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自由.公義.愛——我的法庭陳詞 | 2014/01/27 | 作者 許志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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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自由.公義.愛——我的法庭陳詞 | 2014/01/27 | 作者 許志永

帖子老蔣當年剿匪不力 » 2015年3月14日

你們指控我在推動教育平權,隨遷子女就地高考和呼籲官員財產公示的行動中擾亂公共秩序,表面看這是一個公民言論自由與公共場所秩序的邊界問題,實際上,這 是你們是否把公民的憲法權利當真的問題。而更深層次的問題是,你們心中深深的恐懼。恐懼公開審理,公民自由旁聽,恐懼我的名字出現在互聯網上,恐懼一個正 在到來的自由社會。你們試圖打壓新公民運動,阻礙中國和平改良的民主憲政之路。雖然你們在庭審中沒有提及新公民運動,但是,桉件材料中大量涉及,我想,沒 有必要迴避這個問題,敞開來談,對中國社會進步是有意義的。

新公民運動宣導每個中國人堂堂正正做公民,把公民的身份當真,我們是公民,是國家的主人,不是臣民,順民,草民,暴民;把公民的權利當真,那些寫在《世界 人權宣言》和中國憲法裡的選舉權、言論自由、信仰自由等神聖的權利不能永遠是一張白條;把公民的責任當真,中國是我們每個人的中國,良心正義的底線在我們 每個人的腳下,需要我們每個人去堅守;新公民運動宣導自由、公義、愛的新公民精神。個人自由,無拘無束真實快樂的自我是國家和社會的永恆目的;公義是個人 自由的邊界,是此世間的公平正義,是恆久的道義良心;愛,是友善,是寬容,是同情,是奉獻,是人世間最美好的情感,是幸福的源泉。

自由,公義,愛是我們的核心價值,我們的行動指南。新公民運動宣導每個公民從自身做起,從身邊做起,從小事做起,從改變具體的公共政策和制度做起,理性建 設性推動國家民主法治進程,追求民主法治公平正義的中國人在共同的公民身份下團結起來,在自由民主的規則之上形成公民的共同體,成長為公民社會健康理性的 力量。公民群體有共同的公民身份,共同的民主憲政理念,共同的自由,公義,愛的信仰。但公民群體不是專制意義上的組織,沒有領導,沒有層級,沒有命令與服 從,沒有紀律與懲罰,而是完全基於自願的自由公民的聯合。各地公民群體在推動具體的制度變革行動中自發的自主成長。公民群體作為公權力的監督者,政治改革 的推動者,民主法治的建設者,在推動社會進步的行動中健康成長。推動教育平權,隨遷子女就地高考和呼籲官員財產公示就是在這一理念下的公民行動。

推動教育平權,實現隨遷子女就地高考是我們2009年底開始的一項為期三年的行動。在那之前,我們陸續接到一些家長的求助,注意到這樣一個嚴重的社會問 題,中國兩億多新移民在城市工作,生活,作為納稅人卻不能平等地享有市民待遇,而其中尤為嚴重的問題是,他們的孩子不能在他們身邊學習和參加高考,不得不 被送到數千裡之外的戶籍地讀書,由此製造了中國數千萬的留守兒童。很多人關心留守兒童的命運,卻未曾想過,對他們最好的幫助是打破戶籍隔離的高牆,讓他們 回到父母身邊。

我們的行動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2010年初到當年6月,到北京市教委和海淀教委請願,協商推動了北京中學升初中不分戶籍的平等入學。第二階 段,2010年7月到2012年8月,到教育部請願,推動教育部出台隨遷子女就地高考政策。第三階段,2012年9月至年底,敦促北京市教委落實教育部的 新政策,我們通過徵集簽名,擴大家長志願者團隊,每月最後一個週四到教育部門請願,提交建議,召集專家研討隨遷子女就地高考可行性方桉,給數以千計的人大 代表寫信、打電話和見面,懇請他們在兩會期間提出議桉。2011年兩會期間,教育部長接受採訪時說隨遷子女就地高考方桉正在制定中,2012年兩會期間, 教育部長在媒體面前公開承諾,隨遷子女就地高考政策將在上半年內出台,並要求各地在年底前出台具體實施辦法。

2012年6月28日,和以往一樣,是家長志願者的例行請願日,和以往一樣他們沒有得到教育部門的任何答覆,大家在現場約定,如果教育部不能按承諾在月底 前出台新政策,他們在下週四還來,這就是7.5請願的由來。2012年8月,教育部終於公佈了隨遷子女就地高考政策,並要求各地在年底前出台具體實施方 桉。到2012年年底,全國共29個省市陸續出台了隨遷子女就地高考方桉,但是北京卻成了例外。一位家長苦笑著說,我們奮鬥了三年,解放了全中國,卻唯獨 剩下了自己。

我知道這背後是眼淚,他們的孩子即將遠離父母,到陌生的地方去讀書,也許命運會從此改變。作為理想主義者,我們推動全國大部分地區實現了隨遷子女就地高 考,但是,作為這個新政策的主要推動者,北京的非京籍家長卻沒有給他們的孩子們爭取到公平的機會。我覺得很對不起大家,而這時很多人已經開始心灰意冷,我 不得不去地鐵口發放卡片,號召大家2.28請假一天,到北京市教委門口請願,作最後努力,這就是2.28請願的由來。7.5和2.228請願,我們去的是 教育部門,是公民到國家機關表達訴求,我們去的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公共場所。刑法對公共場所界定得很清楚,是除國家機關、社會單位、公共道路之外的公共空 間,所以我們的行為不構成擾亂公共場所秩序。

三年來,我們的行為一直溫和理性,7.5的時候,確實有個別家長情緒激動,那是因為教育部沒有兌現自己的公開承諾,也沒有給予任何的解釋。但是即使這樣, 他們的所謂激動也就是喊幾句口號,他們要求與教育部長對話,也是合理的,因為他們拿著十萬人的簽名,背後是兩億新移民的權利,然而他們卻遭到了什麽呢?看 看現場的照片吧,那個網名叫跳舞的家長,被警方拎著頭髮抬走。難道就沒有別的辦法把她帶走嗎?她做了什麽過激的行為嗎?三年來她有任何的過激行為嗎?沒 有,從來沒有!每當我想起這一幕就痛心不已,三年來我們的目標如此單純,我們的行為如此溫和,卻遭到如此惡毒的對待。有員警拿著事先擬定好的名單,惡意地 毆打他們。但是即使如此,我還是一再告誡他們,要理性,要理性,一定要理性。我們不能和他們一樣,這個社會需要新的希望,我們不能和他們一樣。

