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轉型的制度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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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轉型的制度設計

帖子左翼反共人士 » 2018年8月22日

作者 中國網友

人人都生於父母,人人都生於自然,人人都生於造物主。造物主是神,或者是佛,或者是上帝,或者是自然,或者是其他,人類對此認識不同,但我們都享有從造物主而來的形象和樣式,都被賦予人道尊嚴,都被賦予在生存和生活中相互關愛的使命,為此,我們立定要自珍自愛和互助友愛,從公平和正義中活出榮耀,完善人性,使自我和他人實現更大的價值。
  
  共和的精神乃是公民分享權力,共同商議,參与治理,分擔責任。人們若要活出自身健全的人格和高貴的尊嚴,若希望後代降生的世界是壹個公義和慈愛的世界,我們就必須相信和奉行自珍自愛、互助友愛和公平正義的基本價值。
  
  中國人民在經歷了深重的苦難以後,已經知道:建立公民社會,實現自珍自愛、互助友愛和公平正義的基本價值,需要建造相應的國家制度、經濟制度、社會制度、文化制度,並對在國際社會的定位和處理國際關係的原則有壹種得體的認知和把握。
  
基本價值
  
  中國共產黨基於歷史和意識形態的原因,建立了壹黨專制的社會制度,於是長期以來,壹部分人壓制和仇視另壹部分人成為中國社會的常態,這樣的常態為中國人民帶來了諸多災難,也為中國社會的發展設置了諸多障礙。由此,中國人民用自由、民主、法治和憲政的精神走公民社會的普世道路。
  
  公民社會是壹個能夠容納少數派和反對派的社會形態,是壹個以公民權利合法出讓為基礎產生權力的社會,因此,要創立這樣的社會形態就要以個人的自由為基點,以公民身份的確認為基礎,由全體公民共同推舉代表成立制憲會議,制定壹部以保衛人權和公民權,而不是保衛黨權為目標的共和憲法。只有以人性為根基的憲法才不被人性所顛復,只有全體公民制定的憲法才被他們接受。
  
  在這樣壹部憲法下,包括中國共產黨在內的中國各種利益集團和各種政治力量都應該尊崇法治的原則,進入協商與妥協的渠道,通過協商與妥協結束中國「有憲法無憲政」「有法律無法治」的歷史,達到中國社會的長治久安與和諧發展。
  
  在這樣壹部憲法下,包括中國共產黨在內的中國各種利益集團和各種政治力量都應該尊崇民主的原則,進入競爭與選擇的渠道,通過競爭與選擇結束中國壹黨專制和個人壟斷政權的歷史,以使中國社會和中國人民能夠選擇自己的服務型政府和各種公權機構。
  
  在這樣壹部憲法下,包括中國共產黨在內的中國各種利益集團和各種政治力量都應該尊崇自由的原則,形成個人自由合法轉移的規則,進入公民權利合法出讓的渠道,從而使少數派與反對派能夠在這樣的規則和渠道中,為社會進步發揮積極的作用,從而保證個人的自由和公民的權利。
  
  中國人民應該使全國各省能夠真正融入以各種聯邦製為特點的命運共同體,這個聯邦制應該是中國公民社會架構的壹個層次,並以公民權利為基礎。中國公民社會的各層次都應該以公民權利為基礎,以公民權利的合法出讓而形成的社會權力為要素,形成大小不同和層次不同的聯邦制度,並最終形成有效的也是有限的中央政權。
  
  通過聯邦制走向公民社會,不僅是因為這種自願的聯合有利於保證中國、促進亞洲乃至世界的和平,更重要的是這種努力易使我們全體公民攜手並肩,共同開拓壹個自由、平等和博愛生活空間。在這樣的空間里,我們創造自己的新的符合人性需要的文明,並與整個世界壹起創造這樣的文明。
  
  千年來爭權奪利的殺戮讓祖輩受盡苦難,百年來明槍暗箭的戰爭讓先人飽受傷害,血腥痛苦的壓製造就了壹部抗爭史,今天理應由人們來終止。人格和尊嚴來自造物主的創造和賦予,任何壹種力量剝奪人們的人格和尊嚴都是非人道的,這些觀點應該構成人權理論的基本,更是理解人之義務和責任起源的基本。人格的發展和尊嚴的彰顯,體現為人權。然而,人權不是抽象的,而是具體的,這就是公民權。
  
  只有當公民權利得到保障並能夠行使的時候,公民才能在法治環境中不受干預地參与政治生活和各種社會生活。《世界人權宣言》、《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不僅必須是中國向世界承諾遵守的國際公約,而且應當被中國的法律體系所接納。
  
  專制是自上而下的經驗,民主是自下而上的經驗,公民社會是壹種以民主為基礎的經驗,但是它在這種基礎上願意實現上下互動和左右互動,是壹種廣泛互動的經驗。壹個良善的政治必須是互動的政治,這是我們理解政治的前提。建立壹個善良的公民社會秩序,必須由每壹個公民共同參与,由此引發公民的義務和責任,這就是善良的政治。
  
  人們挺身而出,表達自己的立場和看法,主張自己的權利,就是在從事政治。要求參与,要求共同治理,要求在治理改進中迴避社會的惡性循環,這就是公民的政治。公民的政治是善良的政治,旨在實現自珍自愛、互助友愛和公平正義的社會價值。公民政治的目的不僅是要實現經濟增長意義上的富裕,更重要的是完善沒壹個人的人性,使每壹個人都生活得更有人的價值。
  
