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黨有制度是壓迫中國農民的制度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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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黨有制度是壓迫中國農民的制度根源
作者 仲之春
壹
長期以來,中共解釋中國歷史的壹個邏輯起點就是:土地的不斷兼并、地主階級的殘酷剝削,這是導致壹次又壹次農民起義的根源,也是中共進行革命、推翻封建主義的道義理由。這似乎成了壹種不可移易的定論,中共的歷史敘述只能從這樣的邏輯起點出發,否則就是資產階級的史觀。然而,進入新時期以來,壹些學者不囿於成見,通過自己的研究發現,這壹理論並不符合中國歷史的真實。歷史敘述壹旦偏離了歷史的真實,從教條的意識形態出發而不是從具體的史實出發,就是唯心史觀而不是唯物史觀了。真正的唯物史觀必須直面歷史而不是遮蔽歷史,真正的唯物史觀必須面對異常複雜的歷史,論從史出,而不是有意地對歷史進行掐頭去尾,以論帶史。 戰國時期,法家在秦國實行「廢井田,開阡陌」的改革,廢除了帶有很強血緣、公社色彩的井田制,建立起了土地私有制。但在皇權專制主義的背景下,這種土地私有制又是十分有限度的,表面的土地私有制的背後又存在著土地國有制,國家可以輕而易舉地限制土地的私有制。「法家壹方面強化國家壟斷,壹方面推行反宗法的『偽個人主義』,實現了周秦之變,建成了極權帝國。因此,極權帝國通常都喜歡發展科層組織,而不喜歡小共同體——如同政治上喜歡官僚制,不喜歡貴族制。……這以後『國有』和『私有』才在小共同體的廢墟上并行不悖地(也就是說,並非『私有』取代『國有』)發展起來。壹方面國家對土地的控制比西周時大大強化,另壹方面原來的宗族公社瓦解成『借父耰鉏慮有德色,母取箕帚立而啐語』的狀態,當然,這種『私有』儘管可以發展到幾乎六親不認的地步,在官府面前卻軟弱無比,實際是『偽私有』而已。」壹我們古代在土地私有制的同時,又始終存在著「授田制」、「均田制」等土地制度,在巨大無邊的國家權力權力面前,農民對土地的所有權是十分缺少保障和不穩定的,國家可以根據統治的需要收回土地或者對土地進行調整。同時,由於專制權力的存在,除了國家對土地私有制的破壞,社會上更經常、普遍地發生的是各種特權者憑藉權力對土地進行巧取豪奪。導致土地兼并的主要因素並非是建立在平等自願基礎上的土地市場買賣行為,而是社會上大量存在的享有特權的「豪強劣紳」的巧取豪奪。在這種權力可以通吃社會資源的社會中,土地私有權受到侵害的不僅是眾多的「平頭百姓」,就是那些無權無勢的「中小地主」也難以逃脫這種土地被兼并的命運。「中國歷史上所謂的『兼并』在本質上並不是經濟行為而是權力行為……按顧炎武之說,當時壹縣之內平民富人即沒有特權的『粗能自立之家』有百名左右,而縉紳『有優免權的官僚及士大夫』中僅最低的生員壹縣即有三百,千人以上亦不罕見。如果壹縣地有十萬頃,則生員要佔去五至九萬頃之多。……這樣的『兼并』就其主流而言,與其說是富民兼并貧民,『大私有』兼并『小私有』,不如說是有權者兼并無權者(包括無權的富民)、權貴兼并平民、統治者兼所有者。」二 中國歷史上頻繁發生的農民起義,其主要原因也不是來自地主階級對農民階級的殘酷剝削,而是來自官府對民間的橫徵暴斂,來自權力階層對農民的「超經濟剝削」。也就是說,農民起義的發生其原因主要是「官逼民反」,主要是官府以及各種的「豪強劣紳」把社會弄得民不聊生,而與那些無權的中小地主對佃農的剝削沒有多大的關係。「它們(指各種『民變』——引者注)或是由朝廷濫用民力(如秦末、隋末、元末)、橫征加派(如明末)引起;或由朝廷嚴厲的國家壟斷、經濟統制(榷茶、博買、海禁、礦禁等)絕民生路而激變;或因官府嚴厲的戶口控制與流民潮發生衝突,包括官府強制遷徒或強制阻遷(封禁、遣返、追逃等)均可激起民變;或由於吏治腐敗、法外敲詐而激成民 變(常與以上三因素疊加)。在『民』的壹方,則與民間組織資源(族姓組織、宗教組織、行幫組織)是否發達相關。非社會因素,如天災與『外患』等也會激發民變。」「這些民變與民間的租佃、雇傭關係,乃至與過去經常被大加渲染的『土地兼并』、尤其是以所謂『土地私有自由買賣』為動因的經濟型『兼并』可以說沒什麼關係。歷史上的民變,尤其是導致改朝換代的大規模民變,沒有壹次是由『佃變』蔓延擴大而來的,它們既不反映租佃制度的發達與否,也不反映主佃關係的好壞,與民間地權的集中與分散也看不出多少相關性。」③甚至連那些對社會巨大危害的「流民」,他們淪為流民的主要原因也並非因為土地被兼并,「貧者無立錐之地」,從而被迫鋌而走險,而是官府的過度剝削使他們能夠生存下去的「血線」被突破了,被逼得沒有活路了。在這種背景下,他們為了能夠生存下去,只能選擇拋棄土地,加入流民的隊伍,用自己的命來與官府進行博弈。「導致大規模『流寇』的社會危機,往往並不表現為很多農民無法獲得土地,而是相反:朝廷聚斂造成的沈重負擔、惡劣的吏治以及種種天災人禍使農民有地不種、棄地而逃,成為所謂『破產農民』(確切地說應該是破產自耕農)。所謂『福字從田』變成了『累字從田』、『受田者與田為仇』、『村野愚懦之民以有田為禍』,『至欲以地白付人而莫可推』,『地之價賤者畝不過壹兩錢,其無價送人而不受者大半』。正因為如此,大規模『流寇』主要爆發在自耕農為主、租佃率較低的地區。」四 20世紀上半葉中國民主主義革命的壹個重要目標就是要打倒封建土地所有制,消除地主階級對土地的壟斷佔有,實現「耕者有其田」。這種革命的前提是地主階級佔有了大部分的土地,廣大農民卻沒有土地或者只有少量的土地,從而受到地主階級的殘酷剝削。然而,當時中國社會的實際情況卻未必如此。「從中國農村看,可分配的土地並不多,地主富農佔有的土地不到50%,而不是壹向所說的70%~80%。直到最近,有幾位學者對民國以來的歷次調查重新做了整理,發現地主佔有的土地,還不到總量40%,其人口約佔5%。」五 因為當時的中國社會仍然沿續著傳統的專制權力結構,官府對社會的橫徵暴斂、豪強劣紳對土地的肆意兼并、特權階層對農民的超經濟剝削等這些傳統社會的痼疾仍然嚴重存在著,再加上當時社會處於不斷的軍閥混戰以及其他各種戰爭的環境之中,政府以及其他各種政治勢力對農村的經濟汲取就變得很重。因此,即使中國這個時期工業化和融入世界市場的進程也為社會提供了上升的通道,但農村經濟仍然處於壹種困境之中,農民的生活仍然普遍處於貧困的境地。這種背景就決定了當時中國最重要的任務就是要進行民主主義革命,廢除專制權力,建立民主政治,並實現國家統壹和民族獨立,為經濟社會的發展掃清上層建築領域的障礙,而不是或者說主要不是進行土地革命,消滅地主階級。 既然如此,為什麼中共還要領導農民進行土地革命,進行土地改革呢?「土地改革使農民獲得土地,但土地改革並不是共產黨壹家的主張,國民黨曾經提倡『耕者有其田』。國民黨後來向封建主義、帝國主義妥協,走向反動,不可能領導農民完成這個民主革命。共產黨領導反帝反封建,使『農民取得土地,黨取得農民』,從而實現農村包圍城市的戰略,打敗國民黨幾百萬的軍隊。」⑥中共是壹個意識形態色彩很強烈的政治集團,建立社會主義社會、實行公有制始終是其奮鬥的方向和目標,因此,它要領導農民進行土地革命和土地改革也是題中應有之義。另壹方面,在中國這壹農民占絕大多數的國家,中共要達到它的革命目標又必須緊緊地依靠農民,因此,它又必須領導農民「打土豪,分田地」,滿足他們的土地要求,從而使他們起來參加革命,支持革命,使革命獲得了最需要的動力和依靠力量。「正是由於土地的稀缺性,需要滿足農民的土地情結,打破地主對土地的壟斷,刺激商品經濟發展,為國家工業化準備條件。」中國人多地少的局面是客觀存在的,農民對土地很強烈的需求也是客觀存在的,所以進行土地改革、實現耕者有其田也有其壹定的合理性。但為什麼要採取激烈的鬥爭手段無償沒收地主的土地,然後再分給無地的農民,而不是像後來國民黨政權退到台灣后實行的「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改革那樣,政府用行政手段對地主的土地進行收購,然後再賣給無地的農民呢?「中共建國后,對於土地改革,擺在中國人面前曾有這樣兩種選擇,壹個是有償徵購,壹個是無償沒收。最後選擇了沒收政策,這是因為中國共產黨的土地改革,既是作為壹項經濟制度的改革,又是作為推進政治變革的壹場階級鬥爭。」「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土地改革,不講政府恩賜,而是要推翻封建統治,樹立農民群眾在農村中的政治優勢,提高農民階級自覺性,發動階級鬥爭,使群眾自求解放,實現『土地還家』。……要粉碎舊的反動派的統治權,代之以人民政權,徹底推翻鄉村的舊秩序,使中國藉以完成20世紀的歷史任務:『重組基層』,使上層和下層、中央和地方整合在壹起。使中央政府獲得巨大的組織動員能力,以及政令統壹等諸多好處。」七中共領導下的土地改革不同於壹般的土地改革,就在於它是無產階級領導的,是中國無產階級革命事業的壹部分,而無產階級革命為著意識形態的目標,就是要進行階級鬥爭的,最終就是要消滅私有制、消滅階級的。然而,從人所擁有的私有財產權的角度看,無償沒收地主的土地、強制消滅地主階級的道義依據又何在呢?記得某位經濟學家曾經說過,我們現在提出要保護私有財產,那麼當初無償沒收地主的土地和其他財產就是合理的嗎?當初地主的私有財產和合法所得可以被無償地沒收,今天中國新掘起的有產者階層所擁有的巨額財產是否也可以被無償地沒收呢?如果認為後者是不應該的,中國人又有什麼理由認為前者就是應該的呢?這段歷史已經發生很久了,已經過了「追訴期」了,無法再對那場運動中的受害者進行補償了,同時中國人也不應該實行以暴易暴,重蹈歷史的復轍,然而,歷史的真相又必須還原,歷史的是非曲直又必須弄清,中共必須還這些受害者以壹個歷史的公道! 二