教育平權,隨遷子女就地高考,符合新公民運動的理念,從具體的公共政策和制度改變做起,為遷徙自由,為公義,為愛。1958年中國確立了戶籍隔離制度,從 此城鄉分隔為兩個世界。1961年,中國確立了收容遣送制度,從此,一個農村人,如果想自主到城市尋找工作和新生活的希望,他隨時會被抓捕遣返。2012 年一年時間,北京抓捕遣返22萬人次。

2003年,收容遣送制度廢除了,但新移民融入城市的道路依然漫長。2006年,我們在北京調研時發現,針對非戶籍常住居民的歧視政策多達19種,而其中 最不人道的,就是孩子不能在父母身邊上學。我們為了推動隨遷子女就地高考,整整努力了三年。三年間,我見證了教育公平志願者們嚴寒酷暑中在地鐵口、在路 旁、在商場,徵集簽名支援,直到有聯繫方式的簽名支持者超過十萬人。我見證了幾百位家長在教育部信訪室的後院集體朗誦《教育平權宣言》,我見證了數百位家 長和孩子到青龍湖公園植樹,那是2012年清明節,大家的帽子上有統一的標識-在北京,愛北京。我見證了鳳凰衛視一虎一席談錄製現場,一位小女孩失聲痛 哭,因為她不想離開在北京工作的爸爸媽媽,到陌生的戶籍地讀書。我見證了地安門外的一個衚衕裡,國子監中學初三的學生章旭東,這個班級前十名的學生,因為 沒有北京戶籍,被迫到初中畢業后不得不到張家口一個完全陌生的縣中學讀書,一年後因為語言、環境、教材不適應等原因失學了。這個愛說愛笑的孩子從此變得沉 默寡言。他的父母在北京工作了近三十年,而他們卻永遠是外地人,是這個城市的賤民。

想到千千萬萬被萬惡的戶籍隔離制度永遠改變命運的孩子,想到一代又一代被萬惡的戶籍隔離制度傷害的中國人,想到那些無以計數的死在收容遣送路上的中國人, 為消除中國特色的身份隔離制度,為中國數千萬留守兒童爭取在父母身邊上學的權利,今天我站在被告席上,何止是無怨無悔,我是多麽的驕傲啊。

呼籲官員財產公示,是我們推動國家反腐敗制度建設的努力。全世界超過137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官員財產公示制度,為什麽中國就不能?「人民公僕」到底害怕 什麽呢?不要太貪婪,不義的財富帶給自己的不只是奢華的生活,同時還是深深的恐懼不安,以及來自民眾的憤怒與仇視。我們用徵集簽名上網,發放宣傳品,以及 上街打條幅等方式呼籲官員財產公示,同時也是踐行憲法規定的公民言論自由權,我們的行為沒有侵害任何他人的正當權利,沒有任何的社會危害性,即便西單演講 個別言詞有激烈之處,但是,作為針對公共政策的言論表達,也沒有超出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言論自由界限。

公民在公共場所以打條幅、演講等方式公開表達政治觀點,在現代文明社會,完全屬於正常的社會現象。執法機關可以在現場監督和防範,但不應該濫用權利,不當 干預。事實上,我們在清華西門,中關村廣場等地打條幅,在沒有員警在場的情況下,也沒有出現任何的秩序溷亂,沒有妨礙其他任何人的權利,大家打完條幅就離 開了。這符合我們一貫「快閃」的理念,我們沒有用如今多人聚集的方式進行公共表達,採取少數人快閃方式表達,就是考慮到了中國國情,考慮到了中國社會的承 受能力。我們當然希望憲法中規定的那些神聖權力都變成現實,但是,改革需要穩定,社會進步需要漸進地進行,作為負責任的公民,我們要採取點滴方式踐行憲法 規定的權利,推動國家民主法治進程。

十年來,為自由,為公義,為愛,為我們一直以來的夢想,我們一貫用和平改良的方式來推動國家和社會的進步,我們通過介入公共事件來改變具體的制度和公共政 策。2003年,孫志剛以他生命的代價廢除了收容遣送制度,在此過程中,作為法律人,我們盡了自己的努力,以公民的名義對收容遣送制度提出違憲審查的建 議。最近十年我們繼續努力,爭取新移民融入所在城市獲得平等的權利,一直到2012年推動隨遷子女實現就地高考政策的出台。我們為遭受極端不公的受害者提 供法律援助,這其中有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動車事故受害者等等。

2008年,三鹿事件爆發后,我們組建律師團,根據媒體報導,計算受害者數量。根據法律提出公正的賠償方桉,聯合受害者共同推動了政府主導的賠償方桉的出 台。但政府賠償方桉遠不能彌補很多孩子受到的傷害,比如,一個孩子的手術費用花了將近十萬,而賠償只有三萬元。接下來我們繼續為委託我們的四百多個孩子尋 求公正,起訴到最高法院,起訴到一百多個地方法院,起訴到香港法院。2009年7月,當我被以公盟偷稅的名義投入監所,社會各界為公盟捐款繳納罰款的時 刻,我們的志願者在南方,正在把其中一筆一百萬元送到受害的結石寶寶家中。我永遠為那個時刻感到驕傲,我們不會因為自己身陷困境就放棄對弱者的承諾。

很多個冬天,我們給貧窮的露宿街頭的上訪者送去棉衣、棉被、饅頭,以儘量避免他們在這個繁華的都市裡悄無聲息地凍死、餓死。上訪中國特色的維權,這是一個 關係社會,關係背後是特權、腐敗、不公正,只有少數性格倔強的人才敢站出來捍衛自己的權利和尊嚴,但就是這少數人,聚焦到國家的首都就是成千上萬。他們在 北京被驅逐,被非法拘禁,被毆打。我們核實過的,非法拘禁他們的黑監獄,北京就有四十多處。我們去現場圍觀,拿著法律條文舉報正在進行的犯罪,遭到看守的 辱駡毆打,一次又一次,我為能夠分擔他們的一點點痛苦而感到驕傲。

十年了,因為選擇站在無權無勢者一邊,我們見證了太多的不公不義,太多的苦難不幸,可我們依然懷著一顆光明的心,理性建設性推動國家進步。在對收容遣送制 度提出違憲審查建議后,我們調研起草新的流浪乞討人員管理辦法,推動教育平權,我們起草的隨遷子女就地高考方桉,被大部分省市所接受。呼籲官員財產公示, 就在2013年3月我們還曾經討論起草陽光法桉。提出問題就要找到解決問題的辦法,反對,是為了建設,因為我們是新時代的公民,對國家負責任的公民,我們 愛中國。

