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垮台之后中国社会的社会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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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垮台之后中国社会的社会转型
作者 独立工会
共匪垮台之后处理共匪党产的方法
结束壹党专政之后的中国如果要重建射秽主义制度就必须废除中共当局建立的国家所有制,剥夺让政党垄断国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根据中共当局的说法,国家所有权是解决私人所有权不足的壹种重要途径,但是事实上国家所有权面临着主体抽象性以及“政府失灵”的困惑,在实践中往往出现党国不分的现象严重伤害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国家所有权国有财产的合理定位及其治理取决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国家的公权力制度安排。国家所有权由政府代表国家行使,体现人民利益,理应接受纳税人监督;国家所有权应当实行分别所有原则。法人所有权是壹种非所有制性质的相对所有权,是更好地实现国家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的壹种重要方式和手段,是私人所有权向公共所有权迈進的壹种阶段性客观反映。它作为所有权社会化的重要途径,能進而实现在资本主义社会基础上更高层次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以最终达致公共所有权目标。
长期以来壹直习以为常的“国家所有权”概念自从中国起草《物权法》以来就在法学界展开了激烈争论。比如:国家所有权概念有无存在的必要?国家所有权能否适用私人所有权的法律规则?国家所有权能否在《物权法》中加以规定?等等。这些争论直接关系到作为国家所有权客体的国有财产内涵的理解以及国有财产法体系的构建。某种意义上说,对国家所有权的准确理解和把握是国有财产立法的前提和基础,是国有财产法治化的关键环节,也是其重要的法理基础。
壹、国家所有权理论反思
1、国家所有权概念产生
所有权是壹个众所周知的概念,无需加以阐述。但为了解抉国家所有权争议,而不得不为之。所有权概念起源于罗马法,后被注释法学家加以解读。罗马法规定,所有权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于物的占有、使用和滥用权。注释法学家将其“滥用权”解释为“完全的支配权”。《拿破仑民法典》第544 条规定:“所有权是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但法令所禁止的使用不在此限。”《德国民法典》第903 条规定:“物之所有人,在不违反法律和第三人利益的范围内,可以随意处分其物,并排除他人的破坏。中国有学者认为所有权是“以全面的物之支配权能为内容之权利”。也有学者认为,所有权是确定物的最终归属、表明主体对物独占和垄断的财产权利,是同壹物上不依存于其它权利而独立存在的财产权利,是最充分、最全面的财产权利,这也就是所有权的排他性、本源性和全面性。中国的《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中国的《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由此可见,所有权就是财产所有权,所有权是壹种权利,“物”则是所有权的客体。
英美法系则没有大陆法系所具有的高度抽象和逻辑严谨的物权法暨所有权概念,与此相对应的则是开放与灵活的财产法暨财产权概念。尽管民法学界对大陆法系“僵化”的物权法暨所有权概念存有异议,认为其对财产的充分利用不如英美法系的财产法暨财产权概念的灵活与实用。物权法暨所有权制度也是人类社会关于财产制度历史实践的产物,有其存在的正当性与合理性。故对于存在所有权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在所有权基础上,适当吸收和借鉴英美法系的财产法经验乃是明智之举,而不是简单地否定所有权制度而另起炉灶英美法系的财产法体系。这也是本文阐述所有权暨国家所有权重构的逻辑前提。
讨论所有权概念不得不正视经常困扰人们的经济学意义上的产权与所有权的关系。有学者认为,产权就是广义的所有权。也有学者认为,“广义的产权与广义的所有权在内涵上可以等同。”很显然,经济学界所理解的产权暨所有权概念与法学界存有很大差异。经济学意义上的产权就是财产权,相当于英美法系国家的财产权概念。如果把产权作狭义理解,产权就是所有权;如果把产权作广义理解,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继承权等,其中,物权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严格而言,知识产权也属于物权范畴,但如果把物权主要限于有体物暨考虑到知识产权体系的庞杂,故把知识产权从物权中分离出来,这种立法也成为国际趋势。考证产权与所有权关系的意义在于,除了概念正本清源外,更希望从本源性认识到,经济学意义上的产权基于人性自私的壹面和“经济人”角色,必然要求产权主体明晰,这就决定了法学意义上的所有权主体必然要求清晰。
由于“国家”或“全民”的抽象性,无法保障人们自由的全面的发展和“所有权主体明晰”的要求,这就不难理解无论大陆法系的所有权概念还是英美法系的财产权概念从其产生之日起就是私有财产的解读,所有权概念产生之日起就是私人所有权的内涵,私有财产壹直占据绝对主导地位。正如马克屎说的那洋,罗马人的“主要兴趣是发展和规定那些作为私有财产的抽象关系的关系”。杰里米 沃尔德伦认为,“所有权”是壹个只有私人财产制度才能加以具体说明的概念。布莱克斯通认为,法律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是如此严密,以至于不能允许对私有财产权的哪怕是最轻微的侵犯,甚至哪怕这种侵犯是出于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考虑。《牛津法律大辞典》对“财产”也作如下解释:归某人合法所有之物,即受法律保护而私人享有的有形财产权和无形财产权。等等。至于涉及国有财产问题,则具体为“政府所有或公法人所有”概念,常是壹国主权问题。在布莱克斯通眼里,只有私有财产权才是所有权,国有财产权是壹个“主权”问题。公法人对公产行使的权利并不是《民法典》意义上的所有权。言下之意,所有权暨财产法是壹个私法范畴的问题。正因为如此,在西方国家长期以来并没有国家所有权概念。人们所理解的“国家所有权”问题常常是他们眼中的“主权”问题。因此,西方国家壹般都没有按照射秽主义国家所有制形式的标准规定所有权的先例。无论国有财产还是私有财产,西方国家要么按照所有权客体的动产与不动产加以区分规定所有权,同时对国有财产再以公法加以区别对待;要么按照不同的法律和取得方式规定所有权,比如德国宪法中的所有权、税法中的所有权、民法中的所有权和公共所有权等。有些学者认为的“在资本主义国家就具有完整的法律意义上的国家所有权概念”。有些学者所谓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国家所有权概念”受到当时社会环境的限制。
那麽,国家所有权概念最早产生于何时何地呢?据历史考证,国家所有权概念是前苏联东欧国家运用马克屎主义理论的产物。马克屎认为,所有制是经济基础问题,法律是上层建筑问题。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只是壹个表像,其决定因素是社会的所有制,即“壹定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上的生产关系的总和”。据此,前苏联学者运用马克屎主义的理论把西方国家具有私人属性的所有权概念与马克屎主义所谓的“所有制”结合起来,认为“有什么样的所有制就会有什么样的所有权、有什么样的所有权就必然有什么样的所有制”,進而以所有制形式把私人属性的所有权划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等。这在1923年实施的《苏俄民法典》中得以体现。这实际上是对私人属性的所有权壹种破坏。前苏联关于所有制与所有权的理论对射秽主义国家产生了深远影响。包括中国在内的射秽主义国家普遍以所有制形式为标准将所有权划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等。
或许有人认为,如果从发展的眼光来看,将罗马法私人属性的所有权概念借鉴运用到公有财产身上并发展成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等也未尝不可。但问题是,无论是公有财产还是私有财产,基于公有制的绝对主导地位和传统的意识形态等因素,所有权概念本身以及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在射秽主义国家均发生了异化。
正如列宁在20世纪20 年代起草《苏俄民法典》时指出:“我们不承认任何‘私法’,在我们看来,经济领域中的壹切都属于公法范围,而不属于私法范围。”前苏联法学家认为,在苏联,随着私有制的废除和射秽主义公有制的建立,私法作为壹个体现个人利益的法律这壹概念是不必要的,要求壹个独立的公法和法律体系中的二元论的基础已不再存在。因此,私人属性的所有权概念在共产党统治的射秽主义国家被异化为公有制的化身,成为共产党掠夺广大人民群众的工具,而非私有财产的概念。所有权概念失去了私有财产存在的空间。当然,有些前苏联学者也认识到了西方国家的所有权概念运用到射秽主义国家的差异性,但却受到制度因素的限制,并没有认识到所有权的异化问题,而是基于公有制的意识形态立场对“所有权”進行了重新解读,因而進壹步助长了所有权的异化。比如前苏联著名学者维涅吉克托夫曾在其《射秽主义国家所有权》壹书中批评了了《苏俄民法典》继承罗马法而给所有权下的定义,认为罗马法中的所有权概念是壹个抽象的、壹般的“商品所有权”的概念,不能体现出不同所有制条件下的所有权的阶级特点,因而不能以此来解释国家所有权的概念。因而,他将所有权定义为:个人或集体以自己的权力和为自己的利益,在特定社会存在的阶级关系结构并与该结构相壹致的基础上,支配生产资料和产品的权利。
2、国家所有权困惑
所有权概念的异化直接影响到所有权概念异化的产物“国家所有权”。中共当局的御用文人普遍认为,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国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共产党统治的射秽主义国家普遍将国家所有权理解为“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家所有权概念在射秽主义国家被异化为简单的“全民所有”,从而有违“所有权主体明晰”的要求。“全民所有”在宪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作为价值理念的政治宣示语固然可以,但是作为国家所有权主体制度的法律构建将“国家”或“全民”加以泛政治化则扼杀了具体的个人的权利,因而万万不可。其实,早在前苏联东欧时期,就有壹些学者认识到国家所有权主体的抽象性,“全民所有”难以量化到个人所有,其结果可能是少数人获益。比如前南斯拉夫学者卡德尔认为,公有制在射秽主义实践中构成了这样壹个矛盾,即“公有制还始终被认为是以劳动人民为壹方,以社会资本集体所有者的某种法律上和事实上的职务行使者为壹方的两者之间的关系。”前捷克斯洛伐克民法学者凯纳普進壹步认为,“全民所有是直接的社会所有,所有者虽为全体人民,但在法律上并没有壹个所有者”。人民所有权是“壹个经济意义上的所有概念”,或“是在社会意义上所使用的概念”,并不是明确的法律概念。
如若缺乏国家所有权具体主体制度的法律构建,加以国家所有权的公权力属性,必将导致国家所有权的异化。首先,从政府等国家机关来看,虽说其代表“全民”行使国家所有权,但是因为“国家”或“全民所有”只是名义上的,这洋让政府领导的各级国家机关对国有财产主体界定不清,造成不负责任、行政效率低下的结果,共产党的权贵壹旦遇到利益就以“国家”名义進行掠夺、遇到责任以“国家”名义推卸责任。比如中国的很多国营企业由中央、省和市等共同投资设立,壹旦遇到问题,则各级政府在“国家”的名义推卸责任,谁也不承担责任。即使“问责”,往往共产党的纪委以党纪要求首先领衔主导,问责的约束难以上升到法律层面,国营企业沦为共产党的党营事业。其次,从人民群众来看,虽说国家所有权是“全民所有”,但人民群众基于人性自私的壹面不满足抽象的“全民所有”(尤其全民利益被少数人蚕食的情况下),往往对国有财产漠不关心,并利用壹切机会损公肥私。再次,从国营企业的性质来看,国家所有权的“全民性”决定了共产党统治的射秽主义国家长期以来壹直不承认企业法人所有权,广大人民群众作为国营企业名义上的主人壹直不能享有对国有资产的处分权等权利,国有资产成了国家的附属物。正如前苏联著名学者维涅吉克托夫所言,“射秽主义国家对于国营企业,是把全部国家权力同所有人的壹切权力结合起来掌握在自己的手中。”国营企业与国家权力的结合進壹步助长了国有垄断经济现象。而且,这种强调“国家是国营企业唯壹股东”的做法也使国家成了所有国营企业的“无限责任股东”,导致国营企业最终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甚至国营企业之间承担没有必要的责任的荒唐现象,从而造成企业发展的困境。比如:中国某地区壹个国营企业向埃及出口羊肉,因为羊肉上没有埃及人需要的标志,被埃及方面视为不洁之物扔進大海。 埃及方面随即向这个国营企业索赔,被这个国营企业拒绝。埃及方面请求埃及法院将中国某远洋运输公司的巨型集装箱货轮扣押。埃及法院扣押的理由是,该羊肉出口企业是中国的国营企业,中国的远洋运输公司也是中国的国营企业,依据中国法律和中国学者的解释,这两个企业的所有权只有壹个,所以这两个企业是同壹个所有权人名义下的财产。既然如此,远洋运输公司的财产当然可以用来承担羊肉出口企业的责任。对于中方,虽然此案例按照《公司法》股东下属子公司之间的责任关系未必败诉,但面对国际法则,足以证明国家所有权主体的模糊性和面临的实践风险。
与此同时,当国家所有权占据主导地位时,即抽象意义上的“国家”成为壹个国家财产的最主要所有者时,往往也是实行壹党专政的国家和地区,国家作为中立管理者的地位更容易发生异化。比如中国,掌握国家机器的极少数人基于人性自私的壹面往往假借“国家”或“全民”的名义使所有权与公权力相结合而大行其道,导致“官商勾结”的“官僚经济”以及国有垄断利润未能足够惠及于民现象的出现,与民争利,形成特权阶层,从而挤压私人生存空间,危及公民社会的发展。正如前南斯拉夫学者卡德尔认为,国家所有制造成国家有管理整个社会资本权利,从而为国家和党的官僚主义敞开了大门,并使在革命的行动上的集中越来越蜕化为行政管理的中央集中制。同样,前苏联著名民法学家约菲表达的更为直接,他认为,“政治统治阶层、官僚阶层是苏联经济的真正所有者,壹旦这个真理被揭开,那麽苏联制度的全部秘密也就壹目了解了。”
而在中国,这种“异化”并非如同前苏联东欧国家因市场经济的推行而自然的消解,恰恰基于中国的“国情”与市场经济的衔接问题,即国家所有权市场转型的非彻底性以及较低的公权力法治化水平,从而使国家所有权在中国除了原有的“异化”外,还产生诸多新的变异与困扰,并影响到国有财产的实现机制。面对国家所有权的异化,国家所有权该市场转型的领域未能转型或未能彻底转型,不该市场转型的领域却发生了转型,在此背景下,强调国家所有权与私人所有权壹体化平等保护,强调国有财产的保值增值功能,强调政企分开,势必导致国家所有权的职能错位和越位。其结果是:壹方面,中共当局纵容“官商勾结”的“官僚经济”,导致与民争利和挤压私人财产空间;另壹方面,导致所有权制度的缺失,国家资本的逐利性,发生与民争利和公共产品的短缺等。比如政府不宜進入市场的领域如房地产业等却过度介入而与民争利;应当由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领域如历史文化古迹、公园、博物馆、公路、殡葬服务、公立学校和医院等却市场化或过度市场化而牺牲公众福利等。此外,即使在国家所有权市场转型的过程中,因为中国不承认全社会参与的私有化的合宪性,为了实现企业的市场化改革,就只能更多的借助内部私有化。这种缺乏宪政基础的内部私有化极易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和国营企业的员工的利益受损,从而加剧了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并因此影响到国家所有权市场转型本应正当性的合法化问题,其结果反而危及到国家所有权市场转型改革本身。
二、国家所有权理论完善
国家所有权的异化随着国家所有权比重高低而程度不同。这种“异化”在以公有制为绝对主导的射秽主义计划经济时代似乎理所当然,即使所谓的“异化”亦无改革的环境。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目标的选择,这种“异化”愈益凸显出问题解决的迫切性。
面对国家所有权的异化,如何重建中国的所有权制度,主要考虑如下几个方面:
(壹)国家所有权的市场转型及其定位
鉴于人的在经济生活中的角色,早在古希腊时期,亚里斯多德就认为,“财产只能在特定意义上应该公有,但作为壹般规则,应该私有;因为,当每壹个人有其明确的利益时,人们才不会彼此抱怨,而且他们将更進步,因为所有人都会照顾其自己的事。”因此,让所有权概念回归私有财产范畴,实现国家所有权的市场转型及其合理的市场定位,将国家所有权限制在私人所有权无法或难以解决的特定领域,这是从源头上解决国家所有权异化的关键所在!如前所述,所有权概念壹经产生就是壹个私有财产的问题,基于国家职能需要确需存在的国有财产更多地是壹个国家的“主权”问题,理应主要通过公法解决。如果将具有公权力属性的国有资产毫无例外地引入私人属性的所有权范畴并通过国家所有权介入私法性质的私有财产领域,不仅异化了所有权概念本身,而且还导致国家所有权暨国有财产的职能错位和越位,同时还腐蚀了私人所有权及公民社会,最终危及民主化的進程!進而言之,国家所有权异化的源头在于国家所有权本身。如果脱离国家所有权自身定位去解决国家所有权异化问题无疑是缘木求鱼的做法。这就不难理解无论是前南斯拉夫历史上的社会所有制改革还是中国历史上的承包制、租赁制、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政企分开等改革为何难以根本解决国营企业问题的症结所在!即使中国学术界经常论述的政企分开,如果仅仅解读为中国学术界普遍理解的“政府的社会公共职能与出资人职能分离”,而没有解读为“国家所有权应当退出不应進入的领域”,则政企分开依然是“治标不治本”的做法。
只有实现了国家所有权的市场转型及其合理的市场定位,才能把抽象意义上的“国家”或“全民”以及有学者认为的“国家所有权”或“国家所有权是壹个伪概念” 这壹负面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这是国家所有权重构的前提和基础!
对于确需要保留的国家所有权,鉴于国家所有权的固有弊端,抱着非理想化的态度,以壹定的可容忍的成本与代价,按照有别于私人所有权规制路径的理念進行国家所有权二元结构设计。如果回避了国家所有权的固有弊端,怀抱理想化的模式,往往欲速而不达,最终将陷入传统公有制的“乌托邦”。历史教训依然触目惊心!良好制度的构建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
(二)国家所有权的中央与地方关系重构
从国家所有权的中央与地方关系来看,主要包括两种观点:壹是“统壹所有说”,二是“分别所有说”。
1、“统壹所有说”
从“统壹所有说”来看,是指国家所有权由国家统壹行使,也就是中国学术界和立法界通常所述的“国家所有权主体的统壹性和唯壹性”。有学者认为,国有资产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这就从法律上确立了除国务院之外任何部门、地方和单位都不能作为行使国有资产的国家所有权的主体,也否定了那种“部门所有、地方所有”的主张,维护了国营企业财产所有权的统壹性和完整性。早期的“统壹所有说”采用了“统壹所有、统壹管理”原则,是高度的中央集权体制,全部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所有权,地方政府没有多少自主权。或许“统壹所有说”也认识到了这壹弊端,進而提出了“统壹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中国的立法即如此。比如中国的《企业国有资产法》第4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相比较而言,这比以前要進步许多,但关于国有财产依然没有确定中央与地方的所有权边界,因而常在“国家”名义下中央与地方的随意性越权,要么掠夺,要么推卸责任。因此,无论中国的法学界还是经济学界,愈来愈多的学者还是反对“统壹所有说”,提出了“分别所有或分级所有”的观点。
2、“分别所有说”
从“分别所有说”来看,是指国家所有权或国有财产由中央与地方分别所有。无论中国的法学界还是经济学界对此都有阐述。从经济法学界和经济学界来看,往往是从“国有资产”的视角分析了“分别所有”的必要性。比如:有学者认为,对于国家所有制来讲,根本而言则需要打破国家所有制或所有权内部结构的认识和做法,建立中央与地方分别所有的国家所有制。也有学者认为,要将中央统壹所有的管理格局,改革为中央与地方分级所有。也有学者认为,应该突破政策的束缚,明确提出国有资产“分级所有、分级管理”原则。也有学者认为,建立壹级政府,壹级所有权的国有资产所有权管理体制。也有学者对竞争领域的国营企业建议采用“分级所有”原则,但是对于具有自然资源性质的国有资产等仍采用“统壹所有”原则。等等。
很多学者在分析“分别所有”时,并没有涉及国家所有权主体,到底是国家、国家和地方还是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等,并没有给出明确答案。如果在承认国家作为国家所有权主体的前提下,又提出要“明晰产权,必须分割所有权,必须承认所有权主体可以分为多个层次,必须破除所谓国家所有权主体的唯壹性与统壹性的理论,必须承认壹物可以多主。”如果把上述话理解为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分别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所有权,这与“国家统壹所有、分级管理”并没有太大的区别。如果把国家视为国家所有权主体,又承认“分别所有”原则,则存在严重的矛盾,因为国家作为公法人整体概念是不能分割的,就如同企业法人、自然人等壹样。因此,如果想把国家所有权分割为具体的主体制度如政府、企业法人等,则必须对国家所有权進行重新设计。对此,中国的法学界有些学者从“国家所有权”视角认识到了这壹点。他们所认为的“分别所有”就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所有,明确了所有权主体,進而抛弃虚幻的国家所有权;即使保留国家所有权,也仅指中央政府所有权。前已述及的持“政府说”观点的学者壹般均认同此观点。
从中国实践来看,虽然中国并没有采纳“分别所有”观点,但是在中共建国前有“分别所有”的实践做法。比如中国1930年制定的旧土地法第4条规定:本法所称公有土地,为国有土地、省有土地、市县有土地、乡镇有之土地。本条中的国有土地,即区别于地方政府的中央政府土地。
从国外来看,前已述及,国外壹般很少有国家所有权的概念,关于国有财产壹般是以政府所有权、公法人所有权或公共所有权形式出现,即使使用“国家所有权”概念也是解释为中央政府的所有权。从政府所有的财产来看,壹般采取分别所有原则,并已成为国际惯例。比如:美国分为联邦、州和市镇所有财产;德国分为联邦、州、县区或镇所有财产;法国分为国家、省和市镇所有财产;意大利分为国有、省有和市有财产;西班牙分为国家、省和村镇所有财产;澳大利亚分为联邦、州和地方政府三级所有财产;墨西哥分为国家、州和自治市三级所有财产等。即使前苏联东欧国家也纷纷放弃了抽象意义上的国家所有权即全民所有的理论,回归所有权本来面貌。比如:俄罗斯除了国家所有权,还有自治地方所有权,实行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各主体以及自治地方所有财产;越南实行国家和省分别所有财产等。而且,壹般而言,只有中央政府所有的财产才称为国家财产或国有资产,地方政府所有的财产有类似于地方财产等称呼。
然而,也有壹些学者不认同“政府分别所有”的观点。比如前文提到的“国家与地方说”。也有学者认为,“公法法人的私有财产所有权理论”只适用于联邦制国家,其各级政府机关享有国家财产所有权,是以这些国家的地方政府相对独立为前提的。中国是单壹制国家,不具备适用这壹理论的基础。但前已述及,这类观点关于国家所有权主体无论是国家还是国家和地方,最终还是落实到政府等公法人身上,均摆脱不了抽象性及其委托代理的异化问题,而且也摆脱不了地方能否作为国家所有权主体的严重矛盾。
综上所述,应当将确需存在的抽象意义上的国家所有权解构为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公法人所有权。如果保留国家所有权概念的话,狭义上的国家所有权仅指中央政府的公法人所有权,广义上的国家所有权则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公法人所有权。至于“全民所有”说法在立法或相关政策中仅仅可以作为价值理念的政治宣示语,以强调国有资产实现机制的最终价值目标。前已述及的利弊及其理由在此不再重复。简而言之,有助于克服所有权的异化,回归所有权的本来面貌。
或许有人认为,过分计较国家所有权主体并无多大意义,这仅是形式问题,无论“全民说”还是“国家说”最终都落实到代理人“政府”身上,从而与“政府说”似乎殊途同归。无论作为国家所有权主体的“政府”还是作为国家所有权主体代理人的“政府”,能否充分实现国家所有权的利益和目标,关键取决于壹个国家或地区的民主化水平。国有资产的实现机制关键确实取决于壹个国家或地区的民主化水平,这也正是本文以“国有材产法”为讨论的重点的重要因素。但需补充的是,在中国“政府”作为“代理人”角色还是作为“主人”角色,最大的区别就在于:作为“代理人”角色的“政府”实际上常以“主人”角色出现;享有事实“主人权利”的“政府”壹旦面临责任常以“代理人”角色推卸责任,导致“政府”利用其模糊身份游刃于权益与责任之间,权益与责任不规范,随意性较大,权责不壹致。因此,将国家所有权主体分解到“主人”角色的各级政府身上既符合法理的逻辑,也是还原政府的“事实占有”的真相;将抽象、空洞且“动听”的“国家所有”或“全民所有”落实到具体责任人“政府”身上,有利于明晰产权主体,实现“责权利”统壹,避免各级政府等利益主体在“国家”或“全民”的名义下掠夺广大人民群众或者推卸责任;有助于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分权关系,有效衔接财政联邦主义和分税制等财政体制,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实现国有财产的相对市场化;借此推动中国的宪政改革,完善国有财产的法治环境。比如日本新潟市原先考虑将该市中央区东万代钉的市有土地约1.5万平方米出售给中国总领事馆作为新址用地,但该市2010年11月18日以“市民感情恶化”为由暂时冻结了卖地计划,因为市有土地是全市公共财产,得不到市民的理解则无法出售。姑且不论日本新潟市政府的做法有无政治企图或是否妥当,但就市有土地的处置则具有充分的地方自主权和法治色彩。而这在国有财产国家统壹所有的背景下是难以想象的。也正因为这种“补充”决定了将国家所有权主体分解到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身上应是相对明智的制度设计,从而尽可能降低所谓的“公地的悲剧”。若此,中国现有的立法诸如《物权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均要改变折中且模糊的立法模式,中国民主化之后应作出相应的修改。
(三)国家所有权主体建构
从国家所有权主体来看,学界长期以来众说纷纭,其中最主要的观点主要有三种:壹是“全民说”,二是“国家说”,三是“政府说”。
1、“全民说”
从“全民说”来看,是指国家所有权主体属于全体人民。这种理论又被称为人民所有权理论,曾在共产党统治的以公有制为主导的射秽主义国家非常流行。前苏联学者克利申认为,“国家只是作为人民群众的代表监督全民财产的合理利用和增值。”这种理论对中国也产生了很大影响,有学者认为,“国家只是代表人民行使所有权,不能成为所有权的主体,应改为人民所有权比较适宜。”但人民所有权理论也壹直备受争议。前捷克斯洛伐克民法学者凯纳普的观点比较典型,他认为,“全民所有是直接的社会所有,所有者虽为全体人民,但在法律上并没有壹个所有者”。人民所有权是“壹个经济意义上的所有概念”,或“是在社会意义上所使用的概念”,并不是明确的法律概念。中国也有学者认为,人民并不是壹个法律范畴,不是法律上的主体,即使全体人民作为所有权主体,也无法落实所有权的权能行使。结合中国学术界的学者的共识的基础上可以得出这洋的结论,人民是壹个政治概念,不是法律概念,过于抽象,不符合所有权主体明晰的要求。退壹步而言,即使将人民作全体公民理解,则就成为所谓的社会占有,而整个国家的国有资产所谓的社会占有就失去了公有的意义。其结果势必存在委托代理的异化问题,反而事与愿违而有损人民利益。因此,人民或全民不宜作为国家所有权主体,但“人民所有”或“全民所有”作为价值理念的政治宣示语可以,但在所有权主体制度构建则不宜采用。
有学者认为,在资本主义国家,全民所有的观念也有所体现。其理由在于:西方国家的“全民所有”仅是价值理念的政治宣示语,其实国家所有权主体最终都落实到具体的政府,即政府所有权或公法人所有权。
2、“国家说”或“国家与地方说”
从“国家说”来看,是指国家所有权主体属于国家。比如有学者认为,国家作为所有权主体的人格,不仅应当得到法哲学的确信,甚至更应当得到张扬。也有学者直接表达为国家所有权的主体就是国家。这种理论认识到“人民”或“全民”作为国家所有权主体的弊端,代之以“国家”作为国家所有权主体。他们认为,“国家”作为法律概念,可以成为特殊的民事主体。相比较而言,这种理论比“全民说”進步了许多,也成为了中国学术界的主流观点。中国和前苏联东欧国家也普遍认同此观点。比如1964年的《苏俄民法典》第94 条明确规定:“国家是国家财产的唯壹所有人”等。但“国家说”依然摆脱不了“国家”的抽象性问题。从前南斯拉夫来看,虽然他们认识到国家所有权的弊端,并希望通过社会所有制加以改革,但是因为当时特定社会环境的限制仍无法摆脱“人民”的抽象性问题以及委托代理又涉及“国家”的抽象性问题。
其实,“国家说”也认识到上述问题,因而并不仅仅停留于国家作为国家所有权主体的法律界定问题,还涉及到由谁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所有权。对此,中国又有三种观点:壹是认为由人大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所有权;二是认为由政府即国务院代表国家统壹行使国家所有权;三是认为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所有权。中国的立法采纳了第二种观点,但又似乎兼顾了“全民说”。这是立法妥协的产物。比如:中国的《物权法》第45条规定: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国家所有就是指全民所有。中国的《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条规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等。
就国家所有权由人大还是由政府代表国家行使而言,中国学术界的主流观点倾向于由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所有权。理由主要在于:虽然,国家所有权利益最终归属于全体人民,人大作为最高权力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所有权似乎理所当然。但是,国家所有权的行使无论管理还是经营,只有政府职能更适合,而人大作为立法机关显然难以胜任。至于人大的最高权力机关地位及是否代表人民利益,取决于人大对政府的有效监督。中国实行壹党专政,人大本质上没有独立于中共当局的立法权,根本不可能对中共当局构成有效的约束。
在“国家说”并同意中央与地方“分别所有”的基础上,有学者提出了国家所有权主体为国家和地方。比如有学者认为,国家与地方分别所有不同于中央与地方政府分别所有,即在国家所有权主体上,只承认国家和省级地方为国家所有权主体,而不是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为国有财产的所有权人。但是,国家所有权主体分解为国家和地方,依然摆脱不了前已述及的抽象性及其委托代理问题,而且也摆脱不了地方能否作为国家所有权主体的逻辑悖论。
因此,无论“国家说”还是“国家与地方说”均存在委托代理关系,最终还是将国家所有权主体落实到政府等公法人身上,势必存在信息不对称、委托代理成本及其异化问题。为此,有些学者大胆提出了质疑并提出了解决方案。比如有学者认为,公法意义上的国家,作为所有权主体不符合民法基本法理。民法意义上的国家应当理解为中央政府。在主体制度上,或取消国家所有权,根据法人制度理论将其确定为各级政府的公共所有权;或保留国家所有权,但以立法说明或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其为区别于地方政府的中央政府所有权。等等。
3、“政府说”
从“政府说”来看,是指国家所有权主体直接属于政府,政府不是国家所有权人的代理人。对此,有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观点:
(1)在承认国家所有权存在的前提下,认为国家所有权主体属于政府。其中又包括两种观点:壹种观点认为,国家所有权主体只能属于中央政府,比如前文述及的“或保留国家所有权,但以立法说明或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其为区别于地方政府的中央政府所有权”;另壹种观点认为,国家所有权主体属于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
(2)在不承认国家所有权存在的前提下,直接以公共所有权或政府所有权替代国家所有权。比如前文述及的“在主体制度上,或取消国家所有权,根据法人制度理论将其确定为各级政府的公共所有权”。有学者认为,国家所有权是壹个伪概念,应当把国家所有权分解为各级政府所有权,即各级公法人所有的形式。
