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權中國的司法環境的基本形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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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權中國的司法環境的基本形態
作者 王德邦
今天回頭看十年前2010年4月底唐吉田、劉巍兩律師被吊銷律師資格證事件,沒有多少人會感到吃驚。這不是今天的人麻木冷漠了,而是近十年來中國大地發生諸種匪夷所思的執法事件已使人感到當年吊證已屬「文明」。有人斷言,唐吉田與劉巍兩律師若放在今天執業環境,可能不僅律師之證難保,甚至牢獄之災難脫。這從側面說明今天的中國在法治上比十年前更為倒退。所以今天再回望十年前唐吉田、劉巍被吊證,對於認清中國最近十年國情是有積極意義的。
十年前吊證事件究竟是怎麼回事?當年何以讓那麼多人吃驚而圍觀?我們從唐吉田律師的陳述中可見原貌。
2009年4月27日,四川瀘州市中級法院開庭二審楊明被控「涉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案」。9時30分整,旁聽人員近五六十人坐在旁聽席上,由於座位有限,門外亦有幾十人隔著窗戶旁聽。唐吉田與另壹名律師劉巍受楊明的母親委託擔任辯護律師,並準時就坐辯護席準備開庭,但遲遲不見審判長進入法庭。壹刻鐘后,幾個身份不明人 員進入法庭,無理要求旁聽人走出法庭接受安全檢查,旁聽人員質疑他們不是法院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出示工作證件,遭到拒絕。那幾個身份不明的人員同時又強行 要求二位辯護人離開法庭,卻不給任何的理由,辯護人要求其出示工作證件也遭到其拒絕,甚至惱羞成怒,對辯護人大喊大叫。因為這幾個不明身份人員的違法行為,審判長和法警沒有及時制止,致使法庭內成了幾個不明身份人的地盤,他們可以恐嚇辯護人,他們可以隨便驅趕旁聽人員,卻不需要出示任何理由。
之後審判長帶幾個法警到辯護人面前,要求辯護人配合這些不明身份人的安排,審判長也拒絕說出這些人的身份和要求辯護人離開法庭的理由。辯護人走出 法庭后,發現在樓梯的角落裡和樓層上,有幾個人對著辯護人和旁聽人員偷偷拍攝。這種偷拍的行為在法院是禁止的,但此時法警和法官對這種行為置之不理。
開庭時,在旁聽席的有壹位身份不明的男青年,在辯護人發言時,會多次站起來並在庭審現場走動,攝像頭對準辯護人進行拍攝,態度輕慢無理,甚至有挑釁之意。二位辯護人要求審判長對這個違規現象進行說明,並要求阻止這青年人的拍攝,但審判長沒有任何的回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第九條, 第壹款,「旁聽人員必須遵守下列紀律,不得錄音、錄像和攝影」。審判長對明顯違反庭審規則的事情不予以制止,放任其進行。
整個庭審過程中,審判長大約有十幾次打斷辯護人的發言及被告人的自我辯護和陳述,法庭辯護進行得非常的困難,不允許對證據質證、不允許對犯罪構成進 行分析、不允許對被告人行為性質進行分析、不允許對法律適用進行分析……只允許核對公訴人提交的證據數量、只允許被告人回答「是」還是「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六條,「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其辯論或者辯護的權利應當依法保障」。第三十七條「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律師在法庭上發表的代理、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但是,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除外」。