然而遺憾的是,你們把公民群體的存在和成長當成異端心懷恐懼,你們說我們有政治目的,是的,我們的政治目的很清楚,那就是民主、法治、自由、公義、愛的美 好中國。我們追求的,不是為打江山坐江山,為權力不擇手段的野蠻政治,而是美好政治,是為公眾謀取福利的美好事業,是全體公民共同治理國家的事業,我們的 使命不是為了獲得權力,而是為了約束權力,為中華民族世世代代的公平正義自由幸福建設民主法治健全的現代文明制度,奠基高貴的政治文明傳統。美好政治離不 開真正的民主法治,各級政府與議會必須由人民選舉產生,政權出自選票而不是槍杆子。真正的民主法治,政治在法治秩序中運行,政黨公平競爭,只有在自由公正 的選舉中勝出,才有資格執政。真正的民主法治,國家權力科學分立相互制衡,司法獨立,法官忠於法律和良心。真正的民主法治,軍隊、員警是國家公器,不可淪 為任何政黨和利益集團的私產。真正的民主法治,媒體是社會公器,不可為任何政黨和利益集團壟斷為喉舌。真正的民主法治,憲法規定的選舉權、言論自由、信仰 自由等公民神聖的權利必須兌現,人民當家作主的承諾決不是一句謊言。這些現代民主的價值和尺度根植于普遍的人性,不是東方或者西方的,不是社會主義或者資 本主義的,而是普適全人類,只要是人的社會,無一例外。民主制度是解決人類問題的知識,我們的祖先沒有發現這種知識,我們就應該謙卑,向別人學習。三十多 年來,中國引進自由競爭的市場經濟制度,帶來了經濟繁榮,同樣,必須引進自由競爭的民主憲政制度,才能解決當前面臨的社會不公問題。

當下的中國,社會不公問題激化,而政治權利的不公既是最大的社會不公,同時也是其他不公正的根源。一系列重大社會問題的根源就在於,一個特權利益集團壟斷 了全部國家政治權力和經濟命脈,中國的根本問題就是民主憲政問題。年年反腐敗,可是六十多年來,腐敗愈演愈烈,沒有民主選舉,沒有新聞自由,沒有司法獨 立,絕對的權力不可能打造一個清廉的政府。年年喊民生,可至今仍有數以億計的人口生活在國際公認的貧困線以下。偏遠山區,甚至每月一百元的低保也常常成為 貪官污吏們侵吞的對象。權貴與普通民眾之間的貧富差距越來越大。人民仇官仇富,根本上是仇視高高在上的壟斷特權。就連教育,基礎教育,千千萬萬個家庭也要 為孩子上學而奔波愁苦,到處托關係送錢,甚至連上幼稚園都要行賄。這個社會為什麽會潰爛至此?

人,是政治的動物,不僅要吃飽穿暖,還要自由,要公正,要參与國家治理。你們說,全國人大是中國的最高權力機關,可又說這個最高權力機關要聽黨領導。連國 家的根本政治制度都是這樣一個公開謊言,靠什麽建設誠信社會?你們說,司法公正,法院公開審理,然後安排不相干的人佔據法庭的旁聽席位,連法院都這樣的不 擇手段,人民到哪裡去尋找正義的底線?於是,人與人之間到處是冰冷的面具,連老人摔倒要不要扶居然都成為一個持續的熱門話題,毒奶粉、黑磚窯,各種惡劣社 會問題層出不窮,但他們對此毫不愧疚,他們覺得這社會就這樣。中國社會最大的問題是假,而最大的假是國家根本政治制度和意識形態的假,什麽是社會主義,你 們說得清楚嗎?全國人大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嗎?政治的謊言無底線,十三億國民都深受其害,猜疑、失望、困惑、憤怒、無奈、抱怨,是很多人的生活常態。是 的,政治和我們每個人息息相關,我們不可能遠離政治,我們只有努力去改變它。權力必須被關進位度的籠子裡,必須改變家天下黨天下的專制政治。我真誠地希 望,執政者能夠順應人類文明潮流,主動推動政治改革,建設民主憲政的文明政治,以和平改良的方式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的百年中國夢。

一個多世紀以前,中國錯過了和平改良通往民主憲政的道路,二十世紀,中華民族在革命、動盪與苦難中掙扎,民國曾有的市場經濟和民主憲政希望曇花一現,極權 政治迴光返照,在文革中達到登峰造極。文革之後,中國的經濟改革走上了一條增量改革的模式,在不觸動舊體制及利益的前提下放鬆社會管制,又通過市場中成長 的力量反作用於舊體制,推動改革前進。同樣,中國的政治改革也可以沿用此模式,在不觸動舊體制利益的前提下,放鬆社會管制,容忍體制外民主力量健康成長, 這才是有價值的中國道路。我們建設公民共同體,理性邁出一小步,對國家是負責任的。你們不用恐懼新公民運動,我們是新時代的公民,理念上,徹底告別了敵 人、江山、推翻、打倒的專制意識,堅守自由、公義、愛的信仰,行為上徹底告別陰謀、暴力等野蠻模式,以和平改良方式推動社會進步,在陽光下健康成長。公民 群體的使命不是作為反對黨存在,雖然建立憲政民主,是未來中國實現政治文明的必然趨勢。我們的使命,是和中國所有進步人士一道,共同推動中國實現政治文明 轉型。

新公民運動是民主法治進步的政治革新運動,也是一場政治文化傳統重生的文化運動,民主憲政運行需要良好的政治文明土壤,而這土壤就是我們的集體預期和信 仰。美好政治必須成為國民的信仰,無底線的野蠻政治必須在每個人的心靈深處永遠成為過去。這需要一群優秀的公民勇敢地擔當責任,犧牲自我,成為公民的楷 模,這也是我們每一個中國人的責任。

這是我的責任。生在這片土地上,對這個國家的愛是不需要理由的,愛中國,就要讓她更美好。我選擇作為一個和平的改良主義者,繼續一個世紀來先輩們未曾完成 的使命,宣導絕對非暴力,宣導自由、公義、愛,宣導和平改良的民主憲政之路。我有能力在這個體制中過上優越的生活,但是,任何的特權都會讓我感到羞恥。我 選擇站在無權無勢者一邊,一起感受北京的冬天街頭地下通道的寒冷,一起承受黑監獄的野蠻暴力。上天創造了貧窮富裕、地位差別,不是為了讓我們彼此厭棄甚至 仇恨,而是為了讓我們彼此相愛,我很榮幸有機會和他們一起走在漫長的上訪路上。我選擇了擔當,在我孩子剛出生,家人最需要我的時候,我渴望守候在她們身 邊,可是很多年來,面對無辜弱者的苦難,我無法控制自己的悲哀,甚至無法保持沉默,我終於相信,審判和煉獄都是命中注定,為自由、公義、愛,為眾生幸福, 為主的榮耀,這一切苦,我願意。