雖然土地改革剝奪了地主的私有產權和合法所得,從道義上是說不過去的,但土地改革的結果畢竟使廣大農民獲得了土地這壹稀缺資源,極大地調動了他們生產生活的積極性,為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注入了巨大的生機和活力。而且,土地改革結束后,政府又因勢利導,幫助個體農民在自願、互利的基礎上組織起互助組,解決了許多個體的農戶所難以解決的問題。「土地改革初期,適應壹家壹戶『辦不了』或『辦不好』情況,大量出現了變工隊、耕田隊、互助組等多種形式的互助合作組織。他們為軍烈屬代耕,為鰥寡孤獨幫忙。這種互助合作組織的宗旨是『自願結合、等價交換和民主管理』,發展基本上是正常的。應該說,這種形式對當時貧窮落後、生產力極不發達的農村來說還是需要的,對農業生產起了壹定促進作用。」⑧正因為如此,在解放后經濟恢復的三年時間里,農村的經濟社會獲得了很大發展,農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大提高。這些充分說明,土地私有制既符合廣大農民的意願,同時又能夠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私有制適合農業生產發展的要求不僅因為其私有制本身,同時還是由農業生產所具有的特殊性決定的,即農業生產的各個環節都是按照自然季節的順序進行而不是同時展開的,生產者都要學會其中的每壹道環節,無法實行分工協作;而且由於農業生產活動是在土地上分散地進行,難以對生產者進行有效的監督。因此,利益緊密的家庭農戶模式是最適合農業生產發展的壹種模式,這也是為什麼壹些發達國家早已實現農業生產的機械化和規模化了,也還是以家庭農場為主的原因所在。只要執政黨的執政是以人民的意願為依歸,以符合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為準則,就不應該消滅土地私有制,就不應該實行農業集體化。 然而,好景不長,1952年黨中央根據毛澤東的建議,提出了過渡時期的總路線:「要在壹個相當長的時期內,逐步實現國家的社會主義工業化,並逐步實現國家對農業、對手工業和對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同時提出,要適當加快農業合作化的速度。這樣,原來的互助組很快變成了以土地入股、統壹經營為特徵的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雖然文件規定「入社自願,退社自由」,實際上是入社並非自願,退社更不自由。1953年12月中共中央發布了《關於發展農業生產合作社的決議》,明確提出中國農業要走由初級社到集體所有制的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的路子,合作化的步子進壹步加快。1955年夏,毛澤東在《關於農業合作化問題的報告》中尖銳地批評鄧子恢(時任中共中央農村工作部部長)等人是阻礙農業合作化加速發展的「小腳女人」,是「右傾機會主義」,是「壹場階級鬥爭」,這更進壹步助長了已經存在的急躁冒進情緒,高指標、浮夸風大大加劇。「就這樣,在實際工作中把總路線中說的『相當長的時期』變為了『相當短的時期』,把『逐步』變為了『跑步』,快了又快,初級社還未建起來就搞高級社,高級社還未搞起來就搞人民公社。誰慢了誰就是『右傾機會主義』,就是『小腳女人』,並把在速度問題上的不同意見說成是『階級鬥爭』,就要批,就要斗。」就這樣,從1953年下半年到1956年末,在不到三年時間里就在全國範圍實現了農業合作化,農民剛剛得到的土地又被收歸公有了。⑨在農業合作化中,毛澤東與鄧子恢等人的分歧並不在於是否要實行合作化,而在於實行的步驟和速度,即壹方帶有激進色彩,想通過搞運動,快步進入社會主義,而另壹方則相對更為務實,主張要分步驟實施,要把發展速度建立在現實的基礎上,但兩者的方向又是壹致的,即都要對農業實行社會主義改造,都要把土地由私有制變為集體所有制。在當時,根據馬克思主義的經濟觀點實行全盤國有化與計劃經濟的經濟制度在中共內部基本上是沒有多大分歧的,而國家壹旦選擇了這壹發展路徑,即使在具體的策略方面是務實的,由於在總體上違背了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也仍然是要走入死胡同的。 後來,就像其他在經濟上實行馬克思主義的國家壹樣,中國在這條道路上也終於難以為繼了,不得不進行改革,在農村實行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並解散了人民公社。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實行使農民在一定程度上獲得了對土地的經營管理權,在一定程度上調動了生產的積極性,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農村經濟的發展。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實質,在於使農民擺脫了純粹的農奴地位,在一定程度上獲得了對土地這壹基本生產資料的經營自主權,農民在一定程度上獲得了對耕作生產出來的農業產品的支配權。⑩然而,雖然土地分到了農民手中,但由於所有權還是集體的,農民只擁有使用權,集體組織可以隨時根據各種理由收回土地,也根據需要對土地進行重新調整,因此,這種使用權又是十分不穩定的,農民的利益仍然缺少可靠的保障。而且由於農村的治理結構存在著很大的弊病,村民自治難以得到真正落實,在土地調整中農民的利益往往會受到損害。「今天在實行家庭承包制中,農民的土地使用權缺乏制度保障,因為沒有民主,中共的權力不受制約,村幹部任意調整地權事件層出不窮,公然違背土地使用權30年不變的政策。今後如果不能建立民主制度,農民的利益就無法得到充份保障,就無法真正建立以法治為基礎的市場經濟體制。實行民主制度,以法治取代人治,乃是時不可待的事情。」11 「有恆產者有恆心」,只有農民對土地擁有完整的、穩定的產權,他們才能與土地真正產生壹種感情,才能對土地進行長期的精心經營。然而,由於他們對土地沒有所有權,使用權又很不穩定和牢靠,於是就大量地發生對土地的短期行為,比如透支地力、亂伐林木等等。「由於對土地沒有明確的所有權,發生了公地悲劇,大家只管使用,不管維護,地力下降,有機質減少,而且生產積極性不能保護。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政策規定土地承包三十年不變,甚至五十年不變。可是所有權還是模糊的。更準確地講,農民還是沒有對土地的所有權。」12 中國本來就地少人多,然而中國卻還有大量的土地沒有得到有效的開發利用。原因固然很多,但其中重要的壹個就是農民對土地沒有所有權,不願意進行長期的投資和經營。「為了解決和所有權相關的問題,政府當局可說是費盡了心計。再三再四強調承包制不變,延長承包期,又說要加強土地的流轉,又是土地入股,土地可以作抵押,土地可以置換出租,還有小產權制,花樣多得眼花繚亂。但是最根本的所有權問題始終避而不談。而恰恰所有權才是問題的根子。它是繞不過去的。」13 特定的歷史條件使得中國農村的土地變得分散化,這當然不利於土地經營的規模化和集約化,因此,通過市場機制讓土地適當地集中起來也是有必要的,目前提出的土地流轉、土地入股、土地出租等形式也是有意義的。然而,只要土地的所有權問題不解決,這些措施就無法得到真正的落實。壹種財產只有它的所有權是明晰的,它才能按照市場機制形成價格,才能真正地流通起來。在農民對土地沒有所有權的情況下,在土地的流轉中沒有發言權、決定權,往往由政府說了算。近些年來,各地都大量發生了違背農民意願的「霸王硬上弓」式的土地「被流轉」。要是土地流轉大面積鋪開的話,只能導致大量的農民失去土地,造成農村社會的極大不穩定。 進入1990年代后,由於工業化和城市化的加速進行,農村尤其是靠近城市的農村的土地開始被政府大量地徵用。由於農民對土地沒有所有權,政府可以「合法」地收回土地使用權,只需要給農民以少量的經濟補償,土地徵用的成本非常低廉;又由於土地在城市化的過程中升值很快,政府通過土地的出讓可以得到大量的財政收入,因此,各級政府都充滿了賣地的衝動。同時,由於權力不受制約,官員可以在土地轉讓中和開發商進行勾結,從土地轉讓中撈到巨大的好處。這種土地出讓模式壹方面造成了土地資源的嚴重浪費,不利於土地的集約化利用。土地原來就是壹種十分稀缺的要素資源,本來就應該得到集約化利用。但要達到這壹目的,就要求土地的產權十分明晰。只有土地的產權明晰,才能按照市場機制形成價格,才能反映土地的稀缺性,使土地得到集約化利用。然而,由於我國的土地是國有的(或者集體所有),土地的產權十分不明晰,再加上政府的權力沒有受到限制,因此,在土地的出讓中不可避免地出現了許多尋租行為,導致土地的嚴重浪費現象。這種土地出讓模式另壹方面產生了大量的失地農民。「到新世紀,全國失地農民在4000萬到5000千萬之間,每年還要增加200多萬。他們『務農無地,上班無崗,低保無份』,生活十分艱難。在壹級市場上,徵用農民的土地用的是計劃經濟手段,只按幾年的產量支付地價,不考慮農民以後的發展和養老、醫療保障;在二級市場上,完全按市場經濟原則交易,壹畝地賣幾十萬、上百萬元。而有些地方征地費使用不當、甚至落入某些幹部手中。在征地過程中,難免有官商勾結私分土地之肥的腐敗現象。」14 在工業化和城市化的過程中,農村土地被徵用也是不可避免的現象,而且這對農民來說也未必就是壞事。如果農民對土地擁有所有權,他們就可以因為土地的升值從中得到很大的收益,就可以為自己失地以後留下壹筆重要的資產。但由於他們對土地沒有所有權,就不能從中得到應有的好處,這好處都進入到政府的財政以及官商的囊中,從而使社會產生了嚴重的兩極分化,給社會製造巨大的矛盾和衝突。 在這些年工業化和城市化的浪潮中,中國每年耕地都以驚人的速度減少,每年因為土地徵用而產生的社會衝突和群體事件不計其數。因此,改變現有的土地制度、實行土地私有化,對於中國人而言已經是壹件迫在眉睫的事情了!
