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建立的土地制度存在嚴重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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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建立的土地制度存在嚴重的弊端

帖子左翼反共人士 » 2018年8月2日

作者 王維洛

壹、中國的房地產制度跟西方國家不同


中國土地使用權的最長使用年限是七十年。那麼壹處房地產的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還剩壹年,這處房地產的價值是多少?壹年之前,這處房地產的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還剩兩年,這處房地產的價值又是多少?然後依次向後推,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不斷增加,壹直到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到七十年。這是怎麼樣的壹條曲線?



二、中國人對新財政部長關於收取房地產稅文章的關注,遠遠超出對習近平在十九大上的政治報告關注



最近,中國最熱門的話題不是習近平在十九大上的政治報告,也不是習近平思想(省略中間所有的定語)的歷史地位,而是新財政部長關於徵收房地產稅的消息,特別是肖捷關於徵收房地產稅的三句話:「立法先行、充分授權、分步推進」。徵收房地產稅是壹個繞不過去的話題,中國人的錢袋子,賴以生存的家庭和中國社會都會因徵收房地產稅而發生劇烈動蕩。



筆者不是學歷史的,但是知道,歷朝歷代,凡有新人登位掌握大權,便會在稅收上採取讓利於民的措施,讓百姓感受到皇恩浩蕩。政府加重稅賦,那表明是朝廷的錢不夠用了。當今中國政府應該是錢大氣粗,德國《明鏡》雜誌最近壹刊以中國經濟已經成為世界第壹作為封面,以此來提醒西方社會。要是中國政府包括下面各級地方政府的庫房裡是盆滿灌滿的,何必要興師動眾來收取房地產稅?莫非中國政府真的缺錢?莫非在美國申請政治庇護的中國商人郭文貴說的「錢進外國、債留中國」是真的?



三、按照評估值征徵收房地產稅



肖捷,2007年至2013年擔任國家稅務總局局長,2013年至2016年任國務院副秘書長,2016年11月7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經表決任命肖捷為財政部部長,據說肖捷曾在1987年到1989年赴聯邦德國進修,應該對德國的土地制度和房地產稅制度很有了解。德國稅收制度的嚴格和「德國生產」壹樣有名。



十九大后,人民出版社出版了《黨的十九大報告輔導讀本》壹書,幫助全國人民乃至全世界人民去理解習近平的三個多小時的報告。老子《道德經》說:悠兮,其貴言。功成事遂,百姓皆謂「我自然」」意思說:最上等的國君悠哉悠哉,非不得已不輕易發號施令,等事情大功告成圓滿完成了,人民都還不知道這是國君的功勞,反而都覺得說本來就是這樣的。讓幾十個老態龍鍾的政治老人和讓四、五歲的兒童都去聆聽這個三個多小時的報告,都不是「悠兮,其貴言」的高風亮節。



《黨的十九大報告輔導讀本》壹書收編了財政部部長肖捷的文章《加快建立現代財政制度》。加快建立現代財政制度這個話題,好象不是肖捷的專利,2014年6月27日人民日報就刊登了記者採訪前財政部部長樓繼偉的報道,報道名字也叫《加快建立現代財政制度》。樓繼偉指出,建立現代財政制度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立足全局、面向未來提出的重要戰略思想。根據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建立現代財政制度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內容:政府預算制度、稅收制度和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的財政體制。



我國現行財政制度中,存在壹些與現代國家治理、與改革要求不相適應的地方,就是要通過改革,使預算管理體制更加全面規範、公開透明,稅制更加有利於科學發展、社會公平、市場統壹,同時要使中央和地方的事權與支出責任更加相適應。樓繼偉說的加快建立現代財政制度,其重點是政府預算制度的改革。老部長樓繼偉根本沒有提及要徵收房地產稅壹事。