总体而言,持“政府说”的观点,壹般都对国家所有权是否有必要存在提出了大胆质疑。相比较而言,“政府说”克服了“全民说”和“国家说”的缺陷与不足,使国家所有权主体从“抽象”到“具体”,相对吻合了所有权及其责任主体明晰的要求。将国家所有权主体直接落实到政府身上,减少不必要的抽象代理环节。進而言之,从政治上,国家所有权主体当然属于国家及其人民;但从法律上,国家所有权主体必须明确到政府身上,同时建立民主制度对政府的公权力加以有效制约,方能体现国家所有权的人民利益。否则,所谓的“全民说”和“国家说”会沦为政治宣传失去实际意义。
三、法人所有权与国家所有权及私人所有权的关系
所谓法人所有权,是指法人对其依法获得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中国,长期以来,关于法人是否享有所有权壹直存有争议。法人所有权争议起源于企业法人财产权性质的争议。这在计划经济时期不是问题,因为法人壹切财产都用了抽象的国家或集体加以概括,甚至还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独立“法人”,企业往往是政府的“附属物”。但从中共当局实行所谓的改革开放以来,面对国营企业市场化的发展趋势,企业是否享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则成了争议的问题,从而引发了法人所有权问题。这个问题在私有制条件下不成问题,但在公有制为主导的传统意识形态影响下,则成了敏感问题。根据中共当局的说法,承认企业法人所有权似乎动摇了国家所有权在内的公有制。正如有学者认为,“关于企业对其资产是否具有财产权,以及这种财产权的性质是什么,在私有制主导的条件下是不需要讨论的,之所以在中国出现这壹概念,是与公有制主导的经济体制紧密相关的。”关于企业法人财产权性质,中国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存在广泛争议,没有结论。主要有“所有权说”、“经营权说”、“双重所有权结构说”、“股权与公司所有权说”的观点,其中“所有权说”已经成为中国学术界主流观点。尽管如此,因为法人所有权与传统公有制不协调的意识形态影响,中国官方提出了模糊所有制的“法人财产权”这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概念。这壹概念最早出现于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射秽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问题的决定》。中国修订的《公司法》第3条也明确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同样,中国制定的《企业国有资产法》也没有明确国家出资企业的法人所有权。
从国外来看,随着社会发展,公司以及各种组织形式的出现,西方国家基于传统私人所有权的价值理念,也是比照私有财产的属性加以规范公司等各种组织形式,因而出现了法人所有权。尤其股份有限公司的发展進壹步奠定了法人所有权的基础。即便国有财产,也是尽量避免抽象化的“国家”或“全民”概念,而以具体的政府所有或公法人所有形式出现,以吻合所有权主体明晰的本性。这种所有权价值观不仅存在于大陆法系国家,即便英美法系国家后来也采纳了这种价值观,包括公司法人所有权等。因此,在西方国家壹般没有传统射秽主义国家所谓的抽象意义上的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说法。
中国民主化应当从立法上明确承认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等在内的法人单位对其财产享有法人所有权。其理由在于:(1)有利于法人制度构建,使法人尤其公法人制度名符其实,也符合政府作为国家所有权主体的理论逻辑。法人存在的重要前提就是拥有独立的财产与经费,并能独立地承担有限责任,必然要求法人对其财产享有所有权。反之,必然容易存在法人财产随意划转、调拨的可能性,又谈何法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呢?中国壹方面承认法人制度,另壹方面又模糊法人对其财产是否享有所有权问题,显然是自相矛盾的。其结果是,对于政府等公法人单位仍然背负著无限连带责任。(2)以企业为例。投资者对法人企业投资享有的是壹种股权并承担有限责任,政府对国有企业投资也是如此,而法人企业则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利并承担有限责任。至于股权则是壹种新型的权利形态,是投资者财产所有权的客体,但投资者并不直接拥有法人企业本身。这种制度设计既符合法人之所以有必要存在的逻辑特征,也有利于投资者与法人企业的相对独立性,较好地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即适应人们实现经济利益以便于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也适应了所有权社会化及其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极大地加速了资本积累,解放了生产力。正如有学者指出,现代公司不仅服务于所有者或者支配者,也服务于整个社会。
对于行政事业单位等公法人而言,其法人所有权原理与企业法人所有权壹样,类似于股权关系,国家治理某种程度上如同公司治理。以行政单位为例,中国某市公安局对其财产享有法人所有权,它的投资主体是该市政府,并授权市政府财政局行使出资人职能;而市政府的法人所有权由其上级政府投资。依此类推。再以事业单位为例,某国营企业对其财产享有法人所有权,它的投资主体是某省政府,并授权省财政厅行使出资人职能,国营企业的管理人员仅是行使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机构。依此类推。
承认政府等公法人所有权,是否会动摇中国目前所确定的国家所有权或与之发生冲突呢?不存在这个问题。因为在中国实行国有财产统壹所有的情况下,任何公法人单位所有权投资主体最终都追溯到国务院那里,由国务院行使国家所有权。即便在实行国有财产分别所有的情况下,也不存在这个问题。因为任何公法人单位所有权投资主体最终都追溯到中央、省、市或县各自政府那里,由其行使国家所有权,此时国家所有权被分解到中央和有权地方政权代表行使。当然,条件成熟时,不排除取消国家所有权说法,而直接以政府等公法人所有权来取代的可能性。
法人所有权也是壹个抽象概念,无论在其内涵还是外延都存在不少争议。就“法人”整体而言具有抽象属性,但论及法人所有权本身均是针对具体的法人,比如社团法人所有权、企业法人所有权、政府机关法人所有权、学校、医院等事业法人所有权等。相比较“国家”和“集体”则要具体得多,而且法人背后涉及具体股东,尤其私法人背后涉及具有私人利益属性的股东。因此,采纳法人所有权既克服了公民个人所有权无法涵盖财产发展趋势的不足,也克服了国有财产产权主体抽象性缺陷。将个人性质的财产变成非个人性质的财产,建立起的资本主义集产制,即是法人所有权的体现,是所有权社会化的壹种结果。如果说西方国家的所有权社会化是为了克服私人所有权的不足,那麽,传统射秽主义国家计划经济时期为了克服私人所有权不足的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则是共产党为了掠夺广大人民群众忽略社会生产力发展及国家治理水平的所有权社会化过度发展的产物。正如有学者所言,“社会所有权思想又如带有两面锋刃之利剑,如用之不当,适足以抹杀私人财产权,戕害个人自由,最终酿成人类之悲剧。”而法人所有权则是适应现有生产力发展、国家治理及法治化水平情况下的所有权社会化较好表现之壹,既克服了传统私人所有权的不足,也克服了传统国家所有权主体过于抽象的问题。从个人占有向非个人占有的转变已经改变了而不是消灭了资本家阶级。那麽,法人所有权是什么性质的所有权呢?法人所有权不是所有制意义上的所有权,而是从所有权持有主体所做的壹种分类说法。也就是说,从所有制意义来看,既有国家所有权,也有私人所有权,以及前已论及值得商榷的集体所有权。从所有权持有主体来看,既有公民个人所有权,也有法人所有权。从所有制来看,法人所有权从终极意义上到底属于私有还是公有,取决于法人所有权背后投资者的终极所有权性质。如果投资者具有私有属性,则法人所有权具有私财产性质;如果投资者具有公有属性,则法人所有权具有公共财产的性质;如果投资者兼有公有属性和私有属性,则法人所有权则具有公私混合财产性质。但法人所有权的财产本身愈来愈体现社会化,而这恰是传统私人所有权和国家所有权所难以达到的,既克服了私人所有权过度发展阻碍社会发展的不足,也克服了国家所有权主体抽象带来的“政府失灵”对广大人民群众的掠夺的不足,同时又能达至以弥补私人所有权不足为己任的国家所有权所期望达到而其本身又无法达到的目标,即既能促進社会生产力发展,又能较好地实现社会化大生产增進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由此可见,法人所有权仅是国家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实现的壹种方式和手段而已。
虽然法人所有权的投资者层级愈多,其所有权社会化程度也愈高。但同时也增加了法人治理成本。对于私人所有权而言,因为人们在经济生活中的角色,通过法人治理与社会化大生产,较好地解决了此问题。但对于国家所有权而言,由于主体的抽象性所造成的“政府失灵”的可能性,则难以克服治理成本增加的困境。这不仅告知国家所有权在构建法人所有权时,投资层级不宜过多,也从某种意义上说,只有从私人所有权视角去解构法人所有权更具有现实意义。
由此可见,法人所有权仅是所有权实现的壹种方式和手段。确立法人所有权既非否定国家所有权,也非否定私人所有权,仅是不同层次的表述而已。法人所有权既包括国家所有权内容如公法人所有权,也包括私人所有权内容如私法人所有权。从某种意义上面讲,法人所有权是私人所有权向公共所有权迈進的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及国家治理水平的阶段性反映,是更好地实现国家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的壹种方式和手段,以弥补二者实现机制之不足。在社会生产力发展、国家治理及民主化水平还不是很好的情况下,这种克服了传统私有制和传统公有制之不足而兼采两者之长的兼具公民个人对法人财产拥有股权和法人对其财产拥有相对所有权的法人所有权理应成为所有权社会化的重要途径,進而实现在资本主义社会基础上更高层次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建立真正的射秽主义制度,以最终实现公共所有权的目标。
四、所有权分类理论的反思与重构
如前所述,所有权从起源来看,所有权本是私有财产的概念,是私人所有权的化身。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司以及各种组织形式的出现,西方国家基于传统私人所有权的价值理念,也是比照私有财产的属性加以规范公司等各种组织形式,因而出现了法人所有权。尤其股份有限公司的发展進壹步奠定了法人所有权的基础。即便国有财产,也是尽量避免抽象化的“国家”或“全民”概念,而以具体的政府所有或公法人所有形式出现,以这应个人发展的需要以及所有权主体的明确。这种所有权价值观不仅存在于大陆法系国家,即便英美法系国家后来也采纳了这种价值观,包括公司法人所有权等。因此,在西方国家壹般没有抽象意义的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说法。在西方国家《民法典》或《物权法》中关于所有权的分类往往是从权利的客体加以划分,比如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所有权等。
然而,前苏联东欧等传统射秽主义国家深受马克屎主义的影响,为了掠夺广大人民群众将经济学意义的公有制当成是射秽主义制度的主体,以致将西方国家的所有权概念移植时发生异化,并与所有制关系联系,将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并使由共产党行使的国家所有权异化为公有制,而失去了私有财产的发展空间。长期以来,中国也深受前苏联的强烈影响,无论相关立法还是理论界壹般都将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公民个人所有权。比如《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等均是如此。
前已述及,国家所有权的异化需要对国家所有权進行重新设计。其实,集体所有权也面临着同样的命运。集体所有权也是壹个受到前苏联东欧国家教条主义强烈影响下的特定历史产物,与国家所有权壹样,都是所有权与所有制关系简单结合下所有权异化的产物,甚至存在着比国家所有权异化更为严重的结果。集体所有权虚置现象更为凸显。中国的学术界对集体所有权早有质疑。比如有学者认为,集体所有权主体是“个人化和法人化的契合”,集体财产应为集体组织法人所有,而集体组织成员对集体财产享有股权或社员权。也有学者提出了取消集体土地所有权,要么国有化,要么私有化,要么部分国有化、部分私有化等。因为集体所有权存在大量的主体不清、产权虚置、权能不全,中国民主化之后应该实行集体土地所有权部分国有化、部分私有化的所有权制度。集体所有权除了极少部分回归国家所有权本来面貌外,应当改革为私人所有权。中国民主化之后需要進行的国营企业所办的集体经济组织全面改革目标也应是如此。
由此可见,不得不反思传统意义上的所有权分类。虽然有些学者对所有权分类提出了壹些新的观点,但均没有跳出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框架,而且这些分类存在或多或少的缺陷。比如有学者把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社会团体所有权和公民个人所有权。这种分类借鉴了《民法通则》第77条的规定,是壹种所有权分类;而且依此观点,社会团体所有权实际上是壹种法人所有权,将之与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公民个人所有权归类存在分类标准不统壹的缺陷。也有学者将所有权分为私人所有权、公共所有权、团体所有权和国家所有权。这种分类表面上借鉴了西方国家的做法,但是实质上未彻底打破中国国内的传统分类,导致彼此交叉与模糊。比如公共所有权与国家所有权的交叉与模糊,而且这种公共所有权更类似于西方国家的国家材产制度;团体所有权有点类似于集体所有权,又有法人所有权的特点。也有学者把所有权分为私人所有权和公共所有权,其中私人所有权包括公民所有权和法人所有权,公共所有权包括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这种分类忽视了法人所有权的全部内涵,其实,法人所有权既有私法人所有权,也有公法人所有权,而公法人所有权则涉及该学者所认为的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而且,这种“公共所有权”提法既受到西方国家的影响,也或多或少地受到中国国内《宪法》第12条规定的影响,不能真正保障人们的法人所有权。
对传统所有权分类,早在中国的《物权法》设计的时候就有了激烈争议。比如有学者认为,按照权利主体划分所有权,是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的反应,更多的具有政治意味而缺乏法学意味,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权性质相同,保护手段并无差异,因此没有必要進行区分。也有壹些学者表达了类似观点。也有人除了同意上述观点外,还认为,将所有权分为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所有权还不是完全从权利主体角度進行划分的,更多地是从权利性质来划分的,因为所有权主体从本源来看不存在国家和集体这种抽象的政治概念,也不符合现代意义上的所有权主体明晰的要求。权利主体真正涉及的应当是公民、法人等范畴。此外,这种说法是从《物权法》关于物权分类的角度论及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废除,并没有涉及政府所有财产的专门法律保护问题,而这也不是《物权法》解决的问题。实际上,在此之前就有学者不以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为标准对所有权加以分类。比如有学者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将所有权按照权利客体分为不动产所有权和动产所有权。
壹旦确立了法人所有权,那麽前已述及的将抽象意义上的确需存在的国家所有权解构为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公法人所有权,以及将抽象意义上的集体所有权改革为公民个人所有权、私法人所有权和政府的公法人所有权就有了法理依据。对于各级政府直接或间接投资形成的各类企事业单位而言,政府的公法人所有权客体则是针对股权,而各类企事业单位则具有独立的法人所有权,这有利于国有产权主体的明晰化及其权责统壹,有利于实现政府职能的市场转型以及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的分开。
确立法人所有权是所有权分类理论重构的关键前提。在此基础上,所有权可作如下分类:
(1)从权利客体来看,所有权可以分为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所有权,其中动产和不动产所有权还可以進壹步细分,比如不动产所有权可以分为土地所有权、房屋所有权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等。
(2)从权利主体来看,所有权可以分为公民个人所有权和法人所有权。其中法人所有权可以细分为机关法人所有权、事业法人所有权、社团法人所有权和企业法人所有权。但法人所有权在中国存在诸多特例。从机关法人所有权来看,虽然机关法人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但从国家机关职能分工和有效管理财产来看,理应由政府管理包括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内的所有财产。在中国,像诸如政协、执政党和各民主党派、共青团、妇联等从性质上说应当属于社团法人,这也是国际惯例。但是因为中国国情的特殊性,中国是实行壹党专政的国家,上述组织财产壹般均由政府出资,且呈现“行政化”现象,行使著国家职能,成为事实上的“机关法人”,因而,也应由政府管理上述组织的财产。故机关法人所有权实际上就是指政府的公法人所有权。从事业法人所有权和社团法人所有权来看,但是因为中国国情的特殊性,中国是实行壹党专政的国家,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壹般也多是由政府投资设立,多具有“准官方”色彩,其职能尚未彻底转型,因而对于这种类型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产也应纳入政府管理,属于政府的公法人所有权。在西方国家,社会团体壹般都是纯粹民间机构;事业单位要么企业化经营,纳入企业法人所有权;要么承担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纳入政府的公法人所有权,比如医院、学校等。因而,中国民法中关于机关法人、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的分类在中国的民主条件还不是很成熟,相应的机关、事业和社团法人所有权的分类意义也无法凸显,这要取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公民社会的变革。相比较而言,中国的主要的国营企业的市场化改革的需要比较迫切,确立企业法人所有权有其现实急迫性和必要性。至于非法人组织的财产问题,则属于投资者个人所有,无论公民个人单独所有还是集体所有。比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等。
(3)从权利性质来看,所有权可以分为私人所有权、公共所有权和公私混合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包括公民个人所有权和私法人所有权。其中,私法人所有权既包括私有法人企业所有权,也包括由私人投资设立的像学校、医院以及行业协会等所谓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所有权。公共所有权即是公法人所有权,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公法人所有权以及由政府直接或间接投资并承担诸多公共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法人所有权。如前所述,如果保留国家所有权概念的话,公共所有权即指广义上的国家所有权。如果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由政府和私人集体投资创办的,则属于公私混合所有权。
如果说人类社会已经证明的原始社会的共产主义痕迹是当初人类不得不为之的事情,那麽,私人所有权则满足了保障个人发展的需要,是人类顺其自然的事情。尽管私人所有权的诸多缺陷使人类社会从原始共产主义的痕迹中憧景未来的共产主义,并诞生了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但是在人类可预期的范围内,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异化却让人们不得不重新回归私人所有权的思考。西方国家的法人所有权制度则是所有权社会化的较好表现,充分实践了射秽主义所追求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在法人所有权制度中,虽然公法人所有权相对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分开,以及政府公权力的市场边界,但仍无法克服终极意义上所有者主体的抽象。因此,克服了传统私有制和传统公有制之不足而兼采两者之长的兼具公民个人对法人财产拥有股权和法人对其财产拥有所有权的私法人所有权理应成为所有权社会化的中坚力量。因此,也就充份实现了射秽主义所追求的在更高层次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要求。而这对于中国民主化之后坚持射秽主义制度進行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及其国有财产的改革尤具有重要意义。结束一党专政之后,才有机会建立民主公营事业,才有机会建立职业经理人负责经营,民选国会负责监督与支配企业利润的使用的公有制经济。
经济民主化的意义
经济民主是比较容易理解的事情,即便在非民主政治制度下,它也有维护个人权利的功能。因此,它壹方面被寄于对专制和威权制度進行和平演变的希望,另壹方面被权势集团用来抵抗社会政治变革暨对民主转型持消极态度。后者,给壹些阅读不足但以“文化人”自居者以个案成功说服庶众的理由:妳看,我不问政治,自己的日子过得很好。用政治自由的丧失换取经济民主、消费自由,是前转型社会的伪精英常态。对于此类谰言,无须展开批判,因为大多数中国人有些类的案例参照,尽管那些参照远未赢得实质尊重。
重点是前者。即便不使用“和平演变”,在转型理论大师享廷顿那里,它是经济改革促动政治改革的思路无疑。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他认定:“在那些已经达到中上经济水平的国家比较容易出现政治变革,而社会环境也较有利于政治竞争,因此,经济和社会环境对扩大政治竞争和参与较为有利。”大师理论当然有实证支持,问题是,如果这个过程出现小概率事件,那麽,经济民主将会遭到什么程度的破坏?進壹步地说是:理论上从中等陷阱走出的国家由于整体经济风险掉回陷阱,将给人什么样的启示?
壹、重要细节:间接性的两面性
最典型的掉回陷阱者是拉美的委内瑞拉。在危机发生前,它的发展经济学特征相当好,如适龄人口识字率百分之壹百,人均GDP十二年间(壹九九九至二〇壹壹)从四千壹百美元达到壹万美元以上。它有半民主半威权的制度经济学特征,但它终于因经济结构单壹、所有制偏重国企(高垄断)而在全球石油价格危机下,重回陷阱。而且,全球油价危机不只是导致了本次危机,壹九八三年,基督教社会党在受累于油价危机,输给了民主行动党。处于前转型社会的中国在政治制度方面远不如委内瑞拉,没有半民主,只有整威权且有向独裁回归的可能。其与前者的两种经济同构性,即房地产类于石油收入的高比例以及国企功能的无无限大(至少设想如此),那麽,即便不说经济崩溃导致的政治崩溃,只看中等收入陷阱问题,就会可怕的后果。首先是在宏观调控层面会回归大框管理,即是说国家计划的地位极度突出,中微观层的代价不予考虑,那怕由此导致政治镇压——只要高端计划大框在,其他壹切代价均不考虑;其次,经济民主遭受损害,尽管这样的损害有它的传统文化合法性——维护政治高端集团的生存必须让老百姓负出代价,从商鞅到习近平,本质上就这么壹个思路。
在進行大框管理批判之前,关于经济民主的相对充分认识是应当确立的。美国十九世纪晚期到二十世纪初的直接经济民主失去主体地位,是个值得认真对待的例子。直接的经济民主是壹种选择(微观投票)权利,其如顾客向皮匠预定自己喜欢(想象)样式的皮鞋。然而,广告兴起,顾客尚能选择自己的喜欢,但预定市场极大缩小,转而由广告引导,广告引发進壹步的消费民主是事实,但消费者判断力的下降也是基本事实。幸好的是,壹套发达的间接经济民主体系与国家单元内的全面民主相关联,其如舆论功能可以监督包括商业权力在内的任何权力。与此同时,没有大框管理欲望的国家层面之经济立法也不会提植入恶意,使伴随广告业而来的经济情报工作完全私人化。这在大框管家理的经济体是不可能,统计数据的产生与事前统计行为是要纳入法规的。因此,大框管理必然产生壹个庞大的以法(不是“依法”)为食的族群。
经济民主在非大框管理的经济体系会以看似偶然的形式把政治民主效应带给社会。现在已经不太有热度的斯诺登爆料以及维基解密,实际上是与复印机的产生相关联的。仍是美国案例,“有了施乐复印机,任何人都能立即把任何文件复制出来”,复印的效果实现了发明者“扩大知识和真理”的初衷,但是,对政府信息的过度保密也是巨大的冲击,乃至五角大楼的内部文件被公开。这是壹个技术進步诱致制度变迁的经典案例,但更主要的是告诉世人:信息消费不管免费与否,它是整个经济民主与消费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壹个以国家秘密或社会稳定为由压制言论自由、截断信息流动的管理体系,本质上就是反经济民主的。
大框管理就其内在逻辑而言,是不能自洽的,这是因为在经济利益层面它很粗暴,旨在保证统治阶层的收入水平不受外界影响,其他均被视为不足为道;另壹方面,为保证这个大框的有效存在,必然制定诸多规制,就是用繁密的法律条文限制非统治阶层谋求自己的利益。这个内在矛盾直接表现为政治腐败。当然,政治腐败只是很近晚的视角,它在历史文化层面又是合法的。不妨看看两个制度体系相对完整的中国王朝经验,壹个是明朝,壹个是唐朝。(这里的时序之倒是有意安排的,从利益而制度的分析较为便当。)
二、传统陷阱:复制性的空茫性
明朝的财政制度(食货)核心是“吃饭问题”,谓之“国家经费,莫大于禄饷”,第壹等级或第壹项制度设置条文是“定诸王公主岁供之数”。至于官僚体系的岁供(工资)不须引入与展开,只看这个经费制度的恩典性就知道今之江山主义或曰封建射秽主义是有其文化合法性的,所以,习近奔驰下的党权更愿恢复传统文化的影响力。明朝财政制度的恩典性受到了王朝经济能力递减的影响,但是,本质未变,例证是:“宗室有罪革爵者曰庶人。英宗初,颇给予粮,嘉庆中,月支米六石。万历中减至二石或壹石。”形象地说,红色贵族人员犯罪之后,仍可以领到最低限额基本工资,而平民出身者则无此幸运。
唐朝财政制度里的保证等级序列虽然没明朝那样露骨,但是,恩典性特征十分明显,其如李治即位之初,对其祖父李渊做隋朝官员时的低级随从予以专门赏赐,“高祖时婿徒随材擢用,赐高年衣物粟帛各有差”。随着王朝统治的巩固,最高统治者更偏好对自己的恩典,即从占有自由支配的巨额财政收入上满足自己的效用。比如,李隆基时代通过极为恶劣的税收制度与税官任命,积累高额财政赢余,到内战发生的危急情况下,都不想动作,还要从社会博取战争专项费用。史书记曰:“及安禄山反于范阳,两京仓库盈溢而不可名。杨国忠设计,称不可耗正库之物,乃使御史崔众于河东纳钱度僧尼道士,旬日间得钱百万。”后来的战争進程不仅使那些花钱买僧尼道资格的人丧失了重大经济利益,而且,西安与洛阳的皇家财政实物储存被叛军所得。唐朝中后期的财政制度失败完全起因于玄宗时代的昏悖。后世专写的该朝《食货志》序言部分(可比照中共国家宪法文本的序言来理解这壹格式),对导致财政制度恶化的玄宗时代政策制定人進行了严肃道德批判:“太平既久,天下于安,人不愿乱。而此数人,设诡计以侵扰之,凡二十五人,同为剥丧,而人无敢言。”这种批评是有局限性的,尽管不能拿现代政治文明标准去衡量久远的历史状况,但是,此二十五人行为所依赖的制度体系提供了致“人无敢言”的法律基础,才是问题的另壹本真。所以,就算到今天中共国家将大框管理推到极致的时候,法律支持仍不可或缺。简言之,大框管理的概貌是:经济政策粗放,法律条文严密。
中共国家的法律体是正当吗?或者,近期的文化特定复制性能实心化吗?答案是否定的。首先,不管谓其法系属大陆法系还是苏俄法系,都是加進现代性因素的中华法系。既然有现代因素,就不可能不与宗教相关联;其次,中共国家的宗教本质是个人崇拜(现实的人僭越彼岸的神)加上传统文化的宗教化提升。然而,孔儒与宋明理学终究没突破亚宗教地位。所以,这个有现代性因素的法律体系必然是混乱的,结果呢,习近平政治掉進商鞅主义陷阱,追求那种“使法必行之法”的法制(与“法治”不同)理想。习近平对商鞅主义(比孔儒更强大的精英政治传统)的痴迷无须展开论述,并且,我本人也有民主转型科学内的相关专题论述。在本文中要说的是,习近平政治体系是个比商鞅主义更蹩脚的东西。商鞅主张体制内低福利,必须做到“刑九赏壹”而不是相反的“赏九刑壹”。对比之下,习近平政治继承自中共建政以来的体制内高福利本质上是“赏九罚壹”而绝非“刑九赏壹”。这是中共国家委内瑞拉化的另壹重要原因。
极权主义政权史已经表明,它由于虚化宗教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导致了社会道德崩解,而从经济民主角度讲,那种恶劣政策等于消灭了庶众免费精神消费的合法层面。同时,道德崩解也使法律空心化情形更加严重。回观纯学术史,法律的现代性至少有两点是基石性的:第壹,不考虑宗教因素,不仅无法认识美国法律史,而且,“也无法理解十九世纪的美国法律”;第二,“宗教观念”在现代欧洲大陆债法的历史中起过重大作用。纯理论分析结合中国委内瑞拉化趋势,可以得出三个实证政治学结论:(壹)所有的政教分离政治治理模式均是最小化宗教对行政的影响,而对法律的影响不曾也不可能隔绝;(二)习近平政治与已经失败的极权主义政权史的命运壹样,是反现代性的;(三)习近平政治的威权主义思想资源更多地来源于中国传统(尤其商鞅主义)而非已经有过的国际政治的国家案例,所以,它最终必然是反人民的。
三、两个四条:结构性的决定性
反人民,是商鞅主义的核心,这个核心性也是北宋王安石改革失败的最重要原因。在个体思维质量上,王安石更是大有问题:明明商鞅(以及其后所有改革者)并未能解“使法必行”的困局,但他还是以诗句“今人未可非商鞅,商鞅能令政必行”来歌颂商鞅。这里面的寄寓可以理解,但它并不构成不负改革之败责任的理由。同理,习近平的所谓全面改革之大败,在历史书写方面有意义甚或很悲壮,但这并不构成今日免责的理由,尤其是厉行威权主义给社会造成的伤害是无法免责的。这当中,“七〇九”事件表现出对人民里面“无官而长”的公共人物的极端仇视,而后者正是建构公民社会、推动民主转型的高能人力资源;北京火灾后的大驱赶事件则表现对人民里面“无禄而富”的嫉妒,而后者则是过来有限经济民主、消费自由的壹大成果。
习近平政治从全面改革到全面失败意味着中国社会转型的必要。转型科学与政治实践必须维护庶众的经济民主、消费自由,而做到这壹点就必须否定大框管理而進行反框设计。反框设计的要点必然是:第壹,名义全民回归实质全民,把国家管控下的所谓国有资产量化给人民;第二,农村土地取消名义上的集体所有制,完全回归农民个人所有,是否实行集体制则取决于各传统单元的集体表决意愿,而不是全国统壹法律;第三,全面免费医疗,高等教育分成严格的公立与私立两块,公立壹块免费;第四,建立国家财政支撑的青年住房平权基金,让工作状态的婚龄青年获得五到十年的无租金住房,而后,再用个人的积累進行私有房屋购置。这四条是结构性的,也是决定性的;没有这四条,民主转型后,整个社会的经济民主质量会很低,消费自由也不会有质量上的提升。
民主转型的社会政治基础仍然不可忽略,尽管上述的结构性与决定性很有影子内阁性质。所以,相应的文化伦理必要性选择是:(壹)对威权主义暨个人崇拜的传统進行批判;(二)对源自传统的个性独立文化予以光大;(三)推進平民主义观念,尤以教育中的适当学历为主;(四)政教分离基础上的广泛法因吸收,即是诸宗教中的善性与良治观点壹起构成新法系的价值基础。这当中,第壹条与第三条更具实践性也可以短期见效。比如说,大框管理的反动性在文化上,它与商鞅主义关联,似乎表现出创造性,因为“不法古,不修今”的气概意味着壹切规范(条框)均可造成与众不同的变异,从而制造出行为者被崇拜的气氛。然而,此等“两不”正是独裁主义分子知识上无可能的印证,即是说,某种制度设计既不精炼历史以提有益也不调研现状以合人望,那麽,它肯定是无效的。狭义到经济领域,只能是规模性推進而不计较会计学上的可能。中共国家政权史上的大跃進(大炼钢铁)就是此等货色。至于“平民主义——适当学历”这个理性民粹结构已由特朗普政治的成功予以证实,在竞选时他说:“我爱受教育程度低的人。”壹般理解这是竞选策略,但实质上,整个资本主义生产体系出现问题,在教育投资上最直接地伤害了底层社会;壹方面,教育质量下降,使受教育者及其家庭难以获得消费者剩余;另壹方面,像货币现象的通胀壹样,文凭通胀成为社会常态。
关于个性独立文化与宗教共构法系价值可以用壹个著名反论来说明,是为普鲁东与曾经的政治合作者马克屎的“免谈”。前者反对新的偏执、新的使徒姿态,因此,要鼓励不同意见暨反对壹切排他主义。这是后者所无法接受的,因此,也就导致了前者所说的“否则,免谈”。“共产主义这种让生气、绝对不容异己的狭隘性”当然导致它的政治失败,因此,苏联的政权实践出了如此结果:政治精英对学术界的统治,声势浩大的异己思想整风,异己少数民族的大规模安置。等等。这样的政权在法律、经济诸方面明显失败不是任何改革所挽救得了的!