三
中國先秦時期的壹位思想家慎子說過:「今壹兔走,百人逐之,非壹兔足為百人分也,由未定。由未定,堯且屈力焉,而況眾人乎?積兔滿市,行者不取,非不欲兔也,分已定,分已定,人雖鄙不爭。故治天下及國,在乎定分而已矣。」「物」在任何時代都是稀缺的資源,如果沒有對它進行「定分」,明晰它的所有權,就會引起人們對它的爭奪,社會就會進入「叢林法則」:誰能得到它就要看誰的拳頭大。然而,這種靠強力維持的佔有又是極不穩定的,因為力量的對比極易發生變化,從而使社會處於壹種衝突不斷、以暴易暴的惡性循環之中。因此,確立物的所有權是人類社會發展進步的最基礎性的制度安排。然而,公有制卻是對這壹制度的破壞。公有制名義上是人民對財產共同所有(此處所討論的公有制是指全民所有制意義上說的,集體所有制不包括在內),實際上由於財產的產權是模糊的,所有者是缺位的,人民作為壹個虛置的集合體無法行使具體的所有者權利,這就決定了這種共同所有隻是壹種虛置的共同所有。因此,公有財產中普遍出現的無人負責、假公濟私的行為也就不足為怪了,人人所有的結果只能是人人對財產都不負責任,人人都在挖社會主義的牆角,「外國有個加拿大,中國有個『大家拿』」,這句民間流傳的詼諧的順口溜可謂說到了要害。
財產要明確它的所有者,土地作為最基礎的財產又尤其需要明確它的所有者。中國憲法中規定,城市土地為國家所有,農村土地為集體所有。雖然農村集體名義上擁有土地的所有權,但土地卻不能轉為建設用地,而國家卻可以「依法」對土地進行徵用,然而再轉為建設用地。產權是包括所有權、經營、收益權、轉讓權在內的完整權利,少了其中的壹項就不是完整的產權了。因此,這種土地集體所有也只是有名無實的,實質是還是國家所有。這種土地制度的出發點或許是為了消除土地私有制的弊病,是為了人民群眾的共同利益,然而,卻正是這種土地制度嚴重地侵害了人民群眾的財產,剝奪了人民群眾的利益。在大量的農村土地徵用和開發中,獲益最大的是權力和資本,而廣大農民卻只能在得到微不足道的經濟補償后淪為失地農民。有人認為,中國之所有要實行土地集體所有的制度,按照中共的說法,是為了使農民有壹個可靠的生活保障,然而,卻正是這種土地制度使他們失去了生活保障。在壹個公民社會,國家首先要保護公民的財產權利,使他們擁有實現自己財產的機會和自由,讓他們自己去發展,自己去負責,然後再對那些缺乏在市場上的競爭能力的特殊群體實行必要的保障。讓公民擁有財產的自由權利,這不僅是充分激發社會的活力和創造性、實現社會長遠發展的不二法門,也是實現個人獨立自由的必經之途。公民的財產權是公民社會的基石,也是民主政治的基石。不把財產尤其是土地財產的自由權利還給人民卻又宣稱要建立公民社會,這如果不是有口無心,也是緣木求魚。所以,蘇聯解體后,俄羅斯政府所做的第壹件事情就是實行土地私有化。
然而,在中國實行土地私有化又不是壹件輕而易舉的事情,而是要面臨著叢叢的阻力,其中既有意識形態和思想觀念上的阻力,更有既得利益上的障礙。
首先是意識形態上的阻力。「城市土地國家所有」、「農村土地集體所有」這是在中國憲法有明文規定的,也是長期以來形成的壹種根深蒂固的意識形態。執政黨是人民利益的最忠實代表,人民的意願只有通過國家才能實現。經濟上的國有制就是基於這樣的邏輯的。然而,在現實中沒有經過人民授權而取得政權的中共不過是壹個利益集團,不可能代表最廣大人民的利益,由執政集團通過國家控制社會的資源和財產,只能導致權貴資本主義,人民的利益非但無法實現而且會反遭剝奪。在現代政治理論中,國家是公民為了保護自己的自由權利、以契約的方式讓渡自己的壹部分權利而成立的權力機構,它要對人民負責,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履行公共管理的職能,保護人民的自由權利。從這個意義上說,國家又怎麼能夠去消滅公民的私有財產,把社會資源和財產控制在自己的手裡呢?中國憲法規定,農村土地是集體所有。既然是集體所有,村集體就應該對所屬的土地擁有完整的權利,就應該有權決定土地是繼續合下去還是把它給分了。所以,歸根到底問題還在於農村的土地並非真正的集體所有,實質上還是國家所有,目前土地徵用中所引發的壹系列問題,就來自於這兩者的衝突,而要解決這些問題,要改變的不是前者而是後者。農村的土地實行私有化並不存在憲法上的障礙,何況憲法也是可以進行修改的。
其次,是壹些觀念認識上的誤區。「土地私有化會加劇貧富分化,造成社會不安定」,這是最常聽到的壹種對實行土地私有化后的擔心。這種擔心表面上看是有不無道理的,實際上卻不符合市場經濟的運行規律。「如果土地按現有的使用權私有化,變成完全的私有權,當然不會加劇貧富分化,因為目前土地使用權的分配相當平均。因此私有化只會去掉村幹部定期按人口變化調整土地分配的特權,因而減少此特權引起的貧富分化。……如果土地所有權完全私有化了,農民將成為自由民,若農民要棄農進城,或從事它業,他可以賣掉土地,不但有壹筆收入,而且有壹筆資本,因此他進城時是有錢人,而不是盲流。特別是,可自由買賣的土地比不可自由買賣的同樣土地市價高得多,土地私有化只會使現在相對貧窮的農民變得更富,君不見,台灣的很多農民比城裡人富,就是因為他們有大塊土地完全的所有權。」15 中國目前在城市化和工業化進程中,壹方面土地資源十分稀缺,另壹方面卻又有大量的土地沉睡在那裡,沒有得到有效的開發和利用。這種離奇的局面之所以會出現,就是因為土地的所有權沒有明確下來,土地都由國家控制著,政府作為土地所有者壟斷著土地資源,控制著土地的供應量,製造出了壹個又壹個的「地王」。只要明確了土地的所有權,真正建立起土地的市場流通機制,這壹問題也就迎刃而解了。由於土地資源總是稀缺的,而且會越來越稀缺,所以只要明確了土地的所有權,建立起土地的自由交易制度,土地的稀缺性就會立即反應到土地價格上,土地所有者的土地資產價值就會很快地升值起來。土地的所有權明確了,土地里蘊藏著的巨大財富就會充分地涌流出來。同樣的道理,只要農民獲得了對土地的完整產權,他們就可以自由地處置自己的土地,或者進行長期的投資,或者租賃給別人經營,或者賣掉土地進城。可以說,把土地所有權問題解決了,壹直困繞于中國的「三農」問題也就解決了大半了。
另壹個擔心是土地私有后農民會坐吃山空,把土地賣光,從而使生活失去了壹個穩定的保障。懷有這種擔心的論者對農民朋友的同情之心值得肯定,但他們卻犯了壹個錯誤,即把自己都當作了「大人」,而把廣大農民都當作了「小孩」。人都是具有經濟理性的動物,只要具有在市場上做出自由選擇的權利,他就壹定是遵循著「以最小的投入換取最大的產出」的經濟理性原則。這些論者在經濟理性上的能力並不高於廣大的農民,當然也不低於他們,都是壹樣的「經濟理性動物」。在擁有對土地完整的產權、土地可以自由交易的情況下,只有農民他們自己最清楚應該如何對待自己的土地:是在土地上進行長期的投資,是把土地租賃給他人,還是把土地賣掉進城,等等;只有他們自己最清楚如何才能從土地上獲得最大的收益,最大程度地實現自己的經濟目標,並不需要別人給他們出什麼主意,何況別人並沒有像他們那樣親自面對具體的市場環境,面對自己的具體情況和問題,出的往往還是餿主意呢。「也就是說,所有的制度設計都要圍繞這樣的基本原則:農民自己比官員更會對自己負責,他們比官員更知道做什麼以及怎樣做,才能對自己、對後代更好。把土地權給他們以後,他們比任何人更清楚應該怎樣支配使用自己的地,賣還是不賣、賣多少、以什麼價格賣。」 16
再次,農村土地私有化面臨著巨大的既得利益上的障礙,而且這是主要方面的原因。中國之所以實行土地國有(或者集體所有)的制度,這與中國所實行的政治制度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繫。就像民主政治要建立在公民的財產自由權利的基礎之上、政治的民主化必須要以公民財產權利的擴大作為支撐壹樣,我國目前實行的這種高度集權的政治體制也相應要求把社會的資源和財產牢牢地控制在國家手中,公民財產權利的擴大必然要求這種高度集權的政治要縮小它的邊界。中國現有的這種土地制度與現有的這種政治體制正是事物的壹體兩面。這種高權集權的國家由壹個政治集團壟斷著權力,因此,社會的資源和財產實際上又是由這個政治集團控制著,從而形成了巨大的既得利益集團。這個既得利益集團通過現有的土地制度控制了土地這壹命脈資源,要改革這壹制度必然要極大地損害他們的既得利益,從而必然要遭到他們的強烈抵制。因此,要改變這種現狀,就必須進行政治體制改革,使政府的權力受到限制,建立起正常的社會利益博弈機制,使既得利益集團無法再壟斷社會的資源和財產。
然而,中國某位經濟學家在壹篇文章中寫道:「解決農民的土地收益被社會強勢利益集團侵佔的最有效辦法是兩個,壹個是落實憲法『農村土地村民集體所有』,國家還土地權給村集體,另壹個是通過提高農民的組織化程度、擴大農民的民主政治權力,讓農民能自己保護自己。如果沒有這兩條,土地私有化只會使農民更加弱勢;有了這兩條,土地私有化還有多大的意義呢?」他還在文中提出了壹個問題:「任何壹種制度的建立,都有其相應的制度建立必要的環境條件,在權力集團化、個人化、私有化的農村社會裡何以公正的推行土地私有化?」他認為:「如果國家允許農村土地私有化,很多幹部會在壹夜之間成為大地主,很多農民很快會成為無地遊民,我們為什麼要把中國農村社會拖回到上個世紀的30年代呢?在上個世紀30年代失去土地的農民只有3億多,現在,如果只要允許出現30畝的地主,也就是壹戶兼并三戶的土地,將有6億多農民成為無地遊民。壹個國家有世界1/9人口的無地遊民,那將是壹個什麼樣的局面啊!」17 應該說,他的這種觀點對於土地私有化的改革思路是壹個很有價值的提醒,他所道出的那些隱憂也確實不是危言聳聽。在中國現有的政治環境下,倉促進行農村土地的私有化,改革的最大受益者確實很有可能不是廣大農民,改革的主要成果很有可能會掉入各級掌權者的腰包。從中國的現實政治狀況出發,在進行土地制度改革之前,要先進行政治體制改革,使政府的權力受到限制,使農村的治理結構得到改善,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改革在公平、公正的基礎上進行,否則,由不受制約的權力主導改革的結果往往是各級掌權者紛紛成為大地主;從中國現實的政治狀況出發,在進行土地制度改革之前,首先要做的誠如這位經濟學家所言是「這兩條」,有了「這兩條」農民利益就能得到有效的保護,沒有「這兩條」則相反。但所有這些並不能證明在農村不需要實行土地私有化。在農村土地真正集體所有、農民的各項民主權利得到實現以後,也仍然要面臨土地私有化這壹課題,決定農村土地是否要私有化的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是農民的自由選擇權利。因此,他的這些觀點如果可以理解為如何才能更順利地推行土地制度改革、如何才能把土地私有化的準備功課做得更加紮實的話,我是認同的;而如果因此認為就可以迴避土地私有化這壹課題,我則不敢茍同。 四
