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農民普遍貧窮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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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農民普遍貧窮的根本原因
作者 中國網友
人類把自己生活的星球稱為「地球」,儘管這個星球的表面大部分被水復蓋。這是因為,水不是懸在空中的,它也是以地為依託的。地者,土也,土地是人類生存最基本的物質基礎,領土是構成國家的基本要素之壹,領空和領海是領土向空中和海上的延伸。土地對於人類的重要性可想而知。
古人云:「地者,政之本也,是故地可以正政也。」土地是政權的根本,只有正確的土地政策才可以鞏固政權,可見土地對於政權是多麼的重要。
馬克思視經濟為人類社會存在和發展的物質基礎,農業為國民經濟的基礎,因此農業就成了社會存在和發展的第壹層基石。土地對於農業來說,更是須臾不可離開的物質基礎。
因此,管理好土地,制定好正確的土地制度,就成了任何壹個政權必須慎重考慮的重大原則問題。
土地有以下三大特點:
第壹個特點是固定性。何為固定性?表現在兩個方面:壹是土地是固定在確定的空間、固定在壹定的位置上的,是不可移動的、移動不了的;二是它的面積和體積是固定不變的,不會增加,也不會減少。無論是整個地球上的全部土地,還是某壹塊土地,都是如此,毫無例外。
第二個特點是雙重所有性。自從國家產生以後,地球上可利用的土地基本上被瓜分完了,成為「領土」。當然還有沒被瓜分的土地,如南極洲和北冰洋及公海下的土地,那是人類的共同財產,目前還不歸哪個國家所有。這裏所說的雙重所有,是指在壹國之內的國土的所有權,它壹方面確定為這個國家所有,其他國家不得侵佔。這是就國與國之間的關係來說,國界是界限分明的。儘管還存在著領土爭端,但絕大部分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已經基本確定下來。這是第壹層次上的所有權。
第二層次上的所有權是指在壹國之內土地歸誰所有問題。這個問題很複雜,在歷史上呈現不同的情況,有壹個發展過程。遠古時期雖然沒有國家,但氏族部落也有壹定的地盤,養活壹個人大約需十平方公里的土地。只是由於那時人口稀少、地域廣闊,又靠採集、狩獵、捕撈維持生計,所以對土地的固定要求並不強烈,基本上處於遊牧狀態。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養活壹個人僅需壹平方公里的土地,飼養家禽后又縮小為半平方公里。到了現代,由於科學技術的發展,僅需壹畝地就可以了。在中世紀,國土中的耕地和宅基地歸本國內的國民私人所有,歸自家所有的土地具有佔有、使用、收益、處置等全部權能;除自耕農外還有佃農,在租佃關係中土地和勞動力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發生了分離。到了近現代,由於生產力的發展提高,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被打破,商品經濟(市場經濟)逐漸發展起來,生產主要不再是為了自家食用,而是為了給社會提供使用價值、自己得到交換價值——利潤和貨幣。土地集中佔有使用進行協作生產就成了經濟發展的必然選擇,於是出現了富農和租地農場主,以及僱農和農業工人。
馬克思預測,私有制必然被社會所有制所取代,但並不消滅個人所有制,「而是在資本主義時代的成就的基礎上,也就是說,在協作和對土地及靠勞動本身生產的生產資料的共同佔有的基礎上,重新建立個人所有制」(馬克思《資本論》第壹卷1972年版832頁)。但是,這種社會所有採取什麼樣的具體形式,根據馬克思的設計,它必須是壹種國有化前提之下的社會佔有,而這個國有化中的國家必須堅持共產黨的領導,所以馬克思主義所設計出來的所有制在共產黨統治的國家的實踐中成了國家所有制,實際上也就是政府權貴的私有制。那麼不否定個人所有制的社會所有制,是否真的存在?是否已經出現了呢?它確實已經出現了,那就是股份公司。股份公司在原始個人所有權的基礎上滋生出壹種新的所有權——法人所有權,實現了真正的社會佔有。國際資本市場的建立,跨國公司的出現,使得這種社會所有制突破了國家界限,成為名副其實的真正的社會所有制。但這種社會所有制並不否定個人所有制,而是在保留個人所有權的前提下建立起來的,把個人所有和社會所有巧妙地結合了起來。土地屬於不動產,在主權和個人所有權不變的基礎上,外國組織或個人也可以租用使用權,從事農業生產。
