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統治之下的中國沒有民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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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統治之下的中國沒有民主制度

帖子左翼反共人士 » 2018年7月12日

作者 中國網友

中國沒有一人一票

在人類歷史上,民主是在民主運動的推動下逐步完善起來的,普選也是在普選運動的推動下逐步成熟起來的。19 世紀中期,英國有以男性普選權為主要訴求的憲章運動,提倡無論男性的種族、階級都有參政選舉的權利。19 世紀的民主運動自由主義者和社會民主主義者,尤其在北歐,使用了口號「均等共有選舉權」。許多社會原先都對投票權有種族要求。比如,非白種人不能在種族隔離制度的南非投票,這種情況在1994 年多黨選舉后才結束。在民權運動之前,美國南方黑人只是在理論上有投票權,但有很多手段使他們無法實現普選權。3K 黨在美國內戰之後成立,很大程度是要求脅迫阻止黑人投票。從全民普選的歷史看來,雖然不同地方的制度或多或少有制度上的問題,人為的黑幕和貪污,但全民普選仍然是最尊重最多數人的,比較公平的方法,文明的象徵,也是全球各國的發展趨勢。根據瑞典壹個國際組織The 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Democracy and Electoral Assistance (International IDEA)紀錄和研究,至2007 年,全球已有185 個國家的人民可投票選舉國會,包括埃及、印度、南非、以色列等,更有108 個國家的人民可投票選舉國家最高領導人,包括總統、總理、首相等。在民主國家,每到普選的日子無異人民盛大的節日,人民不僅要選舉包括總統在內的國家行政機構的官員;他們不僅決定新壹任的中央官員,也同時決定各級的地方官員。普選的日子往往也是人民最揚眉吐氣的日子,他們用壹張張的選票,決定新壹屆的政府或立法單位的成員,充分實現了當家作主的願望。「如果妳不為民服務,我們就用選票罷免妳;如果妳工作不盡心,我們就用選票撤換妳」。各國人民這種對參与國家管理和決定自己前途命運的熱情,在選舉的時候通過壹張張選票充分的體現出來。普選依據的是壹個樸素的民主原則:無選舉不成代表!如果承認政府不過是實現公共事務管理的服務機構的話,那麼民眾選舉政府官員就是順利成章的事情。在現代社會裡,專制國家在制度建設方面也借鑒壹些民主制度的經驗,專制國家通常也有所謂的人民代表,但專制國家的人民代表通常是官僚系統的壹部分,他們的產生過程基本上和官員壹樣,是由「上級」決定的,都是任命制的產物。所以,這樣的人民代表是虛偽的人民代表,所以他們最大的作用不是代表民意,而是強姦民意,他們在黨國需要的時候,唯壹要做的就是把右手或左手舉起來做機
械運動。不妨想想中國的人大代表,當妳認真去想的時候,妳也許想不起來誰是妳選的代表,妳也許想不起來妳是否投過票,妳也許想不起來有哪位人大代表主動找妳聽取過意見,妳也許不知道怎麼聯繫所在社區的人大代表,妳也許不知道他們能為妳解決什麼問題,當然,妳更不知道自己為什麼不能成為人民代表候選人,或者市長候選人。專制國家的官員實行的任命制,壹個官員的產生是由他的上級決定,他要做的不是對人民負責,而是對上級負責。專制制度下的官員,無法真正做到盡全力為人民服務。上級任命制決定他首先要負責的是其上級主管,上級的喜怒哀樂決定了下級的前途,所有的下級官員們都是唯上是從。上級需要畝產壹萬斤的政績,那麼他們就拿出畝產十萬斤的「政績」,至於這種政績使多少人家破人亡,他們往往不管。舉個例子吧,班上有個叫班長的學生官。壹般說來,當班長是由老師直接指定的,班長往往不能服眾,甚至和同學們有對立情緒,還有些喜歡去給老師打小報告,小小年紀就學會謅上欺下。這種班長壹般對同學的指責不是很在意,往老師那兒跑的很勤快。