這是我們公民群體的責任。在一個遍地屈膝的臣民社會,總要有人率先站起來,總要有人為社會進步面對風險承受代價。我們是率先站起來的中國人,我們更關心祖 國的前途和命運,關心民主法治,關心公平正義,關心弱勢群體的尊嚴的幸福。我們更加純真善良,厭惡陰謀詭計,嚮往自由簡單幸福的生活。我們努力服務社會, 幫助需要幫助的人,推動社會進步。我們勇敢擔當責任,為理想放棄特權、放棄很多世俗利益,甚至失去自由,我們努力放下自我,不計較個人得失,尊重別人的權 利邊界,謙卑面對眾生。

這是你們法官、檢察官的責任。你們有責任忠於法律和良心,堅持社會正義的底線,不要淪為這個官僚體制中卑微的一員,不要踐踏法治的尊嚴。不要說這是顧大 局,中國最大的大局不是領導的命令,而是法治的底線,不要說你們是在按照法律的邏輯在給我定罪,不要忘記憲法規定的那些神聖的權利。不要說這隻是個飯碗, 你們是無辜的,任何人都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任何時候都要忠於自己的良心。在一個延綿千年的人治社會,中國法律人肩負著特殊的使命。我無論作為辯護人,作 為陪審員,作為憲法學老師,都努力堅持良心正義的底線,希望你們也是如此。我一直希望中國司法界會有一場良心覺醒運動,希望你們法官能和國外的同行一樣受 到人們的普遍尊重,希望良心覺醒能從你們開始。

那些躲在幕後觀看這次庭審,或者在等待請示彙報的人,這也是你們的責任。不要因為自己是既得利益者就努力維護舊體制,一個不公正的體制下沒有人是安全的。 你們心中有太多的恐懼,以為政治永遠就是刀光劍影血雨腥風,可是我要告訴你們,時代已經改變,新文明時代,人類社會最偉大的力量,不是暴力,而是愛。不要 恐懼民主,不要恐懼失去特權,不要恐懼公平競爭,不要恐懼一人正在到來的自由社會。也許你們覺得我的理想太過遙遠,太不切實際,但是我相信信仰的力量,相 信人類靈魂深處真善美的力量,相信人類文明進步的浩浩蕩蕩的進步潮流。

這是我們十三億中國人共同的責任。王朝、政黨,都會成為過眼雲煙,而中國依然是中國,我們都是中國人,有責任鑄就中國美好的未來,中國一定會成為世界上最 偉大的國家,有著最發達的科技,最繁榮的經濟,最強大的全球範圍內捍衛公平正義的能力,最燦爛的引領人類文明進步的文化。但那不可能是專制的中國,那一定 是憲政文明實現之後的中國,那一定是民主的中國,法治的中國,自由的中國。請讓我們一起思考我們能夠為國家做什麽,才能實現這個國家美好的未來。這個國家 缺少自由,自由需要我們每一個人去爭取,這個社會缺少公義,公義需要我們每一個人去捍衛,這個社會缺少愛,愛需要我們每一個人用真情去點燃。讓我們一起把 公民的身份當真,把公民的權利當真,把公民的責任當真,把公民社會的夢想當真,讓我們一起堅守良心正義的底線,任何時候都不要因為上級的命令去作惡,不要 因為後面有人推你你就推前面的人。底線,就在你的腳下,底線,在我們每個人的腳下。讓我們一起用愛喚醒沉睡的良知,用愛消除心與心的藩籬,用愛建立中華民 族高貴的政治文明傳統。

推動教育平權,隨遷子女就地高考,呼籲官員財產公示,宣導大家堂堂正正做公民,在這荒誕的后極權社會,成了我的三大罪狀。如果執政者有一點點誠意把公民的 憲法權利當真,我們當然無罪。我們沒有擾亂公共秩序的故意,我們是為了推動國家的民主法治。我們沒有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我們不過是在踐行憲法規定的言論 自由。我們沒有擾亂公共秩序的後果,沒有人的正當權利受到損害。當然,我清楚社會進步總要有人付出代價。我願意為自由、公義、愛的信仰,為了中國美好的未 來承擔一切代價。如果你們執意迫害一個民族的良心,我將坦然接受命運的安排,從容接受這份榮耀。但是,你們不要以為把我投入監獄,就能扼殺新公民運動。置 身於現代文明浩浩蕩蕩的潮流之中,必將有越來越多的中國人把公民的身份當真,把公民的權利當真,把公民的責任當真。總有一天,我十三億中華同胞將從跪倒的 臣民成長為堂堂正正的公民,這一天一定會到來的,這將是一個政治文明的國度,一個自由、公義、愛的幸福社會。得救贖的不僅是那些無權無勢者,也包括你們, 這些高高在上,但內心陰暗恐懼的人們。

今天,中國依然高揚改革的旗幟,我衷心希望改革順利進行,實現美好中國的夢想。但是改革必須有清晰的正確的方向。繼續摸石頭過河是不負責任的,頭痛醫頭腳 痛醫腳是不負責任的,項層設計迴避根本政治制度也是不負責任的。中國向何處去,一個世紀之後,這依然是我們民族面臨的根本問題。利益集團固化,經濟趨於衰 退,社會不公積累的矛盾集中爆發,中國再走到了一個歷史的十字路口。順歷史潮流以實現民主憲政為目標,改革就會成功,逆歷史潮流以維護一黨專政為目標,改 革必然失敗。缺乏清晰的民主憲政的方向,改革即使全面深化,也很難走出清末中體西用的老路。今天,我們的遭遇很大程度上是在輪迴一個多世紀以前清末改良主 義者的悲劇,我為中華民族的未來依然充滿的深切的憂慮。當改良的希望破滅,人民會起來革命。權貴們早已把財富和子女轉移到國外,他們不在乎弱者遭遇的不幸 和苦難,不在乎中國的未來,可我們在乎,必須有人在乎。和平改良的民主憲政之路是中華民族唯一通往美好未來的道路。一個世紀以前我們錯過了,今天我們不能 再錯過。我們中國人民必須決定中國前進的方向。