遺憾的是,共產黨通過暴力革命建立的所謂社會主義國家卻沒有走這條道路,而是用國有制和集體所有制冒名頂替了社會所有制。在中國,則是通過土地改革不但消滅了封建地主,而且把進行資本主義經營的富農也消滅了,形成了個體自耕農壹統農業經濟的局面,但這絕不是民主革命的任務。平均地權,實現耕者有其田,這是古已有之的思想。但是,封建土地佔有制度絕不是任何人主觀創造的,而是隨著生產力的逐步提高歷史長期發展的結果,有其歷史合理性。因此,平均地權實現耕者有其田決不能採用剝奪的辦法,只能採用贖買的辦法。當然,平均地權實現耕者有其田以後,隨著生產力的提高仍然需要把土地集中使用,進行資本主義的集約化經營,才能滿足社會發展的需要。得到土地的農民出租土地(土地入股),然後到農場里去做工,這樣壹方面能夠更大地發揮土地的效用,挖掘土地的潛力,提高農業勞動生產率;另壹方面,農民不但可以得到財產性收入,而且還可以得到工資性收入,有了雙重收入。然而,原社會主義各國幾乎都走了農業集體化的道路,把農民的土地,無論是祖輩遺傳下來的,還是土地改革中分得的,都劃歸集體所有了。中國共產黨在拉攏農民對付國民黨的時候成立了互助組與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在互助組和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時,土地入股還能夠分紅,到了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土地就完全歸公了,不再分紅了。雖然名義上歸集體所有,但事實上農業生產合作社並沒有實際的所有權,從種植計劃到收穫物的處理,合作社都沒有自主權,都必須按政府統壹的計劃進行。甚至直到現在,村集體仍然沒有對土地的處置權。
第三個特點是三種用途——生產資料、生活資料、公用事業。
土地作為生產資料,這是都公認的,沒有分歧意見。不管是農業生產,還是工業生產,或者是第三產業,都不能在空中進行,必須佔有壹定的土地,土地就成了各種生產最基本的生產資料,毫無例外。土地作為農業生產資料,比其他產業更重要,因為它需要大面積的土地從事種養業,而不像二三產業和公用事業那樣需要面積小壹點的土地蓋廠房或辦公室。
土地作為公用事業,如道路、行政事業單位的辦公用地等,都屬於這壹類。這也是社會所需要的,得到公認的。
土地作為生活資料,則是被很多人漠視的,包括壹些政府在內。其實這個問題並不複雜,如同各種生產活動和公用事業不能在空中進行,必須佔有壹定的土地壹樣,任何人都不可能在空中生活,都必須有立足之地、休息之地、生兒養女之地、修養生息之地。民眾住室的宅基地就屬於生活資料。如果說並不是每壹個公民都需要具有作為生產資料的土地的話,那末,作為生活資料的住室宅基地則是任何人不能沒有的,否則他就成了沒有家的流浪漢。家是每壹個人寧靜的港灣,他理應具有壹份屬於自己的宅基地,這是任何組織或個人無權剝奪的。大自然創造了人,同時也給他提供了修養生息的場所——宅基地。正因為如此,所以在社會主義改造過程中並沒有把城鄉民眾的宅基地收歸國有或集體所有。據壹些專家考證,國家並沒有頒布過這樣的文件,並沒有發動過這樣的運動。可是後來糊裡糊塗地也被公有化了,這顯然並沒有法律依據,不能說是合法的。