但當出現幾個班長候選人,班長要由全體同學選舉產生的時候,氣象又不同了。幾位班長候選人大概都會不約而同的把同學們放在主體地位,他們「競選」的口頭語往往是:如果我當了班長,我壹定為同學們……怎麼著,怎麼著,這種「民選」班長對「輿情」和「規則」都十分看重,如果有人對他的工作提出質疑,他便會耐心辯解,並按照「規則」改進工作。選舉和任命的區別有多少呢?這個小例子就能多少說明點問題。從班長選舉的這個例子,見微知著,人們可以推論出下面兩個非常重要的觀點:第壹,只有普選產生的官員才能得到認可,才能解決合法性的問題;第二,只有人民選舉的官員才能對人民負責,為人民服務。普選也許不能選出光榮、正確、偉大的政治家,它甚至會選出平庸的政治家,但是普賢將徹底消除專制制度下那種官員由上級任命所造成的各種災禍。普選會讓當選的官員真正發自內心地認識到自己手中的權力來自人民,自己是得到人民信任才被人民委託去行使這種權力的,壹旦人民不再信任妳的時候,人民將隨時收回這種權力,尋找新的代表去履行這種職責。因此,當選官員將不得不隨時考慮到這點,其行為在絕大多數情況下不得不以人民的利益為依歸。普選作為民主制度最重要的內容之壹,它發展迄今的歷史有力的證明這樣壹個真理:選舉是人民保障自身最有效的制度武器,沒有自由公正的普選,權力系統就不可能對人民畢恭畢敬。因為不需要對人民負責,而只需對上級負責,所以當官員面對人民質問時,這壹類的話自然會脫口而出:「妳們算個屁」,好,上面的話似乎是說中國也沒有實行普選制度,是這樣嗎?是的。我們必須搞清楚這樣的道理,並不是有投票就是選舉,並不是有選舉就是普選。所謂普選,就是指所有公民不受歧視性限制,在平等權利的基礎上,通過壹人壹票的方式,自由而公正地選舉官員,普選包括選舉人和被選舉人的周期性活動。按照這個定義人們可以發現,壹黨專政的國家並不存在普選。蘇聯不曾存在過,中國大陸也不曾存在過,北朝鮮更不曾存在過。壹黨專政的國家,貌似有投票但沒有選舉,貌似有選舉但沒有普選。蘇聯、中國和北朝鮮大概都有壹下的特徵:第壹,部分人被統治者列入「敵人」的行列,他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都受到限制;第二,壹個農民往往只有十分之壹票,或四分之壹票,政治權利低於城市市民;第三,選舉活動不是自由的而是被迫的,人們投了反對票往往會受到迫害;第四,人們只有被迫進行「選舉」的權利,而沒有參与競選的權利。按照當今世界許多民主國家的選舉制度,只要投票結果壹公布,這場選舉便圓滿結束了,得票多少就是最權威的說明。然而,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選舉制度卻不壹樣,首先選舉結果需要是上級審批,批准了,選舉方能生效,不批准,壹切就白搭,得票再多也無濟於事。這種情況在地方和基層極為普遍。更為可惡的是,投入眾多人力,花費巨額資財,耗費諸多數日,進行了「選舉」,最後往往被壹紙調令化為烏有。這個領導比較優秀,調令壹來他就走了;那個領導落選了?調令壹來他就異地做官了。「黨管幹部」這壹組織原則其實就是對中國「選舉制度」最大的否定。黨管幹部的原則就是黨任命幹部,人大履行程序,沒有其他解釋。所以腐敗分子張國光能當選為湖北省省長,黑社會老大也能當選人大代表——比如劉涌。在現代民主制度下,選舉活動的點點滴滴都要體現平等與公正的法治精神,任何選舉活動都會依照細緻而明確的法律進行,最終,普選就是自由而公正的選舉方式。普選既然是自由和公正的,那麼合法公民的選舉權利就不會受到限制,也不會選票比別人的效用低,也不會被強迫參加選舉,也不會因為投反對票受到迫害,也不會限制公民參与競選。當然,更不會出現這樣的荒誕現象,紐約人民被選出的市長被調到華盛頓上任,而華盛頓人民選出的市長卻調到加利福尼亞上任。更為重要的是,普選是壹種周期性的活動,只有普選制度才能真正杜絕「領導幹部終身制」。有了這樣的制度,壹個人壟斷國家政權數十年,到死方休,這樣壹種現象才能杜絕,不會再出現斯大林和毛澤東式的老朽政治家;有了這樣的制度,壹個家族或者壹些家族壟斷國家政權上百年的現象才能終止,不會出現金家王朝和太子黨;有了這樣的制度,壹個政黨實行專政的局面才能扭轉。