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左哲學形成了錯誤的世界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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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左哲學形成了錯誤的世界觀
陳定學
毛左哲學思想的主要內容就是矛盾論,幾十年來,我國哲學教科書大多這樣定義矛盾,矛盾就是「既對立又同壹」,「這種既對立又同壹的關係,就是矛盾」,這樣的定義幾乎成了矛盾的「經典定義」。2011年11月,作者發表了《矛盾能夠「既對立又同壹」嗎》壹文,[1] 對矛盾的「經典定義」提出了質疑與批評,作者認為「經典定義」存在著嚴重缺陷,存在著虛假和不真,在邏輯上無法自洽,所以該定義並不是壹個準確、完善和嚴謹的定義。然而多年來,人們壹直是通過「經典定義」來學習、了解和認識矛盾的,假若該定義不是壹個準確、完善和嚴謹的定義,那人們又如何正確理解和認識矛盾呢?作者認為,既然「經典定義」不是壹個準確、完善和嚴謹的定義,既然它存在著嚴重的缺陷,那我們就很有必要重新定義矛盾,很有必要為矛盾提供壹個更為準確、完善和嚴謹的新定義。經過四十余年反覆探索、思考與斟酌,作者不揣淺陋,嘗試為矛盾擬定了壹個新的定義,其內容如下:
矛盾是壹個表達事物特定關係的哲學範疇,所謂矛盾就是指事物之間的對立關係。
可以看出,新定義與「經典定義」大不相同,新定義為什麼與「經典定義」大不相同呢?新定義具有哪些新的特點呢?它能夠克服「經典定義」的缺陷嗎?能夠對矛盾做出更為準確、完善和嚴謹的解釋嗎?下面我們就對這些問題進行探討。
1、新定義首先揭示了矛盾的本質:矛盾的本質是「關係」。
黑格爾認為,「既對立而又統壹,這就是矛盾」;列寧認為,矛盾就是「統壹物分為兩個互相排斥的對立,而兩個對立又互相關聯者」;[2] 通過他們的定義,人們看到的是「對立與統壹」、「統壹物分為兩個互相排斥的對立」,然而,這「對立與統壹」、「統壹物分為兩個互相排斥的對立」 究竟是什麼東西呢?或者說它們的本質究竟是什麼呢?黑格爾和列寧沒有做出明確的解釋。那麼,矛盾究竟是壹個什麼東西?或者說矛盾的本質究竟是什麼呢?新定義對這個問題做出了明確的回答:
矛盾是壹個表達事物特定關係的哲學範疇,這就是說,矛盾其實就是事物之間的壹種特殊的關係,或者說矛盾的本質是「關係」。
矛盾的本質是關係,那麼,什麼又是關係呢?《外國哲學大辭典》的解釋是:「兩個或兩個以上事物、對象及其特性之間互相作用、互相影響、互相依賴、互相比較的壹種形式。」[3]《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是:「事物之間的相互作用、相互影響的狀態」[4 ]《現代漢語規範詞典》的解釋是:「人或事物之間的相互聯繫」[5]通過以上各種解釋我們可以看出:
所謂關係其實就是指事物之間的相互聯繫、相互依賴、相互影響與相互作用。
事物之間首先必鬚髮生關係,必須相互聯繫、相互依賴、相互影響或相互作用,然後才有可能形成矛盾;假若兩個事物根本就沒有什麼關係,二者風馬牛不相及,那它們也就無法形成矛盾。例如婆媳之間極易發生矛盾,但上海李家的婆婆與北京張家的媳婦,二人互不認識並且沒有生活在壹起,她們根本就不發生關係,那麼她們就很難形成矛盾。新定義明確指出,矛盾是壹種特殊的關係,矛盾的本質是關係,這樣通過新定義,人們就有可能明確地知道矛盾究竟是壹個什麼東西,就有可能對矛盾的本質有壹個比較深刻的認識。
新定義為什麼特彆強調矛盾的本質是關係呢?
