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社會的工人階級的勞權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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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社會的工人階級的勞權狀況
作者 獨立工會 寫于 二零零四年
中國農民工維權成本調查報告
前言
我國現階段農民工總數要在1.5億以上,80%的農村家庭有人在外打工 。隨著城市化以及農村的發展,農村剩餘勞動力還要向城市轉移。也就是說農民工的數量還要增加。這些農民工權利保障的狀況如何,不但直接關係到他們個人的生活、他們的家庭、他們子女的教育,而且必將關係到我國的民主和法治化進程,關係到整個社會的安全和穩定。
農民工權益保障問題一直受到黨和國家領導人的高度重視。胡錦濤總書記和溫家寶總理都多次為此作出批示。溫家寶總理還在視察中親自為農民工討要欠薪。但由於農民工維權的法律制度以及法律執行等多種原因,目前以拖欠農民工工資為主要內容的農民工權利保障問題尚不容樂觀。據全國總工會不完全統計,到2004年11月中旬,全國進城務工的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約有1000億元 。
自2003年12月開始,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開展進城務工青年維權成本調查項目。項目實施期間,在全國8個省份共發放農民工維權狀況調查問卷和農民工維權手冊各8000份,調查農民工維權典型個案17件。調查顯示:在這些農民工中,48.1%的人有過出門打工但拿不到工資的經歷,其中30.6%的人有100-1000元工資沒有拿到,15.7%的人有1000-5000元工資沒有拿到,1.6%的人有5000元以上的工資沒有拿到。
我們關注的是:農民工依法維權的代價到底是多大?為了討回微薄的薪水,他們需要付出怎樣的時間和金錢?目前的法律制度還存在哪些缺陷?我們應當怎樣進行改革?圍繞這些問題,經過近一年半的努力,我們完成了這個調查報告。我們希望這個調查報告能夠引發黨和政府對農民工維權制度進行思考和討論,我們也願意就調查報告中所涉及的各項問題與關注農民工問題的各界人士進行交流。
一、農民工維權的巨額成本
摘要:
根據調查和計算,為了索要不足1000元的工資,完成所有程序,農民工維權需要直接支付至少920元各種花費;花費時間至少11-21天,摺合誤工損失550-1050元;國家支付政府工作人員、法官、書記員等人員工資至少是1950-3750元。綜合成本在3420元-5720元之間。如果提供法律援助,則成本最少要在5000元,最高將超過9000元。雖然不是每個案件都要走完全部程序,但這隻是最保守的計算,還沒有計算農民工不得不多次往返家鄉和打工城市之間的住宿、吃飯、交通等費用。而根據對17個案件調查情況來看,每個案件綜合成本都超過10000元。
結論:為了索要回拖欠農民工的1000億欠薪,整個社會需要付出至少3000億的成本。
1、農民工維權的經濟成本:
郭增光,河北省淶水縣石亭鎮東龍泉村農民,因在北京打工,個人被拖欠工資1000餘元。他介紹,「為了要回我的工資,我先後從河北老家到北京找過用人單位老闆20多次,找過北京市大興區勞動監察大隊14次,找過大興區法院11次,找過北京市一中院3次。我還找過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北京市政府、北京市人大、北京市建委、國家建設部等十幾個部門。從河北老家到北京,每一次光交通費就是70多元。討薪三年來,我直接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餐飲費、複印費、電話費、訴訟費4700多元。可是現在法院把行政案件駁回了,我還得從頭開始打民事官司 。」
姚勝余,甘肅省甘谷縣六峰鎮張家莊村三組農民。1994年8月至1995年3月27日,姚勝余等30名民工在西安外語學院和寶雞創業大廈打工被包工頭丁祥林和吳掌林拖欠工資19萬余元,自1995年4月開始討薪,經過人民法院的前後八次(金台區法院兩次、渭濱區法院三次、寶雞市中級法院三次)審理和判決,姚勝余等人最終討回的是10575元(金台區法院判決的18255元因超過申請執行的時效而無法再申請執行)。姚勝余從1998年開始淪為乞丐。他介紹,「從1995年4月到1997年7月,我們先後找了吳掌林四、五十趟。每次最少來我一個人,有時候兩、三個人,有時候五、六個人。從甘肅甘谷老家到寶雞,吃、住不算,每個人一次的來往路費就要200多塊錢,每次最少要花出五、六天的時間。這些錢都是我自己墊付的。從1999年8月向金台區法院起訴到現在,我們經過了法院的前後8次判決,討回的10575元還不夠我們的零頭。一拖十年要不來工資,跟我一起出去打工的人有的懷疑我把錢要來自己昧下了;有人認為是跟我出來打工的,要不來錢就得向我要,於是逢年過節這些人便找到我家裡要錢,不給錢不走,在我家中吃、住,稍微值錢一點的東西不是賣了當路費,就是被他們拿走了,我的頭上至今還有他們打的傷疤。為了討回工錢,我光是墊出的路費就有10000多元,而我自己被拖欠的工資還不到7000元。現在我沒法回家,也不敢回家,我在寶雞當乞丐已經有七、八年了。」
張志玲,河北省鄄城縣桑成鄉南魏村農民。張志玲等十幾名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及賠償款是136774元 ,張志玲自己被拖欠的工資及賠償金不足10000元。她向律師算了一筆帳,「為了討回我應得的工資,這6年來,仲裁、訴訟、申請執行,直到法院決定再次開庭,不算我墊交的3000元仲裁費,光是交通費、住宿費、複印費我就支付了3000多塊。可是等了五年多,法院現在連庭都不開。」
那麽,農民工維權到底需要付出多高的成本?
按照現行法律規定,農民工權益被侵害后,可以通過與用人單位協商、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等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農民工在工資被拖欠以後,一般都是先與用人單位協商,多次找用人單位老闆或者包工頭,這當然要支付交通費、住宿費和餐飲費。不算這筆費用,單就農民工依法維權,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訴和申請強制執行,如果完成全部程序,農民工至少就需要支付920元的經濟成本。具體包括:
勞動監察大隊處理階段,至少需要支付120元。包括到工商部門查詢用人單位基本情況的查詢費用40元(用人單位的名稱、註冊地址、聯繫電話、法定代表人姓名,每項查詢費用10元);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一次、調解一次、領取舉報結果一次、到工商部門查詢一次。期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至少80元 。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階段,至少需要直接支付400元。包括案件受理費300元 ;仲裁申訴書的列印複印費20元;到仲裁委員會立案一次、開庭一次、領取裁決書一次。期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至少80元;
向法院起訴的一審階段,至少需要支付150元。包括案件受理費50元,起訴狀的列印複印費20元,到法院立案一次、開庭一次、領取判決書一次的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至少80元;
向法院起訴的二審階段,至少需要支付150元,計算標準同一審階段,不同的是二審法院一般不開庭審理,法官只是找農民工談話一次。
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階段,至少需要支付100元。包括強制執行申請書的列印複印費用20元,向法院執行庭立案一次、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一次、聽取執行結果一次的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80元。
以上是我們對北京市農民工維權實踐進行的最保守的成本計算。北京市是勞務輸入的主要城市,該市的農民工維權成本帶有一定的代表性。實際上,農民工在維權過程中需要直接支付的經濟成本遠遠不止這920元,他們在維權過程中不能一直呆在城市裡等待處理結果,好多時候他們是從家鄉回到城裡去開庭、領取裁決和判決,他們需要支付的交通費遠遠高於理論上計算的市內交通費用。另外,由於自身文化知識的不足,他們請律師代寫法律文書時要交納代書費;為了調取相關的證據需要另行支付交通費、電話費、查詢費等等。為了要一個處理結果,他們往往要到一個部門去上幾次甚至十幾次。從調查的典型個案來看,有的農民工僅僅在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階段就要花出幾百元到上千元的交通費、食宿費、複印費等費用。
即便按這最保守的920元經濟成本計算,農民工維權成本也已經超出他們實際被拖欠的工資。根據對2004年10月在廣東省廣州市1000名農民工調查問卷的統計,118名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總數97670元,平均每人被拖欠工資827.70元左右。
2、農民工維權的時間成本
一般來說,農民工被拖欠工資或發生工傷之後,都要花出幾天、幾個月、甚至幾年的時間找用人單位的老闆協商,請求用人單位支付拖欠的工資和依法給予賠償。在此期間,用人單位也不會直接拒絕支付工資或拒絕賠償,而是想辦法推脫。農民工出於對依法維權時間漫長、花費較多、錢少不值得、舉報了也沒人會管、沒有任何證據等方面的顧慮 ,以及對用人單位及其老闆承諾的信任,也不想立即訴諸法律,而是對用人單位老闆的承諾心存幻想,一等再等,甚至通過纏住老闆不放等方式來追討工資和賠償。根據對黑龍江省1000名農民工的調查問卷統計顯示:發生勞動爭議后,不願通過找勞動監察大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法院等依法解決的農民工中,20.97%的人是因為時間太長拖不起;17.98%的人考慮舉報后也沒人會管;16.94%是因為交不起錢;15.28%的人考慮錢少不值得;12.92%的人是考慮到沒有任何證據;9.72%的人擔心用人單位會報復。基於此,不到萬不得已,他們不希望通過法律手段追討工資。在權益被侵害後到向勞動部門舉報或仲裁之前,農民工有的等上十幾天的時間,有的要等上幾個月的時間。在這段時間內,他們無法正常勞動,一心想著怎樣把被拖欠的工資追討回來,為了早日拿到工錢,有時他們不得不在城裡等待。從個案調查來看,所有權益受到侵害的農民工都經歷過這個階段,但是具體等待的時間無法統計。