  公民個人的獨立和尊嚴,價值和利益,權利和義務,這些始終是公民社會的社會基礎和政治基礎,離開了這樣的基礎,壹黨制、兩黨制和多黨制,都是毫無意義的騙人把戲。公民個人必須要有基本的政治權利,才能去爭取更多的社會、經濟和文化權利。
  
  公民個人,其表達能力就必然是有限的,公民要想儘可能多地行使法理上的公民權利就必須相互聯繫,並組織起來。組織起來的權利是公民形成社會的權利,單個的公民只有組織起來, 才具有社會的意義。公民的自由結社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各種公民組織是公民社會的另壹社會基礎和政治基礎。
  
  公民基於其自身權利義務,通過組建政治團體即政黨的方式參与政治和社會規則的制定,這是公民社會的又壹社會基礎和政治基礎。不能說這壹部分公民可以組織政黨,那壹部分公民卻不能。在建立和推動公民社會的過程中,公民自由組織的政黨,始終是最重要的公民團體。政黨尊重公民交付的政治利益,對政治權力及其行使參与意見,幫助公民形成對公共問題的見解和政策,通過提出綱領、宣傳活動、選舉競爭來形成和回應人民的意願。
  
  公民,公民團體,政黨,它們構成公民社會的外在利益單元;企業,文化團隊,公權機構和政府,它們將構成公民社會的內在利益單元。全部的利益單元都具有合法的公民身份,這個身份可能是個人的,也可能是團體的,它們合力構成完整的公民社會。公民社會即是公民以個人和團體的方式存在的總和,又是公民以個人和團體的方式參与的總和。
  
  公民就是要從事政治。
  
政治制度
  
  在憲政的框架下,建立政黨競爭的法治平台,由人民自由選擇多數人信賴的政黨,同時又能確保少數人和反對派的基本權益,這是擺脫治亂循環的根本方法,也是保證社會和諧穩定前行的根本方法。
  
  政黨是政治權力形成的管道,將政治權力導向國家權力,又是運用或監督國家權力的組織。政黨競爭,投入這種競爭,彙集公民及其團體的意願,代表他們的利益,通過尋求和引導他們的支持和聯合來贏得多數,當即的結果就是獲得了組建政府制定公共政策的權力。
  
  政黨,必須時刻明白並警醒自己:它是壹個為建設更自由、更友愛和更公正的公民社會,並提出了為更多人所接受的制度方案和國策,才贏得更多公民支持而託付政治權力去實現其承諾和理想的;絕不是為了滿足群眾的經濟慾望和政治幻想提出蠱惑人心愚弄人民的政策,絕不能利用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程序中為自己攫取經濟利益和政治權力。
  
  政黨和政黨領袖必須謙卑柔和、忍辱負重,知曉本分、敬畏自然、尊重民眾,在自我權力和責任所在的領域如履薄冰,必須對本身的有限性坦誠釋然,審慎得體地對待民主程序和決定。政黨和政黨領袖不能自封為全體公民的信仰先知,而應始終期望在民主程序中理性、真誠、和平的公民對話和政治競爭,壹旦公民願意將政治權力託付,將為公民實現正義和創造幸福,為公民社會開創壹個光明的未來。
  
  歷史讓人們清醒地認識到:公共權力既可保護人權和公民權,又能侵犯人權和公民權。同等的人格和尊嚴,是我們尋求建立公民社會秩序的基石和目標。因此,公權秩序作為公民社會秩序的重心,必須來自公民的抉擇,必須以同等的人格和尊嚴為基礎和指向。
  
  政黨和政黨領袖的承諾通過選舉程序而贏得公民的託付,如果在這種形成、平衡和塑造人民政治意願的競爭中,政黨和政黨領袖成為公民多數的政治代表,這時他們才能將政治意願和綱領,通過正當程序轉化成公共立法和政府行動。權力機構由此產生並建立在公民多數的政治意願基礎之上,權力行為才獲得正當性。
  
  在公民社會中,正當程序的核心含義就是權力必須來自公民權利的合法出讓,而不是非法剝奪。這也是主權在民的正解。民主是為了保證自由,法治是為了保證民主,憲政是為了保證法治,自由,民主,法治,憲政,這些是公民社會中正當程序的內在過程。貫穿公民社會正當程序的壹個軸心,就是選舉。自由,民主,法治,憲政,這些離開公正的選舉根本談不上。有什麼樣的選舉,就有什麼樣的政治,選舉為軸,走向共和,才能有公民社會。
  
  壹切公權,包括行政當局,其權力都應該來自公民權利的合法出讓,所謂合法出讓,最根本就是選舉。公民通過各種選舉形式,直接的和間接的,普遍的和代議的,通過這些選舉形式合法出讓自己的權利,形成公權。只有這樣的公權,才是合法的公權。公民通過民主的自決、審慎的協商和正義的結構,力圖共同建立壹個致力於保障公民人格、尊嚴、信仰和良知自由的政權,應該是公民的共識。人格和尊嚴獨立於並先於政權而存在,人格健康自由的發展,尊嚴得彰顯被護衛,是政權存在的原因,是確定公許可權度及安排政權結構的出發點。
  
  行政當局是政治最重要的承擔者,但非佔有者。政府必須是有效的政府,應該擁有強制執行的力量,但必須被憲政制度所約束。不僅對待政府應該如此,對待強勢的力量都應該如此,包括資本形式的公權。不約束政府,就會獨裁主義,不約束資本,就是原始的資本主義。就會只有約束強勢公權,才能保證社會有基本的公正,離開了公正,就沒有公民社會。
  