其壹,這是因為長期以來,「經典定義」對矛盾的本質揭示不夠,導致人們對矛盾的認識比較混亂,有不少人錯誤地認為,矛盾就是事物,就是實體,就是事物的結構。例如毛澤東在《矛盾論》中就曾提出:「矛盾即是運動,即是事物,即是過程,也即是思想。」[6] 矛盾的本質是我們正確認識矛盾的基礎和前提,假若我們在基礎和前提上出現了偏差,那就有可能造成差之毫厘而謬之千里的局面。正如房良鈞先生在《矛盾新論》壹書中所指出的那樣:「矛盾是壹種關係,它屬於關係範疇,而不屬於實體範疇。」[7]
其二,假如把關係和實體混為壹談,那就很容易造成虛假判斷和自相矛盾,例如「經典定義」所說的「既對立又同壹」。「既對立又同壹」為什麼會造成虛假判斷和自相矛盾呢?這個問題我們將在下面討論。根據新定義,既然矛盾的本質是關係,那麼同壹時間同壹對象的同壹種關係就是確定的,對立就是對立,同壹就是同壹,對立不可能同時又是同壹,二者不可能同時兼容,這樣就能夠避免虛假判斷和自相矛盾。
熟悉「經典定義」的朋友們可能會提出這樣的疑問,「經典定義」認為,矛盾「既互相對立、互相排斥,又互相聯繫、互相依賴」,其中「互相對立、互相排斥」反映了矛盾的對立性,「互相聯繫、互相依賴」反映了矛盾的同壹性,而新定義卻沒有說明矛盾是「互相聯繫、互相依賴」的,那它怎麼能夠反映矛盾的同壹性呢?作者認為,朋友們的疑慮其實是多餘的,因為新定義已經明確指出矛盾的本質是關係,而關係就是指事物之間的相互聯繫、相互依賴、相互影響與相互作用,這就是說,「關係」壹詞中已經包含了矛盾的相互聯繫、相互依賴,已經包含了矛盾的同壹性,所以沒有必要再重複說明。「經典定義」壹方面說矛盾是既對立又同壹的「關係」,另壹方面又說矛盾是「互相聯繫、互相依賴」的,這其實是不必要的重複,也說明該定義語言累贅,不夠精練。
2、新定義揭示了矛盾的特有屬性及最顯著的特徵——「對立」。
新定義認為矛盾的本質是「關係」,然而事物之間的關係多種多樣,矛盾究竟屬於哪壹種關係呢?新定義明確指出,矛盾是「對立」關係,而不是其他關係,所以「對立」就是矛盾的特有屬性,也是其最顯著的特徵。
「對立」是矛盾的特有屬性和最顯著的特徵,那麼,究竟什麼是「對立」呢?《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是:「兩種事物或壹種事物中的兩個方面之間的相互排斥、相互矛盾、相互鬥爭。」[8]《現代漢語規範詞典》的解釋是:「壹 抵觸;敵對;二 哲學上指兩種事物或事物的兩個方面相互矛盾、排斥或衝突。」[9]通過「對立」壹詞的本意我們就可以看出:
所謂「對立」就是指事物之間那種截然相反、互相抵觸、互相衝突、互相排斥的關係,這種關係是事物關係中的壹個極端。
例如白色和白色是同壹關係,白色和黃色是相異關係,而白色和黑色則是「對立」關係,因為白色和黑色是兩種截然相反的顏色,二者是顏色中的兩個極端或「兩極」。再如地主與地主是同壹關係,地主與富農是相異關係,而地主與佃農則是「對立」關係,因為地主和佃農在土地的佔有、生產勞動以及農產品的分配方面是截然相反的,他們是兩個極端或「兩極」。正如黑格爾所說的那樣:「本質的差別即是『對立』。在對立中,有差別之物並不是壹般的他物,而是與它正相反對的他物」「在對立里,相異者並不是與任何他物相對立,而是與它正相反的他物相對立」[10]
既然「對立」是矛盾的特有屬性和最顯著的特徵,那麼,我們就可以通過這個特有屬性和最顯著的特徵來區分矛盾與非矛盾。假若事物之間的關係是對立的,那它們就是矛盾;假若事物之間的關係不是對立的,而是同壹或相異的,那它們就是非矛盾。由於新定義明確揭示了矛盾的特有屬性和最顯著的特徵,這樣我們就有可能對矛盾有壹個更為準確的認識,就有可能把矛盾和非矛盾嚴格地區別開來。