正是由於在土地所有權上存在著上述種種問題,所以農民對土地的所有權時常被侵犯。侵犯者不是別人,而是政府。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歸集體所有,這是在憲法上早有規定的,政府理應遵照執行。但是,無論在改革開放前,還是在改革開放后,政府侵犯這種所有權的事情卻屢屢發生,這類政策文件壹再頒布。既然歸集體所有,集體就應該具有佔有、使用、收益、處置等全部權能。但是,在實際上,農村集體只有對土地的使用權和部分收益權,始終沒有處置權,然而處置權才是所有權的核心權利。目前中國對耕地的管理,從根本上說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憲法第十條規定: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所有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置等四項權能,缺壹不可,否則就是不完全的所有權,就是對所有權的侵犯、剝奪。對歸集體所有的土地,國家應該制定有關法律,保護其各項權能。但奇怪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卻做出了如下規定:
「第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第十條規定村集體對所有的土地只有「經營、管理」權。
在第十四條規定土地在承包期內進行調整的,以及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須報上級政府「批准」。
對財產所有權的買賣、轉讓,是所有者的壹項重要權能。這樣的規定,就是剝奪了村集體對歸自己所有土地的收益權和處置權。既然土地歸集體所有,承包合同是集體與村民簽訂的,為什麼進行調整時和轉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時還須經上級政府批准呢?政府的手為什麼伸得這麼長呢?難道所有者不知道如何處置自己的財產對自己有利?這種「群氓」觀點豈不是對群眾的最大侮辱嗎?
更為嚴重的是,中國現行的國家根本大法竟然把國民作為生活資料的宅基地也收歸集體所有。第十條規定: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宅基地屬於農民的生活資料,不是生產資料,即便是對農業進行社會主義改造實行生產資料公有化的時候,宅基地也不是公有化的對象,怎麼在現行憲法中做出這樣的規定呢?這豈不是沒收了農民的基本生活資料了嗎?
即便是對耕地的使用權,也受到各種限制,因為在計劃經濟時期土地如何使用,產品如何處置,村集體都沒有自主權,必須遵從政府的統壹計劃,光是通過工農產品的剪刀差就把農民相當壹部分勞動成果掠奪走了,約23萬億。改革開放后,聯產承包責任制也是在得到政府認可后才推廣開的,承包期和十八億畝耕地不許他用都是政府定的,村集體沒有決定權。政府徵用歸集體所有的土地,不但不都是為了公共事業,而且政府通過低價徵收所有權、高價出賣使用權從中獲得巨大利益,成為地方政府主要的財政來源,約佔百分之五十左右。由此造成的兩千多萬新「三無」(無土地、無社會保障、無工作)對象,成為發生社會動亂的主要群體。政府濫用徵用權,實際上變成了壹種買空賣空、投機倒把的不當行為。如海南,從集體徵用土地每畝只給幾萬元的補償,壹轉手賣給開發商高達70萬元,土地收入占財政的58%。全國2010年地方土地財政收入兩萬七千億,佔地方財政的百分之五十。土地差價轉嫁給購房者,其中40%歸開發商所有,60%歸地方政府所有。這才是形成房價畸高的壹個主要原因。由此形成的高房價使群眾望而生畏。
然而奇怪的是,從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對此卻緘默其口,在出台的有關政策中不著壹字、有意迴避,只是在限制群眾購房上大做文章,真是南轅北轍。
其實,土地問題才是形成高房價的根本問題。只要放開土地管理,建立真正的民主制度,結束中共的專制統治,落實農民土地所有制,讓農村集體對歸自己所有的土地擁有全部權利,建立起房基地所有權買賣市場和耕地使用權買賣市場,把最重要的土地資源盤活,同時輔之以政府廉價房廉租房的建設,自然就會抑制住房價畸高的發展趨勢。
放開土地管理會不會導致侵佔十八億畝耕地這條紅線呢?