1776 年7 月4 日通過的的《獨立宣言》宣布:「政府的正當權利,則來自被統治者的同意。任何形式的政府壹旦對這些目標的實現起破壞作用時,人民便有權予以更換或廢除,以建立壹個新的政府」。這就是「主權在民」原則的具體運用。有些人也許會說,美國等民主國家也沒有真正的普選,因為那裡也有些人沒有參加選舉,投票率不是百分之百。其實,在平等權利的基礎上,壹部分人拒絕參加選舉也是自由和民主的體現,只要達到了法定投票率,民主國家的選舉就是有效的。北朝鮮的投票率歷來是百分之百,贊成票也是百分之百,這恰恰說明它是專制的。也許有人會說,某民主國家的總理是間接選舉出來的,不算普選。這鍾說法也不對,比如德國的總理是幾百人的議會選舉出來的,照樣有政治合法性,因為德國的議員都是壹人壹票選舉出來的,而且德國人民同意代議制度的政治安排。也許有人會說,民主國家的普選並沒有尊重少數人的意見。是的,民主制度就是要在最大程度上尋找社會共識,它也會通過投票否決少數人的意見,但民主制度絕不會侵犯少數人的權利和自由,這才是關鍵。

中國沒有三權分立

古代的皇帝以至地方官員均集立法、執法(行政)、司法三大權于壹身,容易造成權力的濫用。三權分立亦稱三權分治,是民主國家基本政治制度的建制原則。其核心是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相互獨立、互相制衡。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分權的目的在於避免獨裁者的產生,三權分立具體到做法上,即為行政、司法、立法三大權力分屬三個地位相等的不同政府機構,由三者互相制衡,是當前世界上各民主國家廣泛認可的壹種民主政治思想。三權分立原則最初在亞里士多德的思想中有明確表述,在古希臘的政治生活中也有所實踐。在近代歷史上,孟德斯鳩在總結前人思想和歷史經驗的基礎上,對三權分立作了系統的闡述。啟蒙思想家的主權在民和三權分立理論,在18 世紀的西方引起重大的社會反響。為了保障公民自由和限制政府的權力,美國比較徹底地接納了孟德斯鳩的想法,在美國憲法之內清楚地把行政、司法、立法分開,而且讓它們互相制衡。根據美國1787 年聯邦憲法,聯邦政府由國會、總統和聯邦法院分掌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權。國會由參、眾兩院組成,是最高立法機構,有權彈核總統和聯邦法官;總統是國家元首和行政首腦,經參議院同意後任命行政高級官員、執行各項立法,擁有軍事統帥權和外交權,總統的行政命令具有法律效力,總統及其所任命的各部部長不對國會負責,在緊急狀態下總統可採取憲法以外的非常措施;聯邦法院由若干終身任期的大法官組成,是最高的司法部門,對憲法和各項法案有最終解釋權,有權裁決涉及國家和各州之間的重要案例。在當時這種憲制是前所未有的嶄新嘗試。至今美國聯邦政府的三權分立,仍然是眾多民主政體中比較徹底的。而美國大部份的州政府亦有相同的憲制架構。1863 年林肯在葛底斯堡陣亡將士墓前用六個字概括了主權在民,這兩個字就是「民有、民治、民享」:「我們要使這個國家在上帝的福佑下得到自由的新生,要使這個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永世長存」。林肯用「民有、新治、民享」這三句話來說明「主權在民」的全部含義,這種解釋,成為西方國家普遍流行的定義。這壹定義,在民主國家的政治制度中得到了最好的詮釋。主權在民論宣告了君主、貴族對於國家所有權的破產。主權在民就成了民主政治的第壹原則。它始終站在政治倫理的最高點,對壹切政治行為進行道德審視。主權在民就要求建立壹個有限政府,而有限政府就是說政府不能侵犯人們的生命、自由和財產,它只能為著保護人們的權利而成立,並且人們能夠通過法律有效約束它。怎麼才能有效約束呢?就是從技術上把政治權力分開,使之相互制衡,也就是三權分立。在民主國家,人民有最終的主權,他們能決定、選擇和參与公共事務,政府依照公民的需要而成立,但是政府掌握了權力以後就會變成壹個強大的身外之物,壹旦遇到各種機緣,它就有可能侵犯到公民的合法權利,那麼在選票之外,也就需要對政府做出更有效的限制。