肖捷在《加快建立現代財政制度》的第四章「深化稅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稅體系」中指出:「著力完善直接稅體系。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優化稅率結構,完善稅前扣除,規範和強化稅基,加強稅收征管,充分發揮個人所得稅調節功能。實行代扣代繳和自行申報相結合的征管制度,加快完善個人所得稅征管配套措施,建立健全個人收入和財產信息系統。密切關注國際稅改動態,審慎評估和研判國際稅制發展趨勢,進壹步完善企業所得稅制度。適應經濟全球化發展和「壹帶壹路」建設的需要,加強國際稅收協調,提升我國稅制的國際競爭力。按照「立法先行、充分授權、分步推進」的原則,推進房地產稅立法和實施。對工商業房地產和個人住房按照評估值徵收房地產稅,適當降低建設、交易環節稅費負擔,逐步建立完善的現代房地產稅制度。要圍繞優化稅制結構,加強總體設計和配套實施,推進所得類和貨物勞務類稅收制度改革,逐步提高直接稅比重,加快健全地方稅體系,提升稅收立法層次,完善稅收法律制度框架。」



在這壹大段文字中有兩點很重要,壹是徵收房地產稅的目的;壹是徵收房地產稅的方法。



徵收房地產稅的目的是:「適應經濟全球化發展和「壹帶壹路」建設的需要」;徵收房地產稅的方法是:「按照評估值徵收房地產稅」。



四、房地產稅是最可靠和最可計劃的稅種



德國財政部門認為,與營業稅相反,房地產稅是最可靠和最可計劃的稅種。德國《焦點》雜誌的網站2009年11月27日報道,德國共有3500萬個房地產,其中五分之三是住房房地產,房地產稅收入是113億歐元,平均每個房地產交稅323歐元。德國人口8190萬人,平均每人交地產稅138歐元。如果按1%的稅率計算,德國財政部門做出的房地產總估價為1.13萬億歐元。2014年6月26日中國駐德國大使館經商參處引用路透社報道,2013年底德國房地產總價值達5.5萬億歐元,房地產債務保持在1.6萬億歐元。可見德國財政部門的房地產估價,遠遠低於市場價值。



無論稅率是上海試點的0.4%到0.6%,還是重慶的0.5%到1.2%,無論有多少家庭離散還是重新組合,無論有多少房地產代持還是轉讓,這430萬億的房地產總價值讓世界上任何壹位財政部長都會瘋狂。有人說,只要有「瘋」就可以解決中國最難解決的問題。



五、德國的土地使用權制度



許多中國人以為,西方國家都是實行土地私有制。他們不知道,德國也有和中國壹樣的土地使用權,大約5%的房地產是土地使用權。德國的土地使用權制度叫「ERBBAURECHT」。如果問德國人,這個詞什麼意思,90%的德國人可能告訴妳,沒有聽說過。德國《民法大典》第94條規定,土地上的房屋建築是土地的組成部分,房屋建築從屬於土地,為土地所有權的擁有者所有。根據各個規定,土地和房屋是不可分割的。因此德國的房地產價值評估裏面可以分為土地價值和建築物價值,這兩個價值構成壹個經濟體的價值。



十九世界末二十世紀初,德國經濟高速發展,對建築用地的需求大幅度增加,但是大量土地在教會、地方政府、公司和私人手中,它們又沒有立即建造房屋的願望或者資金,但又不願意或者不能夠(如天主教會)出賣土地,建築用地的供給側發生問題。為了讓這部分土地進入市場,在德國現代土地制度改革派的推動下,於1919年1月15日出台了《土地使用權條例》(ErbbauVO)(2007年11月30日,該條例改為《土地使用權法》(ErbbauRG))。德國的《土地使用權法》第1款規定:土地使用權是可以買賣、可以繼承的、在土地的地上或地下擁有建築物的權力。通過《土地使用權法》,土地上的建築物與土地使用權(稱土地使用權)就構成了和土地所有權相似的權利,可以買賣、可以繼承。通過《土地使用權法》,土地所有者依舊擁有對土地的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擁有者擁有兩樣東西,壹是土地使用權,壹是土地上下的建築物的所有權。兩樣東西合併為壹個經濟體——土地使用權「ERBBAURECHT」。


德國的土地使用權制度和中國的房地產制度基本壹致,也有幾點不同之處:


第壹,(居住用房)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壹般為99年;

第二,土地使用金可以壹次付清也可以分期支付;

第三,(居住用房)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到期后,土地回歸土地所有者,地上的建築物也歸土地所有者,但土地所有者必須支付建築物的賠償。