不會。不但不會,而且還會增加耕地的面積。這是因為,城市化是必然的發展趨勢,如果將目前九億多農村戶籍人口中的七億多轉入城鎮,每戶按四口人計算,就可以騰出壹億八千萬戶的房基地,每戶按擁有壹畝房基地計算,就是壹億八千萬畝。這壹億八千萬戶七億多人口進入城鎮就不需要這麼多房基地了,按五層樓房計算,只需壹億八千萬畝的五分之壹,即三千六百萬畝就夠用了,其餘壹億四千多萬畝可以復墾為耕地。這樣壹來,原有的十八億畝耕地不但沒有減少,反而增加了壹億四千多萬畝,變成了十九億四千多萬畝,何樂而不為?這個概算可能不準確,但無論如何城鎮民居樓房總比鄉村平方佔地少,這是確定無疑的。不管城鎮民居樓房是多少層,鄉村每戶民居佔地多少,後者都大於前者,前者都只是後者的幾分之壹。
以中國農村戶籍人口九億多和耕地十八億畝計算,人均只有壹畝多地,其中有14個省人均不足1畝,600多個縣人均不足半畝。以目前的農業勞動生產率,每畝凈利潤平均只有186元。因此,只靠這麼少的耕地無論如何也是實現不了小康的,唯壹的出路是減少農業人口。如上所述,如果把七億農業人口轉為城鎮人口,餘下的兩億農業人口人均耕地就會翻好幾番,達到近十畝耕地,以平均四口之家計算,每戶就會擁有四十畝,建立家庭農場達到小康水平就不成問題了。
七億農業人口離開農村轉入城鎮后,其原有的土地應如何處理呢?有兩種辦法:壹個是,原來的耕地使用權和房基地的所有權不變,分別通過使用權市場和所有權市場變現,為進城籌措資金。原住民可以貸款購買,政府制定優惠政策,以低息鼓勵購買。同時鼓勵城鄉大款們投資農業,購買土地使用權或所有權,進行集約化經營,提高農業勞動生產率。另壹個是,離開農村轉入城鎮的人原有的土地,由原農村集體組織收購,政府以貼息貸款予以鼓勵,收購以後如何處理由收購方自己決定,政府不再干預。
房產和地產壹樣具有雙重性質,既可以作為生活用品,也可以作為投資用品,特別是商品房。如果只把房屋當做單純的生活資料,政府為了抑制需求,就必然出台政策千方百計限制人們購房;如果也把它當做投資品,用作保值增值,就沒有必要出台限制政策了。既然房地產業已經按市場對待,形成了壹定規模的房地產市場,政府就應該按市場規律進行宏觀調控,不應該出台限購政策,而應該規範和促進房產二級市場的發展,以滿足流動人口和低收入人群的需要。房價的高低同其他商品壹樣是由生產(建築)成本和供需關係共同決定的,抑制房價畸高的發展趨勢也只能從這兩方面著手,即:壹方面放開土地管理,盤活土地資源,政府不再買空賣空從中牟利,以此降低生產成本;另壹方面,要放開土地供應,促進房產的開發,提供更多的房源,活躍房產市場。只要這樣做了,房價畸高的發展趨勢就會得到有效抑制。地方財政來源完全不必局限於對土地的徵收、賣出,用開徵房產稅來彌補才是正確的出路,這部分收入可以用於建築公租房和廉租房,解決弱勢群體的住房困難。
中國的農民為工業化已經貢獻了30 萬個億,其中75%來自剪刀差,13%來自農業稅收,12%來自農民儲蓄;改革開放后,地方政府通過強制剝奪農民土地級差收入30個億,共60個億。這就充分說明,中國農民已經為中國的經濟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同時也正因為中共這樣壹次又壹次的剝奪農民,才導致「農民真窮,農業真困難,農村真危險」,以致至今仍然是阻礙全面實現小康的最大障礙。建立民主制度,落實農民土地所有權,修改錯誤的規定,把土地歸還給農民,把最重要的資源怕盤活,就成了當務之急。
人類把自己生活的星球稱為「地球」,儘管這個星球的表面大部分被水復蓋。這是因為,水不是懸在空中的,它也是以地為依託的。地者,土也,土地是人類生存最基本的物質基礎,領土是構成國家的基本要素之壹,領空和領海是領土向空中和海上的延伸。土地對於人類的重要性可想而知。
古人云:「地者,政之本也,是故地可以正政也。」土地是政權的根本,只有正確的土地政策才可以鞏固政權,可見土地對於政權是多麼的重要。