同胞們,任何時候,不論中國發生了什麽。我懇請大家一定要堅守自由、公義、愛的信仰。堅守自由的信仰,活在真實之中,追求一個世紀以來仁人志士們浴血奮鬥 所追求的那些普世的自由權利;堅牢公義的信仰,任何時候都懷有一顆公義的心,絕不為目標不擇手段;追求一個民主法治健全、各司其職、各盡其能、各得其所、 強有制約、弱有保障的正義社會,一個道義良心基石上的社會;堅守愛的信仰,這個民族有太多陰暗苦毒的靈魂需要救贖,人與人之間有太多的戒備、恐懼和敵意, 這些埋藏於靈魂深處的魔鬼必須被驅除,但這驅除的過程不是仇恨,而是救贖。我們是救贖者。自由、公義、愛,這就是我們的新公民精神,它必將成為中華民族的 核心價值,而這需要我們這一代人的奮鬥、犧牲和擔當。建設一個民主、法治、自由、公義、愛的美好中國,這是我們堅定不移的信仰。只要我們相信愛,相信光明 希望的力量,相信人類靈魂深處對真善美的渴望,我們一定能把這個信仰變成現實。公民們,就讓我們從現在開始吧,無論你身在何處,無論你身處何種職業,無論 貧窮還是富裕,讓我們在內心深處,在現實生活中,在互聯網上,在中華大地的每一寸土地上,堅定而自豪地說出本來屬於我們的身份--我是公民,我們是公民。

公民許志永
2014年1月22日
老蔣當年剿匪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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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為了自由.公義.愛——我的法庭陳詞 | 2014/01/27 | 作者 許志永

帖子老蔣當年剿匪不力 » 2015年3月24日

言論自由,公民社會和良治政府的起點(許志永博士案二審辯護意見)


