同形式上。

  1.選舉:選擇自己利益和觀點的代表

  民主是近幾個世紀以來人類政治生活的主題,當今世界上無論是憲政國家還是獨裁者,以及所有的政治組織和政治制度都以民主自詡,民主似乎成為賦予社會以某種合法性的標籤。但是,從經濟的角度來看,民主是壹項成本很高的制度,為了平等地參与決策,人們要花費時間、精力和錢財去收集信息、分析問題、決定取捨。因而,民主尤其是直接民主僅適合在小規模社會中操作,這壹觀點得到大多數人的認同。蘇格拉底、柏拉圖、亞里士多德等思想家都認為,古希臘的城邦是最適宜實行民主制度的國家規模;盧梭也認為接近理想狀態的直接民主制是無法在壹個大社會中實現的。然而,人類必然要面對在大規模的社會範圍內實行民主制度、將民主與大國的力量優勢進行有機整合的任務,於是人們創造了以代表制取代古老的直接民主制的制度形式。

  在代表制政體中,作為國家主人的全體人民具體化為壹個個選民,他們通過定期或不定期的投票,決定重大事項,產生政府官員,並由政府官員和議會代表自己管理國家事務。這樣,民主在很大程度上就體現於全體選民的投票行為之中,轟轟烈烈的競選、投票活動成為國家公共生活中周期性上演的政治活劇。正如當代冷靜的民主理論批判者亨廷頓先生指出的:「自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主流的方法幾乎完全根據選舉來界定民主。民主被看成是構建權威並使其負責的壹種手段。選舉是民主的本質。」

  而在每個人都享有基本政治自由的民主社會中,選舉活動又是通過壹定的投票規則進行的,多數票規則是現代社會政治生活中最主要的選舉程序和方法。

  數百年的政治實踐使人們深刻地認識到:沒有自由的選舉,就沒有民主政治。自由選舉是民主政治的基礎,是政治參与的渠道,是社會多元利益的調節器。說選舉是民主政治的基礎,主要是指選舉決定了民主政治的廣度和深度。就廣度而言,選舉不僅直接決定社會中有多少人可能參加政治、影響政治,決定哪些人、有多少機會可以直接分享權力,而且它還可以影響政府、決定政府反映民意的範圍。就深度而言,選舉決定了選民參与政治的充分程度和選舉本身是否公正與直接。說選舉是政治參与的渠道和多元利益的調節器,主要是說在現代社會,選舉最好地反映了代議民主的本質。壹方面,定期選舉為權力的和平轉移提供了制度保障,使社會保持相對穩定;同時,它有助於選民對議員或政府官員的監督和制約,保證選民利益,對不稱職的議員和官員,也可以及時更換,保證制度的活力,防止代表的腐敗。另壹方面,選舉是壹種增進政治活動家與民眾相互理解、相互策動的過程。選民遴選最優秀的政治家並使他們掌握權力;通過代表制,這些政治領袖又可以合法地行使權力,以自己的政治智慧作出合乎選民利益的抉擇和決策。如果他們濫用權力,便會受到選民的壓力並被逐出政治舞台。

  自由選舉的基本原則體現在不同的制度設計中,就目前世界範圍來看,選舉制度主要有三種:「贏者通吃」的多數代表制、按比例分配議會席位的比例代表制和其他混合制。美國總統和國會議員的選舉採用多數代表制度,更精確地說,是「單壹選區相對多數」的選舉制度。這種制度的最大特點是在應選名額只有壹名的情況下,眾多角逐者只有得票最高的候選人才能當選(得票數不壹定要超越有效選票的半數,只要獲得相對多數就可以)。

  相對多數制度為「兩黨輪替」創造了條件。法國政治學家杜瓦傑指出:相對多數選舉制度傾向於產生兩黨制。比例代表制度容易導致許多互相獨立的政黨的形成,而兩輪投票制常常促進多黨聯盟的產生。對於選民而言,在相對多數制度下,由於選舉規則本身的「機械性因素」,第三黨會產生「代表不足」的情況,因為原來有意支持第三黨的選民了解到他們的投票形同浪費的時候,他們自然會把選票轉投給原本不打算支持的兩大黨中較不討厭的壹方,以防止另壹方當選,有人將這種行為稱為「策略性投票」或「複雜投票」。對於政黨和候選人而言,要在相對多數選舉制度下獲勝,必須得到比其他對手更多的選票。這種情況可能把常常失敗的政黨整合在壹起,共同對付某壹政黨的「贏者通吃」。從這個角度來看,所謂兩黨競爭,當然不是指只有兩個政黨存在,而是指在合縱聯橫的基礎上,小黨作用降低,原來多黨競爭的模式逐漸轉化為只有兩個大的政黨對抗的局面。