審判長試圖壓縮辯護人的辯護空間,他的法槌敲打得震耳欲聾,在每次審判長阻斷辯護人發言前,都會和坐在旁聽席的壹個男士進行眼神的交流,或者在聽到 旁聽席這位男士的咳嗽聲時,審判長就有阻斷辯護人和被告人言論的行動。審判長數次阻斷辯護人發言,辯護意見無法完整表達,直至法庭辯護快要結束時,審判長 再次阻斷髮言並斥責辯護人。審判根本不是在獨立的審判,法庭的秩序任何旁聽人員來操作,為了維護辯護人的發言權利,為了維護法律的權威,為了使審判員明白 法律是不容許如此的踐踏,辯護人選擇和平退庭,並在退庭時交上書面的辯護意見。
唐吉田、劉巍在瀘州法院遭遇律師辯護權被嚴重侵犯情況,原本應得到司法局與律協相關部門的聲援維權,結果瀘州法院還惡人先告狀,向北京司法局投訴唐吉田、劉巍,而更讓人大跌眼鏡的是,北京司法局居然就聽信了瀘州法院的投訴,而不顧唐吉田、劉巍的申訴,決然吊銷了兩人的律師執業證。
唐吉田、劉巍被吊證是中國恢復律師制度后第壹例,當時引起律師界震驚,也引發媒體與法學界關注與譴責,認為這是公然反法治的行徑。然而世人沒有因此預警到隨之到來的種種人權災難與律師劫難。
雖說2010年發生吊銷唐吉田、劉巍兩律師執業證是中國恢復律師制度后首例,但與律師吊證相伴的壹些所謂執法界對律師的暴力手段,卻沒有引起社會足夠重視,以致社會未能及時解讀出中國即將到來的暴風驟雨。從後來十年中國的歷史來看,這吊證真正是「歷史的先聲」,預報著十年嚴打人權律師運動的開始。
今天回頭再看當年律師執業環境,其實從多種跡象顯示壹場對律師界的掃蕩已經黑雲壓城。因為當年除了吊證,多種針對律師的暴力事件頻繁發生。
2010年4月7日,黑龍江高級法院立案大廳中法警公然將北京前去申請立案的楊在明、宋玉成兩律師毆打併非法扣押;2010年9月21日王宇律師被天津鐵路法院構陷判刑2年6個月。而在2009年也接連發生法官針對律師的暴力事件:2009年5月13日,北京律師張凱、李春富在重慶市代理勞教所「躲貓貓」案時遭到警察暴力毆打、非法拘禁;2009年7月10日昆明壹律師事務所何姓律師到澄江縣法院代理壹起土地使用權轉讓糾紛,因沒有順從法院民事壹庭庭長的意願,法官竟叫法警用手銬把律師銬在法院籃球架上曝晒40分鐘左右。
這種看似荒謬而極端的針對律師的暴力事件,只要放在中國整體執法大背景下,就不難解讀出其中的意味。
2010年4月7日司法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並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中「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的」違法行為:(壹)在法庭、仲裁庭上發表或者指使、誘導委託人發表擾亂訴訟、仲裁活動正常進行的言論的;(二)阻止委託人或者其他訴訟參与人出庭,致使訴訟、仲裁活動不能正常進行的;(三)煽動、教唆他人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的;(四)無正當理由,當庭拒絕辯護、代理,拒絕簽收司法文書或者拒絕在有關訴訟文書上籤署意見的。如「煽動、教唆當事人採取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決爭議的」違法行為:(壹)煽動、教唆當事人採取非法集會、遊行示威,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圍堵、衝擊國家機關等非法手段表達訴求,妨害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抗拒執法活動或者判決執行的;(二)利用媒體或者其他方式,煽動、教唆當事人以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手段干擾訴訟、仲裁及行政執法活動正常進行的。再如「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的」違法行為:(壹)在承辦代理、辯護業務期間,發表、散布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及對方當事人、第三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的;(二)在執業期間,發表、製作、傳播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論、信息、音像製品或者支持、參与、實施以危害國家安全為目的活動的。這些條款的寬泛性、模糊性與提供的可能隨意解釋性,為接下來對整個律師業的清剿提供起了依據,同時宣告了《憲法》賦予公民言論自由權利與《律師法》中「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律師在法庭上發表的代理、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的權利成為空談。中國嚴酷鎮壓人權律師的十年自此以部門「辦法」來正式拉開帷幕。