經過千百年的政治實踐,人們發現了這個竅門,要想對政府做出更有效的限制,就是把它們的權力分開,相互監督,相互制衡,相互配合,然後再共同服務於全體公民。三權分立的基本政治功能,就是在技術上實現主權在民的民主制度,並且能有效防止權力自我擴張與專制獨裁。在現代政治文明中,所謂政治民主的重要內容之壹就是「三權分立」的制度。「三權分立」對於國內社會秩序的穩定,對於避免專權現象和減少腐敗,對於促進地方政權的建設,對於保證信仰自由和言論自由,對於政黨和非政府組織推動社會進步等等,都起了很大的作用。三權分立制度在各民主國家的具體模式不盡相同,但體現的基本精神是壹致的,即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個國家職能部門分別擁有其特定的權力,並在相互牽制中達到權力的平衡。現在,不少國家根據自己國情,積極吸取三權分立制度中的合理因素,努力建成高效、廉價的國家政治體制。權力制衡思想根源來自壹種理念:即便掌權者是由人民選出來的,但他們也可能是不可靠的!可以這麼說,權力就象病毒壹樣,受到的制約越少,病毒就複製傳播更快。三權分立就是在國家的權力體系內建立免疫機制,每壹種權力都是另壹種權力成為病毒后的抗體,這樣才能保證權力體系的基本健康。壹個簡單的問題,壹張大餅需要由三個人來分,如何作到儘可能的公平呢?最好的選擇當然是讓公眾選擇三個人去做這件事,並讓這三個人都站在公眾的視線內,接受公眾的監督。但是,這還不夠,必須讓他們三個人分工,壹個人負責提分餅的方案,壹個人負責切餅,萬壹分餅的人和切餅的人相互勾結起來營私舞弊,就有第三個人根據公眾的要求做出公正的評判。這樣,他們三個人做的這件事才能在符合公眾利益的前提下達成壹致,從保證了餅分配的公正性。這個問題說明了什麼?它展示了從人民主權到有限政府,再到三權分立的邏輯,也形象地表現了權力制衡的重要性!當壹個人,壹個機構或著壹個組織權力無邊的時候,它對人民利益的侵害也許就會隨之而來。那怎麼辦呢?惟有走分權之路,並讓不同的國家權力機構相互制衡,不讓壹方過於強大,在制度內容設計的時候,保證司法機關的獨立,讓立法和行政機關相互制約。這樣,當壹個國家機關發生侵權時,另壹個國家機關可能會制衡它,並糾正它,而公民可向另壹國家機關尋求保護。血的事實告訴我們:在權力受到有效控制的情況下,公民才是安全的;權力自由了,人民就有禍了。分權制的實質就是限制權力、防止權力過分集中,防止強人獨裁專斷以保障「有限政府」,並實現「人民主權」的目標。古往今來的歷史證明:在和平的環境下,對人民造成最大傷害的不是殺人的強盜,也非不可抵抗的天災,而是人禍,人禍就是權力沒有受到制約的統治集團,其可怕後果就是千萬人死於非命,至於公民的財產權和人身自由受到侵害的例子就不勝枚舉。這世界上沒有壹個人是大救星,也沒有壹個政黨是救世主,人們不能期盼壹群「純潔的公僕」來「為人民服務」,而必須讓權力出自人們的選票,必須著眼于來自權力機構內部的免疫機制。如果沒有強有力的制度保障,「人民公僕」是不存在的,只有新式的帝王將相,如此而已。在壹個民主國家的權力體系中,至少要體現出現任政府和國會之間的制衡,並且保證司法權的獨立。但是,民主國家的權力分立顯然不是三權分立這麼簡單,它包括各種權力的分立和制衡。不承認任何絕對的權力,這是民主國家政治制度的設計思路。所以,民主國家不僅有三權分立,還有地方自治與中央權力的制衡,還有執政黨與在野黨的相互制衡,還有政府和非政府組織的制衡,還有宗教社會與世俗社會的制衡,還有媒體與社會的制衡,還有上議院和下議院的制衡,還有律師和檢察官的抗衡,還有陪審團與檢察官的抗衡,甚至還有人民武裝與國家武裝之間的制衡。這些制衡構成了民主制度更加健全的免疫系統,使民主社會產生了強大的免疫力、活力和發展力。在民主社會在與專制社會的競爭中,民主社會依靠強大的免疫力、活力和發展力,已經把專制社會的價值觀逐漸拋在了人類文明進程之外。中國的政治制度也借鑒了民主國家三權分立的壹些經驗,立法權由人大掌握,政府部門行使行政權,而司法權由法院來完成,那麼這是民主制度下的三權分立嗎?