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权中国的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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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权中国的制度设计

帖子左翼反共人士 » 2021年8月28日

作者 杜光 写于 二零一三年

试论现行宪法的两面性

自中共总书记习近平去年底在纪念“八二宪法”30周年大会上发表讲话以来,社会上兴起了讨论宪政和法治的热潮。《南方周末》最初的新年献词以《中国梦,宪政梦》为题,《炎黄春秋》第一期的编辑部文章《宪法是政治体制改革的共识》,都准确地反映了广大民众渴求宪政和法治的心声。

习近平在讲话中说:“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人民发自内心地拥护宪法,出自真诚地信仰宪法,是因为宪法里的许多内容,真切地表达了人民的心愿。但是,这些表达人民心愿的条文,至今却有许多没有实施。而宪法,诚如习近平所说,只有实施才有生命,才有权威。实施宪法,已成为朝野上下的共识,这是值得欣慰的。

宪法的许多条文之所以迟迟难以实现,除了政治上、组织上、制度上的各种各样的外在原因之外,宪法本身还存在着不可克服的内在原因,牵制著宪法的落实。另外,朝野上下许多人对宪法缺乏全面的、清醒的认识,也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原因。八二宪法制定后三十年来,虽然经过四次三十一条的修正,但多属细节文字上的修饰,很少实质性的更动。全国人大几千代表有五次讨论宪法及其修正案,居然都沈迷于这样一个并不完美的宪法文本,实在令人惊诧。因此,我认为,当此体制内外都呼求实施宪法之际,有必要对宪法進行认真细致的解读,以解除人们对宪法的迷思,以利于宪法的顺利实施。由于这个问题的复杂性,在一篇文章里很难说清楚,所以我想分几篇文章来谈,本文就是这个系列文章的第一篇。

现行宪法是一部具有两面性的文献,它既有保障公民权利、制约政治权力的民主性,也有维护专制体制、导致特权孳生的专制性。人民企盼实施的是它的民主性条文,而它的专制性内容却抑制了民主性条文的实施,这就是长期以来我国有宪法而无宪政的基本原因。下面,我就来梳理分析现行宪法的两面性。

(一)现行宪法的民主性

现行宪法里的民主性条文,是一百多年来民主革命的重要成果,是无数先進人物为了争取宪政民主而奋斗牺牲的结晶。实施这些条文的规定,将有力地推進我国的宪政民主建设。

(1)在宪法的实施中,人们最为关切的是第三十四条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三十五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还有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条的“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第四十一条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这些条文对公民的自由权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是现行宪法民主性的最突出的表现,也是一百多年来许多仁人志士梦寐以求的目标所在。它清楚地记录在前人所制定的一些宪法里,这里不妨作些简要的回顾:

1908年的《宪法大纲》;“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事均准其自由。”“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监禁、处罚。”“臣民之财产及居住,无故不加侵扰。”

辛亥革命后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中华民国宪法》(1913)和《中华民国约法》(1914),都扩大了人民自由权利的范围,除《宪法大纲》里提到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和不受逮捕、监禁等自由权利之外,还规定人民“一律平等”,有“书信秘密”、“居住迁徙”、“信教”、“保有财产及营业”等自由,“请愿”、“陈诉”、“选举及被选举”、“从事公职”等权利。

这些自由权利,基本上都为后来的宪法所继承,只是略有增加或变动。如1931年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4年、193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4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都增加了“选举、罢免、创制、复决之权”。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地区,1941年的《陜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也提出“保证一切抗日人民(地主、资本家、农民、工人等)的人权、政权、财权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居住迁徙之自由权”。

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依法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

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于1954年,它基本上包括了现行宪法里关于公民自由权利的条文。1975年和1978年的宪法尽管受文化大革命的影响,有一些很不适当的内容,但公民的各项自由权利,却仍然保持在宪法的条文里。现行的宪法是1982年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制定的,此前的三个宪法都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列为第三章,在“总纲”和“国家机构”之后,现行宪法把它提为第二章,列在“国家机构”之前,这是现行宪法的一大亮点。但1954年宪法里的迁徙自由和1975、1978年宪法里的罢工自由,现行宪法却都没有,应该说是它的一个缺憾。

(2)现行宪法中最具根本意义的民主性条文,是第二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它体现了“主权在民”的政治思想原则。“主权在民”,是中华儿女自推翻满清皇朝以来苦苦追求、祈望实现的宏愿。1912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二条就是“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在此后的几部宪法里,它都作为宪法的重要内容被列为总纲的第二条。1954年宪法第二条的提法虽然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涵义是同此前的宪法一致的。1975年和1978年的宪法都把它列为第三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的指导思想和政治状态。1982年宪法重新把它列为第二条,是完全必要的。

2004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4条宪法修正案,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在第三十三条里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一款。增加这一款的重要意义是毋庸置疑的。固然,宪法第三十四至四十一条对公民的自由权利做出许多规定,这些权利显然都是人权的重要内涵,但同样显然的是,它们不可能包含人权的全部内容。正因为如此,有些前人的宪法就在关于自由权利的条文之后,加上一条补充性的条款。如1923年的《中华民国宪法》第十四条:“中华民国人民之自由权,除本章规定外,凡无背于宪政原则者,皆承认之。”1934年和1936年的两个宪法草案的第二十四条,194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第二十二条,都是“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权利,不妨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宪法之保障”(1936年宪法草案最后还有“非依法律,不得限制之”几字)。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几部宪法都没有类似的条文,是一个缺陷,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就比较完备了。

主权是公权,人权是私权。宪法既认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又承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就使宪法具备比较圆满的民主性。

(3)现行宪法民主性还表现在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上。中共十八大政治报告指出:“要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温家宝总理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再一次地宣示了这个重要原则。这个方针性的政治原则在宪法里有着明确的规定。首先,“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其次,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分别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三,“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些条款如能通过法律法规和制度加以具体化,付之实施,就可以有效地做到各种权力之间的“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

(4)宪法的至上性是宪政民主和法治的基础。现行宪法序言的最后一段指出:“本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总纲的第五条:“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中国共产党也在它的党章总纲中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但在实际的政治生活里,由于“党比法大”的传统根深蒂固,党的领导始终凌驾于宪法之上,因而宪法的上述民主性条款难以落实,以致滥用权力的现象层出不穷,公民权利得不到保障。

(二)现行宪法的专制性

现行宪法的专制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序言。序言概叙中国共产党领导革命、建设的历史和今后的基本方针,其中颇有一些根本性的理论错误,特别是把邓小平提出的四项基本原则,作为指导今后国家建设的基本方针,理论上是错误的,实践中是有害的。四项基本原则来源于列宁早期的社会民主主义思想,它是沙皇俄国的东方专制主义和西方民主主义的杂拌,早在十月革命前就已经被列宁自己放弃了。毛泽东在1932年开始从列宁的《社会民主党在民主革命中的两种策略》里吸取教益,把列宁的社会民主主义搬到中国,形成了他的新民主主义。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既有民主主义的成分,也有必然导向专制主义的内容,毛泽东在1953年提出的“过渡时期总路线”和随后的“射秽主义改造”,使中国从刚刚“走完了第一步”的民主主义,倒退到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形态的专制主义,正是新民主主义理论中的专制主义成分发挥作用的结果。邓小平1979年提出的四项基本原则,是对新民主主义理论中的专制主义内容的继承和发挥,它的意义和作用,就在于维护专制主义统治。因此,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就不可能、至少是很难实施宪法里的民主主义内容。

现行宪法的专制性还表现在正文里的大量不科学的论断上。包括人民民主专政、射秽主义国家、射秽主义制度、射秽主义法制、射秽主义经济制度、射秽主义公有制、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按劳分配、为射秽主义服务、射秽主义现代化、射秽主义精神文明、共产主义教育,等等。这些理论概念,违背了马克屎主义,离开了社会现实,把现实的社会状态,纳入忆想的理论框架,这是非常有害的。以人民民主专政为例,它脱胎于马克屎的无产阶级专政。但马克屎的原意,只不过是表示: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将掌握全部政权,不与其他任何阶级分享。仅此而已,没有更多涵义。所以考茨基把它解读为“无产阶级在民主基础上的统治”。列宁出于专制主义统治的需要,把它解释成为“不受限制的凭借暴力而不是凭借法律的政权”,甚至引申为一党专政、领袖专政,成为所有自称为“射秽主义国家”实行一党专政、个人独裁的理论根据。毛泽东也接受了列宁的思想,提出人民民主专政,就是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至于哪些人是人民,哪些人是敌人,由他说了算。所以,人民民主专政适合于毛泽东的独裁统治的需要。今天,它依然是维护专制统治的重要工具。至于射秽主义、公有制、按劳分配等等,也都是对马克屎主义的曲解。诚如马克屎再三引用的海涅的话:“我播下的是龙种,收获的却是跳蚤!”

表现在上述两方面的理论谬误,基本上都是为巩固专制主义统治服务的,它是现行宪法的民主性内容不能实施的主要障碍。我在接下来的几篇文章里,将進一步地加以分析,现在就不多说了。

应该承认,宪法的两面性不是均衡地存在的。它的民主性内容虽然为广大民众所追求、所期待,也为近六十年来的执政者所承认、所接受,但两千多年的专制主义传统,加上长期的传统教育和政治社会的实践,却使朝野上下沈溺于专制主义而不自知,无法认识清楚那些为维护专制制度服务的错误理论的实质。这才使得宪法里的民主性条款难以落实,而那些专制性的内容却无阻碍地得以实施。所以,要实施宪法,首先就需要从理论上认清宪法的两面性。我在本文里把现行宪法的两重属性作出区分,就是希望体制内外都能分清宪法内涵的是非,在这个共识的基础上,实施宪法里的民主性条文,删除它的专制性内容,使宪法真正成为宪政民主的基础。

以上看法,只是我个人的一孔之见,是否确当,尚希朋友们指教。

2013年3月9日

人民民主专政的悖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射秽主义国家。”按照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里的说法,人民民主专政是“国体”(《新民主主义论》里的提法是“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也就是国家的属性,国家的性质。它的涵义则是:“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简单地说,就是“对人民民主,对敌人专政”。经过几十年的教育、灌输,这个观点早已深入人心,被人们普遍接受。但是,无论是从理论上分析,还是在实践中考察,人民民主专政这个命题,都是一个虚妄的、不能成立的悖论。

(一)无产阶级专政的经典涵义

人民民主专政脱胎于无产阶级专政,无产阶级专政的始作俑者是马克屎。但是,从无产阶级专政到人民民主专政,中间经历了巨大的变异,涵义也完全不同。马克屎是在1852年致魏德迈的信里提出他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他说:“我的新贡献就是证明了下列几点:1、阶级的存在仅仅同生产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联系;2、阶级斗争必然要导致无产阶级专政;3、这个专制不过是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和進入无阶级社会的过渡。”(1)这里的“阶级斗争必然要导致无产阶级专政”,无非是说,无产阶级在同资产阶级的阶级斗争中必将取得胜利,并掌握全部政权,不与任何其他阶级分享。

马克屎在1848年初的《共产党宣言》里,已经提到“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2)但还没有专政的概念。这个概念来源于他对当时德法等国的资产阶级革命的思考。欧洲的1848年是革命风云激荡的一年,法国的二月革命、六月革命,德国的三月革命,维也纳的十月革命,都曾引起马克屎、恩格斯的高度关注。他们在短短的五个多月里,就在《新莱茵报》上发表了一百多篇文章,评述各国革命的得失。在这些评述中,首次出现了“专政”的概念。他们批评德国三月革命后召开的国民议会和康普豪森内阁过于软弱,向封建势力妥协。如恩格斯支持当时的激進民主党的宣言:“国民议会现在就应该把全国的一切国家权力统一于自身”,(3)但国民议会的无所作为却使他大失所望,所以他说:“国民议会本来应该处处以专政的办法反对腐朽政府的反动企图”,“如果它不建立任何中央政权,那它就等于自动辞职”。(4)马克屎说:“在革命之后,任何临时性的国家机关都需要专政,并且需要强有力的专政。我们一开始就指责康普豪森没有实行专政,指责他没有马上粉碎和清除旧制度的残余。”(5)可见,他们在这里说的专政,指的就是掌握全部国家权力。他们为已经取得政权的资产阶级未能实现专政而遗憾。

在总结法国1948年革命的经验教训时,马克屎進一步提出了无产阶级专政的概念。在《1848年至19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里,针对法国二月革命后建立的共和派临时政府残酷镇压六月起义的巴黎工人,马克屎认为工人阶级在资产阶级共和国的范围内已经不可能改善自己的处境,因此必须提出一个“大胆的革命战斗口号”,这就是:“推翻资产阶级,工人阶级专政!”(6)在同一篇文章里,他还主张无产阶级应该团结在“革命射秽主义”的周围,“这种射秽主义就是宣布不间断革命,就是实现无产阶级的阶级专政”。(7)马克屎一年多后在致魏德迈的信里所做的概括,就是在此基础上進一步思考的成果。

在此后的岁月里,特别是在1871年巴黎公社失败后,马克屎多次论述无产阶级专政,其涵义都没有超出由无产阶级掌握全部国家政权的范围。有几次谈到专政的任务,主要也是“消灭阶级统治和阶级压迫”,只有在“粉碎资产阶级的反抗”(8)时,才意味着武装暴力。值得注意的是,马克屎在巴黎公社失败前起草的《法兰西内战》初稿中谈到,“公社提供合理的环境,使阶级斗争能够以最合理、最人道的方式,经历它的几个不同阶段。”(9)可见,按照马克屎的设想,作为阶级斗争的最高发展阶段,无产阶级专政当然也应该“以最合理、最人道的方式”進行,无须动用暴力。

马克屎逝世后,恩格斯对无产阶级专政也作过论述。他在1891年3月为马克屎的《法兰西内战》单行本所写的导言里,把巴黎公社作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典型,肯定公社是“真正民主的国家政权”,高度评价公社为了防止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国家主人而采取的两项民主措施:一是民主选举公社的公职人员,并且可以随时撤换;二是对他们只付给跟其他工人同样的工资。(10)导言最后说:“近来,社会民主党的庸人又是一听到无产阶级专政就吓的大喊救命。先生们,你们想知道无产阶级专政是什么样子吗?请看看巴黎公社吧!这就是无产阶级专政。”(11)他在同年6月写的《爱尔福特纲领草案批判》里还谈到:“民主共和国甚至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特殊形式。”(12)可见,在恩格斯的心目中,无产阶级专政是同民主联系在一起的。他讽刺社会民主党的庸人们“一听到无产阶级专政就大喊救命”,就因为那些人认为无产阶级专政就是暴力对抗、暴力镇压。

以上的简短回顾表明,马克屎恩格斯提出的无产阶级专政,所要表述的涵义,无非就是无产阶级要掌握全部国家政权,行使全部国家权力,其中当然也包括用武力“粉碎资产阶级的反抗”在内,但它的主旨却是要在民主基础上建立无产阶级的全面统治。考茨基把无产阶级专政理解为“无产阶级在民主基础上的统治”,(13)可以说是准确地读懂了马克屎恩格斯的原意。

(二)从无产阶级专政到人民民主专政

无产阶级专政的概念在列宁的许多著作里,出现了很大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提出和无产阶级专政有所不同的民主专政。列宁在十月革命前曾多次提出“无产阶级和农民的革命民主专政”的口号,(14)并且指出,当射秽主义革命来临的时候,“我们就会用无产阶级的射秽主义专政,即完全的射秽主义革命的口号来‘代替’民主专政的口号。”在《国家与革命》里,他明确指出:在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的时期,“国家就必须是新型的民主国家(对无产者和一般穷人是民主的)和新型的专政国家(对资产阶级是专政的)”。(15)由此可见,在列宁的视野里,无产阶级专政是射秽主义的口号,民主专政则是民主革命的口号。

2、列宁把专政解释为“不受限制的凭借暴力而不是凭借法律的政权”,是“直接用暴力来统治”的“铁一般的政权”。(16)虽然他对无产阶级专政也作过其他解释,如他说:“无产阶级专政是对旧社会的势力和传统進行的顽强斗争,流血的和不流血的,暴力的与和平的,军事的和经济的,教育的和行政的斗争”, “无产阶级专政就是无产阶级对政策的领导”,是“一个阶级引导另一个阶级前進”,“组织射秽主义经济”,“是比先前的组织更高级的劳动组织”,等等,(17)但对人们影响最深远的,还是把无产阶级专政看作暴力统治的思想。

3、列宁还把无产阶级专政演化为阶级专政——政党专政——领袖专政的公式。他在1920年写的小册子《共产主义运动中的“左派”幼稚病》里,批判德国共产党内关于是党专政还是阶级专政、是领袖专政还是群众专政的观点时说:“群众是划分为阶级的……阶级通常是由政党来领导的;政党通常是由比较稳固的集团来主持的,而这个集团是由最有威信、最有影响、最有经验、被选出担任最重要职务而称为领袖的人们组成的。”(18)这就为全世界共产党提供了一党专政、领袖独裁的理论借口。

其实,领袖专政的观点并不是列宁首创,恩格斯在巴黎公社失败后批评布朗基关于专政的观念,指出“这种专政不是整个革命阶级即无产阶级的专政,而是那些实现了变革的少数人的专政,而这些人又事先服从一个或者几个人的专政。”(19)

毛泽东和中共的人民民主专政是从列宁和苏共那里来的。中共一大通过的党纲,虽然明确宣告“采取无产阶级专政,以达到阶级斗争的目的——消灭阶级”,但实际上并没有真正理解无产阶级专政,当时理解的,大概就是暴力革命、暴力统治。1928年在莫斯科召开的中共六大通过《政治决议案》,确认中国革命的性质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因此,需要建立的不是无产阶级专政,而是工农民主专政(20)1934年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宣称当时的苏区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21)1936年9月,面临团结抗日的呼声日益高涨的新形势,中共中央发布决议,以“各阶层联合的民主共和国”取代工农民主专政。(22)1939年12月,毛泽东在《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里,首先提出新民主主义和“几个革命阶级联合起来的专政”。一个月后,他写出《新民主主义论》,全面阐述他的新民主主义理论,宣布新民主主义共和国的国体,就是“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23)至于“人民民主专政”这个概念,据《毛泽东著作词典》介绍,“最早可能是在1948年6月1日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重印“左派幼稚病”第二章前言》中使用的。”毛泽东在同年中共中央九月会议上,首次谈到人民民主专政。(24)同年年底,他在《将革命進行到底》一文里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共和国,”(25)1949年2月初,他在同米高扬谈话时说:“这个人民民主专政,究其实质是无产阶级专政。”(26)在同年七一前夕发表的《论人民民主专政》里,毛泽东做了進一步的表述:“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总结我们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27)至此,无产阶级专政经由工农民主专政,达到人民民主专政,实现了它在中国的“华丽转身”。

1954年制定的第一部宪法的序言,明确肯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1975年和1978年宪法的总纲第一条却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无产阶级专政的射秽主义国家。”并且都在序言里载有“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1982年迄今的宪法第一条只是把“无产阶级专政”改为“人民民主专政”,序言里也以“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取代原来的提法。(28) 序言里的那段话包括了邓小平提出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但邓小平在1979年3月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那个讲话里,说的是“我们必须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在1980年12月的一次讲话里,才谈到“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并且進一步说明: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也就是无产阶级专政,但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更适合于我们的国情。”(29)

(三)人民民主专政:非理性的思想成果

从以上的历史回顾可知,对于无产阶级专政,马克屎和列宁有着不同的解读。在马克屎恩格斯的论述里,无产阶级专政的涵义是,无产阶级在取得政权后,将独掌国家权力,不与其他任何阶级阶层分享;它将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这可从《共产党宣言》的“争得民主”和恩格斯确认巴黎公社是“真正民主的政权”的论述里得出判断);它的任务是消灭阶级和阶级赖以存在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关,并将采取最合理、最人道的方式。这些见解虽然带有乌托邦的成分,但仍不失为能够反映一定历史现象的理论思想。

列宁把专政理解为凭借暴力而不受任何限制的统治,就从根本上扭曲了马克屎恩格斯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原意,尽管他在早期的思想里把革命区分为民主革命和射秽主义革命,有其合理之处,但他把不同的革命阶段贴上不同的专政标签,却把全世界的革命者带進歧途,所有自称为人民民主或射秽主义的国家,无不以专政来掩盖他们進行统治的专制主义本质。他的“工农民主专政”和“对无产者和一般穷人是民主的”、“对资产阶级是专政的”等主张,成为毛泽东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滥觞。

由无产阶级专政衍生的人民民主专政,应该怎样解读呢?