中國農村的土地制度要進行改革,要使農民獲得對土地的完整產權,同時,農村的合作經濟也要大力發展起來。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實行,恢復了農民對土地的經營管理權和收益處置權,極大地調動了他們的生產積極性,促進了農村經濟的大發展。然而,這種分散的家庭經營模式同時也存在著壹些弊端,限制了它的進壹步發展。在商品經濟的環境中,農戶要面向市場開展經營活動,要進行社會化的生產。他們要了解市場上的各種信息,生產原料要通過市場的渠道購買進來,生產出來的產品也要通過市場的渠道銷售出去。但是當他們作為個體農戶從事這些活動時,又存在著許多難以克服的困難:個體農戶難以及時地得到充分的市場信息,以指導它們的生產活動,這就使生產具有壹定的盲目性;個體農戶在市場上討價還價的能力很弱,在市場的談判中處於不利的地位,往往只能被動地成為價格的接受者;個體農戶缺乏農產品的深加工能力,而農業要往更高層次發展,農民的收入要進壹步提高,又必須朝著這壹方向發展。因此,中國在恢復家庭經營的同時,農業生產的社會化服務體系也要及時相應發展起來,否則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制度優勢就會慢慢釋放完,農業和農村就會缺乏發展的後勁。「中國壹些大宗農產品這些年來買難、賣難交替出現的情況表明,隨著農村商品經濟的大發展,如何在農產品的分散供給與大市場集中需求之間建立有效的中介組織,為小農戶走向大市場提供壹個載體,架起壹座橋樑的問題已經迫切地擺在我們面前。……今後,要鼓勵和扶植壹些將農產品的產供銷、種養加結合在壹起的現代企業組織的發展,它們壹方面要能真正代表農民的利益,幫助農民增加收入,另壹方面又能承受市場需求變化的風險。」18 要發展農業的社會化服務體系,就必須在個體農戶經濟的基礎上進壹步發展合作經濟。1995年11月7日,杜潤生在供銷社改革理論研討會上作的題為《關於供銷社的改革》的講話中說:「制度(指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引者按)的潛力已發揮得差不多了……農村進壹步發展有許多困難……那麼,農村下壹步改革的潛力是什麼?有哪些方面可以改革的方面?我看可以做出的努力是制度創新、組織創新。……壹是土地制度,二是市場制度。進壹步的改革要依靠中間組織的載體,農戶和市場中間組織的載體,這種載體組織中最有作用、最有基礎、最有傳統的就應該是供銷社。」這種中間組織對於進壹步發展農村經濟、提高農民經濟收入意義是十分重大的。他在這篇講話中認為:「我們把現代經營方法、現代貿易方法吸引到農村的目的是什麼?壹是破官商和私商的不正確行為,立的是自我服務的現代方法,這樣就減少了交易成本,擴大了貿易半徑,供求平衡了,波動減少了,從而給農民壹個好的預期。……二是通過服務促使農民能夠較好地配置資源,除害興利,這就是我們的目的。」合作社是各個國家解決農村經濟發展問題普遍採取的壹種行之有效的經濟組織形式,也是中國農村長期以來就存在的壹種經濟組織形式。中國發展農村的社會化服務體系和合作經濟,合作社應該成為主要的切入點。 1995年9月在英國曼徹斯特舉行的國際合作社聯盟100周年代表大會上,通過了「關於合作社特徵的宣言」。這個宣言對合作社的定義是:人們自願聯合、通過共同所有和民主管理的企業來滿足他們共同的經濟和社會需求的自治組織。合作社的基本價值是自助、民主、平等、公平和團結。合作社的原則包括: 1.自願和開放的社員;2.社員的民主管理;3.社員的經濟參与;4.自治、自立;5.教育、培訓和信息;6.合作社之間的合作;7.關心社區。合作社存在於經濟生活的各個部門,可以涉及到我們生活中的各個方面。我們可以從零售合作社購買食品、衣服和其他東西,在信用協會辦理銀行業務,從保險合作社購買保險,等等。它是現實生活中人們根據自己的需要而形成的壹種合作組織,通過它可以給人們的生產、生活帶來許許多多的方便和好處。可以說,自願、平等、合作、互利,是合作社的靈魂,離開了這壹原則,合作社就不再是原本意義上的合作社了。 然而,中國過去的農業合作社並不符合這壹原則。它們並非在農民自願的基礎上成立,農民也沒有退社的自由;它們的內部也不存在社員的民主管理和經濟參与;它們本身也無法做到自治自立,壹切都得聽從上級的權力。所謂的合作社並沒有多少合作的色彩,實際上是壹種集體所有制。還有,中國過去的供銷合作社也不是原本意義上的合作社。它們也並非在農民自願的基礎上成立,而是以國家的力量強製成立起來;它們的內部也不存在社員的民主管理和經濟參与;它們的任務也不是著眼于解決農業產前、產中、產後的社會化服務問題。供銷合作社實際上成了國家計劃經濟體制下為了解決農產品的收購和工業品的銷售問題而存在的壟斷性的官方商業機構。「這種合作社(指農村的供銷合作社——引者注)並不是由農民集資創辦的,幹部也不是由社員選舉的,盈利也不向社員分紅,實際上是國家投資創辦並派幹部管理,由中央逐級規定供銷任務(完成任務的可自主經營)的『第二商業部』(或稱『農村商業部』)。」「傳統的概念把集體所有制和合作社所有制混淆起來,這是不確切的。北歐的合作社所有制是由社員集資創辦的,合作社自主經營,盈利全部按股份分給社員,需要擴大再生產時再向社員招股。這種合作社是建立在個人佔有股份、按資分配的基礎上的,中國的集體所有制是建立在大小範圍不同的公有制的基礎上的。」19 中國發展農村合作經濟並非要重新恢複發展集體所有制經濟,而是要發展合作社經濟,兩者有著本質的區別。集體所有制仍然是壹種公有制,仍然存在著與其他公有制經濟壹樣的人們吃大鍋飯、對公有財產不負責等弊端。而合作社卻建立在個人佔有股份、按資分配的基礎上,人們的財產權仍然是明晰的,它既能避免集體所有制所帶帶來的弊病,又能發揮出合作經濟所具有的優勢,因而有著巨大的生命力。 在發展農村的合作經濟中,壹方面是要改革現有的供銷合作社體制,使其真正成為屬於農民自己的供銷合作社。「改革供銷合作社體制的基本點是廢除中共的合作社建立人民的合作社,恢復和加強其組織上的群眾性、經營上的靈活性和管理上的民主性,擴大農民股份和參与經營決策的權利,開拓業務領域,與農民聯合興辦商品生產基地、農副產品加工和流通設施,為農民發展商品生產提供產前、產中、產後系列化服務,使之成為名副其實的農民的集體經濟組織。」20供銷合作社的主體是壹個個的基層供銷合作社,至於上面各級的供銷合作社對基層的供銷合作社只具有行業管理的職能,而不具有所有制上的隸屬關係(供銷合作社是農民自願成立、自己所有的經濟組織,又怎麼能夠成為屬於行業管理部門所有的呢),否則仍將擺脫不了供銷合作社的官辦性質。基層的供銷合作社應該轉變為農民以股份形式參与的、按資分配的、實行民主管理和自治自立的經濟組織,從而能夠發揮出其應有的作用。如果原有的供銷合作社體系已經形成盤根錯節的利益關係而難以觸動的話,就要允許農民可以另起爐灶成立新的供銷合作組織。 另壹方面是要成立農業生產領域的合作社。如果說初級農產品的生產適用農戶經營這壹方式,那麼,農產品的精加工和深加工領域就不再適用這壹方式了。但要提高農業的效益,要增加農民的收入,又必須往這壹方向發展。要解決這壹難題,除了可以採用公司加農戶的模式外,合作社加農戶的模式也可以成為壹種選擇。「我考察過不少西方國家的農牧業生產。他們基本上是以家庭農牧場為基礎,以利益為紐帶,形成各種形式的利益共同體,利益均沾,風險共擔,國家扶持(輕稅、無稅甚至補貼)。這種形式,具有旺盛的生命力,長期活力不衰。其秘訣在於,它的生產是社會化的,但它又是由各個獨立的家庭、個人利益連接而成,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無大鍋飯可吃。」21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西方發達國家這種成功的農業經營模式我們完全可以學習借鑒過來,只要它能夠符合農業生產發展的需要,只要它能夠提高農民的經濟收入水平。 可以說,實現土地的私有化和發展農村合作經濟是從根本上解決中國「三農」問題、實現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壹體兩翼。在發展農村合作經濟中,需要的是給農民以經濟的自由權利,而不是政府進行越俎代庖,組建各種層出不窮的國營的經濟組織;需要的是政府尊重農民「自由結合」的權利,而不是對他們進行行政劃分,組建許多中共所有的「合作社」;需要的是對政府權力進行限制,使它不會去與民爭利,而不是既不把土地的所有權還給農民,又不允許農民自由地發展起經濟合作組織,卻口口聲聲地說要實行壹系列支農、惠農的政策。
壹