今天世人絕望于中國法治的倒退,麻木于各種執法罪惡的橫行,痛心於壹批批人權律師被投入縲紲。
今天回望過往十年,會發現2010年後中國當局對律師打擊日益嚴酷,掀起了壹波波清剿人權律師的狂潮,而2015年7月9日所發生的震驚世界的「709大抓捕」,更使整個鎮壓律師運動達到癲狂狀態,在短短壹月中,先後300多人權律師與維權人士紛紛遭際傳喚、警告、威脅、失蹤、拘押,后壹批還被判處重刑。而在整個大抓捕事件中,各種超出世人想像的酷刑紛紛登場,所有頒布的法條形同虛設,各種司法程序完全被拋開,可說中國人權與法制被踐踏得面目全非。而「709」后至今,當局也從未稍息對人權律師的持續鎮壓,以至不僅瘋狂吊銷如隋牧青、文東海、楊金柱、李金星、劉正清的執業證,而且當下仍將余文生、覃永沛、陳家鴻律師關押待判。可見,中國當局掀起打壓人權律師運動決非權宜之計,而是蓄謀已久,是全面決策,系統布局,持久開展的鎮壓運動。 而這場律師界的「十年浩劫」,事實上從唐吉田、劉巍律師遭遇吊證已經顯露端倪。
中國律師界十年遭遇鮮活的註解了中國法治建設的真偽與進退。面對如此法治慘敗的十年,民間有著多種歸因,律師界也不只壹人對司法酷吏提起控告,但是結果都是告者入獄,被告者高陞。由此可見,中國十年以律師遭遇為參照的法治倒退,決非幾個酷吏所能造就,其中深藏著制度性頑固而強大的反法治動因。
就在回望十年律師吊證歷程之際,官媒傳來公安部副部長孫力軍被捉,而司法部部長卸任黨委副書記。這些消息的確給在痛苦與絕望中的律師界與民間帶來了壹絲快感。但是誠如唐吉田、劉巍律師們的吊證並非是這些人士主政有關部門時所為壹樣,今天他們有什麼結局,事實也不能預報中國律師遭遇打擊厄運的轉折。從律師最近十年的苦痛,力證了中國法治的倒退的現實與變革制度的必要性。
今天回頭看十年前2010年4月底唐吉田、劉巍兩律師被吊銷律師資格證事件,沒有多少人會感到吃驚。這不是今天的人麻木冷漠了,而是近十年來中國大地發生諸種匪夷所思的執法事件已使人感到當年吊證已屬「文明」。有人斷言,唐吉田與劉巍兩律師若放在今天執業環境,可能不僅律師之證難保,甚至牢獄之災難脫。這從側面說明今天的中國在法治上比十年前更為倒退。所以今天再回望十年前唐吉田、劉巍被吊證,對於認清中國最近十年國情是有積極意義的。
十年前吊證事件究竟是怎麼回事?當年何以讓那麼多人吃驚而圍觀?我們從唐吉田律師的陳述中可見原貌。
2009年4月27日,四川瀘州市中級法院開庭二審楊明被控「涉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案」。9時30分整,旁聽人員近五六十人坐在旁聽席上,由於座位有限,門外亦有幾十人隔著窗戶旁聽。唐吉田與另壹名律師劉巍受楊明的母親委託擔任辯護律師,並準時就坐辯護席準備開庭,但遲遲不見審判長進入法庭。壹刻鐘后,幾個身份不明人 員進入法庭,無理要求旁聽人走出法庭接受安全檢查,旁聽人員質疑他們不是法院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出示工作證件,遭到拒絕。那幾個身份不明的人員同時又強行 要求二位辯護人離開法庭,卻不給任何的理由,辯護人要求其出示工作證件也遭到其拒絕,甚至惱羞成怒,對辯護人大喊大叫。因為這幾個不明身份人員的違法行為,審判長和法警沒有及時制止,致使法庭內成了幾個不明身份人的地盤,他們可以恐嚇辯護人,他們可以隨便驅趕旁聽人員,卻不需要出示任何理由。
之後審判長帶幾個法警到辯護人面前,要求辯護人配合這些不明身份人的安排,審判長也拒絕說出這些人的身份和要求辯護人離開法庭的理由。辯護人走出 法庭后,發現在樓梯的角落裡和樓層上,有幾個人對著辯護人和旁聽人員偷偷拍攝。這種偷拍的行為在法院是禁止的,但此時法警和法官對這種行為置之不理。