  人權高於壹切,公民權利高於公權。公民權利只能合法出讓,必須免受公權非法剝奪。公民的政治權利是形成公權的前在因素,是構造公權結構的出發點。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等等,三權分立,或者多權分立,在橫向上由組成政權。立法權由議會行使,行政權由政府行使,司法權由法院行使。議會創製法律,並授權政府執行,政府必須接受議會監督,並始終獲得議會的信任。法院在審理案件中解釋法律,檢查立法機關創製的法律和政府的行政行為是否侵犯公民權利。權力分立不是分離,也不是對立,因為公權不僅需要通過創製法律、執行法律和解釋法律,在政治上彼此合作,對公共問題的解決盡職責和義務,而且期望互相監督,由此減少公權滋生的腐敗。
  
  權力結構中,必須開闢普通公民參与的有效空間,必須開闢出普通公民啟動監督和尋求救濟的空間。公民通過個人和團體的方式參与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法院的程序,加入到社會的治理進程中去,才是公民社會的政治和生活。
  
  現代技術的突飛猛進,導致政府權力膨脹、行政裁量權擴張,由此,人們需要在財政上支持議會和議員,為他們配備合適必要的技術顧問,讓議員們在與政府官員及其專家們對話時,不陷於被動亦不會阻礙行政,更好地實現對政府的監督,維護政治自由;更有效率地與政府合作,推進社會發展。恰當擴大公民在政府行政決策上的公共參与,不僅不會降低行政效率,而且有利於保證行政決策的公平正義,提高公民的服從度。
  
  國家權力在縱向上分為聯邦、省、市和鄉鎮各級政府。我們不僅應在共同體內建立多中心秩序,而且當在國家內建立多層級的結構。自由民主的基本價值,尊重公民個人自我治理、自主決定的能力,但需要互助友愛的基本價值來保證公民聯合在壹起互相幫助互相合作;公平正義的基本價值區分自由與肆意妄為、區分友愛的聯合與大壹統的專制,平衡公民的自由和公民的聯合,創設聯邦制的權力安排。多層級的國家結構,立足於尊重和促進公民個人的自由,導向于不同層級公民聯合體的團結互助。聯邦政府由全體公民授權產生,公民委託代表創製憲法和法律,憲法和法律直接保護公民。
  
  地方自治,是聯邦制的核心內容之壹。聯邦制必須平衡聯邦最高原則與民主原則,兩者都應受到限制:各地享有制定本地基本法以安排省權力結構並創製本地法律處理公共事務的權力。自治,既是公民在公民社會中建立各類組織,以實現個人自由滿足個人發展的體現,亦是公民藉此增強個人反抗侵犯能力的空間。地方自治尤其是鄉鎮自治,是公民通過民主自治來操練審議並協商解決公共問題的能力,獲得共和美德和國家建立民主制度的源泉。
  
  人們必須認識到公民日常生活的權利和他們對公共事務的認同及支持,取決於公民在其生於斯長於斯之鄉鎮的作為。所以,必須尊重地方自治。地方自治是聯邦制的繼續延伸和徹底貫徹,但同時反對地方利益至上和地方歧視。地方矛盾和衝突,直接傷害分解聯邦的友愛互助,從而會侵害公民的自由和權利。為避免暴力和分裂,聯邦制將聯邦與地方、地方之間的衝突納入憲政的軌道,由聯邦法院通過審理案件解釋法律的方式來解決。因此,聯邦制必然限制不同時候表現為聯邦權力或地方權力形式的國家權力。
  
  政府,不僅必須實現高效的行政管理,而且應當設計公民參与的程序,讓公民在行政決策、行政行為的實施和行政救濟上都享有參与權。政府必須徹底擺脫專制政府支配公民的傳統,行政管理必須完全放棄計劃管理體制下以登記或審批剝奪、限制公民自由的方式。政府信息必須公開,政府行為程序必須透明。警察機關的任務,是保護公民自由、追究犯罪行為和維護公共秩序,但不得動用警察來監視異議人士,限制甚至剝奪他們的自由:任何人在任何情況下,不得以「維護公共秩序」為由,下達行政命令或接受命令參与迫害維護自己或他人權利的公民,否則將受到公正的審判。
  
  公民權利出自人權,人權是天賦的。公民權利必須是公民社會的堅實底座。聯邦制從每壹個具體的公民到各鄉鎮,再到各市縣,再到各省,再到中央,形成公民社會的金字塔式的聯邦權力結構,這樣的結構特點是以公民權利為最後的基礎,而不是各地方,更不是各黨派,但是,這樣的權力結構注重不同單位的治理參与,本質上是壹種建立在公民權利之上又能上下左右互動的權力結構。這與專制社會的權力結構正好完全相反,專制的權力安排是自上而下的,從中央到各省,再到各市縣,再到鄉鎮,再到每壹個具體的人。
  
  在憲政法治國家中,任何權力存在及其行使的正當性都必須通過法律得以證明,並在任何時候受到法律的制約。法院必須獨立,法官的判決必須公正。法律和法院的判決,旨在實現自珍自愛、互助友愛和公平正義的基本價值。行政法、刑法和行政訴訟、刑事訴訟的判決,乃是為了保護公民、維護我國法治秩序,而不能被強勢集團用來報復抗議者和鎮壓反對人士。政治權力之間的衝突,應進入法院,通過法官在案件審理中對法律的解釋而作出的判決來定紛止爭。
  
  加入國際法后,國際法和憲法具有同樣的權威,也是各類法律建立的合法性前提。人民主權的國家主權必須受到限制。不僅願意麵對世界各國根據國際公約的評判和監督,而且必須設置獨立的憲法法院通過違憲審查制度來防止國家法律侵犯公民權利;人們認為公權的任何行為和政策應當承受來自政黨和宗教團體的批評和建議。
  