長期以來,中共解釋中國歷史的壹個邏輯起點就是:土地的不斷兼并、地主階級的殘酷剝削,這是導致壹次又壹次農民起義的根源,也是中共進行革命、推翻封建主義的道義理由。這似乎成了壹種不可移易的定論,中共的歷史敘述只能從這樣的邏輯起點出發,否則就是資產階級的史觀。然而,進入新時期以來,壹些學者不囿於成見,通過自己的研究發現,這壹理論並不符合中國歷史的真實。歷史敘述壹旦偏離了歷史的真實,從教條的意識形態出發而不是從具體的史實出發,就是唯心史觀而不是唯物史觀了。真正的唯物史觀必須直面歷史而不是遮蔽歷史,真正的唯物史觀必須面對異常複雜的歷史,論從史出,而不是有意地對歷史進行掐頭去尾,以論帶史。 戰國時期,法家在秦國實行「廢井田,開阡陌」的改革,廢除了帶有很強血緣、公社色彩的井田制,建立起了土地私有制。但在皇權專制主義的背景下,這種土地私有制又是十分有限度的,表面的土地私有制的背後又存在著土地國有制,國家可以輕而易舉地限制土地的私有制。「法家壹方面強化國家壟斷,壹方面推行反宗法的『偽個人主義』,實現了周秦之變,建成了極權帝國。因此,極權帝國通常都喜歡發展科層組織,而不喜歡小共同體——如同政治上喜歡官僚制,不喜歡貴族制。……這以後『國有』和『私有』才在小共同體的廢墟上并行不悖地(也就是說,並非『私有』取代『國有』)發展起來。壹方面國家對土地的控制比西周時大大強化,另壹方面原來的宗族公社瓦解成『借父耰鉏慮有德色,母取箕帚立而啐語』的狀態,當然,這種『私有』儘管可以發展到幾乎六親不認的地步,在官府面前卻軟弱無比,實際是『偽私有』而已。」壹我們古代在土地私有制的同時,又始終存在著「授田制」、「均田制」等土地制度,在巨大無邊的國家權力權力面前,農民對土地的所有權是十分缺少保障和不穩定的,國家可以根據統治的需要收回土地或者對土地進行調整。同時,由於專制權力的存在,除了國家對土地私有制的破壞,社會上更經常、普遍地發生的是各種特權者憑藉權力對土地進行巧取豪奪。導致土地兼并的主要因素並非是建立在平等自願基礎上的土地市場買賣行為,而是社會上大量存在的享有特權的「豪強劣紳」的巧取豪奪。在這種權力可以通吃社會資源的社會中,土地私有權受到侵害的不僅是眾多的「平頭百姓」,就是那些無權無勢的「中小地主」也難以逃脫這種土地被兼并的命運。「中國歷史上所謂的『兼并』在本質上並不是經濟行為而是權力行為……按顧炎武之說,當時壹縣之內平民富人即沒有特權的『粗能自立之家』有百名左右,而縉紳『有優免權的官僚及士大夫』中僅最低的生員壹縣即有三百,千人以上亦不罕見。如果壹縣地有十萬頃,則生員要佔去五至九萬頃之多。……這樣的『兼并』就其主流而言,與其說是富民兼并貧民,『大私有』兼并『小私有』,不如說是有權者兼并無權者(包括無權的富民)、權貴兼并平民、統治者兼所有者。」二 中國歷史上頻繁發生的農民起義,其主要原因也不是來自地主階級對農民階級的殘酷剝削,而是來自官府對民間的橫徵暴斂,來自權力階層對農民的「超經濟剝削」。也就是說,農民起義的發生其原因主要是「官逼民反」,主要是官府以及各種的「豪強劣紳」把社會弄得民不聊生,而與那些無權的中小地主對佃農的剝削沒有多大的關係。「它們(指各種『民變』——引者注)或是由朝廷濫用民力(如秦末、隋末、元末)、橫征加派(如明末)引起;或由朝廷嚴厲的國家壟斷、經濟統制(榷茶、博買、海禁、礦禁等)絕民生路而激變;或因官府嚴厲的戶口控制與流民潮發生衝突,包括官府強制遷徒或強制阻遷(封禁、遣返、追逃等)均可激起民變;或由於吏治腐敗、法外敲詐而激成民 變(常與以上三因素疊加)。在『民』的壹方,則與民間組織資源(族姓組織、宗教組織、行幫組織)是否發達相關。非社會因素,如天災與『外患』等也會激發民變。」「這些民變與民間的租佃、雇傭關係,乃至與過去經常被大加渲染的『土地兼并』、尤其是以所謂『土地私有自由買賣』為動因的經濟型『兼并』可以說沒什麼關係。歷史上的民變,尤其是導致改朝換代的大規模民變,沒有壹次是由『佃變』蔓延擴大而來的,它們既不反映租佃制度的發達與否,也不反映主佃關係的好壞,與民間地權的集中與分散也看不出多少相關性。」③甚至連那些對社會巨大危害的「流民」,他們淪為流民的主要原因也並非因為土地被兼并,「貧者無立錐之地」,從而被迫鋌而走險,而是官府的過度剝削使他們能夠生存下去的「血線」被突破了,被逼得沒有活路了。在這種背景下,他們為了能夠生存下去,只能選擇拋棄土地,加入流民的隊伍,用自己的命來與官府進行博弈。「導致大規模『流寇』的社會危機,往往並不表現為很多農民無法獲得土地,而是相反:朝廷聚斂造成的沈重負擔、惡劣的吏治以及種種天災人禍使農民有地不種、棄地而逃,成為所謂『破產農民』(確切地說應該是破產自耕農)。所謂『福字從田』變成了『累字從田』、『受田者與田為仇』、『村野愚懦之民以有田為禍』,『至欲以地白付人而莫可推』,『地之價賤者畝不過壹兩錢,其無價送人而不受者大半』。正因為如此,大規模『流寇』主要爆發在自耕農為主、租佃率較低的地區。」四 20世紀上半葉中國民主主義革命的壹個重要目標就是要打倒封建土地所有制,消除地主階級對土地的壟斷佔有,實現「耕者有其田」。這種革命的前提是地主階級佔有了大部分的土地,廣大農民卻沒有土地或者只有少量的土地,從而受到地主階級的殘酷剝削。然而,當時中國社會的實際情況卻未必如此。「從中國農村看,可分配的土地並不多,地主富農佔有的土地不到50%,而不是壹向所說的70%~80%。直到最近,有幾位學者對民國以來的歷次調查重新做了整理,發現地主佔有的土地,還不到總量40%,其人口約佔5%。」五 因為當時的中國社會仍然沿續著傳統的專制權力結構,官府對社會的橫徵暴斂、豪強劣紳對土地的肆意兼并、特權階層對農民的超經濟剝削等這些傳統社會的痼疾仍然嚴重存在著,再加上當時社會處於不斷的軍閥混戰以及其他各種戰爭的環境之中,政府以及其他各種政治勢力對農村的經濟汲取就變得很重。因此,即使中國這個時期工業化和融入世界市場的進程也為社會提供了上升的通道,但農村經濟仍然處於壹種困境之中,農民的生活仍然普遍處於貧困的境地。這種背景就決定了當時中國最重要的任務就是要進行民主主義革命,廢除專制權力,建立民主政治,並實現國家統壹和民族獨立,為經濟社會的發展掃清上層建築領域的障礙,而不是或者說主要不是進行土地革命,消滅地主階級。 既然如此,為什麼中共還要領導農民進行土地革命,進行土地改革呢?「土地改革使農民獲得土地,但土地改革並不是共產黨壹家的主張,國民黨曾經提倡『耕者有其田』。國民黨後來向封建主義、帝國主義妥協,走向反動,不可能領導農民完成這個民主革命。共產黨領導反帝反封建,使『農民取得土地,黨取得農民』,從而實現農村包圍城市的戰略,打敗國民黨幾百萬的軍隊。」⑥中共是壹個意識形態色彩很強烈的政治集團,建立社會主義社會、實行公有制始終是其奮鬥的方向和目標,因此,它要領導農民進行土地革命和土地改革也是題中應有之義。另壹方面,在中國這壹農民占絕大多數的國家,中共要達到它的革命目標又必須緊緊地依靠農民,因此,它又必須領導農民「打土豪,分田地」,滿足他們的土地要求,從而使他們起來參加革命,支持革命,使革命獲得了最需要的動力和依靠力量。「正是由於土地的稀缺性,需要滿足農民的土地情結,打破地主對土地的壟斷,刺激商品經濟發展,為國家工業化準備條件。」中國人多地少的局面是客觀存在的,農民對土地很強烈的需求也是客觀存在的,所以進行土地改革、實現耕者有其田也有其壹定的合理性。但為什麼要採取激烈的鬥爭手段無償沒收地主的土地,然後再分給無地的農民,而不是像後來國民黨政權退到台灣后實行的「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改革那樣,政府用行政手段對地主的土地進行收購,然後再賣給無地的農民呢?「中共建國后,對於土地改革,擺在中國人面前曾有這樣兩種選擇,壹個是有償徵購,壹個是無償沒收。最後選擇了沒收政策,這是因為中國共產黨的土地改革,既是作為壹項經濟制度的改革,又是作為推進政治變革的壹場階級鬥爭。」「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土地改革,不講政府恩賜,而是要推翻封建統治,樹立農民群眾在農村中的政治優勢,提高農民階級自覺性,發動階級鬥爭,使群眾自求解放,實現『土地還家』。……要粉碎舊的反動派的統治權,代之以人民政權,徹底推翻鄉村的舊秩序,使中國藉以完成20世紀的歷史任務:『重組基層』,使上層和下層、中央和地方整合在壹起。使中央政府獲得巨大的組織動員能力,以及政令統壹等諸多好處。」七中共領導下的土地改革不同於壹般的土地改革,就在於它是無產階級領導的,是中國無產階級革命事業的壹部分,而無產階級革命為著意識形態的目標,就是要進行階級鬥爭的,最終就是要消滅私有制、消滅階級的。然而,從人所擁有的私有財產權的角度看,無償沒收地主的土地、強制消滅地主階級的道義依據又何在呢?記得某位經濟學家曾經說過,我們現在提出要保護私有財產,那麼當初無償沒收地主的土地和其他財產就是合理的嗎?當初地主的私有財產和合法所得可以被無償地沒收,今天中國新掘起的有產者階層所擁有的巨額財產是否也可以被無償地沒收呢?如果認為後者是不應該的,中國人又有什麼理由認為前者就是應該的呢?這段歷史已經發生很久了,已經過了「追訴期」了,無法再對那場運動中的受害者進行補償了,同時中國人也不應該實行以暴易暴,重蹈歷史的復轍,然而,歷史的真相又必須還原,歷史的是非曲直又必須弄清,中共必須還這些受害者以壹個歷史的公道! 二