在用人單位的承諾一次次失信以後,權益受到侵害的農民工不得不通過法律途徑維權。根據我們對北京市農民工維權實踐的調查,在這個過程中,農民工完成所有程序,至少需要付出11??21個工作日的時間成本。具體包括:
勞動監察大隊處理階段,至少需要1-3天的時間成本。包括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填寫《勞動違法案件舉報書》一次;按照勞動監察大隊的要求搜集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以及查詢用人單位的具體情況;按照勞動監察大隊的要求到勞動監察大隊調解一次;到勞動監察大隊領取處理結果一次。如果當時告知不予受理則需要1天的時間,如果勞動監察大隊需要提供證據並予受理則至少需要3天的時間。
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階段,至少需要3??5天的時間成本。包括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立案一次,開庭審理一次,領取仲裁裁決書一次;還要按照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要求搜集證據和提供證據。
在法院一審階段,至少需要3-5天的時間。包括書寫訴狀,到法院立案一次,開庭審理一次,領取判決書一次。
在法院的二審階段,至少需要3-5天的時間。包括立案一次,開庭審理或接收法官詢問一次,領取判決書一次。
在法院執行階段,至少需要1-3天的時間。包括向法院執行庭提交強制執行申請一次,配合法院執行一次,到法院領取執行款或聽取執行結果一次。
按照這種最保守的計算,農民工在依法處理階段,需要花出的時間成本在11-21天之間。按照建築業農民工日平均工資50元計算,農民工在依法維權過程中需要支付的時間成本即誤工費在550-1050元之間。
在維權實踐中,農民工實際支付的時間成本遠遠高於上述數字。原因是:絕大多數農民工在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之後,由於吃飯住宿問題難以解決,在等待一段時間之後,在城裡實在沒有辦法再等下去,他們不得不先回到家中等待處理結果。為了搜集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他們花出幾天甚至十幾天的時間找原來一起打工的工友。為了領取勞動監察大隊的處理結果,為了開庭、領取裁決書和判決書,他們都是從老家再趕到城市。這樣他們每往返一次至少需要3天的時間,其中有大部分時間花在路上。大多數情況下他們為了舉證等原因,要到勞動監察大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法院去多次,很少有開庭一次就解決問題的情況。有時即便是仲裁員或法官5分鐘就能問完的問題,他們也不得不花出兩、三天的時間從老家趕到城裡去接受詢問。有時候由於辦案人員或用人單位臨時有事等原因,原定的開庭日期發生變更,老遠趕來的農民工不得不白跑一趟。對於農民工來說,法院或仲裁委員會規定的時間是一點兒都不敢錯過的。從實際調查個案來看,由於農民工在多個部門之間被推來推去,真正到勞動監察大隊找過幾次,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到法院去找過幾次,幾乎沒有哪個農民工能夠記得清。在17個調查個案中,農民工在維權過程中實際支付的時間成本都超過30個工作日,農民工為維權而遭受的誤工損失都遠遠高於1500元。
3、農民工維權的政府成本:
除了農民工本人需要支付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外,政府部門同樣要支付時間成本和經濟成本。從實際調查情況看,走完一個完整的程序,政府部門和司法機關處理一起農民工維權案件,至少需要13??25天的時間成本。具體包括:
勞動監察大隊處理一個勞動違法舉報案件,從接受舉報開始,至少需要2??5個工作日。包括接受舉報、審核相關材料、向被舉報單位調查、主持調解、製作文書、送達文書等。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一件勞動爭議案件,至少需要3-5個工作日。包括接受申訴、審核相關證據材料、開庭仲裁、向相關部門調查、主持調解、製作仲裁文書、送達仲裁文書等。
法院一審期間至少需要3-5個工作日。包括立案審查、送達起訴狀副本、開庭前的準備、開庭審理、製作裁判文書、送達法律文書等。
二審法院從立案到做出判決,至少需要2-5個工作日。包括立案審查、開庭審理前的準備、開庭審理或找雙方當事人談話、製作法律文書、送達法律文書等。
在法院強制執行階段,至少需要3-5個工作日。包括審查執行申請書和相關法律文書、製作執行通知書、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到被執行人單位強制執行、交付執行款和製作法律文書、送達法律文書等。
由此,一起農民工維權案件,從勞動監察大隊接受舉報到法院執行完畢,政府和司法機關至少需要付出13-25天的時間成本。以北京市為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月工資按照3000元計算,處理一起農民工維權案件,國家需要付出的時間成本摺合成現金是1950-3750元。這隻是工作人員的工資,除此之外,上述部門在處理農民工維權案件過程中還要支付交通費、出差補助、辦公設備折舊等經濟成本。
這隻是按照最保守的方法、假設所有的農民工和用人單位都是嚴格按照最基本的法律途徑來處理的情況下計算出來的政府成本。從實際調查案例來看,在提起仲裁申請之前,有些農民工維權案件還要經過政府法制部門的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等處理程序。權益受到侵害的農民工在得到勞動監察大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法院立案受理之前,都程度不同的多次找過政府、人大的法制部門、信訪部門。經過勞動部門和法院的處理之後,由於對處理結果不認同,農民工還要再次向有關部門去上訪,人大、政府的信訪部門在接待、解答、轉送的過程中,同樣要付出成本 。由此,政府實際付出的時間成本和經濟成本都要遠遠高於上述數字。
4、農民工維權的法律援助成本
按照現行法律規定,權益受到侵害的農民工在依法維權的過程中,可以向政府的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按照北京市的標準,援助律師辦理一起民事案件,政府給援助律師800元的補助。絕大多數案件,援助機構指派的援助律師只是辦理援助案件的某個階段,即只援助勞動監察大隊處理階段或勞動仲裁階段,而到了訴訟階段還要農民工另行提出援助申請,援助中心另行指派援助律師,這就使政府給援助律師支付的補助不僅僅是800元而是1600元甚至2400元。而即便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只有幾百元,政府的法律援助費用仍然要照樣支付。
同時,援助一起勞動爭議案件,從接待諮詢、審查援助條件、辦理法律援助手續開始,到調查取證、查閱資料、代寫法律文書、到相關部門舉報、開庭、案卷歸檔,援助律師至少花出3-5個工作日。複雜的案件,援助律師需要花費的時間更多。辦理案件過程中的交通費、餐飲費、住宿費、查詢費、複印費、通訊費等等加在一起,對援助律師來說是一筆不小的開支。加之辦理勞動爭議案件時間長,效果不明顯,而且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工作難度和壓力較大,導致援助律師寧願辦理刑事案件也不願意辦理勞動爭議案件。從實際調查的個案來看,援助律師實際花出的工作時間遠遠超過5個工作日,所付出的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遠遠超過法律援助中心補助的800元 。由此援助律師辦理勞動爭議法律援助案件的積極性不高,援助效果不明顯。
二、農民工維權成本巨大帶來的嚴重後果
摘要:
農民工權利得不到有效保障,不僅直接影響農民工本人及其家庭生活,影響其子女接受教育,而且直接影響社會安全和穩定,影響我國民主和法治建設。
1、程序繁瑣,時間漫長,原本簡單的問題複雜化,許多事實無法認定
按照現行法律規定,農民工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以後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經過仲裁以後,對仲裁裁決不服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勞動監察大隊接到農民工舉報后的處理時限是60個工作日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處理時限是60日 ,法院一審的處理時限是3個月-15個月,二審的處理時限是3個月-6個月,執行階段的處理時限是6個月-不確定 。
實踐中,當然有一部分案件不需要走完全部程序,而是只經過勞動監察大隊或者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階段,農民工權利就能得到保障。但即便如此,處理一起農民工維權案件,至少也需要2個月的時間。而走完全部程序,即農民工從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到法院執行完畢,按照最保守的計算,至少需要經過4個月零10天的時間。具體包括:勞動監察大隊處理階段10天;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階段一個月;法院一審、二審階段各一個月;法院執行階段一個月。如此漫長的處理期限,對於大部分欠薪只有幾百元到一千元的農民工來說,依法維權實在是得不償失,很多公民工不得不放棄權利或者尋求其他途徑自己解決 。