新定義說矛盾的特有屬性和最顯著的特徵就是「對立」 ,壹些熟悉「經典定義」的朋友可能會提出質疑,「經典定義」認為「矛盾即是對立和同壹」,「對立和同壹」是矛盾的兩個基本屬性,而新定義只講「對立」卻不講「同壹」,假若沒有了「同壹」這個屬性,矛盾還能夠成立嗎?朋友們的質疑是可以理解的,作者為什麼在新定義中只講「對立」而不講「同壹」呢?作者的理由如下:
其壹,作者在《矛盾能夠「既對立又同壹」嗎》壹文中已經進行過探討,所謂「對立」就是指截然相反、差異之極,而「同壹」則是指相同或壹致,所以「對立」和「同壹」是兩種截然相反的關係。矛盾的本質是關係,那麼同壹時間同壹對象的同壹種關係就是確定的,矛盾的雙方既然是「對立」關係,那它們就不可能同時又是「同壹」關係,「對立」與「同壹」這兩種關係無法同時兼備。也就是說,既然矛盾的雙方是截然相反的,既然它們的差異已經達到了極點,那它們就不可能同時又是相同或壹致的。例如黑色和白色是壹對矛盾,但黑色不可能同時又是白色,白色也不可能同時又是黑色;強姦犯和被強姦者是壹對矛盾,但是強姦犯不可能同時又是被強姦者,被強姦者也不可能同時又是強姦犯。同樣的道理,正數不可能同時又是負數,負數也不可能同時又是正數;南極不可能同時又是北極,北極也不可能同時又是南極;地主不可能同時又是佃農,佃農也不可能同時又是地主;侵略者不可能同時又是被侵略者,被侵略者也不可能同時又是侵略者;專制不可能同時又是民主,民主也不可能同時又是專制;等等。從邏輯學的角度看,矛盾「既對立又同壹」是兩個互相矛盾的命題,所以對立和同壹不可能同真,邏輯上也無法自洽。為了避免定義中出現虛假判斷和自相矛盾,所以作者在定義中只講「對立」而不講「同壹」。
其二,矛盾的特有屬性和最顯著的特徵是「對立」,而不是「同壹」,因為「同壹」關係根本不可能構成矛盾。例如很少有人認為,白色和白色、南極和南極、陽電和陽電也是壹對矛盾。
其三,根據對立同壹規律,「對立」確實可以轉化為「同壹」,但是,從「對立」到「同壹」 是壹個由此達彼的過程,二者不可能是同時存在的。假如矛盾真的像「經典定義」說的那樣,對立面壹開始就是「同壹」的,那它們為什麼還要費那麼大氣力互相鬥爭、互相轉化呢?正是由於這些原因,所以作者在矛盾的定義中只講「對立」而不講「同壹」。
我們說矛盾的特有屬性和最顯著的特徵就是「對立」,所以只有對立關係才有可能構成矛盾,然而有的朋友卻提出了不同的觀點,他們認為黑與白雖然是對立的,但並不是矛盾,因為黑與非黑才是矛盾。這種觀點來自形式邏輯,形式邏輯認為,對於下屬於c類的a與b兩類概念,如果a類與b類有全異關係,而且a類與b類之和等於c類,那麼,a與b就有矛盾關係。[11] 例如黑與非黑、紅與非紅、牛與非牛都是矛盾關係。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形式邏輯所說的「矛盾」與哲學所說的「矛盾」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形式邏輯認為黑與非黑就是矛盾關係,而哲學卻認為只有黑與白才是矛盾關係,因為在黑與非黑中,只有黑與白才是截然相反、互相對立的。雖然說的都是「矛盾」,但二者的內涵卻大不相同,我們應該注意把這兩種不同的「矛盾」區別開來。
3、新定義揭示了矛盾的主體:「事物」。
究竟是什麼東西產生並形成了矛盾?「經典定義」認為,產生並形成矛盾的是事物內部的「兩個對立面」,然而這「兩個對立面」又是什麼東西呢?「經典定義」很少對這個問題做出進壹步的解釋,新定義則對這個問題做出了明確的解釋:產生並形成矛盾的是「矛盾的主體」。那麼,什麼是「矛盾的主體」呢?作者認為:
所謂矛盾的主體就是指對立關係的產生、形成及承擔者,從最普遍的意義上講,能夠產生、形成並承擔對立關係的就是事物,所以「事物」就是構成矛盾的主體。
新定義為什麼要特彆強調矛盾的主體就是「事物」呢?這是因為:
其壹,在既往的研究中,有不少人——如毛澤東——常常把矛盾和事物混淆或等同起來,他們錯誤地認為「矛盾就是事物,矛盾就是壹切」。為了糾正、避免這種錯誤,所以新定義明確指出,矛盾只是壹種關係,而這種關係必須由相應的主體來承擔,假若脫離了主體,那麼矛盾關係就無法形成。這就是說,矛盾只是主體之間的壹種關係,並非是主體自身,我們不能把二者混為壹談。