受上訴人許志永博士委 托,擔任其二審辯護人。經過會見當事人,經過閱卷和對一審情況的了解,在二審合議庭通知此案不開庭審理的背景之下,且鑒於本案一審時上訴人和辯護人均未發 表質證和辯論意見,上訴人的最後陳述被合議庭違法打斷,辯護人基於「沉默辯」的考慮亦未提交辯護詞的事實,本辯護人將從三方面來論述。一是一審認定的案件 事實不清;二是一審和二審的重大程序瑕疵;三是對基本的憲法性權利的重申;對這三方面論述的權重並非等量齊觀,而是有所側重。鑒於該案的本質是公權力如何 看待言論自由。同時涉及言論自由和秩序的衝突,言論自由的限制邊界等一系列帶有原則性根本性問題。以及考慮此案具有的某些長遠和典範性影響,辯護人雖不能 左右判決結果,但認定對這些根本性問題探討很有必要。因此後者將是本辯護詞的重點。
第一部分 一審認定案件事實不清
本案的案件事實既可以說很簡單,又可以說很複雜。簡單在於它是由一系列階段性行為組成,主要包括2012年7月5日向教育部請願;2013年1月27日在朝陽公園南門和清華西門打橫幅;2月23和24日在中關村E世界及清華北大校門打橫幅;2月28日北京市教委門前請願;3月9日中關村打橫幅;3月19日長峰賓館營救被非法拘禁的李茂林夫婦;3月31日西單演講打橫幅。除了涉及教育平權的兩次請願人數較多勉強可以稱之為集會外,其他稱之為集會很牽強,本質上都是很小範圍幾個人參加的意見表達。這是個事實判斷,而非價值判斷,事實上無論言論還是集會都是憲法保障的公民應當享有的基本權利,都是完全正當的。
這兩次請願,面對的都是主管教育的公權力機構,參加的家長人數在一二百人間。沒有 證據證明她們有多麼過激的行為,從詢問筆錄、錄像、現場照片看,總體上她們很有秩序地站在路邊,除了警察和保安單方面證言說有個別家長情緒激動和他們發生 過輕微的肢體衝突,而警察和保安的證言基於自身的立場和利益,其傾向性顯而易見,而且教育部和市教委門前區域並非《刑法》291條中的明示的公共場所,也非291條中的「其他公共場所」。對於公共場所的論述,甘培忠等5位著名法學教授有過更為精闢的分析,詳見《為什麼我們認為他無 罪:對某某某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罪一審判決的法律意見》。至於袁冬、張寶成、候欣、馬新立、李剛、李煥君等人組織的小範圍意見表達,方式都大同小異,無非舉 牌打橫幅演講散發傳單等。他們選擇的地點都是在相對開闊的公共場所,從現場照片和詢問筆錄看出,吸引行人注意的效果也並不很好。基本上很少有人駐足圍觀, 圍觀人數最多的應該是3月31日在西單文化廣場那次,也不過百八十人而已,而且是在幾個警察收 繳橫幅制止他們的時候,才瞬間聚攏起該數量的圍觀人群,辯護人自然不是將人群圍觀歸因於警察的制止。因為圍觀本身不是問題,而且人數多也不是問題。偌大的 文化廣場,他們幾個人形單影隻站在廣場中心的看台上,若非行人故意駐足圍觀,根本不會影響行人的通行,更不存在對公共秩序的擾亂。刑拘袁東等人的西單派出 所警察蘆某和副所長田某在被詢問時出具的證言特別有意思。詢問人問他們西單文化中心看台平時的用途,蘆警官和田所長均說是行人過路處。問題是如果按照兩位 警官的意思,故意在交通要道處平地建立一個碩大的平台做行人通道,它是方便行人通行還是阻礙行人通行?難不成故意讓行人上上下下鍛煉身體?這種違章建築竟 然能審批,竟然能長期存在,市政建設的公僕和城管情何以堪?
這位蘆警官還有段證言也很耐人尋味。詢問人讓他講講當時的情形,他先說到現場時估計圍觀的人有200多人。已經將台階兩旁的路堵死了。為了證明事情的嚴重性,又補充 說「我估計人數最多時得有三四百人」,顯然後一個「估計」用「猜測」代替更為恰當,因為人數最多的時候他沒看到。眾所周知,警察是對公民權利和自由最容易 造成侵害的公權力人員,對他們的執法權進行嚴格限制是現代國家的共識。而這樣一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竟然依靠 「猜測」來執法。而且他們不僅依靠「猜測」執法,還依靠「假想」 來執法。田所長在詢問筆錄中載「眼見圍觀的人越來越多,為防止事態進一步惡化導致可能出現的踩踏等導致安全隱患的問題出現」就傳喚了他們。基於一種小概率 而非現實的危害後果就強制傳喚,是否屬於警察權的濫用?而且這種小概率後果產生的責任到底誰應該負責都有爭議,是應該承擔維持秩序的警方還是言論者?在辯 護人看來只要演講的內容不會必然引起騷動和相互踩踏,演講者對此就不應負責。
但警察就這樣強制傳喚了他們,而且接著就刑拘了他們。多麼恣睢的警察權力。
在閱卷的過程中,發現警察依靠「假想」來執法和指控不是孤立的現象。偵辦人員在訊 問上訴人和同案被告時經常一句話就是:「你想過如果出現某種情況,後果會怎麼樣?」他們甚至經常把這些小範圍的街頭言論表達與阿拉伯之春聯繫起來以論證其 可怕的危害後果。這是一群政治警惕性多麼高的國之利器!
而且這幾位肩負保一方平安的人民警察,眼神似乎都有問題。和蘆警官同時趕到現場的民警徐某接受詢問時說他到現場時圍觀者有二三百人。辯護人不知道蘆警官估計的200多人和徐警官估計的二三百人是否是一個量級?這樣的相對誤差是否 有點大?對於接受過專業訓練,應當具備眼明手快瞬間準確分析局面的警察,似乎難以讓人信服。而且他們所「估計」的人數遠高於證人張某(西單保潔管理中心職 員)估計的人數,也遠高於袁冬等人估計的人數。而且也與現場照片顯示的情況不吻合。
具有諷刺意味的是指控袁冬等人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主要證人康某(西單物業管理中心的保安)在詢問筆錄中明確說他趕到現場時,現場有50—60人圍觀,因他沒有執法權,他就報警。再聯繫證人張某所說「此處本就人流多,當天又逢周末人就更多」這一句話,康某看到竟然只有區區50—60人,說明袁冬等人的言論並沒有引起很多人圍觀。至於後來三位警官「估計」的圍觀人數,只有三種解釋,要麼他們真的眼神不好不稱職,要麼故意誇大後果做偽證,要麼正是因為他們的制止才引起了大量行人的圍觀。
我一再強調圍觀人數,不是說這數字有多重要。事實上它與涉嫌犯罪風馬牛,但它與這些警察是否做偽證,與控方拿這些自相矛盾漏洞百出的證據就提起公訴,與一審法官基於這些「假想」的危害後果而且證據之間無法形成證據鏈條且排除合理懷疑就判決上訴人有罪有關。
三位現場處置的警察及保安在詢問筆錄里一再強調袁冬等人的行為導致路人圍觀,造成堵塞道路。這既與現場拍攝的圖片不吻合,此外也沒有任何一個受害人站出來報案作證。
就是這樣幾個主觀上不希望危害後果發生,客觀方面也幾乎不可能造成危害後果的公民,僅僅因為其言論表達沒有報批,且在機緣巧合之下不能排除會導致某種危害後果的發生,就可能被判刑。
原本應當是很簡單的案情,一審控方卻整理出119卷案卷。詢問或訊問了199個證人。為了將上訴人定位為一個團伙的首要分子,他們煞費苦心,尋找蛛絲馬跡,將丁家喜正常旅遊會見朋友,將張昆和阮榮華自主決定的「官員公示財產南北行」都稱之為串聯。如此卷帙浩繁的證據,在法律邏輯上卻仍舊無法自洽,對所有人都是悲哀。
還有一事實,辯護人糾結是否應該指出:即上訴人對袁冬等人2月23日及24日在中關村及3月31日在西單打橫幅,事前不知情。但一審法院卻認定系由上訴人組織策 划。在跟辯護人提及這一點時,上訴人一再說他認可袁東等人的行為是正當的,即便有些口號有點激烈,但仍屬於公民正當踐行言論權利的範疇,談不上違法,更談 不上犯罪。而且他本人願意為「新公民運動」所有行為負責,因為那是他的榮耀。他之所以告訴辯護人這點,既是還原歷史事實,也為了暴露一審法院在事實不清證 據矛盾的前提下就判決上訴人有罪的法律邏輯的荒謬。辯護人仔細閱卷后,發現現有證人證言及證據均印證上訴人的話。
上訴人作為法學博士,對於法律很熟。他一再跟辯護人強調,儘管他完全不認可司法機關對他及同案被告的指控,但他願意承擔所有事情的責任,但請把同案被告都無罪釋放,因為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罪應該只判罰首要分子。
從案件事實看,除了西單這次,其他幾次舉牌打橫幅行為,幾乎都採取上訴人提倡的 「快閃」的方式,所謂「快閃」意即短暫停留,看見執法者就躲開,不要和他們正面衝突。他們在被收繳橫幅時也沒有和警察發生任何衝突,這樣和平的言論表達方 式被一審合議庭作為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的入罪情節,是否顯得荒誕?
如果對照犯罪構成要件來找事實方面的矛盾和漏洞,比比皆是。但我不想再談,畢竟這不是本辯護詞的重點。何況上訴人是否犯罪,世人心中自有定論,無需多談。
綜上,該案一審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依據《刑訴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二審法院應當在查清事實后改判或者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第二部分 一審和二審的重大程序瑕疵