從實際調查的17個個案來看,依法維權時限最短的河北民工宋海富、佟長靈從向天津市河西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監察科舉報到勞動保障監察科為其討回工資,經歷了5個月零14天的時間 ;依法維權時限最長的甘肅民工姚勝余從1997年向寶雞市勞動監察大隊舉報到2004年3月29日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再到2004年向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訴至今,經歷了8年多的時間,而且直到現在還沒有處理結果 。
如此繁瑣的程序,漫長的處理時限,加之農民工自身法律知識的欠缺,不懂得收集和保存必要的證據,許多先前作證的證人在後來的處理過程中找不到或受到用人單位的威脅收買推翻證言,導致許多事實由於時間的推移而無法認定。
2、有些生效裁判根本無法執行
對於用人單位是個體戶、私營企業的情況,在惡意拖欠工資或者職工發生工傷之後,這些個體戶、私營公司有的改頭換面重新登記,有的乾脆連任何註銷手續都不辦而捲款走人,還有的是經營過程中破產,這就導致權益受到侵害的農民工在通過漫長的勞動爭議處理程序之後,即便拿到了生效裁決或判決,由於找不到被執行人而導致判決書、裁決書成了一張白紙。尤其是在建築領域的包工頭、項目部,工程完工之後包工頭走人,項目部解散。等到農民工經過漫長的仲裁、訴訟之後申請執行時,農民工和法院根本無法找到被執行人 。如甘肅民工姚勝余 ,重慶民工肖傳遠 ,都是在經過漫長的仲裁、訴訟之後,由於找不到包工頭而導致判決書無法執行。
3、農民工本人以及整個家庭生活受到嚴重影響
有些在工作中受到傷害的農民工,用人單位拒絕支付醫療費,導致原本傷害不重的農民工傷情嚴重惡化,有的被迫截肢、失明。
重慶民工肖傳遠,受傷后住院期間,用人單位拒絕支付醫療費,而且找到醫生,強令肖傳遠出院。肖傳遠不出院,醫院便將肖傳遠病床上的床單、被子等全部收走,拒絕給肖傳遠用藥,肖傳遠被迫出院,最終導致雙目失明。肖傳遠的父親胃切除,母親糖尿病,因為沒錢,長期得不到醫治。
陜西民工趙小軍,2002年4月1日,在廣東東莞打工期間下夜班回家路上被機動車撞傷導致全身癱瘓,肇事車輛逃跑,經過三年多的時間,一直沒有得到工傷認定。看到趙小軍沒有治愈的可能,同時獲得工傷待遇希望渺茫,趙小軍妻子張某在趙小軍出院后即離家出走,至今杳無消息,趙小軍目前癱瘓在床,只有年邁的父母護理。趙小軍曾多次自殺,被其父母攔住。
陜西省山陽縣石佛寺鄉麻庄河村黃方成、王常文、李光成、李光義、江謀富等14名農民工,在陜西省洛南縣陳洱金礦打工期間身患矽肺病。因長期得不到職業病待遇無錢治病而先後去世,王錦堂不堪忍受病痛、維權4年沒有結果而割脈自殺。這14名農民工死亡時最大37歲,最小26歲,留下年邁老人和未成年孩子,生活無依無靠。
甘肅民工姚勝余,因為多年追討不到工資,其大女兒早早輟學嫁人,二女兒初中畢業考上師範學校,因為交不起學費無法就讀,不得不到北京通州某浴缸廠打工。
河北民工宋海富,因為長達六年討不到工資,妻子的精神病日益加重。
很多農民工的打工收入是其家庭主要經濟來源。根據對河北省石家莊市1000名農民工的問卷調查,外出務工的農民中,打工收入占家庭收入1/3以下的佔23.7%,占家庭收入1/3到一半的是37%,占家庭收入一半以上的是25.8%,占家庭收入全部的是5.3%。如果打工農民不能及時獲得工資,直接影響到其家庭生活。有些家庭的孩子因此而輟學。與巨額的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相比較,每個有過維權經歷的農民工,受到的更大的是精神上的打擊和傷害。由於維權時間漫長,維權過程中處處碰壁,他們產生的是對自身行為的懷疑和否定,對國家和社會的失望,對法律的懷疑,對侵權者的仇恨,對社會正義的不信任。
4、直接影響社會安全和穩定
由於權益受到侵害的農民工通過依法維權需要付出的成本太高,程序繁瑣,處理時限過長,而且付出巨額成本后許多權利不能得到維護,或者處理結果不能彌補其維權過程中付出的巨額成本,所以許多農民工不願意通過勞動監察、勞動仲裁以及訴訟等合法方式解決勞動爭議,而是選擇了暴力手段、極端方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殺人、搶劫、盜竊、綁架以及堵路、跳樓、爬塔吊等 。這些惡性事件,不僅直接威脅著農民工、用人單位老闆的生命財產安全,而且直接威脅著社會的公共安全和穩定。
河北農民工劉保成,在經過6年的維權,三次行政複議、三次訴訟而不能認定為工傷、不能得到合理賠償之後,購買器材準備自製炸藥以炸毀某國家機關,后被維權律師勸阻住。
2005年元月7日晚,安徽省廬江縣冶父山鎮的幾位開車的農民,為了索要兩年來在高速公路上施工的工錢,用自己的大貨車設障阻死尚未交付使用的高速公路,結果引發一輛轎車追尾造成2死1傷、轎車基本報廢的慘重後果 。
2004年10月6日上午8時30分,深圳美芝海燕電子來料加工廠3000名員工因為不滿深圳開出的工資太低而將深圳市主幹道北環大道堵得水泄不通,持續了4個多小時,使得北環大道的交通完全癱瘓。
2005年2月25日晚8時許,湖南省郴州市永興縣湘陰渡鎮夾口村黃運財、王小華夫婦因不滿永興縣法院對其子黃虎的工傷賠償案處理結果,在永興縣法院5號家屬樓製造爆炸案,當場將法院執行局副局長、執行二庭庭長曹華炸死,法院院長李開清和院辦公室主任曹興虎炸傷。
從實際調查個案來看,權益受到侵害的農民工在經過漫長的維權、付出巨額成本之後,看到維權希望渺茫,都在一定程度上對用人單位老闆和政府部門心生怨恨,很多人準備通過暴力、極端、魚死網破的方式來表達自己的不滿。
5、助長用人單位和包工頭侵害農民工合法權益的氣焰
與農民工採取跳樓、堵路、爬塔吊相比,用人單位更希望甚至鼓勵農民工去舉報、去起訴。因為通過農民工舉報、起訴,勞動部門和法院從受理到解決,至少給用人單位留出了更充裕的轉移財產、逃避執行的時間。而且通過勞動部門、法院的處理之後,他們所付出的幾乎不會比原本就應當支付給農民工的更多。與農民工、政府付出的巨額成本相比,絕大部分用人單位雖然在仲裁、訴訟過程中大多處於被動地位,但他們所需要付出的成本卻微乎其微,至少他們不需要象農民工那樣支付大筆的從農村到城市的交通費,因為勞動爭議實行屬地管轄。
法律在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問題上所表現出來的無力讓侵害農民工合法權益的用人單位為能逃脫法律的制裁而僥倖,由此他們更加藐視法律。他們想辦法編織自己的關係網,想辦法培植自己的勢利,以此來保護自己的既得利益。有些人腐蝕當地幹部,有些人揚言「願意到哪裡告都可以,就是不給錢。」
三、農民工維權成本巨大的原因
摘要:
勞動關係與雇傭關係的人為劃分使農民工維權複雜化,不但農民工不懂得應當向哪些部門尋求救濟,即使專業法律人員之間認識有時也存在差異,這同時導致勞動監察部門、勞動仲裁部門、人民法院之間對同一案件互相推諉。
一裁二審、工傷認定作為工傷賠償勞動爭議處理的前置獨立程序的制度使農民工維權成本增高、效率降低。勞動爭議仲裁的60日申訴時效制度以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條件苛刻將很多權利受到侵害的農民工排除在依法維權的門檻之外。工傷傷殘津貼按月領取困難、一次性領取又數額過低,使因公受傷的農民工生活更加艱難。
農民工盲目外出打工、尋找工作途徑不正規、自身維權能力差以及工會不能在維護農民工權益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導致農民工處於極端劣勢地位;非法用工主體大量存在、建築市場混亂、用人單位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給農民工上社會保險等現實狀況迫使農民工不得不忍氣吞聲。
政府勞動保障等部門受立法、人員、條件、主觀服務意識等因素影響沒有能夠在維護農民工權利、處罰違法行為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上述原因導致用人單位和農民工之間出現嚴重不平衡,用人單位過於強大,很難受到追究,農民工過於弱小,依法很難維護自身權利。
1、勞動關係與雇傭關係的人為劃分使農民工維權複雜化
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勞動關係受《勞動法》調整,雇傭關係受《民法》、《合同法》調整。這就要求農民工只能是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成為用人單位的一員之後,所發生的爭議才屬於勞動爭議,受《勞動法》調整。如果農民工是受沒有用人資質的包工頭或者沒有資質的「項目部」雇傭,雖然從事的是沒有任何差別的勞動,但是工資被拖欠或者發生工傷後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或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時,卻被以「不符合《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調整範圍」為由而拒絕受理。由此,導致權益受到侵害的農民工不僅不能得到《勞動法》的特殊保護,而且在勞動爭議處理部門和法院之間被推來推去。勞動部門認為不屬於勞動關係而拒絕受理,法院以勞動關係應當先經勞動仲裁而拒絕直接立案。這就使權益受到侵害的農民工無所適從,發生爭議后不知應當先找勞動部門還是先找法院,等到了解清楚之後往往又因為超過仲裁申請時效而被駁回。
到底哪些屬於勞動關係,哪些屬於雇傭關係,現行法律並沒有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不單是農民工,即便是勞動部門的工作人員以及專家學者,對於勞動關係與雇傭關係的劃分也是眾說紛紜。1995年1月1日起實施的《勞動法》對於勞動法的適用範圍採取列舉的方式進行規定。該規定不符合目前包工頭、項目部實際使用農民工、實際形成的是勞動關係的現實。雖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建設部等部門在一些部門規章中對於《勞動法》的實際調整範圍作出了一些擴大的解釋 ,但是還遠遠滯後於勞動關係發展的實際。
