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爾斯的正義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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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爾斯的正義原則

帖子張海豚 » 2021年8月12日

羅爾斯在《正義論》里提出了他的正義原則:「第一個原則要求平等地分配基本權利和義務;第二個原則則認為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例如財富和權力的不平等)只要其結果能給每一個人,尤其是哪些最少受惠的社會成員帶來補償利益,它們就是正義的「(第14頁)。對此,下文將予以評析。

(1)把平等與不平等都放入正義的籃子

盧梭主張實現平等而排斥不平等,他說不平等是罪惡的原因和結果。功利主義主張實現「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而不提「每個人的幸福」,意即允許不平等的存在。羅爾斯既主張實現平等也主張允許不平等,只是要用平等的理念限制不平等,即必須符合「對每個人有利」的條件。羅爾斯的特點就是把平等與不平等都放進了同一個正義的籃子。

羅爾斯說的第一個正義原則,實際上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那是長期以來早就被學者們熟知的原則,1868年美國憲法的第十四修正案,首次用法律條文確立了這一原則,需要加以評析的是第二個原則,即關於不平等的原則,亦即所謂的差別原則。

既然羅爾斯把平等的全體一致的狀態認定為「公平的正義」,那麼他為什麼要允許不平等的存在呢?在「正義的主題」這一節中他寫道:「這類不平等是深刻的不平等,……然而人們大概並不能通過訴諸功過為這類不平等辯護。假使這些不平等在任何社會的基本結構中都不可避免,那麼他們就是社會正義原則的最初應用對象」。意思是因為不可避免,所以迫不得已把不平等也納入「正義的主題」。可是,為什麼不平等是不可避免的呢?羅爾斯沒有說。給某些不平等冠以正義之名的理由是什麼?羅爾斯也沒有說,他的注意力在於如何限制不平等以實現平等理念,而不是正面論述不平等現象。實際上,不平等之所以是正義的,不是因為它得到了「最少受惠者」的同意,而是因為其本身具有正當性。羅爾斯談「分配」的正義,但分配什麼?當然是分配生存、發展所需資源,這些待分配的資源是哪裡來的?當然由人們付出勞動和智慧而創造出來。由於每個人的「付出」不平等,那麼每個人的「得到」也隨著不平等,這應該說是正當的,或者說不平等分配是正當的。這種正當性已經被人們所默認,當人們在集市上交換各自的產品之時,由於產品所凝聚的勞動、智慧的不同而導致交換所得也有所不同,這種自願交換的過程體現了不平等的正當性。所以,某些不平等之所以能冠以正義之名,不是因為它被外加的條件所批准,而是因為它自身的正當性。可是羅爾斯卻說:「不能為這類不平等辯護」,或者說他拒絕認可某些不平等自身的正當性,卻把這種正當性交給「最少受惠者」來批准。他忘記了分配的資源是付出勞動和智慧而創造出來的,「付出」是「分配」之源;如果資源分配是否正義由「最少受惠者」審核批准,就等於對「付出」進行審核批准,因為分配的結果必將影響此後人們是否「付出」、如何「付出」的選擇,由此,羅爾斯的這一正義原則就變成對「付出」的審核批准,這就相當於說人們在付出勞動和智慧之前,在從事一項創造資源的事業之前,先要經過「最少受惠者」的審核批准,如果真是這樣,人類社會將會變成何種狀態,是繁榮進步還是逐漸衰落?這不免使人聯想起在「勞苦大眾翻身作主」的社會裡所發生的事情,即把一切發財致富的行為都按「走資本主義道路」加以批判、制止。在歐美髮達國家裡的人們,就像羅爾斯們那樣,很難體會這類情景的深刻含義。

(2)關於「對每個人有利」

羅爾斯說他提出了一種「正義觀」,即「公平的正義」,他寫道:「適用於社會基本結構的正義原則,……是人們在一種平等的原初狀態中接受的,……這種看待正義原則的方式我將稱之為作為公平的正義」(第11頁)。可是,當第二個原則把不平等也納入「人們接受「的範圍之時,一個問題出現了:平等狀態中的人們為什麼會選擇不平等?按照羅爾斯的說法,回答是:因為人們認為這種不平等將」對每個人有利「。