雖然土地改革剝奪了地主的私有產權和合法所得,從道義上是說不過去的,但土地改革的結果畢竟使廣大農民獲得了土地這壹稀缺資源,極大地調動了他們生產生活的積極性,為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注入了巨大的生機和活力。而且,土地改革結束后,政府又因勢利導,幫助個體農民在自願、互利的基礎上組織起互助組,解決了許多個體的農戶所難以解決的問題。「土地改革初期,適應壹家壹戶『辦不了』或『辦不好』情況,大量出現了變工隊、耕田隊、互助組等多種形式的互助合作組織。他們為軍烈屬代耕,為鰥寡孤獨幫忙。這種互助合作組織的宗旨是『自願結合、等價交換和民主管理』,發展基本上是正常的。應該說,這種形式對當時貧窮落後、生產力極不發達的農村來說還是需要的,對農業生產起了壹定促進作用。」⑧正因為如此,在解放后經濟恢復的三年時間里,農村的經濟社會獲得了很大發展,農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大提高。這些充分說明,土地私有制既符合廣大農民的意願,同時又能夠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私有制適合農業生產發展的要求不僅因為其私有制本身,同時還是由農業生產所具有的特殊性決定的,即農業生產的各個環節都是按照自然季節的順序進行而不是同時展開的,生產者都要學會其中的每壹道環節,無法實行分工協作;而且由於農業生產活動是在土地上分散地進行,難以對生產者進行有效的監督。因此,利益緊密的家庭農戶模式是最適合農業生產發展的壹種模式,這也是為什麼壹些發達國家早已實現農業生產的機械化和規模化了,也還是以家庭農場為主的原因所在。只要執政黨的執政是以人民的意願為依歸,以符合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為準則,就不應該消滅土地私有制,就不應該實行農業集體化。 然而,好景不長,1952年黨中央根據毛澤東的建議,提出了過渡時期的總路線:「要在壹個相當長的時期內,逐步實現國家的社會主義工業化,並逐步實現國家對農業、對手工業和對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同時提出,要適當加快農業合作化的速度。這樣,原來的互助組很快變成了以土地入股、統壹經營為特徵的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雖然文件規定「入社自願,退社自由」,實際上是入社並非自願,退社更不自由。1953年12月中共中央發布了《關於發展農業生產合作社的決議》,明確提出中國農業要走由初級社到集體所有制的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的路子,合作化的步子進壹步加快。1955年夏,毛澤東在《關於農業合作化問題的報告》中尖銳地批評鄧子恢(時任中共中央農村工作部部長)等人是阻礙農業合作化加速發展的「小腳女人」,是「右傾機會主義」,是「壹場階級鬥爭」,這更進壹步助長了已經存在的急躁冒進情緒,高指標、浮夸風大大加劇。「就這樣,在實際工作中把總路線中說的『相當長的時期』變為了『相當短的時期』,把『逐步』變為了『跑步』,快了又快,初級社還未建起來就搞高級社,高級社還未搞起來就搞人民公社。誰慢了誰就是『右傾機會主義』,就是『小腳女人』,並把在速度問題上的不同意見說成是『階級鬥爭』,就要批,就要斗。」就這樣,從1953年下半年到1956年末,在不到三年時間里就在全國範圍實現了農業合作化,農民剛剛得到的土地又被收歸公有了。⑨在農業合作化中,毛澤東與鄧子恢等人的分歧並不在於是否要實行合作化,而在於實行的步驟和速度,即壹方帶有激進色彩,想通過搞運動,快步進入社會主義,而另壹方則相對更為務實,主張要分步驟實施,要把發展速度建立在現實的基礎上,但兩者的方向又是壹致的,即都要對農業實行社會主義改造,都要把土地由私有制變為集體所有制。在當時,根據馬克思主義的經濟觀點實行全盤國有化與計劃經濟的經濟制度在中共內部基本上是沒有多大分歧的,而國家壹旦選擇了這壹發展路徑,即使在具體的策略方面是務實的,由於在總體上違背了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也仍然是要走入死胡同的。 後來,就像其他在經濟上實行馬克思主義的國家壹樣,中國在這條道路上也終於難以為繼了,不得不進行改革,在農村實行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並解散了人民公社。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實行使農民在一定程度上獲得了對土地的經營管理權,在一定程度上調動了生產的積極性,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農村經濟的發展。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實質,在於使農民擺脫了純粹的農奴地位,在一定程度上獲得了對土地這壹基本生產資料的經營自主權,農民在一定程度上獲得了對耕作生產出來的農業產品的支配權。⑩然而,雖然土地分到了農民手中,但由於所有權還是集體的,農民只擁有使用權,集體組織可以隨時根據各種理由收回土地,也根據需要對土地進行重新調整,因此,這種使用權又是十分不穩定的,農民的利益仍然缺少可靠的保障。而且由於農村的治理結構存在著很大的弊病,村民自治難以得到真正落實,在土地調整中農民的利益往往會受到損害。「今天在實行家庭承包制中,農民的土地使用權缺乏制度保障,因為沒有民主,中共的權力不受制約,村幹部任意調整地權事件層出不窮,公然違背土地使用權30年不變的政策。今後如果不能建立民主制度,農民的利益就無法得到充份保障,就無法真正建立以法治為基礎的市場經濟體制。實行民主制度,以法治取代人治,乃是時不可待的事情。」11 「有恆產者有恆心」,只有農民對土地擁有完整的、穩定的產權,他們才能與土地真正產生壹種感情,才能對土地進行長期的精心經營。然而,由於他們對土地沒有所有權,使用權又很不穩定和牢靠,於是就大量地發生對土地的短期行為,比如透支地力、亂伐林木等等。「由於對土地沒有明確的所有權,發生了公地悲劇,大家只管使用,不管維護,地力下降,有機質減少,而且生產積極性不能保護。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政策規定土地承包三十年不變,甚至五十年不變。可是所有權還是模糊的。更準確地講,農民還是沒有對土地的所有權。」12 中國本來就地少人多,然而中國卻還有大量的土地沒有得到有效的開發利用。原因固然很多,但其中重要的壹個就是農民對土地沒有所有權,不願意進行長期的投資和經營。「為了解決和所有權相關的問題,政府當局可說是費盡了心計。再三再四強調承包制不變,延長承包期,又說要加強土地的流轉,又是土地入股,土地可以作抵押,土地可以置換出租,還有小產權制,花樣多得眼花繚亂。但是最根本的所有權問題始終避而不談。而恰恰所有權才是問題的根子。它是繞不過去的。」13 特定的歷史條件使得中國農村的土地變得分散化,這當然不利於土地經營的規模化和集約化,因此,通過市場機制讓土地適當地集中起來也是有必要的,目前提出的土地流轉、土地入股、土地出租等形式也是有意義的。然而,只要土地的所有權問題不解決,這些措施就無法得到真正的落實。壹種財產只有它的所有權是明晰的,它才能按照市場機制形成價格,才能真正地流通起來。在農民對土地沒有所有權的情況下,在土地的流轉中沒有發言權、決定權,往往由政府說了算。近些年來,各地都大量發生了違背農民意願的「霸王硬上弓」式的土地「被流轉」。要是土地流轉大面積鋪開的話,只能導致大量的農民失去土地,造成農村社會的極大不穩定。 進入1990年代后,由於工業化和城市化的加速進行,農村尤其是靠近城市的農村的土地開始被政府大量地徵用。由於農民對土地沒有所有權,政府可以「合法」地收回土地使用權,只需要給農民以少量的經濟補償,土地徵用的成本非常低廉;又由於土地在城市化的過程中升值很快,政府通過土地的出讓可以得到大量的財政收入,因此,各級政府都充滿了賣地的衝動。同時,由於權力不受制約,官員可以在土地轉讓中和開發商進行勾結,從土地轉讓中撈到巨大的好處。這種土地出讓模式壹方面造成了土地資源的嚴重浪費,不利於土地的集約化利用。土地原來就是壹種十分稀缺的要素資源,本來就應該得到集約化利用。但要達到這壹目的,就要求土地的產權十分明晰。只有土地的產權明晰,才能按照市場機制形成價格,才能反映土地的稀缺性,使土地得到集約化利用。然而,由於我國的土地是國有的(或者集體所有),土地的產權十分不明晰,再加上政府的權力沒有受到限制,因此,在土地的出讓中不可避免地出現了許多尋租行為,導致土地的嚴重浪費現象。這種土地出讓模式另壹方面產生了大量的失地農民。「到新世紀,全國失地農民在4000萬到5000千萬之間,每年還要增加200多萬。他們『務農無地,上班無崗,低保無份』,生活十分艱難。在壹級市場上,徵用農民的土地用的是計劃經濟手段,只按幾年的產量支付地價,不考慮農民以後的發展和養老、醫療保障;在二級市場上,完全按市場經濟原則交易,壹畝地賣幾十萬、上百萬元。而有些地方征地費使用不當、甚至落入某些幹部手中。在征地過程中,難免有官商勾結私分土地之肥的腐敗現象。」14 在工業化和城市化的過程中,農村土地被徵用也是不可避免的現象,而且這對農民來說也未必就是壞事。如果農民對土地擁有所有權,他們就可以因為土地的升值從中得到很大的收益,就可以為自己失地以後留下壹筆重要的資產。但由於他們對土地沒有所有權,就不能從中得到應有的好處,這好處都進入到政府的財政以及官商的囊中,從而使社會產生了嚴重的兩極分化,給社會製造巨大的矛盾和衝突。 在這些年工業化和城市化的浪潮中,中國每年耕地都以驚人的速度減少,每年因為土地徵用而產生的社會衝突和群體事件不計其數。因此,改變現有的土地制度、實行土地私有化,對於中國人而言已經是壹件迫在眉睫的事情了!