馬克思視經濟為人類社會存在和發展的物質基礎,農業為國民經濟的基礎,因此農業就成了社會存在和發展的第壹層基石。土地對於農業來說,更是須臾不可離開的物質基礎。
因此,管理好土地,制定好正確的土地制度,就成了任何壹個政權必須慎重考慮的重大原則問題。
土地有以下三大特點:
第壹個特點是固定性。何為固定性?表現在兩個方面:壹是土地是固定在確定的空間、固定在壹定的位置上的,是不可移動的、移動不了的;二是它的面積和體積是固定不變的,不會增加,也不會減少。無論是整個地球上的全部土地,還是某壹塊土地,都是如此,毫無例外。
第二個特點是雙重所有性。自從國家產生以後,地球上可利用的土地基本上被瓜分完了,成為「領土」。當然還有沒被瓜分的土地,如南極洲和北冰洋及公海下的土地,那是人類的共同財產,目前還不歸哪個國家所有。這裏所說的雙重所有,是指在壹國之內的國土的所有權,它壹方面確定為這個國家所有,其他國家不得侵佔。這是就國與國之間的關係來說,國界是界限分明的。儘管還存在著領土爭端,但絕大部分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已經基本確定下來。這是第壹層次上的所有權。
第二層次上的所有權是指在壹國之內土地歸誰所有問題。這個問題很複雜,在歷史上呈現不同的情況,有壹個發展過程。遠古時期雖然沒有國家,但氏族部落也有壹定的地盤,養活壹個人大約需十平方公里的土地。只是由於那時人口稀少、地域廣闊,又靠採集、狩獵、捕撈維持生計,所以對土地的固定要求並不強烈,基本上處於遊牧狀態。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養活壹個人僅需壹平方公里的土地,飼養家禽后又縮小為半平方公里。到了現代,由於科學技術的發展,僅需壹畝地就可以了。在中世紀,國土中的耕地和宅基地歸本國內的國民私人所有,歸自家所有的土地具有佔有、使用、收益、處置等全部權能;除自耕農外還有佃農,在租佃關係中土地和勞動力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發生了分離。到了近現代,由於生產力的發展提高,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被打破,商品經濟(市場經濟)逐漸發展起來,生產主要不再是為了自家食用,而是為了給社會提供使用價值、自己得到交換價值——利潤和貨幣。土地集中佔有使用進行協作生產就成了經濟發展的必然選擇,於是出現了富農和租地農場主,以及僱農和農業工人。
馬克思預測,私有制必然被社會所有制所取代,但並不消滅個人所有制,「而是在資本主義時代的成就的基礎上,也就是說,在協作和對土地及靠勞動本身生產的生產資料的共同佔有的基礎上,重新建立個人所有制」(馬克思《資本論》第壹卷1972年版832頁)。但是,這種社會所有採取什麼樣的具體形式,根據馬克思的設計,它必須是壹種國有化前提之下的社會佔有,而這個國有化中的國家必須堅持共產黨的領導,所以馬克思主義所設計出來的所有制在共產黨統治的國家的實踐中成了國家所有制,實際上也就是政府權貴的私有制。那麼不否定個人所有制的社會所有制,是否真的存在?是否已經出現了呢?它確實已經出現了,那就是股份公司。股份公司在原始個人所有權的基礎上滋生出壹種新的所有權——法人所有權,實現了真正的社會佔有。國際資本市場的建立,跨國公司的出現,使得這種社會所有制突破了國家界限,成為名副其實的真正的社會所有制。但這種社會所有制並不否定個人所有制,而是在保留個人所有權的前提下建立起來的,把個人所有和社會所有巧妙地結合了起來。土地屬於不動產,在主權和個人所有權不變的基礎上,外國組織或個人也可以租用使用權,從事農業生產。