结论 转型乃道德自新机会
极权主义政权史表明,它们拒不承认自己在法律、经济、宗教、文化诸方面的全面失败,“改革”不仅是欺骗社会的幌子,也是统治体系的致幻剂。为了防止幻想被异见力量打破,政权会采取违背自己法律的政治打击,实行国家恐怖主义。中共国家的“七〇九事件”的国家恐怖主义性质既不亚于此前二十六年的广场开枪,也不亚于苏联对社会精英的残酷流放。然而,无论如操弄“改革”符号,极权主义政权最终在经济方面必然表现为社会达尔文主义。社会达尔文主义不仅表现在巨大的社会不公平方面,而且,隐蔽地表现在大框管理的政策操作中。比如,经济政策顶尖决策层根本不担心银行坏账,因为那些坏账经由国家权力可以瞬间摊销给公众(狭义为储户)。
外国观察家对摊销行为津津乐道:“坏账规模有可能比壹些人所说的少百分之四十;因为他们没有注意到壹个事实,即坏账中的这壹部分可以全部被销账。”当然,壹些具有分析能力的资产高净值人士为了避险,开始向海外转移自己的资产。忽略这个微观层面问题不计,针对大框管理的反框设计放在转型科学里面,本质上是给中国社会壹次经济道德自新的机会。这次机会到来后,自然会消灭可恶的社会达尔文主义。
改造社会必须深化民主
人类生命要永续不灭就必须要走向世界大同,古代就有人有了这种意识,否则人类必互砍而亡,而大同首先要求人类必须有爱人如已的精神,不爱人是不可能大同的,但是爱人是要用具体的方法与手段作基础去实现的,笼统地讲大同没有现实意义,必须有核心价值观的方法与手段,本人不才提出过三个民主理论,就是为了实大同而创的。
因为人类社会太复杂,世界要想大同,只能走民主化的大同,而单方面的民主化必仍是不平等的社会,不可能是真正的大同,所以,必须要全面的民主化.全面的民主化整合起来看也就是在政治.经济.文化三个方面的民主化,所以本人认为三个民主就是实现大同的价值观与理论工具,当然本人只是作了壹个总述,具体的还要在实践中去探索.检验与完成.
所谓三个民主即:政治民主、经济民主、文化民主.人类壹切活动不超出这三方面.
政治民主分为国际政治民主与国内政治民主两大范围。国际政治民主上我主张联合国升级進化为世界联邦民主政府,军队世界化,统壹化,驻扎世界各地。各个联邦国只保留有自主权的警察系统.国内政治民主上我主张是射秽主义大众民主宪政(包括:射秽主义大众民主政党立宪制,这个是资本主义君主立宪制的進化,有人也说可以叫党主立宪制,适合于当代的民主国家).
经济民主分为国际经济民主,国内经济民主,及企业内经济民主。国际经济民主是以全球重要及稀有资源共享,先按全球人口有计划的配额化的民主协商分配,然后各自根据需要可以转让配额,达到各取所需目的.国内经济民主是以国家范围内的资源由全民的共产共享和企业内经济民主是以“耕者有其田、工者有其股”为主要标志的按照资源股,投资股,劳动股三方共享的人人有股的集体共享。
文化民主以人权至上为原则,包容壹切宗教神话及主义信仰,并用现代科学化解读壹切,使各种文化公平竟争,有用的就保留,无用的弃之,从而合众归壹,把世界融合为真正的以人为本,自由民主,天人合壹,与自然和谐的普世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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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民主目的是使人民真正的当家作主,这是壹切的关键.经济民主目的是共同富裕,人人有股,消除阶级与阶级斗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文化民主目的消除意识上思维上族群上的斗争,使人类走向融合和解,文明理性科学!
一国先在国内建壹个小范围的大同试验区,也就是搞壹个小天国的试验,成功后再到区域内,最后走向国际,直至世界大同!
三个民主是理想主义理论,目标直指真正的民主化的共产共享的天国大同世界,它指明了未来方向,但并不是要求革命式的壹步到位,而是与生产力发展同步,通过民主化大同壹步步地逼近理想状态.原则上以非暴力运动为主导,先建立具体的三个民主的制度基础,并倡导基督的爱人如已的精神来实现人类的和解.如果没有爱人如已的精神是永远不能实现大同的。
最后总结壹下大同价值观就是:"三个民主壹个爱",没有爱其他壹切都是白说,爱是大同的头与上体,而三个民主是其的支架下体基础,如同鼎之三足,少壹个都不行的。没有基础支架就不可能产生真正的爱。
经济民主的制度设计
各国的产业民主
经由以上各学者以及团体针对其不同角度对产业民主所下的定义,我们仍有必要针对产业民主在各先進国家实施之现况作一了解,故我们选定对产业民主制度的执行有一套完善制度的德国,及推行产业民主制度甚早的英国,还有与我们国情相近的日本。以下,即为我们对这三个国家实施产业民主制度之探讨。
(一)德国
在路心镜所撰的“工业民主制下劳工参与管理之研究”论文中提到,德国在战后,由于是战败国,故陷入了经济恐慌的困境,再加上日耳曼民族传统守纪律、重秩序的性格,因此工业民主在德国变成了最系统化的典型,一切以法为依归,采立法方式行之。
而高崇耀在“德国的工业民主制度”一文中更指出,德国政府借由立法、法令解释、与法院的判决所创造出来的工业民主制度,使德国数十年来劳资关系始终保持和谐,争议极少发生,劳工生产力也一直名列世界前茅。
我们将从德国实施工业民主的演進,包括相关法令制定的过程及运作机制作一陈述。
1、德国工业民主制度的演進
根据胡旻欣“西德工业民主制度之研究”之论文,德国本身让劳工参与企业经营的立法构想,是始于1848年在法兰克福国民大会上所提出之工厂法草案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这个草案并未完成立法手续,但有些企业家仍将这种“劳工委员会”引進到他们的工厂,让其员工有机会提出他们的要求,以便劳动者得借此机构将工厂内各种苦衷及烦恼反映给雇主,并作为解决问题的参考。故当时虽还没有真正法律上的依据,但事实上早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已有劳工委员会的设置,但这均为任意性的,设置与否均任由雇主自行决定。
德国的工业民主,其正式见诸于法律,可追溯至1916年,时值第一次世界大战,政府规定某些重要产业需设置员工代表会,至1920年员工代表法始采强制施行政策。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劳工对企业层次的影响力因各种有关共同决定权的法令陆续制定而逐渐增强,在“劳动者特刊”一书中列出,其中较重要者如下:
A、1951年的“煤钢铁业共同决定法”:规定受雇员工超过1000人之煤钢铁业,监事会中应有二分之一的劳工代表,劳资双方具完全相等之共同决定权利,董事会中则设一名由劳工推选之劳工董事,负责人事与福利事务。
B、1952年的“联邦企业组织法规”:将共同决定制延伸至煤钢铁业之外,规定500人以上企业的监事会中应有三分之一的劳工代表。
C、1976年的“员工共同决定法”:规定雇用超过2000人以上企业的监事会中应有二分之一的劳工代表,其劳资双方在监事会具均等共同决定权。
2、工业民主的运作机制
在高崇耀“德国的工业民主制度”一文中提到,德国的工业关系体系同时建立在三个不同的层次上:第一是企业层次,由个别雇主与其员工代表会在共同决定权上的交涉;第二是产业层次,由雇主团体与工会在团体协商权上的交涉;第三是全国层次,由雇主团体、工会与政府三方在全国一致性事务之协商交涉。而在“西德工业民主制度之研究”中,吴旻欣指出,德国工业民主的工业关系体系,其基础主要靠下列三个次体系来运作:
A、员工代表会
执行共同决定权的基本单位是员工代表会,其法定适用对象为雇用劳工人数在五人或五人以上之民营企业。员工代表会的主要工作,自然是在改善资双方对立的态度,進而促進双方的感情,加强双方意见的沟通,使企业進行顺利,资方的营业获得增進,而劳方的生活也得到改善。
员工代表会每年应召开四次之工厂会议,且应邀请资方代表参加,资方代表每年至少应有一次在会中报告该厂场之人事、福利、营运政策与状况,以及未来营运计划等。
张立民于“员工参与式管理制度在我国企业的应用~以大高雄地区为例”论文中认为,员工代表会的一般任务为:Ⅰ.对于员工及企业有关之措施提出建议案 Ⅱ.就企业协约中有利于员工之规定予以执行上的监督 Ⅲ.接受员工的诉讼及劳资争议的处理 Ⅳ.安插伤残者或其他需要保护在企业内就职的员工之工作。
B、监事会
根据高崇耀在“德国的工业民主制度”一文中指出,在厂场层级,既有由一般员工所选举代表组成之员工代表会,在企业层级,则有员工与工会选出之劳工代表,以与股东代表共组成之监事会,以便使劳工能在更高层次参与企业之决策。
监事会的主席与副主席由全体监事代表的三分之二同意产生。如经投票无法达到三分之二多数,则依法主席由资方代表选之,另副主席由劳方代表选之。故实务上,主席多由资方代表选任。
这种由劳资双方代表组成且依法每年需召开二至四次的企业内监事会,应负责执行下列职务: Ⅰ.依企业内组织章程所规定之重大政策或计划的决定 Ⅱ.指定董事会之董事人选 Ⅲ.监督董事会执行业务。
C、董事会
德国企业之董事会应设置一席劳工董事,在吴旻欣的“西德工业民主制度之研究”一文中提到,依目前西德的立法规定,只有煤钢铁业及员工二千名以上的企业才能设立劳工董事。劳工董事的任免程序与一般企业之董事类似,是根据监事会代表的三分之二多数决任免之。
虽然与其他资方董事共同处理及决定企业之一般经营事务,企业董事通常较着重人事及福利方面之政策,亦即劳工董事同时肩负有企业经营成败与维护其所代表劳方工之权益的双重使命。
董事会运作时,其所作之各项决策需每年向监事会至少报告一次。高崇耀在“德国的工业民主制度”一文中也说到,监事会之监督董事会的权利也不是绝对的,如监事会不同意董事会之决策时,董事会可能将它再交由股东大会来决定,后者之裁决通常较监事会之决定效力高。整体来说,因为董事会是执行企业事务之常设机构,且又有大量专家辅佐,故其在企业内是比监事会更有权力的一个组织。
张立民在“员工参与式管理制度在我国企业的应用~以大高雄地区为例”论文中指出,德国的公司是采取两层级的组织结构,分为董事会与监事会,亦称“董监双元制”。监事会有权指派董事会,可以说是最高的监督机构;董事会则负责实际经营。董监事会的成员均系兼职,一年开会通常不到四次,主要的任务有下列几项: Ⅰ.考核公司的营运方案,并随时监督业务活动。Ⅱ.对公司重要的业务决策,享有决定权。Ⅲ.可选任公司之董事,当董事会意图不轨,影响公司营运时,可予以解散。Ⅳ.详细查核公司之财务报表及帐目。Ⅴ.对公司年度决算,股利及红利的分配有审查权。
(二)英国
英国劳工对于产业民主中所谓“高度参与”,即由劳方代表進入董事会一事,受限于英国工会传统上与资方持相互对立的立场下,无法真正落实产业民主中由劳资双方共同管理企业的各项政策或措施。虽然如此对于劳工本身的权益、劳动条件、工资等较切身的问题,却是积极的参与,因此透过与资方谈判,协商等机制的团体协商、共同咨商就成为目前英国的产业民主最主要的形式。英国的大儒韦伯夫妇二人在产业民主主义一书中提到“产业之问题在于将何物,如何地,以何种劳动条件下产制。而决定何物的是消费者,决定如何地的是专家们,而工会则只参与以何种劳动条件下产制。”该书继续提到:“产业民主主义是利用劳雇之集体行动之劳动条件改善运动,也就团体交涉。”
以下,将先针对英国的劳方、资方、政府三方之立场,来了解产业民主在英国之情形,并针对其现有的制度,即共同咨商、团体交涉二项制度在英国之实施成效并提出有效之建议。
1、英国的产业民主:劳、资、政三方之立场
在英国政府对产业民主的看法上,胡国坚先生于“产业民主在英国” 一文中谈到:“在1970年代,产业民主在英国是一个相当热门的议题。当时英国由工党所执政,工党基于本身政党属性及社会对此一议题的关注,遂指派英国贸易部由巴洛克公爵(Lord Bullock)進行产业民主问题的研究,工党于1978年提出白皮书,还来不及立法即在1979 年大选失败,产业民主理念因而失去普及性落实的机会。”
继之而起的保守党,于1982年通过的雇用法中规定一个公司如超过250人就应该有适当的规画将公司的资讯让员工了解,使有助于公司与员工协商重大事情也只是碍于社会及潮流的趋势。林大钧先生于英国产业民主制度回与展望(一)一文中认为:“保守党对工会所采取的打压政策及对产业民主所持保留的态度以及工党每逢大选皆败,是致使产业民主无法在英国真正实行的重要因素之一。” ,
资方对产业民主的看法上,胡国坚先生于“产业民主在英国”一文中谈到:“资方对于产业民主中让劳工出席董事会,参与决策的看法上,除了认为对原有的管理阶层造成威胁及高阶管理者所享有的种种利益受到影响之外,另一重要因素就是英国的工会在1970年代展现出惊人的消极性力量(罢工不断)。资方对此极为畏惧,深恐如果让劳工参与董事会将使工会如虎添翼,后果不知是何局面。而有些企业即使有劳工参与董事会,通常是在工会力量大时藉著参与的途径来弱化工会的力量,所有的决策在劳工参与之前即已决定;违反产业民主中劳资合作之基本精神。”
劳方在产业民主的看法上,其反对的理由并不一致。胡国坚先生于“产业民主在英国”,一文中谈到:“工会中左翼的观点认为劳工阶级不应与资产阶级合作。右翼工运人士反对劳工参与董事会者则强调劳工应遵循传统的集体争议途径来争取劳工权益。对于劳工進入董事会的功能也有所质疑,因为劳工董事所占名额有限,故在表决时必然成为输家。在这种情况下,劳工参与董事会很可能不但得不到好处,还可能变成替资方背书而己。而在一些已让劳工進入董事会的产业中,工会往往被合入公司而失去抗衡的力量。因此,英国的劳工倾向以集体协商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再加上英国工会过去的强势作为及抗争手段,令英国的资方不得不和工会谈判,工会通常由此一过程保障了其自身的利益,因此对产业民主的理念并不怎么热衷。”朱柔若先生于“社会变迁中的劳工问题”一书中则认为:“工会对产业民主制度的认识,实际运作机制的了解有限,以及坚持工人是生产关系中之绝对主体的意识形态,在产业民主制度推行的失败有密切的关连。”
2、英国产业民主的现制
林大钧先生于“英国产业民主制度回与展望(二)”一文中提到目前英国在实施产业民主的相关制度的情形与成效:
A、共同咨商
英国企业内产业民主制主要形式之一,其为一种由劳资双方依自愿方式,共同选派代表组成之机构。英国政府对于其成立、组织及解散,均采自由放任政策,对于内部组织,职权,任务等,亦不干涉,由各企业自由决定。故其实施情形,各企业颇有差异。一般来说,其实施目的在于:1促使劳工运用知识及诚意,努力达成企业目。2增進劳工对于企业之认同感及改善工业关系。3提供劳工宣泄不满情绪之管道。另有参与企业日常事务决策之机会。惟其决议案只是建议性质,并无强制执行效力,企业经营权仍操在资方手中。
B、团体交涉
1970年的工业关系法案第一条即规定,自由及负责之团体交涉为推动良好工业关系之基础。
全国性团体交涉仍普遍,但厂场层级之团体交涉己日渐盛行。团体交涉之项目范围,传统上仅包括工资或其他劳动条件,雇主强烈反对与劳方共同决定有关生产事项以及劳工之雇用、解雇以及财务及营业有关事项等。但根据英国皇家多诺凡委员会之调查报告显示:工厂事项進行团体交涉时,其谈判事项之范围,一般包括:工作分配、工作量、安全与卫生、人机配备、工作迁调、加班、惩戒、停职、解雇任用、学徒等。若干工厂干事甚至要求讨论企业之事务有关事项。
劳资双方为协商增進企业内人力资源运用之方法,共同订定各项生产力改進措施之细节,另進行生产力谈判(Productivity Bargaining),签订生产力协约(the Productivity Agreement)。此亦为广义的团体协约之一种,其目的在使基层劳工有机会参与谈判程序,以运用其资方赋权及发展其潜能。
团体交涉与劳资咨商通常并无明显界限,企业内现行团体之项目范围,已超过传统上的工资及其他劳动条件之领域,许多企业已将原列为劳资咨商之事项也列入团体交涉项目。根据调查,大多数企业位设有团体交涉机构,其中有百分之十三单纯作为劳资间之团体交涉,而有百分之三十二,具有团体交涉与共同咨商双重功能。对于资方及管理人员而言,仅约有百分之十认为团体交涉机构并不十分有效。
根据英国之经验,共同咨商欲行之有效,必需劳资双方共同努力。若高阶管理人员不热衷出席会议,重要事项不列入议程,且不重视劳工之意见,或劳工代表将会议视为工作中偷闲之方式,则共同咨商制度难免失败。反之,若能获得劳资双方支持,妥善慬谨的规划,对于会议代表施以适当训练,则较能成功。
(三)日本
产业民主在日本一般都称为“日本企业的经营研究”,同样处于亚洲的日本,拥有一个特点──“终身任职”制度。在张天开的“各国劳资关系制度”一书中也有提到,日本员工从進入一直到退休,都待在同一家企业;因此工会多受到雇主的控制,有“公司工会”的嫌疑,但也因为企业文化的关系,日本的产业民主不如德国式的产业民主,但其意义却和产业民主有密切的关系,值得比较,因此我们在此简单的叙述日本的产业民主。
以下,我们将日本的产业民主,就是其所谓的“经营参与”加以探讨,分别以日本经营参与的引進、经营参与的意义、经营参与的形态、经营参与与劳资关系此四方面作一说明。
1、日本经营参与的引進
A、日本“经营参与论”的风起云涌
日本有关经营参与的议论,于70年代后急速抬头,肇因于公害问题、通货膨胀问题,而展开的对企业之强烈批判行动中,劳资团体亦相继提出各种形式的经营参与论。
同盟与日经连于1974年设置“全员经营、经营参与共同研究会”。次年同盟在召开之大会中,提出“实施经营参与体制方案”,揭“让工会推荐的代表,参与企业监事会”的方针。同年中,社会经济国民会议、生产性本部等,分别发表有关经营参与的论点。1976年也都有发表相关研究报告书。
B、个别企业的推行
日本若干企业早已实际跨出“经营参与”的脚步。在当时企业经营参与的实施步调虽然并不快,然而终究给予其他企业“示范带头”的作用。例如:
Ⅰ.产经新闻在1974年,已同意依劳动协约,让工会委员长列席董事会,并承认工会对于“负责营务的重要干部”之人事干预权。
Ⅱ.日立造船在1975年修改劳动协约,承认工会参与经营审议会的权利。
Ⅲ.松下电器则尝试导入“劳工出任董监事制”,由原任之工会委员长就任董事。
C、日本的经营参与异于西欧
日本战后的社会改革,造成企业资本与经营的分离,这与西欧的经营者拥有大量资本的现象不同,也因此导致日本在实施经营参与上与欧洲的差异。主要是因──劳资关系──的不同使日本大企业亦异于西欧。在资方拥有“绝对经营权”体制下,工会在团体交涉及其他方面的权利多被压抑,无法及于西欧“产业民主主义”的水准。也因此导致“经营参与”无法成为企业中实际问题的焦点。日本企业在强化经营体制的实施下,藉著名为“参与性的管理”,而实质上为劳务管理手段的“小集团管理”之普及,和兼并团体交涉功能的劳资议制之扩充,展开日本式的经营参与。此观念在“劳工行政58期中看看别人,想想自己一文中”有提出。
2、经营参与的意义
A、经营参与的一般定义
经营参与,即为针对此定义下的“企业经营权”之参与;亦即企业活动中所必需的劳动者,以其身份,在其职位上,对于企业经营权的参与。劳动者的经营参与,乃指劳动者个人,或组织的代表,针对企业或工厂内,管理者对于经营方针、投资计画等属于经营权事项的决策或执行,发表意见,或拥有某种程度的规范作用。
B、经营参与在日本的代表意义
日本式经营参与,基于“劳资间并不存在阶级利益对立”的观念,兼之劳动工会采取企业内组织的形态,无法摆脱“企业归属意识”的前提下,究其而言,经营者所期待于经营参与的,不如说是劳动工会放弃原有职责,以企业的经营管理、劳务管理的协助身份和立场,达到企业提高生产性及合理化的经营目标。
C、日本经营参与定型于“劳资协议制”的说法
工会于配合企业“提高生产性”和“合理化”政策的行动上,使工会变质为企业的生产协助机关。因此充实劳资协议制并强化其功能。但并不等于经营参与,也无法完全代表经营参的所有实况。只能视它为有相当重要的份量。
3、日本经营参与的形态
A、“参与层次”的形态及内容
经营参与在“层次”上的形态,一般区分为企业层次、事业所层次和现场层次。在淡江大学日本研究所陈周钦的硕士论文,日本企业经营之研究一书中就有提到这三个层次,并有详加探讨。
Ⅰ.企业高阶层次的经营参与:着眼于和企业发展有关的经营方针、决策问题、经营计划、生产销售策略、研发等等。通常是指“劳工出任董监事制”。此制度,或类似制度的导入,主要是由经营者发起,目的在确保员工对于经营危机中的企业之协助,或谋求企业人心之整合。因此并非仅限于“劳工出任董监事制”。但在经营决策上,有朝劳资会议的上层扩大的趋向。不在“黑盒子”中作业,但正式成立“经营决策为讨论事项”的劳资高阶会议仍少数。但在非正式的劳资高阶恳谈场合中,经营者委婉地向工会解说特定的经营政,或与战略决定的有关消息,或听取劳方意向动态的情况。
Ⅱ.事业所层次的经营参与:大多透过劳资协议制,参与企业经营权的执行之有关事项、雇用、升迁、人事制度规则等等。属于“劳资协议制”的范围。透过事前协议、团体交涉或劳资协议制度,对于经营权予以预先的、内部的规制。
Ⅲ.现场层次的经营参与:和日常企业活动有关,包括每季或每月的生产计划、劳动环境及待遇福利。与前两种层次的参与不同,是为直接参与。利用目标管理、参与性领导、工作扩展和强化、自发性小集团活动等“参与性的管理活动”,在日本被大力推展。和日本集团主义方式结合,产生独特的日本式运作方式。重点则放在集团目标上,采取集团性的作法。包括QCC(品管圈)、自主管理、无缺点运动、等方式,是日本劳资关系中,经营参与中的重要一面。
B、“参与执行方式”的形态
在日本的形态在一般各国的形情有所不同,大致如下:
Ⅰ.“经营决策”与“所有”之参与
日本企业内经营协议会的活用,可达实质上的经营参与,且日本的团体交涉和劳资协议制,在个别企业、事业所内,立于支配性的优越地位,二者功能上的相辅相成。在探讨日本的经营参与时,除团体交涉和劳资协议制外,仅能限定于“劳工出任董监事制”及现场层次的劳动者参与等范围。
Ⅱ.“工作”之参与
工作的上的参与,系透过现场的小集团活动等方式,在企业间广泛展开,技术革新与生产力向上运动的强力推進下,提高从业员工作意愿,唯有重视工作场上下意思之沟通,和激励劳动者的自发参与意愿着手。
4、日本经营参与与劳资关系
经营参与型劳资关系,为日本劳资关系的特色。基于“全员参与”之构想的日本经营参与,其特质与日本式经营及劳资关系的特质密不可分。形成日本劳资关系的最主要因素,在劳工行政书中胡国坚先生就提到,日本有“家意识”及“企业集团意识”导致强烈的“一体感”和“整合思想”。存在日本企业经营中的:与企业契合的工会意识,以企业为中心的家意识及终身雇用制的施行等,成为促進经营参与的诱因。
因此,日本企业中的监事会,其所具之权限和功能相当有限,不如德国之权限。因此在日本,劳动者代表参与监事会的情形,在实质上仍称不上经营参与。因为在日本大企业的权力结构和决策结构,存在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及“经营者支配体制”的特征,大企业的经营者(社长),拥有企业最高决策的决定权,董事会成为形式化的虚设组织。
社会民主主义的经济制度
无论哪个国家,要想确保科学发展,确保和谐繁荣,确保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升,除了在政治方面建立完善的民主体制,更要在经济方面构筑科学的管理体系,最终构建公平合理的社会制度。
尽管公私混合制是全体人民共有壹部分生产要素,另壹部分归个人所有的所有制形式,但由于两者不仅同时对经济产生作用,还通过市场需要配置资源,调控经济运行,更借助市场监控和调节,对市场缺陷及时進行弥补修正,因此既符合国家发展要求,也符合社会发展目标,又符合人民生活需要。
進壹步说,公私混合制是指在生产社会化和专业分工進壹步发展的条件下,各种不同所有制经济按照壹定的原则,主要以入股的方式将生产要素组织起来,進行统壹经营、按股分红并负有限责任的所有制经济形式。公私混合制中的私有成分,并不改变公有经济的性质,而其公有经济成分通过与其他所有制经济的融合,不仅能更好地发挥
公有经济凝结其他经济成分形成规模经济效益,还能保证和促進公有资本保值增值。
由于以公有经济为主的公私混合制不仅借助公有生产要素对经济产生作用,也借助私有生产要素对经济产生作用,并推行新凯恩斯主义提倡的政府管控的自由市场经济,而其指导思想是国家在通过市场需要配置资源、调控经济运行的过程中,不断借助市场监控和调节,对市场缺陷進行弥补修正,使之不但符合国家发展要求,也符合社会发展目标,还符合人民生活需要,因此,不管哪个国家,都应确立并维护以公有经济为主的公私混合所有制在国家中的主导地位,以至于确立并维护公有经济在国家中的主导地位,这样不但符合社会客观要求,也符合经济发展规律,还具有深远而重要的战略意义,最终既有利于国家科学发展,也有利于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
1、公有经济地位
迄今为止,经济形态不外乎三种:壹种是私有制,壹种是公有制,壹种是公私混合制。而经济运行方式却仅有两种:壹种是市场经济,壹种是计划经济。
相比而言,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经济运行方式起著主导作用,不仅影响人类发展的進程,也影响社会发展的水平,还影响人民生活的质量。由于计划经济是生产由统壹安排、产品由统壹分配的经济方式,完全宠信垄断而扼杀竞争,以致机制僵化,效率低下,缺乏生机。而市场经济则不仅是生产由各个生产主自己安排,生产主之间互相交换产品的经济方式,还积极维护竞争而禁止垄断,所以富有活力,以至长盛不衰。市场经济有两个特点:壹是有大量独立自主的分散决策,二是产品以交换为目的進行生产。经济活动虽然应该有宏观的调节,但大量独立的决策主体才能反映经济人的自主性和创造性,生产主要是为了交换,而不是自给自足。简而言之,由于市场经济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進行资源配置,因此不仅实现效益最大化,还实现效率最优化,以至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既是市场经济的壹般规律,又是市场经济的根本原则。
尽管私有制崇尚竞争,推崇市场经济,不仅机制灵活,还讲求效率,富有活力,可因是个人拥有生产要素,只顾追求个人利益,从而造成社会不公,最终导致贫富悬殊,导致社会变形,导致国家失衡。
尽管公有制是全体人民共有壹切生产要素,讲求分配公平,可因推行垄断,以致不仅排斥私有生产要素,还扼杀经济竞争;不仅宠信计划经济,还推崇平均主义;不仅生产效率低下,还机制僵化,缺乏生机。
尽管公私混合制是全体人民共有壹部分生产要素,另壹部分归个人所有,但由于两者不仅同时对经济产生作用,还通过市场需要配置资源,调控经济运行,更借助市场监控和调节,对市场缺陷及时進行弥补修正,因此既符合国家发展要求,也符合社会发展目标,又符合人民生活需要。
具体地说,公私混合制是指在生产社会化和专业分工進壹步发展的条件下,各种不同所有制经济按照壹定的原则,主要以入股的方式将生产要素组织起来,進行统壹经营、按股分红并负有限责任的所有制经济形式。公私混合制中的私有成分,并不改变公有经济的性质,而其公有经济成分通过与其他所有制经济的融合,不仅能更好地发挥
公有经济凝结其他经济成分形成规模经济效益,还能保证和促進公有资本保值增值。
如今,公私混合制分为两种,壹种是以私有生产要素为主而以公有生产要素为辅的公私混合制,壹种是以公有生产要素为主而以私有生产要素为辅的公私混合制,前者从资本主义私有制自由市场经济演变来的,而后者是从射秽主义公有制高度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中演化来的。其中以私有生产要素为主的公私混合制虽能弥补市场缺陷,但不能遏制社会不公;而以公有生产要素为主的公私混合制尽管推崇公平公正,并能修补市场缺陷,但由于实行政治垄断,不仅致使社会道德全面滑坡,也致使公有资产损失惨重,还致使腐败到处泛滥!
在公私混合制中,代表公有生产要素的为公有经济,而代表私有生产要素的为私有经济,由此可见,公有经济不等于公有制,所以并不是射秽主义的表现形式;同样私有经济不等于私有制,因此并不是资本主义的标志。此外,公有经济与私有经济并不象公有制和私有制那样相互排斥,以至彼此水火不容,反而能在共同利益驱动下融为壹体,不是形成以公有经济为主的公私混合制,就是形成以私有经济为主的公私混合制。
相比较而言,以公有经济为主的公私混合制,不仅比以私有经济为主的公私混合制优越,还比以私有经济为主的公私混合制科学,因为公有经济不仅能集中社会大量经济资源,混同私有经济资源,根据市场需要進行科学配置,投入国家各项建设,而且,还以公有资本为龙头,借助股份制吸纳私有资本,既带动各方面投资,又能实现共同增殖;既带动内需,又能扩大出口;既带动相关产业,又能不断扩充就业岗位,以至于不但有助于提高生产力的水平,也有利于促進生产关系的完善;不但有助于宏观经济平稳运行,也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增长;不但有助于创造各种就业门路,也有利于通过全民分红提升社会福利标准,最终促使国家健康发展,促使社会繁荣文明,促使生活日新月异!