  2.選舉規則:充滿神秘與誘惑的治國方略

  人們壹般都以為,選舉的功能就是體現多數人的意志,由多數人決定,但只要深入分析,就不難發現不同選舉方式和程序往往產生完全不同的結果,而不同的選舉方式又是以不同的選舉法為依據的,選舉法則又是不同國家和地區的不同政治訴求的群體之間力量對比的特定反映。雖然選舉可以被定義為由種種程序、司法的和具體的行為構成的壹個整體,其主要的目的是讓人民授權給統治者,但由壹整套規則構成、用於確定公民資格、區分不同類型的選舉、規範投票過程的選舉法,往往是隨著空間和時間而不斷變化,因為它反映了執行該規則的政治體制的根本屬性。

  現代比較普遍推行的選舉制度大致可以歸納為三種類型:多數投票制;比例代表制;混合選舉制,我們現在進壹步認識它們。壹多數投票制是以得票最多的候選人當選的制度,其操作簡便,容易理解,可以使當選者很快從多數票中產生,其往往有利於大的政黨,適宜推行兩黨制的國家。二比例代表制是按每個參選黨和民意團體的實際得票數的比例分配當選名額,其可以使較小的政黨或民意團體也能分享政權,較為公平,但操作計算相對複雜,適宜於實行多黨制的國家。③混合選舉制是不同程度地結合多數投票制和比例投票制的特點而採用的選舉制度。但在推行多數投票制的情況下,如果候選人超過兩人,或有較多的棄權票,很可能出現相對多數票而當選者,實際只得到全體合資格選民中的少數人支持。因此,有些國家還規定,有效表決票必須超過40%才能宣布為當選。

  而實行比例代表制時,如果主要大黨未能取得法定組閣的多數,必須聯合若干小黨方能執政的話,較小的政黨就可能在政壇舉足輕重,足以左右政局。如果在推行多數投票制時,首輪選舉未能產生出獲得法定多數的當選者,必須進行第二輪選舉時,很可能出現某些退出競選者。

  至於在實行比例代表制時,如何按比例分配席位的計算方法中,又有整體性比例代表制、近似性比例代表制、全國性比例代表制、地方性比例代表制等區別,往往計算複雜,特別是對余票的分配計算更是方法多樣而繁瑣,以至於使選舉成為深奧的數學運算,其運算規則常令普通選民如墜五里雲霧中。

  無論採用何種選舉制度,選區如何劃分,是大選區制還是小選區制,以及選區的劃分方式的改變,對不同政黨或民意團體而言,都可能意味著完全不同的選舉結果。即使是折衷於多數投票選舉和比例代表制之間的混合選舉制也不可能避免其特定的弱點,無非是更多地偏重於多數投票制還是比例代表制。而在比例代表制中實行名單式投票制度時,分配給各參選黨的席位將根據各黨候選人在名單上的先後次序來安排。因此,選民還可能遇到這樣的情況,即某個黨派強行把某個候選人放在該黨候選人名單的首位,而他在選民中的個人得票並不高,但卻可以當選。此種選舉更傾向於是壹種「選思想的投票」,而不是「選人的投票」,選舉的意義在於投某個政黨政治綱領的票,而不是僅僅選某個具體的人。

  可以說,只要深入探討具體的選舉方式和程序,就不難發現這是個極其複雜而充滿各種可能的領域,它意味著實現民主決不僅僅是少數服從多數那麼簡單。何種選舉制度才能保證政治制度的民主特徵和性質,是值得認真探索的壹個治國技術問題。只有能夠有效協調各種不同利益群體和政治勢力之間的相對平衡,最大限度地體現和代表民意的選舉制度才是真正民主的。在現代法治社會,雖然基於自由市場經濟的個人自由意志為前提的選舉,是公民選擇社會管理者的過程,但在政治體制比較穩定和成熟的西方發達國家,選舉制度為公民參与政治決策提供了簡便的途徑,成為治者與被治者相互交流的工具,使選舉在壹定程度上成為公民對政府政策的反應,成為治者政治合法性的某種確認,甚至,選舉過程本身就是民主過程的壹個部分,壹種追求。正如法國政治學家馬里 科特雷所講:「選舉是壹種參与和交流的形式。經常進行選舉,會使統治者和被統治者產生壹種幻覺,即他們誰也離不開誰,只有這樣,政治社會才能生存下去。」