遺憾的是,共產黨通過暴力革命建立的所謂社會主義國家卻沒有走這條道路,而是用國有制和集體所有制冒名頂替了社會所有制。在中國,則是通過土地改革不但消滅了封建地主,而且把進行資本主義經營的富農也消滅了,形成了個體自耕農壹統農業經濟的局面,但這絕不是民主革命的任務。平均地權,實現耕者有其田,這是古已有之的思想。但是,封建土地佔有制度絕不是任何人主觀創造的,而是隨著生產力的逐步提高歷史長期發展的結果,有其歷史合理性。因此,平均地權實現耕者有其田決不能採用剝奪的辦法,只能採用贖買的辦法。當然,平均地權實現耕者有其田以後,隨著生產力的提高仍然需要把土地集中使用,進行資本主義的集約化經營,才能滿足社會發展的需要。得到土地的農民出租土地(土地入股),然後到農場里去做工,這樣壹方面能夠更大地發揮土地的效用,挖掘土地的潛力,提高農業勞動生產率;另壹方面,農民不但可以得到財產性收入,而且還可以得到工資性收入,有了雙重收入。然而,原社會主義各國幾乎都走了農業集體化的道路,把農民的土地,無論是祖輩遺傳下來的,還是土地改革中分得的,都劃歸集體所有了。中國共產黨在拉攏農民對付國民黨的時候成立了互助組與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在互助組和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時,土地入股還能夠分紅,到了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土地就完全歸公了,不再分紅了。雖然名義上歸集體所有,但事實上農業生產合作社並沒有實際的所有權,從種植計劃到收穫物的處理,合作社都沒有自主權,都必須按政府統壹的計劃進行。甚至直到現在,村集體仍然沒有對土地的處置權。
第三個特點是三種用途——生產資料、生活資料、公用事業。
土地作為生產資料,這是都公認的,沒有分歧意見。不管是農業生產,還是工業生產,或者是第三產業,都不能在空中進行,必須佔有壹定的土地,土地就成了各種生產最基本的生產資料,毫無例外。土地作為農業生產資料,比其他產業更重要,因為它需要大面積的土地從事種養業,而不像二三產業和公用事業那樣需要面積小壹點的土地蓋廠房或辦公室。
土地作為公用事業,如道路、行政事業單位的辦公用地等,都屬於這壹類。這也是社會所需要的,得到公認的。
土地作為生活資料,則是被很多人漠視的,包括壹些政府在內。其實這個問題並不複雜,如同各種生產活動和公用事業不能在空中進行,必須佔有壹定的土地壹樣,任何人都不可能在空中生活,都必須有立足之地、休息之地、生兒養女之地、修養生息之地。民眾住室的宅基地就屬於生活資料。如果說並不是每壹個公民都需要具有作為生產資料的土地的話,那末,作為生活資料的住室宅基地則是任何人不能沒有的,否則他就成了沒有家的流浪漢。家是每壹個人寧靜的港灣,他理應具有壹份屬於自己的宅基地,這是任何組織或個人無權剝奪的。大自然創造了人,同時也給他提供了修養生息的場所——宅基地。正因為如此,所以在社會主義改造過程中並沒有把城鄉民眾的宅基地收歸國有或集體所有。據壹些專家考證,國家並沒有頒布過這樣的文件,並沒有發動過這樣的運動。可是後來糊裡糊塗地也被公有化了,這顯然並沒有法律依據,不能說是合法的。
正是由於在土地所有權上存在著上述種種問題,所以農民對土地的所有權時常被侵犯。侵犯者不是別人,而是政府。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歸集體所有,這是在憲法上早有規定的,政府理應遵照執行。但是,無論在改革開放前,還是在改革開放后,政府侵犯這種所有權的事情卻屢屢發生,這類政策文件壹再頒布。既然歸集體所有,集體就應該具有佔有、使用、收益、處置等全部權能。但是,在實際上,農村集體只有對土地的使用權和部分收益權,始終沒有處置權,然而處置權才是所有權的核心權利。