在中国共产党人的词汇里,这两者实际上没有多大区别,只不过是随着不同形势下的不同政治需要,加以灵活运用罢了。毛泽东和邓小平都在历史的重要关头强调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就是无产阶级专政,但侧重点却大不相同。毛泽东在1953年提出过渡时期总路线后重弹老调,是为了抹煞新民主主义发展阶段,以打击宣扬“巩固新民主主义秩序”的刘少奇、周恩来等人,推進“射秽主义革命”。邓小平在提出四项基本原则时主张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一年多后却要以人民民主专政取代无产阶级专政,一方面是要缓解人们对专政的恐惧,同时抚慰那些仍然要坚持无产阶级专政的人。由此可见,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都不过是主政者的理论积木,他们可以随心所欲地拼搭出需要的景观来。这两个概念的出现和广泛宣传,不是出于理性的思考,而是适应政治的需要。

但是,这两个概念至少在逻辑上是大不相同的。无产阶级专政,按照马克屎的解读,是无产阶级独掌政权,不与其他阶级分享国家权力;按照列宁的解读,是无产阶级凭借暴力進行统治,对资产阶级实行专政。无论是哪一种解读,无产阶级和专政两个词语的搭配是合乎逻辑的。人民民主专政则不然,它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包括其他各阶级阶层即社会全体成员的专政,从独掌政权的意义上说,既然是全体人民的统治,就不可能再有分享国家权力的阶级阶层,专政一词就成为毫无意义的废话;从暴力统治的意义上说,既然全民都是暴力统治的主体,哪里还有暴力统治的对象?这是悖论之一。

按照“对人民民主、对敌人专政”的原则,在人民民主专政的概念里,专政的对象是敌人。问题在于,这个敌人是哪里来的?如果是外部来的,那是御敌问题,不是专政问题;如果来自社会内部,那麽,用什么标准、由什么人来确定哪些人是敌人?毛泽东在1957年2月《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讲话里,提出划分鲜花和毒草、即人民和敌人的六条标准,后来转化为划分右派分子的标准。但这个标准没有也不可能有明确的量化的尺度,从反右派、反右倾、四清到文化大革命的历史实践可知,只凭著毛泽东的喜怒好恶,就可以把成千上万忧国忧民的知识分子、战功卓著的将帅元勋、日夜辛劳的基层干部,统统打成反党反射秽主义的敌人。人民和敌人既没有绝对的界限,民主和专政也就失却了应有的合理性,成为独裁君主巩固专制统治的权谋工具。表面的虚构的民主涵义,掩盖著独裁专制的本质,这是又一个悖论。

不论是毛泽东,还是邓小平,都把专政看作是暴力镇压的手段,反右、文革、六四,都是他们运用、操作专政的实践。但这些影响深远、危害巨大的专政行为,都没有经过任何法律程序,违反了宪法的有关规定。这些事实表明,专政这个政治概念,在几十年的实践中,充分体现出列宁式的本质,即“不受限制的凭借暴力而不凭借法律”的特征。可是,这个与宪法和法律相违背的政治概念,却被写進宪法第一条,这不是又一个悖论吗?

中国共产党自从成立以来,就高举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旗帜。由于两千多年专制主义传统的浸染,人们习惯于从专制主义的角度去理解专政的涵义,对于人民民主专政就是对人民民主,对敌人专政,视为理所当然,没有把它放在理性的天平上衡量,所以不能看透它为专制主义服务的本质。它之所以被列为四项基本原则之一,写進宪法序言,并且成为宪法条文的第一条,就是因为它有利于维护专制统治,有利于巩固专制制度。它在宪法里的存在,阻碍了宪法中有关公民权利各条规定的落实。

在专制主义传统深厚的东方国家,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都是为专制主义统治服务的,实质上并无不同,如果说有所不同的话,那就是人民民主专政更缺乏逻辑的合理性,更缺乏理性的思考与探讨。至于用来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构成的“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更是一个虚构的空泛的概念,是从列宁斯大林那里搬来的理论教条,既无历史的依据,又未经实践的检验,人云亦云,自欺欺人,应该随同人民民主专政,从宪法里删除。宪法总纲第一条应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民主国家。”

扼杀出版和结社等自由权利就是慢性自杀

近几年来,民间关于实施宪法的呼声日益高涨,日益强烈,其中最强烈、最迫切的呼求,是落实宪法第三十五条关于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之自由权利的规定。特别是進入新世纪以来,由于文化专制主义的管制不断收紧,以“维稳”为名的政治迫害不断加剧,民间弥漫着普遍的不满和激烈的抗争。实施宪法第三十五条的呼声,就是在这种社会矛盾持续深化、官民对立日趋尖锐的形势下,高涨起来,强烈起来的。实施宪法第三十五条,满足人民对于出版结社等自由权利的渴求,不仅可以缓解社会矛盾和朝野对立,而且对执政的共产党来说,也是走出难关、摆脱困境的一条光明大道。因为,目前共产党所处的难关和困境,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政治权力不受制约和监督而造成的。落实宪法第三十五条所规定的公民自由权利,就可以有效地监督权力的运行,扭转滥用权力、贪腐遍地的现象,克服日益深重的社会危机,把国家引上健康发展的道路,共产党自身也可以由此摆脱困境,获得继续前進的动力。

遗憾的是,长期以来,共产党和政府所采取的措施,却背逆这个趋势,对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公民自由权利,不但没有认真落实,反而加紧剥夺,加强控制。为此而制定的有关条例,不是为了保障公民顺利行使自己的权利,而是为了便于权力机关约束与控制公民行使自由权利,实际上扼杀了公民的自由权利。这就不仅违背了广大公民的意愿,而且同民主進步的历史潮流背道而驰。

我们现在就来考察以下有关出版和结社的法规,看看它们是怎样落实宪法、“加强”对出版和结社的管理的;同时也看一看行使这些自由权利的公民受到何等严酷的打压。

(一)出版自由是怎样被扼杀的

2001年12月由国务院公布、2011年3月又经国务院修订的《出版管理条例》,第一条是“为了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管理,发展和繁荣有中国特色射秽主义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促進射秽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请看,这个“根据宪法”制定的条例,在第一条里提出四个目标或理由,第一个就是“为了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管理”,第三个才是“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而且非常巧妙地嵌進“依法”,依的什么法呢?就是这个“为了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管理”而制定的《出版管理条例》。这么一绕,就把公民出版自由的权利绕進“加强管理”的框框里去了。

这个条例的全部条文都体现著“加强管理”的精神。首先,要成立办报办刊或出书的出版单位,必须具备六个条件,其中包括“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这一条就堵塞了民间办报办刊出书的可能,普通公民,到哪里去找“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呢?即使这一条有了,还有一条:要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规多如牛毛,你知道还有哪些“其他条件”等着你去“具备”呢?他们却可以用不具备某个法规来卡你。除这些苛刻的条件外,最后还有一道关卡:“审批设立出版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这就是说,你具备了那六个条件,审批部门还可以用是否“符合国家关于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来卡住你,说你不符合国家规划,拒绝批准你设立出版单位。这个“加强管理”,真是天衣无缝啊!

其次,设立出版单位的申报审批手续也十分复杂,先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回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领取出版许可证;然后,属于事业单位法人的,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属于企业法人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这几个环节都顺利畅通,才算完成出版报刊图书的“依法”程序。此外,从事出版物印刷、复制的单位,也须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许可,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发行、零售出版物的单位,经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再次,第二十条规定,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的年度出版计划及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均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尔后再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及重大选题,未在出版前报备案的出版物,不得出版。连期刊的重大选题,也要按照前述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复次,最能体现“加强管理”的,是那些禁止和惩罚的条文。如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包括十项的有害内容,前九项都比较具体,第十项是“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前九项挨不上的,这一条就管住了。第四十条规定“不得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六类出版物。第八章“法律责任”有十三条,都是禁止和处罚的条款。当然,其中有些是必要的,但也一些是可以随意解释,入人以罪的。

最后,有些条款仅从文字上看还是值得肯定的:如第二十三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出版物上自由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意愿,自由发表自己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成果。”“合法出版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出版物的出版。”第七章“保障与奖励”里还有几条规定:国家支持、鼓励优秀出版物的出版,包括那些“具有重要思想价值、科学价值或者文化艺术价值的”出版物。“对为发展、繁荣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非法干扰、阻止和破坏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進口、发行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但这些条文也可以作出符合于传统思想观念的解释,加上诸多“加强管理”的条文,难免使这些正面的承诺化为乌有。

如此严酷的管理条例,扼杀了民间的出版自由,于是就出现了所谓的“非法出版物”、“地下刊物”、“山寨出版物”。许多很有学术价值、很有历史意义的专著、回忆录、调查报告,有些适应民众需要、很受民间欢迎的刊物,都因无法正式出版发行,只得自费印刷,分寄亲友,却又被禁寄禁发,成为多年来“扫黄打非”的主要对象。即使是已经正式出版的报刊书籍,有些也难逃被查禁的命运。如新闻界的“冰点事件”、最近的“南周报事件”,就是扼杀新闻自由的典型事件,日常的打压干扰,就更多了,一个电话,一项指令,对一篇文章的申斥,就可以带来停办整顿、检讨处分,甚至开除走人的恶果。至于查禁“非法出版物”,更是屡见不鲜,甚至连一些正式出版的书,也作为“非法出版物”加以查禁。比较突出的如汕头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的《历史的先声》,其内容完全是辑录五十多年前共产党的《新华日报》、《解放日报》的社论和文章,居然也被列为“非法出版物”而遭查禁,不许销售,不许邮寄。又如北京“扫黄打非”领导小组2004年11月9日召开“专项治理整顿动员大会”,宣布“坚决取缔政治性非法出版物”,并且通令各单位,凡是家中有《中国农民调查》、《往事并不如烟》、《怀念李慎之》、《晚年周恩来》等书的,一律都要上缴。2007年1月,又发生了著名的“八本书事件”,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邬书林在一次“通风会”上宣读了一份2006年出版的“违规图书”名单,包括《沧桑》、《伶人往事》、《我反对:一个人大代表的参政传奇》、《一个普通中国人的家族史》、《风云侧记——我在人民日报副刊的岁月》、《年代怀旧丛书》、《如焉》、《新闻界》等八本书,引起社会震动,遭到普遍的谴责,進一步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声誉。

连正式出版的书籍都被加上“政治性非法出版物”的头衔而被“坚决取缔”,民间自费出版的著作就更不用说了。如在五十年代曾经风行一时的《把一切献给党》、《革命家庭》等优秀作品的作者何家栋,2006年10月病入膏肓,家人亲友为他编印《何家栋文集》上下册,想让他在去世以前看到自己的作品出版,得到最后的安慰。不料就在文集编就印完后,印制文集的印刷厂竟被突击查抄,印好的书籍全部被没收。第二天何家栋就去世了,他终于没有见到自己的文集问世,遗憾地离开人间。

禁书是封建专制社会特有的现象,在我国的历史上由来已久,从秦始皇的“禁书令”到满清政府的“文字狱”,不知有多少文人遭难,多少书籍被毁。上述遏制、扼杀新闻出版自由的政策取向,本质上就是承袭秦始皇以来的专制主义传统,为巩固专制主义统治服务的,是典型的文化专制主义。

这里有必要指出,这些违反宪法、扼杀新闻出版自由的文化专制主义禁令,大都出自中共中央宣传部。作为中共中央的职能部门,中宣部的任务是宣传共产党的理论思想和政治见解,并以切实遵守宪法、积极维护宪法的模范行为,为落实公民的新闻出版自由创造条件。而现实的中宣部却反其道而行之,扮演着扼杀新闻出版自由的文化刽子手的角色,成为千夫所指、众口唾骂的社会罪人、民族罪人,同时也成为败坏共产党声誉的罪人。

(二)结社自由是怎样被扼杀的

关于公民的结社问题,也有一个“加强管理”的法规。1998年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一条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進射秽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这里把“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列为条例主旨的第一条,比《出版管理条例》好,但下面的条文却没有充分体现这个精神。首先,第三条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按照第六条的规定,所谓业务主管单位,指的是县以上的政府有关部门或由它授权的组织。实际上是限定只有官方半官方才有资格成立社会团体,普通老百姓哪里找得到政府部门或由它授权的组织来做自己的业务主管单位呢?即使你有幸找到了,就意味着把自己纳入政府或准政府的管辖,还有什么“结社自由”?

其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六个条件,第一条是“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这就排斥了大量民间组织成立的可能性。公民有共同志向或兴趣相投,结成团体,人数或多或少,十来个,二三十个,都应听其自然。条例限定50人以上(更不要说是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了)才可以成立社会团体,把门槛设得那麽高,高到普通老百姓难以跨越,扼杀结社自由的目的也就达到了。

再次,结社也有一套严格的审批、登记、备案的程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章程草案及有关材料,提出申请;申请批准后六个月内举行会员大会或代表会议,通过章程,选出负责人和法人代表;再到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或备案,领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才算完成成立社会团体的正式手续。在这些审批过程中,每个环节都有不被批准的可能。

第四,被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每年都要接受主管业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或被认为违反规定的,就可能受到登记管理机关的警告,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甚至撤销登记,封存或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在如此严密的监督管理之下,民间的社会团体还能有多少自由活动的空间?

有这样一个“加强登记管理”的条例,能够成立并顺利通过审批的,就只有体制内的社会团体了;民间要成立什么团体,简直难比登天。我国目前有十几万个社会团体,其中多数是半官方的机构,包括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工会、妇联、青联、作家协会、工商联、文联等等,他们的干部由共产党的组织部门选派,经费由政府供给,甚至活动也由党的组织控制,这就使这些群众组织不可避免地会成为执政党的工具,完全丧失了作为社会团体的应有功能。即使原本是民间性的社会组织,如各种行业协会,也因为管理机关的严密操纵,成为政治权力的御用工具。如2008年4月,有18位北京广东等地的律师表示要依法为当时被捕的藏民辩护,有关当局按照最高政法领导人的批示,对这些律师和他们所在的律师事务所進行打压。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李大進指责这些律师“跳了出来”,表示要砸掉他们的饭碗。结果,著名维权律师滕彪就因此被吊销了律师执照。

目前在社会上活跃着一些民间的社会团体,多数是没有经过登记的,包括大量民间研究机构、绿色环保组织、公益慈善团体、各种兴趣协会、读书小组、义工小组、宗教团体、支农组织等等,他们在社会的各个角落,发挥积极的作用,为社会的和谐稳定作出贡献。但由于他们没有履行登记备案等手续,就一概被认为是“非法组织”,一旦触犯禁忌就会遭难,轻则查抄处罚,重者甚至会将组织者判刑入狱。最典型的是十年前的“新青年学会”冤案。当时北京有8位在不同单位工作学习的青年,因常在一起议论时政,兴趣相投,便在2000年8月成立“新青年学会”,相约每人每月写点学习心得,以交流思想,相互启发,共同進步。成立后曾请刘军宁和曹思源来作过讲演,朋友相聚座谈三四次,有些人还在网络上发表文章。这个学会充其量也只是松散的学术小团体,类似普通的读书会。它的8位成员都是满怀热血的青年,为了探寻救国救民之道,走到了一起。不幸的是,他们才活动几个月就遭到了严酷的镇压。2001年3月13日,学会的5名成员被捕,另3人也多次被审讯,并被迫在有“推翻共产党的领导”内容的笔录上签字。于是,小小的学术研究活动便转化成了刑事犯罪。2003年5月18日,法院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宣判靳海科、徐伟各十年徒刑,杨子立、张洪波各八年徒刑。法院判决书指控他们“妄图推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射秽主义制度,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却拿不出任何有力的证据,只指斥他们说过“中国当前实施的民主是假民主”,主张“结束老人政治,建立青年中国”,连筹备创办互联网和刊物,也成了罪状。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词”!