  在憲政體制下,行政當局、議會和法院,等等,各種獨立的權力之外,還應該有壹種同樣獨立的權力,就是公共輿論。公共輿論應該在法治框架內成為公民社會的第四大公權。政府、政黨和其他公權都可以利用公共輿論自我宣傳與辯解,但各種公權在利用輿論的權利上並不高於每壹個具體的公民,也就是說,輿論不接受權力的壟斷于干涉。應該接受這樣的法理基礎,以使公民社會各種單元有平等的表達權。
  
  媒體傳播信息的過程,同時是塑造公眾情趣、影響公共利益和表達共同體理想的過程,因此,媒體應以承擔起教育者責任的方式成為商業營利機構。報紙、雜誌、書籍和網路不僅在給我們提供信息,同時也成為我們對政治、社會和經濟活動作出判斷所依賴的憑據。媒體深深影響著我們的日常生活,所以,若要我們不被媒體所控制和欺騙,就需要媒體不被公權、經濟強勢集團所支配,就需要媒體的獨立、自律、多樣化和自由競爭。
  
  媒體必須認識到:提供真實資訊、捍衛新聞自由、維護民主和提升文明,不僅是其存在的原因,而且是其首要的責任。媒體,作為公眾傳播信息的機構,不能被政府控制。但是,在媒體未能自律承擔責任的時候,公權可以通過法治渠道介入。
  
  人們必須組建國防軍隊,但政黨不得控制軍隊和其他任何軍事力量。國防軍隊,只能由民選政府對其進行領導,同時二者必須接受和服從議會的監督。軍隊只能用於國家防務,保衛公民不受外來侵害,不得以任何形式參与國家政治權力和干預國家政治程序。士兵,是穿軍服的國家公民。任何人在任何情況下,不得以「維護國家安全」為由,命令軍隊、指揮軍隊或接受命令鎮壓或參与鎮壓國內和平示威的公民,否則他們將受到公正的審判。
  
經濟制度
  
  公民社會的權力結構是壹種自下而上,又能上下互動的權力結構,這種權力結構以公民為基礎,以公民聯合形成的大小不等的聯邦為特點,從每壹個具體的公民到各鄉鎮,再到各市縣,再到各省,再到中央,形成了壹個類似東方專制社會的金字塔,但實質截然相反。權力出自權利,權利由自由分割而來,自由來自人性,人性與人所面臨的經濟環境息息相關,所以公民社會的經濟結構安排,必須尊重人性,建立類似權力結構的經濟結構。公民社會的經濟結構也應該是自下而上,並能上下互動。
  
  關於公有制和私有制的考較並不是公民社會的主要考較,但是國有制的經濟形態應該遭到徹底的遺棄。權力可以通過法治的渠道,在尊重市場的前提下干預經濟過程,但是,如果權力直接和經濟結合,其後果除了獨裁就是腐敗。獨裁與腐敗是黑暗社會的兩大特徵,歷史已經證明這兩大特徵必然消耗社會資源,延遲社會進步。
  
  經濟前行的動力主要來自公民個人的利益和主動性,權力只需要為公民個人參與經濟進程創造壹個公平的環境和基本壹致的起跑點。公民個人在參与經濟進程的過程中,如果遭遇阻礙,可以將經濟權利出讓給公民經濟組織,以形成各種級別的合法經濟公權,然後跨越發展障礙。經濟上的財富不應由政權控制,而應由社會控制,這應該成為公民社會的壹個鐵律。
  
  根據經濟發展的必要,公有制是必要的,但必須是在私有制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公有制,公有制不能剝奪私有制的任何發展訴求,也只有這樣的公有制才是合理的公有制。這樣的公有制與專制政權創造的國有制是截然不同的。
  
  經濟發展根本在於社會內生的增長動力,國有制本質上抑制內需的增長,私有制是內需驅動型經濟增長模式的基礎。所以,廢除國有制,建立私有制是首要的經濟政策,建立私有制中自然孕育出來的公有制是必要的經濟政策。只有在建立私有制的基礎上,土地增值、資產性財富增值和資產性收入才能為全體公民所共享,從而成為內需增長的動力。
  
  工業、農業、商業和服務業的私營企業和公共企業是我們經濟的基礎。中小企業的發展是市場經濟得以保持競爭活力的源泉。經濟發展必然導致大型企業的產生,壹方面,大型企業的經濟實力不僅擴展市場,而且有時能夠與政府合作實現經濟目標;但另壹方面,市場資源過分的集中化,會使得大型企業獲得壟斷地位,不僅威脅中小企業獨立的競爭地位,而且對政府為經濟確定的政治框架條件構成不正當的作用。所以,鼓勵公民創辦企業,並努力提供公平高效的法律服務和制度安排。企業,應該與政府合作共同承擔社會福利責任和生態環境責任。當公共利益必要,私人企業投資不足以承擔經營風險時,創辦公共企業營建公共設施,或提供公共服務就是必須的。但其成立、運營都必須在議會的授權和監督之下。
  
  社會和公權為公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務和公共物品,這就需要公權強制公民無償將壹定比例的私人財產繳納給政府,以稅的形式形成財政收入,滿足國家公共職能需要的支出。這是作為財政收入基本來源的稅收,能夠存在的合法理由。為防止公民財產被任意侵犯,並保證稅收用於必要的公共支出,應將「稅收法定」 原則納入憲法,建立平等徵收、公平稅負和切實維護納稅公民利益的稅制。納稅公民選舉代表組成的議會,通過法定程序對政府的財政行為進行監控和審議,保證財政收入支出使用的合理性。議會享有稅收立法專屬權,稅種的開徵和稅率的確定,必須得到議會的審議和批准。
  