六、德國土地使用權的價值評估



德國《評估法》規定了房地產價值評估的方法,其中第193條則專門規定了土地使用權的價值評估方法。



與壹般房地產價值評估壹樣,土地使用權的價值評估也可以分為土地價值和建築物價值的評估,但是情況比較複雜,比如建築物的剩餘使用年限與土地使用權的剩餘使用年限不壹致的問題,土地出讓金的高低與土地市場價格以及房地產利率的關係。



簡單地說,建築物價值部分,與壹般土地所有權中的建築物價值部分差別不大,大的影響可能來自賠償價格的高低;土地價值部分,可以分三種情況,土地價值部分為零;土地價值部分為正;土地價值部分為負。但是有壹點是十分明確的,德國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價值部分中不包括土地出讓金所形成的價值部分和土地回歸土地所有者時的土地剩餘價值部分。當土地出讓金等於土地市場價格乘以房地產利率時,土地價值部分為零,德國土地使用權的價值就僅僅等於建築物的價值。



在德國,壹處用於住房目的的房地產的價值中,土地價值佔小部分,壹般佔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三十,有的房地產中的土地價值所佔比例可能會更高,但只是個案。


而中國的所謂房地產市場價格中的60%至90%則是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中國房地產總市值430萬億,其中的60%至90%是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只有40%至10%是建築物的價值。如果按照德國《評估法》的方法來估價,肖捷期待的房地產稅收入就要減少大部分。要等瘋,它也不會來。



七、《中國物權法》的弊端



《中國物權法》的最大缺陷之壹就是沒有對建築物的賠償做出法律規定。



中國土地使用權的使用期限最長為七十年。土地使用權到期之後,土地上建築物的所有權要換主了,建築物的所有權不再歸原土地使用權擁有者所有,而是歸國家所有。



《中國物權法》對建築物的賠償沒有做出規定,就是說,不用賠償。在土地使用權到期之後,土地使用權擁有者失去建築物的所有權,對於土地使用權擁有者來說,他曾經所擁有的房地產價值為零。所以建築物的價值是處在壹個連續遞減的過程中,從X到零的連續遞減的過程中。這就和房地產稅是最可靠和最可計劃的稅種這個認識背道而馳了。


所以在文章的壹開始就提出的問題,到這裏得到了回答。



《中國物權法》沒有對建築物的賠償做出法律規定,這就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憲法》第十三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



至於《中國物權法》的其他最大缺陷是對是否可以延長土地使用權的使用期限,延長的使用期限是否有年限規定,延長土地使用權的使用期限是否需要繳納新的土地使用金,如果需要繳納新的土地使用金,需要的繳納新的土地使用金和已經繳納的土地使用金的比例是多少等等。這裏就不再展開討論。



由於《中國物權法》的缺陷,中國政府不能「依法」收取房地產稅。



八、結束語



德國現代土地制度改革派和美國的亨利 橋治,主張均地權,只是他們使用的措施比較平和,在土地私有製為主的德國,引進土地使用權,增加建築用地的供給,壓低地價,使收入低的人群也可以擁有自己的房地產。



不忘初心,是習近平喜歡說的話。中國共產黨成立后最成功的壹句口號就是「打土豪,分田地」。分田地,這是初心。中國人民跟著共產黨把土豪都打倒了,但是初心丟了。中國1982年修改憲法,將城市土地歸為國家所有,進行了壹場針對於全國公民的無聲革命,且中國政府在這場革命中,對於由於憲法修改而喪失土地所有權者未給予市場價格的賠償,所以這個革命不具有合理性。直至今日,分田地的初心已經不知道忘在什麼地方了。


馬克思教導說,土地沒有價值。中國的改革開放,拋棄了馬克思土地沒有價值的理論,利用對土地的國家壟斷,使得土地價格和土地使用金的價格不斷瘋狂高漲,土地部門跟房地產行業成為掠奪國民儲蓄的工具。



由於《中國物權法》的缺陷,中國政府不能依法徵收房地產稅;由於土地出讓金占房地產市場價格的60%至90%,中國政府不應徵收房地產稅;因為中國老百姓為購置房地產背上的債務太沈重,中國政府不應徵收房地產稅;因為習近平的新班子剛上台,中國政府也不應徵收房地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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