稍微有點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程序正義的重要。某種意義上它比實體正義更重要,因為 實體正義依賴於對案件真相的把握,依賴於司法機關對案件的裁判結果,而具體裁判者的業務水平心理狀態又決定了其裁判量刑的變化。但訴訟程序則不同,它相對 穩定,人的預期感也強,對司法者的羈束性強,司法者在適用時要麼合法要麼就違法,基本不受自由裁量的影響。而且根本上,實體正義的取得需要依賴程序正義才 行。遺憾的是許博士案,一審和二審法院在適程序方面都存在重大瑕疵。
一、 一審程序違法主要包括如下四點。
(一)此案應合併審理,全案一審應由北京市一中院審理。在控方的案情設計中,上訴 人是首要分子,其他同案被告如丁家喜、王功權、李蔚、趙長青、王永紅、孫含會系骨幹分子,袁冬、張寶成、候欣、馬新立、李剛、李煥君等人為積极參加者。既 然都是同案被告,從方便查清案件事實、減少訟累、節約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效率、維護上訴人合法權益的角度,沒有任何正當理由人為拆分案件。而且考慮到許博 士案在北京市一中院已經立案,全案應一併由一中院審理。但一審法院拒絕了上訴人和辯護人合理的併案審理請求和管轄權異議。
(二)違法不同意證人出庭。上訴人和辯護人向合議庭提出證人出庭名單,但一審法院只同意幾個不重要的證人出庭作證。顯然這進一步讓上訴人對法院的公正性產生了懷疑,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抵制不公正審判,他和其辯護人不得已採取了沉默辯方式。
(三)一審法庭沒有通知主要證人出庭作證。根據《刑事訴訟法》
(以下簡稱《刑訴法》)59條,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上訴人、辯護人雙 方質證並且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在許博士案一審庭審中,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同案被告人和指控證人均未出庭作證,沒有接受控辯雙方的質證。儘管 上訴人及辯護人當時出於法庭沉默的立場考慮,沒有堅持最初申請證人出庭的立場。但一審法庭理應依據《刑訴法》第50條,187條之規定,依職權要求重要的證人出庭作證,以查明案情。
(四)一審法庭違法打斷上訴人的最後陳述。最後陳述是《刑訴法》賦予被告的法定權利,在上訴人做最後陳述時,一審法庭卻違法打斷了上訴人的陳述。這是對上訴人最後陳述權的剝奪。
一審法庭還有很多程序瑕疵,不一一贅述。
二、二審程序違法主要包括如下幾點。
(一)不開庭審理違法。辯護人於4月2日在去北京會見上訴人的高鐵上,二審合議庭董法官通知辯護人此案不開庭審理。辯護人當即提出了質疑。而且此前在3月13日,辯護人向法庭提交了《就許志永博士案二審應開庭審理的法律意見書》,當時讓書記員也記入了筆錄。后辯護人於4月4日又去北京市檢察院要求其就高院二審不開庭審理履行法律監督的職責,並責令高院依法改正。無奈市檢察院受理控告人員拒絕接收辯護人的書面材料。辯護人會將此書面材料特快專遞給市檢察院和最高檢。
辯護人認為此案屬於應當開庭而非可以開庭的情形,理由如下:
第一,在一審法庭調查階段,上訴人和辯護人均未對證據進行質證。根據《刑訴法》)第53條,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全案證據顯然未經控辯雙方質證,意味著未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依法不應作為定案證據。
第二,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同案被告人和指控證人均未出庭作證,沒有接受控辯雙方的質證。依法證人證言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第三,在和上訴人會見時,上訴人明確表示對一審認定的事實有異議,而且考慮到上訴人在最後陳述中堅持自己無罪的立場,顯然上訴人對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均有異議,而此異議可能直接影響定罪。根據《刑訴法》223條之規定,二審法庭應開庭審理。
第四,考慮到許博士的一審最後陳述權被剝奪的事實,二審法院也應開庭審理補正許博士最後陳述的機會。而且一審庭審只提供很少旁聽席位的做法也違背了公開審理制度設立的初衷。
第五,辯方有新的證據,也有新的證人出庭。新的證據和證人證言理應經過庭審質證。
在辯護人於4月4日下午向法庭提交《要求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書》時,董法官說二審合議庭經研究認為,雖然上訴人對一審認定的案件事實和證據均有異議,但綜合全案情況,合議庭認為不會影響定罪。
辯護人完全不認同合議庭這一觀點。
根據《刑訴法》223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審人民法院對於下列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一)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
注意此處系「可能」二字,該法條意味著除非二審法院能絕對排除影響定罪的可能性,否則就應當開庭審理。
辯護人在此想問合議庭一個問題:尊敬的法官們,請問你們未見辯護方提交的新證據,未經新的證人出庭作證並接受控辯雙方質證,未開庭審理如何認定上訴人對事實證據的異議絕對不會影響定罪呢?
何況《刑訴法》第223條第一款第四項還有一個兜底條款:有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情形。辯護人認為被告方有新的證據,申請新的證人出庭都屬於該兜底條款的應當開庭情形。
從《刑訴法》兩審終審制度的設立初衷來說,也是以兩審開庭審為原則。只有在莊嚴的法庭,在合議庭人員、控辯雙方、旁聽人員的參与下,按照法定程序,控辯雙方通過質證、辯論、最後陳述諸環節,才能查明案件事實,保證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所以此案不開庭審理屬於嚴重的程序違法,合議庭應當主動改正,再啟動開庭程序。
(二)在分案審理已然不可改變的情況下,上訴人二審應當在同案被告一審終結之後。本案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與同案被告是共同犯罪,且系所謂的「首要分子」,按照正常邏輯,其二審至少要等到丁家喜等同案被告一審審結后。而丁家喜和李蔚先生一審開庭的日期定在4月8日,趙長青先生一審開庭日期定在4月10日,張寶成先生一審定在4月8日。其他同案被告何時開庭未知。
「骨幹分子」和「積极參加者「的一審未審結。意味著指控他們的證據還未經庭審質 證,哪些證據會被採信,哪些證據會被排除,都不得而知,甚至他們是否會被一審法院判刑都是未知。上訴人的卷宗中包含上述同案被告的所有卷宗。而且一審法院 認定上訴人構成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的理由,是認定上訴人系同案被告所有街頭行為的幕後組織者策劃者,認定上訴人應為同案被告的所有行為承擔責任。在同 案被告承擔什麼樣的責任都還未定的情況下,如何給上訴人定罪呢?這在邏輯上是不是很荒誕?
辯護人指出這點不代表認同檢方對丁家喜等同案被告的指控,從案件事實看,辯護人認為他們的行為都是在踐行憲法保障的公民言論和集會權利,而且沒有逾越相應的邊界。因此談不上違法,更不是犯罪。
關於這點,辯護人會在第三部分詳細論述。
綜上,一審法院的重大程序瑕疵,實則剝奪或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的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根據《刑訴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三)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綜合第一部分第二部分論述,依據《刑訴法》227條之規定,二審法院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第三部分 言論自由的重要性和邊界