從實際調查案例來看,許多本應由勞動部門處理的爭議在勞動監察大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法院之間被推來推去,不僅延誤了農民工維權的時間,人為擴大農民工的維權成本,而且造成大量徇私枉法案件的發生,把大量權益受到侵害的農民工排除在勞動法保護範圍之外,使原本簡單的問題複雜化,許多能夠解決的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 。
2、一裁二審的勞動爭議處理制度成本高、效率低
按照現行勞動法的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后,農民工可以在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在收到《仲裁裁決書》后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對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不服,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的判決是終審判決 。
依據上述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是到法院訴訟的前置必經程序,不經過勞動爭議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仲裁申請超過60日的時效為由不予受理,農民工向法院提起訴訟后,如果沒有不可抗力等正當理由,法院駁回起訴;雖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已經明確告知不予受理但是不給開具書面的《不予受理通知書》,農民工向法院起訴,法院還是不予受理:農民工必須拿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不予受理通知書》法院才給立案 。
現實中,很多勞動爭議案件在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后當事人還都要向人民法院起訴。根據統計,1998??2002年全國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共立案受理勞動爭議案件68.8萬件 ,而同期全國各級法院共審理勞動爭議案件42萬件 ;2003年全國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共立案受理勞動爭議案件22.6萬件 ,而2003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共辦結勞務合同糾紛、追索勞動報酬等案件137656件 ,由於法院案件數包括了對同一個案件的一審、二審,甚至再審,也就是說一個案件可能計算兩到三次,所以根據上述數字無法計算出有多大比例的勞動爭議案件在仲裁后被提起訴訟。但上述數字清楚表明相當比例勞動爭議案件在仲裁后再次被提交到法院。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並不會參照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所以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很多工作被浪費。參考深圳2002年的數字,有40%的勞動爭議案件在仲裁后再次被提交到法院 。
即便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另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時,人民法院對據以執行的《仲裁裁決書》還要進行實質性的審查。也就是說,很大比例勞動爭議案件,法院審理和執行成了必經程序,而作為其前置必經程序的勞動爭議仲裁無論從其實際裁決質量上還是從其裁決效力上,都沒有達到法院判決的程度。國家通過立法把勞動爭議仲裁這樣一個裁決質量不高、效力不大的勞動爭議處理方式作為法院訴訟的前置必經程序,無疑是人為的延長了農民工的維權期限,擴大了農民工的維權成本。
3、工傷認定作為工傷賠償勞動爭議處理制度的前置獨立程序勞民傷財
按照現行勞動法規定,在工作中受到傷害的農民工要想得到工傷醫療和工傷保險待遇,首先必須進行工傷認定,拿到《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工傷認定由用人單位在職工發生工傷或者職業病確診之後一個月內申請。如果用人單位不申請,則受傷職工在受傷之後或者職業病確診之後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部門在接到工傷認定申請后60日內作出是否構成工傷的《認定結論通知書》 。
現實中,由於用人單位的職工發生工傷,而導致勞動安全監察部門可能對用人單位進行罰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也會根據用人單位發生工傷的數量及嚴重程度而調整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費費率,所以用人單位在職工發生工傷后總是想辦法隱瞞或者私了而不願意進行工傷認定申請。尤其是對於農民工來說,用人單位更不願意為其申請工傷認定。許多農民工發生工傷之後,用人單位都是支付一點點醫療費后督促農民工出院,不管農民工的傷情如何給農民工支付一點錢后把農民工打發走,甚至乾脆否認存在勞動關係。由此導致受到傷害的農民工無法得到及時的治療。
農民工申請工傷認定后,工傷認定部門首先要求農民工出具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現實中,由於勞動合同制度的不完善,許多受到傷害的農民工無法舉出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無法取得醫院的診斷證明書 ,所以導致工傷認定問題遲遲不能解決。而農民工不拿到《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受傷民工的仲裁申請不予受理,農民工不得不首先解決工傷認定問題。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受傷民工和用人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可以在法定時限內向勞動局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結果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的結果是法院維持或責令工傷認定部門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而非由法院直接作出認定為工傷或非工傷的行政判決。由此導致受傷農民工為了取得《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而不得不經過認定申請、行政複議、一審二審行政訴訟等諸多程序,待最終認定為工傷后再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這樣的制度規定,導致許多受到傷害的農民工根本無法得到及時的治療,根本無法得到合理的工傷待遇。
從實際調查的案例來看,為了完成工傷認定,走完認定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程序,有的農民工要等上3、4年的時間,有的農民工等上6、7年的時間仍然不能解決。陜西農民工趙小軍,2002年4月1日下夜班途中被機動車撞傷,先後經過東莞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作出工傷認定、用人單位向東莞市社保局申請行政複議、東莞市人民法院行政訴訟一審、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抗訴、高級人民法院指令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直到現在再審法院還沒有作出判決,趙小軍的工傷認定問題還沒有結果。另河北民工劉保成打工期間1998年7月17日受傷,用人單位支付1900元醫療費后拒絕支付。劉保成經過一次勞動仲裁、四次工傷認定、四次行政複議、四次一審行政訴訟、兩次二審行政訴訟,法院尚未作出最終判決。時過六年,劉保成的工傷認定問題還沒有解決。陜西省山陽縣石佛寺鄉的王錦堂、王常文、李光義、李光成、江謀富等44名在洛南縣陳洱金礦打工期間患上矽肺病的農民工,2001年6月自費在陜西西安的西京醫院檢查出矽肺病。從2001年6月份開始就向衛生防疫部門申請做職業病鑒定,向勞動監察大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法院申請職業病待遇。其間找過洛南縣的勞動監察大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洛南縣勞動局、洛南縣政府、商周市勞動局、洛南縣衛生防疫站、商周市衛生防疫站、陜西省衛生廳、陜西省商周市中級人民法院、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國家信訪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全國人大辦公廳信訪局,並且經過中央電視台《新聞頻道》、《南方周末》、陜西《華商報》等諸多媒體的報導。到2004年3月底,26歲的江謀富、29歲的楊桂成、33歲的秦吉友、36歲的李光義等13名農民工因為無錢治療而死亡,37歲的王錦堂因不堪忍受病痛和感覺維權無望,於2003年8月8日打碎輸液吊瓶,用碎玻璃片割脈自殺 。直到現在,有關部門還沒有為其作出職業病鑒定。
4、工傷傷殘津貼按月領取不合理,一次性領取時傷殘津貼過低