另一种民间团体遭受厄难的类型,可以2009年的“公盟”事件为代表。“公盟”全名是“北京公盟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是一些热心公益的维权律师许志永、滕彪、张星水等在2005年创办的。它名义上是公司,实际上是一个非营利的民间组织。他们在2003年曾成立“阳光宪道社会科学研究中心”,从事依法维权的咨询活动,但因没有“业务主管单位”,无法登记,不能取得合法地位。为了争取能够公开合法地开展活动,他们被迫以公司的名义,在北京市工商局登记注册。但这样一来,就不得不承受许多不必要的限制和麻烦。2009年7月14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涉嫌偷税,勒令“公盟”交纳税款和罚款149万余元,否则,法人代表许志永将面临监禁七年以下的刑事处罚。这就是他们以公司名义从事公益活动而无奈吞咽的苦果。作为公益社团,他们曾为孙志刚案、孙大午案、陜北民营石油案、三鹿奶粉案、邓玉娇案等提供法律服务,组织关于法治社会、公民权利等问题的研究,并没有進行任何经营活动,不应该承担纳税的义务;但作为公司,却使有关部门可以利用税务问题来進行打击。他们把“公盟”为研究项目而接受的资助,说成是必须纳税的企业经营行为,没有纳税就是偷税。接着,市民政局派出20多人,以“公盟”下属的“公盟法律研究所”未经登记为借口,查抄了“公盟”工作地点,“公盟”的所有案卷资料,8台电脑,连同会议室的桌椅,都被劫掠一空。一个成绩卓著、为社会作出很大贡献的民间社团,就这样被扼杀了。

(三)扼杀公民的出版结社等自由权利,无异于慢性自杀

新闻出版和社会团体,是公民社会的两大载体,也是共产党和政府同广大民众联系、沟通的重要渠道,更是现阶段推進政治体制改革的强大动力。目前的中国社会极不正常,表面的繁荣昌盛,掩盖著深刻而严重的危机。危机的总根源是得不到有效制约与监督的政治权力,凭借权力,可以换取金钱美色、威势尊荣,这才腐败丛生,出现官民对立、贫富对立、理性泯没、社会分裂的局面。近来社会上大谈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和中国梦,而要实现伟大复兴的梦想,首先就要改革政治体制,把权力关進法律和制度的笼子。但是,同中共十三大提出政治体制改革时的社会局势相比,目前的条件更为恶劣,更为艰难。二十多年来,由于权贵资产阶级的形成并日益牢固地掌握著政治权力,推進政治体制改革必将遭到他们的强烈抵制。面对如此强大雄厚而且遍布上下的反改革势力,改革政治体制的任何步骤,从决策设计到具体实施,都将寸步难行。

在改革和反改革实力悬殊的形势下,要推進政治体制改革,最佳选择是开放报禁社禁,实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出版结社等自由。民间舆论和社会团体一旦放开,就会形成强大的动力,扫除障碍,推進改革。因为权贵资产阶级尽管嚣张跋扈,却害怕民众。他们多年来滴水不漏地控制新闻出版,推行文化专制主义;不择手段地以“维稳”为名镇压群众,推行政治专制主义;这一切都是为了阻止公民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消除民主法治的社会前景。实现新闻出版和结社的自由,就等于解放了民间蕴藏着的无限活力,引来改革和進步的源头活水,冲决阻挠政治体制改革的各种障碍。有了民间舆论和社会团体的广泛支持,在朝的改革力量就可以由弱势转为强势,排除反改革力量的阻碍和破坏。首先是進行比较彻底的反贪污运动。一般说来,权贵资产阶级都是凭借权力,掠夺国家和民众的财富起家的,民间所谓的“无官不贪”,指的就是这些权贵。他们为了保持既得利益,必然成为政治体制改革的反对派。所以反贪污就成了政治改革的前哨战。当然,过去官方反贪污的成绩不应抹煞,但也有不少的贪污案给人留下反未彻底、除恶不尽的印象。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那些权贵官僚盘根错节,形成了贪污的利益共同体,反贪污者投鼠忌器,备受掣肘,使反贪污的战果大打折扣。通过民间舆论和社会团体,实现朝野改革力量的联合,就使反贪污斗争有了可靠的基础和進行到底的保证,从而扫除反改革的主要障碍,顺利推進政治体制改革。

实施宪法第三十五条,对于共产党的生存与发展,也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1989年,邓小平对呼求民主和反腐败的学生滥施镇压,使专制和腐败日益泛滥,横行无阻,共产党的威望随之一落千丈。虽然对外开放和民营企业的兴起,带来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兴旺,多数公民的生活水平有所提高,但改革成果大多被权贵掠入囊中,两极分化,社会动荡,经济发展和政治现状严重扭曲,普通劳动者难以承受住房、医疗、子女入学等重压,苦不堪言,所有不满,都自然而然地集中到垄断政治权力的共产党身上。再加上文化专制主义的严酷管制,政法机关对维权群众和上访冤民的残暴镇压,民众的怨愤和戾气空前浓烈。尽管官方舆论仍在歌功颂德,粉饰太平,实际上共产党的威望已经空前低落。十八大后,从上到下,人们或满足于表面的辉煌和绚丽,或沈浸于渺茫的希望与期待,网络上虽有人揭露危机四伏的社会真相,却很少受到重视。

应该承认,我们当前所面临的是全面的危机,既是政治危机,也是社会危机,更是共产党的危机。它一方面表现为共产党和人民群众之间出现巨大的鸿沟,已如上述;另一方面还表现在共产党内大量权贵的腐败堕落。许多党员擅权敛财,毫无理念;不少组织涣散,各行其是,以至“政令不出中南海”。如此严峻的局面,单凭共产党自身是不可能摆脱危机的。最好的选择,无过于实现新闻出版自由和结社自由,开放报禁社禁,通过这两类广泛的社会渠道,认真听取民众的批评和建议,在人民大众的帮助下清洗党的肌体,才能克服危机,浴火重生。

当然,开发报禁社禁,应该有计划有秩序地推進。开放报禁的步骤,首先是取消中宣部对新闻出版的既无理又非法的干预,让现有的新闻出版从业者独立自主地進行编辑采访与出版。与此同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着手起草《新闻法》、《出版法》,并由国务院修订现行的《出版管理条例》。第二步,取消所谓“非法出版物”的概念,允许民间自费印发、邮寄文章、书籍和不上市出售的报刊。同时放宽境外出版物入境的限制,除了诲淫诲盗的著作外,原则上都应准予在大陆销售;当然,初期可考虑经过审批,限量進口,经过一定时间后再全面放开,有关问题可在〈出版法〉里加以规范。第三步,允许民间按照〈新闻法〉和〈出版法〉,成立报社、杂志社、出版社。

关于结社自由的步骤,首先,应该取消官方对群众性社会团体的控制,例如各行各业的协会,有的是由主管部门派人担任领导,有的虽经过选举,但候选名单却是主管部门审定的,选举结果不符合领导意图,就要推倒重选。民间组织的章程,也要按照官方的统一格式套,这些做法都是违反宪法的。实现结社自由,就应该让民间组织自选领导,自订章程,自筹经费,自主活动。同时,修订或废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起草《结社法》、〈政党法〉、〈农会法〉。第二,扩大可以直接申请登记的社会团体的范围。据马凯3月10日在全国人大发言时说,今后协会商会、科技、公益慈善、城乡社区服务等四类社会组织,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不需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但政法类、宗教类社会组织,申请登记前仍需业务主管单位审查。这意味着只有与官方关系密切的社会组织,才可以直接申请登记,仍然排斥民间的结社自由,显然是不妥当的。应该全部放开,由民政部门按照《结社法》登记管理。第三,在全国农村,普遍组织关于《农会法》的学习,按照《农会法》,有重点有次序地建立地方农会。第四,现有大量半官方的群众组织,如工会、青联、妇联、文联、作协等等,都应该逐步退出官方序列,按照前述“四自”原则,改造成为群众自己的组织。

落实宪法第三十五条,实现公民的出版自由和结社自由,不仅可以为反贪反腐和政治体制改革提供强大的动力,而且也为共产党清理自身、摆脱危机所必需。深刻的社会危机和党内腐败的严重程度,应该引起领导层的高度警觉。遗憾的是,十八大开过已经四月有余,虽然习近平、李克强、王岐山等一再强调实施宪法、建立法治社会,但扼杀新闻出版和集会结社自由的违宪恶行,依然层出不穷。此类专制暴行多年来已经给国家民族和共产党自身造成严重危害,如不赶紧刹车,听其继续,无异于慢性自杀。现在的共产党,貌似空前强大,实则内外交困,百病缠身:内无理性的凝聚力,外无真心的拥戴者;沈屙积疾,经久未治,尤其是贪腐恶症,已入膏肓,唯一的自救之方,是果断地停止违宪悖理的扼杀新闻出版和集会结社自由的恶政,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开始落实宪法第三十五条,通过在野舆论和民间组织,调动民众的爱国情怀,推动反腐败的彻底查处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顺利進行。只有这样,才能重新建立朝野之间的信任,治愈共产党自身的重病。机不可失,时不我待,希望有识者明鉴。

2013年3月29日

理论的华章和实践的悲歌

在宪法正文里,用得最多的词汇,大概要算是“射秽主义”了,在第一章“总纲”的条文里,从国家、制度到法制、经济制度、公有制、责任制、现代化、精神文明等等,前面都加上“射秽主义”作为定语。为什么会如此频繁地出现“射秽主义”?这里且不谈其中蕴涵的手法和心态,我只是从理论到实践的脉络,作一些分析,希望能有助于解开对宪法的迷思。

不光是“射秽主义”,宪法正文里的公有制、按劳分配,也都存在着有待清理的理论迷思。这些理论概念,在世界和中国都有过广泛的传播,在社会思想史上留下了显著的印记,但在苏联和中国,却都被扭曲得面目全非,成为掩盖专制统治的遮羞布,抚慰民心的麻醉剂。从理论的华章转化为实践的悲歌,可以说是上世纪全球共产主义运动或射秽主义运动的最简明的概括。中国的宪法里写進射秽主义、公有制、按劳分配,正是这种转化的典型体现。从理论到实践進行必要的清理,不仅为修改宪法、实行宪政所必需,而且也有助于净化社会意识形态。

(一)射秽主义的华章与悲歌

射秽主义作为一种理论思潮,兴起于已经跨入资本主义社会的西欧各国,当时的一些思想家有感于社会未能实现自由、平等、博爱等理念,而贫富分化、阶级对立等现象却愈益严重,于是致力于寻求更理想社会的途径,探讨改革资本主义的理论。特别是在经历大革命后政治斗争激烈、社会动荡不安的法国,人们渴望改变现状的心情十分强烈,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改革主张。这些旨在变革社会的不同见解,都笼统地被称为射秽主义,那些有志于变革社会的人,也乐于把自己说成是射秽主义者。马克屎恩格斯投身于社会改革运动后,对这种庞杂的理论现象十分不满,便把自己的主张称为共产主义。但他们后来又回到射秽主义,只是为自己的射秽主义加上“科学”两字,以区别于其他射秽主义。按照恩格斯的说法,是由于有了马克屎的历史唯物主义和剩余价值,“射秽主义已经变成了科学”。

作为勾勒未来社会的理论体系,共产主义和射秽主义有同有异。它们都主张在资本主义生产充分发展的基础上,由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建立起没有剥削、没有阶级的新社会。有所不同的是,共产主义主张用暴力推翻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消灭私有制,改变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制度。这个思想观点在马克屎恩格斯1848年发表的《共产党宣言》里,有着鲜明的描述。但在尔后的研究中,他们发现,随着信用制度出现的股份制,正在开始实现著资本由私人资本向社会资本的转变,从而断定,股份制将成为扬弃资本主义、向新的社会制度转变的“过渡点”,股份制企业将是迈向新所有制的“过渡形式”。这就是说,资本主义有可能通过股份制的進一步发展,逐步实现由社会资本取代私人资本,转变私有制的性质,无需经过暴力剥夺。至于夺取政权问题,恩格斯晚年从德国社会民主党在议会选举中的胜利進军看出,无产阶级有可能通过民主选举取得政权。尽管恩格斯声称无产阶级绝不放弃暴力革命的权利,但理论的重点已经转到和平过渡上来了。这样,作为理论体系的马克屎主义的重心,就由共产主义发展为射秽主义。迄今为止,人们只认为射秽主义是实现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却很少有人从理论上对共产主义和射秽主义作出明确的区分。

科学射秽主义的内涵包括:1、射秽主义建立在资本主义生产力充分发展的基础上,资本主义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2、取代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将是对生产资料共同占有基础上的个人所有制,每个职工在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中,有一份属于个人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在实现了共同占有和个人所有相结合、相统一的经济组织里,人人劳动,人人有产,劳动者同时也是有产者,这是他们能够成为企业主人、社会主人、国家主人的经济基础。3、以和平的、合法的方式取得政权的无产阶级,将在民主的基础上建立不与其他阶级分享的政治统治,即无产阶级专政。4、无产阶级国家的首要任务是有计划地发展社会生产力,同时以最合理、最人道的方式進行阶级斗争,直到消灭剥削、消灭阶级。

科学射秽主义是几百年来世界射秽主义运动中的一个流派,但由于它是马克屎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加上苏联的宣传,长期以来被认为是射秽主义的正统。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更是形成了所谓的“射秽主义阵营”,亚非拉许多新兴的独立国家,也以各种形态的射秽主义自命,这是射秽主义最为兴旺、最为辉煌的时期。但所有这些打着射秽主义旗号的国家,从苏联开始,由于不具备射秽主义的条件,在实践中无一不是背离和歪曲科学射秽主义的真谛,用前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偷换射秽主义的内涵。就射秽主义的理论本意来说,射秽主义社会应该是公平、公正,人人有产,人人富裕,人民当家作主,官府清正廉明的社会。而实际上,生活在这些“射秽主义国家”的人民,却承受着封建专制主义统治者的残酷压迫。壮丽的乐章,被改编成凄惨的悲歌。历史的嘲讽是多么无情!

出现这种理论和实践的扭曲,一方面是由于射秽主义理论本身带有一些脱离现实的乌托邦成分;另一方面也是因为人们总是带着太多的主观意愿去看待客观事物,以致难以透过理论的多棱镜,对事物進行如实的考察。即使是马克屎恩格斯,也难免于遭受历史的嘲弄。他们是历史唯物主义和科学射秽主义学说的创立者,但他们的思想和行动却往往违背自己创立的理论。历史唯物主义的核心,马克屎表述为:“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们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存在的物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这个观点也是科学射秽主义赖以建立的重要基础。然而,马克屎恩格斯的许多活动,却与这个论点背道而驰。他们在资本主义生产力远没有发挥出来以前,就力图推翻这个社会;在射秽主义生产关系的物质条件远未成熟的时候,就想把射秽主义强加给社会。因此,他们虽然谱写了射秽主义的华章,奋斗终生,却不可能推進它的实践,这是他们作为思想家的遗憾,也是作为革命家的悲哀。

列宁和毛泽东都想按照射秽主义的理想来改造、建设自己的国家。但是,俄罗斯和中国都没有实行射秽主义的条件,却有着深厚的封建主义专制主义传统。他们本人更是深受东方封建专制主义的熏染,所以只能用封建专制主义的思想遗产和政治遗产来理解射秽主义,改造射秽主义,在射秽主义的旗号下厉行一党专政、领袖专政。这是迄今为止所有“射秽主义国家”的共同特色。所谓的射秽主义阵营,实际上是对抗资本主义的专制主义阵营,它同历史发展的潮流背道而驰,失败和崩溃是不可避免的。

射秽主义在中国,有一个从混乱到归一的过程。上世纪初主要由日本传入的射秽主义学说,一二十年里曾经风靡全国知识界,不但志在改造中国的仁人志士,包括梁启超、孙中山,以及一些无政府主义者和改良派,都以射秽主义相标榜,甚至连安福系王揖唐那样的投机政客,也以射秽主义者自居。报刊上发表大量讨论射秽主义的文章,各种各样旨在彻底改造社会的不同观点,都在射秽主义的名下進行着宣传、争辩。俄国十月革命的消息传進中国后,许多知识分子接受主张阶级斗争、暴力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的俄国式射秽主义,认为这是能够迅速地改变中国贫穷积弱的落后现状的良方。在共产国际帮助下成立的中国共产党,就是以这种俄国式射秽主义为指导的。后来虽然有过十几年新民主主义的短暂觉醒,但只是昙花一现,最终仍然被列宁式的射秽主义所淹没。毛泽东在1953年提出“过渡时期总路线”和随后的“射秽主义革命”,开辟了以射秽主义为名而实为专制主义的新时代,就是“以俄为师”的结果。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列宁式的射秽主义是用沙皇俄国的专制主义,去解读科学射秽主义的,它更易于被受着几千年封建专制传统熏染的革命领导人所接受。试看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中国社会,在毛泽东的独裁统治下,无法无天,草菅人命,何尝有一点射秽主义的气味?

粉碎“四人帮”后的思想解放运动,在批判“两个凡是”的基础上,必然引向对毛泽东和毛式射秽主义的清算。在这个关键时刻,邓小平提出四项基本原则,扼杀了正在蓬勃兴起的思想解放运动。四项基本原则中最重要的是第一条:射秽主义道路,因为它实际上涵盖著其他三条原则。邓小平坚持的是射秽主义吗?当然不是!毛泽东二十多年的残暴统治已经表明,他所标榜的射秽主义是彻头彻尾的封建主义,是赤裸裸的专制主义。坚持毛式射秽主义,就是坚持专制主义。这是合乎逻辑的,因为邓小平代表着那些专制体制下的既得利益者,他们只有坚持、维护毛式射秽主义即中国特色的专制主义,才能维护并進而扩展他们的既得利益。“坚持射秽主义道路”给我们带来了什么呢?在生产力得到迅速发展的同时,两极分化,贪腐遍地,权贵当道,吏治败坏,道德沦丧,民风日下,官民对立,社会分裂;每年维权抗暴的群发性事件达十几万起,用于镇压民众的维稳经费甚至超过国防预算;一些忧国忧民的仁人志士发表建立宪政民主、实现公民自由权利,却被加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反对射秽主义制度”的罪名,或判刑,或监控,——凡此种种,充分暴露出社会的不平等、不公正、不自由、不民主,这一切都是同射秽主义本质相违背的;恰恰相反,处处表现了封建专制统治的制度特征。把这样的社会称为射秽主义,是对射秽主义的亵渎。百年来的中国,千千万万先進人物为之奋斗的射秽主义,居然以如此丑恶的专制主义形象出现在我们面前,这是一出多么凄壮而不堪卒读的悲剧啊!

射秽主义的理论和实践是如此明显地相背离,把它写進宪法,无疑是不恰当的。它只能起到掩盖专制主义体制的作用,阻碍宪法中的民主条文的落实。

(二)公有制的华章和悲歌

宪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射秽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射秽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这里的“射秽主义公有制”、“全民所有制”、“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完全是从斯大林那里承袭过来的虚构的概念。

什么是射秽主义公有制?按照科学射秽主义的鼻祖马克屎的说法,资本主义生产的第一个历史条件,是劳动者同劳动条件的对立和分离,取代资本主义的射秽主义,就要“在资本创造的物质基础上”,实现劳动者同劳动条件的结合。也就是说,在对协作和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所谓“个人所有制”,指的是劳动者能够与劳动条件相结合、对生产资料享有所有权的经济制度。可见,射秽主义所有制,是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和个人所有的统一,每个劳动者在共同占有企业生产资料的同时,享有一份属于个人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劳动者有了企业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权,就意味着具有了企业的决策、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等作为企业主人的各种权利,这也是劳动者能够成为社会主人、国家主人的经济基础。

对照我国的“射秽主义公有制”,不论是国有的全民所有制,还是集体所有制,劳动者在他们从事劳动的经济组织里,既没有生产资料所有权,也没有决策经营和收益分配的权利,这样的经济形式怎么能说是射秽主义公有制呢?