简而言之,由于以公有经济为主的公私混合制可使公有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因此既有利于公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也有利于非公有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進、共同发展。
更主要的是,公有经济不仅是国家的命脉,也是国民经济的支柱,还是国家财政收支重要的来源,既肩负调控宏观经济运行的使命,又担负调整微观产业结构的重任,不但要为社会提供大量的就业岗位,还要为社会缩小贫富差距,为社会保障体系输送给养,为失业人员和弱势群体提供基本生活福利。
此外,不管从社会发展规律来看,还是从经济运行规律来看,如果社会财富过度集中、沈淀,而积累在少数人手里,壹方面导致贫富悬殊,导致社会变形,导致国家失衡;壹方面导致社会购买能力严重不足,使社会经济循环中断,而不断引发经济危机,以致既危害国家发展,又损害的多数人的利益。由于私有经济导致社会财富都积累在少数人手里,因此通过发展公有经济每年向全民分红,不仅促進社会消费,还避免社会财富过度集中、沈淀,从而既达到促使经济持续发展的目的,又能为多数人牟利。
总之,由于以公有经济为主的公私混合制不仅借助公有生产要素对经济产生作用,也借助私有生产要素对经济产生作用,并推行新凯恩斯主义提倡的政府管控的自由市场经济,而其指导思想是国家在通过市场需要配置资源、调控经济运行的过程中,不断借助市场监控和调节,对市场缺陷進行弥补修正,使之不但符合国家发展要求,也符合社会发展目标,还符合人民生活需要,因此,不管哪个国家,都应确立并维护以公有经济为主的公私混合所有制在国家中的主导地位,進而确立并维护公有经济在国家中的主导地位,这样不但符合社会客观要求,也符合经济发展规律,还具有深远而重要的战略意义,从而既有利于国家科学发展,也有利于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
尽管以公有经济为主的公私混合所有制存在公有经济和私有经济之分,但彼此并非势不两立,反而能在共同利益驱动下有机结合起来,不但形成合力,也能相互制约,还能同甘共苦。另外,虽然公有成分超过私有份额,可两者享有平等权利,谁都不能铸就垄断,只能控股经营,因为限制公有资本高度集中,迫使公有资本化整为零,只能混同私有资本组成股份制企业。而在关系国计民生的企业,公有股份至少占有壹半;对于壹般行业,公有经济或控股或参股,或退出或不介入,这都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由于这种以公有经济为主的公私混合所有制国家以公有经济为主体,以私有经济为辅助,因此公有经济不仅是国家的命脉,也是国民经济的支柱,还是国家财政收支重要的来源,既肩负调控宏观经济运行的使命,又担负调整微观产业结构的重任,并基于市场需要,配置公有资源,分布公有资产,监管公有资产经营主体,指引公有资本流动方向,监控公有资本流动速度。也就是说,为了优化调配公有资源,为了防止公有资产流失,为了促進公有资本增殖,不但酌情调整公有经济战略布局,还要酌情调整公有经济运作战线,以至酌情调整公有资源全盘布置,调整公有资产分布结构,调整公有资本流动方向及其流动速度。凡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重点产业、大型企业,公有资产都占主导地位,私有资本只起辅助作用。而其它普通行业、壹般产业、中小企业,公有资本或控股或参股,或退出或不介入。对于富有发展潜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公有资本通过风险投资,或控股或参股。如果公有资产因为企业倒闭,或者因为经营亏损,而遭受损失,壹方面通过资产重组,把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壹方面通过追究项目经理人的责任以儆效尤。而即使有些公有资本损失殆尽,只要确保绝大多数的公有资产繁衍生息,也就确保公有经济的总体利润不断攀升,从而确保国民经济持续增长,确保综合国力越来越强,确保人民生活蒸蒸日上。
2、公有经济管理
过去,不论是推行计划经济的国家,还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地区,公有经济都由政府托管,因而,导致政资不分、政企不分;导致政府机构臃肿不说,还不务正业;导致政府直接管理公有经济,直接配置公有资源,直接调配公有资产,以至于直接从事经济活动,直接参与金融管理,直接干涉企业经营等。
尽管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中国已经废除了毛泽东时代的极权计划经济,而渐渐转向市场经济,但因为公有经济壹直都由政府托管,所以不仅导致改革成本不断增加,还导致开放支出不断加大;不仅导致政府不堪重负,还导致腐败泛滥成灾;不仅导致社会怨声载道,还导致公有经济发展缓慢……
为此,有的学者认为这是公有经济不能与市场经济融合造成的,可事实上,公有经济会使得市场经济更有效率,而这壹论断理论的依据出自1977年诺贝尔经济奖获得者詹姆斯?米德。詹姆斯?米德,他不仅是凯恩斯的学生,也是现在世界各国使用的GDP核算法的两个发明人之壹,而他最深刻的论证就是:“公有资产的市场收益可以降低对税收和国债的过度依赖,提高整体经济效率。”国家如果不能依赖国有资产的市场收益,则只能依赖税收和国债。但税率过高会降低个人和企业工作和创新的积极性;而发行国债过多又会擡高利率,不利于生产性投资。将国有资产、税收和国债三者做整体通盘的考虑,通过国有资产的市场收益来降低税率和减少国债,是米德对西方“自由射秽主义”理论的重要贡献。
在此以曾经的香港为例来直观说明米德的“自由射秽主义”中公有资产收益和税收的关系。香港曾经连续数年被国际评级机构评为世界上“最自由的经济体”,因为香港税率很低,所以不仅鼓励人们创业,还增强人们工作的积极性。香港之所以能承受低税率的同时又能给居民提供免费的基本医疗,原因就在于香港政府有壹大块公有资产——土地,而土地使用权的市场拍卖收益为政府所有。在以公有经济为主的公私混合所有制中,公有资产可以发挥类似香港土地的作用,因此,不能把出卖公有资产作为发展的指导思想,尤其不能腐败性的、运动性的、指令性的售卖公有资产。为此,米德提出“倒转”英国的国有化模式,政府减少行政管理,但从国资中代表全民真正拿到市场收益。
以往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直接管理公有经济,直接调剂公有资源,直接调理公有资产,直接从事经济活动,直接参与金融管理,直接干预企业经营等,尚且越俎代庖,尚且贻害国民经济,尚且贻误各行各业,既分散政府精力,又浪费公有资源;既加大政府管理费用,又损耗公有资产;既加重政府财政负担,又乱用公有财产,结果政府焦头烂额不说,国民经济还每况愈下,何况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更会成事不足,败事有余,不但损害政府基本职能,还不利于公有资源配置;不但加剧政府机构扩张,还不利于公有资产布局;不但加大政府财政支出,还不利于公有资本流动,因而,致使政府没有干好本职工作不说,财政赤字递增不说,管理成本攀升不说,还使公有资源不断乱置,还使公有资产不断流失,还使公有资本不断亏蚀!
首先必须明确,政府基本的职责在于捍卫人民利益,在于捍卫国家主权,在于捍卫民族尊严,在于维护社会安定,在于维护公有资产和私有产权,在于维护社会经济和其它方面的秩序,在于主持社会公平公正,在于保护公民及团体的合法权益,在于基础设施建设,在于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福利,在于提供优质的公共产品和周到的公共服务,在于制定对外政策,创造有利的国际环境,在于保障公平竞争,在于加强市场监管,在于推动可持续发展,在于促進共同富裕,在于弥补市场失灵……而不在于确定经济增长指标,不在于直接调控宏观经济运作,不在于直接管理经济,不在于直接调整公有经济战略布局,不在于直接调整公有资源宏观配置,不在于直接调整公有资产分布结构,不在于直接操控公有资本流动方向和流动速度,不在于直接从事金融管理,不在于直接干预企业经营……
因此,为了确保政府集中精力,干好本职工作;为了确保政府精兵简政,提高服务质量;为了确保政府轻装上阵,切实履行职能;同时,为了确保宏观经济平稳运行;这了确保公有经济持续增长;为了确保公有资源得到优化配置;为了确保公有资产不断增殖;为了确保公有资本不断赢利,必须专门设立壹个不受政府管制的权力机构,全面负责公有经济的管理,而其基本职能在于调控宏观经济运作,不但制定公有经济的发展战略,也制定公有经济的运行方针,还制定公有经济的运作机制,并且指导公有资源配置,指导公有资产布局,指导公有资本流动。
表面上看,公有经济管理机构同行政管理部门壹样,都属于国家权力执行机关,实际上是国家拥有的巨型财团,也是国家最大的经济实体,不仅负责管理公有经济,还负责配置公有资源,还负责监管公有资产,还负责经营公有资本。
具体下设有工业管理部、农林管理部、金融管理部、科技管理部、文教管理部、红利分配部、卫生及综合管理部、财务管理部、审计管理部。除了红利分配部负责每年分红,其他各部的职责在于优化配置公有资源,指导公有资产布局,监管公有资本流动,监控下属各局运作。仅以工业管理部为例,其下设信息产业管理局、航空航天管理局、机械制造管理局、冶金煤炭管理局、石化轻纺管理局、军工管理局等。
而各局的基本职责在于指导公有资本和私有资本融合,监管公有资产经营主体,监控公有资本流动。而各公有资产经营主体,直接管理公有资产,直接调动公有资本,直接调整产品结构。必须说明的是,凡是公有资本控股或参股的经营主体,不管是选人管理,还是聘人经营,都必须建立内部制约系统,建立内部监督网络,建立内部奖惩机制。
更主要的是,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实行有工会参与的民主管理、民主经营、民主决策,以防挥霍公款,以防贪污腐化,以防损公肥私,以防资产流失,以防资本亏蚀,以防无的放矢。
展开来说,工业管理部的职能壹是在于根据现代企业制度,不但确立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治理中的中心地位,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还以规范经营决策、资产保值增值、公平参与竞争、提高企业效率、增强企业活力、承担社会责任为重点,建立企业优胜劣汰、经营者能上能下、人员能進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经营机制。
二是在于不仅打造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公众公司,实现整体上市或核心业务资产上市,还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企业集团,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和跨国经营,提升国际化经营水平。而推進企业上市发展规范运营,不但利用国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推动企业整体上市、核心业务资产上市或引進战略投资者,成为公众公司,也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经营机制市场化,还根据上市公司管理模式和运作规则,建立企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制度体系。
三是在于建立公开透明规范的公有资本流动平台,通过统筹规划,优化完善公有资本流动平台运营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功能,推动公有资本控股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开放性市场化重组整合,实现资源、资产、资本、资金的良性循环。另外,既健全公有资本收益保障机制,又完善覆蓋全部经营性公有资本控股企业、分级管理的公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四是在于明确功能定位并实施分类管理,不仅突出企业市场属性,也兼顾股权结构、产业特征、发展阶段,实现差异化管理。竞争类企业,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兼顾社会效益;功能类企业,以完成战略任务或国家重大专项任务为主要目标,兼顾经济效益;而公共服务类企业,以确保项目正常运行和稳定,实现社会效益为主要目标,引入社会评价。
五是在于规范设置法人治理结构,竞争类企业,推進以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建设,强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功能,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而功能类和公共服务类企业,公有多元投资企业原则上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非多元投资企业设壹名执行董事任法定代表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或推荐监事会主席和外派监事,与企业内部监事组成监事会。功能类和公共服务类企业,外派财务总监。
六是在于建立市场化导向的选人用人和管理机制,不仅全面推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制契约化管理,也明确责任、权利、义务,还严格任期管理和目标考核,保持合理的稳定性和必要的流动性。竞争类企业,按有关规定落实董事会选人用人、考核奖惩、薪酬分配权。合理提高市场化选聘比例,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企业,积极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此外,加强对董事会市场化选聘经理层工作的指导,明确选人用人标准,规范管理办法,完善配套政策。
总之,建立完善企业领导人员发现培养、选拔任用、考核评价、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壹支勇于创新的企业家队伍。
七是在于完善注重长效的激励约束分配机制,不仅企业领导人员收入与职工收入、企业效益、发展目标联动,连行业之间和企业内部都形成合理的分配激励关系,从而建立健全企业核心骨干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与市场机制相适应的分配机制。符合法定条件、发展目标明确、具备再融资能力的公有资本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激励基金计划。人力资本密集的高新技术和创新型企业,则实施科技成果入股、专利奖励等激励方案。另外,完善企业领导人员薪酬体系,符合条件的竞争类企业实施股权、现金两种类型的中长期激励,功能类和公共服务类企业完成重大任务后,经考核配套实施专项奖励,以至健全与长效激励相配套的业绩挂钩,财务审计和信息披露、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等约束机制。
八是在于完善公有经济管理机构监管体制机制,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公有资本控股企业监管,健全经营性公有资本集中统壹监管的公有资本管理体制,同时,以产权为纽带,推進产业与金融结合,加快产业与金融等各类资本优化配置,切实履行资产收益、选择管理者和参与重大决策等出资人职责。另外,优化公有资本监管方式方法,不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制定或参与制定公司章程,使之成为各类治理主体履职的主要依据,还加强战略管理、发展目标、布局结构、公司治理、考核分配和风险控制等管理,从而构建科学合理的公有资本监管体系。
总之,公有经济管理机构作为国家公有资产监管机构,主要是对全国公有资产進行价值形态上的监管。在这个平台上,实行统壹的公有资产价值管理、财务管理,建立以“价值管理”为核心的财务管理体系,建立统壹的壹体化的信息系统,不仅使公有资产集中统壹管理和分层次、分行业管理相结合,也使统壹规范管理和个性化管理相结合,还使价值形态管理与运行同步,使资产形态管理与运行同步,使价值形态与资产形态管理、运行同步等。而通过公有经济管理机构,国家可随时了解和把握公有资产总体状况、运行态势,及时有效地進行宏观调控。
显然,公有经济管理机构脱离政府独立,不但有助于政府减肥,有助于政府加强基本职能,有助于政府干好本职工作,有助于政府提升服务水平,有助于政府降低管理成本,有助于政府减轻财政负担,有助于政府提高工作效率,有助于政府提供优质的公共产品和周全的公共服务……而且,有利于公有经济混同私有经济建立科学的经济体系,有利于公有资源优化配置,有利于公有资产茁壮成长,有利于公有资本百花齐放,有利于公有经济不断结出硕果,有利于国民经济不断发展壮大……
不仅如此,由于公有经济管理机构掌控社会大量经济资源,既能根据市场需要進行科学配置,又能借此带动、吸纳、引导私有经济资源,投入国家各项建设,而且,还以公有资本为龙头,借助股份制吸纳私有资本,既带动各方面投资,又能实现共同增殖;既带动内需,又能扩大出口;既带动相关产业,又能不断扩充就业岗位,因此不但有助于提高生产力的水平,也有利于促進生产关系的完善;不但有助于宏观经济平稳运行,也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增长;不但有助于创造各种就业门路,也有利于通过全民分红提升社会福利标准,最终不仅促使国家健康发展,也促使社会繁荣文明,还促使生活日新月异!
更重要的是,由于公有经济管理机构只受法律约束,不受任何权力机关控制,并同行政部门壹样,也是国家权力执行机关,虽然彼此职能各异,却都拥有同等权力,因此,不但相互制约,也相互监督,相互促進,既扩充了分权制衡系统,又加强了分权制衡的功效。
3、公有经济分红
由此可见,既然公有经济管理机构脱离政府独立,那除了是国家权力执行机关,也是国家最大的企业集团,还是全民所有的经济实体,而其职责则在于:既要根据市场需求配置公有资源,又要借助股份制吸纳私有资本投入国家各项建设;既要肩负公有资产增殖的重任,又要担负每年向全民分红的使命,既要确保公有资本控股的企业可持续发展,又要满足全民对公有资本投资的报酬率要求,而最终确保国民经济持续增长,确保综合国力越来越强,确保全民生活蒸蒸日上。
其中,全民分红也就是“社会分红”,是指每个公民,没有任何其他条件、仅根据其年龄和家庭状况就可以获得免税的社会红利。而设立社会红利既给每个人提供同样的、基本的、无条件的收入来促進平等,又提供壹部分不受劳动市场灵活性所要求的变化的影响的收入,来减小个人风险。
早在1936年,米德就在《经济分析与政策导论》壹书中已提出了“社会分红”的构想,即国家把从投入社会化企业的资本和土地获得利润的壹部分作为社会分红分给消费者,而将另壹部分作为对社会化企业的再投资。1938年,米德又在《消费者信贷和失业》壹书中進壹步明确将直接分给每个公民的“社会分红”作为“反周期”的政策工具,使它起到在经济萧条时期的扩大消费的作用。
其实,在米德看来,“社会分红”的作用远不只是作为“反周期”
的政策工具,更重要的是“社会分红”比有条件的“失业救济”更能促進就业。“有条件”是指只有失业了才能领救济,而且失业者还得证明自己在不断找工作。而“社会分红”则给每个公民提供同样的、无条件的基本收入,即无论就业与否均享有“社会分红”,这就调动了“社会分红”受益者接受低收入职业的积极性。这乍听起来违反直觉,因为“无条件的社会分红”似乎比有条件的失业救济更加削弱了接受低报酬工作的积极性。但米德用下面这个例子来反对这种直觉:
如果现行的有条件的“失业救济”是100元,米德的方案则是,无条件的社会分红80元,如果失业再加20元。这样壹来,失业者如果找到工作,则不再领20元救济,但仍有80元无条件的社会分红。因此,只要外面工作机会的收入大于20元,就会激励失业者去找工作。
1978年,以米德为首的“米德委员会”发表改革英国税制的报告。
该报告认为,当代西方税制在效率和公平两方面都有严重缺陷。例如,虽然名义上英美等国个人所得税是累進的,但有着极为复杂的减免条件,富人有很多合理避税途径,而工薪阶层则成为纳税主体。更重要的是,当代西方税制的管理成本很高。“米德委员会”经测算后认为,可以选择不太低的单壹税税率,废除现有的税收减免,并同时对每个公民進行无条件的“社会分红”。这种“单壹税”加“社会分红”比起现行的名义上的累進所得税,更促進效率与公平。而米德委员会所设想的社会分红的来源,不只是税收,还包括公有资产的收入。
同样,利用公有资产的收益進行社会分红,现在世界各地有很多实践。比如自1982年以来,美国阿拉斯加州政府用该州的石油资源收入拨款设立壹个独立于政府之外来运营的资源永久基金,迄今连续24年给在该州居住6个月以上的公民发放社会分红,每人每年几百至上千美元不等。
尽管米德并不主张公有资产的全部收益都用于对公民个人的社会分红,但认为把壹部分收益用于直接对个人的社会分红有多种益处,除了扩大消费,除了促進就业,除了简化税制,直接对个人的社会分红还可以加强人们对公有资产的关心度,还能使社会保障体制更完善。
事实上,英国在布莱尔推动下,已经向社会分红的方向迈出了第壹步,即英国已开始给每个新生儿童壹笔钱,存入该儿童的“教育账户”。
过去,以私有经济为主的国家普遍通过社会福利制度、捐赠鼓励措施、个人收入调节税、遗产税、财产税等渠道,对社会财富進行再分配,可并没有避免社会财富过度集中、沈淀,从而既达到促進社会消费,促使经济持续发展的目的,又能为多数人牟利。而大力发展公有经济,借助公有经济管理机构每年向全民分红,并综合利用社会福利制度、捐赠鼓励措施、个人收入调节税、遗产税、财产税等途径,对社会财富進行再分配,那不但避免社会财富过度集中、沈淀,而积累在少数人手中,还既促進社会消费,又为多数人牟利;既加强人们对公有资产的关心度,又使社会保障体制更完善;既促進就业,简化税制,又促使经济持续发展。
需要说明的是,公有经济管理机构向全民分红与把公有经济股份分配给全民有所不同,原因就在于公有经济股份分配给全民是壹种将公有资产私有化的行为,虽然分股时的行为与公民身份有关,但之后以公有资本控股的企业的分红行为只与股份的所有权有关,也许若干年以后,以公有资本控股的企业会同其它股份制企业没什么区别。而公有经济管理机构全民分红只与公民身份有关,因而保存以公有资本控股的企业全民所有制性质。
如果公有经济管理机构盈利而不分红,不但导致利润留在内部而无法進入社会形成购买力,以致造成社会内需不足,还导致自身资金充裕,导致投资旺盛,造成局部经济过热,進而引发通货膨胀。而公有经济管理机构把利润按壹定的比例直接分给全体公民,不仅向社会添加了经济持续运转的强劲动力,直接带动消费而拉动需求,而促進经济增长,还能减少公有经济管理机构资金留存,防止公有经济管理机构投资主导的通货膨胀,以至于既能促進经济持续增长,又能抑制通货膨胀。
不消说,社会消费的增长可使各类企业更好的盈利,而公有经济管理机构的盈利增加又可向全民提供更多的分红,这是壹个不断良性循环的发展过程。如果公有经济管理机构把利润留存,那就起不到这样良性循环的作用。由于私有经济使得社会财富积累在少数人手中,而公有经济管理机构如把利润留存而不分红,必会导致社会购买能力严重不足,使社会经济循环中断,以致不断引发经济危机。而通过公有经济管理机构向全民分红,壹方面促進社会消费,壹方面避免社会财富过度集中、沈淀,从而既达到促使经济健康发展的目的,又能为多数人牟利。
此外,公有经济管理机构把壹部分利润直接分给全体公民,并没
改变社会中流通货币的总量,而改变的只是货币分配的方向。公有经济管理机构的利润是企业创造社会价值的体现,公民得到的货币与社会中的财富是相对应的,公民多消费壹点,企业相应就少消费壹点。
这样全民分红使百姓得到的收入才是真正的财产性收入。而通过普遍加薪并不能提高百姓的财产性收入,因为通过行政手段全国性大范围短时间的增发工资,向社会投放的货币与社会中创造的财富并没有挂钩,也就是说购买力的增加与社会供应并不同步。这样增发的工资只不过向社会中多投入了壹部份货币,只会造成货币贬值,从而转化成为物价上升,使拉动内需的效果化为乌有。而全民分红在拉动内需方面由于能惠及每个公民,具有非常精细的渠道,受益非常均等,有利于营造壹个公平的社会环境,避免了经济发展在时间和范围上的忽热忽冷。这也是其它拉动内需手段如基础建设等所不具备的。因此,公有经济管理机构把利润按壹定的比例向全民分红既是自己的责任,又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尤其重要的是,建立公有经济分红的长效机制,不但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不但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还是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的最佳措施;不但是顺应科技发展的必然结果,还为宏观政策精细化调控打下坚实的基础;不但不会使公有企业实力削弱,还是经济终极发展的必然产物。
第壹,就公有经济分红具有重要的战略和现实意义来讲。毋庸置疑,公有经济分红可以大力促進社会消费,而社会消费的增长可以使企业更好的盈利,而企业盈利的增加又可以向社会提供更多的分红,这洋就形成良性循环的发展过程。如果公有企业利润留在企业内部或者留在公有经济管理机构内部,就起不到这样良性循环的作用。而如果被公有经济管理机构收缴后用来投资,那同留在企业進行投资没什么本质区别,如不继续投资就起不到拉动经济的作用。
如今,无论是依靠投资拉动经济,还是涨工资都容易使经济面临通货膨胀的压力;而涨工资会使企业经营面临更大压力,因此,都只能解壹时之需,难以从根本上改变经济的发展模式。而对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体系的加大投入,虽然也有助于刺激内需保增长,但这部分投入见效时间太长,以致陷入远水解不了近渴窘境。而公有经济分红在拉动内需方面由于能惠及每个公民,具有非常精细的渠道,受益非常均等,有利于营造壹个公平的经营环境,避免了经济发展在时间和范围上的忽热忽冷,而这是其它拉动内需手段(如基础建设、招商引资等)所不具备的。
因此,不管是在应对经济危机方面,还是在拉动内需方面,还是在促使经济可持续发展方面,公有经济分红都会产生举足轻重的作用。
最主要的是,公有经济分红不仅能大力刺激消费,还能有效拓展消费市场,从而使消费成为经济发展的火车头,以至彻底改变过去那种以出口或投资为主导的发展模式,而这不管是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还是对国民经济健康持续增长,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
第二,就公有经济分红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而言。如果占主导地位的公有企业不分红,壹方面使得企业的盈利留在企业内部,无法進入社会形成购买力,因而导致社会内需不足,另壹方面使得企业资金充裕,投资旺盛,造成局部经济过热。而这样日积月累,就会产生通货膨胀与内需不足两种特征重叠的现象。以致经济越发展,企业盈利越多,这个问题也就越突出,这种现象在过去经济发展历程中曾多次发生。
这种矛盾的存在,既给宏观调控管理带来极大的难度,又使调控政策经常在刺激经济与控制通胀之间周期性频繁转换。远的不讲,就说金融危机以来,中国开始实行低利率的宽松的货币政策,并不断调低银行准备金率。但时隔壹年,经济刚有起色,还达到真正好转之时,通胀来临的征兆却已十分明显了,致使央行不得不再次调增银行准备金率。虽然国家壹再重申宽松的货币政策没有改变,但已很明显的流露出对通胀的忧虑。
如果把公有企业壹部分利润,直接分配给全体公民,那壹方面能直接迅速地拉动需求,促進经济增长;另壹方面又可以减少企业内部资金留存,防止企业投资主导的通货膨胀,因而既能促進经济发展,又能抑制通货膨胀。可见,如果不建立公有经济分红的长效机制,不落实公民享有公有经济分红的权利,那国民经济就不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就公有经济分红是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的最佳措施来说。
其实,把公有经济壹部分利润直接分配给全体公民,并没有改变社会中流通货币的总量,改变的只是货币分配的方向。企业的利润是企业创造社会价值的体现,而公民得到的货币与社会中的财富是相对应的,公民多消费壹点,企业相应就少消费壹点。因此公有经济分红使百姓得到的收入成为财产性收入。而借助提高工资水平,借助政府通过财政支出发红包消费券,并不能提高百姓的财产性收入。因为通过行政手段大范围短时间的增发工资等,向社会中投放的货币与社会中创造的财富并没有挂钩,也就是说购买力的增加与社会供应并不同步。这样增发的工资只不过向社会中多投入了壹部份货币,只会造成货币贬值,从而转化成为物价上升,使拉动内需的效果化为乌有,而这也是历次加薪时社会反映的实际情况所验证的。
由此可见,建立公有经济分红的长效机制,既是增加百姓财产性收入的良策,更是拉动内需最佳的措施。
第四,就公有经济分红是是顺应科技发展的必然结果而言。显然,科技的发展在带给人类福音的同时,也使就业岗位不断缩减。过去,工业的发展曾为社会提供了许多就业渠道,但工业自动化的发展将使无数的传统工人陷入失业状态,而随着信息及智能技术的发展,连不少白领的地位都岌岌可危。
即便国家千方百计提供尽可能多的就业机会,但科学与技术发展的车轮,将把壹个个就业岗位碾碎。因此不论是通过增加就业来发展经济,还是通过发展经济来增加就业,这种措施在壹段时间里是可行的,但放在整个历史发展進程中是徒劳无益的。
那麽,要想保持社会的稳定,只有使人们共同受益于科技的進步,即建立起利益共享机制。具体来说,社会保障可以起到部份作用,而采用公有经济分红则更为恰当,因此,建立公有经济分红的长效机制是最适合不过的选择。
这样,国家无需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与保就业之间左右为难,以至无论企业如何压低人工要素成本,如何裁员,只要企业能将压缩成本所带来的盈利广泛地分配给社会,或通过公有经济分红让百姓享有基本的生活保障,那麽即使所有工作都由机器人生产线来完成,每个人照样衣食无忧!
