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監規》手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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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監規》手冊全文
反共滅匪知識庫——人民革命家王一鳴曝光共寇暴政組織訂立的《監規》手冊全文
本人自2011年3月8日被共寇浙江金華特務非法綁架入獄后,先後在義烏獄中被困一個半月(看守所與拘留所的犯人待遇和操作流程一樣)。其間,本人親身體驗和耳聞目睹了共寇酷吏們諸多駭人聽聞的罪行。
據說每年在這裏均有不少被虐待致死的男男女女,另外入獄之人均有傷在先,派出所的刑訊逼供是普遍的現象(兩種主要的審訊方式:一是誘供招供,二是刑逼)。入獄之後,還要先「過堂」——經過牢頭獄霸修理一月至半年(牢房稱之為「過渡組」),修好之後再轉至勞役組(牢房稱之為「穩定組」)服役。本人大義凜然,大胆反抗,寫標語,呼口號,我這個「刺頭」不好「管教」, 於是被它們先後推脫出來,短時間就轉換四個組。出獄后,還挾帶了一本共寇炮製的《監規》手冊,本想上網搜索,省得打字,卻始終搜不到原文,現只好照本錄入備忘。
現將共寇《監規》公之於眾,並一一揭示其反人道、反人權、反人類的本質,本人在有些條款後面的括弧內作了些批註,請各位讀者明鑒,不到之處,還請各位斧正和補充。
一、 入監須知:
今天對你執行羈押,就是依法限制了你的人身自由,應當無條件遵守《監規》和《在押人員行為規範》,服從看守所人中的管理教育和值勤武警的看管。嚴格執行看守所的有關制度。如有違反,我們將視情依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在羈押期間,你可以聘請律師為你提供法律服務並享有辯護、上訴、申訴,有檢舉、控告權和人身不受打罵、體罰、虐待權還有合法財產不受侵犯權及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未作出停止行使選舉權的有參加縣(市)級以下的選舉權利。你的上述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可以口頭或書面的形式向人民檢察院舉報。(注:事實上被羈押人員在羈押期間只享受虐待和整治,上述權力均被剝奪)
本所實行考核制度,並把你的監內表現提交給檢察院、法院、作為對你量刑的依據之一,並隨犯移交執行監獄,納入百分考核,作為監獄分配工種和獎懲依據。看守所每月進行「文明監室」和「文明個人」評比活動,各個監室都有管教民警負責管理教育。入監后,你要儘快熟悉各項規章制度,在十天內背熟《監規》並熟記《在押人員行為規範》,一般情況,可以向管教民警報告:遇緊急情況,可直接向本所值班員報告。
看守所
二、 監規
看守所是人民民主專政機關。為了保證看守所的安全,使監管工作有秩序地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監規。在押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注:開宗明義地說明——看守所是專制政治機構而非法律機構,也就是迫害機構)
六做到:
1、服從看守人員的管理教育和武裝民警的看管。(注:看守人員除正規編製的監獄管理人員外,主要是編外白員——保安、牢頭、監霸、打手、生產管理、記賬員)
2、實事求是的交代清楚自己的問題,揭發犯罪同夥,檢舉他人犯罪行為。(注:重在誘供和招供,不享有沉默權)
3、認真學習黨的政策和國家法律,深挖犯罪思想根源,努力改造世界觀。(注:黨凌駕於法律之上,民主活動也是犯罪。世界觀也要改造成專制思想)
4、搞好個人和環境衛生,保持內部整潔。
5、按時作息,遵守學習、生活、勞動等各項制度。(注:除背監規以外,就是勞動任務,不完成不睡覺,有時要到午夜之後,毫無報酬,不從則飽受其代表牢頭虐待)
6、要互相監督,及時檢舉揭發他人一切不軌言行。(注:教唆以弱去強的捆綁內鬥法)
六不準:
1、不準交談案情、傳遞書信,策劃對抗審訊、起訴、審判工作。(注:明目張胆剝奪被押人員的自我保護權利和互相教授法律救助的義務,只配淪為待宰羔羊)