其二,不少「經典定義」都認為,矛盾只能產生於「事物的內部」,只能產生於事物內部的兩個對立面之間。作者認為,這種認識過於狹隘、局限,不能真實地反映矛盾的全貌,也不能反映矛盾的複雜性。新定義明確指出,構成矛盾的主體就是「事物」,這就是說,無論是在事物的內部,或是在事物的外部,只要有事物存在,只要事物之間出現了對立關係,都有可能形成矛盾。這樣新定義就突破了「經典定義」的狹隘與局限,真實地反映了矛盾的全貌與複雜性。
新定義認為矛盾的主體就是「事物」,有的朋友可能會提出這樣的疑問,說構成矛盾的主體是「事物」,這對於事物之間很好理解,但當矛盾發生在事物內部的時候,那時構成矛盾的主體又是什麼呢?系統論認為,事物或者說系統是由若干元素組合而成,當事物的內部發生矛盾的時候,這時矛盾的主體就是構成事物的「元素」。那麼「元素」又是什麼呢?「元素」其實就是低層次的事物,或者說「元素」就是構成事物的較小事物。例如壹個大家庭由夫妻、公婆以及孩子等家庭成員組成,那麼夫、妻、公、婆以及孩子這些家庭成員就是構成這個家庭的「元素」。「元素」只是針對家庭這個系統而言,這些「元素」自身其實就是壹個個獨立的事物,所以事物內部「元素」之間的矛盾其實仍然是事物之間的矛盾。譬如在壹個大家庭的內部,夫妻之間、公婆之間、婆媳之間都有可能產生並形成矛盾,這些矛盾同樣也是事物之間的矛盾。
有的朋友可能會還提出這樣的質疑,有些矛盾的主體並不是事物,而是事物的屬性,例如善與惡、窮與富、美與丑、禍與福等。如果說事物的屬性也能構成矛盾,那豈不是與新定義發生矛盾了嗎?作者認為,雖然事物的屬性可以成為矛盾的主體,但這與新定義並不矛盾,因為屬性是無法獨立存在的,所有的屬性都是事物的屬性,它們的主體依然是事物。例如善與惡、窮與富、美與丑、禍與福大都指的是人,指的是人的善與惡,人的窮與富,人的美與丑,人的禍與福,所以構成這些矛盾的主體仍然是人或者說事物。
4、新定義還揭示了矛盾產生的機理:矛盾產生於事物之間的對立關係。
矛盾是怎樣產生的?或者說矛盾產生的機理究竟是什麼?列寧認為矛盾產生於「統壹物分為兩個互相排斥的對立」,毛澤東也認為矛盾產生於事物的「壹分為二」,他們都認為矛盾是事物通過「壹分為二」「分」出來的。事物為什麼要「壹分為二」呢?「統壹物」為什麼要「分為兩個互相排斥的對立」 呢?列寧和毛澤東並未對矛盾產生的機理做出解釋,而新定義就揭示了矛盾產生的機理,新定義認為,世界上所有的事物都處在壹個紛繁複雜的關係網中,當壹事物與另壹事物發生關係,並且這種關係演變成為對立的時候,這時兩個事物就會產生並形成矛盾。矛盾產生於事物之間的對立關係,假若事物之間不存在這種對立關係,那矛盾就無法產生和形成,所以新定義認為:
矛盾並不是事物「壹分為二」「分」出來的,而是產生於事物之間的對立關係。
例如壹個姑娘,她結婚後與婆婆生活在壹起,假若她與婆婆和睦相處,二人沒有發生對立,那麼,她與婆婆就不會產生矛盾;但是,當她與婆婆發生了對立的時候,那麼,她與婆婆就很有可能產生並形成矛盾。這些事實說明,矛盾並不是「壹分為二」「分」出來的,而是產生於事物之間的對立關係。
上面我們對矛盾的新定義進行了詳細的探討,那麼,新定義究竟具有哪些新的特點呢?它又是如何克服 「經典定義」的缺陷的呢?它為什麼能夠對矛盾做出更為準確、完善的解釋呢?首先,矛盾的「經典定義」比較籠統,比較模糊,未能明確地揭示出矛盾的本質、主體、特有屬性及顯著特徵,也未能揭示出矛盾產生的機理,所以它很難對矛盾做出準確、完善的解釋。而新定義就彌補了「經典定義」的缺陷與不足,不僅明確揭示出了矛盾的本質、主體、特有屬性以及顯著特徵,而且還揭示出了矛盾產生的機理,所以新定義更為準確、更為完善,也更為嚴謹。其次,「經典定義」把矛盾定義為「既對立又同壹」,這樣它必然會出現虛假判斷和自相矛盾,在邏輯上也無法自洽。與「經典定義」不同的是,新定義徹底擯棄了「既對立又同壹」這樣的表述,它明確指出,矛盾的特有屬性只有壹個,那就是「對立」,而不是「既對立又同壹」。這樣新定義就避免了虛假判斷和自相矛盾,在邏輯上也達到了自洽。正是由於新定義具有這些新的特點,所以它能夠克服「經典定義」的缺陷與不足,能夠對矛盾做出更為準確、完善的解釋。既然新定義能夠對矛盾做出更為準確、完善的解釋,那麼,新定義就有可能替代「經典定義」,成為人們正確理解和認識矛盾的壹個工具。