按照現行勞動法規定,發生工傷、構成1-4級傷殘的農民工,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除了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外,傷殘津貼按月領取 。發生1-4級傷殘的農民工也可以申請一次性領取,終止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和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傷保險關係,但是一次性領取的工傷待遇數額只佔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總額的39%左右 。
對於絕大多數受到工傷的農民工來說,出於家住外地、按月領取工傷津貼不便、用人單位大多是個體私營企業、按月領取傷殘津貼不如一次性領取傷殘津貼更保險等方面的考慮,發生工傷之後,即便是遭受1?4級傷殘,也希望能夠一次性領取傷殘津貼。而在此過程中,無論用人單位還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都不願意一次性支付工傷民工的傷殘津貼而願意按月支付。事實上,在傷殘津貼的按月領取程序上如果不出現問題,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無論從保證傷殘民工日後的正常生活,還是實際領取的傷殘津貼數額,對傷殘民工都是有利的。但問題是:雖然相關法律規定,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應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支付給工傷民工本人或工亡職工的供養親屬 ,但現實中,如果是由用人單位申請的工傷認定,那麽工傷認定部門下發的《工傷證》一般都是由用人單位保存而不是交給農民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的傷殘津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也是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打到用人單位的帳戶上而不是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支付給農民工本人。用人單位在收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的傷殘津貼后以各種理由拒絕按月給農民工發放傷殘津貼。而構成1-4級傷殘的農民工脫離工作崗位后一般是回到老家生活,為了領取傷殘津貼不得不每月花上一筆不小的交通費、住宿費等費用到用人單位來領取傷殘津貼,用人單位拒絕支付時還要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進行處理,這就導致傷殘民工為了領取傷殘津貼,還要支付交通費、住宿費等經濟和時間成本。在扣除交通費、住宿費等成本后,每月的傷殘津貼所剩無幾 。
如果在農民工按月領取傷殘津貼期間,用人單位破產、被註銷等情況發生,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把工傷民工的傷殘津貼支付問題委託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街道社保代辦機構辦理。即便是任何一個小小的環節上出現一點小小的問題,對於傷殘民工來說,都需要花出大量的時間和精力來解決,有時甚至根本無法解決。如此手續,無法保證傷殘民工按月領取傷殘津貼。
如果構成1-4級殘的工傷民工不願意按月領取而要求一次性領取傷殘津貼,那麽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工傷民工必須終止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和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傷保險關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求傷殘民工必須先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而用人單位出於降低工傷保險費率以及再次鑒定可能降低傷殘等級等問題的考慮,不同意與傷殘民工解除勞動關係。從而導致農民工無法順利要求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待遇。
另外,如果工傷民工構成的是5-6級傷殘,而用人單位欠繳工傷保險費,則從欠繳之月起,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支付。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則農民工必須還要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請求解決。如果在此期間用人單位破產或者被註銷,則農民工的工傷傷殘津貼便成了泡影。
5、勞動爭議仲裁的申訴時效制度不合理
按照現行勞動法規定,農民工必須在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內申請勞動仲裁,沒有正當理由超過此60日期限,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農民工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不予受理通知書》不服起訴到人民法院,法院雖然受理,但是如果查明確實沒有正當理由超過仲裁申訴時效,則人民法院駁回起訴。勞動法中規定勞動爭議仲裁申訴時效是60日,《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定的仲裁申訴時效是6個月。也就是說,如果權利被侵害的農民工在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內,沒有正當理由不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60日以後就別想再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了。
《民事訴訟法》規定除了人身損害賠償等幾種特殊民事侵權案件外,訴訟時效是兩年,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即便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其訴訟時效也是從損害行為發生之日起一年之內都可以起訴。與此相比,勞動法規定對勞動爭議必須在60日內申請仲裁,否則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即把其排除在法律保護範圍之外的做法明顯不利於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尤其是仲裁委員會以拖欠工資發生的時間為權利受到侵害的時間,作為起算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的起點。事實上,從被拖欠工資開始,沒有哪個農民工是放棄自己的權利,而是向用人單位要求支付工資。在此過程中,用人單位也不會以「你的工資不給了、你去告我吧!」這樣直白的的方式告知農民工權利被侵害了。用人單位多是以現在資金周轉不開等為由對工資一拖再拖,但是不給開具欠條;農民工在得到用人單位「過幾天就支付」這樣的承諾下也不會認為這就是權利被侵害之日。在此情況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機械的以仲裁申請超過60日的時效為由對農民工的申訴不予受理,或者只保護提起仲裁之日前兩個月的工資、兩個月之前的工資以已經超過60日的仲裁時效為由而不予保護的做法明顯無法保護農民工的權利。
6、工會對於農民工權利保障問題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
工會的基本職責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但現實問題是,工會無法在維護農民工權利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從根本上講,農民工是出身於農民、戶口身份關係仍然是農民的工人,打工工資收入已經成為他們的主要生活來源,農民工已經成為工人階級的新成員。按照工會法的規定,農民工本身也應當是工會會員 。農民工權利被侵害以後,作為工人利益代表的工會應當幫助農民工維權。然而勞動法頒布十年來,中國工會側重保護的是國有企業以及改制企業的城鎮職工,對農民工勞動者與非公有制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簽訂、履行以及農民工權益保障問題沒有給予相應的關注,很多農民工根本沒能加入到工會中去。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顧秀蓮2004年在一項報告中透露,全國1億多進城務工人員大部分遊離于工會組織之外。現行工會法律法規中至今沒有關於建立農民工工會的剛性的、可操作性的具體規定。
在農民工迫切要求組建工會、用人單位拒絕農民工組建工會的情況下,上級工會最多是應農民工的請求而出面與企業協商,協商不成時沒有任何強制性的辦法。在部分已經組建了農民工工會的企業中,工會在預防侵害農民工合法權益案件的發生、農民工維權過程中提供援助和支持方面也很難發揮應有的作用。工會主席一方面無法贏得農民工的信任(因為絕大部分企業工會主席由企業領導提名、上級工會批準確定,而非農民工直選,工會主席很大程度上順應領導意圖,對企業領導負責);另一方面,絕大多數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中,用人單位對員工擁有招用和解聘的絕對權利,使得同樣作為企業僱員身份的工會主席(即使不是企業領導的近親屬或親信)受制於用人單位,在職工尤其是農民工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時,為了自保而不敢堅持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7、非法用工主體大量存在,建築市場混亂
