憤怒控訴中共當局舊罪未贖又用黃碼剝奪我61歲老人行動自由,呼呼國際社會幹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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憤怒控訴中共當局舊罪未贖又用黃碼剝奪我61歲老人行動自由,呼呼國際社會幹吁
憤怒控訴中共當局舊罪未贖又非法用黃碼剝奪我61歲老人行動自由,呼籲國際社會幹預
一:我是上海公民倪天英。在我通過ems向李克強總理、政法委陳一新、國監委楊曉渡、最高檢徐向春、最高法賀榮、中央第六督導組控告
上海閔行公安十幾年來對本人嚴重迫害和故意傷害、公安包庇對我圍毆致我輕傷的兇手、國保公安抄我家搶走價值連城的文物及日記本、各級法院對本人行政訴訟案物企侵權案物業合同糾紛案業主知情權案等所有案件枉法裁判等罪行至今無果、至今仍不問責追責懲辦所有犯罪公安人員,不抓捕懲辦兇手,不歸還文物,不監督糾錯改判所有枉法裁判的情況下,中共當局現在對我又有新的迫害行為:
中共在本人既三周內天天在家未出門,又在本人小區不屬高風險、中風險小區情況下,於2022年3月26日把我幾年的綠碼變成黃碼。中共號稱「依法行政」,不核酸檢測就變黃碼毫無法律依據,哪一條法律規定必須強制核酸?哪一條法律規定不核酸就黃碼?我向中共要法律依據中共拒絕向我公開告知。
二:公民有權不核酸,不核酸有法律依據,受五部法律保護。本人不核酸有五個理由,核酸檢測前提條件需滿足「五個必須」:
1:必須合法。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12條、第39條規定:防疫措施有合法與不合法之分,合不合法有條件制約,第12條就暗含了條件:即政府的防控措施必須是合法的,不合法的防控措施公民不需要配合。認定合不合法第39條有規定:只有甲類傳染病被發現時才應當採取及時措施,而且防控只針對三種對象:病人,疑似病人,醫院內密接。只有這三種人才需要被採取相應合法措施,否則就不合法,一切個人都不需要配合,因此正常人不屬於防控對象。奧米克戎不屬甲類傳染病,不需要防控。並且本人更不屬於甲類這三種防控對象,有權利不核酸,所以強制核酸檢測是違法措施,中共的錯在於錯誤適用法律。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2條已明確:突發公衛事件指突然發生、造成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不明原因疾病。因此第一:新冠疫情不是突然發生,是早已發生。第二:新冠疫情不是不明疾病,是已明疾病。第三:已證明奧米克戎重症率、死亡率大大低於普通流感,並不造成公眾健康嚴重損害。因此奧米克戎既不是突發事件,也不需要應急處理,世界各國對奧米克戎採取完全開放不設防的應對措施已是明證。故當前疫情不適用該法第51條,若適用即適法錯誤,對不合法措施本人有權拒絕。
2:必須自願。《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採集人類遺傳資源必須徵得被採集者書面同意,被採集者享有自願參与和隨時無條件退出的權利。核酸採集的樣本屬於人類遺傳資源,受《人類遺傳資源保護條例》、《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生物安全法》、《刑法》保護,強制核酸檢測違反這五部法律。
3:必須「願檢」。國家衛健委《關於加強推進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實施意見》規定,只有「密接、境外入境、發熱門診患者、新住院患者、醫院內工作人、口岸檢疫人、監所工作人、養老機構工作人」這八類人屬重點人群,要「應檢盡檢」,而我不屬於這八類人,我屬於其他人群,是「願檢盡檢」,本人不願檢。
4:必須有法律依據和科技部批文。政府行政行為必須「依法行政」,如今沒有法律規定必須強制核酸檢測,沒有法律規定不核酸就黃碼,因此中共必須向我公開告知強制核酸檢測、不核酸就綠碼變黃碼這兩項措施的法律依據。《人類遺傳資源保護條例》第11條規定:採集人類遺傳資源必須經科技部批准。特別是本人屬於中共長期維穩對象,中共強制核酸強行提取本人DNA,本人擔心不受監督的國家權力會造成對本人不利後果,因此中共觸犯《刑法》第334條「非法採集人類遺傳資源罪「和國家強制獲取被迫害被維穩公民隱私罪。因此無法律依據無批文本人有權不核酸。
