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上訪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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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上訪被判刑

帖子南牆不倒翁 » 2018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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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領導:

因我家廠房涉及到高壓線下賠償問題與政府協商后並未得到公平的處理(二十多家廠房基本賠償並簽署了賠償補償協議)(附協議複印件), 因此我父親多次去北京上訪。在北京上訪期間我父親均無過激行為北京警方只是給予訓誡,回天津後天津市津南分局給予我父親行政拘留10天。2017年7、8月份我父親再次與政府協商未果,我父親去往北京上訪,因無過激行為北京警方只是給予口頭訓誡。我父親被接回天津後天津市津南分局給予我父親10天的行政拘留(附圖)后並未讓我父親回家直接給予我父親刑拘,理由是刑訴法第80條說我父親涉嫌尋釁滋事罪給予我父親楊全勝刑事拘留(附圖)。直到今年二月天津市津南區人民法院正式給予我父親刑事判決書(附圖)判處我父親一年六個月,在二審階段法官採取書面審理,我方多次要求開庭審理還我父親公正但法院不予理會。天津市二中院二審書面審理結果是維持原判,我父親就這樣被他們送進了牢門。

原天津市津南區雙港鎮黨委書記、小站鎮黨委書記馬春連(據消息稱已雙規),和天津市津南區小站鎮黨委副書記竇雲祥(主管工作:負責政法、信訪穩定工作,協調電力工作,協管拆遷工作)是當時處理廠房涉及高壓線下賠償的主要負責人,此前我父親就賠償問題與二人多次協商未果,萬般無奈之下我父親又去了天津市電力公司要求電力公司賠償,但是電力公司聲稱賠償款項已下發至小站鎮政府,電力公司沒有義務再賠償。 經由電力公司和小站鎮政府的多次互踢皮球,萬般無奈下我父親走上了上訪這條路。因我父親上訪對天津市津南區造成影響,在國家重大會議期間我父親以及我們家都是處於警察24小時監控當中。2017年7月我父親被小站鎮政府以國家內部對上訪人員條理為由給與我父親尋釁滋事罪罪名,在案件處理過程中,津南區政府工作人員多次致電我的母親讓我母親勸我父親同意簽訂拆遷合同。其大概意思是簽了合同就不判刑了,但是我父親沒有同意因此在沒有證據,沒有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我父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二審書面審理維持了原判。

一審天津市津南區法院刑事判決書給予判刑的理由是上訪,作為當事人的女兒我查詢了刑法,刑訴,司法解釋以及政府相關規定,並未有條文明文規定上訪會被給予刑事判決一年半。遂有以下幾點疑問:1、無明文規定何以判刑?2、即無明文規定天津市津南法院在一審中的判決是否合法、合理、公正。3、因上訪過程中無過激行為北京警方只是給予我父親口頭訓誡。4、因上訪過程中無過激行為,並不存在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所以何以構成尋釁滋事罪,又是如何擾亂社會治安?(附尋釁滋事法條)5、我父親先是被北京警方訓誡,后被天津津南分局行政拘留10天,隨後又判尋釁滋事,同一件事情是否可以一罪三罰?6、我父親的案子正在二審期間,我父親要求二審開庭,但是法官想走書面審查,是否損害我方利益?

作為當事人家屬作為女兒我深刻為我父親感到不公和冤枉,以及在我父親被冤枉后我多次致電北京信訪、北京高院、北京法律援助熱線、天津信訪以及天津高院,均已不是自己處理的範圍為由讓我去找天津二中院。遂我致電天津二中院熱線,二中院熱線說不讓我找她。這使我感到了深深地無助,作為學習了四年法律的學生來說,我一直堅信我國的治國方針是依法治國、為民服務,在十九大中,明確提出全面依法治國是國家治理的一場深刻革命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和重要保障。我也堅信法院會依法判案,還我父親公正、公平。

遂特寫此信,望我父親能夠得到公平、公正、合理的對待。

2018年09月16日

附錄一:法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7年11月4日修正版)
(1997年03月14日發布,1997年10月01日實施,2017年11月04日修訂)
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5年8月29日修正版)
(1997年03月14日發布,1997年10月01日實施,2015年08月29日修訂)
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附錄二:馬春連和竇雲祥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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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牆不倒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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