第五,就公有经济分红为宏观政策精细化调控打下坚实的基础来讲。大家都知道,要想灌溉先得修好水渠。为什么中国的很多宏观政策往往在执行中走了样,效果打了折,这是因为水渠没修好,基础不完善。就拿美元来说吧,美元可以做到持续大幅贬值,而人民币却不敢去做。为什么?因为美国在市场分配之外,可以通过社会保障体系、政府补贴、捐赠等再分配渠道,使国民得到壹部份额外收入。这样美元贬值后,如果每人再补贴壹部份收入,每人的相对收入还等于是不变。而美国之外美元的持有人手中的钞票却是实实在在发生了贬值。
如果人民币贬值,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老百姓手中持有的人民币全部贬值。这样不但毫无意义,反而所冒风险巨大。
正因为美国有这样完善的基础制度,所以,美国可以将很多宏观调控手法运用得挥洒自如,以至为本国人民篡取尽可能多的利益。同样的事情,中国总是煞有介事地進行这样那样的宏观调控,比如利率、存款准备金等,其实也就是充当拧拧水龙头角色,却弄得管理层很累。
岂不知别人也是同样拧水龙头,可效果却不壹样,别人是精细化的滴灌,而我们是漫灌,效果可想而知。
由于全民分红账户具有唯壹性,因此将来既可以進壹步作为精细化社会管理的基础,也可以作为税收制度改革及反腐的监管账户,而全民分红渠道的快捷性与精确性,还可以使其用作扶贫赈灾的快速发放通道等。
壹旦建立起来全民分红机制,无论有没有红利可分,不管对中国而言,还是对世界来说,都开创了壹个新时代,必将会为未来的宏观调控政策带来更大的施展空间。
第六,就公有经济分红不会使公有企业实力削弱来讲。由于公有济分红让百姓重新认识到公有企业的重要性,因此对公有企业的种种批评将会转化为对公有企业的呵护,以至将到处萦回百姓要求增强和壮大公有企业的呼声与诉求。
所以,公有经济分红不仅不会使公有企业实力削弱,反而会使公有企业实力不断增强。不仅如此,公有经济分红还会使百姓增强主人翁意识,既加强了对公有企业的监督管理,又会使国企的经营管理者更加清楚自身的使命感,也会使公有经济管理机构所担负的责任更加清晰具体,从而增强自身的责任意识。
此外,全民分红不仅使公有企业成为全体国民永久的福利源泉,还有助于使全民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顺利普及,使国家早日实现幼有所养、老有所扶、孤弱病残皆有所依,经济发展全民共享的和谐社会。
总之,全民分红不仅能全面解决经济问题,更能有效地解决政治、文化、教育、医疗、道德、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等各方面存在的问题,从而使百姓的生活水平越来越高。
第七,就公有经济分红是经济终极发展的必然产物而言。从经济运行的规律来说,如果社会贫富差别过大,财富严重积累在少数人手中,将会导致社会经济循环停滞,从而产生经济危机。而市场经济中的丛林法则是大资本家和大企业占有更大的生存优势,也更容易获得财富,从而使整个经济生态失衡。
为此,西方国家借助反托拉斯法、社会福利制度、鼓励捐赠、个人收入调节税、遗产税、财产税等,千方百计想把自身的弊端降到最低程度。同时,不但通过法律手段防止企业获取垄断地位,而且普遍采取市场经济之外的各种措施对财富進行再分配,促進社会消费,避免社会财富过度集中、沈淀,以达到经济持久健康发展的目的,形成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个人、强制与公益等多渠道多层次分配方式。甚至连他们的股票交易市场也在体现著这种理念,尽可能使企业向社会分红,并向社会最大范围内分红。因此,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在过去的几十年内经济波动的幅度都不大。
由于公有经济可以使国民经济永远处于国家可控范围之内,而全民分红机制又像遍布整个国民经济的毛细血管,可源源不断地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著新鲜的营养和动力,因此,公有经济分红是根除两极分化的有力手段。而要想实现全民分红,那就必须发展公有经济,并充分利用市场调节的效率,来实现企业的最大盈利,然后把这些盈利的壹部分,通过全民分红机制公平地分配到全社会,从而产生新的社会需求。
当然,确定公有经济分红比例,不仅要根据公有经济管理机构可持续发展需要,还要满足全民对公有资本投资的报酬率要求。只有这样,才能既确保公有经济的健康发展,又确保全民享有应得的红利。
总之,由于公有经济管理机关象行政管理机构壹样只受法律约束,只受其它权力机关制约,只受社会全面监督,而不受任何权力机构管制,更不受哪个政党操纵,而其首脑完全通过普选产生,任期有限,到期更叠,壹旦走入邪门歪道,必将遭到严惩,因此,可根据自身的职能,不仅调整宏观经济运行,也调整微观产业结构,更通过发展公有经济每年向全民分红,调节社会分配,并为社会缩小贫富差距,为社会保障系统输送给养,为失业人员和弱势群体提供基本生活福利,以至促進社会消费,避免社会财富过度集中、沈淀,从而既达到促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目的,又能为多数人牟利。
共匪垮台之后处理共匪党产的方法
结束壹党专政之后的中国如果要重建射秽主义制度就必须废除中共当局建立的国家所有制,剥夺让政党垄断国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根据中共当局的说法,国家所有权是解决私人所有权不足的壹种重要途径,但是事实上国家所有权面临着主体抽象性以及“政府失灵”的困惑,在实践中往往出现党国不分的现象严重伤害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国家所有权国有财产的合理定位及其治理取决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国家的公权力制度安排。国家所有权由政府代表国家行使,体现人民利益,理应接受纳税人监督;国家所有权应当实行分别所有原则。法人所有权是壹种非所有制性质的相对所有权,是更好地实现国家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的壹种重要方式和手段,是私人所有权向公共所有权迈進的壹种阶段性客观反映。它作为所有权社会化的重要途径,能進而实现在资本主义社会基础上更高层次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以最终达致公共所有权目标。
长期以来壹直习以为常的“国家所有权”概念自从中国起草《物权法》以来就在法学界展开了激烈争论。比如:国家所有权概念有无存在的必要?国家所有权能否适用私人所有权的法律规则?国家所有权能否在《物权法》中加以规定?等等。这些争论直接关系到作为国家所有权客体的国有财产内涵的理解以及国有财产法体系的构建。某种意义上说,对国家所有权的准确理解和把握是国有财产立法的前提和基础,是国有财产法治化的关键环节,也是其重要的法理基础。
壹、国家所有权理论反思
1、国家所有权概念产生
所有权是壹个众所周知的概念,无需加以阐述。但为了解抉国家所有权争议,而不得不为之。所有权概念起源于罗马法,后被注释法学家加以解读。罗马法规定,所有权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于物的占有、使用和滥用权。注释法学家将其“滥用权”解释为“完全的支配权”。《拿破仑民法典》第544 条规定:“所有权是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但法令所禁止的使用不在此限。”《德国民法典》第903 条规定:“物之所有人,在不违反法律和第三人利益的范围内,可以随意处分其物,并排除他人的破坏。中国有学者认为所有权是“以全面的物之支配权能为内容之权利”。也有学者认为,所有权是确定物的最终归属、表明主体对物独占和垄断的财产权利,是同壹物上不依存于其它权利而独立存在的财产权利,是最充分、最全面的财产权利,这也就是所有权的排他性、本源性和全面性。中国的《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中国的《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由此可见,所有权就是财产所有权,所有权是壹种权利,“物”则是所有权的客体。
英美法系则没有大陆法系所具有的高度抽象和逻辑严谨的物权法暨所有权概念,与此相对应的则是开放与灵活的财产法暨财产权概念。尽管民法学界对大陆法系“僵化”的物权法暨所有权概念存有异议,认为其对财产的充分利用不如英美法系的财产法暨财产权概念的灵活与实用。物权法暨所有权制度也是人类社会关于财产制度历史实践的产物,有其存在的正当性与合理性。故对于存在所有权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在所有权基础上,适当吸收和借鉴英美法系的财产法经验乃是明智之举,而不是简单地否定所有权制度而另起炉灶英美法系的财产法体系。这也是本文阐述所有权暨国家所有权重构的逻辑前提。
讨论所有权概念不得不正视经常困扰人们的经济学意义上的产权与所有权的关系。有学者认为,产权就是广义的所有权。也有学者认为,“广义的产权与广义的所有权在内涵上可以等同。”很显然,经济学界所理解的产权暨所有权概念与法学界存有很大差异。经济学意义上的产权就是财产权,相当于英美法系国家的财产权概念。如果把产权作狭义理解,产权就是所有权;如果把产权作广义理解,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继承权等,其中,物权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严格而言,知识产权也属于物权范畴,但如果把物权主要限于有体物暨考虑到知识产权体系的庞杂,故把知识产权从物权中分离出来,这种立法也成为国际趋势。考证产权与所有权关系的意义在于,除了概念正本清源外,更希望从本源性认识到,经济学意义上的产权基于人性自私的壹面和“经济人”角色,必然要求产权主体明晰,这就决定了法学意义上的所有权主体必然要求清晰。
由于“国家”或“全民”的抽象性,无法保障人们自由的全面的发展和“所有权主体明晰”的要求,这就不难理解无论大陆法系的所有权概念还是英美法系的财产权概念从其产生之日起就是私有财产的解读,所有权概念产生之日起就是私人所有权的内涵,私有财产壹直占据绝对主导地位。正如马克屎说的那洋,罗马人的“主要兴趣是发展和规定那些作为私有财产的抽象关系的关系”。杰里米 沃尔德伦认为,“所有权”是壹个只有私人财产制度才能加以具体说明的概念。布莱克斯通认为,法律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是如此严密,以至于不能允许对私有财产权的哪怕是最轻微的侵犯,甚至哪怕这种侵犯是出于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考虑。《牛津法律大辞典》对“财产”也作如下解释:归某人合法所有之物,即受法律保护而私人享有的有形财产权和无形财产权。等等。至于涉及国有财产问题,则具体为“政府所有或公法人所有”概念,常是壹国主权问题。在布莱克斯通眼里,只有私有财产权才是所有权,国有财产权是壹个“主权”问题。公法人对公产行使的权利并不是《民法典》意义上的所有权。言下之意,所有权暨财产法是壹个私法范畴的问题。正因为如此,在西方国家长期以来并没有国家所有权概念。人们所理解的“国家所有权”问题常常是他们眼中的“主权”问题。因此,西方国家壹般都没有按照射秽主义国家所有制形式的标准规定所有权的先例。无论国有财产还是私有财产,西方国家要么按照所有权客体的动产与不动产加以区分规定所有权,同时对国有财产再以公法加以区别对待;要么按照不同的法律和取得方式规定所有权,比如德国宪法中的所有权、税法中的所有权、民法中的所有权和公共所有权等。有些学者认为的“在资本主义国家就具有完整的法律意义上的国家所有权概念”。有些学者所谓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国家所有权概念”受到当时社会环境的限制。
那麽,国家所有权概念最早产生于何时何地呢?据历史考证,国家所有权概念是前苏联东欧国家运用马克屎主义理论的产物。马克屎认为,所有制是经济基础问题,法律是上层建筑问题。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只是壹个表像,其决定因素是社会的所有制,即“壹定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上的生产关系的总和”。据此,前苏联学者运用马克屎主义的理论把西方国家具有私人属性的所有权概念与马克屎主义所谓的“所有制”结合起来,认为“有什么样的所有制就会有什么样的所有权、有什么样的所有权就必然有什么样的所有制”,進而以所有制形式把私人属性的所有权划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等。这在1923年实施的《苏俄民法典》中得以体现。这实际上是对私人属性的所有权壹种破坏。前苏联关于所有制与所有权的理论对射秽主义国家产生了深远影响。包括中国在内的射秽主义国家普遍以所有制形式为标准将所有权划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等。
或许有人认为,如果从发展的眼光来看,将罗马法私人属性的所有权概念借鉴运用到公有财产身上并发展成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等也未尝不可。但问题是,无论是公有财产还是私有财产,基于公有制的绝对主导地位和传统的意识形态等因素,所有权概念本身以及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在射秽主义国家均发生了异化。
正如列宁在20世纪20 年代起草《苏俄民法典》时指出:“我们不承认任何‘私法’,在我们看来,经济领域中的壹切都属于公法范围,而不属于私法范围。”前苏联法学家认为,在苏联,随着私有制的废除和射秽主义公有制的建立,私法作为壹个体现个人利益的法律这壹概念是不必要的,要求壹个独立的公法和法律体系中的二元论的基础已不再存在。因此,私人属性的所有权概念在共产党统治的射秽主义国家被异化为公有制的化身,成为共产党掠夺广大人民群众的工具,而非私有财产的概念。所有权概念失去了私有财产存在的空间。当然,有些前苏联学者也认识到了西方国家的所有权概念运用到射秽主义国家的差异性,但却受到制度因素的限制,并没有认识到所有权的异化问题,而是基于公有制的意识形态立场对“所有权”進行了重新解读,因而進壹步助长了所有权的异化。比如前苏联著名学者维涅吉克托夫曾在其《射秽主义国家所有权》壹书中批评了了《苏俄民法典》继承罗马法而给所有权下的定义,认为罗马法中的所有权概念是壹个抽象的、壹般的“商品所有权”的概念,不能体现出不同所有制条件下的所有权的阶级特点,因而不能以此来解释国家所有权的概念。因而,他将所有权定义为:个人或集体以自己的权力和为自己的利益,在特定社会存在的阶级关系结构并与该结构相壹致的基础上,支配生产资料和产品的权利。
2、国家所有权困惑
所有权概念的异化直接影响到所有权概念异化的产物“国家所有权”。中共当局的御用文人普遍认为,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国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共产党统治的射秽主义国家普遍将国家所有权理解为“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家所有权概念在射秽主义国家被异化为简单的“全民所有”,从而有违“所有权主体明晰”的要求。“全民所有”在宪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作为价值理念的政治宣示语固然可以,但是作为国家所有权主体制度的法律构建将“国家”或“全民”加以泛政治化则扼杀了具体的个人的权利,因而万万不可。其实,早在前苏联东欧时期,就有壹些学者认识到国家所有权主体的抽象性,“全民所有”难以量化到个人所有,其结果可能是少数人获益。比如前南斯拉夫学者卡德尔认为,公有制在射秽主义实践中构成了这样壹个矛盾,即“公有制还始终被认为是以劳动人民为壹方,以社会资本集体所有者的某种法律上和事实上的职务行使者为壹方的两者之间的关系。”前捷克斯洛伐克民法学者凯纳普進壹步认为,“全民所有是直接的社会所有,所有者虽为全体人民,但在法律上并没有壹个所有者”。人民所有权是“壹个经济意义上的所有概念”,或“是在社会意义上所使用的概念”,并不是明确的法律概念。
如若缺乏国家所有权具体主体制度的法律构建,加以国家所有权的公权力属性,必将导致国家所有权的异化。首先,从政府等国家机关来看,虽说其代表“全民”行使国家所有权,但是因为“国家”或“全民所有”只是名义上的,这洋让政府领导的各级国家机关对国有财产主体界定不清,造成不负责任、行政效率低下的结果,共产党的权贵壹旦遇到利益就以“国家”名义進行掠夺、遇到责任以“国家”名义推卸责任。比如中国的很多国营企业由中央、省和市等共同投资设立,壹旦遇到问题,则各级政府在“国家”的名义推卸责任,谁也不承担责任。即使“问责”,往往共产党的纪委以党纪要求首先领衔主导,问责的约束难以上升到法律层面,国营企业沦为共产党的党营事业。其次,从人民群众来看,虽说国家所有权是“全民所有”,但人民群众基于人性自私的壹面不满足抽象的“全民所有”(尤其全民利益被少数人蚕食的情况下),往往对国有财产漠不关心,并利用壹切机会损公肥私。再次,从国营企业的性质来看,国家所有权的“全民性”决定了共产党统治的射秽主义国家长期以来壹直不承认企业法人所有权,广大人民群众作为国营企业名义上的主人壹直不能享有对国有资产的处分权等权利,国有资产成了国家的附属物。正如前苏联著名学者维涅吉克托夫所言,“射秽主义国家对于国营企业,是把全部国家权力同所有人的壹切权力结合起来掌握在自己的手中。”国营企业与国家权力的结合進壹步助长了国有垄断经济现象。而且,这种强调“国家是国营企业唯壹股东”的做法也使国家成了所有国营企业的“无限责任股东”,导致国营企业最终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甚至国营企业之间承担没有必要的责任的荒唐现象,从而造成企业发展的困境。比如:中国某地区壹个国营企业向埃及出口羊肉,因为羊肉上没有埃及人需要的标志,被埃及方面视为不洁之物扔進大海。 埃及方面随即向这个国营企业索赔,被这个国营企业拒绝。埃及方面请求埃及法院将中国某远洋运输公司的巨型集装箱货轮扣押。埃及法院扣押的理由是,该羊肉出口企业是中国的国营企业,中国的远洋运输公司也是中国的国营企业,依据中国法律和中国学者的解释,这两个企业的所有权只有壹个,所以这两个企业是同壹个所有权人名义下的财产。既然如此,远洋运输公司的财产当然可以用来承担羊肉出口企业的责任。对于中方,虽然此案例按照《公司法》股东下属子公司之间的责任关系未必败诉,但面对国际法则,足以证明国家所有权主体的模糊性和面临的实践风险。
与此同时,当国家所有权占据主导地位时,即抽象意义上的“国家”成为壹个国家财产的最主要所有者时,往往也是实行壹党专政的国家和地区,国家作为中立管理者的地位更容易发生异化。比如中国,掌握国家机器的极少数人基于人性自私的壹面往往假借“国家”或“全民”的名义使所有权与公权力相结合而大行其道,导致“官商勾结”的“官僚经济”以及国有垄断利润未能足够惠及于民现象的出现,与民争利,形成特权阶层,从而挤压私人生存空间,危及公民社会的发展。正如前南斯拉夫学者卡德尔认为,国家所有制造成国家有管理整个社会资本权利,从而为国家和党的官僚主义敞开了大门,并使在革命的行动上的集中越来越蜕化为行政管理的中央集中制。同样,前苏联著名民法学家约菲表达的更为直接,他认为,“政治统治阶层、官僚阶层是苏联经济的真正所有者,壹旦这个真理被揭开,那麽苏联制度的全部秘密也就壹目了解了。”
而在中国,这种“异化”并非如同前苏联东欧国家因市场经济的推行而自然的消解,恰恰基于中国的“国情”与市场经济的衔接问题,即国家所有权市场转型的非彻底性以及较低的公权力法治化水平,从而使国家所有权在中国除了原有的“异化”外,还产生诸多新的变异与困扰,并影响到国有财产的实现机制。面对国家所有权的异化,国家所有权该市场转型的领域未能转型或未能彻底转型,不该市场转型的领域却发生了转型,在此背景下,强调国家所有权与私人所有权壹体化平等保护,强调国有财产的保值增值功能,强调政企分开,势必导致国家所有权的职能错位和越位。其结果是:壹方面,中共当局纵容“官商勾结”的“官僚经济”,导致与民争利和挤压私人财产空间;另壹方面,导致所有权制度的缺失,国家资本的逐利性,发生与民争利和公共产品的短缺等。比如政府不宜進入市场的领域如房地产业等却过度介入而与民争利;应当由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领域如历史文化古迹、公园、博物馆、公路、殡葬服务、公立学校和医院等却市场化或过度市场化而牺牲公众福利等。此外,即使在国家所有权市场转型的过程中,因为中国不承认全社会参与的私有化的合宪性,为了实现企业的市场化改革,就只能更多的借助内部私有化。这种缺乏宪政基础的内部私有化极易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和国营企业的员工的利益受损,从而加剧了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并因此影响到国家所有权市场转型本应正当性的合法化问题,其结果反而危及到国家所有权市场转型改革本身。
二、国家所有权理论完善
国家所有权的异化随着国家所有权比重高低而程度不同。这种“异化”在以公有制为绝对主导的射秽主义计划经济时代似乎理所当然,即使所谓的“异化”亦无改革的环境。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目标的选择,这种“异化”愈益凸显出问题解决的迫切性。
面对国家所有权的异化,如何重建中国的所有权制度,主要考虑如下几个方面:
(壹)国家所有权的市场转型及其定位
鉴于人的在经济生活中的角色,早在古希腊时期,亚里斯多德就认为,“财产只能在特定意义上应该公有,但作为壹般规则,应该私有;因为,当每壹个人有其明确的利益时,人们才不会彼此抱怨,而且他们将更進步,因为所有人都会照顾其自己的事。”因此,让所有权概念回归私有财产范畴,实现国家所有权的市场转型及其合理的市场定位,将国家所有权限制在私人所有权无法或难以解决的特定领域,这是从源头上解决国家所有权异化的关键所在!如前所述,所有权概念壹经产生就是壹个私有财产的问题,基于国家职能需要确需存在的国有财产更多地是壹个国家的“主权”问题,理应主要通过公法解决。如果将具有公权力属性的国有资产毫无例外地引入私人属性的所有权范畴并通过国家所有权介入私法性质的私有财产领域,不仅异化了所有权概念本身,而且还导致国家所有权暨国有财产的职能错位和越位,同时还腐蚀了私人所有权及公民社会,最终危及民主化的進程!進而言之,国家所有权异化的源头在于国家所有权本身。如果脱离国家所有权自身定位去解决国家所有权异化问题无疑是缘木求鱼的做法。这就不难理解无论是前南斯拉夫历史上的社会所有制改革还是中国历史上的承包制、租赁制、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政企分开等改革为何难以根本解决国营企业问题的症结所在!即使中国学术界经常论述的政企分开,如果仅仅解读为中国学术界普遍理解的“政府的社会公共职能与出资人职能分离”,而没有解读为“国家所有权应当退出不应進入的领域”,则政企分开依然是“治标不治本”的做法。
只有实现了国家所有权的市场转型及其合理的市场定位,才能把抽象意义上的“国家”或“全民”以及有学者认为的“国家所有权”或“国家所有权是壹个伪概念” 这壹负面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这是国家所有权重构的前提和基础!
对于确需要保留的国家所有权,鉴于国家所有权的固有弊端,抱着非理想化的态度,以壹定的可容忍的成本与代价,按照有别于私人所有权规制路径的理念進行国家所有权二元结构设计。如果回避了国家所有权的固有弊端,怀抱理想化的模式,往往欲速而不达,最终将陷入传统公有制的“乌托邦”。历史教训依然触目惊心!良好制度的构建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
(二)国家所有权的中央与地方关系重构
从国家所有权的中央与地方关系来看,主要包括两种观点:壹是“统壹所有说”,二是“分别所有说”。
1、“统壹所有说”
从“统壹所有说”来看,是指国家所有权由国家统壹行使,也就是中国学术界和立法界通常所述的“国家所有权主体的统壹性和唯壹性”。有学者认为,国有资产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这就从法律上确立了除国务院之外任何部门、地方和单位都不能作为行使国有资产的国家所有权的主体,也否定了那种“部门所有、地方所有”的主张,维护了国营企业财产所有权的统壹性和完整性。早期的“统壹所有说”采用了“统壹所有、统壹管理”原则,是高度的中央集权体制,全部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所有权,地方政府没有多少自主权。或许“统壹所有说”也认识到了这壹弊端,進而提出了“统壹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中国的立法即如此。比如中国的《企业国有资产法》第4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相比较而言,这比以前要進步许多,但关于国有财产依然没有确定中央与地方的所有权边界,因而常在“国家”名义下中央与地方的随意性越权,要么掠夺,要么推卸责任。因此,无论中国的法学界还是经济学界,愈来愈多的学者还是反对“统壹所有说”,提出了“分别所有或分级所有”的观点。
2、“分别所有说”
从“分别所有说”来看,是指国家所有权或国有财产由中央与地方分别所有。无论中国的法学界还是经济学界对此都有阐述。从经济法学界和经济学界来看,往往是从“国有资产”的视角分析了“分别所有”的必要性。比如:有学者认为,对于国家所有制来讲,根本而言则需要打破国家所有制或所有权内部结构的认识和做法,建立中央与地方分别所有的国家所有制。也有学者认为,要将中央统壹所有的管理格局,改革为中央与地方分级所有。也有学者认为,应该突破政策的束缚,明确提出国有资产“分级所有、分级管理”原则。也有学者认为,建立壹级政府,壹级所有权的国有资产所有权管理体制。也有学者对竞争领域的国营企业建议采用“分级所有”原则,但是对于具有自然资源性质的国有资产等仍采用“统壹所有”原则。等等。
很多学者在分析“分别所有”时,并没有涉及国家所有权主体,到底是国家、国家和地方还是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等,并没有给出明确答案。如果在承认国家作为国家所有权主体的前提下,又提出要“明晰产权,必须分割所有权,必须承认所有权主体可以分为多个层次,必须破除所谓国家所有权主体的唯壹性与统壹性的理论,必须承认壹物可以多主。”如果把上述话理解为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分别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所有权,这与“国家统壹所有、分级管理”并没有太大的区别。如果把国家视为国家所有权主体,又承认“分别所有”原则,则存在严重的矛盾,因为国家作为公法人整体概念是不能分割的,就如同企业法人、自然人等壹样。因此,如果想把国家所有权分割为具体的主体制度如政府、企业法人等,则必须对国家所有权進行重新设计。对此,中国的法学界有些学者从“国家所有权”视角认识到了这壹点。他们所认为的“分别所有”就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所有,明确了所有权主体,進而抛弃虚幻的国家所有权;即使保留国家所有权,也仅指中央政府所有权。前已述及的持“政府说”观点的学者壹般均认同此观点。
从中国实践来看,虽然中国并没有采纳“分别所有”观点,但是在中共建国前有“分别所有”的实践做法。比如中国1930年制定的旧土地法第4条规定:本法所称公有土地,为国有土地、省有土地、市县有土地、乡镇有之土地。本条中的国有土地,即区别于地方政府的中央政府土地。
从国外来看,前已述及,国外壹般很少有国家所有权的概念,关于国有财产壹般是以政府所有权、公法人所有权或公共所有权形式出现,即使使用“国家所有权”概念也是解释为中央政府的所有权。从政府所有的财产来看,壹般采取分别所有原则,并已成为国际惯例。比如:美国分为联邦、州和市镇所有财产;德国分为联邦、州、县区或镇所有财产;法国分为国家、省和市镇所有财产;意大利分为国有、省有和市有财产;西班牙分为国家、省和村镇所有财产;澳大利亚分为联邦、州和地方政府三级所有财产;墨西哥分为国家、州和自治市三级所有财产等。即使前苏联东欧国家也纷纷放弃了抽象意义上的国家所有权即全民所有的理论,回归所有权本来面貌。比如:俄罗斯除了国家所有权,还有自治地方所有权,实行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各主体以及自治地方所有财产;越南实行国家和省分别所有财产等。而且,壹般而言,只有中央政府所有的财产才称为国家财产或国有资产,地方政府所有的财产有类似于地方财产等称呼。
然而,也有壹些学者不认同“政府分别所有”的观点。比如前文提到的“国家与地方说”。也有学者认为,“公法法人的私有财产所有权理论”只适用于联邦制国家,其各级政府机关享有国家财产所有权,是以这些国家的地方政府相对独立为前提的。中国是单壹制国家,不具备适用这壹理论的基础。但前已述及,这类观点关于国家所有权主体无论是国家还是国家和地方,最终还是落实到政府等公法人身上,均摆脱不了抽象性及其委托代理的异化问题,而且也摆脱不了地方能否作为国家所有权主体的严重矛盾。
综上所述,应当将确需存在的抽象意义上的国家所有权解构为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公法人所有权。如果保留国家所有权概念的话,狭义上的国家所有权仅指中央政府的公法人所有权,广义上的国家所有权则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公法人所有权。至于“全民所有”说法在立法或相关政策中仅仅可以作为价值理念的政治宣示语,以强调国有资产实现机制的最终价值目标。前已述及的利弊及其理由在此不再重复。简而言之,有助于克服所有权的异化,回归所有权的本来面貌。
或许有人认为,过分计较国家所有权主体并无多大意义,这仅是形式问题,无论“全民说”还是“国家说”最终都落实到代理人“政府”身上,从而与“政府说”似乎殊途同归。无论作为国家所有权主体的“政府”还是作为国家所有权主体代理人的“政府”,能否充分实现国家所有权的利益和目标,关键取决于壹个国家或地区的民主化水平。国有资产的实现机制关键确实取决于壹个国家或地区的民主化水平,这也正是本文以“国有材产法”为讨论的重点的重要因素。但需补充的是,在中国“政府”作为“代理人”角色还是作为“主人”角色,最大的区别就在于:作为“代理人”角色的“政府”实际上常以“主人”角色出现;享有事实“主人权利”的“政府”壹旦面临责任常以“代理人”角色推卸责任,导致“政府”利用其模糊身份游刃于权益与责任之间,权益与责任不规范,随意性较大,权责不壹致。因此,将国家所有权主体分解到“主人”角色的各级政府身上既符合法理的逻辑,也是还原政府的“事实占有”的真相;将抽象、空洞且“动听”的“国家所有”或“全民所有”落实到具体责任人“政府”身上,有利于明晰产权主体,实现“责权利”统壹,避免各级政府等利益主体在“国家”或“全民”的名义下掠夺广大人民群众或者推卸责任;有助于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分权关系,有效衔接财政联邦主义和分税制等财政体制,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实现国有财产的相对市场化;借此推动中国的宪政改革,完善国有财产的法治环境。比如日本新潟市原先考虑将该市中央区东万代钉的市有土地约1.5万平方米出售给中国总领事馆作为新址用地,但该市2010年11月18日以“市民感情恶化”为由暂时冻结了卖地计划,因为市有土地是全市公共财产,得不到市民的理解则无法出售。姑且不论日本新潟市政府的做法有无政治企图或是否妥当,但就市有土地的处置则具有充分的地方自主权和法治色彩。而这在国有财产国家统壹所有的背景下是难以想象的。也正因为这种“补充”决定了将国家所有权主体分解到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身上应是相对明智的制度设计,从而尽可能降低所谓的“公地的悲剧”。若此,中国现有的立法诸如《物权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均要改变折中且模糊的立法模式,中国民主化之后应作出相应的修改。
(三)国家所有权主体建构
从国家所有权主体来看,学界长期以来众说纷纭,其中最主要的观点主要有三种:壹是“全民说”,二是“国家说”,三是“政府说”。
1、“全民说”
从“全民说”来看,是指国家所有权主体属于全体人民。这种理论又被称为人民所有权理论,曾在共产党统治的以公有制为主导的射秽主义国家非常流行。前苏联学者克利申认为,“国家只是作为人民群众的代表监督全民财产的合理利用和增值。”这种理论对中国也产生了很大影响,有学者认为,“国家只是代表人民行使所有权,不能成为所有权的主体,应改为人民所有权比较适宜。”但人民所有权理论也壹直备受争议。前捷克斯洛伐克民法学者凯纳普的观点比较典型,他认为,“全民所有是直接的社会所有,所有者虽为全体人民,但在法律上并没有壹个所有者”。人民所有权是“壹个经济意义上的所有概念”,或“是在社会意义上所使用的概念”,并不是明确的法律概念。中国也有学者认为,人民并不是壹个法律范畴,不是法律上的主体,即使全体人民作为所有权主体,也无法落实所有权的权能行使。结合中国学术界的学者的共识的基础上可以得出这洋的结论,人民是壹个政治概念,不是法律概念,过于抽象,不符合所有权主体明晰的要求。退壹步而言,即使将人民作全体公民理解,则就成为所谓的社会占有,而整个国家的国有资产所谓的社会占有就失去了公有的意义。其结果势必存在委托代理的异化问题,反而事与愿违而有损人民利益。因此,人民或全民不宜作为国家所有权主体,但“人民所有”或“全民所有”作为价值理念的政治宣示语可以,但在所有权主体制度构建则不宜采用。
有学者认为,在资本主义国家,全民所有的观念也有所体现。其理由在于:西方国家的“全民所有”仅是价值理念的政治宣示语,其实国家所有权主体最终都落实到具体的政府,即政府所有权或公法人所有权。
2、“国家说”或“国家与地方说”
从“国家说”来看,是指国家所有权主体属于国家。比如有学者认为,国家作为所有权主体的人格,不仅应当得到法哲学的确信,甚至更应当得到张扬。也有学者直接表达为国家所有权的主体就是国家。这种理论认识到“人民”或“全民”作为国家所有权主体的弊端,代之以“国家”作为国家所有权主体。他们认为,“国家”作为法律概念,可以成为特殊的民事主体。相比较而言,这种理论比“全民说”進步了许多,也成为了中国学术界的主流观点。中国和前苏联东欧国家也普遍认同此观点。比如1964年的《苏俄民法典》第94 条明确规定:“国家是国家财产的唯壹所有人”等。但“国家说”依然摆脱不了“国家”的抽象性问题。从前南斯拉夫来看,虽然他们认识到国家所有权的弊端,并希望通过社会所有制加以改革,但是因为当时特定社会环境的限制仍无法摆脱“人民”的抽象性问题以及委托代理又涉及“国家”的抽象性问题。
其实,“国家说”也认识到上述问题,因而并不仅仅停留于国家作为国家所有权主体的法律界定问题,还涉及到由谁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所有权。对此,中国又有三种观点:壹是认为由人大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所有权;二是认为由政府即国务院代表国家统壹行使国家所有权;三是认为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所有权。中国的立法采纳了第二种观点,但又似乎兼顾了“全民说”。这是立法妥协的产物。比如:中国的《物权法》第45条规定: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国家所有就是指全民所有。中国的《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条规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等。
就国家所有权由人大还是由政府代表国家行使而言,中国学术界的主流观点倾向于由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所有权。理由主要在于:虽然,国家所有权利益最终归属于全体人民,人大作为最高权力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所有权似乎理所当然。但是,国家所有权的行使无论管理还是经营,只有政府职能更适合,而人大作为立法机关显然难以胜任。至于人大的最高权力机关地位及是否代表人民利益,取决于人大对政府的有效监督。中国实行壹党专政,人大本质上没有独立于中共当局的立法权,根本不可能对中共当局构成有效的约束。