拿国有经济来说,虽然职工被宣传为企业的主人,但实际上并没有任何主人的权利。应该成为职工权利保卫者的工会或职代会,都异化成了官方的代理机构。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的国有企业改革,在企业面临改组、兼并、破产、拍卖等重大转变的时刻,没有听说哪个企业曾经召开职工会议,听取劳动者的意见,并在变革过程中尊重职工的权益。相反,都是撇开职工,由当权者说了算。结果是一方面把数以千万计的劳动者赶出企业,成为下岗的失业者;另一方面则培育了一个新的剥削阶级——权贵资产阶级。现在的国有企业,就是这个阶级的囊中之物。
以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和个人所有相统一、相结合为特征的射秽主义公有制经济,应该是最能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经济形态,因为它能最大限度地调动所有劳动者的智慧和创造精神,在市场的自由竞争中占取优势地位,同时,对推進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也能发挥积极的作用。而现在的国有企业却依仗政治权力,垄断资源、垄断市场、垄断价格、垄断進出口,拒绝民有经济進入垄断领域,严重地障碍著、破坏著市场经济。宪法第七条却说:“国有经济,即射秽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显然是很不妥当的。我国现在的国民经济有两个性质不同、取向不同的经济形态,一个是市场经济,一个是垄断经济,市场经济绝对不能由垄断经济来主导。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是完善、扩大、发展市场经济,把国有经济压缩在国民经济所必需的范围内。国有企业只有切断同政治权力相互依赖、相互勾结的渠道,融入市场经济,在同民有经济的优胜劣败的竞争中站稳脚跟,才能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再看所谓劳动群众的集体所有制,最能说明问题的是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既然是集体所有,那麽,这个集体的每个成员都应该是土地的所有者,但实际上却是基层的政府所有,官僚所有;所谓集体所有,不过是一个虚幻的概念。進入新世纪后,房地产开发高潮叠起,城市郊区和农村的土地也成为开发的对象。有关政府在征用土地时,根本不征求土地所在地农民集体的意见。被征用的土地高价卖给开发商,除了极少数作为补偿给了包产的农户,大部分成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或村镇集体经济的资金,或流進经手官员(包括村官)的口袋。集体所有的土地,成为孳生贪污犯的温床。

至于集体所有制的企业,早在改革开放以前就已经纳入政府管理的系统,被称为“二国营”。在十多年前的国有企业改革“抓大放小”的高潮中,少数通过兼并改组成为地方国有企业,多数经由招标、拍卖、股份制等形式,被“近水楼台”的企业主管或他们的亲朋好友,采取低价贱买、暗渡陈仓、李代桃僵、空手套白狼等手段,化公为私,转换成为私有企业。还有一些继续保持集体所有制名号的企业,职工依然没有生产资料所有权,不能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利润分配;只有少数实行职工持股和股份制比较健全的企业,才能被认为是已经具有射秽主义的成分,具有公有制的色彩。但这样的企业在整个被称为集体所有制的经济成分里,实在是太少了。

由以上分析可知,现有的国有经济和集体所有制经济,都不是射秽主义公有制经济,而是同公有制相悖的权贵所有制;它不是射秽主义社会制度的经济基础,而是封建专制体制的经济基础。宪法第六条里规定:“国家在射秽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把根本不存在的射秽主义公有制,说成是社会经济的主体,实际上是坚持以权贵所有制为主体。这是同改革的基本方向相违背的。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质在于以市场经济取代垄断经济,在宪法里规定“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就意味着以宪法的形式,掩护并保障着权贵所有制的存在,抵制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遏制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

公有制本来是人们在批判私有制的基础上产生的对未来经济制度的憧憬和构想,许多思想家为它穷思竭虑,试图描画出人类社会的美好绚丽的前景,现在却成了权贵所有制的遮羞布,被用来阻碍改革的深化和社会的進步,不知道这究竟是历史的讽刺,还是社会的悲歌?

(三)按劳分配的华章和悲歌

宪法第六条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之后,还规定“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1982年宪法的提法是“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1999年3 月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改为现在的提法)这是中共自十五大以来一贯坚持的分配原则。这里的“按劳分配 ”,完全离开了按劳分配本来的理论涵义。

公有制和按劳分配,是列宁斯大林以来所有“射秽主义国家”走上歧途的两大理论误区,也是中国共产党人至今未能摆脱的两大思想圈套。

要认清按劳分配的涵义,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分配方式。

经济学界的主流观点都认为,分配方式指的是国民收入的分配。按照这个分配理论,劳动产生工资,资本产生利润,土地产生地租,所以,工人得工资、资本家得利润、地主拿地租,是最合理的分配方式。从列宁开始,所有执政的共产党人都把职工的等级工资制看做是按劳分配,实际上就是以这个理论为依据的。我国宪法和中共近几次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都提出“按劳分配为主体”,理论根源也在这里。

但是,如果我们把生产和劳动看做一个前后衔接的过程,问题就出来了。企业主用资本在市场上购买机器、原料和劳动力,才能开始生产。工资就是购买劳动力的价格,即使有些企业在整个生产过程完成后才支付工资,但劳动力的价格却是生产开始之前就确定了的。它同购买机器的款项一样,都是企业家的预付资本,与分配无关。生产劳动结束后,产品转化为商品,再转化为货币,其中包含利润,才有可供分配之物,才能谈得上分配。由这个过程可知,工资和分配方式完全是两回事。第一,工资发生在劳动生产之前,分配只能在生产完成之后;第二,工资是企业主用来交换劳动力的代价,表现的是交换方式,是生产的前提,分配方式则体现了对生产成果的分割,是生产的后果;第三,工资是企业主的预付资本,是资本的转化形态,也就是成本,而用于分配的,却是生产劳动的成果,是利润;第四,工资不论在什么时候支付,其数额都是在生产前就已经确定了的,是个定数,可供分配的利润则是一个变量,或多或少,没有利润也就谈不上分配。所以,分配方式应该是指利润的分配,剩余价值的分配,与工资无关。

至于按劳分配,指的是马克屎在《哥达纲领批判》里提出的未来射秽主义社会的分配方式:“每一个生产者,在做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生产者“所给予社会的一切”是什么呢?那就是他在生产过程中通过劳动所增加的产品价值,也就是剩余价值,是利润。所以,按劳分配的原意,是利润应该在生产者、即包括管理者在内的劳动者之间進行分配。这是因为劳动者同时也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他分配所得的,既是他支付劳动力的报酬,也是進入劳动过程的资本的报酬。由于劳动者“给予社会”的贡献不同,他们所获得的报酬也有所不同,有多有少,“按劳”的意义就在这里。所以,按劳分配是射秽主义所有制条件下、即劳动者占有全部生产资料所有权条件下的分配方式。我国目前的所有企业,还没有一个具备按劳分配的条件。即使像深圳华为技术公司那样,全部股权都为本公司职工所持有,也做不到按劳分配,因为这个公司虽然有近半数职工持有股权,但还有数以万计的职工没有股权。

这里有一个很重要的理论问题需要探讨:资本主义社会有没有可能实现按劳分配?我认为,按照马克屎所作出的论述,按劳分配是生产者占有全部生产资料条件下的分配方式,资本主义社会当然不可能实现按劳分配。但如果对按劳分配的涵义做出新的解释,在生产力高度发展的条件下,实行按劳分配不仅可能,而且必要。它有利于推進劳动者人人有产、人人富裕,有利于促進社会的平等和公平。

马克屎创造剩余价值学说有一个重要的理论前提,那就是对劳动和劳动者、劳动力作出明确的区分。遗憾的是,长期以来,我们的许多理论研究和宣传却仍然把两者混淆起来,如把劳动创造价值、劳动创造世界,理解为、宣传为劳动者创造价值、劳动人民创造世界。认识的混乱往往导致决策的混乱,几十年来没有丝毫進步。

劳动和劳动者、劳动力的区别在于:劳动者是有形态的实体,具有劳动的能力,是劳动力的所有者;劳动力和劳动都不是有形态的实体,但劳动力有可供交换、可以出卖的价值和价格,劳动却没有价值和价格;劳动力是静态的存在,劳动则是动态的过程;劳动力自身不能创造价值(一般说来),它必须同生产资料、原料等资本的转化形态相结合,進行劳动,才能创造价值;所以,劳动就是劳动力的使用过程,是劳动力和和资本相互作用的运动过程,也就是价值的创造过程。

根据按劳分配的原意,在未来的射秽主义社会,劳动者既是劳动力的所有者,也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所以,劳动创造的价值,在劳动者之间按照他们的贡献進行分配是合理的。但是,在劳动力和资本的所有者不是同一主体,而分别是劳动者和企业主的情况下,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劳动力和资本都作出了贡献。那麽,这个价值就不能全部归劳动者,而应该根据劳动力和资本在劳动中所作的贡献,在它们的所有者,即劳动者和企业主之间進行分配。这就是按劳动要素分配,即按劳分配。

把按劳分配解读为按劳动要素分配,就完全可以在当代推行。劳动要素其实也就是生产要素。中共十五大政治报告提出:“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我当时曾写文章指出,提出“按生产要素分配”是对传统理论观念的具有创造意义的突破,但它存在着两个明显的理论误区:第一,“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结合起来”是一个错误的表述方式,因为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是两种互不相容的分配方式,不可能结合起来。利润只有一份,实行按劳分配,就不可能再按生产要素分配。第二,只“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意味着把劳动力排除在生产要素之外。出现这两个理论错误的原因,就在于把等级工资误认为是按劳分配,既然职工按不同等级拿工资是按劳分配,按生产要素分配就只能包括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这两者的结合也就顺理成章了。

中共十六大大概是为了纠正十五大的缺失,在政治报告里提出“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但接下来又说:“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十七大政治报告仍然继续这个说法,只是把前面两句话的次序倒了一下,“完善”改为“健全”。十八大政治报告的说法又有所修改:“完善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差异分配的初次分配机制。”几次代表大会的说法变换,说明了指导思想在分配方式问题上的困惑与无奈。不放弃把等级工资制看做按劳分配的错误观点,就无法摆脱这个困境。不过,同过去相比,十八大政治报告的提法还是有了明显的進步,一是不再提“按劳分配为主体”了,二是报告里也没有两种分配方式的“结合”或“并存”,显然是因为意识到了这个提法的矛盾。三是肯定劳动(应该是劳动力)、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的分配是“初次分配”,是同一次分配序列。而等级工资和资本等要素的分配却不是同一次的分配行为,一个发生在生产劳动之前,一个发生在劳动生产之后。看起来,十八大政治报告已经接近了对问题本质的认识,就看今后怎样贯彻了。

十八大规定的分配原则就是按生产要素分配,也是按劳动要素分配,即按劳分配——企业利润按照劳动力和资本在生产过程中的贡献進行分配(技术、管理等要素都可以化解、换算为劳动力和资本)。这就是说,企业职工除了工资以外,还可以在企业的利润中得到一份同他的贡献相适应的报酬。这个分配原则,在国有企业里推行应该不会太难,在民营企业里则取决于企业的生产力水平和企业主的明智与卓见。但从长远的发展前景来看,它成为社会经济的主要分配方式是完全可能的,因为它不仅可以促進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和社会责任感,而且将有效地实现人人富裕,提高社会消费能力,符合于社会发展的需要。

按劳分配在最初提出的时候,虽然带有乌托邦的色彩,但它毕竟反映了前辈思想家对未来的美好构想,一种公正平等的财富分配方式。它那绚丽诱人的图景,吸引了所有打着射秽主义旗号的政治家,被用作名为射秽主义、实为专制主义的社会制度的装饰品,以先進分配制度的假象,掩盖着落后的社会本质。拿着低工资的劳动者,却背负著按劳分配的美名,似乎他们已经能够得到自己所创造的全部财富。这不是几代劳动者的又一曲悲歌吗?

近几年来,决策层的最高领导人为了改革分配制度而焦心竭虑,却都由于不能把等级工资制同按劳分配切割开来而不得要领。十八大以略显隐晦的说法提出了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原则,如果能够继续前進一步,在肯定劳动包含劳动力和资本两大要素的前提下,把按劳分配解读为按劳动要素分配,即按生产要素分配,那麽,改革分配制度这个重大难题,就可以迎刃而解;而且,宪法第六条的“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也可以做到名至实归。

(四)简短的结语

我在《试论现行宪法的两面性》里,已经指出现行宪法既有民主性的一面,也有专制性的一面。民主性的一面主要来源于近现代的世界民主主义大潮,专制性的一面则植根于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传统,却涂饰了来自苏联的马克屎主义、列宁主义的艳丽色彩。五六十年来的实践表明,宪法的民主性始终处在专制性的扼制之下,一些民主性的条文无法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不久前指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我想,他说的实施,应该是实施宪法的民主性条文,而不是实施宪法的专制性内容。只有实施民主性的条文,宪法才有生命;宪法的专制性内容已经实施了几十年,至今没有获得“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和“出自真诚的信仰”。所以,宪法要有生命,就必须删除专制性的内容,如人民民主专政、射秽主义、公有制、按劳分配及序言里的四项基本原则等等。要做到这一点,首先须从理论上认清那些披着华丽外衣的各种概念的专制主义本质。我上月写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悖论》和这一篇长文,就是本着这个主旨写的。我在这两篇文章里批判的那些理论概念,在产生的初期无不出自良好的愿望,并且以它们所独具的魅力风靡一时,但也无一不是被东方专制主义用来掩盖自己的凶残本质,这是历史的悲哀,也是中华民族的悲哀。

不仅如此,现行宪法本身也体现著理论的华章和实践的悲歌。自从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以来,已经快60年了,三次重订,四度修正,消耗了多少人力物力,倾注了多少精英的智慧,但它的民主内容却至今得不到实施。经过几十年精雕细刻的华章,成为不堪吟唱的悲歌。我们的宪法,什么时候才能从凄怆的悲歌,转换成为让人放心的“平安颂”,令人振奋的“欢乐颂”啊?

2013年4月22日

被颠倒了的阶级斗争

我国现行《宪法》序言载明:“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这两句话,一句是对历史的概括,一句是对未来的预测;前一句完全违背了历史事实,后一句不无道理,但从指导思想到社会意识,都作了错误的解读,颠倒了阶级斗争的阵势。宪法序言的这两句判断违背历史事实,混淆理论是非,很有必要从理论思想和历史实践的双重视角着眼,進行分析,加以澄清。

(一)什么是阶级斗争?

法国十九世纪的历史学家米涅、基佐等在记述法国大革命和英国光荣革命的著作里,都把皇权、贵族、僧侣和资产阶级之间为夺取政治权力而進行的斗争,称之为阶级斗争。马克屎恩格斯把这种历史观点上升为学说体系,赋予它以更加丰富的内容,除了承认阶级斗争就是不同阶级为了夺取政治权力而進行的斗争外,还认为:1、阶级斗争是历史发展的动力,过去全部有记载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2、阶级和阶级斗争同生产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联系;3、阶级斗争是基于物质利益的斗争,因而也是经济解放的手段;4、为了夺取阶级斗争的胜利,工人阶级应当组织自己的政党;5、阶级斗争的最终目的是消灭阶级;6、阶级斗争必将导致无产阶级专政;7、阶级斗争采取什么形式,暴力的还是和平的,取决于当时的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8、取得政权的无产阶级应当创造合理的环境,以最合理最人道的方式开展阶级斗争。

马克屎恩格斯去世后,阶级斗争学说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的传播,成为一切射秽主义政党的指导思想。中国共产党在第一次代表大会上通过的第一个党纲,就明确提出:“采用无产阶级专政以达到阶级斗争的目的——消灭阶级。”在后来的实践中,共产党除了对待外部敌人外,阶级斗争还被用作在内部清理异己者的手段。这个恶劣的传统在共产党掌握全国政权后,更有了恶性发展。毛泽东是最懂得阶级斗争就是夺取政权的斗争这个真谛的,五十年代中期的“三大改造”,1955年反胡风,1957年反右派,1959年反右倾,1963年开始的射秽主义教育运动,1966年发动的文化大革命,都是毛泽东为了清除异己、巩固独裁统治而人为制造的阶级斗争。

(二)我国在五六十年代的阶级形势

传统的观点认为,中国自从“三大改造”消灭资产阶级后,中国社会就不存在阶级了,以致毛泽东不得不提出所谓意识形态领域的阶级斗争,作为他制造阶级斗争的依据。其实,就在消灭资产阶级前后,新的阶级对立已经出现。最明显的是形成了两个新的被压迫被剥削阶级:贱民阶级和农奴阶级。这是两个完全被剥夺了人身自由和劳动自由的阶级。

贱民阶级就是所谓的“五类分子”——地富反坏右。地主富农是土地改革时被划出来的。土改时虽然各地情况不一,但总的说来都有不同程度的扩大化和过火斗争,被划为地主富农者及其子女土改后处处受歧视。还有一些是土改时的中农或贫农,因善于经营,勤俭持家,买了些土地,合作化时被划为新富农,也沦为贱民。反革命分子主要是“镇反运动”的产物。1950、1951年开展的镇反运动,在毛泽东的亲自督战下,范围不断扩大,据公安部副部长徐子荣后来的报告,全国杀、关、管的反革命分子达320万人,其中杀了71.2万,关押129万,管制120万。至于坏分子,范围更宽,从小偷小摸到惯偷惯盗、从调戏妇女到通奸,以至接吻搂抱(被称为不正当的男女关系),都可被认为是坏分子,一旦被揭发,重者判刑下狱,轻则批斗管制。这个社会群体,原来被称为“四类分子”,后来加上55万(一说300余万)右派分子,就成为“五类分子”了。这五类人的总数大概不下于一千万,加上他们的父母子女亲属,当不下于全国总人口的十分之一。这些人虽然互不来往,没有联系,但都遭受压迫欺凌,每逢政治运动或社会上有点风吹草动,就把他们拉来批斗。他们的子女也背着“出身不好”的包袱,在上学、参军、求职、入团、恋爱、婚姻等人生的各个阶段,都备受歧视,屡遭排挤。这种共同的社会地位,构成为一个卑贱的阶级,他们被踩在社会最底层,度日如年地过著屈辱的生活,至于那些被送往劳改或劳教场所的无辜者,更是备受凌辱,折磨致死者尸骨无存。

农奴阶级是随着合作化的深入和人民公社的出现而产生的。1953年毛泽东提出过渡时期总路线,要求在十到十五年内,完成国家工业化和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射秽主义改造。在毛泽东的不断批评催逼下,农业合作化加快步伐,1956年底就有96.3%的农户参加合作社,并且从土地入社分红的初级社发展为土地归集体所有的高级社。1958年8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在全国农村普遍建立人民公社。在大跃進、大炼钢铁、食堂化和“提前实现共产主义”的挤迫下,农民不但生产资料早已归公,生活资料也被剥夺的一干二净,连铁锅铁铲、门上的铁环也被收去炼铁。报纸上还宣传“共产主义是天堂,人民公社是桥梁”。有人说;现在除了一双筷子一只碗,什么都是公家的。杨献珍说:“这是什么共产主义?我说这是叫花子共产主义,甚至比叫花子还穷,叫花子还有一根打狗棍嘛!”不但比叫花子穷,而且比叫花子还不自由,叫花子可以四处流浪,外出乞讨,人民公社社员在大饥荒的年代,却不能到外地讨饭。有的地方网开一面,公社大队可以开证明条,社员就带着证明出去要饭,拿不到证明的只能在当地饿死。社员劳动由小队记工分,年终结算,扣除配给的口粮等款项,有的还倒欠队里。社员在门前屋后种点瓜菜,或者养鸡下蛋拿去卖,都被批为“走资本主义道路”,轻则没收,重则批斗。名为国家主人,还被赋予对知识青年進行再教育任务的公社社员,实际生活远不如封建时代的贫农雇农,是名副其实的农奴。

和贱民、农奴两大被剥削被压迫阶级相对立的是高踞于社会之上的官僚权贵阶级。在一党专政体制下,占有各级领导岗位的共产党员,既有权,又显赫,尽管其中不乏勤恳工作、为人民服务的好官,但在历次政治运动中,他们往往充当了压迫人民、剥削人民的指挥者和执行者,扮演着扼杀人权的凶手角色,直到他们自己也沦为批斗的对象。毛泽东1964年在一个报告的批示中,承认党内出现“官僚主义者阶级”和“走资本主义道路的领导人”,并且说“这些人是斗争对象,革命对象”。其实,毛泽东本人就是最大的官僚,是官僚权贵阶级的总头子。历次政治运动,都是毛泽东为了剪除有可能危及这个阶级和他本人统治地位的社会势力,而精心策划、发动的阶级斗争。这里既有官僚权贵阶级对其他阶级的斗争,也有官僚权贵阶级内部的权力搏杀,包括对有民主倾向的官僚权贵的清洗。