  財稅收入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高稅收將相應減少公民家庭和企業的私人財富,遏制生活消費支出、勞動力供給和企業投資發展,導致社會宏觀經濟增長的減速。體稅收也不利於提高社會經濟的總福利,所以稅收原則必須要兼顧效率和公平。
  
  各級財政預算,必須由聯邦中央、省、市縣、鎮議會的審議和批准,各級財政開支要被置於聯邦中央、省、市縣、鎮議會的政治監督之下。議會對各級財政預算的審議和批准,不僅旨在防止政府浪費和腐敗,而且保證國家財政收入側重用於教育投入、社會保障和醫療保障。這種對政府的問責機制,由政治權利啟動,指向社會權利的落實,最終對公民權利形成保障。
  
  實現市場經濟的充份競爭,需要防止公權的非程序介入,同時必須抵制壟斷資本的強權。自由創業、自由競爭、企業家的創新和自由的消費選擇,是公民社會經濟政策的基礎性目標。市場競爭將導致貧富差距以及強權集團和弱勢團體之間的分裂,這種局面會損害公民社會的基本價值。中國轉型期間,極有可能出現既得利益集團利用權力真空或政治交易形成經濟寡頭,這種後果將摧毀人們對公平正義基本價值的護衛持守。因此,為護衛自珍自愛、互助友愛和公平正義的基本價值,為防止市場無序競爭產生惡果,公權應該在必要的時候採取政治行動。
  
  必須警惕市場競爭中的經濟權力做為大型公司的市場權力,以犧牲競爭者、消費者來謀取自身利益,將私人經濟資本增殖目標凌駕于公共利益之上,通過投資影響整個經濟結構和發展,並企圖把這種影響力轉換成政治權力,從控制市場走向控制國家和公民。所以,政權應該通過議會的審議和對話,從公共利益出發為經濟行動設定框架和目標。
  
  政府對市場經濟施加影響的方式,不是投資或支持某個企業,而是通過公民及其代表的討論,形成多數人同意的政治決定,確定經濟發展的總體目標和框架條件,並貫徹實施。
  
  聯邦中央、省、市縣、鎮需要對本身與經濟相關的行為進行計劃,包括年度預算、中期財政計劃、特別專項計劃和地區發展規劃。企業必須遵循這些法定的框架條件和計劃而自主決策和發展。
  
  公民可以自願組成工會、農會、商會和學會。企業家的自由是企業創造性的源泉,但不能成為壓制和剝奪僱員的理由。工會,是在企業對僱員構成強勢的情況下,團結僱員與企業家對話,就勞動條件協商和談判,爭取公正分享經濟發展成果的組織力量。罷工權是公民作為僱員的基本權利,但應用於促進對話、談判和協商為目的。
  
土地制度
  
  公民享有公民權利、政治權利和社會權利是整體推行土地制度改革的前提和實現個案正義的保證。在公民權利平等之前,任何形式的土地改革都必然會發展成公權和私權對農民的剝奪。
  
  已經完全虛化的集體所有制應改變為公司制,明晰股權,建立股權流轉流通的正常渠道,迅速實現農業的產業化和現代化,實現農村的農場化和城鎮化,實現農民的市民化和公民化。在此之前,應平等公民權利,廢除壹切對農民的歧視性政策,改善就業政策,變革產業結構。
  
  在城市,土地所有權的主體應為個人公民、企業公民和其他法人公民。各種形式的公民身份,其權利是平等的,在此基礎上形成合理的城市土地流通制度,並以此原則對壹切不合理的土地制度進行法治梳理。
  
  公民或法人購買房產的同時即自然擁有該房產應含的土地所有權,附帶或單獨購買的土地面積壹經交易便獲得所有權;城市不可分割或不宜分割的公共土地屬該城市全體居民共有,由市政組織管理,居民對其使用、處置應有充分表達意見及監督的程序通道,必要時召開市議會議定。在城市居民或法人擁有房地產所有權的情況下,城市規劃和建設必須充分尊重所有權者的意見,居民對城市規劃享有充分的參与權和必要的否決權。
  
  公民獲得土地所有權后,可以出售、出租、抵押、贈與、繼承。國家因公共利益需要,可以通過向居民購買或徵收等方式,獲得土地所有權。應當將政府的規劃程序和徵收程序,納入正當的法律程序規制之下。對政府土地規劃和徵收有異議的公民,必須為其提供便於啟動地方議會政治監督和法院救濟及司法審查的程序。應當為土地被徵收的公民提供公正的補償。
  社會制度
  
  建立福利國家,不是以公民為國家工具,而是讓國家為公民服務。社會福利政策,應該致力於實現機會平等,為了讓公民社會的所有公民能夠獲得壹個有助於形成獨立人格、彰顯人之尊嚴的生活環境。
  
  公民通過讓渡財富形成福利,從而獲得體面的生活。福利,應該是公民財富讓渡公權的壹個必然後果,也是檢驗公權合法性的壹個必要尺度。因此,福利作為社會政策的結果,依賴於整體的國民經濟體系。福利在物質上源於國民財富,國民財富的生產和分配依賴於憲法體制下公民行使權利。在這個意義上,實現和享有福利,依賴於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
  