  事實證明,西方發達國家的穩定與發展最根本的原因是三權分立、多黨制、地方自治等,而選舉制度是與基本政治制度相聯繫並相互作用的,是整個政治制度的各種要素之壹,是國家政治權力的壹個重要變數。營造選舉環境和深化中國選舉,努力尋求在民主法治政體中的政治合法性途徑,不斷探索公民意志和願望的有效表達和實現形式,在市場經濟發展的基礎上,為利益日趨多元化的現實社會中,憑藉民主政治的治國技術方略來妥善解決利益衝突,公正地平衡各方利益,具有普遍而深遠的意義。

  3.選舉的民主化及標準

  實行民治,選舉就成為經常的事情。從大的方面說,有議會選舉、總統選舉、黨內選舉等等。但不同政治制度、不同國別,其選舉的類型也各有特點。比如美國的選舉就頗有自己的特點,並號稱「民主的櫥窗」。其類型之多,次數之頻繁,程序之複雜,都十分突出。美國有各種類型的選舉:在聯邦壹級,有總統、副總統的選舉和美國國會參眾兩院的選舉;在州縣壹級,有州議會參眾兩院的選舉,有縣議會議員的選舉,有地方政府官員(州、縣長、行政司法長官、財務官、檢察官、法庭文書等,甚至還有驗屍官)的選舉,這還不包括不由政府組織的各種選舉在內。美國的選區劃分,也因為這林林總總的選舉而變得十分複雜。當然,在美國的五十個州中,各個州有關選舉的規定各不相同,但總的說來,選舉遍及政治生活的各個領域,是美國政治中的壹個重要景觀。

  對如此眾多的選舉,各州都有權制定本州的選舉法律法規,規定各自的操作方法。有的州為了節約選舉成本,就把各類選舉都合併到同壹時間、在同壹張選票上進行。例如,在2000年總統預選中,許多州也同時進行了本州參眾兩院議員的選舉。這樣做帶來的問題,就是有時需要選舉的項目過多,選票上的候選人名單往往很長,選民實際上沒有太多的時間進行思考。反對者認為這種做法有損於民主原則。有的州則認為區分不同類型的選舉,可以讓選民充分行使自己的民主權利,因此,堅持把不同類型的選舉分佈在不同的時間,甚至不同的年份。如弗吉尼亞州,為了和聯邦的雙數年選舉相區別,規定本州議會實行單數年選舉,每兩年選壹次。於是,這個州幾乎年年都有選舉。其他州也至少兩年有壹次大大小小的選舉。

  大量的頻繁的選舉是不是說已經實現了民主化?而民主化的標準又是什麼呢?在現實中不能說已經完全實現了基於國民主權的平等普選原則。羅伯特·達爾先生在1956年提出八項條件作為衡量平等原理是否實現的標準。他將民主化的標準按照選舉前後分為選舉期間、選舉之前、選舉之後、選舉與選舉之間:壹全體選民參加投票;二所有的投票都同等重要,即同票同權;③得票最多的答案(候選人或政黨)獲勝;在選舉之前:四所有選民在選擇時都可以在預先制定好的供選擇的答案中( 候選人或政黨的名單)加進自己喜歡的答案;伍所有選民都有權對選擇答案了解更多的信息;選舉之後:⑥獲勝的答案(候選人或政黨)取代失敗的答案;七任何壹個公民都必須執行中選的公職人員的指令;⑧選舉與選舉之間作出的所有決定都要服從選舉作出的決定 或者是由上述七條加以控制。

  實際上,與這些標準完全吻合的很少。達爾自己也認為:如果認為民主主義就是國家能完全滿足這樣壹些苛刻條件,那麼沒有壹個國家能符合這些條件,因此這些條件應當理解為表現了民主的終極概念。若判定八個尺度,分別滿足這些條件還是可以的。尺度值是從100(完全滿足)到0(根本不滿足)。達爾把八個尺度中每個尺度分值都在50以上的國家稱為多頭政治國家。多頭政治壹方面可以與完全民主主義區分,另壹方面可與非多頭政治加以區分。實際上,達爾並不是壹定要為人們制定八個尺度,而是說西歐政治學者通常把稱為民主主義的國家已列入了多頭政治國家的行列。