開庭時,在旁聽席的有壹位身份不明的男青年,在辯護人發言時,會多次站起來並在庭審現場走動,攝像頭對準辯護人進行拍攝,態度輕慢無理,甚至有挑釁之意。二位辯護人要求審判長對這個違規現象進行說明,並要求阻止這青年人的拍攝,但審判長沒有任何的回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第九條, 第壹款,「旁聽人員必須遵守下列紀律,不得錄音、錄像和攝影」。審判長對明顯違反庭審規則的事情不予以制止,放任其進行。
整個庭審過程中,審判長大約有十幾次打斷辯護人的發言及被告人的自我辯護和陳述,法庭辯護進行得非常的困難,不允許對證據質證、不允許對犯罪構成進 行分析、不允許對被告人行為性質進行分析、不允許對法律適用進行分析……只允許核對公訴人提交的證據數量、只允許被告人回答「是」還是「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六條,「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其辯論或者辯護的權利應當依法保障」。第三十七條「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律師在法庭上發表的代理、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但是,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除外」。
審判長試圖壓縮辯護人的辯護空間,他的法槌敲打得震耳欲聾,在每次審判長阻斷辯護人發言前,都會和坐在旁聽席的壹個男士進行眼神的交流,或者在聽到 旁聽席這位男士的咳嗽聲時,審判長就有阻斷辯護人和被告人言論的行動。審判長數次阻斷辯護人發言,辯護意見無法完整表達,直至法庭辯護快要結束時,審判長 再次阻斷髮言並斥責辯護人。審判根本不是在獨立的審判,法庭的秩序任何旁聽人員來操作,為了維護辯護人的發言權利,為了維護法律的權威,為了使審判員明白 法律是不容許如此的踐踏,辯護人選擇和平退庭,並在退庭時交上書面的辯護意見。
唐吉田、劉巍在瀘州法院遭遇律師辯護權被嚴重侵犯情況,原本應得到司法局與律協相關部門的聲援維權,結果瀘州法院還惡人先告狀,向北京司法局投訴唐吉田、劉巍,而更讓人大跌眼鏡的是,北京司法局居然就聽信了瀘州法院的投訴,而不顧唐吉田、劉巍的申訴,決然吊銷了兩人的律師執業證。
唐吉田、劉巍被吊證是中國恢復律師制度后第壹例,當時引起律師界震驚,也引發媒體與法學界關注與譴責,認為這是公然反法治的行徑。然而世人沒有因此預警到隨之到來的種種人權災難與律師劫難。
雖說2010年發生吊銷唐吉田、劉巍兩律師執業證是中國恢復律師制度后首例,但與律師吊證相伴的壹些所謂執法界對律師的暴力手段,卻沒有引起社會足夠重視,以致社會未能及時解讀出中國即將到來的暴風驟雨。從後來十年中國的歷史來看,這吊證真正是「歷史的先聲」,預報著十年嚴打人權律師運動的開始。
今天回頭再看當年律師執業環境,其實從多種跡象顯示壹場對律師界的掃蕩已經黑雲壓城。因為當年除了吊證,多種針對律師的暴力事件頻繁發生。
2010年4月7日,黑龍江高級法院立案大廳中法警公然將北京前去申請立案的楊在明、宋玉成兩律師毆打併非法扣押;2010年9月21日王宇律師被天津鐵路法院構陷判刑2年6個月。而在2009年也接連發生法官針對律師的暴力事件:2009年5月13日,北京律師張凱、李春富在重慶市代理勞教所「躲貓貓」案時遭到警察暴力毆打、非法拘禁;2009年7月10日昆明壹律師事務所何姓律師到澄江縣法院代理壹起土地使用權轉讓糾紛,因沒有順從法院民事壹庭庭長的意願,法官竟叫法警用手銬把律師銬在法院籃球架上曝晒40分鐘左右。
這種看似荒謬而極端的針對律師的暴力事件,只要放在中國整體執法大背景下,就不難解讀出其中的意味。