2、不準傳習作案伎倆,散布反動、下流言論。(注:所內一貫縱容牢頭獄霸的下流言行)
3、不準稱王稱霸,拉幫結夥,打架鬥毆,欺壓他人,搶佔他人財物,搶吃他人食品。(注:每個監室關押20-28人,均有五名牢頭獄霸,正是看守所官方設立的欺壓在押人員的幫派團伙)
4、不準喧嘩吵鬧、唱歌、唱戲、跳舞、下棋、吸煙、賭博。(注:牢頭獄霸均不受此條限制)
5、不準毀壞公物,在牆壁、床板、書報上亂寫亂畫。
6、不準攜帶、製作、隱藏危險物品。
違犯以上規定者,視情節輕重,將分別給予訓誡,責令反省,加戴戒具;構成犯罪者,將併案依法從嚴懲處;有立功表現者,將酌情依法從寬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1998.8.12
注:以上條例每天早晨起床和晚上洗漱時背誦,工休期間,隨時洗腦。本思想家被非法綁架至監獄后,認為上述條款屬非法條款,經申訴辯論之後,獲准拒絕執行如此背誦洗腦制度。
看守所在押人員行為規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看守所正常的監管秩序,保障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是在押人員的言行準則,必須嚴格執行。
第二章 基本規範
第三條 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樹立棄惡向善、改邪歸正的正確態度。(注:共寇政權剛好相反,豈不荒唐可笑!)
第四條 嚴格遵守監規和看守所有關規定,服從看守所工作人員的管理教育和值勤武警的看管。
第五條 主動彙報思想,如實講清自己的問題,積極舉報他人的違法犯罪行為。發現其他在押人員有違反監規以及預謀、實施逃脫、行兇、自殺等行為的,要立即報告或制止,不得隱瞞、包庇。(注:不能爭取自己的權益,不得控告所方的虐待和行為罪責,否則所方立馬會指使牢頭獄霸實施迫害)
第六條 搞好個人衛生和監室衛生,愛護公物,努力學習,講文明,懂禮貌。
第三章 生活規範
第七條 嚴格遵守一日生活制度,按規定的作息時間進行活動。(注:無償的勞役任務下來沒什麼作息時間)
第八條 聽到起床信號,必須立即起床,未經批准,不得卧床不起。(注:有病也被驅起,人如牲口,不會得到憐憫,被虐待致死者不少)
第九條 起床后,必須整理好內務衛生。按順序洗漱,不得擁擠搶位。
第十條 被褥、鞋子、洗漱用品、飯盆及其他生活用品必須按指定位置擺放,做到整齊劃一。
第十一條 就餐時必須按順序排隊領餐,不準敲擊餐具,不準搶吃多佔,不準伙吃伙喝,不準相互串換食品,不準亂倒殘湯剩飯,不準浪費糧食。(注:牢頭獄霸均搶吃多佔,伙吃伙喝,有的還霸吃他人食品)
第十二條 男性在押人員不準赤身,女性在押人員不準只穿背心和三角褲。
第十三條 白天除午睡時間外,其他時間未經批准,不準隨意躺卧或斜靠在鋪位上,不準隨意走動。(注:比共黨內戰片放映的國民黨統治時期還不人道)
第十四條 聽到就寢信號后,立即按指定的鋪位睡覺,不準擅自調換鋪位,不準喧嘩、耳語,不準兩人合蓋被子,不準蒙頭睡覺。
第十五條 必須保持監室地面、牆壁、鋪板和放風場的清潔衛生,不準隨地吐痰,不準隨地便溺,不準亂扔臟物、廢物,不準隨意刻劃,不準亂掛衣物。嚴禁吸煙。
第十六條 搞好個人清潔衛生,衣服、被褥要勤洗勤曬。不準留長發、怪發和長指甲。
第十七條 保持餐具清潔,注意飲食衛生。
第十八條 放風時間必須在放風場內活動,未經允許,不得擅自滯留在監室內。
第十九條 有病要及時向管教民警或醫生報告。就診時如實陳述病情,不準無理取鬧,指名要葯。要遵從醫囑,配合治療。
自傷、自殘或裝病者,一切後果由本人負責。(注:共寇什麼責任都要推脫)
第二十條 不準在監室門的觀察孔張望或堵住觀察孔,不準向其他監室喊話、扔紙條或其他物品,不準託人或為他人帶書信、口信或其它物品。(注:監獄條件惡劣,又不人道)
第二十一條 在押人員之間不得私自借用、饋贈衣物或錢財,如願主動資助他人的,需書面報告管教,經批准後方可借用、饋贈。
第二十二條 遇有提訊、會見、勞動等需出入監區時,應在警戒線內,立正向值勤武警或看守民警報告,經許可後方可越過警戒線行走出入。(注:監內沒有武警值守,只有不夠格保安押人)
第四章 學習規範
第二十三條 必須端正學習態度,養成自覺學習的良好習慣。
第二十四條 認真學習黨的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聯繫實際,對照檢查,深刻反思。(注:始終把黨治排在首位,法治次之)