  雖然中國共產黨號稱要建立壹個富強、民主和文明的國家,但是其壹黨專政的權力結構,不僅使得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無法有效行使,而且未曾建立壹個糾正財富分配不平等現狀的機制。因此,公民社會要求首先建立壹個能夠達到公平正義的矯正機制,以實現福利資源的分配,同時重視並採取有效措施來增加教育、醫療、健康服務和社會保障等方面資源總量的供給。
  
  共和政治與公民社會需要具有獨立意識和敢於承擔公共責任的公民,尤其是富有政治美德和政治智慧的政治家,自由市場需要具備各種能力和技術的職員,尤其是富有創新精神和研發智能的企業家,文明社會需要柔和謙卑、理性友愛的紳士,因此,教育,乃是壹項個人、社會和國家的責任。每壹個兒童,都享有獲得適合其興趣、個性、天賦和能力的教育的權利,這種個人的福利要求是神聖不可剝奪的。教育,不僅是每個公民享有的權利,同時是形成公民的過程。
  
  共和性質的政府,應當把自己視作公民社會的福利促進者,必須把這項責任作為自身的職責承擔起來。共和國政府承擔責任的方式,不是改變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而是在尊重和保持這種不平等的前提下,致力實現機會平等。每個公民擁有平等人格和尊嚴,每位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但我們必須承認:不是所有人的能力同等,不是所有人能為社會提供同等價值的服務。
  
  共和國,在為共同體所有人創造福利時,必須清醒地意識到:社會福利政策是在個人主義和集體主義之間作出協調和平衡。國家實現同等尊嚴的平等,不僅是同等對待所有的受教育者,而且需要通過教育系統形成競爭性選擇,挑選具有更高能力的人獲得更高的教育、從事更高價值的工作。
  
  政府承擔提供教育條件的職責,但不意味著教育由國家壟斷。政府設立公立教育學校,同樣應該鼓勵個人、教會和其他機構開辦私立教育。國家有義務提供充足的教育資源確保孩子們在獲得各種教育形式上沒有阻礙,但將選擇孩子接受教育的學校和課程的決定權,交給孩子的父母。
  
  國家建立社會保障體系,不是為了滿足全體公民的生存需要,而是通過互利型的財政安排,旨在調節國民社會的收入分配,扶助弱者,促進所有公民的福利。因此,它是在社會集體收入的基礎上,考慮公平原則,形成壹種可以達到的壹般性生活標準。
  
  公民獲得社會保障是壹種法律權利,所以,弱者可以因為其未得到國家的幫助而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司法救濟;也可以向行政系統申訴,要求更高部門作出行政決定。
  
  建立統壹的社會保障體系。建立讓勞動者享有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和護理保險的社會保險制度,由僱主、勞動者和政府共同承擔責任,保證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因工受傷或失業時獲得幫助和救濟。設立終生壹致的社會保險帳號、建立社會養老保險跨地域的累計計算制度和非地方化的全國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制度。制定推動公民社會慈善事業發展的制度,支持獨立自治的慈善團體開拓其向老年人和殘疾人服務的空間,幫助他們消除生活困難,對社會福利形成補充。這應該是當前中國社會社會保障體系建立的初步目標。
  
  必須禁止土地投機,關鍵是禁止政府參与的土地投機,在此基礎上改革社會住房政策。鼓勵私人購房,實現永久產權,實現產權流通,同時社會應該對廉租房建設進行更多的鼓勵和支持。保證每壹個家庭擁有壹所結婚生活和成家立業所必需的住房,這是兒童健康成長的前提,也是老人安詳晚年的條件,也是每壹個公民獲得健全人格和高貴尊嚴所必須的社會要素。
  
  增加社會福利,促進人口流動,發展教育事業,這是節制生育和控制人口的基本手段,也為各國發展所證實。所以,逐漸廢除強制性的計劃生育政策,保護公民的生育權和各項人權,實現人口的良性發展。
  
  禁止企業因生育而解僱女職員。通過稅收減免,由國家承擔婦女因為生育給企業帶來的損失,並給予生育婦女以必要的生育補助。保證女職員享有足夠的產假和哺乳時間,保證其產後順利就業。改革教育結構,調整學制,縮減學業完成時間,鼓勵女性在20-30歲之間生育,鼓勵母親母乳餵養。
  
文化制度
  
  教育的目的,絕不單單是為使下一代將來從事獲利甚豐的工作,或者謀求行使公共權力的職位才存在。教育的根本目的在於使每公民深知人格和尊嚴之來源,認同我們生活的基本價值,而不得是某個政黨的政綱和意見。中國共產黨幾十年來對教育資源、教育對象、教育方式和教學內容的全面支配控制,使我們不得自由不知自由。因此,教育的全面更新,是我們中國人獲得健全人格和高貴尊嚴的基礎,是公民具備勇敢、正直、智慧、節制和友愛品質的源泉,是公民社會實現自由和民主的出發點。
  
  通過更新教育,讓人們了解中國百年歷史的真實,揭開半個世紀編織的謊言,認識人性的扭曲和墮落,解除專制對愛國熱情的利用,尋求人格的健全和尊嚴的恢復。教育,讓兒童受到公義的管教,同時讓慈愛臨到孩子的心靈。教育,讓我們學會獨立思考自由行動,同時獲得在對話中與不同意見者溝通而不是用暴力反對批評者的能力。教育,讓年青人懂得尊重同伴珍惜情誼,即使存在諸多分歧,也能友愛互助。教育,應該人們深深明白保護和愛惜妻兒的方式不只是封閉在家庭,還必須要勇敢地走出家庭參与公共生活和公共服務,為壹個公平正義的制度建設而貢獻力量和智慧。
  