顯然不是,因為在中國,不管是人大,政府或法院他們並不能獨立存在,都必須服從凌駕于司法權,立法權和行政權之上的中共黨委。中國實行的是執政黨任命官員制度,司法,立法和行政機構的首腦必先是中共黨委班子成員。我們可以看到,在中國,不管是司法,立法或行政機關都無法單獨行使其權力,而中共的最高機構是政治局,換句話說:壹切權力歸政治局!三權分立的精髓是不承認絕對的權力,但中國的政治體系中存在壹個領導壹切的絕對權力。中國的政治體系不是分權制衡,而是分工負責,所有的權力機構都服從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這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序言之精神,但是這就出現了權力的核心,出現了不受制約的絕對權力。打個比方,人大,政府和法院,在加上壹個只能出主意的政協,其作用不過是壹個公司的四個部門,他們上面都有個共同的法人代表也就是共產黨。而民主國家實行三權分立的立法權,司法權和行政權的行使機構則是三個獨立的法人,它們依據民意產生,相互制衡,對人民負責,最終實現了人民主權這壹政治原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最高權力機構,但這個最高權力機構也要服從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這本身就存在很大的問題。但是,如果沒有共產黨的領導,中國也不應該存在壹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這本身就意味著壹種不受約束的國家權力可以合法存在。誰控制了這壹不受約束的權力,誰就必然成為專制統治者。所以中國的憲法不僅是序言的問題,而是內容的問題。中國的政治制度不存在分權與制衡,共產黨在中國的統治是一種極權統治,中國根本不是一個民主國家。

中國沒有人權保障

所謂公民也就是自由人,生活在公民社會的就是公民。公民社會是以公民權利平等為基礎,以自治和開放為特徵的多元社會。自治、開放和多元,這些也許是很麻煩的概念,但是公民這以概念絕對不是很麻煩的。首先是公民,然後是社會,才有公民社會,這樣理解大概沒有錯。壹般來說人們是這樣定義公民的:公民,指具有壹個國家的國籍,根據該國的法律規範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自然人。但是這樣壹個定義似乎不夠,因為在專制國家裡生活的人,他們也有壹個國籍,也有該國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任何壹個國民,不可能壹點權利都沒有,中國人也是有那麼壹點點法律權利的,卡扎菲統治下的利比亞國民也是有那麼壹點點法律權利的,甚至北朝鮮國民也是有那麼壹點點法律權利的,但他們都不是現代公民。在現代文明中,公民權利必須是平等的權利,只有背負這樣的公民權利,才能稱得上公民。如果人的法律權利不平等,就意味著壹部分人在法律上已經居人之下了,他們必須被人統治,被人壓迫,當然,現在都美其名曰「被人領導」或者「被人代表」,而另壹部分人則具有法律規定的「領導地位」和「代表地位」。人如果在法律上就處於被統治和被壓迫的狀態,那顯然就是被奴役狀態,揭開漂亮的詞語包裝,就這麼簡單。人如果被奴役,就與現代公民無緣了。打個比方來說,如果妳在法律是就是壹個「被領導」的低級地位,而且上位的機會被法律永遠排除,那麼妳就成了「領導者」英明背後的花絮,妳就成了「領導者」的工具,而人壹旦成為永久的工具,就是被奴役。對不關心政治的人,這個比方可能有些難懂,那麼再打個比方:如果妳是個四處漂泊的農民工,那麼妳的工資待遇、社保醫保和其他待遇就會比城市工人差壹些,雖然妳們乾的都是壹樣的活,但因為體制給妳們的身份不同,妳的待遇就是差壹些,這說明了什麼呢?這說明了妳的壹部分勞動被別人制度化搶劫了,那麼很顯然,在進行這壹部分勞動的時候,妳就是壹個不帶枷鎖的奴隸。