在贱民、农奴两大被压迫阶级和官僚权贵阶级之间,是工人阶级。宪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射秽主义国家。”被列为宪法第一条的这句话,是现行宪法最大的理论败笔。我在前面的几篇文章里,已经分析过人民民主专政的悖论和射秽主义的虚构实质,所谓工人阶级领导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也是自欺欺人的大话。按照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里的说法,工人阶级领导是通过共产党实现的,因为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这更是没有根据的自我标榜。一位已故朋友马鸿模在二十多年前就说过:“什么无产阶级政党!我看是农民加知识分子的政党,从建党到建国,不但组成人员主要来自这两部分,而且思想意识、做事方式都保持着农民和知识分子的特点。”我很赞成他的看法。所以,共产党领导,不等于工人阶级领导。虽然官方舆论总是宣传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文化大革命中甚至组织“工人毛泽东思想宣传队”,被派到大中小学、科研部门,去“占领上层建筑领域”,实际上他们始终是被作为一党专政的工具而存在。因此也受到一定的照顾和优待,同农民相比,他们是那个时代的幸运者。农民已丧失了人身自由和劳动自由,沦落成为农奴,工人阶级却还有一定的人身自由和劳动自由;由不同户籍所造成的城乡分隔,更加剧了这两个阶级之间的差异,根本没有建立联盟的共同基础。

(三)八九十年代的阶级形势

文化大革命随着毛泽东的逝世而结束后,胡耀邦大刀阔斧地平反冤假错案,使数以千万计的贱民阶级得以从社会底层解放出来,广大农村的农奴也纷纷起来,实行包产到户,突破人民公社的经济枷锁。当政者先是禁止,后来不得不承认,于是,人民公社的大厦轰然而塌,农奴恢复了自由农民的社会地位。两大被压迫阶级的解放,加上官僚权贵阶级内部民主派的崛起,他们接受毛泽东独裁统治的教训,放松了对全社会的专制统治,采取一些民主改革的措施,社会上出现了比较平等、相对自由的环境,使八十年代成为“三大改造”以来近六十年里最值得称道的“黄金时代”。但落后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专制统治的存在,依然有着产生阶级的肥沃土壤。

改革开放使中国社会出现欣欣向荣、蒸蒸日上的发展势头。商品生产和相对平等的社会环境,为人们提供了个人奋斗、出人头地的条件,同时也孕育著不同利益、不同地位的阶级分野。乡镇企业的发展壮大,产生了最初的企业主。他们白手起家,孜孜不倦地积累著财富,在社会上崭露头角。与此同时,改革开放初期的发展不平衡、政策不完善,使一些具有深厚的党政军权力背景的官员和“八旗子弟”,以及同他们相勾结的刁滑之徒,得以通过走私贩私、倒卖批条等渠道,迅速致富,令社会大众侧目而视。

“8964”之后,体制内外的民主力量被清洗殆尽,专制统治更加肆无忌惮;许多对政治改革失望的知识分子转身下海,邓小平南巡讲话更促進了民间企业的勃兴和企业主阶级的形成。经济发展,政治倒退,成为九十年代的最大特征。国有企业改革走上歧途,使许多企业管理者和他们的主管部门领导人,有可能上下其手、化公为私,摇身一变就成了企业的所有者。一些“红二代”则借此机会,抢占国有企业的领导岗位。这些权贵新富加上八十年代暴富的“八旗子弟”, 相互依赖、盘根错节,并且同各级权力机关沆瀣一气,同流合污。于是,一个新的剥削阶级——权贵资产阶级由此形成。有些无权非贵的企业主,则通过各种方式的贿赂,依靠权贵资产阶级的庇护而发财,这就是豪强资产阶级的雏形。

九十年代另一阶级新形势,是农民阶级和工人阶级的交融。这种交融从八十年代就已经开始了。一方面,大量农民進入城市,在民营企业和外来企业里劳动,成为工人阶级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几千万职工在国有企业改革高潮中被逐出企业,一部分被外来企业、民营企业和乡镇企业所吸收,一部分无业可就,成为城市贫民。

(四)進入新世纪后的阶级形势

進入新世纪后,阶级形势更加严峻。权贵资产阶级除了掌控著国有企业和一部分由国有企业转化的民营企业外,还在从上到下的权力机关占据了相当的优势。特别是在政法领域和宣传文化领域,几乎占有绝对的统治地位,使官僚权贵中的民主派、务实派陷于无所作为的境地。在权贵资产阶级势力大扩张的同时,豪强资产阶级也隐然成型,迅速膨胀。分外明显的是在房地产业和采矿业,很多从企业主阶级分化出来的新富翁,无不是通过勾结权贵、利益均沾,才得以盘剥工人,欺压百姓,从而发财暴富、横行乡里的。十多年来群发性事件不断增加,愈演愈烈,主要是这两大阶级合力压迫剥削人民的结果,这也是两大阶级同其他各阶级广大民众的阶级斗争的体现。

新世纪工人阶级的主要成分是第二代农民工。第一代农民工進城,主要是为了赚钱回家,娶妻盖房,多数最后回归农村,回归农民阶级;第二代农民工有许多从小在城市长大,眼界比父辈开阔,立志比父辈高远,希望能在城市里创造自己的事业。随着产业有机构成的提高,单纯的体力劳动不断被体脑并用的复杂劳动所取代,使这个阶级日益现代化。这是一个前程远大的阶级,他们不但是发展生产力的主力之一,也将是社会進步的推动力量。

农民阶级自从摆脱人民公社的羁绊之后,生活普遍有所改善。但由于农村改革停滞不前,没有在实行生产责任制的基础上继续前進,把土地分给农民,以致二十多年来始终为不完善的小农经济所困扰。虽然多数衣食无忧,但也有一部分因土地被占或计生罚款等冲击而倾家荡产。近几年各地推行家庭农场、工农协作、专业合作社等措施,最近政府还提出城镇化,也许能够改善农民作为一个阶级的整体处境。

知识分子在传统观念上被认为是只能依附于其他阶级,并成为其他阶级的一个阶层。这个判断还可以商榷。就知识分子有别于其他阶级的不同特点来说,完全可以构成为一个独立的阶级。在毛泽东统治时代,他们被毛泽东认为是继资产阶级之后对他的统治威胁最大的社会力量。经过反右运动,这个阶级一分为三:一部分沦为贱民,一部分成为毛式专制的吹鼓手,其余大部分则由于不是工农家庭出身,只能“夹着尾巴做人”,战战兢兢地过日子。進入八十年代后,贱民恢复了公民身份,家庭出身不再成为评判个人的标准,知识分子扬眉吐气,重新获得社会的尊重,成为一代青年的启蒙者,思想解放的推动者,也是改革开放的的鼓吹者。他们内部的差异逐渐缩小,共性增大,一分为三的裂痕有所弥合。但“8964”大镇压使这个阶级再度分裂。与上次分裂不同,那次分裂是统治者强加于社会的结果,分裂造成了社会地位和物质生活的巨大差别;这次分裂则体现著知识分子内部的不同政治选择,与社会地位和物质生活无关。分裂的结果,一部分成为当局的批判者,其中又以不同的政见形成不同的派别;一部分继续充当执政者的御用工具,以阐释方针政策为己任;大部分牢守自己的职业岗位,专注于个人得失和家庭生活,在政治上深感自己无力,处于观望状态,经常陷于希望和失望的循环之中。但总的说来,这是一个具有爱国情怀和社会责任感的阶级,在形势容许他们充分发挥聪明才智的情况下,他们将会对社会進步作出重要贡献。

新世纪阶级形势的一大亮点是中产阶级的形成。这个阶级的成员,大部分是和知识分子阶级重叠的。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的進步,许多知识分子通过自己创业,或進入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白领”职务,逐步提高了生活水平,积累了少量财富,成为有产的劳动者,成为中产阶级。这个阶级同知识分子有着共同的爱国情怀和社会责任感,在政治民主化和社会现代化的历史進程里,将会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逐渐产生的企业主阶级是最不稳定的阶级。他们自改革初期的乡镇企业艰难起步,到九十年代才形成为独立的阶级。但在政治权力和垄断经济的挤压下,经常处于风雨飘摇之中。据统计民营企业的平均寿命只有4—5年,企业常起常落,企业主的队伍也随之不断变化,并且在九十年代出现明显的阶级分化。一部分企业主勉力撑持、苦心经营,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或站稳脚跟,或失败退出;一部分通过勾结权贵,借用政治权力来掠夺国家资源和民众财富,在迫使一些老百姓倾家荡产、无家可归的基础上,聚敛资本,发财暴富,成为豪强资产阶级。企业主阶级——特别是从事科技产业的企业主,是推动生产发展和社会進步的重要社会力量。在市场竞争、适者生存这一无情规律的支配下,大浪淘沙,只有优胜者才能长期在市场上大显身手,并在解决就业和纳税等方面,做出显著贡献。在国务院发布两个“36条”后,他们充当了向垄断领域進军的先锋。尽管進展并不顺利,但最终的胜利将是他们的,因为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取代垄断经济,是不可逆转的历史趋势。

(五)被颠倒了的阶级斗争

传统观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社会的主要矛盾是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五十年代“三大改造”之后,资产阶级作为剥削阶级已经消灭,但这两大阶级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远没有结束。这就是宪法序言里说的“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的历史依据和理论依据。它的表现形态,既有人民内部的矛盾与斗争,也有敌我之间的矛盾与斗争。但斗争的双方,还是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人民和敌人。毛泽东发动的历次政治运动,都把对立面批判为“反党反射秽主义”。后来的“反资产阶级自由化”,现阶段的“维稳”,都是这个传统思维方式的继续和发展。在这个万变不离其宗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里,阶级斗争就是共产党领导工人阶级和人民大众反对极少数阶级敌人的斗争。宪法序言里的“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反映的也是这个观念:阶级斗争的主体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广大人民大众,对立面是少数反对射秽主义、破坏社会稳定的坏人。这就完全颠倒了阶级斗争的阵势。

自从一百多年前西学东渐以来,我国就开始進入民主革命的历史阶段。贯串于这个历史阶段的社会基本矛盾,是民主主义和封建专制主义的矛盾。阶级矛盾和其他各种形式的矛盾,都必然具有民主和专制的矛盾与斗争的性质。洋务运动、维新运动、辛亥革命、五四运动、北伐战争、解放战争,无不如此,只是表现形式有所不同罢了。1949年后的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基本阵势也是以争取民主主义为一方,坚持封建专制主义为另一方。这是理解六十年来社会矛盾与阶级斗争的显微镜和解剖刀。

1953年的“过渡时期总路线”和随后的“射秽主义改造”,使建立只有几年的有着民主主义雏形的社会,倒退到以毛泽东独裁统治为特征的封建专制主义。毛泽东发动的历次政治运动,无不以巩固他个人的独裁统治和共产党的一党专政为目标,打击、摧残倾向民主的社会力量。主要目标虽然只有5%或更多,但威慑、恐吓的范围却遍及全社会。广大民众既有深厚的封建专制主义影响,盲从统治当局,也有对民主自由的朦胧的企求,期待着社会的发展与進步。这种两面性和软弱性,很容易使他们成为强势一方即统治当局的追随者。在阶级斗争形势下形成的两大被压迫、被剥削阶级——贱民和农奴,只能俯首帖耳地听任宰割。六七十年代的阶级斗争,就是以封建专制势力对民主力量的绝对优势和压倒性胜利为特征的。

改革开放头十年的阶级斗争,由于官僚权贵内部民主派的兴起和贱民、农奴的解放,力量对比出现了有利于民主主义的变化,阶级斗争的形式和内容也有所转变。贯穿这个时期的矛盾与斗争的主要形式,是改革和反改革的矛盾与斗争。它虽然也带有阶级斗争的性质,但远没有毛泽东时代那样尖锐,那样残酷。经济体制改革顺利推進,政治体制改革提上日程,社会上出现了相对的平等、自由和民主的氛围。可惜,这种政治上的“小阳春”局面,只有几年便被“8964”的残酷镇压彻底扭转了。

1989年的学生运动是民主与专制的大搏斗,也是阶级斗争的高潮。在八十年代孕育壮大起来的民主力量,因胡耀邦的去世而爆发出向专制主义進击的巨大能量。他们以改革政治体制和反贪污反腐败为主要诉求,希图用和平示威的方式促進国家民主化和官僚廉洁化。遗憾的是,强大的官僚权贵集团为了捍卫他们的既得利益,悍然出动军队,血流长街,残酷地镇压了手无寸铁的青年学生,从而巩固了专制统治,同时也在客观上纵容了贪贿腐败,为滋生权贵资产阶级和豪强资产阶级提供了政治条件。

九十年代的阶级斗争呈现出一面倒的态势。一方面是经过1989年的镇压和清查,体制内外的民主力量几乎被一网打尽,社会上已经没有足以与专制统治相抗衡的力量;另一方面,在官僚权贵内部,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走上歧途,产生了权贵资产阶级,接着又孕育了因依赖他们、贿买他们而暴富的豪强资产阶级。这两个新的压迫阶级、剥削阶级同人民大众的矛盾,构成迄今为止的社会主要矛盾。

進入新世纪后,阶级斗争出现了微妙而复杂的变化。两大剥削阶级肆无忌惮地掠取人民财富,剥夺公民权利,在“维稳”的旗号下,镇压一切不利于专制统治的言论和行动,激起民众广泛而频繁的反抗。与此同时,一个因经济飞速发展而兴起的中产阶级隐然成形,许多知识分子经过十年教训、十年思考,开始了新的觉醒。这两个有着血缘联系的阶级具有关切国家前途的共性,特别是这两个阶级中的先進分子,既对现实社会有比较清醒的认识,也能意识到自己的历史责任。面对权贵豪强的压迫和剥削,他们在推進改革和发动启蒙运动的同时,积极投入维权运动。

现阶段的阶级斗争,基本上依然是民主主义和专制主义的斗争,但以“维权”和“维稳”为主要形式,改革与反改革、启蒙与反启蒙、维权与反维权,都演化在这个形式之中。在这个斗争中相对峙的阶级力量,专制一方是权贵资产阶级和豪强资产阶级及其他阶级中为他们效命的分子,民主一方是中产、知识两阶级中的先進群体,还有其他阶级里的觉醒者和被压迫、被剥削者。在他们中间的是工人、农民和企业主三大阶级中的大多数,他们的思想感情倾向于民主一方,但慑于专制势力的强大存在,还不能成为参与呼求民主的阶级力量。在这两大阵营的矛盾与斗争中,包孕著官僚权贵内部的民主派和权贵资产阶级的矛盾与斗争,企业主和工人、农民之间的矛盾与斗争,权贵、豪强和企业主之间的矛盾与斗争,复辟毛制度的势力和自由民主派的矛盾与斗争,等等。呈现在我们面前的是一幅错综复杂、色彩斑斓、令人目眩的图景。这个阶级斗争图景在未来的岁月里将会出现什么样的变化,我们现在还无法作出准确的判断。可以预料的是,斗争形势将有许多曲折和反复,高潮和低潮,但改革、启蒙、维权的力量必将逐步发展壮大,民主必将战胜专制,中国必将建设成为一个民主、自由、平等、法治、富强的国家。我们应该相信历史的选择。

(六)简短的结语

由以上分析可知,宪法序言里的“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是完全同社会现实相违背的。在权贵资产阶级和豪强资产阶级对人民群众進行残酷压迫和剥削的实际情况下,这个断语至少在客观上起著掩盖权贵豪强的罪恶的作用。至于“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在理论上是可以肯定的,但在传统的统治思想和社会观念里,把它理解为共产党领导人民大众,同反党反射秽主义和搞资产阶级自由化的阶级敌人的斗争(甚至把所谓的国外敌对势力牵涉進来),却是大错特错了。它既颠倒了阶级阵势,也颠倒了阶级斗争。正确的判断应该是:现阶段的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大众同权贵资产阶级和豪强资产阶级的矛盾,它本质上是民主和专制的矛盾与斗争。目前的主要形式,则是“维权”和“维稳”的矛盾与斗争。只有这样分清阶级斗争的是非和阵势,才能在纷纭复杂的现实中作出正确的选择。

2013年5月2日

有限的乐观

举世瞩目的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已经落幕。在会议开幕前,海内外的议论很多,期望甚殷。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公布后,更引起世界各国和国内各界的广泛关注。《决定》就深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诸领域的改革问题,作出全面的部署,提出改革开放的远景规划和实现途径,其中不乏具有远见卓识的构思和设计。但这个凝聚了高层政治精英共识的文献,能在多大程度上满足人们的期待,是否能够切切实实地付诸实践?只见人言纷纷,莫衷一是。我个人的感应,概括说来,对于全会决定和会后的落实贯彻,我怀着有限的乐观。乐观,但有限。

先说乐观,根据有四:

第一,当前社会的危机重重,许多从江朱时期和胡温时期遗留下来的问题,积累成为严重地阻碍社会发展的因素,只有通过深化改革开放、强化改革开放,才能逐步缓解危机,扭转局面。从全会对改革开放的高度评价和深化改革的全面部署来看,中共中央对这个问题已有比较清醒的认识,相信他们会后能够致力于《决定》的贯彻实施。

第二,《决定》是“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它在改革开放的一些最紧要的关键问题上作出進一步深化的安排,改革的幅度和深度都超过了迄今为止的设计方案。尽管民间还有不足之感,但总的说来,这些部署都是有助于推進改革深化、加快社会发展的。如转变政府职能、改革金融体制、开放土地流转、实现司法独立等等,都符合于民众的期望。至于取消劳教制度、开放单独二胎等,更是民众呼吁期待已久的明智之举。朝野在深化改革的方向和重点等问题上有着共同的愿望,是贯彻决定的重要保证。

第三,一年来执政者在反腐败和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开放金融领域、化解产能过剩、支持微小企业以及建立上海自由贸易区等方面都采取了有力的措施,为《决定》的实现作了很好的铺垫,或者说,为進一步深化改革,作了必要的准备,有些甚至可以说是已经起步,开了好头。

第四,历史的潮流是不可阻挡、不可逆转的。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是挽救中华民族生机的唯一出路。它符合于历史发展的方向,符合于人民大众的需求,也符合于执政党救亡图存的利益和愿望。不论反改革的权贵豪强两大剥削阶级如何抵制、对抗,他们都无法拉住历史车轮的前進。这是我们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保持有限乐观的最基本的根据。

再说有限。《决定》对各个领域的改革前景,提出大量引人入胜的设想,但多数流于空泛。切实的承诺和虚浮的愿望同在,豪言壮语和陈词滥调并存,使我对这个决定本身的彻底性和实现的深刻性怀有浓重的疑虑。

从浅层次来考察,改革开放以来,改革反改革的矛盾与斗争一直没有停止。特别是在既得利益的权贵豪强形成为利益共同体的阶级之后,改革每前進一步都遭到他们的阻挠。回顾胡温十年,大量煌煌的中央文件,作出了许多促進社会健康发展的决定,但能被各级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切实执行的又有多少?例如,国务院为了完善市场经济,在2005年和2010年先后发布了两个“36条”,推动民营企业進入垄断领域。但几年下来,许多民营企业仍被拒在“玻璃门”、“弹簧门”之外。出现这种被讥为“政令不出中南海”的现象,主要原因是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的反改革势力过于强大,胡温在力量对比上处于弱势。所以,尽管他们十年来也有许多可观的政绩,但与民众的期望仍然相距甚远。习李上台,比起前任有许多天然的优势,特别是有着雄厚的执政基础,一年来的政令贯彻比较顺畅就是证明。但是,这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迈开的步伐相当大,改革的广度和深度空前未有,必然会触犯朝野权贵豪强的既得利益,遭到他们的强烈抵制和阻挠。习李的强势地位是否能保证《决定》的顺利贯彻,开辟改革新局面?都尚在未定之天。这是一场改革与反改革的博弈。今后几年,围绕《决定》的改革总体方案,在朝野的改革派和反改革派之间,将会出现猛烈的对抗和斗争。改革在多大程度上得以深化,是否能够顺利推進,都将取决于这一时期的错综复杂、波澜壮阔的博弈,取决于时而舒缓、时而激烈的对抗。面对改革的复杂性和曲折性,我们很难乐观地展望未来的改革前景,