第二十五條 必須遵守學習紀律,按指定位置坐好,姿勢端正,並保持良好的學習秩序。
第二十六條 必須熟背監規、熟記行為規範,並認真遵照執行。
第二十七條 必須積极參加各項學習活動,按時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
學習或反省時間內,不準從事其他活動。討論時要聯繫自己的思想實際積極發言,但不得打斷他人的發言。
學習要寫學習筆記,寫心得體會。(注:除牢頭獄霸以外,一般人不發本子,無償勞役之後,生活用品、本子和筆都得自行購買)
第二十八條 必須愛護書籍、報紙等學習材料,不得損壞或佔為已有。(注:除牢頭獄霸之外,其他人沒書、沒報紙可看)
第五章 文明禮貌規範
第二十九條 舉止文明,說話和氣,說真話、實話,不準說謊話、粗話、髒話,不準做低級下流動作。
第三十條 在押人員之間一律稱呼姓名,不準叫外號、綽號,不準稱兄道弟。
第三十一條 對看守人員和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要使用姓氏加職務的稱謂。職務不明的,可稱「警官」、「檢查官」、「法官」、「幹部」等。
對武警戰士,可統稱「班長」;職工統稱「師傅」。
第三十二條 禮貌用語。有求於人時,用「請您」等敬詞;有愧於人時,用「對不起」、「請原諒」等歉詞;有助於人時,用「別客氣」、「沒關係」等謙詞;得到別人幫助時,用「謝謝」、「麻煩您了」等謝詞。
第三十三條 遇有來賓參觀和領導視察時,應有良好的精神風貌。對領導的問話,要如實回答;視察過程中,不準圍觀,品頭論足,不準擅自接近攀談。(注:這條規定顯然意在封殺冤情,牢中實情。)
第三十四條 當管教民警開監室門時,必須立即按規定坐好。點到姓名時,要起立答「到」,聽候命令;接受命令后,要立即答「是」,接受問話時,要立正回答(特殊情況除外)。不得指手劃腳,不得搶嘴搶話,並要保持一定距離,未經允許不得接近。(注:不提倡在押人員反映要求,只准答而不問)
第六章 勞動規範
第三十五條 在押人員參加生產勞動,必須態度端正。必須服從看守所的安排,聽從管理人員指揮,保持保量完成各項勞動任務,不得消極怠工。(注:強行超負荷勞役,不提報酬)
第三十六條 勞動時必須注意安全,遵守勞動紀律,嚴格執行操作規程。
第三十七條 愛護勞動工具、生產設備和生產的原材料、產品,不準用原材料製作其他物品。第三十八條 勞動中不準喧嘩、嘻笑打鬧;不準把自己應完成的任務,強加他人去完成;不準擅自離開勞動場地;不準攜帶違禁品和生產勞動無關的物品進出勞動場所。
第三十九條 因勞動出入監區時,不得與其他在押人員攀談、傳遞口信、條子及物品。
第四十條 勞動結束時要清點勞動工具,並按規定擺放整齊,勞動工具、設備、原料、產品等帶回監室后須專人保管,並進行核對,如數量有誤,或有遺失,要立即報告並進行查找,直到確保不影響安全為止。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中的「在押人員」是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注:所謂犯罪嫌疑人,中共特務聲稱,可根據需要指定任何公民為犯罪嫌疑人,一個月後,並可隨意申請延期羈押,不用承擔任何責任)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1998.8.12
全文完
本人自2011年3月8日被共寇浙江金華特務非法綁架入獄后,先後在義烏獄中被困一個半月(看守所與拘留所的犯人待遇和操作流程一樣)。其間,本人親身體驗和耳聞目睹了共寇酷吏們諸多駭人聽聞的罪行。
據說每年在這裏均有不少被虐待致死的男男女女,另外入獄之人均有傷在先,派出所的刑訊逼供是普遍的現象(兩種主要的審訊方式:一是誘供招供,二是刑逼)。入獄之後,還要先「過堂」——經過牢頭獄霸修理一月至半年(牢房稱之為「過渡組」),修好之後再轉至勞役組(牢房稱之為「穩定組」)服役。本人大義凜然,大胆反抗,寫標語,呼口號,我這個「刺頭」不好「管教」, 於是被它們先後推脫出來,短時間就轉換四個組。出獄后,還挾帶了一本共寇炮製的《監規》手冊,本想上網搜索,省得打字,卻始終搜不到原文,現只好照本錄入備忘。
現將共寇《監規》公之於眾,並一一揭示其反人道、反人權、反人類的本質,本人在有些條款後面的括弧內作了些批註,請各位讀者明鑒,不到之處,還請各位斧正和補充。