但是首先,處於平等的原初狀態中的人們,又是處於」無知之幕「之後,在這種無知的、平等的狀態下,人們的頭腦里怎麼會出現不平等的景象?難道他們在「原初」之前就有過不平等的經驗?而且還有過「不平等對每個人有利」的經驗?當然不可能!或者,某個先知對他們灌輸了有關不平等的想法?同樣不可能!由此可知,原初狀態下的人們不可能提出第二個正義原則,這是個無本無源之說。

其次,羅爾斯說不平等之所以被接受,是因為它「對每個人有利「,於是,判斷是否正義的標準不再是平等還是不平等,而是「對每個人有利」還是「不對每個人有利「,「對每個人有利」就達到了」全體一致的同意「的狀態,這符合羅爾斯的正義觀;但是,人世間的所有事實都證明了,」對每個人有利「或者「每個人都滿意」的社會是不存在的,僅僅指出一點依據即可對此做出解釋:任何社會都存在不平等現象,包括羅爾斯設計的「正義」社會,這就無法避免某些人的不滿,這跟資源分配對他們是否有利無關,因為這種不滿是針對「不平等」本身而產生的,不平等總是作為一個避不開的現實擺在人們的面前,底層的民眾在生活的各個方面經常地感受到不平等的處境,這隻有經歷過這種處境的人才有這種感受,他們感到自尊心受到傷害,他們感到失落、悲觀,深感自己低人一等,他們不可能對社會現實表示滿意。羅爾斯深知「不平等不可避免」但仍然要實現他的「平等的全體一致的狀態」的理想,於是把把判斷是否正義的標準由「平等」轉換成「對每個人有利」,以圓他的正義理論,可惜,「對每個人有利」無法實現,這一「轉換」幫不了他的忙。

(3)關於「對最少受惠者有利」

或許羅爾斯也知道「對每個人有利」這一標準難以達到,於是接著又說:「尤其是哪些最少受惠的社會成員帶來補償利益」。後來,他又把第二原則修改一下:「第二原則可以表述如下:社會的和經濟的不平等應這樣安排:使它們:(1)適合於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2)依據于在機會公平平等的條件下職務和地位向所有人開放」(第83頁)。修改以後把「對每個人有利」刪去了,並且花了些功夫論證「對最少受惠者有利」也就等同於「對每個人有利」,條件是「職務和地位向所有人開放」。可是不管他用什麼方法論證,不管用什麼「利益的廣泛分佈「概念還是用什麼」鏈式聯繫「概念,都是徒勞的,因為他要論證的是」全部「與」部分「的關係,舉例說,如果「每一個人(全部)都增加了收入」,那麼可以認定「其中一部分人也增加了收入」,這是說得通的;反過來,因為「一部分人增加了收入」所以認定「每個人(全部)都增加了收入」,就說不通了。所以,他說 「當地位最不利者獲益時,處於中間狀況的人們也將獲益」,或者說「改善了較不利者的狀況,也就普遍地改善了所有公民的狀況「(82頁),都無法令人信服。其實,在現實生活中,每個人的獲益多少一般由市場決定,而使」最少受惠者有利「則是由政府做決定的,當政府做出財富再分配政策的決定時,恐怕市場不一定會與之配合以保證」改善所有公民的狀況「。

(4)是「傾斜」還是「平衡」

羅爾斯把平等與不平等放到同一個正義的籃子里,把平等與不平等都看作是正義原則不可缺少的兩個方面,那麼他必定要論述如何處理二者的關係。他是這樣處理的,即由平等來限制不平等。他的論述中凸顯出一種傾向即把否決權交給最少受惠者,而且強調「那些狀況較好的人不應有權否決可為最不利者提供的利益」(81頁),他用傾斜的辦法來處理二者的關係。