長期以來,矛盾壹直缺乏壹個準確、完善和嚴謹的定義,作者冒昧提出壹點管見,希望對矛盾定義的完善有所脾益,也希望得到專家、學者和同仁們的指教與批評。
毛左哲學思想的主要內容就是矛盾論,幾十年來,我國哲學教科書大多這樣定義矛盾,矛盾就是「既對立又同壹」,「這種既對立又同壹的關係,就是矛盾」,這樣的定義幾乎成了矛盾的「經典定義」。2011年11月,作者發表了《矛盾能夠「既對立又同壹」嗎》壹文,[1] 對矛盾的「經典定義」提出了質疑與批評,作者認為「經典定義」存在著嚴重缺陷,存在著虛假和不真,在邏輯上無法自洽,所以該定義並不是壹個準確、完善和嚴謹的定義。然而多年來,人們壹直是通過「經典定義」來學習、了解和認識矛盾的,假若該定義不是壹個準確、完善和嚴謹的定義,那人們又如何正確理解和認識矛盾呢?作者認為,既然「經典定義」不是壹個準確、完善和嚴謹的定義,既然它存在著嚴重的缺陷,那我們就很有必要重新定義矛盾,很有必要為矛盾提供壹個更為準確、完善和嚴謹的新定義。經過四十余年反覆探索、思考與斟酌,作者不揣淺陋,嘗試為矛盾擬定了壹個新的定義,其內容如下:
矛盾是壹個表達事物特定關係的哲學範疇,所謂矛盾就是指事物之間的對立關係。
可以看出,新定義與「經典定義」大不相同,新定義為什麼與「經典定義」大不相同呢?新定義具有哪些新的特點呢?它能夠克服「經典定義」的缺陷嗎?能夠對矛盾做出更為準確、完善和嚴謹的解釋嗎?下面我們就對這些問題進行探討。
1、新定義首先揭示了矛盾的本質:矛盾的本質是「關係」。
黑格爾認為,「既對立而又統壹,這就是矛盾」;列寧認為,矛盾就是「統壹物分為兩個互相排斥的對立,而兩個對立又互相關聯者」;[2] 通過他們的定義,人們看到的是「對立與統壹」、「統壹物分為兩個互相排斥的對立」,然而,這「對立與統壹」、「統壹物分為兩個互相排斥的對立」 究竟是什麼東西呢?或者說它們的本質究竟是什麼呢?黑格爾和列寧沒有做出明確的解釋。那麼,矛盾究竟是壹個什麼東西?或者說矛盾的本質究竟是什麼呢?新定義對這個問題做出了明確的回答:
矛盾是壹個表達事物特定關係的哲學範疇,這就是說,矛盾其實就是事物之間的壹種特殊的關係,或者說矛盾的本質是「關係」。
矛盾的本質是關係,那麼,什麼又是關係呢?《外國哲學大辭典》的解釋是:「兩個或兩個以上事物、對象及其特性之間互相作用、互相影響、互相依賴、互相比較的壹種形式。」[3]《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是:「事物之間的相互作用、相互影響的狀態」[4 ]《現代漢語規範詞典》的解釋是:「人或事物之間的相互聯繫」[5]通過以上各種解釋我們可以看出:
所謂關係其實就是指事物之間的相互聯繫、相互依賴、相互影響與相互作用。
事物之間首先必鬚髮生關係,必須相互聯繫、相互依賴、相互影響或相互作用,然後才有可能形成矛盾;假若兩個事物根本就沒有什麼關係,二者風馬牛不相及,那它們也就無法形成矛盾。例如婆媳之間極易發生矛盾,但上海李家的婆婆與北京張家的媳婦,二人互不認識並且沒有生活在壹起,她們根本就不發生關係,那麼她們就很難形成矛盾。新定義明確指出,矛盾是壹種特殊的關係,矛盾的本質是關係,這樣通過新定義,人們就有可能明確地知道矛盾究竟是壹個什麼東西,就有可能對矛盾的本質有壹個比較深刻的認識。
新定義為什麼特彆強調矛盾的本質是關係呢?