一、 入監須知:
今天對你執行羈押,就是依法限制了你的人身自由,應當無條件遵守《監規》和《在押人員行為規範》,服從看守所人中的管理教育和值勤武警的看管。嚴格執行看守所的有關制度。如有違反,我們將視情依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在羈押期間,你可以聘請律師為你提供法律服務並享有辯護、上訴、申訴,有檢舉、控告權和人身不受打罵、體罰、虐待權還有合法財產不受侵犯權及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未作出停止行使選舉權的有參加縣(市)級以下的選舉權利。你的上述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可以口頭或書面的形式向人民檢察院舉報。(注:事實上被羈押人員在羈押期間只享受虐待和整治,上述權力均被剝奪)
本所實行考核制度,並把你的監內表現提交給檢察院、法院、作為對你量刑的依據之一,並隨犯移交執行監獄,納入百分考核,作為監獄分配工種和獎懲依據。看守所每月進行「文明監室」和「文明個人」評比活動,各個監室都有管教民警負責管理教育。入監后,你要儘快熟悉各項規章制度,在十天內背熟《監規》並熟記《在押人員行為規範》,一般情況,可以向管教民警報告:遇緊急情況,可直接向本所值班員報告。
看守所
二、 監規
看守所是人民民主專政機關。為了保證看守所的安全,使監管工作有秩序地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監規。在押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注:開宗明義地說明——看守所是專制政治機構而非法律機構,也就是迫害機構)
六做到:
1、服從看守人員的管理教育和武裝民警的看管。(注:看守人員除正規編製的監獄管理人員外,主要是編外白員——保安、牢頭、監霸、打手、生產管理、記賬員)
2、實事求是的交代清楚自己的問題,揭發犯罪同夥,檢舉他人犯罪行為。(注:重在誘供和招供,不享有沉默權)
3、認真學習黨的政策和國家法律,深挖犯罪思想根源,努力改造世界觀。(注:黨凌駕於法律之上,民主活動也是犯罪。世界觀也要改造成專制思想)
4、搞好個人和環境衛生,保持內部整潔。
5、按時作息,遵守學習、生活、勞動等各項制度。(注:除背監規以外,就是勞動任務,不完成不睡覺,有時要到午夜之後,毫無報酬,不從則飽受其代表牢頭虐待)
6、要互相監督,及時檢舉揭發他人一切不軌言行。(注:教唆以弱去強的捆綁內鬥法)
六不準:
1、不準交談案情、傳遞書信,策劃對抗審訊、起訴、審判工作。(注:明目張胆剝奪被押人員的自我保護權利和互相教授法律救助的義務,只配淪為待宰羔羊)
2、不準傳習作案伎倆,散布反動、下流言論。(注:所內一貫縱容牢頭獄霸的下流言行)
3、不準稱王稱霸,拉幫結夥,打架鬥毆,欺壓他人,搶佔他人財物,搶吃他人食品。(注:每個監室關押20-28人,均有五名牢頭獄霸,正是看守所官方設立的欺壓在押人員的幫派團伙)
4、不準喧嘩吵鬧、唱歌、唱戲、跳舞、下棋、吸煙、賭博。(注:牢頭獄霸均不受此條限制)
5、不準毀壞公物,在牆壁、床板、書報上亂寫亂畫。
6、不準攜帶、製作、隱藏危險物品。
違犯以上規定者,視情節輕重,將分別給予訓誡,責令反省,加戴戒具;構成犯罪者,將併案依法從嚴懲處;有立功表現者,將酌情依法從寬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1998.8.12
注:以上條例每天早晨起床和晚上洗漱時背誦,工休期間,隨時洗腦。本思想家被非法綁架至監獄后,認為上述條款屬非法條款,經申訴辯論之後,獲准拒絕執行如此背誦洗腦制度。
看守所在押人員行為規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看守所正常的監管秩序,保障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是在押人員的言行準則,必須嚴格執行。
第二章 基本規範
第三條 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樹立棄惡向善、改邪歸正的正確態度。(注:共寇政權剛好相反,豈不荒唐可笑!)