从深层次来考察,对改革的性质缺乏准确的认识,限制了改革设计的深度和广度,削弱了推進改革的坚定性和彻底性。改革本质上是民主革命在当代的具体形式,是民主自由和专制垄断之间的和平对决。《决定》一开头就说改革开放是“新的伟大革命”,没有错。但对革命的性质却作了不确切的判断:“改革开放最主要的成果是开创和发展了中国特色射秽主义”,实际上承袭了“改革是射秽主义的自我完善”的老调门,肯定了这场“新的伟大革命”的射秽主义性质。

改革开放是民主主义的伟大革命,还是射秽主义的伟大革命?应该摒弃半个多世纪来的传统偏见,通过广泛而深入的讨论研究,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我国自洋务运动开始西学东渐以来,就出现了民主主义和封建专制主义的矛盾与斗争,并且日益深刻、日益尖锐地发展成为制约社会進退的基本矛盾。体现著历史潮流和社会发展方向的民主主义,在向封建专制主义進军的历史过程里,曾经有过多次辉煌的高潮和胜利,维新运动、辛亥革命、北伐战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都标志著民主革命的高潮或胜利。但从社会力量的对比来看,封建专制主义有着几千年的悠久历史,它渗透于社会的每一个角落、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头脑;而民主主义传入我国却只有一百多年,而且影响只及于以知识分子为主的少数社会群体。这个强弱悬殊的力量对比,使得每次民主主义的高潮或胜利都难以持久巩固,一次一次地以封建专制主义的高奏凯歌而告终。

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一条明文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为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而奋斗。”在这个基础上建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官淸吏廉,劳资两利,清除了娼赌毒盗,恢复了国民经济,给人民带来短暂的欢乐和安宁。但这个已经走上民主主义第一步的社会,却仍然持续不断地受到强大的封建专制主义的侵袭。例如,对知识分子的思想改造、对电影《武训传》的批判、对巩固新民主主义秩序的否定,对公私企业平等纳税的指责,对农村“确保私有”和“四大自由”的非难等等,这些以射秽主义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名义所推行的措施,实际上都是封建专制主义对新生的民主主义社会的挑战。根据毛泽东在1953年提出的“过渡时期总路线”,1954年开始了所谓的“射秽主义改造”。但根据马克屎的科学射秽主义理论,射秽主义只有在资本主义发展成就的基础上,生产高度发达,社会高度文明,才有可能实现。而五十年代的中国,一穷二白,既没有射秽主义的物质条件,也不具备射秽主义的精神条件,却充溢着封建专制主义和奴隶主义的意识形态和习惯观念。因此,在取代民主主义的社会变革中,不论打着什么旗号,都只能是封建专制主义的借尸还魂。射秽主义革命完成之日,就是专制主义复辟之时。中华民族又一次地经历了“民主胜利——专制复辟”的循环。

经由毛泽东式的射秽主义革命建立起来的专制社会,是“以俄为师”的产物。根据俄罗斯共产党总书记久加诺夫1997年在纪念十月革命八十周年时所说,苏联共产党的统治,可以概括为:在经济上垄断所有制,在政治上垄断国家权力,在文化思想上垄断真理。毛泽东统治下的中国,除了这三垄断外,还要加上垄断公民权利——195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规定的的公民权利,都被他剥夺得一干二净。十年文化大革命,更是搞得天怨人怒,这才有文革之后的改革开放。

毛泽东独裁统治下的中国,是以“四垄断”为特征的专制主义社会,所以,改革开放的本质要求,就是要革除四垄断的专制主义,代之以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文化自由化、社会公平化。这是民主主义革命的目标,不是射秽主义革命的目标。

当然,以上述“四化”取代“四垄断”,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变革过程,其中必然会有许许多多意想不到的曲折和反复,许许多多难以克服的困难险阻。但在指导思想上,对改革的本质必须有充分的认识。如此才能保证改革目标的明确性,才有足够的勇气去彻底实现总体方案。通读《决定》,对改革的目标模式,仍然围绕着根本不存在的“中国特色射秽主义”,这就很难突破毛泽东式的“四垄断”,《决定》中有些关于未来的豪言壮语,也很难有完满实现的希望。这是我虽然乐观,却很有限的深层次原因。

2013年11月19日

在政治体制改革的边缘

三中全会之前,人们对政治体制改革大都不抱奢望。因为经过一年以来的观察体会,执政党似乎无意于此。所以,对于《决定》里仍有相当篇幅谈及政治领域的体制改革,反倒有些意外。尽管有些叙述不过是老话重提,如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职能、推進社会协商对话、加强基层民主、促進法治建设等,都是中共十三大提出过的,此后的几次代表大会也都有所论述。但是,《决定》中关于转变政府职能、制约监督权力运行等规定,还是具有進取精神的,对于改革政治体制也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政治体制改革的根本目标是革除对权力的垄断,建立制约、监督政治权力的机制;与此相对应的是还权于民,公民享有宪法规定的自由权利。这就是宪政民主的基本要求。而在当代中国的特殊条件下,实现宪政民主的关键是要逐步革除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恶劣传统,改变一党专政、党权高于一切的政治局面。1976年中共十三大政治报告提出“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首先是党政分开”,“党政分开即党政职能分开”。这是很有远见,也是很有勇气的。党政职能分开,各司其职,就可以逐步改变共产党凌驾于政府之上的弊病,为以宪政民主取代一党专政,走出坚实的一步。遗憾的是,“六四”的悲剧切断了改革的良性发展,党政分开遂告夭折。后来的中共历届代表大会虽然都列有政治体制改革的议程,但只能游离于政治体制改革的边缘,而不敢触及党政分开。二十多年来,党权独大、党高于政的现象愈演愈烈,党政分开成为不可接触的雷区,《决定》没有提到党政分开,是可以理解的。但在政治体制改革的边缘,还是有一些可取的方案。



转变政府职能是《决定》的一大亮点。它曾经受到历届代表大会的关切。十三大是把它作为机构改革的关键提出来的。1992年的十四大和次年的三中全会都提出“转变政府职能”;2002年的十六大和次年2月的二中全会再提“進一步转变政府职能”,10月三中全会还提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又是“加快”,又是“深化”,可见是更加重视了。但是,到了2008年的十七届二中全会,却承认“政府职能转变还不到位”。转变政府职能的改革主张提出二十多年而仍然“不到位”,说明这项改革的艰难和复杂。尽管上两届政府对此都作出过努力,如胡温时期在加强审计统计监督、行政运行透明化、减少审批事项等方面,都采取了一些必要的行政措施,也获得一定進展,但仍然问题很多。因为转变政府职能意味着限制并规范政治权力,它必然触犯各级官员的利益,不能不遭到广泛而强大的政治力量的对抗。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对转变政府职能作出一些明确的规定,如健全宏观调控体系,凡是市场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逐步取消学校、科研院所、医院等单位的行政级别等等,虽然处于政治体制的边缘,但如能切实贯彻这些决定,不仅可以改善政府同市场的关系,促進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而且将有效地加强对官员的监督,减少官员滥用权力的机会,建立清廉政府;对提高执政党和政府的威望与执政合法性,也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决定》在“优化政府组织结构”的小标题下,提出:、“完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行政运行机制。”这不就是“三权分立”吗?因为三权分立是一个政治原则,而不是具体的制度。它的实质在于政治权力的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而不在于分权的是三权还是两权、四权,也不在于权力的名目。《决定》如此提出问题,说明指导思想上实际上已经接受了三权分立的政治原则,认识到政治权力必须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重要性。问题在于三权之上还有党权,三权只能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前提下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这就使三权分立的意义大失水准。由于党权独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都处于党权之下,三权和党权之间不存在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的关系,三权之间是否能够实现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也很成问题。



法治建设也是历届代表大会比较注意的问题。《决定》提出“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并且作出一些颇有新意的承诺,如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等。有关这些问题的条例规定,三中全会前就已经开始陆续出台,相信还会制定更多的法规,以保证这些承诺的实现。



法治建设的根本问题是共产党要带头守法执法,特别是掌握一定权力的共产党员。共产党的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而多年来的社会现实表明,违法犯法的多数是有权力的党员干部。目前社会的种种乱象和危机,大都是他们滥用权力、攫取私利的结果,许多冤假错案,出于党委办案,干预司法。三中全会后如能在这方面有所改善,则民众幸甚。



《决定》明确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满足了人们呼求多年的期望。对于公众普遍关心的城管执法问题,《决定》也作出回应:“理顺城管执法体制,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相信有关部门会制定具体制度,落实这个承诺。



“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是《决定》里颇有吸引力的一章。这是因为,当前各种各样的社会危机,其根源都可以追踪到政治权力的不受制约与监督。广大民众呼吁政治体制改革,主要是希望能够制止权力的滥用。《决定》再次强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進制度笼子”,并提出一些“在阳光下运行”和“关進制度笼子”的措施,有虚有实。虚的如廉洁政治、政务公开、责任追究、政绩考核等等,实的如领导干部“六不准”。这些规定都需要通过若干具体的法规条例加以细化。我们不能奢望这些规定和承诺会彻底实现,不同问题的实现在程度上也会有所差异,但无论如何,它在制约和监督权力的运行上,总还能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



对于民众迫切期盼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决定》在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的范围里,提出完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法律法规。虽然只有一句,但意义重大,然而落实极难。领导干部申报个人财产和有关事项,是“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進制度的笼子”的一项重要措施。早在1995年,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就联合发布《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6年再发布《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需要申报的不止是收入,而且还有“有关事项”。2010年7月11日,中办国办又联合发布《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所谓有关事项,包括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外境外从业的情况,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规定》还载明领导干部须在每年1月31日前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这些规定如能切实执行,就可以呈现出领导干部是贪渎还是清廉的真面貌,遏止贪污腐化现象。但这个意义重大的政策措施却遭到普遍的抗拒,落实中办国办文件的党政机关很少。新疆阿勒泰地区曾在2008年颁布《县(处)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规定(试行)》。湖南浏阳市2009年把领导干部申报财产列为廉政重大的重要内容,并且在报纸、网站等媒体上,公布准备提升领导职务的75名干部的收入、房产、投资、车辆等财产情况,以及配偶子女的从业、就学、出国等信息。这是四五年前的事情,不知道这两个地区后来有没有坚持下来。《决定》里的这句话在全国人民的心头分量很重,我很希望党中央能有足够的决心和勇气坚持贯彻,但也很担心会成为一张空头支票,因为在有关事项上见不得人的领导干部太多了。



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以宪政民主取代一党专政,以宪法规定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取代一切权力属于共产党。通向这个目标的道路,曲折而漫长,但离不开党政分开、还权于政。党政分开是还权于政、还权于民、实现宪政民主的唯一通道,是摆在中国人民和中国共产党面前的一个历史性课题。只要党政不分,党权凌驾于政权之上,党政分开就始终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课题。二十多年前的十三大政治报告提出过党政分开,但在目前的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的方案不提党政分开是可以理解的,毕竟现在的政治形势同十三大时的1987年相比,是大大地恶化了。十三大提出以党政分开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首要关键,是邓小平在1986年提出来的,经过一年多的研究讨论,在朝在野都取得高度的一致,所以写進政治报告后获得全国上下的普遍拥护。现在大不相同了,党政分开成为禁区,所以只能在政治体制改革的边缘做文章。尽管如此,《决定》有关政治体制的一些改革设想,虽然同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相比,只是一些边缘性的课题,但还是值得肯定的。一步一步地实现这些设想,履行这些承诺,就可以有效地制约和监督权力的运行,清除贪污腐化的条件。从边缘到核心的路途是漫远的,曲折的,但只要符合于历史发展的方向,总有一天会到达最终的目标。



2013年11月25日

土地制度:亿万农民的悲歌

土地制度的改革,是有关几亿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我国自古以农立国,土地则是立国之本。历朝历代的统治者,都把完善土地制度视为统治要务,所以《汉书·食货志》有“理民之道,地著为本”之说。《孟子》里的“夫仁政必自经界始”,所谓“经界”,指的就是耕地分配。古代史书有许多改朝换代后给百姓重新分配土地的记载。因为农民只有获得土地,才能安居乐业,国泰民安。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土地改革运动,虽然过于暴烈,造成了许多不应有的损失,但满足了许多贫困农民对于土地的渴望,发展了农业生产,为国民经济的恢复作出了很大的贡献。在那几年里,许多翻身农民勤劳节俭,发家致富。这些在小农生产的条件下先富起来的农民,代表了当时农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应该受到执政者的鼓励。但是毛泽东却认为这种状况是农村资本主义自发势力的表现,把这些勤劳致富的农民定为新富农、新富裕中农,在经济上政治上加以限制和歧视。为了遏止农村资本主义发展,加快射秽主义改造的步伐,毛泽东拒绝刘少奇的先机械化后合作化的主张,批判邓子恢的“四大自由”(租佃自由、雇工自由、借贷自由、贸易自由),严令推行合作化。基层干部迎合毛的意旨,大肆强迫命令,许多地方出现建社后社员退社甚至自行解散,及大批出卖耕畜、杀羊砍树等现象。但毛泽东对这些现象毫不重视,相反却大批合作化中的右倾思想。在他鼓吹推动下,到1956年6月,全国就有91.7%的农户被组织進农业生产合作社,而且多数是被剥夺了土地所有权的高级社。到了大跃進的1958年,合作社進一步发展为工农商学兵五位一体、党政军民学统一领导的人民公社。不但土地所有权,连许多生活资料都被没收,公社社员成为毫无自由权利的农奴,在辽阔的中华大地上,奏起了一曲亘古未有的悲歌。就人民公社的性质而言,诚如一位哲人在论及印度村社时所说的,这些农村公社“始终是东方专制制度的牢固基础,它们使人的头脑局限在极小的范围内,成为迷信的驯服工具,成为传统规则的奴隶,表现不出任何伟大和任何历史首创精神。”这也是对中国人民公社的生动写照。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不甘于奴役的公社社员自发地挣脱人民公社的桎梏,实行包产到户。这个斗争从非法到合法,经历了五年时光。安徽、四川等地1977年就开始了分田包产的活动,1978年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却明确规定“不许包产到户”,到1982年初才在中共中央的文件里承认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是射秽主义农业经济的组成部分”。把摆脱专制主义桎梏的革命成果,纳入名为射秽主义实为专制主义的框架才能获得合法性,使包产到户这个伟大的历史事件,依然带有浓重的悲剧色彩。

但是,包产到户毕竟是自合作社高级化以来农民悲惨历史中的光辉亮丽的一页。它突破了公社土地所有制,极大地解放了农业生产力,农业生产发展很快,而且孕育了民营经济的幼芽,带动了经济体制的改革。但由于国家政策把它安置在“射秽主义农业经济”这个框子里,只允许农民享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仍归集体,因而改革所释放的生产力,几年以后就消耗殆尽,八十年代后半期农业生产就停滞不前了。在这种情况下,最需要的是深化土地制度的改革,实现“耕者有其田”。因为我国的农业生产尚处在小农经济的发展阶段,与这种低度生产力相适应的生产关系,是土地的个人所有制。土地归农民个人所有,才得以精耕细作、涵养地力,保证丰产;才能避免有权势者的无理掠夺。对于这个问题,早在两千多年以前,孟老夫子就做过很好的概括:“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土地就是农民最重要的恒产。可惜,当时的执政者见不及此,朝野的注意力都集中在政治体制改革上。“8964”后,政治体制改革被置之脑后,土地制度的改革就更没有人注意了。邓小平1992年的南方讲话挽救了经济体制改革,土地制度则依然打着“集体所有”这面假射秽主义的旗帜,纹风不动。随着房地产业的勃兴,农民土地成为基层官僚的盘中之餐。他们勾结开发商,大发土地财,既充实了打造政绩的财政,又塞满了个人的腰包,并且使房地产业成为最具中国特色、剥削最凶残的垄断行业。要改变这种局面,最根本的办法当然是把土地所有权还给农民。但当政者长期以来迷恋于土地的集体所有是射秽主义公有制,把土地私有化视为洪水猛兽,不可能接受改变土地所有制的任何设想。所以要改革土地制度,就只能在承认集体所有制这个前提下,实现农民对土地的权利。三中全会《公报》的设想,就是在这个框架下提出来的。

《决定》提出:“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以中央文件的形式承认农民对承包地和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无疑是对原有僵化的土地制度的突破,是农业经营方式的创新。《决定》在“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的名目下,提出“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这里规定的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各项权利,实际上已经具有所有权的性质,但它同“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因此,在贯彻这一项决定的过程中,既得利益者必然会以破坏农村射秽主义所有制为借口,進行顽强的抵制。这就需要探寻集体所有制同农民个人权利之间的统一共存的支点,从理论上说明集体所有制的制度特征——同时包括著集体所有和农民个人所有。

从理论上说,集体是个人的集合体,这是一个虚的概念,而个人却是实实在在的实体。没有个人,何来集体?既然土地是集体所有,那麽,这个集体中当然包括每个耕种土地的农民,每个农民都应在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中享有一份属于他个人的土地所有权。《决定》提到的“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实际上包含着对土地的所有权。现在需要做的,是把这一份所有权由虚变实,扩大农民对土地经营使用权的涵义。也就是说,在土地经营使用权里,包含着一份在集体所有权前提下的个人所有权。这份土地的个人所有权,正是农民获得土地经营使用权的依据。所以,国家在承认农民个人的土地经营使用权的时候,实际上已经承认了他的个人所有权,只是拘泥于集体所有制是射秽主义公有制的斯大林教条,加上土地所蕴含的巨大物质利益,因而拒不承认罢了。现在要改革土地制度而又拒不放弃集体所有制,就应该确认农村土地的双重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集体所有制就是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的统一。这就从理论上解决了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互不相容的难题。

从实践来说,既然农民现有的土地使用权中,实际上包含着一份土地所有权,那麽,他对于自己所使用的土地,就应该有权处置,包括出租、买卖、抵押、入股、合作等等,一句话,有权投入市场,自由流转。不经农民本人同意,任何机关或个人都无权占用。但迄今为止,土地的处置权一直掌握在被认为是代表集体的基层官员手中,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不能在土地处置权中得到体现。这当然是很不合理的。因为官员的处置权来自集体所有权,是间接获得的;而农民的处置权则直接地来自他个人的土地所有权。所以,《决定》把土地的处置权转到农民手里,是完全合情合理的改革。它符合于广大农民的利益,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缺陷是《决定》没有明确规定土地的流转必须取得承包农民的同意,这就给处于强势地位的有权者留下了上下其手的空隙。

关于土地流转所得利益的分配,《决定》有“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承诺。如何“公平分享”,如何“保障”,《决定》当然不宜于提出具体方案。考虑到集体所有制的名分,处置权虽然属于农民,但流转所获得的权益,自然应该在集体和个人之间進行合理分配。我认为,总的说来,个人所得应大于集体所得(集体所得包括村镇提留、政府税收等),因为这些权益对于农民来说,是他的全部或部分恒产的代价,而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中,它却只是很小的一部分,也许连百分之一都不到。希望有关部门在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拟定操作程序和权益分配比例时,能够充分考虑广大农民的权益。特别需要规定:没有承包农民的同意,任何党政机关、企业或个人都无权变更土地的利用方式。

土地制度的改革,不但有关农民的切身利益,有利于促進农业生产力、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扩大内需,而且可以活跃、完善市场经济,克服房地产业的混乱,甚至对于政治领域的反贪限权,端正地方政府的财政政策,减少基层官员的腐败,消除社会动荡,保持和谐稳定,都将产生十分积极的影响。例如,许多地方政府多年来征用农地,高价出售,所得绝大部分用于充实地方财政,或中饱私囊,给农民的补偿极少,往往只有售价的百分之一二。近几年群发性事件层出不穷,每年达十余万起,多数是由土地纠纷引起。改革土地制度后,土地处置权属于农民,不经农民同意不能改变土地使用方式,基层官员无法再插手获利;而且土地流转的权益,大部分归农民所有,以每亩土地售价100万元为例,过去农民只能得到几万元,所得远不能补偿所受的损失,而按照我在前面的设想,农民可以得到50万元以上补偿(包括入股的股值),自己的权益已经得到保证,就不需要再抗争了,许多群发性事件都可消弭于未发之时。这样一来,就可以消除许多滥用权力、官商勾结、贪污渎职的机会,减少社会震荡,并且大大节省维稳的人力物力,提高执政党和政府的威望。改革土地制度之功大矣哉!