言論自由首先是符合人性的,人有訴說悲喜溝通感情的需求,它也會促進人類自身智能 進化,更是個體自主性的表現,一個不會言論人云亦云的人意味著主體性的喪失,甚至完全可以說「我言論所以我存在」。從工具論角度,自由的對政治和公共事務 發表言論和意見是建設公民社會,建構良治政府的起點,是所有民主制度的生命線。自由、公開的辯論可以統合集體智慧,最終形成最佳方案且避免重大失誤。
在憲政國家,言論自由通常被視為元自由。如1789年法國《人權與公民權宣言》把言論自由作為人權的最重要的內容之一加以規定。1791年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一條也把言論自由列為首要的公民權。某種意義上,其他諸如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都是由言論自由衍生出來的。因為這些自由要麼本就是在踐行言論自由如出版集會遊行示威,要麼是言論自由的自然結果如結社。
所以鉗制言論自由,相當於也給其他自由套上了枷鎖。如果不涉及自身利益,站在超然 物外的角度,稍微有點常識的人想必都會認可這點,但誰又喜歡被別人批評質疑甚至揭露呢?何況它不僅涉及面子問題,更多是利益問題。而我們所謂的言論自由, 更有意義的是批評的自由,在現代社會指向的通常是政府。而政府是由具體的人組成並依賴具體的人來運轉的。對政府的批評必然導向具體的責任人。基於面子或利 益問題。他們會下意識壓制言論自由。
所以言論自由及其派生的自由都需要憲法來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第35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而《世界人權宣言》第19條亦明確: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當然任何自由都是有邊界的,人類生活在一起,需要個體讓渡部分自由。所以就形成了邊界,逾越了邊界就會受到管制甚至處罰。那麼言論自由的邊界應當止於何處?
一般認為言論自由不應被干涉,除非言論內容會導致緊迫的現實的危害。比如袁冬等人在台上演講,如果台下圍觀者眾,袁冬等人不能突然含一些恐慌性口號,如「快跑,有人持刀砍人」,這樣就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當然還有其他一些基於公序良俗侵權責任的限制內容,不一一贅述。
實踐中,民主國家基於保障公民權利約束公權力的憲政元規則,會區分一些高價值言論 和低價值言論。其中政治性言論就是典型的高價值言論,因為這是人類政治進化的需要。而且此處的言論表達方式不限於口頭演講,文字、圖畫、行為藝術,甚至集 會、遊行、示威、也被視為廣義的言論表達而受到保障。
在公共場合踐行公民的言論自由時,幾乎篤定會對公共秩序或他人產生或大或小的影響。但民主國家不會因此就因噎廢食,這可看做是為了保護更高位階的權利所應付出的代價。比如作為「犯罪」事實之一的3.19長峰賓館營救行為,警察就認為王永紅等人的呼救影響了賓館其他旅 客的正常作息,構成了對公共場所秩序的衝擊。事實是李茂林夫婦被山西鐵路局維穩人員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在長峰賓館,李茂林夫婦向王永紅等人發出求救信息。王 永紅等人來到賓館后窮盡其他正常途徑無法見到李茂林,不得已在樓下高喊。當時是下午而非夜深人靜的晚上,一般旅客不會休息。而且即便對其他旅客造成一些影 響,
這種影響也可看做正常的代價。
袁冬等人在街頭的小範圍言論表達與此類似,肯定也會多少影響公共秩序,但其言論針 對是國家公權力機關人員,聲張的是屬於高價值言論的政治訴求,而且他們的政治訴求是考慮了中國的制度約束和現實約束,與中國的政治進步相適應的層級較低的 訴求,即官員公示財產問題。官員公示財產在絕大多數國家都已經實行並形成了一整套成熟的操作模式。該話題即便在中國的主流媒體也早就不是禁區,中國共產黨 和政府也在探討探索這一反腐方式。因此袁冬等人這種言論表達行為完全正當。這種正當不僅體現在它天然正義,而且也體現在它沒有超出現階段政府所能容忍的限 度。
他們之所以選擇在相對開闊並人流較多的公共場所,一是希望擴大影響讓更多人看到,這也是他們言論的目的,二是避免阻塞交通嚴重干擾公共秩序。
儘管袁冬等人的言論表達方式有可商榷的地方,比如在橫幅上畫一個「王八」圖案,上面寫著「不公開財產的貪官裸官是王八」。但辯護人認為這談不上違法。公權力人員理應對批評有更大的容忍度。而且這可視為一個公民對國家未來憂慮的下意識憤怒,透露的出是一種無奈。
當然執法警察不認同他們只是意見表達,說他們是非法集會。檢方也指控他們涉嫌「非法集會罪」。那麼袁冬等人的這種小範圍街頭言論表達是集會嗎?
袁冬等人演講打橫幅散發傳單一般以五六人左右為一小組,這樣幾個人稱之為集會是否過於牽強?當然《中國集會遊行示威法》(以下簡稱《集會示威法》)及《中國集會遊行示威法實施條例》均未對構成集會給出具體的人數下限。但在一般觀念中,要談集會,至少應該有幾十人的規模。
辯護人以為袁冬等人的言論表達還沒到構成集會的程度。它只是一種帶有行為藝術性質的意見表達。
當然這不是辯護人要強調的重點。退一步講即便是集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96條,構成非法集會罪要同時滿足三個要件,一、集會未申請、或申請未獲批准,或者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起止時間、地點、路線;二、拒不服從解散命令;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
袁冬等人對自己是否是集會行為也並不確定,其次基於中國的現實,他們深知申請不可能獲得批准。體現的是憲法被虛置的悲哀。
儘管他們沒有申請,但沒有證據表明他們拒不服從解散命令,至於西單警察在制止袁冬等人言論表達的過程中,袁冬等人沒有第一時間「快閃」,那也是深信自己在正當踐行公民言論自由的權利,本質是一種申辯行為,而非抗拒行為。
同時袁冬等人的言論表達並沒有破壞社會秩序,更談不上嚴重破壞社會秩序。
因此,辯護人認為袁冬等人言論表達行為不構成該罪。相應的,上訴人也無須為此擔責。
事實上,刑法第296條源於1989年在特定時期倉促出台的《遊行集會示威法》。該法與憲法保障人權的精神背道而馳。完全是一部違憲的法律,而且從制定到現在也已經過了25年,其歷史的局限性早已經顯現出來,現在人權已經入憲,憲法都已經修改了幾次,這部不折不扣的違憲之法應予廢止。
集會實則是言論表達的一種方式,也是憲法保障的公民權利,從應然的角度,不應通過 前置程序來加以限制。公民在任何時候任何場合都可以集會表達意見。從尊重和保障公民權利角度,無論集會,還是遊行、示威均應無需審批。如果人數較多,為防 止出現意外,應報備公安機關,讓其協助維持秩序維護安全。當然集會、遊行、示威的場合要適當考慮公共秩序問題,盡量不給他人出行造成嚴重影響。
人們習慣於說公民要守法,實則這句話值得推敲。公民遵守的應該是善法。而善法是符 合憲政精神的法律,憲政精神的實質是保障人許可權制公權力。對於惡法,公民以默示或明示的方式不服從,代表一種對正義之法的期待和呼喚,是對法律更真誠的信 仰。惡法不服從對於正義法律的催生,對於政治文明的進步彌足珍貴。
第四部分 結語
以上訴人為代表的「新公民」諸君,為建設一個自由.公義.愛的美好中國,他們懷抱理想,腳踏實地,匍匐前行,窮盡合法救濟途徑理性溫和的推進教育平權、財產公示等正義事業,但效果一直不盡如人意,不得已以默示的方式對《集會遊行示威法》不服從,並承擔其風險,體現了他們對這個國家的赤子情懷和拳拳之心。他們是一群真正的公民。
他們也只是一群公民。
他們從未想過要顛覆誰,但也從未因為自我保護而刻意避談政治。因為政治應當是美好,公民許志永如是說。
法院可以判他們有罪,但程序和實體的正義安在?
最後我想以一句話獻給尊敬的二審法官、獻給炙手可熱的袞袞諸公:南美的一隻蝴蝶煽動翅膀可能會引起一場颶風,但不能因此就不讓蝴蝶振翅飛翔。
此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辯護人:山東天宇人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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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為了自由.公義.愛——我的法庭陳詞 | 2014/01/27 | 作者 許志永

帖子淪陷區的孤兒 » 2019年7月16日

人類五千多年的歷史,不僅展現進化的過程,也展現原始的狀況,
還展現奴隸制的形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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