按照現行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首先具備用人資質,即必須是用人單位而非個人 。但現實中,大量沒有營業執照而以用人單位名義招用農民工的非法用工主體大量存在。如在一些城市的城鄉結合部,存在著大量的服裝廠等私人作坊和不具備用人主體資格的私人磚廠。中華全國總工會2004年11月公布的有關調查資料顯示:我國建築業農民工佔全國農民工總數的30%以上,占建築業一線人員的90%以上 。建築業的農民工,絕大多數依賴於包工頭而非用人單位,而包工頭沒有用人資質,不屬於用人單位。
在建築市場上,許多建設單位在根本不具備開工條件、建設資金根本不到位的情況下就匆匆開工;許多建築單位為了攬到工程,不惜巨額墊資,然後再把工程層層轉包,直到交付給沒有施工主體資格的大量黑包工頭。而最終的環節,就是建設單位拖欠建築單位的工程款,建築單位拖欠包工頭的工程款,包工頭拖欠農民工的工資款。由於建築市場主體准入制度的不規範,打工一年被拖欠工資的農民工根本不知道工程的建設單位和上級建築單位是誰,只認得包工頭。包工頭要回工程款后捲款逃走,農民工連人都找不到;包工頭要不到工程款,無法發放農民工工資,農民工同樣找不到包工頭。農民工即便找到上級建築單位或者建設單位,這些單位要麼不承認與農民工存在勞動關係而不給農民工支付工資款,要麼以工資已經結算給包工頭為由不給農民工支付工資款。農民工就這樣在包工頭以及建築單位、建設單位之間被推來推去,白白乾活而拿不到工資。
根據我們對陜西省西安市1000名農民工的調查問卷統計顯示,27.30%的農民工對用人單位有沒有用人資質以及用人單位老闆的姓名和聯繫方式都不知道;18.77%的農民工只見過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而不了解用人單位老闆的姓名和聯繫方式;34.13%的農民工只知道用人單位老闆的聯繫方式而不知道用人單位有無用人資質;只有14.56%的農民工知道用人單位有無用人資質以及老闆的姓名和聯繫方式。對用人單位有無用人資質問題不知情,為農民工合法權益被侵害以及日後維權的艱辛埋下了伏筆。
8、用人單位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
按照現行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與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對用人單位予以處罰,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要依法賠償損失 。然而事實上,用人單位從交納社會保險、發生勞動侵權后便於逃避責任等角度考慮,一般都不願意與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而農民工本人出於「老鄉介紹的、不簽勞動合同也沒事」以及「怕被解僱不敢要求籤訂」等方面的考慮 ,在用人單位不簽訂的情況下,也不會主動堅持要求籤訂書面勞動合同。根據對黑龍江省哈爾濱市1000名農民工的調查問卷統計顯示,只有19.58%的農民工與用人單位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52.20%的農民工與用人單位只有口頭約定,沒有書面勞動合同;還有21.11%的農民工與用人單位既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沒有口頭約定,而是隨大溜,跟著老鄉埋頭幹活。從我們調查的17個典型個案來看,沒有一起案件的當事人與用人單位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
9、用人單位不給農民工上社會保險
按照現行法律法規定,所有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都應當為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的工資總額上養老、醫療、工傷、失業保險,以使職工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其中工傷保險費全部由用人單位繳納,勞動者不繳納,除此之外的保險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繳納。這一制度是要通過統籌方式,分散用人單位的經營風險,在職工年老、疾病、發生工傷和失業時減小用人單位的經濟損失。按照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工傷保險費的繳費標準為社保機構按照用人單位的性質確定的交費費率,其他社會保險費率固定,交費基數是企業的工資總額。如果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為職工交納社會保險費,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改正並可予以行政處罰 。
現實中,絕大多數企業為了逃避交納社會保險費,而不按照法律規定申報職工人數或少報職工人數,尤其是少報或不報其所錄用的農民工人數,瞞報工資總額,隱瞞工傷事故,以此來降低繳費費率,減少工傷保險費交費額,逃避其他社會保險費的繳納。據統計,截至2004年5月底,全國參加養老保險人數為1.57億人,失業保險為1.02億人,醫療保險1.15億人,工傷保險為4800萬人 。上述數字是包括全國所有城鎮職工和農民工總和的數字。在上述數字中,農民工只能佔到很小的比例。單就國家強力推行的工傷保險來說,即便這4800萬參加工傷保險的都是農民工,也不及農民工總數的三分之一。
按照現行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拒絕為農民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罰款 ;用人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或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征繳 。農民工有權對用人單位拒絕為其交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進行舉報,接到舉報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對舉報應當及時調查,按照規定處理,併為舉報人保密 。
然而在現實中,勞動監察部門在沒有接到舉報之前對用人單位是否為農民工繳納社會保險費一般不予查處,接到農民工的舉報之後一般也沒有能夠及時查處。對於絕大多數農民工來說,如果他們打工后能夠按時足額的拿到工資,那就已經是非常幸運了。對於社會保險,他們一般不敢奢求;除了工傷保險外的其他險種,農民工本人還要按照工資數額支付一定的保險費,這對他們來說,不如不交保險費而直接拿到現錢來得更實惠;加之部分地方政府把征繳農民工的社會保險費作為填補本地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資金缺口的一種途徑、在農民工離開用人單位后不能把社會保險費予以移轉,導致農民工本人也不願意繳納社會保險費,更不去關心用人單位是否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
10、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條件苛刻
按照現行勞動法規定,權益受到侵害的農民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時,至少必須提交如下證據材料:勞動合同或者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可的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副本;權利被侵害的有關證明。還要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交納300元的仲裁費和案件處理費 。提交上述證據材料和費用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查農民工的仲裁申請是否屬於勞動爭議,是否超過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時效,是否屬於本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管轄範圍。上述條件均符合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再決定是否受理。
由此,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農民工在仲裁之前必須首先要到工商局去查詢用人單位的準確名稱、確切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名稱,拿到工商部門出具的上述查詢結果;然後尋找能夠證明自己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因為大部分用人單位都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還要尋找自己的勞動權利被用人單位侵害的證明。這些條件都具備之後,如果交不起案件受理費和處理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同樣不予立案。