然而,由于《决定》仍然“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而在传统的观念里,集体所有制是射秽主义公有制,是排斥任何个人所有权的,这就使土地制度的改革带有明显的不彻底性。它将成为反对改革土地制度的社会势力的强大理论武器,抗拒落实这项意义重大的改革措施。改革和反改革的博弈,将是一个十分尖锐、复杂而曲折的过程。我对博弈的胜负不抱奢望,“悲歌”不会很快就变调为“欢乐颂”,但相信在这个问题上总会有所前進,农民的处境总会有所好转。这也是“有限的乐观”吧!

2013年11月29日

民有经济才是市场经济的主体

三中全会的《决定》确认“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所谓“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我认为,关键在于,一方面,减少政府对市场和民有经济的干扰;另一方面,为完善市场体系和发展民有经济创造良好的条件。《决定》在这两方面都作出了较好的规划。《决定》提出的国有经济和民有经济“都是射秽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的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以及“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被人们普遍认为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两大亮点。这两大亮点正是实现上述两个方面的重要前提。

取消不必要的审批事项,是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扰和为民有经济解困的有力措施,十八大前,国务院就已经取消或下放334件审批事项,《决定》進一步规定,“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决定》还承诺“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提出“加快形成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现代市场体系,着力清除市场壁垒,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决定》特别表示“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这些规定既是党和政府的承诺,也是广大民众特别是大小企业经营者的共同期盼。它的贯彻将会有力地促進市场经济的完善和民有经济的发展。

但是,由于传统意识形态的困扰,我对这些承诺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得到贯彻,却缺乏足够的信心。我在第二篇劄记《突破垄断和三个理论谬误》里,对涉及经济体制改革的三个理论谬误:射秽主义市场经济,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主导,都作了简要的剖析,指出这些理论谬误必然导致改革的不彻底性,这里不再重复。需要進一步梳理的问题是,市场经济究竟应该以什么经济形式为主体?

我们不妨先回顾一下,我国的市场经济是怎样发展起来的。

文革以后,安徽、四川等地农民自发地实行包产到户,发展了生产,温饱之余,也有了少量的资金。这些资金和富余的劳力结合,萌生了新生的个体经济,有的肩挑手提,走村串乡,有的设摊摆点,博取微利。从个体的工商劳动,到微型、小型的工商企业,从家庭副业到集市贸易,从农村到城市,人们冒着“投机倒把”、“走资本主义道路”、“進行剥削”等等罪名的压力,积极投入各种经济活动,为市场经济的兴起,奠定了最初的基础。

这个历史过程表明,市场经济首先是在民间萌动的。或者,用最近报刊频繁使用的语汇,官方承认市场经济,是民间的经济活动“倒逼”的结果。十一届三中全会虽然提出“对经济管理体制和经营管理方法着手认真的改革”,但实际上只是在原有体制范围内,对国有企业的调节。同一次会议上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甚至明文规定“不许包产到户”。两年后也只是允许边远山区和贫困落后地区“可以包产到户”。到了1982年的中共十二大,才承认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肯定“在很长时期内需要多种经济形式的同时并存”,同时提出“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和“实行对外开放”的原则。但这个“市场调节为辅”,指的仅仅是小商品的生产与销售,还不意味着对市场经济的承认。1984年10月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但强调“不是那种完全由市场调节的市场经济”;由市场调节的只是“部分农产品、日用小商品和服务修理行业的劳务活动”,仍然无视民有经济作为一种独立的经济形态的存在和发展。1987年的十三大,才承认“私营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要继续鼓励它们发展”。这些变化是民有经济迅速发展在指导思想上的反映。

民有经济虽然获得了合法地位,但由于市场经济不被承认,发展受到极大的限制。“8964”后,反改革势力十分嚣张,公然叫嚷要取消民有企业。但历史走向了他们愿望的反面。1992年初邓小平南下讲话,明确表示“市场经济不是资本主义”,接着,同年的十四大提出“射秽主义市场经济”,确认了市场经济在改革中的地位。这就促進了民有经济的蓬勃发展,到本世纪初已奄有国民经济的半壁江山。可以说,市场经济和民有经济是不可分割地同步发展的,民有经济诞育了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反哺了民有经济;市场经济以民有经济为主要成分,民有经济以市场经济为依托。我们既然以市场经济为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就不能不承认民有经济是市场经济的主体。这是从实践的历史过程来考察的。

再从理论上考察,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要求,是以市场经济取代垄断经济。从个体户到大型民营企业,每一步发展都同时是对垄断经济的突破。包产到户突破了人民公社的一统天下,最终导致人民公社制度的全面崩溃;与知识青年返城同时兴起的城市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突破了对城市经济生活的全面垄断,撕开了垄断经济的口子;九十年代对市场经济的确认,更是开始了民有经济的全面進军。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就是以民有经济为主体的市场经济,逐步取代垄断经济的过程。

民有经济的進军遭遇到垄断体制维护者的顽强抵制。他们据有意识形态高地,打出保卫射秽主义的旗子,把最初出现的民有经济的幼芽,说成是“资本主义复辟”。当时有所谓“傻子瓜子”事件,“承包鱼塘”事件,都曾经喧嚷一时。九十年代中后期的几份“左派万言书”,更是针对民有经济的勃兴和中产阶级的形成,大声疾呼,危言耸听,但社会在发展,时代在变化,这些违背历史潮流、过时落后的观念,虽然在短时间里也能吸引朝野的注意,但终究难以阻挡历史的车轮,民有经济仍然按照自己的发展规律,艰难地开辟前進的道路。

但对民有经济的发展抗拒最有力的,还是霸占著垄断企业的权贵资产阶级。民有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向垄断领域進军,必然会触犯权贵集团的利益。这个既有权又贵显的新剥削阶级是经济体制改革的既得利益者,他们绝不放弃可以继续攫取暴利的垄断阵地。上届国务院在2005年和2010年先后发布两个“36条”,旨在允许民有企业進入垄断领域,却都遭到垄断领域权贵集团的软顶硬抗,進展甚微。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提出对国有经济“实行以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特许经营、政府监管为主要内容的改革”,“進一步破除各种形式的行政垄断”,“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但要实现政企分开,破除行政垄断,谈何容易。早在1984年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里,就已经提出“政企职责分开”,并且指出:“中央和地方政府包揽了许多本来不应由它们管的事,而许多必须由它们管的事又未能管好。”29年了,政企不分和政府包揽不该管的事,不仅没有显著的改变,相反更加严重了。从突破垄断的角度来看,有了两个“36条”的前车之鉴,《决定》是否有可能采取更有力的措施,为民营企业進军垄断领域扫清道路?我希望如此,但不抱乐观。

《决定》在多处把民有经济称为“非公有制经济”,这是很不准确的提法。“非公有制经济”是相对于“公有制经济”而言的。我在第二篇劄记里已经指出:“射秽主义公有制是共同占有和个人所有的统一。”“它的生产资料既为劳动者共同占有,同时又为劳动者个人所有,也就是说,在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中,每个劳动者都有一份属于他个人的所有权。”而我们现有的那些被奉为“公有制经济”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却没有一点射秽主义公有制的影子。就它们大都为权贵资产阶级所掌握这个特征来说,这是一种比资本家私有制还要落后的私有制——权贵所有制。“公有制经济”既然不存在,“非公有制经济”这个提法也就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了。

用私营经济来概括民有经济也是不妥当的。有许多实行股份制或员工持股的企业,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私营或私有企业了,因为它们的资本已经不是私人资本,而是社会资本,它们正处在从私有制向公有制过渡的阶段。只有独资企业或家庭企业,才可以说是私营经济。民有经济是包含这两种经济形式的统称。

在艰困的条件下发展壮大的民有经济,不但是市场经济的主体,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而且也是公民社会的经济基础,孕育中产阶级的摇篮。改革开放以来,它在发展生产力、提高国民经济总量、吸纳就业人口、纳税、出口等方面,都作出了重要贡献。但在指导思想上,它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只能充当市场经济的次要角色,备受权力机关的歧视挤压,往往连企业家的人身权和财产权都得不到保障。早些年的孙大午案,后来的吴英案、曾成杰案,近年的张克强案,都展现出专制权力对民有企业的压迫和摧残。更不要说薄熙来的重庆当局为掠夺民营企业的资财而進行的“黑打”了。李克强11 月1日在一次会也讲了一个很典型的例子:北京一所高校的一位毕业生回乡创业,办一个书店。在多个部门跑了三十多趟,花了不少钱,历时三个多月,总算办下来了。但开业后各种检查、收费、罚款纷至沓来,交不出钱就拿书,最多的一次拿走了140多本书。他一气之下,最后关门不干了。如此恶劣的处境,民有经济怎么能顺利发展呢?这次全会承认民有经济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确立了民有经济和其他经济形式的平等地位。在这个基础上提出了一些有利于民有经济发展的措施,当然是值得欢迎的。但《决定》依然肯定“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使我对民有经济的发展前景难以乐观。

市场经济以自由竞争为最基本的特征,而被称为“公有制经济”的国有经济则以垄断为基本特征,两者格格不入。以它为主体,让它发挥主导作用,就永远都不可能有完善健康的市场经济。我们现在的市场经济实际上是以民有经济为主体,指导思想上只有正视这个现实,承认这个现实,把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出发点放在这个客观事实上,才能使改革走上更符合于历史发展趋势的阳关大道。



2013年12月3日

买椟还珠的按生产要素分配

社会财富的分配问题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受到民众的普遍关注。《决定》第44条在“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的题目下,提出“着重保护劳动所得,努力实现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例。”“健全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由要素市场决定的报酬机制。”“完善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及“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完善收入分配调控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等等。这里虽然没有谈到“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但指导思想上仍然没有跳出十五大分配观念的框架。

(一)两度“买椟还珠”

“按生产要素分配”是1997年中共十五大首先提出来的,具体说法是:“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在这里,“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是十三大就已经提出来的,“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则是十五大首次提出。值得注意的是,十五大后,全国掀起了学习十五大政治报告的热潮,各种舆论工具开足马力,发表大量文章、评论、心得、体会,种种辅导材料铺天盖地,宣讲人员席不暇暖。但是,“按生产要素分配”却很少有人论说。我在当时曾经写过三篇文章,对这个问题進行了评论和阐述。第一篇文章的开头就指出:“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提出,“突破了传统的理论观念”,“也许,连起草政治报告的秀才们也没有掂量出这七个字有多么沈重的份量。他们只是承认了这个理论观点在现阶段的正确性和必要性,却没有意识到它所包含的丰富而深刻的内涵,以致把这个具有创造意义的观点,包容在一个错误的表达方式里:‘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他们不了解: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是两种无法兼容、因而也不可能‘结合起来’的分配方式。”

作为具有理论创新意义的“按生产要素分配”,其最有价值的涵义,在于承认劳动者有权参与剩余价值即利润的分配,因为劳动力是任何形式的生产都不可缺少的要素。然而,十五大政治报告却只“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把劳动力排除在“参与收益分配”之外,显然是十分荒谬的。提出“按生产要素分配”而只承认“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却排除劳动者参与收益分配,无异于“买椟还珠”。

把劳动力排除在“参与收益分配”之外,秘密就隐藏在“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这个公式里。按照这个公式,劳动者领取工资就是按劳分配,既然已经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取得工资,就不能再参与“按生产要素分配”。十六大政治报告大概意识到这个缺陷,在政治报告中把劳动加進到生产要素里:“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这是对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十分简明而准确的解读。但接下来又说:“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说明指导思想上依然坚持对按劳分配的错误理解。十七大政治报告重复了十六大政治报告的说法,只是把这两句话的顺序颠倒一下。

应该承认,十六大、十七大把劳动包括在生产要素里(注),与十五大相比是一个進步。但这个分配原则迄今未见实施,官方文件和书报杂志也看不到有关这个问题的解读和论述,说明在执政者和那些智囊精英、经济学家的头脑里,还没有理清这个问题的头绪,以致在十八大三中全会《决定》里,又回到十六年前的十五大政治报告的思路:“健全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由要素市场决定的报酬机制”,还是把劳动力排除在生产要素之外,再一次上演了“买椟还珠”的旧脚本。

(注:作为生产要素,“劳动”的准确提法应该是“劳动力”。首先,劳动是劳动力和其他生产要素相互结合、相互作用的运动过程,劳动力作为生产要素参与这个过程;其次,企业在市场上购买的,是劳动力,而不是劳动,工资是劳动力的价格,不是劳动的价格;再次,劳动本身没有价值,而生产要素都是有价值的,都是资本的转化形态;复次,劳动的过程就是生产的过程,把劳动列为生产要素,犹如把生产列为生产要素一样是不恰当的。)

(二)分配方式和按劳分配

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怎样理解分配方式。《决定》谈到“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例”,说白了就是增加工资。把工资说成是“劳动报酬”,属于“初次分配”,是承袭古典经济学的一个理论误区的结果。古典经济学认为劳动者因劳动拿工资、资本家因资本得利润、地主因土地收地租,是最合理的分配方式。我国几十年来把等级工资制看成是按劳分配,是一种分配方式,这个观念虽然来自苏联,但究其根源,还是要追溯到古典经济学。

如果我们严肃认真地梳理商品生产的过程,就可以理解,劳动者的工资并不是劳动报酬,等级工资制也不是按劳分配。第一,工资是企业主在市场上购买劳动力的代价,是资本和劳动力相交换的体现,属于交换方式,而不是分配方式;是交换的产物,不是分配的产物。第二,资本交换劳动力的交换行为,发生在生产过程之前,即使有些是在生产完成之后才支付工资,但工资的数额是生产之前就约定了的;而分配行为只能发生在生产之后,通过生产劳动,有了新产品,而且在市场上实现了商品的价值,才有可供分配的利润。第三,工资是一个定数,生产之前就已经确定;分配则是一个变量,或多或少甚至无利可分,均随企业盈亏情况而定。第四,工资在会计科目里被列为成本,与分配无关;可供分配的是利润,是扣除成本和各项开支后的盈利。

以上的梳理表明,分配方式应该是利润的分配,剩余价值的分配。根据十六大、十七大的释义,按生产要素分配,就是“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这里说的分配,当然是指利润的分配,与等级工资无关。

十八大三中全会《决定》不提“按劳分配”,是明智的做法。“按劳分配”是马克屎对未来的公有制社会分配方式的一种设想。它的基本含义是:企业在生产中增加的财富,应根据劳动者对生产所作的贡献,全部分配给劳动者。这个设想虽然带有空想的色彩,但也有合理的成分。它以劳动者享有企业的全部产权为前提,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有产者,所以才有权获得全部利润。迄今为止,世界各国没有哪一个企业达到这个水平,按劳分配至今还是一个空想。事实上,任何侈谈按劳分配的文件书报,都是对按劳分配的歪曲,也是对等级工资制的美化。歪曲按劳分配的始作俑者是列宁,他把苏联的等级工资制说成是按劳分配,影响遍及全世界。我国多年来“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就是它的流毒。三中全会《决定》里没有按劳分配的说法,是否意味着指导思想上已经认识到它的谬误?但愿如此,可是,事实上恐怕还谈不到。

《决定》提到的“劳动报酬”和“初次分配”、“再分配”,都是沿袭古典经济学的思路。“劳动报酬”指的是工资,但工资是劳动力的代价,不是劳动的报酬。劳动者作为劳动的要素参与劳动过程,应该从劳动创造的财富即利润中,获得与其贡献相称的份额,这才是劳动报酬。至于“初次分配”、“再分配”,同普通经济学里的所谓“二次分配”,都是不科学的概念。《决定》里的“初次分配”,指的就是劳动者得工资,资本家得利润。这是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如前所述,劳动者得工资发生在生产之前,是交换行为;资本家得利润发生在生产结束之后,才是分配行为。把这两者放在一起,统称为“初次分配”,显然是不适当的。利润分配完了,劳动创造的新财富有了所有者,分配行为就宣告结束,不应该再有什么“再分配”或“二次分配”。政府把税收用于教育、医疗、劳保等公共事业,是一种政府行为,同分配方式毫无关系。之所以把它称为“再分配”或“二次分配”,是因为包括劳动者得工资、资本家得利润的“初次分配”不公平,才需要有个“再分配”或“二次分配”来矫正平衡。它来源于上世纪二三十年代欧洲的福利经济学。其实,只要利润的分配做到公平合理,劳动者和企业家各得其所,就没有必要把政府行为说成是“再分配”或“二次分配”。

(三)按生产要素分配

按生产要素分配是当代社会最公平、最合理的分配方式。在贯彻《决定》第44条“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时,应该有意识地向按生产要素分配倾斜。它的涵义,就是十六大、十七大政治报告里的“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这就是说,在企业分配税后利润时,每个生产要素(劳动要素)的所有者,即劳动者、资本家、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都可以获得一份与他们在生产(劳动)中的贡献相适应的报酬。由于生产要素实际上也是劳动要素,所以,按生产要素分配,也可以称为按劳动要素分配,简称“按劳分配”。这样,就赋予按劳分配以不同于原典意义的新内涵,使这个概念适用于当代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劳动者参与利润的分配,是社会生产力不断提高、经济持续发展的必然趋势。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开始,欧美发达国家的一些企业按照“分享经济”的理论,采取奖金、分红、利润分成等办法,让员工参与利润分配,劳资共享企业收益,有效地促進了企业的发展。按生产要素分配就是劳动者参与利润分配的最规范的形式。

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好处很多:1、利润的合理分配,有助于营造社会的公平正义,促進社会的和谐安定;2、劳动成果和报酬挂钩,将加强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劳动生产率,推進社会经济的发展;3、劳动者除领取工资外,还可以参加利润分配,增加了收入,改善了生活,可以适应扩大内需的经济要求;4、部分报酬转化为企业产权,职工成为企业的产权所有者,成为有产者,实现了工人阶级有产化,这是树立主人翁责任感的经济基础;5、有助于弱化企业内部的劳资矛盾,创造平等祥和的生产环境和企业文化;6、对于资方来说,虽然分走了一部分利润,减少了收入,但员工发挥了积极性,提高了生产效率和企业的收益,足可弥补资方的损失而有余,从长远着眼,对资方也是有利的。《深圳特区报》11月19日刊载一篇题为《学习晋商模式,助力科技创新》的文章,其中介绍慧聪网董事局主席郭凡生在“中国创业家峰会”上的发言;“我们投资人每年的分红只能是30%,剩余70%分给不持有公司注册原始股的员工,这个制度走了11年,我们从来没有贷款,业务量年年翻番,一直到2003年慧聪上市。在这种制度里没有劳资矛盾,有的是劳资一体和劳资共本。”慧聪推行的实际上就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一个具体模式。

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是生产关系中的分配关系的改革。它本质上还是一种市场行为,当然不宜强制推行,但可以提倡。国家有必要提出有步骤地推進这种分配方式的参考方案,企业可参照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自愿选择,量力而行;也可以定出计划,几年以后或在企业达到某种规模后,参照其他企业的经验再实行。

自从十五大提出按生产要素分配后,很少有人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加以分析论证。近几年有一些讨论分配制度改革的文章,也不见有涉及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内容。这个具有革新意义的分配方式,似乎是被指导思想和智囊精英们遗忘了,抛弃了,甚至在十八大三中全会的《决定》里连提都没有提,只保留了“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由要素市场决定”。木匣犹在,珠宝却没有了。我这篇劄记的目的就是要找回珠宝,把它放回木匣里。不知道这个想法是否能够引起人们的注意和关心?