其壹,這是因為長期以來,「經典定義」對矛盾的本質揭示不夠,導致人們對矛盾的認識比較混亂,有不少人錯誤地認為,矛盾就是事物,就是實體,就是事物的結構。例如毛澤東在《矛盾論》中就曾提出:「矛盾即是運動,即是事物,即是過程,也即是思想。」[6] 矛盾的本質是我們正確認識矛盾的基礎和前提,假若我們在基礎和前提上出現了偏差,那就有可能造成差之毫厘而謬之千里的局面。正如房良鈞先生在《矛盾新論》壹書中所指出的那樣:「矛盾是壹種關係,它屬於關係範疇,而不屬於實體範疇。」[7]
其二,假如把關係和實體混為壹談,那就很容易造成虛假判斷和自相矛盾,例如「經典定義」所說的「既對立又同壹」。「既對立又同壹」為什麼會造成虛假判斷和自相矛盾呢?這個問題我們將在下面討論。根據新定義,既然矛盾的本質是關係,那麼同壹時間同壹對象的同壹種關係就是確定的,對立就是對立,同壹就是同壹,對立不可能同時又是同壹,二者不可能同時兼容,這樣就能夠避免虛假判斷和自相矛盾。
熟悉「經典定義」的朋友們可能會提出這樣的疑問,「經典定義」認為,矛盾「既互相對立、互相排斥,又互相聯繫、互相依賴」,其中「互相對立、互相排斥」反映了矛盾的對立性,「互相聯繫、互相依賴」反映了矛盾的同壹性,而新定義卻沒有說明矛盾是「互相聯繫、互相依賴」的,那它怎麼能夠反映矛盾的同壹性呢?作者認為,朋友們的疑慮其實是多餘的,因為新定義已經明確指出矛盾的本質是關係,而關係就是指事物之間的相互聯繫、相互依賴、相互影響與相互作用,這就是說,「關係」壹詞中已經包含了矛盾的相互聯繫、相互依賴,已經包含了矛盾的同壹性,所以沒有必要再重複說明。「經典定義」壹方面說矛盾是既對立又同壹的「關係」,另壹方面又說矛盾是「互相聯繫、互相依賴」的,這其實是不必要的重複,也說明該定義語言累贅,不夠精練。
2、新定義揭示了矛盾的特有屬性及最顯著的特徵——「對立」。
新定義認為矛盾的本質是「關係」,然而事物之間的關係多種多樣,矛盾究竟屬於哪壹種關係呢?新定義明確指出,矛盾是「對立」關係,而不是其他關係,所以「對立」就是矛盾的特有屬性,也是其最顯著的特徵。
「對立」是矛盾的特有屬性和最顯著的特徵,那麼,究竟什麼是「對立」呢?《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是:「兩種事物或壹種事物中的兩個方面之間的相互排斥、相互矛盾、相互鬥爭。」[8]《現代漢語規範詞典》的解釋是:「壹 抵觸;敵對;二 哲學上指兩種事物或事物的兩個方面相互矛盾、排斥或衝突。」[9]通過「對立」壹詞的本意我們就可以看出:
所謂「對立」就是指事物之間那種截然相反、互相抵觸、互相衝突、互相排斥的關係,這種關係是事物關係中的壹個極端。
例如白色和白色是同壹關係,白色和黃色是相異關係,而白色和黑色則是「對立」關係,因為白色和黑色是兩種截然相反的顏色,二者是顏色中的兩個極端或「兩極」。再如地主與地主是同壹關係,地主與富農是相異關係,而地主與佃農則是「對立」關係,因為地主和佃農在土地的佔有、生產勞動以及農產品的分配方面是截然相反的,他們是兩個極端或「兩極」。正如黑格爾所說的那樣:「本質的差別即是『對立』。在對立中,有差別之物並不是壹般的他物,而是與它正相反對的他物」「在對立里,相異者並不是與任何他物相對立,而是與它正相反的他物相對立」[10]
既然「對立」是矛盾的特有屬性和最顯著的特徵,那麼,我們就可以通過這個特有屬性和最顯著的特徵來區分矛盾與非矛盾。假若事物之間的關係是對立的,那它們就是矛盾;假若事物之間的關係不是對立的,而是同壹或相異的,那它們就是非矛盾。由於新定義明確揭示了矛盾的特有屬性和最顯著的特徵,這樣我們就有可能對矛盾有壹個更為準確的認識,就有可能把矛盾和非矛盾嚴格地區別開來。
新定義說矛盾的特有屬性和最顯著的特徵就是「對立」 ,壹些熟悉「經典定義」的朋友可能會提出質疑,「經典定義」認為「矛盾即是對立和同壹」,「對立和同壹」是矛盾的兩個基本屬性,而新定義只講「對立」卻不講「同壹」,假若沒有了「同壹」這個屬性,矛盾還能夠成立嗎?朋友們的質疑是可以理解的,作者為什麼在新定義中只講「對立」而不講「同壹」呢?作者的理由如下:
