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浦志強審前說幾句 倫敦客 2015/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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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浦志強審前說幾句 倫敦客 2015/12/12

帖子倫敦客 » 2015年12月13日

為浦志強審前說幾句 倫敦客 2015/12/12

浦志強案即將開審,世人矚目,我亦在列。浦的案情及有無罪過已不重要。重要是,中國司法要不要走公平、正義及而後的獨立之路。

習近平2012年11月上台後,除打反腐牌外、在拘捕異議者、鎮壓維權者、監控網路、限禁言論自由諸方面之幅度,大超他的前政胡錦濤、江澤民,創下中國司法最黑暗、人權最糟糕記錄。

習做黨魁才幾天,山東法院就將抗拒計生政策逃往美國的陳光誠侄子陳克貴,以「故意傷害罪」判刑3年3個月,意在遷怒性懲罰陳光誠;

美國年度報告稱,2013中國人權是自2008年來最糟糕一年。有220名維權人士被刑拘,是2012年3倍;「被失蹤」人也是2012年3倍;

2014年,習以「依法治國」為名,借國家機器頻繁打壓維權人士、記者、律師等,更發瘋地為鞏固權力、仿效毛式統治肆虐。
例如:
2014年1月,北京法院將為社會不公提供法律援助的新公民運動創始人、法學博士許志永以「聚眾擾亂公共秩序」的口袋罪判刑4年;

同年3月,黑龍江警方將為建三江法輪功學員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師唐士田、江天勇、王成、張俊傑拘留並毒打致傷,以此阻止、拒絕律師為法輪功學員維權;

同年4月,北京法院以「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對2013年舉牌演講、呼籲官員公示財產的四名新公民運動者趙常青、丁家喜判刑2年6個月、3年6個月;李蔚和張寶成各判2年;

同年6月,廣州警方以「煽顛」罪將公民不合作運動首倡者和推動者、律師唐荊陵拘捕待審;

同年6月,江西法院將浦志強辯護的新餘地區劉萍、魏忠平、李思華以「尋釁滋事」、「聚眾擾亂公共秩序」等罪判刑6年6個月、3年不等;

同年9月,烏魯木齊法院以「顛覆」罪將創建維漢交流平台、溫和行使上網權的學者伊力哈木重判無期徒刑,旨在封殺維族人自由表達言論的權利;

同年10月,廣東法院將「烏坎事件」中積极參与維權的村民洪銳潮、楊色茂以「受賄」罪判刑4年、2年;

2015年,習更肆無忌憚地高頻率製造司法黑暗和恐怖。

例如:

2015年7月9日來的10幾天里,公安部稱,他們「指揮摧毀了一個以北京鋒銳律師所為平台、維權律師、推手、訪民互相勾連,滋事擾序的涉嫌重大犯罪團伙」,王宇、包龍軍、周世鋒、王全璋、劉四新、謝燕益、謝陽、謝遠東、隋牧青、李和平、黃力群、陳泰和等10多名律師被刑拘至今無下落。據香港「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統計,截2015年11月底止,全國至少有307名律師、律所人員、人權捍衛者和家屬被約談、傳喚、限制出境、軟禁、監視居住、刑拘、逮捕或失蹤。我想,此打壓程度創下了89六四26年來,除鎮壓法輪功外的最高紀錄,和1980年恢復律師制度35年來最大規模律師清洗。

同年10月30日,上海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將人權捍衛者顧國軍、沈玉青、樂峰、紀家碧、孫令珍等人判刑1年6個月、2年不等;

同年11月5日,河南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將抗議強拆的維權人士賈靈敏、劉地偉判刑4年、1年6個月;

同年11月10日,西安法院以「非法集會」罪將「三線學兵」維權代表、合法上訪者李乃棠判刑2年;

同年11月13日,泰國警方迫於中方壓力,將已被聯合國難民署批准難民身份並安排赴加拿大的異議人士姜野飛、董廣平交由中國警方遣返回國;

同年11月13、19、20 日3天,廣州法院均以「煽顛」罪分別對聲援2014香港佔中行動的內地社會活動分子梁勤輝(尖刀)、張榮平、謝文飛、王默等四人開庭審判,擇日宣判;

同年11月25日,合肥法院以11月1日剛生效刑法的「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新罪名將聲援黑龍江徐純合遭警方槍殺案的維權人士柴寶文重判3年;

同年11月26日,北京高院以「泄露國家機密」罪將記者、專欄作家高瑜改判5年,拒絕了本人和律師關於無罪釋放的辯護意見;

同年11月27日,廣州法院以「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尋釁滋事」兩罪並罰,將獨立作家、中國新公民運動和南方街頭運動參与和領導者郭飛雄判刑6年;劉遠東判刑3年、孫德勝判刑2年6個月;

同年12月4日,南昌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對台灣出版《洗腦的歷史》一書作家傅志彬按「政治問題非政治化處理」精神判刑1年10個月和罰金15萬元;

尚有不盡案例,在此不一一例舉。

上述法院判決及警方處置的所有案件均有如下共點:

1、被煽顛、聚眾擾亂公共場合秩序、尋釁滋事、非法經營、非法集會、泄漏國家機密等口袋罪名隨時隨地可拿出定罪。這種背離罪罰相適應原則的「口袋罪」,已經沒有了罪名的嚴謹性和準確性,成了製造新的冤假錯案的「溫床」和工具;


2、對習的政治權力和共產黨執政根基產生動搖、挑戰或殺傷力大的案件,冠用「政治問題非政治化處理」,當然有利於鞏固中共一黨專制,但卻遠遠背離了刑法軌道,摧毀了法制天平;


3、一半以上案件嚴重超出法定羈押期限,警方為掩飾偵查階段欠妥失職和死護臉面,以達「零無罪起訴」目標。證據不足須退回,檢方在退回補偵后證據仍不足情況下,會「寧訴勿撤」推入審方;而審方「來案全收」,極少拒收證據明顯缺乏的訴案。於是,公檢法三者互相監督制約、獨立關係脫變成「三者合一」的互相依賴關係,造成明明可以宣告無罪案子 ,也作有罪判
決,且刑期必大於羈押期或相等於羈押期。這樣,無罪者就被有罪判決枉押而深蒙冤屈。於是,中國刑訴法被公檢法自己撕毀得蕩然無存。


4、以往周永康、薄熙來、王立軍等高官涉及政治領域或敏感內容案件需中共高層甚至最高層習拍板定罪。同理,上述陳光誠、伊力哈木、王宇、高瑜、浦志強等案,無一不驚動中共高層或最高層,如果他們案件是由中共高層或最高層定罪,那還要刑法、刑訴法幹啥?這種彰顯極權和崇拜偶像的「人治」現象,正是當今阻礙中共司法公平、正義發展的「絆石」,更是司法獨立的「攔虎」!

2014年5月7日,當浦志強被刑拘時,我即刻寫了《呼籲「習惠公」釋放浦志強等五人》。文中說:兩千多年前,晉惠公夷吾以「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八字,威逼大夫里克被迫自殺,以此肅消政敵,固其政權。然而悲劇卻在兩千年後首都北京,由當代「晉惠公」習近平掌控的中共重演。這名叫「莫須有」大戲的開演,必將蔓延全國,貽害百姓。

1年7個月後今天,不管「尋釁滋事」再增「煽動民族仇恨」兩罪指控;不管判決結果如何,都改變不了浦志強堅信自己無罪的信念;也動搖不了同情、支持、並與浦並擔法律公平、正義的我個人之呼聲:浦志強堅強!浦志強無罪!浦志強必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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