  政府只是教育的提供者和服務者,絕不能成為支配者和壟斷者。鼓勵私人和宗教團體開辦各類學校,與國家展開各種層次的合作。普通教育、公民教育、職業教育,互相結合,互為補充。個人,無論是實現自我理想還是履行對社會的責任,都必須接受教育。接受普通教育、公民教育、職業教育,是每個人的權利,也是每個人的義務。教育中的機會平等,是我們教育政策奉行的基本原則。思維力、判斷力、公民美德和職業素質的全方位提高,是我們創建教育設施的目標所在。同時,我們必須開放出多樣化教育方式和機會的空間。
  
  政府財政必須實現小學、中學等普通教育在城市和農村的普及,這是政府的義務,而不是恩賜。普通教育是兒童和少年在家庭之外認識世界的第壹個場所,對他們的身心健康的發展和道德品質的塑造極為重要。在這個空間的任務,不僅是讓兒童少年獲得各個學科的基本知識,更應當培養他們獨立自由的意識、團結互助的精神。
  
  政府應該是社會公正的調節器,努力避免讓人們不因家庭背景不同而受到不同教育,因此,我們必須大力發展職業教育,讓不同興趣、個性和才能的年青人可以進入自己喜歡和合適的職業學校,為將來工作和貢獻社會獲得機會。職業學校不僅要教授合格的職業能力,而且應確立學生的職業倫理觀。職業學校同時應當加強普通教育、公民教育。
  
  公民教育,必須體現自珍自愛、互助友愛和公平正義的基本價值,而不是塑造崇拜公權的國民。因此,公民教育,應當致力於教導兒童和青年人學會如何與同伴和平共處,同時敢於挺身抵抗暴力和邪惡的行為。培養愛國公民的出發點,不是民族主義,而是共和民主。沒有公民個人的自珍自愛、公民團體間的互助友愛和憲法制度的公平正義,就不會有對社會的真正熱愛。
  
  政府確保家長和學生對宗教教育自由選擇的權利。宗教教育和無神論教育具有壹樣的合法性,可以使得普通教育、公民教育和職業教育更加健全地發展,而不會互相抵觸。政府不得干預私立學校的宗教教育,政府還應該尊重公立學校內部各個宗教團體在學校的宗教活動。
  
  大學,應具有獨立自治的地位,這樣才能保證大學里的學術自由和言論自由。學術研究規範和科學研究倫理規則,由大學自我組織的委員會制定並公布。大學,作為高等教育機構,不僅接受公平考核合格的人,而且應為在某方面具有特殊才能的人繼續學業提供機會。
  
  大學鼓勵大學生在接受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基本教育的同時,積極組建社團進行各種課外活動,尤其是與公共生活有關的社會問題研討、政治問題辯論和報刊雜誌創辦等活動,培養大學生對社會現實的關心,尤其是為將來關注民生的學者和投身政壇的政治家的成長創造條件。
  
  藝術的發展可以納入必要的法治軌道,但應政府尊重藝術的多樣性發展,不得以行政立法和檢查制度干預藝術事業中的表達自由,藝術家也不得以藝術為名進行有傷風化、違反公序良俗和公共道德的活動。
  
  體育設施和體育運動的普及,是政府的義務。體育,不僅能夠幫助我們煉成健康的身體和強壯的體魄,而且通過在運動中的配合協調促進我們的團隊合作精神,提高我們的生活質量。體育,是我們鍛煉體格的方式,但終極目標不僅僅是身體,也是磨練人格。
  
  中國人向世界貢獻的不能只是強壯的體魄,更有獨立的人格和高貴的靈魂!我們中國人向世界展現的不會僅是「更快、更高、更強」的奧林匹克精神,更應當有尊重和護衛人權的堅定承諾和勇敢擔當!我們不會只夢想在萬國列邦中奪得最多的金牌,更應當以披荊斬棘的,登上彰顯人格尊嚴的世界顛峰!
  
宗教政策
  
  宗教信仰是公民社會能夠友愛互助的紐帶之壹。宗教活動的公開化,對本身的建造和公眾的了解有著積極意義,所以,我們對自願登記的宗教團體給予免稅待遇,但不得將未登記的宗教團體視作非法而禁止或干預其自治。要給宗教團體創造壹個能夠在世俗社會開展宗教活動而需要的法律主體資格,立法者就應該在尊重宗教團體自治及其傳統的前提下,開放出宗教團體自願選擇和自主決定組織結構及其活動方式的空間。
  
  政府與宗教應建立合作性的夥伴關係。維護思想、良心、宗教或信仰自由,尊重基督教、天主教、佛教(包括藏傳佛教)、道教和伊斯蘭教在傳道、祭祀等活動上的獨立地位,我們尊重新興宗教和民間信仰。宗教團體是公民社會的壹個構成,與政府有平等的公民權,宗教團體在憲政體制下依照法治要求自主活動,宗教團體的自治不應遭受政府的限制,政府的工作也不應遭受宗教團體的限制。
  
  公權不得立法設立國家宗教,或制定形成國家宗教的制度,不得立法干預宗教活動。宗教內部的組織結構、宗教活動、場所管理、人事安排、書籍出版、宗教院校設立、國際交流,都屬於宗教自治範圍,國家不得干預。政府不能夠判斷或界定何為「邪教」,如同政府不能判定哪壹種意識形態為正確壹樣。
  
  公權組織不干涉宗教組織,宗教組織不干涉公權組織,捍衛公職人員的宗教權利,也捍衛宗教人員的從政權利。不得利用宗教為國家權力行使提供正當性理由。政教分離,但又不是政教隔離。
  