其壹,作者在《矛盾能夠「既對立又同壹」嗎》壹文中已經進行過探討,所謂「對立」就是指截然相反、差異之極,而「同壹」則是指相同或壹致,所以「對立」和「同壹」是兩種截然相反的關係。矛盾的本質是關係,那麼同壹時間同壹對象的同壹種關係就是確定的,矛盾的雙方既然是「對立」關係,那它們就不可能同時又是「同壹」關係,「對立」與「同壹」這兩種關係無法同時兼備。也就是說,既然矛盾的雙方是截然相反的,既然它們的差異已經達到了極點,那它們就不可能同時又是相同或壹致的。例如黑色和白色是壹對矛盾,但黑色不可能同時又是白色,白色也不可能同時又是黑色;強姦犯和被強姦者是壹對矛盾,但是強姦犯不可能同時又是被強姦者,被強姦者也不可能同時又是強姦犯。同樣的道理,正數不可能同時又是負數,負數也不可能同時又是正數;南極不可能同時又是北極,北極也不可能同時又是南極;地主不可能同時又是佃農,佃農也不可能同時又是地主;侵略者不可能同時又是被侵略者,被侵略者也不可能同時又是侵略者;專制不可能同時又是民主,民主也不可能同時又是專制;等等。從邏輯學的角度看,矛盾「既對立又同壹」是兩個互相矛盾的命題,所以對立和同壹不可能同真,邏輯上也無法自洽。為了避免定義中出現虛假判斷和自相矛盾,所以作者在定義中只講「對立」而不講「同壹」。
其二,矛盾的特有屬性和最顯著的特徵是「對立」,而不是「同壹」,因為「同壹」關係根本不可能構成矛盾。例如很少有人認為,白色和白色、南極和南極、陽電和陽電也是壹對矛盾。
其三,根據對立同壹規律,「對立」確實可以轉化為「同壹」,但是,從「對立」到「同壹」 是壹個由此達彼的過程,二者不可能是同時存在的。假如矛盾真的像「經典定義」說的那樣,對立面壹開始就是「同壹」的,那它們為什麼還要費那麼大氣力互相鬥爭、互相轉化呢?正是由於這些原因,所以作者在矛盾的定義中只講「對立」而不講「同壹」。
我們說矛盾的特有屬性和最顯著的特徵就是「對立」,所以只有對立關係才有可能構成矛盾,然而有的朋友卻提出了不同的觀點,他們認為黑與白雖然是對立的,但並不是矛盾,因為黑與非黑才是矛盾。這種觀點來自形式邏輯,形式邏輯認為,對於下屬於c類的a與b兩類概念,如果a類與b類有全異關係,而且a類與b類之和等於c類,那麼,a與b就有矛盾關係。[11] 例如黑與非黑、紅與非紅、牛與非牛都是矛盾關係。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形式邏輯所說的「矛盾」與哲學所說的「矛盾」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形式邏輯認為黑與非黑就是矛盾關係,而哲學卻認為只有黑與白才是矛盾關係,因為在黑與非黑中,只有黑與白才是截然相反、互相對立的。雖然說的都是「矛盾」,但二者的內涵卻大不相同,我們應該注意把這兩種不同的「矛盾」區別開來。
3、新定義揭示了矛盾的主體:「事物」。
究竟是什麼東西產生並形成了矛盾?「經典定義」認為,產生並形成矛盾的是事物內部的「兩個對立面」,然而這「兩個對立面」又是什麼東西呢?「經典定義」很少對這個問題做出進壹步的解釋,新定義則對這個問題做出了明確的解釋:產生並形成矛盾的是「矛盾的主體」。那麼,什麼是「矛盾的主體」呢?作者認為:
所謂矛盾的主體就是指對立關係的產生、形成及承擔者,從最普遍的意義上講,能夠產生、形成並承擔對立關係的就是事物,所以「事物」就是構成矛盾的主體。
新定義為什麼要特彆強調矛盾的主體就是「事物」呢?這是因為:
其壹,在既往的研究中,有不少人——如毛澤東——常常把矛盾和事物混淆或等同起來,他們錯誤地認為「矛盾就是事物,矛盾就是壹切」。為了糾正、避免這種錯誤,所以新定義明確指出,矛盾只是壹種關係,而這種關係必須由相應的主體來承擔,假若脫離了主體,那麼矛盾關係就無法形成。這就是說,矛盾只是主體之間的壹種關係,並非是主體自身,我們不能把二者混為壹談。
其二,不少「經典定義」都認為,矛盾只能產生於「事物的內部」,只能產生於事物內部的兩個對立面之間。作者認為,這種認識過於狹隘、局限,不能真實地反映矛盾的全貌,也不能反映矛盾的複雜性。新定義明確指出,構成矛盾的主體就是「事物」,這就是說,無論是在事物的內部,或是在事物的外部,只要有事物存在,只要事物之間出現了對立關係,都有可能形成矛盾。這樣新定義就突破了「經典定義」的狹隘與局限,真實地反映了矛盾的全貌與複雜性。