在“国家说”并同意中央与地方“分别所有”的基础上,有学者提出了国家所有权主体为国家和地方。比如有学者认为,国家与地方分别所有不同于中央与地方政府分别所有,即在国家所有权主体上,只承认国家和省级地方为国家所有权主体,而不是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为国有财产的所有权人。但是,国家所有权主体分解为国家和地方,依然摆脱不了前已述及的抽象性及其委托代理问题,而且也摆脱不了地方能否作为国家所有权主体的逻辑悖论。
因此,无论“国家说”还是“国家与地方说”均存在委托代理关系,最终还是将国家所有权主体落实到政府等公法人身上,势必存在信息不对称、委托代理成本及其异化问题。为此,有些学者大胆提出了质疑并提出了解决方案。比如有学者认为,公法意义上的国家,作为所有权主体不符合民法基本法理。民法意义上的国家应当理解为中央政府。在主体制度上,或取消国家所有权,根据法人制度理论将其确定为各级政府的公共所有权;或保留国家所有权,但以立法说明或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其为区别于地方政府的中央政府所有权。等等。
3、“政府说”
从“政府说”来看,是指国家所有权主体直接属于政府,政府不是国家所有权人的代理人。对此,有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观点:
(1)在承认国家所有权存在的前提下,认为国家所有权主体属于政府。其中又包括两种观点:壹种观点认为,国家所有权主体只能属于中央政府,比如前文述及的“或保留国家所有权,但以立法说明或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其为区别于地方政府的中央政府所有权”;另壹种观点认为,国家所有权主体属于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
(2)在不承认国家所有权存在的前提下,直接以公共所有权或政府所有权替代国家所有权。比如前文述及的“在主体制度上,或取消国家所有权,根据法人制度理论将其确定为各级政府的公共所有权”。有学者认为,国家所有权是壹个伪概念,应当把国家所有权分解为各级政府所有权,即各级公法人所有的形式。
总体而言,持“政府说”的观点,壹般都对国家所有权是否有必要存在提出了大胆质疑。相比较而言,“政府说”克服了“全民说”和“国家说”的缺陷与不足,使国家所有权主体从“抽象”到“具体”,相对吻合了所有权及其责任主体明晰的要求。将国家所有权主体直接落实到政府身上,减少不必要的抽象代理环节。進而言之,从政治上,国家所有权主体当然属于国家及其人民;但从法律上,国家所有权主体必须明确到政府身上,同时建立民主制度对政府的公权力加以有效制约,方能体现国家所有权的人民利益。否则,所谓的“全民说”和“国家说”会沦为政治宣传失去实际意义。
三、法人所有权与国家所有权及私人所有权的关系
所谓法人所有权,是指法人对其依法获得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中国,长期以来,关于法人是否享有所有权壹直存有争议。法人所有权争议起源于企业法人财产权性质的争议。这在计划经济时期不是问题,因为法人壹切财产都用了抽象的国家或集体加以概括,甚至还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独立“法人”,企业往往是政府的“附属物”。但从中共当局实行所谓的改革开放以来,面对国营企业市场化的发展趋势,企业是否享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则成了争议的问题,从而引发了法人所有权问题。这个问题在私有制条件下不成问题,但在公有制为主导的传统意识形态影响下,则成了敏感问题。根据中共当局的说法,承认企业法人所有权似乎动摇了国家所有权在内的公有制。正如有学者认为,“关于企业对其资产是否具有财产权,以及这种财产权的性质是什么,在私有制主导的条件下是不需要讨论的,之所以在中国出现这壹概念,是与公有制主导的经济体制紧密相关的。”关于企业法人财产权性质,中国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存在广泛争议,没有结论。主要有“所有权说”、“经营权说”、“双重所有权结构说”、“股权与公司所有权说”的观点,其中“所有权说”已经成为中国学术界主流观点。尽管如此,因为法人所有权与传统公有制不协调的意识形态影响,中国官方提出了模糊所有制的“法人财产权”这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概念。这壹概念最早出现于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射秽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问题的决定》。中国修订的《公司法》第3条也明确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同样,中国制定的《企业国有资产法》也没有明确国家出资企业的法人所有权。
从国外来看,随着社会发展,公司以及各种组织形式的出现,西方国家基于传统私人所有权的价值理念,也是比照私有财产的属性加以规范公司等各种组织形式,因而出现了法人所有权。尤其股份有限公司的发展進壹步奠定了法人所有权的基础。即便国有财产,也是尽量避免抽象化的“国家”或“全民”概念,而以具体的政府所有或公法人所有形式出现,以吻合所有权主体明晰的本性。这种所有权价值观不仅存在于大陆法系国家,即便英美法系国家后来也采纳了这种价值观,包括公司法人所有权等。因此,在西方国家壹般没有传统射秽主义国家所谓的抽象意义上的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说法。
中国民主化应当从立法上明确承认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等在内的法人单位对其财产享有法人所有权。其理由在于:(1)有利于法人制度构建,使法人尤其公法人制度名符其实,也符合政府作为国家所有权主体的理论逻辑。法人存在的重要前提就是拥有独立的财产与经费,并能独立地承担有限责任,必然要求法人对其财产享有所有权。反之,必然容易存在法人财产随意划转、调拨的可能性,又谈何法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呢?中国壹方面承认法人制度,另壹方面又模糊法人对其财产是否享有所有权问题,显然是自相矛盾的。其结果是,对于政府等公法人单位仍然背负著无限连带责任。(2)以企业为例。投资者对法人企业投资享有的是壹种股权并承担有限责任,政府对国有企业投资也是如此,而法人企业则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利并承担有限责任。至于股权则是壹种新型的权利形态,是投资者财产所有权的客体,但投资者并不直接拥有法人企业本身。这种制度设计既符合法人之所以有必要存在的逻辑特征,也有利于投资者与法人企业的相对独立性,较好地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即适应人们实现经济利益以便于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也适应了所有权社会化及其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极大地加速了资本积累,解放了生产力。正如有学者指出,现代公司不仅服务于所有者或者支配者,也服务于整个社会。
对于行政事业单位等公法人而言,其法人所有权原理与企业法人所有权壹样,类似于股权关系,国家治理某种程度上如同公司治理。以行政单位为例,中国某市公安局对其财产享有法人所有权,它的投资主体是该市政府,并授权市政府财政局行使出资人职能;而市政府的法人所有权由其上级政府投资。依此类推。再以事业单位为例,某国营企业对其财产享有法人所有权,它的投资主体是某省政府,并授权省财政厅行使出资人职能,国营企业的管理人员仅是行使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机构。依此类推。
承认政府等公法人所有权,是否会动摇中国目前所确定的国家所有权或与之发生冲突呢?不存在这个问题。因为在中国实行国有财产统壹所有的情况下,任何公法人单位所有权投资主体最终都追溯到国务院那里,由国务院行使国家所有权。即便在实行国有财产分别所有的情况下,也不存在这个问题。因为任何公法人单位所有权投资主体最终都追溯到中央、省、市或县各自政府那里,由其行使国家所有权,此时国家所有权被分解到中央和有权地方政权代表行使。当然,条件成熟时,不排除取消国家所有权说法,而直接以政府等公法人所有权来取代的可能性。
法人所有权也是壹个抽象概念,无论在其内涵还是外延都存在不少争议。就“法人”整体而言具有抽象属性,但论及法人所有权本身均是针对具体的法人,比如社团法人所有权、企业法人所有权、政府机关法人所有权、学校、医院等事业法人所有权等。相比较“国家”和“集体”则要具体得多,而且法人背后涉及具体股东,尤其私法人背后涉及具有私人利益属性的股东。因此,采纳法人所有权既克服了公民个人所有权无法涵盖财产发展趋势的不足,也克服了国有财产产权主体抽象性缺陷。将个人性质的财产变成非个人性质的财产,建立起的资本主义集产制,即是法人所有权的体现,是所有权社会化的壹种结果。如果说西方国家的所有权社会化是为了克服私人所有权的不足,那麽,传统射秽主义国家计划经济时期为了克服私人所有权不足的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则是共产党为了掠夺广大人民群众忽略社会生产力发展及国家治理水平的所有权社会化过度发展的产物。正如有学者所言,“社会所有权思想又如带有两面锋刃之利剑,如用之不当,适足以抹杀私人财产权,戕害个人自由,最终酿成人类之悲剧。”而法人所有权则是适应现有生产力发展、国家治理及法治化水平情况下的所有权社会化较好表现之壹,既克服了传统私人所有权的不足,也克服了传统国家所有权主体过于抽象的问题。从个人占有向非个人占有的转变已经改变了而不是消灭了资本家阶级。那麽,法人所有权是什么性质的所有权呢?法人所有权不是所有制意义上的所有权,而是从所有权持有主体所做的壹种分类说法。也就是说,从所有制意义来看,既有国家所有权,也有私人所有权,以及前已论及值得商榷的集体所有权。从所有权持有主体来看,既有公民个人所有权,也有法人所有权。从所有制来看,法人所有权从终极意义上到底属于私有还是公有,取决于法人所有权背后投资者的终极所有权性质。如果投资者具有私有属性,则法人所有权具有私财产性质;如果投资者具有公有属性,则法人所有权具有公共财产的性质;如果投资者兼有公有属性和私有属性,则法人所有权则具有公私混合财产性质。但法人所有权的财产本身愈来愈体现社会化,而这恰是传统私人所有权和国家所有权所难以达到的,既克服了私人所有权过度发展阻碍社会发展的不足,也克服了国家所有权主体抽象带来的“政府失灵”对广大人民群众的掠夺的不足,同时又能达至以弥补私人所有权不足为己任的国家所有权所期望达到而其本身又无法达到的目标,即既能促進社会生产力发展,又能较好地实现社会化大生产增進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由此可见,法人所有权仅是国家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实现的壹种方式和手段而已。
虽然法人所有权的投资者层级愈多,其所有权社会化程度也愈高。但同时也增加了法人治理成本。对于私人所有权而言,因为人们在经济生活中的角色,通过法人治理与社会化大生产,较好地解决了此问题。但对于国家所有权而言,由于主体的抽象性所造成的“政府失灵”的可能性,则难以克服治理成本增加的困境。这不仅告知国家所有权在构建法人所有权时,投资层级不宜过多,也从某种意义上说,只有从私人所有权视角去解构法人所有权更具有现实意义。
由此可见,法人所有权仅是所有权实现的壹种方式和手段。确立法人所有权既非否定国家所有权,也非否定私人所有权,仅是不同层次的表述而已。法人所有权既包括国家所有权内容如公法人所有权,也包括私人所有权内容如私法人所有权。从某种意义上面讲,法人所有权是私人所有权向公共所有权迈進的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及国家治理水平的阶段性反映,是更好地实现国家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的壹种方式和手段,以弥补二者实现机制之不足。在社会生产力发展、国家治理及民主化水平还不是很好的情况下,这种克服了传统私有制和传统公有制之不足而兼采两者之长的兼具公民个人对法人财产拥有股权和法人对其财产拥有相对所有权的法人所有权理应成为所有权社会化的重要途径,進而实现在资本主义社会基础上更高层次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建立真正的射秽主义制度,以最终实现公共所有权的目标。
四、所有权分类理论的反思与重构
如前所述,所有权从起源来看,所有权本是私有财产的概念,是私人所有权的化身。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司以及各种组织形式的出现,西方国家基于传统私人所有权的价值理念,也是比照私有财产的属性加以规范公司等各种组织形式,因而出现了法人所有权。尤其股份有限公司的发展進壹步奠定了法人所有权的基础。即便国有财产,也是尽量避免抽象化的“国家”或“全民”概念,而以具体的政府所有或公法人所有形式出现,以这应个人发展的需要以及所有权主体的明确。这种所有权价值观不仅存在于大陆法系国家,即便英美法系国家后来也采纳了这种价值观,包括公司法人所有权等。因此,在西方国家壹般没有抽象意义的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说法。在西方国家《民法典》或《物权法》中关于所有权的分类往往是从权利的客体加以划分,比如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所有权等。
然而,前苏联东欧等传统射秽主义国家深受马克屎主义的影响,为了掠夺广大人民群众将经济学意义的公有制当成是射秽主义制度的主体,以致将西方国家的所有权概念移植时发生异化,并与所有制关系联系,将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并使由共产党行使的国家所有权异化为公有制,而失去了私有财产的发展空间。长期以来,中国也深受前苏联的强烈影响,无论相关立法还是理论界壹般都将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公民个人所有权。比如《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等均是如此。
前已述及,国家所有权的异化需要对国家所有权進行重新设计。其实,集体所有权也面临着同样的命运。集体所有权也是壹个受到前苏联东欧国家教条主义强烈影响下的特定历史产物,与国家所有权壹样,都是所有权与所有制关系简单结合下所有权异化的产物,甚至存在着比国家所有权异化更为严重的结果。集体所有权虚置现象更为凸显。中国的学术界对集体所有权早有质疑。比如有学者认为,集体所有权主体是“个人化和法人化的契合”,集体财产应为集体组织法人所有,而集体组织成员对集体财产享有股权或社员权。也有学者提出了取消集体土地所有权,要么国有化,要么私有化,要么部分国有化、部分私有化等。因为集体所有权存在大量的主体不清、产权虚置、权能不全,中国民主化之后应该实行集体土地所有权部分国有化、部分私有化的所有权制度。集体所有权除了极少部分回归国家所有权本来面貌外,应当改革为私人所有权。中国民主化之后需要進行的国营企业所办的集体经济组织全面改革目标也应是如此。
由此可见,不得不反思传统意义上的所有权分类。虽然有些学者对所有权分类提出了壹些新的观点,但均没有跳出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框架,而且这些分类存在或多或少的缺陷。比如有学者把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社会团体所有权和公民个人所有权。这种分类借鉴了《民法通则》第77条的规定,是壹种所有权分类;而且依此观点,社会团体所有权实际上是壹种法人所有权,将之与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公民个人所有权归类存在分类标准不统壹的缺陷。也有学者将所有权分为私人所有权、公共所有权、团体所有权和国家所有权。这种分类表面上借鉴了西方国家的做法,但是实质上未彻底打破中国国内的传统分类,导致彼此交叉与模糊。比如公共所有权与国家所有权的交叉与模糊,而且这种公共所有权更类似于西方国家的国家材产制度;团体所有权有点类似于集体所有权,又有法人所有权的特点。也有学者把所有权分为私人所有权和公共所有权,其中私人所有权包括公民所有权和法人所有权,公共所有权包括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这种分类忽视了法人所有权的全部内涵,其实,法人所有权既有私法人所有权,也有公法人所有权,而公法人所有权则涉及该学者所认为的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而且,这种“公共所有权”提法既受到西方国家的影响,也或多或少地受到中国国内《宪法》第12条规定的影响,不能真正保障人们的法人所有权。
对传统所有权分类,早在中国的《物权法》设计的时候就有了激烈争议。比如有学者认为,按照权利主体划分所有权,是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的反应,更多的具有政治意味而缺乏法学意味,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权性质相同,保护手段并无差异,因此没有必要進行区分。也有壹些学者表达了类似观点。也有人除了同意上述观点外,还认为,将所有权分为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所有权还不是完全从权利主体角度進行划分的,更多地是从权利性质来划分的,因为所有权主体从本源来看不存在国家和集体这种抽象的政治概念,也不符合现代意义上的所有权主体明晰的要求。权利主体真正涉及的应当是公民、法人等范畴。此外,这种说法是从《物权法》关于物权分类的角度论及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废除,并没有涉及政府所有财产的专门法律保护问题,而这也不是《物权法》解决的问题。实际上,在此之前就有学者不以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为标准对所有权加以分类。比如有学者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将所有权按照权利客体分为不动产所有权和动产所有权。
壹旦确立了法人所有权,那麽前已述及的将抽象意义上的确需存在的国家所有权解构为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公法人所有权,以及将抽象意义上的集体所有权改革为公民个人所有权、私法人所有权和政府的公法人所有权就有了法理依据。对于各级政府直接或间接投资形成的各类企事业单位而言,政府的公法人所有权客体则是针对股权,而各类企事业单位则具有独立的法人所有权,这有利于国有产权主体的明晰化及其权责统壹,有利于实现政府职能的市场转型以及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的分开。
确立法人所有权是所有权分类理论重构的关键前提。在此基础上,所有权可作如下分类:
(1)从权利客体来看,所有权可以分为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所有权,其中动产和不动产所有权还可以進壹步细分,比如不动产所有权可以分为土地所有权、房屋所有权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等。
(2)从权利主体来看,所有权可以分为公民个人所有权和法人所有权。其中法人所有权可以细分为机关法人所有权、事业法人所有权、社团法人所有权和企业法人所有权。但法人所有权在中国存在诸多特例。从机关法人所有权来看,虽然机关法人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但从国家机关职能分工和有效管理财产来看,理应由政府管理包括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内的所有财产。在中国,像诸如政协、执政党和各民主党派、共青团、妇联等从性质上说应当属于社团法人,这也是国际惯例。但是因为中国国情的特殊性,中国是实行壹党专政的国家,上述组织财产壹般均由政府出资,且呈现“行政化”现象,行使著国家职能,成为事实上的“机关法人”,因而,也应由政府管理上述组织的财产。故机关法人所有权实际上就是指政府的公法人所有权。从事业法人所有权和社团法人所有权来看,但是因为中国国情的特殊性,中国是实行壹党专政的国家,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壹般也多是由政府投资设立,多具有“准官方”色彩,其职能尚未彻底转型,因而对于这种类型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产也应纳入政府管理,属于政府的公法人所有权。在西方国家,社会团体壹般都是纯粹民间机构;事业单位要么企业化经营,纳入企业法人所有权;要么承担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纳入政府的公法人所有权,比如医院、学校等。因而,中国民法中关于机关法人、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的分类在中国的民主条件还不是很成熟,相应的机关、事业和社团法人所有权的分类意义也无法凸显,这要取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公民社会的变革。相比较而言,中国的主要的国营企业的市场化改革的需要比较迫切,确立企业法人所有权有其现实急迫性和必要性。至于非法人组织的财产问题,则属于投资者个人所有,无论公民个人单独所有还是集体所有。比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等。
(3)从权利性质来看,所有权可以分为私人所有权、公共所有权和公私混合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包括公民个人所有权和私法人所有权。其中,私法人所有权既包括私有法人企业所有权,也包括由私人投资设立的像学校、医院以及行业协会等所谓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所有权。公共所有权即是公法人所有权,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公法人所有权以及由政府直接或间接投资并承担诸多公共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法人所有权。如前所述,如果保留国家所有权概念的话,公共所有权即指广义上的国家所有权。如果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由政府和私人集体投资创办的,则属于公私混合所有权。
如果说人类社会已经证明的原始社会的共产主义痕迹是当初人类不得不为之的事情,那麽,私人所有权则满足了保障个人发展的需要,是人类顺其自然的事情。尽管私人所有权的诸多缺陷使人类社会从原始共产主义的痕迹中憧景未来的共产主义,并诞生了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但是在人类可预期的范围内,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异化却让人们不得不重新回归私人所有权的思考。西方国家的法人所有权制度则是所有权社会化的较好表现,充分实践了射秽主义所追求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在法人所有权制度中,虽然公法人所有权相对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分开,以及政府公权力的市场边界,但仍无法克服终极意义上所有者主体的抽象。因此,克服了传统私有制和传统公有制之不足而兼采两者之长的兼具公民个人对法人财产拥有股权和法人对其财产拥有所有权的私法人所有权理应成为所有权社会化的中坚力量。因此,也就充份实现了射秽主义所追求的在更高层次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要求。而这对于中国民主化之后坚持射秽主义制度進行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及其国有财产的改革尤具有重要意义。结束一党专政之后,才有机会建立民主公营事业,才有机会建立职业经理人负责经营,民选国会负责监督与支配企业利润的使用的公有制经济。
经济民主化的意义
经济民主是比较容易理解的事情,即便在非民主政治制度下,它也有维护个人权利的功能。因此,它壹方面被寄于对专制和威权制度進行和平演变的希望,另壹方面被权势集团用来抵抗社会政治变革暨对民主转型持消极态度。后者,给壹些阅读不足但以“文化人”自居者以个案成功说服庶众的理由:妳看,我不问政治,自己的日子过得很好。用政治自由的丧失换取经济民主、消费自由,是前转型社会的伪精英常态。对于此类谰言,无须展开批判,因为大多数中国人有些类的案例参照,尽管那些参照远未赢得实质尊重。
重点是前者。即便不使用“和平演变”,在转型理论大师享廷顿那里,它是经济改革促动政治改革的思路无疑。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他认定:“在那些已经达到中上经济水平的国家比较容易出现政治变革,而社会环境也较有利于政治竞争,因此,经济和社会环境对扩大政治竞争和参与较为有利。”大师理论当然有实证支持,问题是,如果这个过程出现小概率事件,那麽,经济民主将会遭到什么程度的破坏?進壹步地说是:理论上从中等陷阱走出的国家由于整体经济风险掉回陷阱,将给人什么样的启示?
壹、重要细节:间接性的两面性
最典型的掉回陷阱者是拉美的委内瑞拉。在危机发生前,它的发展经济学特征相当好,如适龄人口识字率百分之壹百,人均GDP十二年间(壹九九九至二〇壹壹)从四千壹百美元达到壹万美元以上。它有半民主半威权的制度经济学特征,但它终于因经济结构单壹、所有制偏重国企(高垄断)而在全球石油价格危机下,重回陷阱。而且,全球油价危机不只是导致了本次危机,壹九八三年,基督教社会党在受累于油价危机,输给了民主行动党。处于前转型社会的中国在政治制度方面远不如委内瑞拉,没有半民主,只有整威权且有向独裁回归的可能。其与前者的两种经济同构性,即房地产类于石油收入的高比例以及国企功能的无无限大(至少设想如此),那麽,即便不说经济崩溃导致的政治崩溃,只看中等收入陷阱问题,就会可怕的后果。首先是在宏观调控层面会回归大框管理,即是说国家计划的地位极度突出,中微观层的代价不予考虑,那怕由此导致政治镇压——只要高端计划大框在,其他壹切代价均不考虑;其次,经济民主遭受损害,尽管这样的损害有它的传统文化合法性——维护政治高端集团的生存必须让老百姓负出代价,从商鞅到习近平,本质上就这么壹个思路。
在進行大框管理批判之前,关于经济民主的相对充分认识是应当确立的。美国十九世纪晚期到二十世纪初的直接经济民主失去主体地位,是个值得认真对待的例子。直接的经济民主是壹种选择(微观投票)权利,其如顾客向皮匠预定自己喜欢(想象)样式的皮鞋。然而,广告兴起,顾客尚能选择自己的喜欢,但预定市场极大缩小,转而由广告引导,广告引发進壹步的消费民主是事实,但消费者判断力的下降也是基本事实。幸好的是,壹套发达的间接经济民主体系与国家单元内的全面民主相关联,其如舆论功能可以监督包括商业权力在内的任何权力。与此同时,没有大框管理欲望的国家层面之经济立法也不会提植入恶意,使伴随广告业而来的经济情报工作完全私人化。这在大框管家理的经济体是不可能,统计数据的产生与事前统计行为是要纳入法规的。因此,大框管理必然产生壹个庞大的以法(不是“依法”)为食的族群。
经济民主在非大框管理的经济体系会以看似偶然的形式把政治民主效应带给社会。现在已经不太有热度的斯诺登爆料以及维基解密,实际上是与复印机的产生相关联的。仍是美国案例,“有了施乐复印机,任何人都能立即把任何文件复制出来”,复印的效果实现了发明者“扩大知识和真理”的初衷,但是,对政府信息的过度保密也是巨大的冲击,乃至五角大楼的内部文件被公开。这是壹个技术進步诱致制度变迁的经典案例,但更主要的是告诉世人:信息消费不管免费与否,它是整个经济民主与消费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壹个以国家秘密或社会稳定为由压制言论自由、截断信息流动的管理体系,本质上就是反经济民主的。
大框管理就其内在逻辑而言,是不能自洽的,这是因为在经济利益层面它很粗暴,旨在保证统治阶层的收入水平不受外界影响,其他均被视为不足为道;另壹方面,为保证这个大框的有效存在,必然制定诸多规制,就是用繁密的法律条文限制非统治阶层谋求自己的利益。这个内在矛盾直接表现为政治腐败。当然,政治腐败只是很近晚的视角,它在历史文化层面又是合法的。不妨看看两个制度体系相对完整的中国王朝经验,壹个是明朝,壹个是唐朝。(这里的时序之倒是有意安排的,从利益而制度的分析较为便当。)
二、传统陷阱:复制性的空茫性
明朝的财政制度(食货)核心是“吃饭问题”,谓之“国家经费,莫大于禄饷”,第壹等级或第壹项制度设置条文是“定诸王公主岁供之数”。至于官僚体系的岁供(工资)不须引入与展开,只看这个经费制度的恩典性就知道今之江山主义或曰封建射秽主义是有其文化合法性的,所以,习近奔驰下的党权更愿恢复传统文化的影响力。明朝财政制度的恩典性受到了王朝经济能力递减的影响,但是,本质未变,例证是:“宗室有罪革爵者曰庶人。英宗初,颇给予粮,嘉庆中,月支米六石。万历中减至二石或壹石。”形象地说,红色贵族人员犯罪之后,仍可以领到最低限额基本工资,而平民出身者则无此幸运。
唐朝财政制度里的保证等级序列虽然没明朝那样露骨,但是,恩典性特征十分明显,其如李治即位之初,对其祖父李渊做隋朝官员时的低级随从予以专门赏赐,“高祖时婿徒随材擢用,赐高年衣物粟帛各有差”。随着王朝统治的巩固,最高统治者更偏好对自己的恩典,即从占有自由支配的巨额财政收入上满足自己的效用。比如,李隆基时代通过极为恶劣的税收制度与税官任命,积累高额财政赢余,到内战发生的危急情况下,都不想动作,还要从社会博取战争专项费用。史书记曰:“及安禄山反于范阳,两京仓库盈溢而不可名。杨国忠设计,称不可耗正库之物,乃使御史崔众于河东纳钱度僧尼道士,旬日间得钱百万。”后来的战争進程不仅使那些花钱买僧尼道资格的人丧失了重大经济利益,而且,西安与洛阳的皇家财政实物储存被叛军所得。唐朝中后期的财政制度失败完全起因于玄宗时代的昏悖。后世专写的该朝《食货志》序言部分(可比照中共国家宪法文本的序言来理解这壹格式),对导致财政制度恶化的玄宗时代政策制定人進行了严肃道德批判:“太平既久,天下于安,人不愿乱。而此数人,设诡计以侵扰之,凡二十五人,同为剥丧,而人无敢言。”这种批评是有局限性的,尽管不能拿现代政治文明标准去衡量久远的历史状况,但是,此二十五人行为所依赖的制度体系提供了致“人无敢言”的法律基础,才是问题的另壹本真。所以,就算到今天中共国家将大框管理推到极致的时候,法律支持仍不可或缺。简言之,大框管理的概貌是:经济政策粗放,法律条文严密。
中共国家的法律体是正当吗?或者,近期的文化特定复制性能实心化吗?答案是否定的。首先,不管谓其法系属大陆法系还是苏俄法系,都是加進现代性因素的中华法系。既然有现代因素,就不可能不与宗教相关联;其次,中共国家的宗教本质是个人崇拜(现实的人僭越彼岸的神)加上传统文化的宗教化提升。然而,孔儒与宋明理学终究没突破亚宗教地位。所以,这个有现代性因素的法律体系必然是混乱的,结果呢,习近平政治掉進商鞅主义陷阱,追求那种“使法必行之法”的法制(与“法治”不同)理想。习近平对商鞅主义(比孔儒更强大的精英政治传统)的痴迷无须展开论述,并且,我本人也有民主转型科学内的相关专题论述。在本文中要说的是,习近平政治体系是个比商鞅主义更蹩脚的东西。商鞅主张体制内低福利,必须做到“刑九赏壹”而不是相反的“赏九刑壹”。对比之下,习近平政治继承自中共建政以来的体制内高福利本质上是“赏九罚壹”而绝非“刑九赏壹”。这是中共国家委内瑞拉化的另壹重要原因。
极权主义政权史已经表明,它由于虚化宗教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导致了社会道德崩解,而从经济民主角度讲,那种恶劣政策等于消灭了庶众免费精神消费的合法层面。同时,道德崩解也使法律空心化情形更加严重。回观纯学术史,法律的现代性至少有两点是基石性的:第壹,不考虑宗教因素,不仅无法认识美国法律史,而且,“也无法理解十九世纪的美国法律”;第二,“宗教观念”在现代欧洲大陆债法的历史中起过重大作用。纯理论分析结合中国委内瑞拉化趋势,可以得出三个实证政治学结论:(壹)所有的政教分离政治治理模式均是最小化宗教对行政的影响,而对法律的影响不曾也不可能隔绝;(二)习近平政治与已经失败的极权主义政权史的命运壹样,是反现代性的;(三)习近平政治的威权主义思想资源更多地来源于中国传统(尤其商鞅主义)而非已经有过的国际政治的国家案例,所以,它最终必然是反人民的。
三、两个四条:结构性的决定性
反人民,是商鞅主义的核心,这个核心性也是北宋王安石改革失败的最重要原因。在个体思维质量上,王安石更是大有问题:明明商鞅(以及其后所有改革者)并未能解“使法必行”的困局,但他还是以诗句“今人未可非商鞅,商鞅能令政必行”来歌颂商鞅。这里面的寄寓可以理解,但它并不构成不负改革之败责任的理由。同理,习近平的所谓全面改革之大败,在历史书写方面有意义甚或很悲壮,但这并不构成今日免责的理由,尤其是厉行威权主义给社会造成的伤害是无法免责的。这当中,“七〇九”事件表现出对人民里面“无官而长”的公共人物的极端仇视,而后者正是建构公民社会、推动民主转型的高能人力资源;北京火灾后的大驱赶事件则表现对人民里面“无禄而富”的嫉妒,而后者则是过来有限经济民主、消费自由的壹大成果。
习近平政治从全面改革到全面失败意味着中国社会转型的必要。转型科学与政治实践必须维护庶众的经济民主、消费自由,而做到这壹点就必须否定大框管理而進行反框设计。反框设计的要点必然是:第壹,名义全民回归实质全民,把国家管控下的所谓国有资产量化给人民;第二,农村土地取消名义上的集体所有制,完全回归农民个人所有,是否实行集体制则取决于各传统单元的集体表决意愿,而不是全国统壹法律;第三,全面免费医疗,高等教育分成严格的公立与私立两块,公立壹块免费;第四,建立国家财政支撑的青年住房平权基金,让工作状态的婚龄青年获得五到十年的无租金住房,而后,再用个人的积累進行私有房屋购置。这四条是结构性的,也是决定性的;没有这四条,民主转型后,整个社会的经济民主质量会很低,消费自由也不会有质量上的提升。
民主转型的社会政治基础仍然不可忽略,尽管上述的结构性与决定性很有影子内阁性质。所以,相应的文化伦理必要性选择是:(壹)对威权主义暨个人崇拜的传统進行批判;(二)对源自传统的个性独立文化予以光大;(三)推進平民主义观念,尤以教育中的适当学历为主;(四)政教分离基础上的广泛法因吸收,即是诸宗教中的善性与良治观点壹起构成新法系的价值基础。这当中,第壹条与第三条更具实践性也可以短期见效。比如说,大框管理的反动性在文化上,它与商鞅主义关联,似乎表现出创造性,因为“不法古,不修今”的气概意味着壹切规范(条框)均可造成与众不同的变异,从而制造出行为者被崇拜的气氛。然而,此等“两不”正是独裁主义分子知识上无可能的印证,即是说,某种制度设计既不精炼历史以提有益也不调研现状以合人望,那麽,它肯定是无效的。狭义到经济领域,只能是规模性推進而不计较会计学上的可能。中共国家政权史上的大跃進(大炼钢铁)就是此等货色。至于“平民主义——适当学历”这个理性民粹结构已由特朗普政治的成功予以证实,在竞选时他说:“我爱受教育程度低的人。”壹般理解这是竞选策略,但实质上,整个资本主义生产体系出现问题,在教育投资上最直接地伤害了底层社会;壹方面,教育质量下降,使受教育者及其家庭难以获得消费者剩余;另壹方面,像货币现象的通胀壹样,文凭通胀成为社会常态。
关于个性独立文化与宗教共构法系价值可以用壹个著名反论来说明,是为普鲁东与曾经的政治合作者马克屎的“免谈”。前者反对新的偏执、新的使徒姿态,因此,要鼓励不同意见暨反对壹切排他主义。这是后者所无法接受的,因此,也就导致了前者所说的“否则,免谈”。“共产主义这种让生气、绝对不容异己的狭隘性”当然导致它的政治失败,因此,苏联的政权实践出了如此结果:政治精英对学术界的统治,声势浩大的异己思想整风,异己少数民族的大规模安置。等等。这样的政权在法律、经济诸方面明显失败不是任何改革所挽救得了的!