三
中國先秦時期的壹位思想家慎子說過:「今壹兔走,百人逐之,非壹兔足為百人分也,由未定。由未定,堯且屈力焉,而況眾人乎?積兔滿市,行者不取,非不欲兔也,分已定,分已定,人雖鄙不爭。故治天下及國,在乎定分而已矣。」「物」在任何時代都是稀缺的資源,如果沒有對它進行「定分」,明晰它的所有權,就會引起人們對它的爭奪,社會就會進入「叢林法則」:誰能得到它就要看誰的拳頭大。然而,這種靠強力維持的佔有又是極不穩定的,因為力量的對比極易發生變化,從而使社會處於壹種衝突不斷、以暴易暴的惡性循環之中。因此,確立物的所有權是人類社會發展進步的最基礎性的制度安排。然而,公有制卻是對這壹制度的破壞。公有制名義上是人民對財產共同所有(此處所討論的公有制是指全民所有制意義上說的,集體所有制不包括在內),實際上由於財產的產權是模糊的,所有者是缺位的,人民作為壹個虛置的集合體無法行使具體的所有者權利,這就決定了這種共同所有隻是壹種虛置的共同所有。因此,公有財產中普遍出現的無人負責、假公濟私的行為也就不足為怪了,人人所有的結果只能是人人對財產都不負責任,人人都在挖社會主義的牆角,「外國有個加拿大,中國有個『大家拿』」,這句民間流傳的詼諧的順口溜可謂說到了要害。
財產要明確它的所有者,土地作為最基礎的財產又尤其需要明確它的所有者。中國憲法中規定,城市土地為國家所有,農村土地為集體所有。雖然農村集體名義上擁有土地的所有權,但土地卻不能轉為建設用地,而國家卻可以「依法」對土地進行徵用,然而再轉為建設用地。產權是包括所有權、經營、收益權、轉讓權在內的完整權利,少了其中的壹項就不是完整的產權了。因此,這種土地集體所有也只是有名無實的,實質是還是國家所有。這種土地制度的出發點或許是為了消除土地私有制的弊病,是為了人民群眾的共同利益,然而,卻正是這種土地制度嚴重地侵害了人民群眾的財產,剝奪了人民群眾的利益。在大量的農村土地徵用和開發中,獲益最大的是權力和資本,而廣大農民卻只能在得到微不足道的經濟補償后淪為失地農民。有人認為,中國之所有要實行土地集體所有的制度,按照中共的說法,是為了使農民有壹個可靠的生活保障,然而,卻正是這種土地制度使他們失去了生活保障。在壹個公民社會,國家首先要保護公民的財產權利,使他們擁有實現自己財產的機會和自由,讓他們自己去發展,自己去負責,然後再對那些缺乏在市場上的競爭能力的特殊群體實行必要的保障。讓公民擁有財產的自由權利,這不僅是充分激發社會的活力和創造性、實現社會長遠發展的不二法門,也是實現個人獨立自由的必經之途。公民的財產權是公民社會的基石,也是民主政治的基石。不把財產尤其是土地財產的自由權利還給人民卻又宣稱要建立公民社會,這如果不是有口無心,也是緣木求魚。所以,蘇聯解體后,俄羅斯政府所做的第壹件事情就是實行土地私有化。
然而,在中國實行土地私有化又不是壹件輕而易舉的事情,而是要面臨著叢叢的阻力,其中既有意識形態和思想觀念上的阻力,更有既得利益上的障礙。
首先是意識形態上的阻力。「城市土地國家所有」、「農村土地集體所有」這是在中國憲法有明文規定的,也是長期以來形成的壹種根深蒂固的意識形態。執政黨是人民利益的最忠實代表,人民的意願只有通過國家才能實現。經濟上的國有制就是基於這樣的邏輯的。然而,在現實中沒有經過人民授權而取得政權的中共不過是壹個利益集團,不可能代表最廣大人民的利益,由執政集團通過國家控制社會的資源和財產,只能導致權貴資本主義,人民的利益非但無法實現而且會反遭剝奪。在現代政治理論中,國家是公民為了保護自己的自由權利、以契約的方式讓渡自己的壹部分權利而成立的權力機構,它要對人民負責,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履行公共管理的職能,保護人民的自由權利。從這個意義上說,國家又怎麼能夠去消滅公民的私有財產,把社會資源和財產控制在自己的手裡呢?中國憲法規定,農村土地是集體所有。既然是集體所有,村集體就應該對所屬的土地擁有完整的權利,就應該有權決定土地是繼續合下去還是把它給分了。所以,歸根到底問題還在於農村的土地並非真正的集體所有,實質上還是國家所有,目前土地徵用中所引發的壹系列問題,就來自於這兩者的衝突,而要解決這些問題,要改變的不是前者而是後者。農村的土地實行私有化並不存在憲法上的障礙,何況憲法也是可以進行修改的。
其次,是壹些觀念認識上的誤區。「土地私有化會加劇貧富分化,造成社會不安定」,這是最常聽到的壹種對實行土地私有化后的擔心。這種擔心表面上看是有不無道理的,實際上卻不符合市場經濟的運行規律。「如果土地按現有的使用權私有化,變成完全的私有權,當然不會加劇貧富分化,因為目前土地使用權的分配相當平均。因此私有化只會去掉村幹部定期按人口變化調整土地分配的特權,因而減少此特權引起的貧富分化。……如果土地所有權完全私有化了,農民將成為自由民,若農民要棄農進城,或從事它業,他可以賣掉土地,不但有壹筆收入,而且有壹筆資本,因此他進城時是有錢人,而不是盲流。特別是,可自由買賣的土地比不可自由買賣的同樣土地市價高得多,土地私有化只會使現在相對貧窮的農民變得更富,君不見,台灣的很多農民比城裡人富,就是因為他們有大塊土地完全的所有權。」15 中國目前在城市化和工業化進程中,壹方面土地資源十分稀缺,另壹方面卻又有大量的土地沉睡在那裡,沒有得到有效的開發和利用。這種離奇的局面之所以會出現,就是因為土地的所有權沒有明確下來,土地都由國家控制著,政府作為土地所有者壟斷著土地資源,控制著土地的供應量,製造出了壹個又壹個的「地王」。只要明確了土地的所有權,真正建立起土地的市場流通機制,這壹問題也就迎刃而解了。由於土地資源總是稀缺的,而且會越來越稀缺,所以只要明確了土地的所有權,建立起土地的自由交易制度,土地的稀缺性就會立即反應到土地價格上,土地所有者的土地資產價值就會很快地升值起來。土地的所有權明確了,土地里蘊藏著的巨大財富就會充分地涌流出來。同樣的道理,只要農民獲得了對土地的完整產權,他們就可以自由地處置自己的土地,或者進行長期的投資,或者租賃給別人經營,或者賣掉土地進城。可以說,把土地所有權問題解決了,壹直困繞于中國的「三農」問題也就解決了大半了。
另壹個擔心是土地私有后農民會坐吃山空,把土地賣光,從而使生活失去了壹個穩定的保障。懷有這種擔心的論者對農民朋友的同情之心值得肯定,但他們卻犯了壹個錯誤,即把自己都當作了「大人」,而把廣大農民都當作了「小孩」。人都是具有經濟理性的動物,只要具有在市場上做出自由選擇的權利,他就壹定是遵循著「以最小的投入換取最大的產出」的經濟理性原則。這些論者在經濟理性上的能力並不高於廣大的農民,當然也不低於他們,都是壹樣的「經濟理性動物」。在擁有對土地完整的產權、土地可以自由交易的情況下,只有農民他們自己最清楚應該如何對待自己的土地:是在土地上進行長期的投資,是把土地租賃給他人,還是把土地賣掉進城,等等;只有他們自己最清楚如何才能從土地上獲得最大的收益,最大程度地實現自己的經濟目標,並不需要別人給他們出什麼主意,何況別人並沒有像他們那樣親自面對具體的市場環境,面對自己的具體情況和問題,出的往往還是餿主意呢。「也就是說,所有的制度設計都要圍繞這樣的基本原則:農民自己比官員更會對自己負責,他們比官員更知道做什麼以及怎樣做,才能對自己、對後代更好。把土地權給他們以後,他們比任何人更清楚應該怎樣支配使用自己的地,賣還是不賣、賣多少、以什麼價格賣。」 16
再次,農村土地私有化面臨著巨大的既得利益上的障礙,而且這是主要方面的原因。中國之所以實行土地國有(或者集體所有)的制度,這與中國所實行的政治制度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繫。就像民主政治要建立在公民的財產自由權利的基礎之上、政治的民主化必須要以公民財產權利的擴大作為支撐壹樣,我國目前實行的這種高度集權的政治體制也相應要求把社會的資源和財產牢牢地控制在國家手中,公民財產權利的擴大必然要求這種高度集權的政治要縮小它的邊界。中國現有的這種土地制度與現有的這種政治體制正是事物的壹體兩面。這種高權集權的國家由壹個政治集團壟斷著權力,因此,社會的資源和財產實際上又是由這個政治集團控制著,從而形成了巨大的既得利益集團。這個既得利益集團通過現有的土地制度控制了土地這壹命脈資源,要改革這壹制度必然要極大地損害他們的既得利益,從而必然要遭到他們的強烈抵制。因此,要改變這種現狀,就必須進行政治體制改革,使政府的權力受到限制,建立起正常的社會利益博弈機制,使既得利益集團無法再壟斷社會的資源和財產。
然而,中國某位經濟學家在壹篇文章中寫道:「解決農民的土地收益被社會強勢利益集團侵佔的最有效辦法是兩個,壹個是落實憲法『農村土地村民集體所有』,國家還土地權給村集體,另壹個是通過提高農民的組織化程度、擴大農民的民主政治權力,讓農民能自己保護自己。如果沒有這兩條,土地私有化只會使農民更加弱勢;有了這兩條,土地私有化還有多大的意義呢?」他還在文中提出了壹個問題:「任何壹種制度的建立,都有其相應的制度建立必要的環境條件,在權力集團化、個人化、私有化的農村社會裡何以公正的推行土地私有化?」他認為:「如果國家允許農村土地私有化,很多幹部會在壹夜之間成為大地主,很多農民很快會成為無地遊民,我們為什麼要把中國農村社會拖回到上個世紀的30年代呢?在上個世紀30年代失去土地的農民只有3億多,現在,如果只要允許出現30畝的地主,也就是壹戶兼并三戶的土地,將有6億多農民成為無地遊民。壹個國家有世界1/9人口的無地遊民,那將是壹個什麼樣的局面啊!」17 應該說,他的這種觀點對於土地私有化的改革思路是壹個很有價值的提醒,他所道出的那些隱憂也確實不是危言聳聽。在中國現有的政治環境下,倉促進行農村土地的私有化,改革的最大受益者確實很有可能不是廣大農民,改革的主要成果很有可能會掉入各級掌權者的腰包。從中國的現實政治狀況出發,在進行土地制度改革之前,要先進行政治體制改革,使政府的權力受到限制,使農村的治理結構得到改善,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改革在公平、公正的基礎上進行,否則,由不受制約的權力主導改革的結果往往是各級掌權者紛紛成為大地主;從中國現實的政治狀況出發,在進行土地制度改革之前,首先要做的誠如這位經濟學家所言是「這兩條」,有了「這兩條」農民利益就能得到有效的保護,沒有「這兩條」則相反。但所有這些並不能證明在農村不需要實行土地私有化。在農村土地真正集體所有、農民的各項民主權利得到實現以後,也仍然要面臨土地私有化這壹課題,決定農村土地是否要私有化的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是農民的自由選擇權利。因此,他的這些觀點如果可以理解為如何才能更順利地推行土地制度改革、如何才能把土地私有化的準備功課做得更加紮實的話,我是認同的;而如果因此認為就可以迴避土地私有化這壹課題,我則不敢茍同。 四