  政府必須對所有宗教採取中立的態度,並僅在以保護某些公共利益和他人人權為目的,確實有必要斡旋宗教團體之間的衝突時,才能依照已有的法律實施干預。政府可以基於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公共衛生或公共道德的理由來限制宗教活動,如同限制其他公民的活動壹樣,但上述理由必須得到嚴格的限制,以免為政府侵犯宗教自由提供借口。
  
  專制政權之所以建立國家宗教,不僅是為了讓人們在精神上完全依附政府和領袖,而且利用人們心中的恐懼和猜疑將人們分割。我們認為,不僅宗教活動的展開,對於形成壹個政治共同體全體人們的凝聚力至關重要,而且宗教團體對公民社會政治生活的批評、建議,信徒政治實踐活動的參与,對公民美德的形成和公民社會的健全發展,將發揮良好的建設性作用。
  民族政策
  
  民族政策要尊重歷史、現實和未來。民族是客觀存在的,就要尊重它的存在。保護各民族的文化,尊重各民族的歷史,敬重各民族的信仰,這是民族政策的壹個基本出發點。
  
  中國共產黨在學習蘇聯的過程中,不科學地劃分民族,是壹大敗筆。民族發展,民族融合,是壹個自然的歷史發展過程,刻意地去規範它,必然會造成文化混亂。民族識別和民族記憶,應該是公民的個人行為,不應該納入政府規範。對待民族成分,取消任何意義上的公文識別和公文記憶。
  
  對所謂少數民族的優撫政策,其實是壹種深刻的歧視政策,後患無窮。如果要愛護所謂的少數民族,就要真正平等地對待他們,把他們看作如我們壹樣的公民,壹樣的兄弟姐妹。相互遷徒,相互通婚,相互學習,使大家走在壹起。
  
  公民是公民社會的構成要素,而民族不是。對各種族的公民壹律給予相同的公民權,其他種族的公民有足夠的表達權和選舉權,在他們當選行政長官以後,不許任何組織給他們派遣監督人員,比如黨委書記,這是種族問題中平等公民權的核心問題。
  
國際關係
  
  建立公民社會,既是實現中國主權的最佳方案,亦是讓國際社會信任中國的基礎,更是中國真正在國際政治舞台上成為負責任大國的開始。人格健全和尊嚴彰顯,不僅應該是本國公民創建國家的原因,而且延伸至與我們同處壹個世界的同伴,而成為中國人民對國際社會理應承擔的國際責任。
  
  中國人民應該感謝,在有人被專制和暴力所捆綁不得自由時,友邦鄰國對妳們中的弱者、被欺壓者和為獨立自由和公平正義事業奮戰的自由鬥士及其家人的支持和幫助。各國以保護本國公民自由為職責,以支持他國公民自治爭取自由為使命,這是國際和平的基礎。
  
  中國人民應該反對他國專制政權對本國公民和平抗議的鎮壓和迫害,必須對此採取相應的政治行動,絕不能因謀求國家經濟利益,而喪失我們的公義之心,放棄我們對同壹個世界同伴應盡的責任。因為這樣的短淺目光也將最終危害到自己的自由。
  
  尊重民族國家的主權和本國國民的感情,但是,民族國家不能成為忽視或剝奪人之人格和尊嚴的理由。因此,普世的人權,等同於民族國家的主權,並成為後者合理性的基礎。民族國家的獨立,不是統治者的專制暴政的借口,不是我們為實現國際和諧而放棄支持和幫助受欺壓者的障礙。
  
  人們願意同各個國家建立正常的外交關係,在政治、文化、經濟、社會等各個層次上交流合作。文化交流能夠增進各國人民彼此之間的了解,經濟貿易能夠提高各國人民的生活水平,這種國際交往不是功利性的,而是為國際關係的發展開闢了廣闊的空間。若人權價值確是普世的,它就能夠在這樣開放的空間,逐漸為所有人接受。
  
  因此,必須以人權和公民權做為在國際政治活動的基點和目標。在這個基礎上,與韓國、日本、美國、加拿大、英國、德國、法國等國家,通過聯合國或其它有效的組織形式,進行國際合作,致力於在國際上實現友愛互助和公平正義。地球村,是人類的共同理想。
  
  自由,民主,法治,憲政,公民社會,這壹切概念都應融入每壹個人的生活過程。
  
轉型要點
  
  黨國體制是專制體制的最高形態,也是專制體制的最後壹種形態。中國社會經曆數千年的專制體制,距離公民社會還相對遙遠,其轉型的難度空前之大,但是為轉型積累的勢能也非常之大。在社會轉型的過程中,壹旦不能更好地處理歷史積淀的問題,將會付出相應的代價。但是,轉型是必然要到來的。
  
  不是要打倒某些人,也不是要打倒某些黨,而是要平等公民權,包括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等等,各種權利都要平等。這是轉型的要點之壹。
  
  文化多元,生活多元,價值多元,人性多元,應該得到全社會的認可,不能以新的壹元社會代替舊的壹元社會,各守尊嚴是自由的實質。這是轉型的要點之二。
  
  揭秘歷史事實,公布歷史真相,以客觀真實的態度對待歷史問題,承認黨國體制和黨國人物的歷史錯誤,同時又對它們在歷史進程中的罪惡進行深刻的反省。這是轉型的要點之三。
  
  赦免部份人權罪犯,通過悔罪贖罪與諒解的方式迅速實現社會和解,通過協商談判的機制達到妥協,使社會各方力量在轉型之後都進入積極的發展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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