2013年12月11日

文化体制改革和社会体制改革的迷思

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发布后,海内外评论如潮,各抒所见。有的认为《决定》60条囊括了全面深化改革必须面对的所有问题,回应了民众的呼求,满足了社会的期待,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有的认为《决定》通篇都是哗众取宠的诺言,归根到底是为了巩固一党专政的专制统治,不值得重视。我认为这两种截然不同的评价都过于极端,但也各有合理的成分。

《决定》提出的改革方案,其中确实有许多是广大民众热切期盼已久的,如完善市场体系、转变政府职能、健全人大机制、司法相对独立、废除劳教、允生二胎、土地流转、放宽户籍等等,都是社会上呼吁多年、切望改革的问题,不能说通篇都是哗众取宠。但《决定》60条是否都能贯彻,贯彻的程度如何,却取决于改革的目标。就这一点来说,后一种评价不无道理。

(一)总目标的迷思

《决定》规定,“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射秽主义制度,推進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什么是“中国特色射秽主义制度”呢?近几年报刊上对这个问题的论述不少,众说纷纭,但都有一条共同认可、而且放在首位的特征,那就是党的领导。但这个命题是经不起认真分析的。所谓党的领导,按照中共十三大的论定,实现党政分开后的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的领导和向国家政权机关推荐重要干部。”而迄今为止我们一以贯之的,则是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党高于政的领导,也就是一党专政的领导,就其本质来说,是专制主义的统治。它同射秽主义背道而驰,怎么能说是射秽主义制度呢?如果要强调“中国特色”的话,是否可以这样理解:由于中国有着几千年的封建专制主义的深厚传统,它浸染了整个社会的每个角落,每个成员,无所不及,无远弗届,因而射秽主义在当代中国,也只能接受封建专制主义为自己的实质内涵。这就是以一党专政为特色的“党的领导”成为“中国特色射秽主义制度”的首要内容的逻辑所在。至于被一些论者列举的中国特色射秽主义制度的其他特征,或者本身就是虚伪的命题(如公有制为主体、按劳分配),或者是空洞的口号(如人民当家作主,以民为本),或者为当代许多国家所共有(如市场经济、法治国家),更不足以构成“中国特色射秽主义制度”的基本特征了。

用这个推理去代入《决定》的“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的公式,就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全面深化改革,是为了加强和巩固一党专政的政治体制。在关于文化体制改革和社会体制改革的两章里,鲜明地表现出这个特色。

(二)文化体制改革的迷思

在以“推進文化体制机制创新”为标题的第十一章里,《决定》提出“完善文化管理体制”,“推动政府部门由办文化向管文化转变”,“实行管人管事管资产管导向相统一”,“健全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的体制机制“。可以说,文化体制的改革,一言以蔽之,是管字当头。至如“完善文化经济政策”、“加强版权保护”、“鼓励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发展”、“支持各种形式小微文化企业发展”、“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培育文化非营利组织”等等,虽然各有其积极的涵义,但无不与“管”字有关。它对文化的发展不无小补,却旨在加强共产党对文化事业的垄断,违背了文化的本质特征和发展规律。

文化是人类追求自身的完美和社会的完善的过程,也可以概括为人类对真善美的追求,它的结晶就是文明。同自由一样,追求真善美也是人类与生俱来的权利。它的发展需要自由的条件,需要我们所熟悉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所以,要改革文化体制,创新文化体制的机制,就应该解开对文化发展的束缚,建立有助于文化自由发展的体制机制,为文化的自由发展开辟广阔的天地,让人们为争取自身的更加完美和社会的更加完善而齐放、争鸣,畅所欲言。党和政府的作用,应该是保障公民的思想言论和新闻出版的权利,而不是剥夺这些权利。可是,《决定》提出“完善文化管理体制”的同时,又表示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而且要健全它的体制机制。几十年来的实践表明,所谓“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就是舆论一律,就是一花独放,一家独鸣,就是“一言堂”。那麽,如何“完善文化管理体制”,也就可想而知了。“8964”以来,对文化的专制统治日益严酷,“冰点事件”、“八本书事件”以及今年年初的“南周事件”,都典型地暴露出这种舆论导向的专制主义本质,展现出它的粗暴、蛮横与凶残。更为经常的手法是,一个电话、一项指令,就封杀许多重大事件的报道。再就是查禁“非法出版物”,把许多富有社会价值和历史意义的出版物,当作“扫黄打黑”的重点,不断收缴、销毁。据今年4月报载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邬书林的权威说法,去年全国各地共收缴各种非法出版物达3085万件之多(其中大概也包括我去年在香港出版的《回归民主》的许多复印本)。这种专制主义的文化管理体制,剥夺了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出版的自由权利,也就是公民追求自身完美和社会完善的自由权利。这正是目前最需要革除的弊端。改革文化体制,理应以保障公民在文化发展中的自由权利,取代专制主义的文化管理体制。但《决定》对这个最迫切的问题却不置一词,相反地却要完善“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的文化管理体制,这不正是为了适应加强一党专政的需要吗?

(三)社会体制改革的迷思

《决定》关于社会体制改革的条文中,列出许多符合于广大民众期望的改革课题,在教育、就业、分配、社会保保、医药卫生、计划生育等方面,都提出一些有利于民生而且可能实现的设想和承诺。在“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一章里,也有许多可取的改革方案,虽然多数只是抽象的原则,但如能把这些原则具体化,促其实现,当可推進社会的安定与和谐。而在“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条目下关于社会组织的管理问题,却颇令人失望。抽象的条文说得还好:“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進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但在社会体制改革中最为重要、最应该提及的问题,即贯彻宪法规定的结社自由,却闭口不谈。而在具体的条文里,只是重复已经推行的措施:“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时直接依法申请登记。”这表明当局依然拒绝贯彻宪法第三十五条的结社自由。

社会团体是公民社会的支柱,是公民自组织的重要形式,也是链接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桥梁,更是保证社会和谐安宁的有效工具。一方面,它可以更好地保障公民权利的行使,实现公民对政治权力的参与和监督,成为“把权力关進制度的笼子”的构件;另一方面,它可以承接许多权力机关管不了也管不好的公共事务,在必要时甚至可以成为权力机关推行政策的助手。特别是在实施宪法、构建宪政民主的过程中,它将会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可惜,执政者见不及此,却把民间自发的团体视为洪水猛兽,防范打压,不遗余力。如十多年前,一些热血青年为了探寻救国救民之道,走到了一起,成立一个松散的学术小团体“新青年学会”,类似于普通的读书会。“学会”才活动几个月就遭到了严酷的镇压,几个成员被法院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十年、八年徒刑。

为了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管理,1998年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它明确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所谓业务主管单位,按照条例第六条,指的是县以上的政府有关部门或由它授权的组织。这就剥夺了没有官方背景的公民的结社权利。有些人热心于社会公共事业,却因没有“业务主管单位”,无法登记。为了争取能够公开合法地开展活动,被迫以公司的名义,在工商局登记注册。但这样一来,就不得不承受许多不必要的限制和麻烦,甚至遭受迫害摧残。

《决定》只允许四类社会组织可以“直接依法申请登记”,不需要挂靠在主管单位。这样,就把其他类别的大量民间组织,都排除在“直接依法申请登记”之外。所谓“依法”,依的就是那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它的作用是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管理,而不是保障公民结社自由的宪法权利。严格说来,《决定》关于社会团体的改革思路是违反宪法的。

(四)意识形态的障碍和出路

《决定》关于文化体制改革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局限性,体现了指导思想上的意识形态障碍。认为开放言论、出版和结社的自由,将会损害他们的统治地位。许多因言、因文、因结社而获罪的公民,大都被加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罪名,原因就在这里。当然,就目前的政治体制和社会制度而言,开放言论、出版和结社的自由,让公民获得宪法所规定的自由权利,必然不利于一党专政的政治体制和封建专制主义的社会制度。然而,对于执政的中国共产党来说,这却是摆脱危机、涤除污秽的良好出路。目前整个社会危机四伏,贫富对立、官民对立日益严重;共产党内的腐败已入膏肓,虽然反腐败雷厉风行,但只能治标,难以治本;朝野改革反改革的矛盾与斗争不断深化,随着权贵资产阶级权力基础的不断扩大,全面改革步履艰难。这一切都直接间接地根源于政治权力的不受制约与监督,根源于一党专政的政治体制。一旦社会危机和党内矛盾激化,爆发尖锐斗争,共产党将首当其冲。唯一的出路,是切实地“把权力关進制度的笼子”,以宪政民主取代一党专政的专制政体,共产党自身也将在这个过程中逐渐转变为一个民主的、清廉的、开明的政党。这将是一个漫长的甚至是痛苦的变革过程,而实现文化和社会两大领域的公民自由,开放报禁书禁和社禁党禁,则是推進这个转变的两大通道。文化体制和社会体制的改革,只有按照这个目标逐步推進,才能有效地加快社会的健康发展。这是中华民族复兴的康庄大道,也是共产党浴火重生的大好机会。三中全会《决定》没有触及这个重大的历史课题,实在令人遗憾。当然,“亡羊补牢,犹未为晚”,三中全会之后,仍有足够的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的机会。但当政者是否有“补牢”的自觉,却很难有多大的乐观,恐仍难免于“一厢情愿”之讥矣。

2013年12月7日

混合所有制和员工持股的歧途

混合所有制和员工持股,是三中全会《决定》中的两个亮点。它们涉及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即生产关系的变革问题,值得我们给予足够的注意和重视。但由于指导思想上存在的一些理论谬误的惯性,在贯彻《决定》这两条改革设想的过程中,很有可能误入歧途。因此,如何捋清这两个问题的理论涵义和实践走向,以求实现原有的目标,就显得十分必要。

在这两个概念里,员工持股是首次出现于中央文件的概念,混合所有制则在十六大、十七大就已经提出过,但十分简略。十六大提出的是“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十七大的提法是“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这次的《决定》专门列出一个条目“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就这个概念作了進一步的说明:“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

(一)混合所有制

《决定》把混合所有制经济定义为“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什么是“基本经济制度”呢?《决定》说得很清楚,就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因此,所谓“实现形式”,就可以作两种理解:一是混合所有制作为“多种所有制”的新品种,加入基本经济制度,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存在与发展;一是混合所有制自身实现著“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也就是说,在构成混合所有制的成分里,公有制占有主体的地位。不论作出哪种解读,混合所有制都受着“公有制”的制约。这就有可能使混合所有制丧失其应有的革新意义,无助于市场经济的完善与发展。

经济体制改革的本质要求是以市场经济取代垄断经济。从农村的包产到户开始,市场经济的孕育和成长,每一步都是对经济垄断的突破。混合所有制的意义和作用,就在于進一步突破垄断,把国有经济从垄断地位引向市场经济,以削弱垄断经济,扩大市场经济的范围和影响。如果仍然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混合所有制还能起到突破垄断的作用吗?

十六大从股份制的角度提出混合所有制,十七大从现代产权制度的角度提出,都各有其合理性。所谓混合所有制,实际上是股份制的一种具体形式,而且是初级的股份制形式。因为国有企业吸收的主要是民有企业的资金,是垄断资本和私人资本的融合。从股份制发展的历史進程来看,它最初是因为某些大型工程如修铁路、开展航运、造船等,单个资本家无力承担,才出现联合私人资本的股份制。私人资本的联合使企业资本具有社会资本的形式,它的進一步发展就是社会资本,持有股份的出资者已经远不止是资本家,而且有大量普通劳动者。现在的许多上市公司,就属于股份制的第二阶段。再進一步就是员工持股了。

混合所有制是国有企业和民有企业的资本融合,其中还没有民间的社会资本,所以在形式上还处在股份制的第一阶段。但它的意义远远超过初始的股份制,因为要融合的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资本,融合过程就是相互渗透、相互转化的过程。民有资本進入垄断企业,就改革的意义来说,就是要促使垄断企业市场化,推动垄断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问题就在于,混合所有制是否能够承担如此沈重的历史任务?有人在文章里发出“谁融合谁”的疑问,是很有道理的。是垄断资本融合民有资本呢,还是民有资本融合垄断资本?十五大政治报告在提出股份制时,有几句很能表达问题实质的说明:“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国家和集体控股,具有明显的公有性,有利于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的主体作用。”我不知道民有资本在進入设想中的混合所有制时,能够占有多大的比例。虽然有“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的承诺,但掌控著垄断资本的权贵能够放弃手中的肥肉吗?听说有规定進入国有企业的民有资本不得超过国有资本的百分之二三十,反正是不会让民有资本占多数。控股权掌握在国家和集体手中,实际上是掌握在权贵资产阶级手中,意味着混合所有制——套用十五大政治报告的话——具有明显的垄断性,有利于扩大垄断资本的支配范围。这符合于“公有制为主体”的原则,却同改革的原意背道而驰。

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角度着眼,要使混合所有制做到推進垄断经济的改革,把垄断企业引向市场经济,就不能限制民有资本進入国有企业的比例,而应该彻底放开。不论由谁控股,国家控股也好,民有企业法人控股也好,都要实行政企分开,党企分开,取消在企业里“党管干部”的原则,严格按《公司法》办事。如果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混合所有制企业必须由国家和集体控股,那就丧失了混合所有制的意义,反而助长了垄断经济。

(二)员工持股

《决定》提出“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员工持股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相当高度后必然出现的经济现象,应该在全社会范围里提倡,凡是有条件的企业,都可以试行员工持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可以,国有企业、民有企业也可以,不应该只限制在混合所有制。实际上,自十五大提出“可以大胆利用”股份制、国企普遍進行股份制改革后,许多地方都开始了员工持股的试点,有的省市制定专门的细则,对员工认购股权的原则、员工股的比例等作出具体的规定。但指导思想上对员工持股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缺乏正确有力的引导。如有的国有企业从国有资产或历年积累的公益金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员工股金的一部分,这本来是合情合理的措施,却被高层指斥为“国有资产流失”、“违反国家政策”,“应迅速予以纠正”。而有些国有企业强迫员工出资购股,不认股者便勒令下岗,却得不到妥善处理。山东诸城上世纪在国有企业改革时推行员工持股的股份合作制,受到许多非难。这些经验教训,至今没有很好总结。现在,员工持股已被写進《决定》,为了切实履行这个承诺,很有必要在理论上提高对员工持股的认识,以免再次走上歧途。

员工持股是企业股份制的内化,体现了资本扬弃的深化。所谓资本扬弃,指的是资本有着与生俱来的可扬可弃的双重品格。一方面,它是生产发展和社会文明的杠杆,具有進步性、社会性;另一方面,它是资本家剥削劳动者的工具,具有剥削性、私人性。社会生产力的持续提高,意味着资本的不断扬弃——发扬其進步性、社会性,舍弃其剥削性、私人性。股份制的发展,生动地展现出资本的扬弃过程:初始的股份制,即资本家的资本联合,使私人资本带有社会资本的形式;股份的社会化,即社会公众参与持股,使私人资本转化为真正的社会资本;员工持股,由员工持有部分股权,到企业全部产权归员工所有,使资本的剥削性、私人性由逐步削弱到最终消除。

当然,企业员工由持有部分股权到占有全部产权,将是一个缓慢而漫长的过程。它的進程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生产的高度发展和员工的高度文明。因此,在开始实行员工持股的时候,员工所持股权份额必然比较少,但对企业所有制的变革,却具有本质性的重大意义。从理论上考察员工持股的发展前景,它可以带来以下几个方面的巨大变革:1、员工持股实现了工人阶级有产化,工人从无产者转化为有产者。产权使他们享有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监督检查和利润分配等权利,成为企业的主人。同时,这也使他们具有成为社会主人、国家主人的经济基础。2、股权构成普通员工和资本所有者、经营管理者的共同利益,改变了他们之间的关系,也改变了企业的生态,诚如《决定》所说,“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共同利益的合作取代了不同利益的矛盾。3、随着员工股权的不断扩大,他们在企业里的其他权利和作用也将日益增加,使他们不仅在物质利益上接近资本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而且在知识、文化、生活方式等方面的巨大差别,也将逐渐消除,这就为社会公平化创造良好的条件。4、员工持股也使他们劳动的性质产生质的变化,由雇佣劳动转变为自由劳动。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上,小生产者的劳动是自由的,他们可以自由处置自己的生产工具和劳动方式。资本的出现有力地排挤了这些落后的生产方式,使他们成了为别人劳动的雇佣工人,员工持股则使他们在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基础上,重新实现为自己劳动的自由。5、员工持股使生产资料的占有方式从私人独占发展为劳动者联合占有。生产关系的质变,将有力地推动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力的发展又促進员工持股的深化。这两者的相互推進,对于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文化自由化、社会公平化,都将直接间接地产生积极的影响。

关于员工持股的这些理论推测,似乎过于理想化,可能会有“痴人说梦”之讥。但我认为,在指导思想的认识上,应该有这样的高度,给予充分的重视,“取法乎上”,才能比较完满地实现这个设想。

(三)文末赘语

《决定》写進混合所有制和员工持股,有它的积极意义。但在贯彻推行的过程中,有必要厘清它们的理论涵义和实践界限,否则就可能走上歧路進错门,不但无助于推進全面深化改革的洪流,反而会阻遏改革的深化。不知高层有没有悟到这个道理?

一个多月来,我写了八篇关于三中全会的劄记,似乎可以告一段落了。本来还想就金融、法治等问题再写一些,但一则我对这些问题缺乏研究,浅层次的话,过去都说过,深层次的话,我说不了,要说也说不好;再则八篇写下来,已经感到绞尽脑汁,疲惫不堪,脑力和心情,都不允许我再写下去了,就此打住也许是我的最佳选择。

鉴于三中全会后舆论界一片令人陶醉的颂歌,我有意地把劄记的重点放在指导思想的不足上。其中许多观点曾经在过去的文章里论述过,现在再从谈论三中全会《决定》的角度加以阐释,一孔之见,未必确当。但如能引起更多的人思考这些问题,讨论这些问题,使全面深化改革的進军,获得更准确的理论指导,我就会感到非常满足了。

2013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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