中國農村的土地制度要進行改革,要使農民獲得對土地的完整產權,同時,農村的合作經濟也要大力發展起來。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實行,恢復了農民對土地的經營管理權和收益處置權,極大地調動了他們的生產積極性,促進了農村經濟的大發展。然而,這種分散的家庭經營模式同時也存在著壹些弊端,限制了它的進壹步發展。在商品經濟的環境中,農戶要面向市場開展經營活動,要進行社會化的生產。他們要了解市場上的各種信息,生產原料要通過市場的渠道購買進來,生產出來的產品也要通過市場的渠道銷售出去。但是當他們作為個體農戶從事這些活動時,又存在著許多難以克服的困難:個體農戶難以及時地得到充分的市場信息,以指導它們的生產活動,這就使生產具有壹定的盲目性;個體農戶在市場上討價還價的能力很弱,在市場的談判中處於不利的地位,往往只能被動地成為價格的接受者;個體農戶缺乏農產品的深加工能力,而農業要往更高層次發展,農民的收入要進壹步提高,又必須朝著這壹方向發展。因此,中國在恢復家庭經營的同時,農業生產的社會化服務體系也要及時相應發展起來,否則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制度優勢就會慢慢釋放完,農業和農村就會缺乏發展的後勁。「中國壹些大宗農產品這些年來買難、賣難交替出現的情況表明,隨著農村商品經濟的大發展,如何在農產品的分散供給與大市場集中需求之間建立有效的中介組織,為小農戶走向大市場提供壹個載體,架起壹座橋樑的問題已經迫切地擺在我們面前。……今後,要鼓勵和扶植壹些將農產品的產供銷、種養加結合在壹起的現代企業組織的發展,它們壹方面要能真正代表農民的利益,幫助農民增加收入,另壹方面又能承受市場需求變化的風險。」18 要發展農業的社會化服務體系,就必須在個體農戶經濟的基礎上進壹步發展合作經濟。1995年11月7日,杜潤生在供銷社改革理論研討會上作的題為《關於供銷社的改革》的講話中說:「制度(指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引者按)的潛力已發揮得差不多了……農村進壹步發展有許多困難……那麼,農村下壹步改革的潛力是什麼?有哪些方面可以改革的方面?我看可以做出的努力是制度創新、組織創新。……壹是土地制度,二是市場制度。進壹步的改革要依靠中間組織的載體,農戶和市場中間組織的載體,這種載體組織中最有作用、最有基礎、最有傳統的就應該是供銷社。」這種中間組織對於進壹步發展農村經濟、提高農民經濟收入意義是十分重大的。他在這篇講話中認為:「我們把現代經營方法、現代貿易方法吸引到農村的目的是什麼?壹是破官商和私商的不正確行為,立的是自我服務的現代方法,這樣就減少了交易成本,擴大了貿易半徑,供求平衡了,波動減少了,從而給農民壹個好的預期。……二是通過服務促使農民能夠較好地配置資源,除害興利,這就是我們的目的。」合作社是各個國家解決農村經濟發展問題普遍採取的壹種行之有效的經濟組織形式,也是中國農村長期以來就存在的壹種經濟組織形式。中國發展農村的社會化服務體系和合作經濟,合作社應該成為主要的切入點。 1995年9月在英國曼徹斯特舉行的國際合作社聯盟100周年代表大會上,通過了「關於合作社特徵的宣言」。這個宣言對合作社的定義是:人們自願聯合、通過共同所有和民主管理的企業來滿足他們共同的經濟和社會需求的自治組織。合作社的基本價值是自助、民主、平等、公平和團結。合作社的原則包括: 1.自願和開放的社員;2.社員的民主管理;3.社員的經濟參与;4.自治、自立;5.教育、培訓和信息;6.合作社之間的合作;7.關心社區。合作社存在於經濟生活的各個部門,可以涉及到我們生活中的各個方面。我們可以從零售合作社購買食品、衣服和其他東西,在信用協會辦理銀行業務,從保險合作社購買保險,等等。它是現實生活中人們根據自己的需要而形成的壹種合作組織,通過它可以給人們的生產、生活帶來許許多多的方便和好處。可以說,自願、平等、合作、互利,是合作社的靈魂,離開了這壹原則,合作社就不再是原本意義上的合作社了。 然而,中國過去的農業合作社並不符合這壹原則。它們並非在農民自願的基礎上成立,農民也沒有退社的自由;它們的內部也不存在社員的民主管理和經濟參与;它們本身也無法做到自治自立,壹切都得聽從上級的權力。所謂的合作社並沒有多少合作的色彩,實際上是壹種集體所有制。還有,中國過去的供銷合作社也不是原本意義上的合作社。它們也並非在農民自願的基礎上成立,而是以國家的力量強製成立起來;它們的內部也不存在社員的民主管理和經濟參与;它們的任務也不是著眼于解決農業產前、產中、產後的社會化服務問題。供銷合作社實際上成了國家計劃經濟體制下為了解決農產品的收購和工業品的銷售問題而存在的壟斷性的官方商業機構。「這種合作社(指農村的供銷合作社——引者注)並不是由農民集資創辦的,幹部也不是由社員選舉的,盈利也不向社員分紅,實際上是國家投資創辦並派幹部管理,由中央逐級規定供銷任務(完成任務的可自主經營)的『第二商業部』(或稱『農村商業部』)。」「傳統的概念把集體所有制和合作社所有制混淆起來,這是不確切的。北歐的合作社所有制是由社員集資創辦的,合作社自主經營,盈利全部按股份分給社員,需要擴大再生產時再向社員招股。這種合作社是建立在個人佔有股份、按資分配的基礎上的,中國的集體所有制是建立在大小範圍不同的公有制的基礎上的。」19 中國發展農村合作經濟並非要重新恢複發展集體所有制經濟,而是要發展合作社經濟,兩者有著本質的區別。集體所有制仍然是壹種公有制,仍然存在著與其他公有制經濟壹樣的人們吃大鍋飯、對公有財產不負責等弊端。而合作社卻建立在個人佔有股份、按資分配的基礎上,人們的財產權仍然是明晰的,它既能避免集體所有制所帶帶來的弊病,又能發揮出合作經濟所具有的優勢,因而有著巨大的生命力。 在發展農村的合作經濟中,壹方面是要改革現有的供銷合作社體制,使其真正成為屬於農民自己的供銷合作社。「改革供銷合作社體制的基本點是廢除中共的合作社建立人民的合作社,恢復和加強其組織上的群眾性、經營上的靈活性和管理上的民主性,擴大農民股份和參与經營決策的權利,開拓業務領域,與農民聯合興辦商品生產基地、農副產品加工和流通設施,為農民發展商品生產提供產前、產中、產後系列化服務,使之成為名副其實的農民的集體經濟組織。」20供銷合作社的主體是壹個個的基層供銷合作社,至於上面各級的供銷合作社對基層的供銷合作社只具有行業管理的職能,而不具有所有制上的隸屬關係(供銷合作社是農民自願成立、自己所有的經濟組織,又怎麼能夠成為屬於行業管理部門所有的呢),否則仍將擺脫不了供銷合作社的官辦性質。基層的供銷合作社應該轉變為農民以股份形式參与的、按資分配的、實行民主管理和自治自立的經濟組織,從而能夠發揮出其應有的作用。如果原有的供銷合作社體系已經形成盤根錯節的利益關係而難以觸動的話,就要允許農民可以另起爐灶成立新的供銷合作組織。 另壹方面是要成立農業生產領域的合作社。如果說初級農產品的生產適用農戶經營這壹方式,那麼,農產品的精加工和深加工領域就不再適用這壹方式了。但要提高農業的效益,要增加農民的收入,又必須往這壹方向發展。要解決這壹難題,除了可以採用公司加農戶的模式外,合作社加農戶的模式也可以成為壹種選擇。「我考察過不少西方國家的農牧業生產。他們基本上是以家庭農牧場為基礎,以利益為紐帶,形成各種形式的利益共同體,利益均沾,風險共擔,國家扶持(輕稅、無稅甚至補貼)。這種形式,具有旺盛的生命力,長期活力不衰。其秘訣在於,它的生產是社會化的,但它又是由各個獨立的家庭、個人利益連接而成,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無大鍋飯可吃。」21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西方發達國家這種成功的農業經營模式我們完全可以學習借鑒過來,只要它能夠符合農業生產發展的需要,只要它能夠提高農民的經濟收入水平。 可以說,實現土地的私有化和發展農村合作經濟是從根本上解決中國「三農」問題、實現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壹體兩翼。在發展農村合作經濟中,需要的是給農民以經濟的自由權利,而不是政府進行越俎代庖,組建各種層出不窮的國營的經濟組織;需要的是政府尊重農民「自由結合」的權利,而不是對他們進行行政劃分,組建許多中共所有的「合作社」;需要的是對政府權力進行限制,使它不會去與民爭利,而不是既不把土地的所有權還給農民,又不允許農民自由地發展起經濟合作組織,卻口口聲聲地說要實行壹系列支農、惠農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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