第四條 嚴格遵守監規和看守所有關規定,服從看守所工作人員的管理教育和值勤武警的看管。
第五條 主動彙報思想,如實講清自己的問題,積極舉報他人的違法犯罪行為。發現其他在押人員有違反監規以及預謀、實施逃脫、行兇、自殺等行為的,要立即報告或制止,不得隱瞞、包庇。(注:不能爭取自己的權益,不得控告所方的虐待和行為罪責,否則所方立馬會指使牢頭獄霸實施迫害)
第六條 搞好個人衛生和監室衛生,愛護公物,努力學習,講文明,懂禮貌。
第三章 生活規範
第七條 嚴格遵守一日生活制度,按規定的作息時間進行活動。(注:無償的勞役任務下來沒什麼作息時間)
第八條 聽到起床信號,必須立即起床,未經批准,不得卧床不起。(注:有病也被驅起,人如牲口,不會得到憐憫,被虐待致死者不少)
第九條 起床后,必須整理好內務衛生。按順序洗漱,不得擁擠搶位。
第十條 被褥、鞋子、洗漱用品、飯盆及其他生活用品必須按指定位置擺放,做到整齊劃一。
第十一條 就餐時必須按順序排隊領餐,不準敲擊餐具,不準搶吃多佔,不準伙吃伙喝,不準相互串換食品,不準亂倒殘湯剩飯,不準浪費糧食。(注:牢頭獄霸均搶吃多佔,伙吃伙喝,有的還霸吃他人食品)
第十二條 男性在押人員不準赤身,女性在押人員不準只穿背心和三角褲。
第十三條 白天除午睡時間外,其他時間未經批准,不準隨意躺卧或斜靠在鋪位上,不準隨意走動。(注:比共黨內戰片放映的國民黨統治時期還不人道)
第十四條 聽到就寢信號后,立即按指定的鋪位睡覺,不準擅自調換鋪位,不準喧嘩、耳語,不準兩人合蓋被子,不準蒙頭睡覺。
第十五條 必須保持監室地面、牆壁、鋪板和放風場的清潔衛生,不準隨地吐痰,不準隨地便溺,不準亂扔臟物、廢物,不準隨意刻劃,不準亂掛衣物。嚴禁吸煙。
第十六條 搞好個人清潔衛生,衣服、被褥要勤洗勤曬。不準留長發、怪發和長指甲。
第十七條 保持餐具清潔,注意飲食衛生。
第十八條 放風時間必須在放風場內活動,未經允許,不得擅自滯留在監室內。
第十九條 有病要及時向管教民警或醫生報告。就診時如實陳述病情,不準無理取鬧,指名要葯。要遵從醫囑,配合治療。
自傷、自殘或裝病者,一切後果由本人負責。(注:共寇什麼責任都要推脫)
第二十條 不準在監室門的觀察孔張望或堵住觀察孔,不準向其他監室喊話、扔紙條或其他物品,不準託人或為他人帶書信、口信或其它物品。(注:監獄條件惡劣,又不人道)
第二十一條 在押人員之間不得私自借用、饋贈衣物或錢財,如願主動資助他人的,需書面報告管教,經批准後方可借用、饋贈。
第二十二條 遇有提訊、會見、勞動等需出入監區時,應在警戒線內,立正向值勤武警或看守民警報告,經許可後方可越過警戒線行走出入。(注:監內沒有武警值守,只有不夠格保安押人)
第四章 學習規範
第二十三條 必須端正學習態度,養成自覺學習的良好習慣。
第二十四條 認真學習黨的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聯繫實際,對照檢查,深刻反思。(注:始終把黨治排在首位,法治次之)
第二十五條 必須遵守學習紀律,按指定位置坐好,姿勢端正,並保持良好的學習秩序。
第二十六條 必須熟背監規、熟記行為規範,並認真遵照執行。
第二十七條 必須積极參加各項學習活動,按時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