此外,按照現行勞動法規定,經濟困難的職工可以對仲裁費用申請緩交或者免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於該條的實際執行情況是:要想緩交或者免交勞動仲裁受理費和處理費,必須由農民工戶籍地居委會、村委會或者當地工會部門出具農民工經濟困難證明。實踐中,由於絕大多數農民工連工會會員都不是,工會拒絕出具相關證明。農民工為了在戶籍地的居委會、村委會開具證明,要麼專門回老家一趟,要麼讓家人開具證明寄交過來而等上幾天。人為的拖延農民工的維權時間,擴大農民工的維權成本。
對黑龍江省哈爾濱市1000名農民工的調查問卷統計時,在「發生勞動爭議後為什麼不去舉報或申請仲裁?」一題的回答中,16.94%的農民工選擇因為交不起錢;20.97%的人選擇時間太長拖不起。這在一定程度上說明:勞動爭議仲裁過程中繁瑣的程序和相對於農民工工資來說高額的仲裁費用,已經成了阻礙農民工依法維權的一道重要的門檻。
11、個別政府部門漠視農民工合法權益
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負有檢查包工頭等非法用工主體、是否交納工傷保險、是否簽定勞動合同等勞動違法案件的職責。如果其能夠有效履行職責,可以說能夠有效避免農民工權利受到侵害案件的發生。但從目前情況來看,勞動保障監察部門顯然沒有有效承擔起職責。根據2004年6月份對陜西省西安市1000名農民工的調查問卷統計顯示,23.17%的農民工在打工期間沒有見到勞動監察大隊工作人員到其工作地點調查了解過情況;43.58%的農民工見到勞動監察大隊工作人員到過其工作單位,但是不與農民工調查了解情況;只有22.36%的農民工在工作期間和工作地點上見到過勞動監察大隊工作人員的檢查並向農民工了解過情況。
政府的勞動部門、建設部門、工商部門、公安機關,在接到農民工因為權利被侵害而提出的舉報后,如果屬於本部門管轄的,應當及時接受舉報立案處理;如果不屬於本部門管轄,應當及時告知農民工應當找哪個部門解決。然而實際情況是:好多政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接待農民工的舉報時,根本不去認真傾聽農民工的陳述,只聽了片言隻語之後便以不歸本部門管轄為由將農民工打發走了事。即便對於本應由本部門、本單位調查處理的舉報,也往往以「證據不足、拿到證據再來」等種種理由推脫責任、拒絕受理。如陜西省山陽縣石佛寺鄉麻庄河村的44名矽肺病農民工代表向商周地區勞動局投訴時,該勞動局主要領導答覆:誰讓你們出去打工的?該找誰找誰去,我不管!更為甚者,個別政府部門的工作人員放任農民工權益被侵害案件的發生,放任侵權後果的擴大。河北民工郭增光,在北京大興向用人單位追討工資的過程中被用人單位老闆和保安打傷,衣服被撕破。郭增光打電話向110報警,警察趕到后只是告知讓郭增光去找勞動局,而對用人單位老闆及其指使的保安毆打郭增光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不予查處。甘肅民工姚勝余,討要工資過程中的1997年7月28日下午,在用人單位老闆的辦公室里,被老闆及其指使的保安打掉四顆牙齒,左手無名指被打斷。用人單位老闆叫囂將姚勝余打死,寧願掏個一兩萬元的人命價。案發當天姚勝余向寶雞市的某派出所報案,派出所的人說:打你的人是岐山縣人,我們不管,你到岐山縣去告吧。姚勝余找到岐山縣棗林鎮派出所去報案,棗林鎮派出所的人說:打你的人我們管不了,這個人在地方上是一霸,寶雞這裏的黑社會都由人家統治著。在這個地方上我們管不成,不敢管,一管的話咱們這個地方受不了,你去找其他地方或者直接到省上反映去吧。
按照現行法律規定,人大和政府的信訪部門接待人民群眾的來信來訪,解決人民群眾反映的問題。事實上,由於諸如勞動部門、建設部門、法院等在執法和司法的過程中存在著大量的問題,許多權益受到侵害的農民工向上述部門主張維權根本不能解決問題,或者問題解決的不夠徹底,所以導致農民工不得不向人大、政府的信訪部門尋求解決,問題集中到有限的幾個部門。而信訪部門最通常的做法就是給上訪的農民工開具介紹信,把問題推到下級部門或直接推回到問題部門。如此循環往複,導致農民工的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
在對「你所接觸的勞動監察大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法院及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工作態度怎樣?」一題的回答中,黑龍江省哈爾濱市1000名農民工給出的答案是:18.89%的農民工認為這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態度差;9.72%的農民工認為這些工作人員態度非常差;44.31%的農民工選擇「一般」;選擇「好」的農民工只有10.14% 。
12、農民工自身的缺陷
(1)、盲目出門打工。
根據對河北省石家莊市134名19-25歲男性農民工的調查問卷統計顯示,35.1%的農民工在出門打工之前對將要去打工城市的勞務需求情況沒有做過任何了解;29.9%的農民工只是聽老鄉介紹過;15%的農民工通過其他途徑了解過;只有18.7%的農民工到家鄉的勞務輸出部門了解過。上述統計結果表明:農民工在出門打工之前帶有很大的盲目性,往往在聽信老鄉的介紹,或者根本不作任何了解的情況下,帶上很少的路費和生活費就來到對他們來說完全陌生的城市。
(2)、尋找工作途徑不正規。
根據對廣東省廣州市1000名農民工的調查問卷統計顯示,42.42%的農民工是通過老鄉、親友介紹找到工作;40.91%是通過自己聯繫找到工作;5.05%是通過在馬路市場等待應聘找到工作;1.52%是通過中介機構找到工作。在這些農民工中,只有7.32%是通過到正規勞動力市場應聘找到工作,1.52%是通過家鄉勞務輸出部門推薦找到工作。該結果表明:盲目進城的農民工沒有錢或者不願意通過正當的勞動中介機構尋找工作,而往往是通過熟人、朋友、老鄉的介紹,或者在車站和馬路邊的非法勞務市場等待別人的雇傭,這就極容易受到非法用工單位和黑包工頭的欺騙。即便有一點防範意識,想找合法的用人單位,想和用人單位討價還價,但基於自身的劣勢位置,儘管對用人單位老闆的承諾心存懷疑,為了解決最迫切的吃飯住宿問題,也還是不得不接受沒有保障的工作。
(3)、維權能力差。
根據對陜西省西安市1000名農民工的調查問卷統計顯示,22.88%的農民工對勞動合同必須具備哪些內容一點都不知道;37.20%的農民工僅知道一點點。在對「用人單位侵害你的合法權益又協商不成,你知道應當怎樣解決嗎?」問題的回答中,20.18%的農民工不知道怎麼解決,20.41%的農民工選擇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加上12.5%對該題沒有作出選擇的農民工,就有53.09%的農民工在發生勞動爭議后不知道應當怎樣解決,或者不知道如何正確解決。不知道自己的合法權益被侵害后應當如何依法正確解決的農民工,在打工過程中很難收集和保存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等方面的證據,這導致日後很多事實因為無法舉證而難以查清。
四、降低農民工維權成本的建議和對策
摘要:
為有效保障農民工的權利,避免大量欠薪等嚴重社會問題出現,基本思路應當是:
通過立法簡化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確定簡單明晰的勞動關係認定標準,取消工傷認定的前置程序規定;
變農民工維權為政府維權,通過立法賦予政府勞動監察部門更大權力,使其可以嚴厲處罰勞動違法行為;增加勞動監察隊伍數量,改善其工作條件,使其有能力及時查處勞動違法案件;
在存在農民工的城市設立當地總工會領導下的相對獨立的農民工工會;
撤消勞動仲裁製度,建立高效的勞動法庭;
通過培訓增強農民工維權能力,使其可以解決一般權利受到侵害案件;對其自己無法解決的稍微複雜問題可以及時獲得免費諮詢,嚴重、複雜案件獲得法律援助。
1、修改《勞動法》,擴大勞動法的適用範圍,使勞動關係的認定簡單化;把工傷認定由前置必經程序改為勞動爭議案件審理內容
現行《勞動法》在第二條中對勞動法的調整對象採取了列舉性的規定 。隨著農民工大量湧入城市以及各種非公有制用人主體的大量湧現,《勞動法》的上述規定已經遠遠不能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表現為許多實質性的勞動關係僅因為《勞動法》立法技術的滯后而被排斥在《勞動法》調整範圍之外。
隨著勞動爭議案件的大幅度上升、農民工權益保障問題的日益嚴重,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建設委員會以及各地的權利部門等政府部門通過制定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等方式對《勞動法》的調整範圍作出了一些補充性的規定,這在一定程度上雖然解決了《勞動法》調整範圍不足的問題,但隨之暴露出更為嚴重的問題:1、人為出現不平等。作為勞動者的農民工出現同樣的權利被侵害案件后,在不同地區之間受到不同的待遇;2、執法者執法隨意性增強。處於下位法的擴大了適用範圍的部門規章、辦法、通知與《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調整範圍相矛盾,導致執法者想辦理時便從規章、辦法、通知中尋找法律依據,不想辦理時只需依據《勞動法》第二條的規定便可輕而易舉的將非法用工主體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爭議排除在《勞動法》的適用範圍之外。這種狀況,不僅讓勞動者無所適從,而且也給勞動監察部門、勞動爭議仲裁部門、人民法院適用法律法規帶來了極大的不便,導致想為農民工依法維權的執法者因為擔心越權而不敢辦理,不想為農民工維權的執法者因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而不願辦理。
建議修改《勞動法》,統一確定並根據現實情況擴大《勞動法》的適用範圍,通過立法對勞動關係確定一個簡單而又明確的統一標準,讓每一個提供合法勞動的農民工都能享受到《勞動法》而不是《民法》的特殊保護。凡是勞動爭議都由統一的、確定的途徑來處理。
工傷認定作為勞動仲裁的獨立前置程序勞民傷財,建議修改勞動法時,明確規定工傷認定可以在農民工發生工傷后,在提起仲裁或訴訟時提出。如在受傷農民工提起仲裁申請或訴訟之後,委託勞動部門對其進行工傷認定和傷殘等級評定,符合工傷標準的按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作出判決,不符合工傷認定標準、不構成工傷的按照民法以及勞動法中非工傷待遇的有關規定作出判決,由此可以大大縮短受傷民工的維權期限,降低農民工個人的維權成本和司法機關的成本。