目前中國對耕地的管理,從根本上說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憲法第十條規定: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所有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置等四項權能,缺壹不可,否則就是不完全的所有權,就是對所有權的侵犯、剝奪。對歸集體所有的土地,國家應該制定有關法律,保護其各項權能。但奇怪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卻做出了如下規定:
「第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第十條規定村集體對所有的土地只有「經營、管理」權。
在第十四條規定土地在承包期內進行調整的,以及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須報上級政府「批准」。
對財產所有權的買賣、轉讓,是所有者的壹項重要權能。這樣的規定,就是剝奪了村集體對歸自己所有土地的收益權和處置權。既然土地歸集體所有,承包合同是集體與村民簽訂的,為什麼進行調整時和轉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時還須經上級政府批准呢?政府的手為什麼伸得這麼長呢?難道所有者不知道如何處置自己的財產對自己有利?這種「群氓」觀點豈不是對群眾的最大侮辱嗎?
更為嚴重的是,中國現行的國家根本大法竟然把國民作為生活資料的宅基地也收歸集體所有。第十條規定: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宅基地屬於農民的生活資料,不是生產資料,即便是對農業進行社會主義改造實行生產資料公有化的時候,宅基地也不是公有化的對象,怎麼在現行憲法中做出這樣的規定呢?這豈不是沒收了農民的基本生活資料了嗎?
即便是對耕地的使用權,也受到各種限制,因為在計劃經濟時期土地如何使用,產品如何處置,村集體都沒有自主權,必須遵從政府的統壹計劃,光是通過工農產品的剪刀差就把農民相當壹部分勞動成果掠奪走了,約23萬億。改革開放后,聯產承包責任制也是在得到政府認可后才推廣開的,承包期和十八億畝耕地不許他用都是政府定的,村集體沒有決定權。政府徵用歸集體所有的土地,不但不都是為了公共事業,而且政府通過低價徵收所有權、高價出賣使用權從中獲得巨大利益,成為地方政府主要的財政來源,約佔百分之五十左右。由此造成的兩千多萬新「三無」(無土地、無社會保障、無工作)對象,成為發生社會動亂的主要群體。政府濫用徵用權,實際上變成了壹種買空賣空、投機倒把的不當行為。如海南,從集體徵用土地每畝只給幾萬元的補償,壹轉手賣給開發商高達70萬元,土地收入占財政的58%。全國2010年地方土地財政收入兩萬七千億,佔地方財政的百分之五十。土地差價轉嫁給購房者,其中40%歸開發商所有,60%歸地方政府所有。這才是形成房價畸高的壹個主要原因。由此形成的高房價使群眾望而生畏。
然而奇怪的是,從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對此卻緘默其口,在出台的有關政策中不著壹字、有意迴避,只是在限制群眾購房上大做文章,真是南轅北轍。
其實,土地問題才是形成高房價的根本問題。只要放開土地管理,建立真正的民主制度,結束中共的專制統治,落實農民土地所有制,讓農村集體對歸自己所有的土地擁有全部權利,建立起房基地所有權買賣市場和耕地使用權買賣市場,把最重要的土地資源盤活,同時輔之以政府廉價房廉租房的建設,自然就會抑制住房價畸高的發展趨勢。
放開土地管理會不會導致侵佔十八億畝耕地這條紅線呢?