2010年4月7日司法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並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中「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的」違法行為:(壹)在法庭、仲裁庭上發表或者指使、誘導委託人發表擾亂訴訟、仲裁活動正常進行的言論的;(二)阻止委託人或者其他訴訟參与人出庭,致使訴訟、仲裁活動不能正常進行的;(三)煽動、教唆他人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的;(四)無正當理由,當庭拒絕辯護、代理,拒絕簽收司法文書或者拒絕在有關訴訟文書上籤署意見的。如「煽動、教唆當事人採取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決爭議的」違法行為:(壹)煽動、教唆當事人採取非法集會、遊行示威,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圍堵、衝擊國家機關等非法手段表達訴求,妨害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抗拒執法活動或者判決執行的;(二)利用媒體或者其他方式,煽動、教唆當事人以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手段干擾訴訟、仲裁及行政執法活動正常進行的。再如「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的」違法行為:(壹)在承辦代理、辯護業務期間,發表、散布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及對方當事人、第三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的;(二)在執業期間,發表、製作、傳播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論、信息、音像製品或者支持、參与、實施以危害國家安全為目的活動的。這些條款的寬泛性、模糊性與提供的可能隨意解釋性,為接下來對整個律師業的清剿提供起了依據,同時宣告了《憲法》賦予公民言論自由權利與《律師法》中「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律師在法庭上發表的代理、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的權利成為空談。中國嚴酷鎮壓人權律師的十年自此以部門「辦法」來正式拉開帷幕。
今天世人絕望于中國法治的倒退,麻木于各種執法罪惡的橫行,痛心於壹批批人權律師被投入縲紲。
今天回望過往十年,會發現2010年後中國當局對律師打擊日益嚴酷,掀起了壹波波清剿人權律師的狂潮,而2015年7月9日所發生的震驚世界的「709大抓捕」,更使整個鎮壓律師運動達到癲狂狀態,在短短壹月中,先後300多人權律師與維權人士紛紛遭際傳喚、警告、威脅、失蹤、拘押,后壹批還被判處重刑。而在整個大抓捕事件中,各種超出世人想像的酷刑紛紛登場,所有頒布的法條形同虛設,各種司法程序完全被拋開,可說中國人權與法制被踐踏得面目全非。而「709」后至今,當局也從未稍息對人權律師的持續鎮壓,以至不僅瘋狂吊銷如隋牧青、文東海、楊金柱、李金星、劉正清的執業證,而且當下仍將余文生、覃永沛、陳家鴻律師關押待判。可見,中國當局掀起打壓人權律師運動決非權宜之計,而是蓄謀已久,是全面決策,系統布局,持久開展的鎮壓運動。 而這場律師界的「十年浩劫」,事實上從唐吉田、劉巍律師遭遇吊證已經顯露端倪。
中國律師界十年遭遇鮮活的註解了中國法治建設的真偽與進退。面對如此法治慘敗的十年,民間有著多種歸因,律師界也不只壹人對司法酷吏提起控告,但是結果都是告者入獄,被告者高陞。由此可見,中國十年以律師遭遇為參照的法治倒退,決非幾個酷吏所能造就,其中深藏著制度性頑固而強大的反法治動因。
就在回望十年律師吊證歷程之際,官媒傳來公安部副部長孫力軍被捉,而司法部部長卸任黨委副書記。這些消息的確給在痛苦與絕望中的律師界與民間帶來了壹絲快感。但是誠如唐吉田、劉巍律師們的吊證並非是這些人士主政有關部門時所為壹樣,今天他們有什麼結局,事實也不能預報中國律師遭遇打擊厄運的轉折。從律師最近十年的苦痛,力證了中國法治的倒退的現實與變革制度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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