學習或反省時間內,不準從事其他活動。討論時要聯繫自己的思想實際積極發言,但不得打斷他人的發言。
學習要寫學習筆記,寫心得體會。(注:除牢頭獄霸以外,一般人不發本子,無償勞役之後,生活用品、本子和筆都得自行購買)
第二十八條 必須愛護書籍、報紙等學習材料,不得損壞或佔為已有。(注:除牢頭獄霸之外,其他人沒書、沒報紙可看)
第五章 文明禮貌規範
第二十九條 舉止文明,說話和氣,說真話、實話,不準說謊話、粗話、髒話,不準做低級下流動作。
第三十條 在押人員之間一律稱呼姓名,不準叫外號、綽號,不準稱兄道弟。
第三十一條 對看守人員和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要使用姓氏加職務的稱謂。職務不明的,可稱「警官」、「檢查官」、「法官」、「幹部」等。
對武警戰士,可統稱「班長」;職工統稱「師傅」。
第三十二條 禮貌用語。有求於人時,用「請您」等敬詞;有愧於人時,用「對不起」、「請原諒」等歉詞;有助於人時,用「別客氣」、「沒關係」等謙詞;得到別人幫助時,用「謝謝」、「麻煩您了」等謝詞。
第三十三條 遇有來賓參觀和領導視察時,應有良好的精神風貌。對領導的問話,要如實回答;視察過程中,不準圍觀,品頭論足,不準擅自接近攀談。(注:這條規定顯然意在封殺冤情,牢中實情。)
第三十四條 當管教民警開監室門時,必須立即按規定坐好。點到姓名時,要起立答「到」,聽候命令;接受命令后,要立即答「是」,接受問話時,要立正回答(特殊情況除外)。不得指手劃腳,不得搶嘴搶話,並要保持一定距離,未經允許不得接近。(注:不提倡在押人員反映要求,只准答而不問)
第六章 勞動規範
第三十五條 在押人員參加生產勞動,必須態度端正。必須服從看守所的安排,聽從管理人員指揮,保持保量完成各項勞動任務,不得消極怠工。(注:強行超負荷勞役,不提報酬)
第三十六條 勞動時必須注意安全,遵守勞動紀律,嚴格執行操作規程。
第三十七條 愛護勞動工具、生產設備和生產的原材料、產品,不準用原材料製作其他物品。第三十八條 勞動中不準喧嘩、嘻笑打鬧;不準把自己應完成的任務,強加他人去完成;不準擅自離開勞動場地;不準攜帶違禁品和生產勞動無關的物品進出勞動場所。
第三十九條 因勞動出入監區時,不得與其他在押人員攀談、傳遞口信、條子及物品。
第四十條 勞動結束時要清點勞動工具,並按規定擺放整齊,勞動工具、設備、原料、產品等帶回監室后須專人保管,並進行核對,如數量有誤,或有遺失,要立即報告並進行查找,直到確保不影響安全為止。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中的「在押人員」是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注:所謂犯罪嫌疑人,中共特務聲稱,可根據需要指定任何公民為犯罪嫌疑人,一個月後,並可隨意申請延期羈押,不用承擔任何責任)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1998.8.12
全文完
1 篇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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