5:必須非接觸痰液檢測。依據《醫療機構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工作手冊》第二條第五款和《新冠病毒肺炎治療方案》第九版第四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明確採集方式可用痰液,因此痰液檢測有科學和法律依據。本人即使被迫同意中共的違法措施做核酸檢測,本人也有自由選擇採集方式的權利,本人選擇痰液檢測。但市衛健衛竟來電拒絕對我做非接觸痰液核酸檢測,稱上海沒有痰液核酸檢測,強迫我做已證明(對人體皮膚有破壞性,損傷口鼻黏膜,破壞人體免疫力)對人體有毒有損害有痛苦的口鼻接觸檢測,那我就有權拒絕檢測以維護自身健康與安全。中共違反《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3條「老年人有享受社會服務和社會優待的權利」、第57條「醫療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就醫提供方便,對老年人就醫予以優先」、第58條「提倡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服務行業為老年人提供優先優惠服務」、第68條「制定政策涉及老年人權益應當聽取老年人意見」、第74條「不履行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職責的違法失職人員追究刑責」的規定。依據上述不核酸的五個理由和「五個必須」,強制核酸是違法措施。
三:民主國家認為:健康碼的實質是監控14億人管制14億人的高科技枷鎖,是嚴重侵犯公民個人隱私恍如大監獄的反人類措施。在沒有法律依據情況下強制核酸、不核酸給黃碼以剝奪公民自由行動權利,足以證明中共是最恐怖兇惡的法西斯政權,足以證明中共根本不講法律、中共有權就有法律、百姓無權就沒有法律、法律是統治者的長矛而不是百姓的盾牌,向中共要公平正義完全是妄想。不參加核酸檢測不代表得了傳染病,用黃碼剝奪我61歲老人行動自由是嚴重侵犯人權的反人類政治迫害,違反《憲法》第37條「公民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剝奪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等多部法律。並且核酸檢測本質上屬於有價值服務,中共用黃碼限制我的行動自由,變綠碼必須由本人掏錢做核酸檢測,中共就是在強迫本人接受醫療服務,明顯觸犯《刑法》第226條「強迫交易罪」。世人皆知,極端防控措施是嚴重侵犯人權殘害人民的反人類措施,製造了無數人為慘劇,早已引發天怒人怨。既然人權高於國家主權是普世價值,那麼人權竟然不能高於疫情防控?全世界疫情最嚴重的國家都沒有犧牲人權來採取極端防控措施,張文宏都說:「新冠死亡率已低於流感,徹底弄死新冠其實是折騰我們自已」!所以不得不懷疑推行極端防控措施授意者的動機。應當對制定推行極端防控措施引發神州大地民眾與民眾之間、民眾與保安、門衛、公安、協管、防疫人員、醫生護士、交通關卡、居委、街道、店員、司機、快遞等等各行各業人員之間因極端防控措施造成衝突而造成不少人員死傷、以及極端防控措施造成的公民自殺、餓死、有病不能醫治而死等等人為悲劇的始作俑者、布置者、實施者處於極刑來問責。
四:我於3月26日在手機隨申辦app上申訴要求恢復綠碼,要求當局給我來電說明強制核酸、不核酸給黃碼的法律依據,但遭市衛健委不給任何依據和理由地拒絕。並且政府12345熱線切斷我的54147812、18918650501、18021019099三個來電的訊路連接,把我這三個通訊號碼設置為禁止接通,我打無數次12345也打不通,我電腦端登錄上海市政府官網「市長信箱」在線申訴,但輸完文字後點擊發送也被凍擊,無法發送,並且電腦馬上變成死機。這又是中共以一國對一人迫害的鐵證,使我在中國投訴無門。既給我黃碼,又切斷凍結我向上海市政府的申訴渠道,足以證明中共通過濫用國家權力對我一個弱勢小民進行各項人身權利人格權利的剝奪和滅絕來致我于死地。現在我因黃碼不能出門,不能看急病,在中共人性滅絕地剝奪本人生存權並且本人在中國申訴無門的情況下,本人就有對等權利用任何手段做任何事維權,只能向外媒求助和控訴中共當局對我長期令人髮指的迫害,呼籲國際社會幹預並制裁所有參与迫害的策劃者實施者,未來大清算時要求對所有參与反人類迫害的人員以死罪問責。我願到包括美國國會在內的任何地方作證控訴中共對我長期政治迫害。再次要求中共當局問責追責,嚴懲所有違法犯罪人員,解決本人所有訴求。