一般來說,不平等反映著社會分化及利益差異,它既是推動發展的動力,也將導致惡性爭鬥,利益差異的懸殊化會激化社會矛盾而引起社會動蕩。平等反映了對不平等導致惡果的抗拒和抵制,反映了對經受不公待遇的弱勢群體的關懷,有利於緩和社會矛盾的激化,但也可能走向偏激而導致惡性競爭,嚴重侵害他人財產,還將削弱創造、發展的動力。總之,平等與不平等都對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有著正負兩面的影響,所以,二者之間的關係是「需要平衡」的問題,而不是「需要傾斜」的問題。如何平衡?這就必須建立良性競爭的秩序,讓「左右」雙方在平等合作的競爭中,基於對個人利益及社會利益(進步繁榮、安全有序)的考慮而制定法規、政策,沿著時左、時右的路徑達到動態平衡。當然,平衡的動態過程也包含著「傾斜」的成分,只是這種「傾斜」不是單向而是雙向的。

至於把否決權交給「最少受惠者」這種意圖,恐怕在民主政治秩序的環境里難以實現,因為政府在制定有關資源分配的法規政策時,不可能按照少數人的意志做出決定。

(5)關於「福利國家「

有些學者認為羅爾斯的正義論為「福利國家」提供了理論依據,當然也可以這麼說,但是理論只是競爭的產物和工具,福利國家的出現及其發展並不是理論的產物。一般說來,強勢群體(包括富人、強者、僱主、精英、權貴、上流人士等等)在設計策略戰術、組織人際網路、拉黨結派、領導才幹、運用經濟手段、掌控信息等方面比較弱勢群體而言具有明顯的優勢,其中有些人受貪婪本性的驅使動用強制、暴力、欺騙等手段去佔有盡量多的資源,而弱勢群體在競爭中常常為了維持生存而被迫接受苛刻的條件,在這種競爭力相差懸殊的情勢下,任何市場都無法自動調節強勢與弱勢之間利益分配,然而這種情勢將導致普遍的不滿、社會矛盾日趨激烈,讓雄心勃勃者有機會獲取大量民眾的支持而形成政治競爭中的強大陣營,衝擊現有秩序。一種結果是造成武力相爭的惡性競爭的局面,另一種結果則是通過政治的、法律的途徑調節強弱雙方的利益分配,這就是出現「福利國家」的原因。第二種結果是在怎樣的條件下實現的呢?恐怕難以歸功於「正義觀」的推動,首要條件是民主政治體制的環境,其次是左與右雙方的競爭按照合作方式進行,還有一個重要的條件即大多數人在維護社會利益(繁榮進步、安定有序)方面形成共識。總之,真正推進「福利國家」的動力,來自於參与競爭的各方之間的博弈,取決於參与競爭的人們對資源分配政策的選擇,人們總是根據有關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考量對資源的分配政策做出選擇,而不是考量是否「正義」。事實是,正當羅爾斯的理論產生影響的時候,哈耶克對「福利國家」的批評開始發揮作用,在里根和撒切爾夫人時代以後,平等的呼聲又一浪高於一浪。應該可以相信,只要上述條件保持下去,「福利國家」將沿著時左時右的路徑趨於成熟。

羅爾斯想用一套理論、一種觀念去構建良好社會,推動良好社會的實現,而不是從現實的競爭環境出發。在社會演變的歷史中,觀念之所以被認為起著重要作用,並不是它具有「真理」般的權威的作用,而是因為觀念、理論是競爭的產物和工具。良好的社會基於現實的、真實的社會,而不是建立於幻想的社會,真實的社會是競爭的社會,到處可見不同的訴求、觀點,利益,不同的善惡觀、美醜觀,真假觀,這是人類社會的真實情形,也是不可避免地存在著的情形,我們必須首先承認參与競爭的各方的平等地位,必須承認各種觀點、理論的平等地位,使競爭納入良性的軌道,把競爭可能帶來的禍害降到最低程度,這才是改善社會之正途。
張海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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