结论 转型乃道德自新机会
极权主义政权史表明,它们拒不承认自己在法律、经济、宗教、文化诸方面的全面失败,“改革”不仅是欺骗社会的幌子,也是统治体系的致幻剂。为了防止幻想被异见力量打破,政权会采取违背自己法律的政治打击,实行国家恐怖主义。中共国家的“七〇九事件”的国家恐怖主义性质既不亚于此前二十六年的广场开枪,也不亚于苏联对社会精英的残酷流放。然而,无论如操弄“改革”符号,极权主义政权最终在经济方面必然表现为社会达尔文主义。社会达尔文主义不仅表现在巨大的社会不公平方面,而且,隐蔽地表现在大框管理的政策操作中。比如,经济政策顶尖决策层根本不担心银行坏账,因为那些坏账经由国家权力可以瞬间摊销给公众(狭义为储户)。
外国观察家对摊销行为津津乐道:“坏账规模有可能比壹些人所说的少百分之四十;因为他们没有注意到壹个事实,即坏账中的这壹部分可以全部被销账。”当然,壹些具有分析能力的资产高净值人士为了避险,开始向海外转移自己的资产。忽略这个微观层面问题不计,针对大框管理的反框设计放在转型科学里面,本质上是给中国社会壹次经济道德自新的机会。这次机会到来后,自然会消灭可恶的社会达尔文主义。
改造社会必须深化民主
人类生命要永续不灭就必须要走向世界大同,古代就有人有了这种意识,否则人类必互砍而亡,而大同首先要求人类必须有爱人如已的精神,不爱人是不可能大同的,但是爱人是要用具体的方法与手段作基础去实现的,笼统地讲大同没有现实意义,必须有核心价值观的方法与手段,本人不才提出过三个民主理论,就是为了实大同而创的。
因为人类社会太复杂,世界要想大同,只能走民主化的大同,而单方面的民主化必仍是不平等的社会,不可能是真正的大同,所以,必须要全面的民主化.全面的民主化整合起来看也就是在政治.经济.文化三个方面的民主化,所以本人认为三个民主就是实现大同的价值观与理论工具,当然本人只是作了壹个总述,具体的还要在实践中去探索.检验与完成.
所谓三个民主即:政治民主、经济民主、文化民主.人类壹切活动不超出这三方面.
政治民主分为国际政治民主与国内政治民主两大范围。国际政治民主上我主张联合国升级進化为世界联邦民主政府,军队世界化,统壹化,驻扎世界各地。各个联邦国只保留有自主权的警察系统.国内政治民主上我主张是射秽主义大众民主宪政(包括:射秽主义大众民主政党立宪制,这个是资本主义君主立宪制的進化,有人也说可以叫党主立宪制,适合于当代的民主国家).
经济民主分为国际经济民主,国内经济民主,及企业内经济民主。国际经济民主是以全球重要及稀有资源共享,先按全球人口有计划的配额化的民主协商分配,然后各自根据需要可以转让配额,达到各取所需目的.国内经济民主是以国家范围内的资源由全民的共产共享和企业内经济民主是以“耕者有其田、工者有其股”为主要标志的按照资源股,投资股,劳动股三方共享的人人有股的集体共享。
文化民主以人权至上为原则,包容壹切宗教神话及主义信仰,并用现代科学化解读壹切,使各种文化公平竟争,有用的就保留,无用的弃之,从而合众归壹,把世界融合为真正的以人为本,自由民主,天人合壹,与自然和谐的普世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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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民主目的是使人民真正的当家作主,这是壹切的关键.经济民主目的是共同富裕,人人有股,消除阶级与阶级斗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文化民主目的消除意识上思维上族群上的斗争,使人类走向融合和解,文明理性科学!
一国先在国内建壹个小范围的大同试验区,也就是搞壹个小天国的试验,成功后再到区域内,最后走向国际,直至世界大同!
三个民主是理想主义理论,目标直指真正的民主化的共产共享的天国大同世界,它指明了未来方向,但并不是要求革命式的壹步到位,而是与生产力发展同步,通过民主化大同壹步步地逼近理想状态.原则上以非暴力运动为主导,先建立具体的三个民主的制度基础,并倡导基督的爱人如已的精神来实现人类的和解.如果没有爱人如已的精神是永远不能实现大同的。
最后总结壹下大同价值观就是:"三个民主壹个爱",没有爱其他壹切都是白说,爱是大同的头与上体,而三个民主是其的支架下体基础,如同鼎之三足,少壹个都不行的。没有基础支架就不可能产生真正的爱。
经济民主的制度设计
各国的产业民主
经由以上各学者以及团体针对其不同角度对产业民主所下的定义,我们仍有必要针对产业民主在各先進国家实施之现况作一了解,故我们选定对产业民主制度的执行有一套完善制度的德国,及推行产业民主制度甚早的英国,还有与我们国情相近的日本。以下,即为我们对这三个国家实施产业民主制度之探讨。
(一)德国
在路心镜所撰的“工业民主制下劳工参与管理之研究”论文中提到,德国在战后,由于是战败国,故陷入了经济恐慌的困境,再加上日耳曼民族传统守纪律、重秩序的性格,因此工业民主在德国变成了最系统化的典型,一切以法为依归,采立法方式行之。
而高崇耀在“德国的工业民主制度”一文中更指出,德国政府借由立法、法令解释、与法院的判决所创造出来的工业民主制度,使德国数十年来劳资关系始终保持和谐,争议极少发生,劳工生产力也一直名列世界前茅。
我们将从德国实施工业民主的演進,包括相关法令制定的过程及运作机制作一陈述。
1、德国工业民主制度的演進
根据胡旻欣“西德工业民主制度之研究”之论文,德国本身让劳工参与企业经营的立法构想,是始于1848年在法兰克福国民大会上所提出之工厂法草案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这个草案并未完成立法手续,但有些企业家仍将这种“劳工委员会”引進到他们的工厂,让其员工有机会提出他们的要求,以便劳动者得借此机构将工厂内各种苦衷及烦恼反映给雇主,并作为解决问题的参考。故当时虽还没有真正法律上的依据,但事实上早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已有劳工委员会的设置,但这均为任意性的,设置与否均任由雇主自行决定。
德国的工业民主,其正式见诸于法律,可追溯至1916年,时值第一次世界大战,政府规定某些重要产业需设置员工代表会,至1920年员工代表法始采强制施行政策。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劳工对企业层次的影响力因各种有关共同决定权的法令陆续制定而逐渐增强,在“劳动者特刊”一书中列出,其中较重要者如下:
A、1951年的“煤钢铁业共同决定法”:规定受雇员工超过1000人之煤钢铁业,监事会中应有二分之一的劳工代表,劳资双方具完全相等之共同决定权利,董事会中则设一名由劳工推选之劳工董事,负责人事与福利事务。
B、1952年的“联邦企业组织法规”:将共同决定制延伸至煤钢铁业之外,规定500人以上企业的监事会中应有三分之一的劳工代表。
C、1976年的“员工共同决定法”:规定雇用超过2000人以上企业的监事会中应有二分之一的劳工代表,其劳资双方在监事会具均等共同决定权。
2、工业民主的运作机制
在高崇耀“德国的工业民主制度”一文中提到,德国的工业关系体系同时建立在三个不同的层次上:第一是企业层次,由个别雇主与其员工代表会在共同决定权上的交涉;第二是产业层次,由雇主团体与工会在团体协商权上的交涉;第三是全国层次,由雇主团体、工会与政府三方在全国一致性事务之协商交涉。而在“西德工业民主制度之研究”中,吴旻欣指出,德国工业民主的工业关系体系,其基础主要靠下列三个次体系来运作:
A、员工代表会
执行共同决定权的基本单位是员工代表会,其法定适用对象为雇用劳工人数在五人或五人以上之民营企业。员工代表会的主要工作,自然是在改善资双方对立的态度,進而促進双方的感情,加强双方意见的沟通,使企业進行顺利,资方的营业获得增進,而劳方的生活也得到改善。
员工代表会每年应召开四次之工厂会议,且应邀请资方代表参加,资方代表每年至少应有一次在会中报告该厂场之人事、福利、营运政策与状况,以及未来营运计划等。
张立民于“员工参与式管理制度在我国企业的应用~以大高雄地区为例”论文中认为,员工代表会的一般任务为:Ⅰ.对于员工及企业有关之措施提出建议案 Ⅱ.就企业协约中有利于员工之规定予以执行上的监督 Ⅲ.接受员工的诉讼及劳资争议的处理 Ⅳ.安插伤残者或其他需要保护在企业内就职的员工之工作。
B、监事会
根据高崇耀在“德国的工业民主制度”一文中指出,在厂场层级,既有由一般员工所选举代表组成之员工代表会,在企业层级,则有员工与工会选出之劳工代表,以与股东代表共组成之监事会,以便使劳工能在更高层次参与企业之决策。
监事会的主席与副主席由全体监事代表的三分之二同意产生。如经投票无法达到三分之二多数,则依法主席由资方代表选之,另副主席由劳方代表选之。故实务上,主席多由资方代表选任。
这种由劳资双方代表组成且依法每年需召开二至四次的企业内监事会,应负责执行下列职务: Ⅰ.依企业内组织章程所规定之重大政策或计划的决定 Ⅱ.指定董事会之董事人选 Ⅲ.监督董事会执行业务。
C、董事会
德国企业之董事会应设置一席劳工董事,在吴旻欣的“西德工业民主制度之研究”一文中提到,依目前西德的立法规定,只有煤钢铁业及员工二千名以上的企业才能设立劳工董事。劳工董事的任免程序与一般企业之董事类似,是根据监事会代表的三分之二多数决任免之。
虽然与其他资方董事共同处理及决定企业之一般经营事务,企业董事通常较着重人事及福利方面之政策,亦即劳工董事同时肩负有企业经营成败与维护其所代表劳方工之权益的双重使命。
董事会运作时,其所作之各项决策需每年向监事会至少报告一次。高崇耀在“德国的工业民主制度”一文中也说到,监事会之监督董事会的权利也不是绝对的,如监事会不同意董事会之决策时,董事会可能将它再交由股东大会来决定,后者之裁决通常较监事会之决定效力高。整体来说,因为董事会是执行企业事务之常设机构,且又有大量专家辅佐,故其在企业内是比监事会更有权力的一个组织。
张立民在“员工参与式管理制度在我国企业的应用~以大高雄地区为例”论文中指出,德国的公司是采取两层级的组织结构,分为董事会与监事会,亦称“董监双元制”。监事会有权指派董事会,可以说是最高的监督机构;董事会则负责实际经营。董监事会的成员均系兼职,一年开会通常不到四次,主要的任务有下列几项: Ⅰ.考核公司的营运方案,并随时监督业务活动。Ⅱ.对公司重要的业务决策,享有决定权。Ⅲ.可选任公司之董事,当董事会意图不轨,影响公司营运时,可予以解散。Ⅳ.详细查核公司之财务报表及帐目。Ⅴ.对公司年度决算,股利及红利的分配有审查权。
(二)英国
英国劳工对于产业民主中所谓“高度参与”,即由劳方代表進入董事会一事,受限于英国工会传统上与资方持相互对立的立场下,无法真正落实产业民主中由劳资双方共同管理企业的各项政策或措施。虽然如此对于劳工本身的权益、劳动条件、工资等较切身的问题,却是积极的参与,因此透过与资方谈判,协商等机制的团体协商、共同咨商就成为目前英国的产业民主最主要的形式。英国的大儒韦伯夫妇二人在产业民主主义一书中提到“产业之问题在于将何物,如何地,以何种劳动条件下产制。而决定何物的是消费者,决定如何地的是专家们,而工会则只参与以何种劳动条件下产制。”该书继续提到:“产业民主主义是利用劳雇之集体行动之劳动条件改善运动,也就团体交涉。”
以下,将先针对英国的劳方、资方、政府三方之立场,来了解产业民主在英国之情形,并针对其现有的制度,即共同咨商、团体交涉二项制度在英国之实施成效并提出有效之建议。
1、英国的产业民主:劳、资、政三方之立场
在英国政府对产业民主的看法上,胡国坚先生于“产业民主在英国” 一文中谈到:“在1970年代,产业民主在英国是一个相当热门的议题。当时英国由工党所执政,工党基于本身政党属性及社会对此一议题的关注,遂指派英国贸易部由巴洛克公爵(Lord Bullock)進行产业民主问题的研究,工党于1978年提出白皮书,还来不及立法即在1979 年大选失败,产业民主理念因而失去普及性落实的机会。”
继之而起的保守党,于1982年通过的雇用法中规定一个公司如超过250人就应该有适当的规画将公司的资讯让员工了解,使有助于公司与员工协商重大事情也只是碍于社会及潮流的趋势。林大钧先生于英国产业民主制度回与展望(一)一文中认为:“保守党对工会所采取的打压政策及对产业民主所持保留的态度以及工党每逢大选皆败,是致使产业民主无法在英国真正实行的重要因素之一。” ,
资方对产业民主的看法上,胡国坚先生于“产业民主在英国”一文中谈到:“资方对于产业民主中让劳工出席董事会,参与决策的看法上,除了认为对原有的管理阶层造成威胁及高阶管理者所享有的种种利益受到影响之外,另一重要因素就是英国的工会在1970年代展现出惊人的消极性力量(罢工不断)。资方对此极为畏惧,深恐如果让劳工参与董事会将使工会如虎添翼,后果不知是何局面。而有些企业即使有劳工参与董事会,通常是在工会力量大时藉著参与的途径来弱化工会的力量,所有的决策在劳工参与之前即已决定;违反产业民主中劳资合作之基本精神。”
劳方在产业民主的看法上,其反对的理由并不一致。胡国坚先生于“产业民主在英国”,一文中谈到:“工会中左翼的观点认为劳工阶级不应与资产阶级合作。右翼工运人士反对劳工参与董事会者则强调劳工应遵循传统的集体争议途径来争取劳工权益。对于劳工進入董事会的功能也有所质疑,因为劳工董事所占名额有限,故在表决时必然成为输家。在这种情况下,劳工参与董事会很可能不但得不到好处,还可能变成替资方背书而己。而在一些已让劳工進入董事会的产业中,工会往往被合入公司而失去抗衡的力量。因此,英国的劳工倾向以集体协商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再加上英国工会过去的强势作为及抗争手段,令英国的资方不得不和工会谈判,工会通常由此一过程保障了其自身的利益,因此对产业民主的理念并不怎么热衷。”朱柔若先生于“社会变迁中的劳工问题”一书中则认为:“工会对产业民主制度的认识,实际运作机制的了解有限,以及坚持工人是生产关系中之绝对主体的意识形态,在产业民主制度推行的失败有密切的关连。”
2、英国产业民主的现制
林大钧先生于“英国产业民主制度回与展望(二)”一文中提到目前英国在实施产业民主的相关制度的情形与成效:
A、共同咨商
英国企业内产业民主制主要形式之一,其为一种由劳资双方依自愿方式,共同选派代表组成之机构。英国政府对于其成立、组织及解散,均采自由放任政策,对于内部组织,职权,任务等,亦不干涉,由各企业自由决定。故其实施情形,各企业颇有差异。一般来说,其实施目的在于:1促使劳工运用知识及诚意,努力达成企业目。2增進劳工对于企业之认同感及改善工业关系。3提供劳工宣泄不满情绪之管道。另有参与企业日常事务决策之机会。惟其决议案只是建议性质,并无强制执行效力,企业经营权仍操在资方手中。
B、团体交涉
1970年的工业关系法案第一条即规定,自由及负责之团体交涉为推动良好工业关系之基础。
全国性团体交涉仍普遍,但厂场层级之团体交涉己日渐盛行。团体交涉之项目范围,传统上仅包括工资或其他劳动条件,雇主强烈反对与劳方共同决定有关生产事项以及劳工之雇用、解雇以及财务及营业有关事项等。但根据英国皇家多诺凡委员会之调查报告显示:工厂事项進行团体交涉时,其谈判事项之范围,一般包括:工作分配、工作量、安全与卫生、人机配备、工作迁调、加班、惩戒、停职、解雇任用、学徒等。若干工厂干事甚至要求讨论企业之事务有关事项。
劳资双方为协商增進企业内人力资源运用之方法,共同订定各项生产力改進措施之细节,另進行生产力谈判(Productivity Bargaining),签订生产力协约(the Productivity Agreement)。此亦为广义的团体协约之一种,其目的在使基层劳工有机会参与谈判程序,以运用其资方赋权及发展其潜能。
团体交涉与劳资咨商通常并无明显界限,企业内现行团体之项目范围,已超过传统上的工资及其他劳动条件之领域,许多企业已将原列为劳资咨商之事项也列入团体交涉项目。根据调查,大多数企业位设有团体交涉机构,其中有百分之十三单纯作为劳资间之团体交涉,而有百分之三十二,具有团体交涉与共同咨商双重功能。对于资方及管理人员而言,仅约有百分之十认为团体交涉机构并不十分有效。
根据英国之经验,共同咨商欲行之有效,必需劳资双方共同努力。若高阶管理人员不热衷出席会议,重要事项不列入议程,且不重视劳工之意见,或劳工代表将会议视为工作中偷闲之方式,则共同咨商制度难免失败。反之,若能获得劳资双方支持,妥善慬谨的规划,对于会议代表施以适当训练,则较能成功。
(三)日本
产业民主在日本一般都称为“日本企业的经营研究”,同样处于亚洲的日本,拥有一个特点──“终身任职”制度。在张天开的“各国劳资关系制度”一书中也有提到,日本员工从進入一直到退休,都待在同一家企业;因此工会多受到雇主的控制,有“公司工会”的嫌疑,但也因为企业文化的关系,日本的产业民主不如德国式的产业民主,但其意义却和产业民主有密切的关系,值得比较,因此我们在此简单的叙述日本的产业民主。
以下,我们将日本的产业民主,就是其所谓的“经营参与”加以探讨,分别以日本经营参与的引進、经营参与的意义、经营参与的形态、经营参与与劳资关系此四方面作一说明。
1、日本经营参与的引進
A、日本“经营参与论”的风起云涌
日本有关经营参与的议论,于70年代后急速抬头,肇因于公害问题、通货膨胀问题,而展开的对企业之强烈批判行动中,劳资团体亦相继提出各种形式的经营参与论。
同盟与日经连于1974年设置“全员经营、经营参与共同研究会”。次年同盟在召开之大会中,提出“实施经营参与体制方案”,揭“让工会推荐的代表,参与企业监事会”的方针。同年中,社会经济国民会议、生产性本部等,分别发表有关经营参与的论点。1976年也都有发表相关研究报告书。
B、个别企业的推行
日本若干企业早已实际跨出“经营参与”的脚步。在当时企业经营参与的实施步调虽然并不快,然而终究给予其他企业“示范带头”的作用。例如:
Ⅰ.产经新闻在1974年,已同意依劳动协约,让工会委员长列席董事会,并承认工会对于“负责营务的重要干部”之人事干预权。
Ⅱ.日立造船在1975年修改劳动协约,承认工会参与经营审议会的权利。
Ⅲ.松下电器则尝试导入“劳工出任董监事制”,由原任之工会委员长就任董事。
C、日本的经营参与异于西欧
日本战后的社会改革,造成企业资本与经营的分离,这与西欧的经营者拥有大量资本的现象不同,也因此导致日本在实施经营参与上与欧洲的差异。主要是因──劳资关系──的不同使日本大企业亦异于西欧。在资方拥有“绝对经营权”体制下,工会在团体交涉及其他方面的权利多被压抑,无法及于西欧“产业民主主义”的水准。也因此导致“经营参与”无法成为企业中实际问题的焦点。日本企业在强化经营体制的实施下,藉著名为“参与性的管理”,而实质上为劳务管理手段的“小集团管理”之普及,和兼并团体交涉功能的劳资议制之扩充,展开日本式的经营参与。此观念在“劳工行政58期中看看别人,想想自己一文中”有提出。
2、经营参与的意义
A、经营参与的一般定义
经营参与,即为针对此定义下的“企业经营权”之参与;亦即企业活动中所必需的劳动者,以其身份,在其职位上,对于企业经营权的参与。劳动者的经营参与,乃指劳动者个人,或组织的代表,针对企业或工厂内,管理者对于经营方针、投资计画等属于经营权事项的决策或执行,发表意见,或拥有某种程度的规范作用。
B、经营参与在日本的代表意义
日本式经营参与,基于“劳资间并不存在阶级利益对立”的观念,兼之劳动工会采取企业内组织的形态,无法摆脱“企业归属意识”的前提下,究其而言,经营者所期待于经营参与的,不如说是劳动工会放弃原有职责,以企业的经营管理、劳务管理的协助身份和立场,达到企业提高生产性及合理化的经营目标。
C、日本经营参与定型于“劳资协议制”的说法
工会于配合企业“提高生产性”和“合理化”政策的行动上,使工会变质为企业的生产协助机关。因此充实劳资协议制并强化其功能。但并不等于经营参与,也无法完全代表经营参的所有实况。只能视它为有相当重要的份量。
3、日本经营参与的形态
A、“参与层次”的形态及内容
经营参与在“层次”上的形态,一般区分为企业层次、事业所层次和现场层次。在淡江大学日本研究所陈周钦的硕士论文,日本企业经营之研究一书中就有提到这三个层次,并有详加探讨。
Ⅰ.企业高阶层次的经营参与:着眼于和企业发展有关的经营方针、决策问题、经营计划、生产销售策略、研发等等。通常是指“劳工出任董监事制”。此制度,或类似制度的导入,主要是由经营者发起,目的在确保员工对于经营危机中的企业之协助,或谋求企业人心之整合。因此并非仅限于“劳工出任董监事制”。但在经营决策上,有朝劳资会议的上层扩大的趋向。不在“黑盒子”中作业,但正式成立“经营决策为讨论事项”的劳资高阶会议仍少数。但在非正式的劳资高阶恳谈场合中,经营者委婉地向工会解说特定的经营政,或与战略决定的有关消息,或听取劳方意向动态的情况。
Ⅱ.事业所层次的经营参与:大多透过劳资协议制,参与企业经营权的执行之有关事项、雇用、升迁、人事制度规则等等。属于“劳资协议制”的范围。透过事前协议、团体交涉或劳资协议制度,对于经营权予以预先的、内部的规制。
Ⅲ.现场层次的经营参与:和日常企业活动有关,包括每季或每月的生产计划、劳动环境及待遇福利。与前两种层次的参与不同,是为直接参与。利用目标管理、参与性领导、工作扩展和强化、自发性小集团活动等“参与性的管理活动”,在日本被大力推展。和日本集团主义方式结合,产生独特的日本式运作方式。重点则放在集团目标上,采取集团性的作法。包括QCC(品管圈)、自主管理、无缺点运动、等方式,是日本劳资关系中,经营参与中的重要一面。
B、“参与执行方式”的形态
在日本的形态在一般各国的形情有所不同,大致如下:
Ⅰ.“经营决策”与“所有”之参与
日本企业内经营协议会的活用,可达实质上的经营参与,且日本的团体交涉和劳资协议制,在个别企业、事业所内,立于支配性的优越地位,二者功能上的相辅相成。在探讨日本的经营参与时,除团体交涉和劳资协议制外,仅能限定于“劳工出任董监事制”及现场层次的劳动者参与等范围。
Ⅱ.“工作”之参与
工作的上的参与,系透过现场的小集团活动等方式,在企业间广泛展开,技术革新与生产力向上运动的强力推進下,提高从业员工作意愿,唯有重视工作场上下意思之沟通,和激励劳动者的自发参与意愿着手。
4、日本经营参与与劳资关系
经营参与型劳资关系,为日本劳资关系的特色。基于“全员参与”之构想的日本经营参与,其特质与日本式经营及劳资关系的特质密不可分。形成日本劳资关系的最主要因素,在劳工行政书中胡国坚先生就提到,日本有“家意识”及“企业集团意识”导致强烈的“一体感”和“整合思想”。存在日本企业经营中的:与企业契合的工会意识,以企业为中心的家意识及终身雇用制的施行等,成为促進经营参与的诱因。
因此,日本企业中的监事会,其所具之权限和功能相当有限,不如德国之权限。因此在日本,劳动者代表参与监事会的情形,在实质上仍称不上经营参与。因为在日本大企业的权力结构和决策结构,存在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及“经营者支配体制”的特征,大企业的经营者(社长),拥有企业最高决策的决定权,董事会成为形式化的虚设组织。
社会民主主义的经济制度
无论哪个国家,要想确保科学发展,确保和谐繁荣,确保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升,除了在政治方面建立完善的民主体制,更要在经济方面构筑科学的管理体系,最终构建公平合理的社会制度。
尽管公私混合制是全体人民共有壹部分生产要素,另壹部分归个人所有的所有制形式,但由于两者不仅同时对经济产生作用,还通过市场需要配置资源,调控经济运行,更借助市场监控和调节,对市场缺陷及时進行弥补修正,因此既符合国家发展要求,也符合社会发展目标,又符合人民生活需要。
進壹步说,公私混合制是指在生产社会化和专业分工進壹步发展的条件下,各种不同所有制经济按照壹定的原则,主要以入股的方式将生产要素组织起来,進行统壹经营、按股分红并负有限责任的所有制经济形式。公私混合制中的私有成分,并不改变公有经济的性质,而其公有经济成分通过与其他所有制经济的融合,不仅能更好地发挥
公有经济凝结其他经济成分形成规模经济效益,还能保证和促進公有资本保值增值。
由于以公有经济为主的公私混合制不仅借助公有生产要素对经济产生作用,也借助私有生产要素对经济产生作用,并推行新凯恩斯主义提倡的政府管控的自由市场经济,而其指导思想是国家在通过市场需要配置资源、调控经济运行的过程中,不断借助市场监控和调节,对市场缺陷進行弥补修正,使之不但符合国家发展要求,也符合社会发展目标,还符合人民生活需要,因此,不管哪个国家,都应确立并维护以公有经济为主的公私混合所有制在国家中的主导地位,以至于确立并维护公有经济在国家中的主导地位,这样不但符合社会客观要求,也符合经济发展规律,还具有深远而重要的战略意义,最终既有利于国家科学发展,也有利于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
1、公有经济地位
迄今为止,经济形态不外乎三种:壹种是私有制,壹种是公有制,壹种是公私混合制。而经济运行方式却仅有两种:壹种是市场经济,壹种是计划经济。
相比而言,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经济运行方式起著主导作用,不仅影响人类发展的進程,也影响社会发展的水平,还影响人民生活的质量。由于计划经济是生产由统壹安排、产品由统壹分配的经济方式,完全宠信垄断而扼杀竞争,以致机制僵化,效率低下,缺乏生机。而市场经济则不仅是生产由各个生产主自己安排,生产主之间互相交换产品的经济方式,还积极维护竞争而禁止垄断,所以富有活力,以至长盛不衰。市场经济有两个特点:壹是有大量独立自主的分散决策,二是产品以交换为目的進行生产。经济活动虽然应该有宏观的调节,但大量独立的决策主体才能反映经济人的自主性和创造性,生产主要是为了交换,而不是自给自足。简而言之,由于市场经济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進行资源配置,因此不仅实现效益最大化,还实现效率最优化,以至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既是市场经济的壹般规律,又是市场经济的根本原则。
尽管私有制崇尚竞争,推崇市场经济,不仅机制灵活,还讲求效率,富有活力,可因是个人拥有生产要素,只顾追求个人利益,从而造成社会不公,最终导致贫富悬殊,导致社会变形,导致国家失衡。
尽管公有制是全体人民共有壹切生产要素,讲求分配公平,可因推行垄断,以致不仅排斥私有生产要素,还扼杀经济竞争;不仅宠信计划经济,还推崇平均主义;不仅生产效率低下,还机制僵化,缺乏生机。
尽管公私混合制是全体人民共有壹部分生产要素,另壹部分归个人所有,但由于两者不仅同时对经济产生作用,还通过市场需要配置资源,调控经济运行,更借助市场监控和调节,对市场缺陷及时進行弥补修正,因此既符合国家发展要求,也符合社会发展目标,又符合人民生活需要。
具体地说,公私混合制是指在生产社会化和专业分工進壹步发展的条件下,各种不同所有制经济按照壹定的原则,主要以入股的方式将生产要素组织起来,進行统壹经营、按股分红并负有限责任的所有制经济形式。公私混合制中的私有成分,并不改变公有经济的性质,而其公有经济成分通过与其他所有制经济的融合,不仅能更好地发挥
公有经济凝结其他经济成分形成规模经济效益,还能保证和促進公有资本保值增值。
如今,公私混合制分为两种,壹种是以私有生产要素为主而以公有生产要素为辅的公私混合制,壹种是以公有生产要素为主而以私有生产要素为辅的公私混合制,前者从资本主义私有制自由市场经济演变来的,而后者是从射秽主义公有制高度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中演化来的。其中以私有生产要素为主的公私混合制虽能弥补市场缺陷,但不能遏制社会不公;而以公有生产要素为主的公私混合制尽管推崇公平公正,并能修补市场缺陷,但由于实行政治垄断,不仅致使社会道德全面滑坡,也致使公有资产损失惨重,还致使腐败到处泛滥!
在公私混合制中,代表公有生产要素的为公有经济,而代表私有生产要素的为私有经济,由此可见,公有经济不等于公有制,所以并不是射秽主义的表现形式;同样私有经济不等于私有制,因此并不是资本主义的标志。此外,公有经济与私有经济并不象公有制和私有制那样相互排斥,以至彼此水火不容,反而能在共同利益驱动下融为壹体,不是形成以公有经济为主的公私混合制,就是形成以私有经济为主的公私混合制。
相比较而言,以公有经济为主的公私混合制,不仅比以私有经济为主的公私混合制优越,还比以私有经济为主的公私混合制科学,因为公有经济不仅能集中社会大量经济资源,混同私有经济资源,根据市场需要進行科学配置,投入国家各项建设,而且,还以公有资本为龙头,借助股份制吸纳私有资本,既带动各方面投资,又能实现共同增殖;既带动内需,又能扩大出口;既带动相关产业,又能不断扩充就业岗位,以至于不但有助于提高生产力的水平,也有利于促進生产关系的完善;不但有助于宏观经济平稳运行,也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增长;不但有助于创造各种就业门路,也有利于通过全民分红提升社会福利标准,最终促使国家健康发展,促使社会繁荣文明,促使生活日新月异!