一:我是上海公民倪天英。在我通過ems向李克強總理、政法委陳一新、國監委楊曉渡、最高檢徐向春、最高法賀榮、中央第六督導組控告
上海閔行公安十幾年來對本人嚴重迫害和故意傷害、公安包庇對我圍毆致我輕傷的兇手、國保公安抄我家搶走價值連城的文物及日記本、各級法院對本人行政訴訟案物企侵權案物業合同糾紛案業主知情權案等所有案件枉法裁判等罪行至今無果、至今仍不問責追責懲辦所有犯罪公安人員,不抓捕懲辦兇手,不歸還文物,不監督糾錯改判所有枉法裁判的情況下,中共當局現在對我又有新的迫害行為:
中共在本人既三周內天天在家未出門,又在本人小區不屬高風險、中風險小區情況下,於2022年3月26日把我幾年的綠碼變成黃碼。中共號稱「依法行政」,不核酸檢測就變黃碼毫無法律依據,哪一條法律規定必須強制核酸?哪一條法律規定不核酸就黃碼?我向中共要法律依據中共拒絕向我公開告知。
二:公民有權不核酸,不核酸有法律依據,受五部法律保護。本人不核酸有五個理由,核酸檢測前提條件需滿足「五個必須」:
1:必須合法。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12條、第39條規定:防疫措施有合法與不合法之分,合不合法有條件制約,第12條就暗含了條件:即政府的防控措施必須是合法的,不合法的防控措施公民不需要配合。認定合不合法第39條有規定:只有甲類傳染病被發現時才應當採取及時措施,而且防控只針對三種對象:病人,疑似病人,醫院內密接。只有這三種人才需要被採取相應合法措施,否則就不合法,一切個人都不需要配合,因此正常人不屬於防控對象。奧米克戎不屬甲類傳染病,不需要防控。並且本人更不屬於甲類這三種防控對象,有權利不核酸,所以強制核酸檢測是違法措施,中共的錯在於錯誤適用法律。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2條已明確:突發公衛事件指突然發生、造成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不明原因疾病。因此第一:新冠疫情不是突然發生,是早已發生。第二:新冠疫情不是不明疾病,是已明疾病。第三:已證明奧米克戎重症率、死亡率大大低於普通流感,並不造成公眾健康嚴重損害。因此奧米克戎既不是突發事件,也不需要應急處理,世界各國對奧米克戎採取完全開放不設防的應對措施已是明證。故當前疫情不適用該法第51條,若適用即適法錯誤,對不合法措施本人有權拒絕。
2:必須自願。《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採集人類遺傳資源必須徵得被採集者書面同意,被採集者享有自願參与和隨時無條件退出的權利。核酸採集的樣本屬於人類遺傳資源,受《人類遺傳資源保護條例》、《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生物安全法》、《刑法》保護,強制核酸檢測違反這五部法律。
3:必須「願檢」。國家衛健委《關於加強推進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實施意見》規定,只有「密接、境外入境、發熱門診患者、新住院患者、醫院內工作人、口岸檢疫人、監所工作人、養老機構工作人」這八類人屬重點人群,要「應檢盡檢」,而我不屬於這八類人,我屬於其他人群,是「願檢盡檢」,本人不願檢。
4:必須有法律依據和科技部批文。政府行政行為必須「依法行政」,如今沒有法律規定必須強制核酸檢測,沒有法律規定不核酸就黃碼,因此中共必須向我公開告知強制核酸檢測、不核酸就綠碼變黃碼這兩項措施的法律依據。《人類遺傳資源保護條例》第11條規定:採集人類遺傳資源必須經科技部批准。特別是本人屬於中共長期維穩對象,中共強制核酸強行提取本人DNA,本人擔心不受監督的國家權力會造成對本人不利後果,因此中共觸犯《刑法》第334條「非法採集人類遺傳資源罪「和國家強制獲取被迫害被維穩公民隱私罪。因此無法律依據無批文本人有權不核酸。