  4.現代選舉的特徵與功能

  通觀世界上實施憲政的國家發展歷史,我們能夠發現,近現代的選舉有六個基本特徵:首先是指「自由選舉」,即將選舉視為壹種公民行使正當權利的行為;其次,選舉也應是「民主選舉」,即體現多數人統治要求的選舉或產生多數人統治的選舉;其三,自由民主的選舉還要求有和平的社會環境及法治秩序作保障,不能指望壹個基本上陷入無政府狀態的國家會有真實意義上的民主選舉;其四,選舉必須由中立的、臨時的組織機構進行組織,選舉結束后自行解散,不要指望在高度集權的政府組織下能夠有客觀、自由、民主、公開的選舉和結果。所謂中立,是說選舉組織機構既不能是執政黨的下屬組織,也不能是在野反對黨的下屬組織,更不應該是現任政府的組成部分。它應該是獨立的、不屬於任何政治派別的、臨時的、對選民負責的、保證選舉客觀公正的組織者;其五,選舉必須是按照選舉規則公開地、程序化地進行,而投票則必須是秘密的。其六,選舉應該是競爭性的,不應該是等額的、被選舉人不應該是由上級指定的,並且允許選舉人自己填寫被選舉人。

  當人們識破了權力神授和權力祖傳以及某統治當局代表人民利益的鬼把戲之後,選舉和選舉結果無論是對公民還是政府、還是政府公職人員而言都是如此重要。首先,選舉是政府和公共權力合法化的唯壹之路,在民主的制度構成中,權力來自於人民定期的、公開的授權,權力的行使當然必須處於人民的監督之下。或者說,現代公共權力的唯壹來源就是人民授予,而人民授權的基本形式就是選舉。選舉構成了現代民治社會的基石。

  選舉形成維護我們大家共同生活秩序的權威。任何社會都要有權威,但實現權威的途徑在專制社會和民主社會中是不壹樣的。在民治社會中,由於公民之間是平等的關係,平等者之間無管轄權,在初始的社會關係中誰也無權向其他人發號施令,而必須以選舉的方式來產生和決定管理社會的許可權。

  在現代社會中,任何人和組織都沒有權利用「代表人民」作為理由去剝奪別人在政治上的選擇權。這是因為,每個人的意見對自己來說都是真實的,人與人之間的不同意見從來就沒有什麼真理能夠判斷是非對錯,這是人類天性使然。選舉就是達成社會公意的活動。這就是近現代民主選舉制的基礎,也說明選舉的必然性。只有通過選舉,當選者才能獲得授權說自己可以代表他人的利益和觀點。

  選舉是主權在民憲法原則的具體體現,在民主制度比較發達的國家或地區,選舉是和平時期國家政治過程的出發點。在這樣的國家中,沒有選舉,也就沒有政治權力;沒有選舉,憲法所進行的任何公共權力設定就毫無意義。可以說,只有在經過人民選舉后,國家機構才能組成,國家權力才會有人行使。選舉是政府構成和政權運作合法性的本原,因為任何人必須經過人民授權,方具備掌握國家機關和行使權力的合法資格。在這裏,在二十壹世紀的今天,每個公民都可以肆無忌憚地、毫無顧忌地說:任何沒有經過選舉的權力都是非法的!任何沒有經過選舉而形成的公權力組織都是非法的!

  定期選舉產生公職人員,是近現代民主制的最基本特徵,但並非有選舉就壹定有民主。通常而言,選舉的普遍程度是衡量真假民主及民主程度高低最直觀的尺度。即是說,無選舉即無現代民主;有選舉而又形同虛設,權力機關及其行使者並非來自於選舉,其選舉和民主則均為假;只有少數公民享有選舉權或投票權,就表明民主程度不高,或者就是假民主真專制。

  選舉並不是權力產生與行使過程中最民主的方法,按照盧梭等啟蒙先驅的觀點,理想的民主應是由人民直接進行立法的狀態。不過,世界上沒有壹個國家的民主制度可以做到這壹點。除選舉外,當然亦非沒有其他人民參政的形式,如全民公決、人民創製權和人民罷免權,通常被認為是直接民主的現代表現。

  選舉與專制相比,或許不是最經濟的,人民或者國家要為選舉付出巨大的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但是,我想,作為人,作為自由的能夠獨立思考的人,人們還是願意為自由意志承擔相應的成本,而不願意「享受」專制下的節約。當然,我相信,如果有足夠的數據,壹定有人能夠計算出來:專制才是人類的最大負擔!無論是從短期看還是從長期看,集權與專制給人類造成多大的負擔:無休無止的重複建設,龐大臃腫、人浮於事的政府機構,面子工程和花架子,等等。

  選舉既是人們行使政治權利、履行社會職責的過程,同時也是社會民主化、政治民主化的過程,還是選舉者和被選舉者進行雙向交流的過程。我想,享受這個過程、優化這個過程並且通過合理的雙向交流改善我們的政治處境和經濟生活應該成為我們的壹個共同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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