简而言之,由于以公有经济为主的公私混合制可使公有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因此既有利于公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也有利于非公有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進、共同发展。
更主要的是,公有经济不仅是国家的命脉,也是国民经济的支柱,还是国家财政收支重要的来源,既肩负调控宏观经济运行的使命,又担负调整微观产业结构的重任,不但要为社会提供大量的就业岗位,还要为社会缩小贫富差距,为社会保障体系输送给养,为失业人员和弱势群体提供基本生活福利。
此外,不管从社会发展规律来看,还是从经济运行规律来看,如果社会财富过度集中、沈淀,而积累在少数人手里,壹方面导致贫富悬殊,导致社会变形,导致国家失衡;壹方面导致社会购买能力严重不足,使社会经济循环中断,而不断引发经济危机,以致既危害国家发展,又损害的多数人的利益。由于私有经济导致社会财富都积累在少数人手里,因此通过发展公有经济每年向全民分红,不仅促進社会消费,还避免社会财富过度集中、沈淀,从而既达到促使经济持续发展的目的,又能为多数人牟利。
总之,由于以公有经济为主的公私混合制不仅借助公有生产要素对经济产生作用,也借助私有生产要素对经济产生作用,并推行新凯恩斯主义提倡的政府管控的自由市场经济,而其指导思想是国家在通过市场需要配置资源、调控经济运行的过程中,不断借助市场监控和调节,对市场缺陷進行弥补修正,使之不但符合国家发展要求,也符合社会发展目标,还符合人民生活需要,因此,不管哪个国家,都应确立并维护以公有经济为主的公私混合所有制在国家中的主导地位,進而确立并维护公有经济在国家中的主导地位,这样不但符合社会客观要求,也符合经济发展规律,还具有深远而重要的战略意义,从而既有利于国家科学发展,也有利于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
尽管以公有经济为主的公私混合所有制存在公有经济和私有经济之分,但彼此并非势不两立,反而能在共同利益驱动下有机结合起来,不但形成合力,也能相互制约,还能同甘共苦。另外,虽然公有成分超过私有份额,可两者享有平等权利,谁都不能铸就垄断,只能控股经营,因为限制公有资本高度集中,迫使公有资本化整为零,只能混同私有资本组成股份制企业。而在关系国计民生的企业,公有股份至少占有壹半;对于壹般行业,公有经济或控股或参股,或退出或不介入,这都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由于这种以公有经济为主的公私混合所有制国家以公有经济为主体,以私有经济为辅助,因此公有经济不仅是国家的命脉,也是国民经济的支柱,还是国家财政收支重要的来源,既肩负调控宏观经济运行的使命,又担负调整微观产业结构的重任,并基于市场需要,配置公有资源,分布公有资产,监管公有资产经营主体,指引公有资本流动方向,监控公有资本流动速度。也就是说,为了优化调配公有资源,为了防止公有资产流失,为了促進公有资本增殖,不但酌情调整公有经济战略布局,还要酌情调整公有经济运作战线,以至酌情调整公有资源全盘布置,调整公有资产分布结构,调整公有资本流动方向及其流动速度。凡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重点产业、大型企业,公有资产都占主导地位,私有资本只起辅助作用。而其它普通行业、壹般产业、中小企业,公有资本或控股或参股,或退出或不介入。对于富有发展潜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公有资本通过风险投资,或控股或参股。如果公有资产因为企业倒闭,或者因为经营亏损,而遭受损失,壹方面通过资产重组,把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壹方面通过追究项目经理人的责任以儆效尤。而即使有些公有资本损失殆尽,只要确保绝大多数的公有资产繁衍生息,也就确保公有经济的总体利润不断攀升,从而确保国民经济持续增长,确保综合国力越来越强,确保人民生活蒸蒸日上。
2、公有经济管理
过去,不论是推行计划经济的国家,还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地区,公有经济都由政府托管,因而,导致政资不分、政企不分;导致政府机构臃肿不说,还不务正业;导致政府直接管理公有经济,直接配置公有资源,直接调配公有资产,以至于直接从事经济活动,直接参与金融管理,直接干涉企业经营等。
尽管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中国已经废除了毛泽东时代的极权计划经济,而渐渐转向市场经济,但因为公有经济壹直都由政府托管,所以不仅导致改革成本不断增加,还导致开放支出不断加大;不仅导致政府不堪重负,还导致腐败泛滥成灾;不仅导致社会怨声载道,还导致公有经济发展缓慢……
为此,有的学者认为这是公有经济不能与市场经济融合造成的,可事实上,公有经济会使得市场经济更有效率,而这壹论断理论的依据出自1977年诺贝尔经济奖获得者詹姆斯?米德。詹姆斯?米德,他不仅是凯恩斯的学生,也是现在世界各国使用的GDP核算法的两个发明人之壹,而他最深刻的论证就是:“公有资产的市场收益可以降低对税收和国债的过度依赖,提高整体经济效率。”国家如果不能依赖国有资产的市场收益,则只能依赖税收和国债。但税率过高会降低个人和企业工作和创新的积极性;而发行国债过多又会擡高利率,不利于生产性投资。将国有资产、税收和国债三者做整体通盘的考虑,通过国有资产的市场收益来降低税率和减少国债,是米德对西方“自由射秽主义”理论的重要贡献。
在此以曾经的香港为例来直观说明米德的“自由射秽主义”中公有资产收益和税收的关系。香港曾经连续数年被国际评级机构评为世界上“最自由的经济体”,因为香港税率很低,所以不仅鼓励人们创业,还增强人们工作的积极性。香港之所以能承受低税率的同时又能给居民提供免费的基本医疗,原因就在于香港政府有壹大块公有资产——土地,而土地使用权的市场拍卖收益为政府所有。在以公有经济为主的公私混合所有制中,公有资产可以发挥类似香港土地的作用,因此,不能把出卖公有资产作为发展的指导思想,尤其不能腐败性的、运动性的、指令性的售卖公有资产。为此,米德提出“倒转”英国的国有化模式,政府减少行政管理,但从国资中代表全民真正拿到市场收益。
以往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直接管理公有经济,直接调剂公有资源,直接调理公有资产,直接从事经济活动,直接参与金融管理,直接干预企业经营等,尚且越俎代庖,尚且贻害国民经济,尚且贻误各行各业,既分散政府精力,又浪费公有资源;既加大政府管理费用,又损耗公有资产;既加重政府财政负担,又乱用公有财产,结果政府焦头烂额不说,国民经济还每况愈下,何况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更会成事不足,败事有余,不但损害政府基本职能,还不利于公有资源配置;不但加剧政府机构扩张,还不利于公有资产布局;不但加大政府财政支出,还不利于公有资本流动,因而,致使政府没有干好本职工作不说,财政赤字递增不说,管理成本攀升不说,还使公有资源不断乱置,还使公有资产不断流失,还使公有资本不断亏蚀!
首先必须明确,政府基本的职责在于捍卫人民利益,在于捍卫国家主权,在于捍卫民族尊严,在于维护社会安定,在于维护公有资产和私有产权,在于维护社会经济和其它方面的秩序,在于主持社会公平公正,在于保护公民及团体的合法权益,在于基础设施建设,在于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福利,在于提供优质的公共产品和周到的公共服务,在于制定对外政策,创造有利的国际环境,在于保障公平竞争,在于加强市场监管,在于推动可持续发展,在于促進共同富裕,在于弥补市场失灵……而不在于确定经济增长指标,不在于直接调控宏观经济运作,不在于直接管理经济,不在于直接调整公有经济战略布局,不在于直接调整公有资源宏观配置,不在于直接调整公有资产分布结构,不在于直接操控公有资本流动方向和流动速度,不在于直接从事金融管理,不在于直接干预企业经营……
因此,为了确保政府集中精力,干好本职工作;为了确保政府精兵简政,提高服务质量;为了确保政府轻装上阵,切实履行职能;同时,为了确保宏观经济平稳运行;这了确保公有经济持续增长;为了确保公有资源得到优化配置;为了确保公有资产不断增殖;为了确保公有资本不断赢利,必须专门设立壹个不受政府管制的权力机构,全面负责公有经济的管理,而其基本职能在于调控宏观经济运作,不但制定公有经济的发展战略,也制定公有经济的运行方针,还制定公有经济的运作机制,并且指导公有资源配置,指导公有资产布局,指导公有资本流动。
表面上看,公有经济管理机构同行政管理部门壹样,都属于国家权力执行机关,实际上是国家拥有的巨型财团,也是国家最大的经济实体,不仅负责管理公有经济,还负责配置公有资源,还负责监管公有资产,还负责经营公有资本。
具体下设有工业管理部、农林管理部、金融管理部、科技管理部、文教管理部、红利分配部、卫生及综合管理部、财务管理部、审计管理部。除了红利分配部负责每年分红,其他各部的职责在于优化配置公有资源,指导公有资产布局,监管公有资本流动,监控下属各局运作。仅以工业管理部为例,其下设信息产业管理局、航空航天管理局、机械制造管理局、冶金煤炭管理局、石化轻纺管理局、军工管理局等。
而各局的基本职责在于指导公有资本和私有资本融合,监管公有资产经营主体,监控公有资本流动。而各公有资产经营主体,直接管理公有资产,直接调动公有资本,直接调整产品结构。必须说明的是,凡是公有资本控股或参股的经营主体,不管是选人管理,还是聘人经营,都必须建立内部制约系统,建立内部监督网络,建立内部奖惩机制。
更主要的是,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实行有工会参与的民主管理、民主经营、民主决策,以防挥霍公款,以防贪污腐化,以防损公肥私,以防资产流失,以防资本亏蚀,以防无的放矢。
展开来说,工业管理部的职能壹是在于根据现代企业制度,不但确立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治理中的中心地位,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还以规范经营决策、资产保值增值、公平参与竞争、提高企业效率、增强企业活力、承担社会责任为重点,建立企业优胜劣汰、经营者能上能下、人员能進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经营机制。
二是在于不仅打造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公众公司,实现整体上市或核心业务资产上市,还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企业集团,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和跨国经营,提升国际化经营水平。而推進企业上市发展规范运营,不但利用国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推动企业整体上市、核心业务资产上市或引進战略投资者,成为公众公司,也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经营机制市场化,还根据上市公司管理模式和运作规则,建立企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制度体系。
三是在于建立公开透明规范的公有资本流动平台,通过统筹规划,优化完善公有资本流动平台运营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功能,推动公有资本控股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开放性市场化重组整合,实现资源、资产、资本、资金的良性循环。另外,既健全公有资本收益保障机制,又完善覆蓋全部经营性公有资本控股企业、分级管理的公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四是在于明确功能定位并实施分类管理,不仅突出企业市场属性,也兼顾股权结构、产业特征、发展阶段,实现差异化管理。竞争类企业,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兼顾社会效益;功能类企业,以完成战略任务或国家重大专项任务为主要目标,兼顾经济效益;而公共服务类企业,以确保项目正常运行和稳定,实现社会效益为主要目标,引入社会评价。
五是在于规范设置法人治理结构,竞争类企业,推進以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建设,强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功能,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而功能类和公共服务类企业,公有多元投资企业原则上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非多元投资企业设壹名执行董事任法定代表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或推荐监事会主席和外派监事,与企业内部监事组成监事会。功能类和公共服务类企业,外派财务总监。
六是在于建立市场化导向的选人用人和管理机制,不仅全面推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制契约化管理,也明确责任、权利、义务,还严格任期管理和目标考核,保持合理的稳定性和必要的流动性。竞争类企业,按有关规定落实董事会选人用人、考核奖惩、薪酬分配权。合理提高市场化选聘比例,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企业,积极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此外,加强对董事会市场化选聘经理层工作的指导,明确选人用人标准,规范管理办法,完善配套政策。
总之,建立完善企业领导人员发现培养、选拔任用、考核评价、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壹支勇于创新的企业家队伍。
七是在于完善注重长效的激励约束分配机制,不仅企业领导人员收入与职工收入、企业效益、发展目标联动,连行业之间和企业内部都形成合理的分配激励关系,从而建立健全企业核心骨干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与市场机制相适应的分配机制。符合法定条件、发展目标明确、具备再融资能力的公有资本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激励基金计划。人力资本密集的高新技术和创新型企业,则实施科技成果入股、专利奖励等激励方案。另外,完善企业领导人员薪酬体系,符合条件的竞争类企业实施股权、现金两种类型的中长期激励,功能类和公共服务类企业完成重大任务后,经考核配套实施专项奖励,以至健全与长效激励相配套的业绩挂钩,财务审计和信息披露、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等约束机制。
八是在于完善公有经济管理机构监管体制机制,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公有资本控股企业监管,健全经营性公有资本集中统壹监管的公有资本管理体制,同时,以产权为纽带,推進产业与金融结合,加快产业与金融等各类资本优化配置,切实履行资产收益、选择管理者和参与重大决策等出资人职责。另外,优化公有资本监管方式方法,不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制定或参与制定公司章程,使之成为各类治理主体履职的主要依据,还加强战略管理、发展目标、布局结构、公司治理、考核分配和风险控制等管理,从而构建科学合理的公有资本监管体系。
总之,公有经济管理机构作为国家公有资产监管机构,主要是对全国公有资产進行价值形态上的监管。在这个平台上,实行统壹的公有资产价值管理、财务管理,建立以“价值管理”为核心的财务管理体系,建立统壹的壹体化的信息系统,不仅使公有资产集中统壹管理和分层次、分行业管理相结合,也使统壹规范管理和个性化管理相结合,还使价值形态管理与运行同步,使资产形态管理与运行同步,使价值形态与资产形态管理、运行同步等。而通过公有经济管理机构,国家可随时了解和把握公有资产总体状况、运行态势,及时有效地進行宏观调控。
显然,公有经济管理机构脱离政府独立,不但有助于政府减肥,有助于政府加强基本职能,有助于政府干好本职工作,有助于政府提升服务水平,有助于政府降低管理成本,有助于政府减轻财政负担,有助于政府提高工作效率,有助于政府提供优质的公共产品和周全的公共服务……而且,有利于公有经济混同私有经济建立科学的经济体系,有利于公有资源优化配置,有利于公有资产茁壮成长,有利于公有资本百花齐放,有利于公有经济不断结出硕果,有利于国民经济不断发展壮大……
不仅如此,由于公有经济管理机构掌控社会大量经济资源,既能根据市场需要進行科学配置,又能借此带动、吸纳、引导私有经济资源,投入国家各项建设,而且,还以公有资本为龙头,借助股份制吸纳私有资本,既带动各方面投资,又能实现共同增殖;既带动内需,又能扩大出口;既带动相关产业,又能不断扩充就业岗位,因此不但有助于提高生产力的水平,也有利于促進生产关系的完善;不但有助于宏观经济平稳运行,也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增长;不但有助于创造各种就业门路,也有利于通过全民分红提升社会福利标准,最终不仅促使国家健康发展,也促使社会繁荣文明,还促使生活日新月异!
更重要的是,由于公有经济管理机构只受法律约束,不受任何权力机关控制,并同行政部门壹样,也是国家权力执行机关,虽然彼此职能各异,却都拥有同等权力,因此,不但相互制约,也相互监督,相互促進,既扩充了分权制衡系统,又加强了分权制衡的功效。
3、公有经济分红
由此可见,既然公有经济管理机构脱离政府独立,那除了是国家权力执行机关,也是国家最大的企业集团,还是全民所有的经济实体,而其职责则在于:既要根据市场需求配置公有资源,又要借助股份制吸纳私有资本投入国家各项建设;既要肩负公有资产增殖的重任,又要担负每年向全民分红的使命,既要确保公有资本控股的企业可持续发展,又要满足全民对公有资本投资的报酬率要求,而最终确保国民经济持续增长,确保综合国力越来越强,确保全民生活蒸蒸日上。
其中,全民分红也就是“社会分红”,是指每个公民,没有任何其他条件、仅根据其年龄和家庭状况就可以获得免税的社会红利。而设立社会红利既给每个人提供同样的、基本的、无条件的收入来促進平等,又提供壹部分不受劳动市场灵活性所要求的变化的影响的收入,来减小个人风险。
早在1936年,米德就在《经济分析与政策导论》壹书中已提出了“社会分红”的构想,即国家把从投入社会化企业的资本和土地获得利润的壹部分作为社会分红分给消费者,而将另壹部分作为对社会化企业的再投资。1938年,米德又在《消费者信贷和失业》壹书中進壹步明确将直接分给每个公民的“社会分红”作为“反周期”的政策工具,使它起到在经济萧条时期的扩大消费的作用。
其实,在米德看来,“社会分红”的作用远不只是作为“反周期”
的政策工具,更重要的是“社会分红”比有条件的“失业救济”更能促進就业。“有条件”是指只有失业了才能领救济,而且失业者还得证明自己在不断找工作。而“社会分红”则给每个公民提供同样的、无条件的基本收入,即无论就业与否均享有“社会分红”,这就调动了“社会分红”受益者接受低收入职业的积极性。这乍听起来违反直觉,因为“无条件的社会分红”似乎比有条件的失业救济更加削弱了接受低报酬工作的积极性。但米德用下面这个例子来反对这种直觉:
如果现行的有条件的“失业救济”是100元,米德的方案则是,无条件的社会分红80元,如果失业再加20元。这样壹来,失业者如果找到工作,则不再领20元救济,但仍有80元无条件的社会分红。因此,只要外面工作机会的收入大于20元,就会激励失业者去找工作。
1978年,以米德为首的“米德委员会”发表改革英国税制的报告。
该报告认为,当代西方税制在效率和公平两方面都有严重缺陷。例如,虽然名义上英美等国个人所得税是累進的,但有着极为复杂的减免条件,富人有很多合理避税途径,而工薪阶层则成为纳税主体。更重要的是,当代西方税制的管理成本很高。“米德委员会”经测算后认为,可以选择不太低的单壹税税率,废除现有的税收减免,并同时对每个公民進行无条件的“社会分红”。这种“单壹税”加“社会分红”比起现行的名义上的累進所得税,更促進效率与公平。而米德委员会所设想的社会分红的来源,不只是税收,还包括公有资产的收入。
同样,利用公有资产的收益進行社会分红,现在世界各地有很多实践。比如自1982年以来,美国阿拉斯加州政府用该州的石油资源收入拨款设立壹个独立于政府之外来运营的资源永久基金,迄今连续24年给在该州居住6个月以上的公民发放社会分红,每人每年几百至上千美元不等。
尽管米德并不主张公有资产的全部收益都用于对公民个人的社会分红,但认为把壹部分收益用于直接对个人的社会分红有多种益处,除了扩大消费,除了促進就业,除了简化税制,直接对个人的社会分红还可以加强人们对公有资产的关心度,还能使社会保障体制更完善。
事实上,英国在布莱尔推动下,已经向社会分红的方向迈出了第壹步,即英国已开始给每个新生儿童壹笔钱,存入该儿童的“教育账户”。
过去,以私有经济为主的国家普遍通过社会福利制度、捐赠鼓励措施、个人收入调节税、遗产税、财产税等渠道,对社会财富進行再分配,可并没有避免社会财富过度集中、沈淀,从而既达到促進社会消费,促使经济持续发展的目的,又能为多数人牟利。而大力发展公有经济,借助公有经济管理机构每年向全民分红,并综合利用社会福利制度、捐赠鼓励措施、个人收入调节税、遗产税、财产税等途径,对社会财富進行再分配,那不但避免社会财富过度集中、沈淀,而积累在少数人手中,还既促進社会消费,又为多数人牟利;既加强人们对公有资产的关心度,又使社会保障体制更完善;既促進就业,简化税制,又促使经济持续发展。
需要说明的是,公有经济管理机构向全民分红与把公有经济股份分配给全民有所不同,原因就在于公有经济股份分配给全民是壹种将公有资产私有化的行为,虽然分股时的行为与公民身份有关,但之后以公有资本控股的企业的分红行为只与股份的所有权有关,也许若干年以后,以公有资本控股的企业会同其它股份制企业没什么区别。而公有经济管理机构全民分红只与公民身份有关,因而保存以公有资本控股的企业全民所有制性质。
如果公有经济管理机构盈利而不分红,不但导致利润留在内部而无法進入社会形成购买力,以致造成社会内需不足,还导致自身资金充裕,导致投资旺盛,造成局部经济过热,進而引发通货膨胀。而公有经济管理机构把利润按壹定的比例直接分给全体公民,不仅向社会添加了经济持续运转的强劲动力,直接带动消费而拉动需求,而促進经济增长,还能减少公有经济管理机构资金留存,防止公有经济管理机构投资主导的通货膨胀,以至于既能促進经济持续增长,又能抑制通货膨胀。
不消说,社会消费的增长可使各类企业更好的盈利,而公有经济管理机构的盈利增加又可向全民提供更多的分红,这是壹个不断良性循环的发展过程。如果公有经济管理机构把利润留存,那就起不到这样良性循环的作用。由于私有经济使得社会财富积累在少数人手中,而公有经济管理机构如把利润留存而不分红,必会导致社会购买能力严重不足,使社会经济循环中断,以致不断引发经济危机。而通过公有经济管理机构向全民分红,壹方面促進社会消费,壹方面避免社会财富过度集中、沈淀,从而既达到促使经济健康发展的目的,又能为多数人牟利。
此外,公有经济管理机构把壹部分利润直接分给全体公民,并没
改变社会中流通货币的总量,而改变的只是货币分配的方向。公有经济管理机构的利润是企业创造社会价值的体现,公民得到的货币与社会中的财富是相对应的,公民多消费壹点,企业相应就少消费壹点。
这样全民分红使百姓得到的收入才是真正的财产性收入。而通过普遍加薪并不能提高百姓的财产性收入,因为通过行政手段全国性大范围短时间的增发工资,向社会投放的货币与社会中创造的财富并没有挂钩,也就是说购买力的增加与社会供应并不同步。这样增发的工资只不过向社会中多投入了壹部份货币,只会造成货币贬值,从而转化成为物价上升,使拉动内需的效果化为乌有。而全民分红在拉动内需方面由于能惠及每个公民,具有非常精细的渠道,受益非常均等,有利于营造壹个公平的社会环境,避免了经济发展在时间和范围上的忽热忽冷。这也是其它拉动内需手段如基础建设等所不具备的。因此,公有经济管理机构把利润按壹定的比例向全民分红既是自己的责任,又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尤其重要的是,建立公有经济分红的长效机制,不但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不但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还是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的最佳措施;不但是顺应科技发展的必然结果,还为宏观政策精细化调控打下坚实的基础;不但不会使公有企业实力削弱,还是经济终极发展的必然产物。
第壹,就公有经济分红具有重要的战略和现实意义来讲。毋庸置疑,公有经济分红可以大力促進社会消费,而社会消费的增长可以使企业更好的盈利,而企业盈利的增加又可以向社会提供更多的分红,这洋就形成良性循环的发展过程。如果公有企业利润留在企业内部或者留在公有经济管理机构内部,就起不到这样良性循环的作用。而如果被公有经济管理机构收缴后用来投资,那同留在企业進行投资没什么本质区别,如不继续投资就起不到拉动经济的作用。
如今,无论是依靠投资拉动经济,还是涨工资都容易使经济面临通货膨胀的压力;而涨工资会使企业经营面临更大压力,因此,都只能解壹时之需,难以从根本上改变经济的发展模式。而对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体系的加大投入,虽然也有助于刺激内需保增长,但这部分投入见效时间太长,以致陷入远水解不了近渴窘境。而公有经济分红在拉动内需方面由于能惠及每个公民,具有非常精细的渠道,受益非常均等,有利于营造壹个公平的经营环境,避免了经济发展在时间和范围上的忽热忽冷,而这是其它拉动内需手段(如基础建设、招商引资等)所不具备的。
因此,不管是在应对经济危机方面,还是在拉动内需方面,还是在促使经济可持续发展方面,公有经济分红都会产生举足轻重的作用。
最主要的是,公有经济分红不仅能大力刺激消费,还能有效拓展消费市场,从而使消费成为经济发展的火车头,以至彻底改变过去那种以出口或投资为主导的发展模式,而这不管是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还是对国民经济健康持续增长,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
第二,就公有经济分红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而言。如果占主导地位的公有企业不分红,壹方面使得企业的盈利留在企业内部,无法進入社会形成购买力,因而导致社会内需不足,另壹方面使得企业资金充裕,投资旺盛,造成局部经济过热。而这样日积月累,就会产生通货膨胀与内需不足两种特征重叠的现象。以致经济越发展,企业盈利越多,这个问题也就越突出,这种现象在过去经济发展历程中曾多次发生。
这种矛盾的存在,既给宏观调控管理带来极大的难度,又使调控政策经常在刺激经济与控制通胀之间周期性频繁转换。远的不讲,就说金融危机以来,中国开始实行低利率的宽松的货币政策,并不断调低银行准备金率。但时隔壹年,经济刚有起色,还达到真正好转之时,通胀来临的征兆却已十分明显了,致使央行不得不再次调增银行准备金率。虽然国家壹再重申宽松的货币政策没有改变,但已很明显的流露出对通胀的忧虑。
如果把公有企业壹部分利润,直接分配给全体公民,那壹方面能直接迅速地拉动需求,促進经济增长;另壹方面又可以减少企业内部资金留存,防止企业投资主导的通货膨胀,因而既能促進经济发展,又能抑制通货膨胀。可见,如果不建立公有经济分红的长效机制,不落实公民享有公有经济分红的权利,那国民经济就不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就公有经济分红是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的最佳措施来说。
其实,把公有经济壹部分利润直接分配给全体公民,并没有改变社会中流通货币的总量,改变的只是货币分配的方向。企业的利润是企业创造社会价值的体现,而公民得到的货币与社会中的财富是相对应的,公民多消费壹点,企业相应就少消费壹点。因此公有经济分红使百姓得到的收入成为财产性收入。而借助提高工资水平,借助政府通过财政支出发红包消费券,并不能提高百姓的财产性收入。因为通过行政手段大范围短时间的增发工资等,向社会中投放的货币与社会中创造的财富并没有挂钩,也就是说购买力的增加与社会供应并不同步。这样增发的工资只不过向社会中多投入了壹部份货币,只会造成货币贬值,从而转化成为物价上升,使拉动内需的效果化为乌有,而这也是历次加薪时社会反映的实际情况所验证的。
由此可见,建立公有经济分红的长效机制,既是增加百姓财产性收入的良策,更是拉动内需最佳的措施。
第四,就公有经济分红是是顺应科技发展的必然结果而言。显然,科技的发展在带给人类福音的同时,也使就业岗位不断缩减。过去,工业的发展曾为社会提供了许多就业渠道,但工业自动化的发展将使无数的传统工人陷入失业状态,而随着信息及智能技术的发展,连不少白领的地位都岌岌可危。
即便国家千方百计提供尽可能多的就业机会,但科学与技术发展的车轮,将把壹个个就业岗位碾碎。因此不论是通过增加就业来发展经济,还是通过发展经济来增加就业,这种措施在壹段时间里是可行的,但放在整个历史发展進程中是徒劳无益的。
那麽,要想保持社会的稳定,只有使人们共同受益于科技的進步,即建立起利益共享机制。具体来说,社会保障可以起到部份作用,而采用公有经济分红则更为恰当,因此,建立公有经济分红的长效机制是最适合不过的选择。
这样,国家无需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与保就业之间左右为难,以至无论企业如何压低人工要素成本,如何裁员,只要企业能将压缩成本所带来的盈利广泛地分配给社会,或通过公有经济分红让百姓享有基本的生活保障,那麽即使所有工作都由机器人生产线来完成,每个人照样衣食无忧!
第五,就公有经济分红为宏观政策精细化调控打下坚实的基础来讲。大家都知道,要想灌溉先得修好水渠。为什么中国的很多宏观政策往往在执行中走了样,效果打了折,这是因为水渠没修好,基础不完善。就拿美元来说吧,美元可以做到持续大幅贬值,而人民币却不敢去做。为什么?因为美国在市场分配之外,可以通过社会保障体系、政府补贴、捐赠等再分配渠道,使国民得到壹部份额外收入。这样美元贬值后,如果每人再补贴壹部份收入,每人的相对收入还等于是不变。而美国之外美元的持有人手中的钞票却是实实在在发生了贬值。
如果人民币贬值,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老百姓手中持有的人民币全部贬值。这样不但毫无意义,反而所冒风险巨大。
正因为美国有这样完善的基础制度,所以,美国可以将很多宏观调控手法运用得挥洒自如,以至为本国人民篡取尽可能多的利益。同样的事情,中国总是煞有介事地進行这样那样的宏观调控,比如利率、存款准备金等,其实也就是充当拧拧水龙头角色,却弄得管理层很累。
岂不知别人也是同样拧水龙头,可效果却不壹样,别人是精细化的滴灌,而我们是漫灌,效果可想而知。
由于全民分红账户具有唯壹性,因此将来既可以進壹步作为精细化社会管理的基础,也可以作为税收制度改革及反腐的监管账户,而全民分红渠道的快捷性与精确性,还可以使其用作扶贫赈灾的快速发放通道等。
壹旦建立起来全民分红机制,无论有没有红利可分,不管对中国而言,还是对世界来说,都开创了壹个新时代,必将会为未来的宏观调控政策带来更大的施展空间。
第六,就公有经济分红不会使公有企业实力削弱来讲。由于公有济分红让百姓重新认识到公有企业的重要性,因此对公有企业的种种批评将会转化为对公有企业的呵护,以至将到处萦回百姓要求增强和壮大公有企业的呼声与诉求。
所以,公有经济分红不仅不会使公有企业实力削弱,反而会使公有企业实力不断增强。不仅如此,公有经济分红还会使百姓增强主人翁意识,既加强了对公有企业的监督管理,又会使国企的经营管理者更加清楚自身的使命感,也会使公有经济管理机构所担负的责任更加清晰具体,从而增强自身的责任意识。
此外,全民分红不仅使公有企业成为全体国民永久的福利源泉,还有助于使全民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顺利普及,使国家早日实现幼有所养、老有所扶、孤弱病残皆有所依,经济发展全民共享的和谐社会。
总之,全民分红不仅能全面解决经济问题,更能有效地解决政治、文化、教育、医疗、道德、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等各方面存在的问题,从而使百姓的生活水平越来越高。
第七,就公有经济分红是经济终极发展的必然产物而言。从经济运行的规律来说,如果社会贫富差别过大,财富严重积累在少数人手中,将会导致社会经济循环停滞,从而产生经济危机。而市场经济中的丛林法则是大资本家和大企业占有更大的生存优势,也更容易获得财富,从而使整个经济生态失衡。
为此,西方国家借助反托拉斯法、社会福利制度、鼓励捐赠、个人收入调节税、遗产税、财产税等,千方百计想把自身的弊端降到最低程度。同时,不但通过法律手段防止企业获取垄断地位,而且普遍采取市场经济之外的各种措施对财富進行再分配,促進社会消费,避免社会财富过度集中、沈淀,以达到经济持久健康发展的目的,形成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个人、强制与公益等多渠道多层次分配方式。甚至连他们的股票交易市场也在体现著这种理念,尽可能使企业向社会分红,并向社会最大范围内分红。因此,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在过去的几十年内经济波动的幅度都不大。
由于公有经济可以使国民经济永远处于国家可控范围之内,而全民分红机制又像遍布整个国民经济的毛细血管,可源源不断地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著新鲜的营养和动力,因此,公有经济分红是根除两极分化的有力手段。而要想实现全民分红,那就必须发展公有经济,并充分利用市场调节的效率,来实现企业的最大盈利,然后把这些盈利的壹部分,通过全民分红机制公平地分配到全社会,从而产生新的社会需求。
当然,确定公有经济分红比例,不仅要根据公有经济管理机构可持续发展需要,还要满足全民对公有资本投资的报酬率要求。只有这样,才能既确保公有经济的健康发展,又确保全民享有应得的红利。
总之,由于公有经济管理机关象行政管理机构壹样只受法律约束,只受其它权力机关制约,只受社会全面监督,而不受任何权力机构管制,更不受哪个政党操纵,而其首脑完全通过普选产生,任期有限,到期更叠,壹旦走入邪门歪道,必将遭到严惩,因此,可根据自身的职能,不仅调整宏观经济运行,也调整微观产业结构,更通过发展公有经济每年向全民分红,调节社会分配,并为社会缩小贫富差距,为社会保障系统输送给养,为失业人员和弱势群体提供基本生活福利,以至促進社会消费,避免社会财富过度集中、沈淀,从而既达到促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目的,又能为多数人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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