5:必須非接觸痰液檢測。依據《醫療機構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工作手冊》第二條第五款和《新冠病毒肺炎治療方案》第九版第四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明確採集方式可用痰液,因此痰液檢測有科學和法律依據。本人即使被迫同意中共的違法措施做核酸檢測,本人也有自由選擇採集方式的權利,本人選擇痰液檢測。但市衛健衛竟來電拒絕對我做非接觸痰液核酸檢測,稱上海沒有痰液核酸檢測,強迫我做已證明(對人體皮膚有破壞性,損傷口鼻黏膜,破壞人體免疫力)對人體有毒有損害有痛苦的口鼻接觸檢測,那我就有權拒絕檢測以維護自身健康與安全。中共違反《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3條「老年人有享受社會服務和社會優待的權利」、第57條「醫療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就醫提供方便,對老年人就醫予以優先」、第58條「提倡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服務行業為老年人提供優先優惠服務」、第68條「制定政策涉及老年人權益應當聽取老年人意見」、第74條「不履行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職責的違法失職人員追究刑責」的規定。依據上述不核酸的五個理由和「五個必須」,強制核酸是違法措施。
三:民主國家認為:健康碼的實質是監控14億人管制14億人的高科技枷鎖,是嚴重侵犯公民個人隱私恍如大監獄的反人類措施。在沒有法律依據情況下強制核酸、不核酸給黃碼以剝奪公民自由行動權利,足以證明中共是最恐怖兇惡的法西斯政權,足以證明中共根本不講法律、中共有權就有法律、百姓無權就沒有法律、法律是統治者的長矛而不是百姓的盾牌,向中共要公平正義完全是妄想。不參加核酸檢測不代表得了傳染病,用黃碼剝奪我61歲老人行動自由是嚴重侵犯人權的反人類政治迫害,違反《憲法》第37條「公民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剝奪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等多部法律。並且核酸檢測本質上屬於有價值服務,中共用黃碼限制我的行動自由,變綠碼必須由本人掏錢做核酸檢測,中共就是在強迫本人接受醫療服務,明顯觸犯《刑法》第226條「強迫交易罪」。世人皆知,極端防控措施是嚴重侵犯人權殘害人民的反人類措施,製造了無數人為慘劇,早已引發天怒人怨。既然人權高於國家主權是普世價值,那麼人權竟然不能高於疫情防控?全世界疫情最嚴重的國家都沒有犧牲人權來採取極端防控措施,張文宏都說:「新冠死亡率已低於流感,徹底弄死新冠其實是折騰我們自已」!所以不得不懷疑推行極端防控措施授意者的動機。應當對制定推行極端防控措施引發神州大地民眾與民眾之間、民眾與保安、門衛、公安、協管、防疫人員、醫生護士、交通關卡、居委、街道、店員、司機、快遞等等各行各業人員之間因極端防控措施造成衝突而造成不少人員死傷、以及極端防控措施造成的公民自殺、餓死、有病不能醫治而死等等人為悲劇的始作俑者、布置者、實施者處於極刑來問責。
四:我於3月26日在手機隨申辦app上申訴要求恢復綠碼,要求當局給我來電說明強制核酸、不核酸給黃碼的法律依據,但遭市衛健委不給任何依據和理由地拒絕。並且政府12345熱線切斷我的54147812、18918650501、18021019099三個來電的訊路連接,把我這三個通訊號碼設置為禁止接通,我打無數次12345也打不通,我電腦端登錄上海市政府官網「市長信箱」在線申訴,但輸完文字後點擊發送也被凍擊,無法發送,並且電腦馬上變成死機。這又是中共以一國對一人迫害的鐵證,使我在中國投訴無門。既給我黃碼,又切斷凍結我向上海市政府的申訴渠道,足以證明中共通過濫用國家權力對我一個弱勢小民進行各項人身權利人格權利的剝奪和滅絕來致我于死地。現在我因黃碼不能出門,不能看急病,在中共人性滅絕地剝奪本人生存權並且本人在中國申訴無門的情況下,本人就有對等權利用任何手段做任何事維權,只能向外媒求助和控訴中共當局對我長期令人髮指的迫害,呼籲國際社會幹預並制裁所有參与迫害的策劃者實施者,未來大清算時要求對所有參与反人類迫害的人員以死罪問責。我願到包括美國國會在內的任何地方作證控訴中共對我長期政治迫害。再次要求中共當局問責追責,嚴懲所有違法犯罪人員,解決本人所有訴求。
Re: 憤怒控訴中共當局舊罪未贖又用黃碼剝奪我61歲老人行動自由,呼呼國際社會幹吁
居然自私到這個地步,黃碼不是你一個人的事,是影響到全社會的事,只有嚴格做好防疫工作,才能加速清零,損失降低到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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