新定義認為矛盾的主體就是「事物」,有的朋友可能會提出這樣的疑問,說構成矛盾的主體是「事物」,這對於事物之間很好理解,但當矛盾發生在事物內部的時候,那時構成矛盾的主體又是什麼呢?系統論認為,事物或者說系統是由若干元素組合而成,當事物的內部發生矛盾的時候,這時矛盾的主體就是構成事物的「元素」。那麼「元素」又是什麼呢?「元素」其實就是低層次的事物,或者說「元素」就是構成事物的較小事物。例如壹個大家庭由夫妻、公婆以及孩子等家庭成員組成,那麼夫、妻、公、婆以及孩子這些家庭成員就是構成這個家庭的「元素」。「元素」只是針對家庭這個系統而言,這些「元素」自身其實就是壹個個獨立的事物,所以事物內部「元素」之間的矛盾其實仍然是事物之間的矛盾。譬如在壹個大家庭的內部,夫妻之間、公婆之間、婆媳之間都有可能產生並形成矛盾,這些矛盾同樣也是事物之間的矛盾。
有的朋友可能會還提出這樣的質疑,有些矛盾的主體並不是事物,而是事物的屬性,例如善與惡、窮與富、美與丑、禍與福等。如果說事物的屬性也能構成矛盾,那豈不是與新定義發生矛盾了嗎?作者認為,雖然事物的屬性可以成為矛盾的主體,但這與新定義並不矛盾,因為屬性是無法獨立存在的,所有的屬性都是事物的屬性,它們的主體依然是事物。例如善與惡、窮與富、美與丑、禍與福大都指的是人,指的是人的善與惡,人的窮與富,人的美與丑,人的禍與福,所以構成這些矛盾的主體仍然是人或者說事物。
4、新定義還揭示了矛盾產生的機理:矛盾產生於事物之間的對立關係。
矛盾是怎樣產生的?或者說矛盾產生的機理究竟是什麼?列寧認為矛盾產生於「統壹物分為兩個互相排斥的對立」,毛澤東也認為矛盾產生於事物的「壹分為二」,他們都認為矛盾是事物通過「壹分為二」「分」出來的。事物為什麼要「壹分為二」呢?「統壹物」為什麼要「分為兩個互相排斥的對立」 呢?列寧和毛澤東並未對矛盾產生的機理做出解釋,而新定義就揭示了矛盾產生的機理,新定義認為,世界上所有的事物都處在壹個紛繁複雜的關係網中,當壹事物與另壹事物發生關係,並且這種關係演變成為對立的時候,這時兩個事物就會產生並形成矛盾。矛盾產生於事物之間的對立關係,假若事物之間不存在這種對立關係,那矛盾就無法產生和形成,所以新定義認為:
矛盾並不是事物「壹分為二」「分」出來的,而是產生於事物之間的對立關係。
例如壹個姑娘,她結婚後與婆婆生活在壹起,假若她與婆婆和睦相處,二人沒有發生對立,那麼,她與婆婆就不會產生矛盾;但是,當她與婆婆發生了對立的時候,那麼,她與婆婆就很有可能產生並形成矛盾。這些事實說明,矛盾並不是「壹分為二」「分」出來的,而是產生於事物之間的對立關係。
上面我們對矛盾的新定義進行了詳細的探討,那麼,新定義究竟具有哪些新的特點呢?它又是如何克服 「經典定義」的缺陷的呢?它為什麼能夠對矛盾做出更為準確、完善的解釋呢?首先,矛盾的「經典定義」比較籠統,比較模糊,未能明確地揭示出矛盾的本質、主體、特有屬性及顯著特徵,也未能揭示出矛盾產生的機理,所以它很難對矛盾做出準確、完善的解釋。而新定義就彌補了「經典定義」的缺陷與不足,不僅明確揭示出了矛盾的本質、主體、特有屬性以及顯著特徵,而且還揭示出了矛盾產生的機理,所以新定義更為準確、更為完善,也更為嚴謹。其次,「經典定義」把矛盾定義為「既對立又同壹」,這樣它必然會出現虛假判斷和自相矛盾,在邏輯上也無法自洽。與「經典定義」不同的是,新定義徹底擯棄了「既對立又同壹」這樣的表述,它明確指出,矛盾的特有屬性只有壹個,那就是「對立」,而不是「既對立又同壹」。這樣新定義就避免了虛假判斷和自相矛盾,在邏輯上也達到了自洽。正是由於新定義具有這些新的特點,所以它能夠克服「經典定義」的缺陷與不足,能夠對矛盾做出更為準確、完善的解釋。既然新定義能夠對矛盾做出更為準確、完善的解釋,那麼,新定義就有可能替代「經典定義」,成為人們正確理解和認識矛盾的壹個工具。
長期以來,矛盾壹直缺乏壹個準確、完善和嚴謹的定義,作者冒昧提出壹點管見,希望對矛盾定義的完善有所脾益,也希望得到專家、學者和同仁們的指教與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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