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政權對香港民運的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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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政權對香港民運的專制

帖子左翼反共人士 » 2019年10月7日

作者 劉同蘇

關於港警暴力的事情,近來壹直是香港民眾的首要關注。這壹關注焦點反映了公眾潛意識裡面的敏銳直覺。警察暴力不僅是局部治理措施的失當,而是施政原則的改變。憲政的首要標誌就是:人民具有絕對不容干預的基本自由(即憲法權利);其直接延伸的否定性規定就是:只允許政府與法律在人民的基本自由以外實施國家強制力(即法定暴力)。即使壹個合法政府也不允許無限度地使用國家強制力。只要暴力可以合法地用來干預人民的基本自由,憲政結構就不存在了。關於港警暴力問題之衝突是壹個憲法危機,其實質就是:暴力專政,還是憲政治理?什麼地方的警察可以合法地侵犯憲法規定的人民基本權利,那裡就無憲政可言。關於港警暴力的對立,正揭示了此次香港事件的根本性質。

「禁止蒙面法」是現行政府違憲的升級,在多重意義上,加劇了對憲政結構的摧毀。「禁蒙面法」的實質是保證政府無限制使用暴力,目的是運用法律取消人民避免政府違憲暴力的防禦手段。不要把這壹法令視作壹個具體規則。這壹法令以法律的形式,制度化了侵犯人民基本自由的行為及其手段;以具體法令的形式確立了違憲的政治慣例,就是以壹個明的法令確立了壹個暗的違憲原則(即不成為法)。

法制不是法治。只有在憲政結構裏面,才有法制壹說。法制的首要原則就是:政府及其法律只能在憲法規定的結構裏面運行,換言之,政府及其法律不得侵犯憲法所規定的人民基本自由。政府隨意頒布壹個法律去推行自己的意志,然後,自己在去遵守自己頒布的法律,那恰恰毫無限制的任意妄為。秦朝的嚴刑峻法就是這種法治的典型。港府的「禁蒙面法」似乎使得港警暴力合法化,實質上,卻表現了港府施政的違憲性質。

「三權分立」的權力制衡就是為了制衡政府的國家強制力的無限度使用。以「緊急」為名而越過立法機關去頒布壹個限制憲法權利的法令,這無疑違背了憲法所規定的權利制衡程序。由此,無限制地運用政府權力的門已經打開了。實際上,所有的暴力機關都有自我表達並且自我極致的趨向,在香港,在美國,都不列外(這是人類罪之根性)。所區別的就是有無內在節制的機制。有,就是憲政;沒有,就是專政。


香港人民的竭力抗爭逐漸地把衝突的實質揭示出來。那些為港府辯護者壹直都用「多種因素論」混淆事件的本質,壹些看不清的人也在糾纏局部的是非。香港人民的公眾潛意識卻咬住了問題的實質:港警暴力的背後是憲法危機,是變自由為專政的憲法危機,是暴力執政還是憲政治理的憲法危機。憲政正在被摧毀,自由正在消散,「兩制」正在變成「壹制」,成為不是香港原本憲政結構的那「壹制」。

即使局面已經如此嚴峻,筆者依然呼籲香港的年輕人保持和平和非暴力。若自由是終極(最後)的話,自由絕對地超越手段。超越暴力的方法不是暴力,而是暴力動搖不了的堅持。自由就自由著,這是無條件的,但是,表達自由的方式是多樣的,從而,是有條件的。不要被暴力所壓倒,然而,更重要的是不要被暴力所改變。暴力可以通過馴化而改變人,暴力也可以通過刺激而同化人。真正的自由超越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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