不會。不但不會,而且還會增加耕地的面積。這是因為,城市化是必然的發展趨勢,如果將目前九億多農村戶籍人口中的七億多轉入城鎮,每戶按四口人計算,就可以騰出壹億八千萬戶的房基地,每戶按擁有壹畝房基地計算,就是壹億八千萬畝。這壹億八千萬戶七億多人口進入城鎮就不需要這麼多房基地了,按五層樓房計算,只需壹億八千萬畝的五分之壹,即三千六百萬畝就夠用了,其餘壹億四千多萬畝可以復墾為耕地。這樣壹來,原有的十八億畝耕地不但沒有減少,反而增加了壹億四千多萬畝,變成了十九億四千多萬畝,何樂而不為?這個概算可能不準確,但無論如何城鎮民居樓房總比鄉村平方佔地少,這是確定無疑的。不管城鎮民居樓房是多少層,鄉村每戶民居佔地多少,後者都大於前者,前者都只是後者的幾分之壹。
以中國農村戶籍人口九億多和耕地十八億畝計算,人均只有壹畝多地,其中有14個省人均不足1畝,600多個縣人均不足半畝。以目前的農業勞動生產率,每畝凈利潤平均只有186元。因此,只靠這麼少的耕地無論如何也是實現不了小康的,唯壹的出路是減少農業人口。如上所述,如果把七億農業人口轉為城鎮人口,餘下的兩億農業人口人均耕地就會翻好幾番,達到近十畝耕地,以平均四口之家計算,每戶就會擁有四十畝,建立家庭農場達到小康水平就不成問題了。
七億農業人口離開農村轉入城鎮后,其原有的土地應如何處理呢?有兩種辦法:壹個是,原來的耕地使用權和房基地的所有權不變,分別通過使用權市場和所有權市場變現,為進城籌措資金。原住民可以貸款購買,政府制定優惠政策,以低息鼓勵購買。同時鼓勵城鄉大款們投資農業,購買土地使用權或所有權,進行集約化經營,提高農業勞動生產率。另壹個是,離開農村轉入城鎮的人原有的土地,由原農村集體組織收購,政府以貼息貸款予以鼓勵,收購以後如何處理由收購方自己決定,政府不再干預。
房產和地產壹樣具有雙重性質,既可以作為生活用品,也可以作為投資用品,特別是商品房。如果只把房屋當做單純的生活資料,政府為了抑制需求,就必然出台政策千方百計限制人們購房;如果也把它當做投資品,用作保值增值,就沒有必要出台限制政策了。既然房地產業已經按市場對待,形成了壹定規模的房地產市場,政府就應該按市場規律進行宏觀調控,不應該出台限購政策,而應該規範和促進房產二級市場的發展,以滿足流動人口和低收入人群的需要。房價的高低同其他商品壹樣是由生產(建築)成本和供需關係共同決定的,抑制房價畸高的發展趨勢也只能從這兩方面著手,即:壹方面放開土地管理,盤活土地資源,政府不再買空賣空從中牟利,以此降低生產成本;另壹方面,要放開土地供應,促進房產的開發,提供更多的房源,活躍房產市場。只要這樣做了,房價畸高的發展趨勢就會得到有效抑制。地方財政來源完全不必局限於對土地的徵收、賣出,用開徵房產稅來彌補才是正確的出路,這部分收入可以用於建築公租房和廉租房,解決弱勢群體的住房困難。
中國的農民為工業化已經貢獻了30 萬個億,其中75%來自剪刀差,13%來自農業稅收,12%來自農民儲蓄;改革開放后,地方政府通過強制剝奪農民土地級差收入30個億,共60個億。這就充分說明,中國農民已經為中國的經濟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同時也正因為中共這樣壹次又壹次的剝奪農民,才導致「農民真窮,農業真困難,農村真危險」,以致至今仍然是阻礙全面實現小康的最大障礙。建立民主制度,落實農民土地所有權,修改錯誤的規定,把土地歸還給農民,把最重要的資源怕盤活,就成了當務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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