在歷史上,最早的具有制度性的民主政治,出現在古希臘的雅典和古羅馬的城邦時期,這期間,雖然奴隸被排除在公民之外,但是只要具有公民身份,大家的權利大致都是平等的,也就有了公民壹說。歐洲中世紀時期,奴隸制的民主共和形式消失了,公民的概念也就不再使用。西方的民主革命勝利以後,公民的概念被重新提出,各國憲法普遍地使用了公民的概念,而且隨著時代的進步,公民這壹概念內涵外延也有所變化。在現代民主社會中,公民作為壹個法律概念,根據法律規定公民享有平等的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公民以壹個國家的成員的身份成為國家事務的決定著和管理者,此為現代公民。從其產生來看,公民作為壹個法律概念,從來都是和民主政治緊密相連的。專制制度下也有公民壹說,但這通常屬於盜用,目的就是為了欺騙。比如金日成憲法中的朝鮮公民,有具有什麼公民的意義呢?也許在金家父子的眼裡他們連壹件武器的重要性都不如。根據以上所述,在民主制度下的法治精神中,我們才能找到現代公民。沒有權利平等這壹起點,就沒有現代公民。也就是說,在專制國家中,沒有公民,只有老百姓。但是,專制國家的統治者從來不承認自己是專制國家,他們往往說自己的國家是更民主的國家,或者是特色民主的國家,他們總是壹口咬定自己的國家裡也有「公民」,因為他們那裡也有憲法,對公民權利也有相關的規定,甚至花樣繁多,比美國憲法規定的權利還要多。但是,仔細觀察壹些專制國家的憲法權利,看看人們行使這些權利的實際情況,也能撥開雲霧,初見端倪。下面,我們根據憲法權利的落實情況來看看,妳是否是壹個真正的現代公民,妳是否生活在壹個民主國家。第壹例:如果憲法的制定和妳無關,或者不是妳委託的議員制定的,或者是壹個黨派厚顏無恥地代表妳制定的,那妳不是壹個真正的公民;第二例:馬克思寫了壹本《共產黨宣言》,它還是鼓吹暴力推翻資產階級專政的,但它能出版于黑暗的資本主義初期,而妳寫了壹本《自由黨宣言》,卻不能在妳所在的國度里出版,那妳所看見的憲法規定的出版自由就是假的,妳就不是壹個真正的公民;第三例:如果憲法規定妳有集會自由,但是妳只能在壹個主義、壹個黨和壹個領袖的前提下開會,而妳要集會,卻不予批准,甚至會勞教妳,這種情況下,憲法給妳的集會自由也是假的,妳就不是壹個真正的公民;第四例:如果憲法規定妳有結社自由,但妳只能搞旅遊社壹類,想搞真正獨立的組織尤其是政治性的,那就會進監獄,在這樣虛偽的憲法權利面前,妳就不是壹個真正的公民;第五例:憲法規定妳有遊行示威的自由,但是妳連進京上訪都會被關進黑監獄,那麼妳就不是壹個真正的公民。中國政府在最近的壹次修憲時,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了憲法,也就是人們常稱的「人權入憲」。憲法第二章是關於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規定,其中確定了壹系列不可侵犯的公民基本人權。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其中第三十三條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這是保障中國公民享受人權和基本自由的重要原則之壹。除了平等權之外,憲法對公民的各項基本權利進行了詳盡的規定。但是,從憲法權利的具體落實情況來看,中國人距離公民這壹神聖身份還很遙遠。別的不說,對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中國人再看看自己,什麼都能明白。中國距離公民社會太遙遠,中國人距離公民身份太遙遠,簡直和幻想家的共產主義幻想壹樣遙遠。問題在那? 首要的就是利益,在專制下受益的那些人、那些組織、那些政黨、不願意放棄自己的即得利益,就和全體想做壹個真公民的人對抗。不結束共產黨的專制統治,中國人就沒有辦法成為自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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