2、建立強有力的「勞動警察」,變農民工維權為政府維權
2004年12月1日,國務院制定的《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正式實施。該條例的實施,在一定程度上明確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許可權,明確了勞動監察大隊的監察範圍。但是,從現實情況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還沒能從立法上解決許多亟待解決的實際問題。比如:《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定的檢查對象仍然限定為用人單位,對於沒有營業執照、沒有用人主體資格的非法用人單位沒有規定查處措施 ;對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違法行為僅僅規定為「責令改正」而沒有行政處罰的剛性規定 ;沒有規定勞動監察大隊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等侵權事實清楚、不立即處理將導致後果嚴重的用人單位予以查封、扣押、凍結、變賣財產立即支付農民工工資的執法許可權。此外,《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某些規定與原來的《勞動監察程序規定》等相比,甚至是立法的倒退。如對於勞動監察的處理時限,原《勞動監察程序規定》規定:勞動監察案件應從立案之日起30日內結案。特殊情況經上一級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延長,但延長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0日。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調查,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情況複雜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與原《勞動監察程序規定》相比,時間大致延長了一個月。
勞動保障監察是預防和處理侵害農民工合法權益案件發生的最直接途徑,也是預防和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最有效辦法。但相對於全國1.5億農民工和大量的非法用人單位、黑包工頭來說,1.9萬名專職監察員、2.4萬名兼職監察員的勞動保障監察隊伍明顯人手不足 。不用說做到法律規定的日常巡查、年終檢查,就是專門針對勞動違法案件的舉報檢查,就足以讓這這些專、兼職勞動監察員忙的焦頭爛額,許多勞動違法案件根本不能得到查處。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與國家統計局發布的《2004年度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公報》的數據:2004年,我國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16024元。按公務員工資高於這這一標準,每年每名公務員20000元計算,全國再招聘50000名大學畢業生作為專職勞動監察員充實到目前的勞動保障監察隊伍中,其每年工資開支也就是10億元。為了保障勞動監察員在接到案件舉報后能夠及時有效查處案件,就要配備車輛等必要辦案工具。即使每年國家投入5億元專門用來保障其辦案支出,每年國家也就是共增加投入15億元。而這15億元與我們已經計算的農民工維權最低綜合投入3000億元相比是杯水車薪。
所以對此的綜合建議是:
(1)、大規模增加勞動監察員數量;
(2)、改善勞動監察員辦案條件;
(3)、擴大勞動監察員在處理勞動違法案件時的執法許可權,對於違法事實清楚的,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凍結、變賣用人單位的相關財產,強制用人單位先行支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4)、加重對違反勞動法案件的經濟處罰力度。現行規定還沒有達到足以讓違法者得不償失、不敢以身試法、避免違法行為發生的程度。侵害農民工合法權益的用人單位扣除其因為違法而付出的成本后還有利可圖,建議通過立法,加大對侵害農民工合法權益的用人單位的經濟處罰力度。
(5)、建議在《刑法》中增加拖欠勞動者工資罪。對於拖欠勞動者工資數額較大或情節惡劣的,按刑事犯罪處理。
(6)、嚴格勞動監察機構的職責。擴大、增權后的勞動監察必須做好日常巡查、接報檢查、年終檢查等工作。接到農民工舉報的,必須及時查處。能夠立即解決的案件,應當現時解決,就如同交警處理司機違章案件一樣。對於勞動監察人員瀆職的,及時追究其法律責任。
總之,建立起類似警察隊伍一樣的「勞動警察」,使其有能力及時有效查處勞動違法案件。通過政府強有力的介入,以從根本上扭轉勞動者的被動局面,加強對其權利的保障。
3、在勞務輸入地建立專門的農民工工會,以有效保障農民工權利
由於沒有建立起有效的農民工工會,導致沒有組織能夠代表農民工利益。這引起了嚴重的後果,如農民工的權益持續受到傷害;在農民工、用人單位之間缺乏平等有效的溝通平台,農民工處於劣勢地位;農民工權益受到侵害時不能及時引導其依法解決,引發惡性案件發生,影響社會穩定。
雖然目前工會組織也在探索怎樣吸引農民工加入工會,但只有一些與所在單位建立了相對穩定勞動關係的農民工加入了打工單位的工會,更多流動狀態中的農民工都沒有能夠加入工會。
建議在很多城市都建立單獨的農民工工會,如建立北京市農民工工會、上海市農民工工會。農民工工會作為行業工會,加入所在城市總工會,如北京市農民工工會加入北京市總工會,接受其領導。農民到城市打工,可以直接加入所在城市的農民工工會。鑒於農民工的弱勢地位以及我們黨和政府為農民辦實事的政策,農民工工會的經費要麼來自政府,要麼來自企業,而不應該來自農民。農民工工會針對農民工開展的所有活動都應當是免費的。
農民工工會應當積極組織對會員的培訓。農民剛剛到城市時,對所在城市、城市規則、怎樣維權等都知之甚少,農民工工會應當積極針對上述內容開展對農民工的培訓。同時,農民工工會應當積極開展農民工維權活動。
4、取消勞動仲裁製度,建立單獨的勞動法庭
設置一裁二審、仲裁前置的勞動爭議處理制度,其本意是要通過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專業性,及早解決勞動爭議。但現實情況是,勞動爭議仲裁前置制度的設立反倒成為及早解決勞動爭議的一大障礙。建議取消勞動仲裁製度,設立獨立的勞動法庭,在積累經驗的基礎上設立獨立的勞動法院。
1998年到2002年五年時間,全國法院系統共審結勞動爭議案件42萬件,比前五年增長1.7倍。2003年、2004年案件數分別達到137656、163151,2004年比2003年上升18.4%。2003年137656件案件涉及案件標的金額37億元。單純從這些數字來看,似乎勞動爭議案件數量還有限,不足以單獨設立勞動法庭或勞動法院。但要看到的是: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數量與真正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數量相比只佔很小比例。如據統計,2001年至2003年,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年受理案件分別為15萬件、18.6萬件、22.63萬件,平均年增幅達23%。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每年受理案件數都超過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數的近70%。撤消勞動仲裁委員會,這些案件都會到法院解決。另外從2003年法院受理案件涉及標的金額37億元來看,當年僅僅農民工就被拖欠工資1000億元左右,即使37億元全部是農民工案件,其也僅僅占農民工欠薪總額的3.7%,所佔比例很小。如果更多農民工案件依法到法院來尋求救濟,那麽每年勞動爭議案件將可能按倍數增長。所以建立單獨的勞動法庭是不會缺乏案件的。另外,勞動法庭還可以按照行政訴訟程序審理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對勞動行政機關處理決定不服的行政案件。
設置勞動法庭后,應當通過立法將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時限縮短,如一般按簡易程序審理。這樣不僅可以大大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農民工的維權成本,而且可以大大降低國家機關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時間和經濟成本。德國、義大利、瑞典、芬蘭、紐西蘭、智利、法國等國家都是建立的勞動法庭或勞動法院這種單一的司法救濟模式。
這種制度變革並不會增加國家財政投入負擔。取消勞動仲裁製度以後,國家可以將用於勞動仲裁製度的費用轉移到勞動法庭領域,這樣就增強了勞動法庭的力量,使勞動法庭在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時可以迅速有效發揮作用。
當然,如果能夠直接建立勞動法院,通過立法規定勞動爭議案件適用區別於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特定程序,以保障這類案件能夠及時有效被審結,將是最佳改革思路。
5、用人單位必須直接與農民工簽定勞動合同,徹底剷除「包工頭」這一中間環節
農民工權益被侵害、尤其是農民工被拖欠工資,一個最直接的原因就是用人單位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由於沒有書面勞動合同的約束、發生勞動爭議后缺乏書面勞動合同這一最直接的證據和最直接的衡量侵權與否的標準,用人單位在拖欠農民工工資、不給農民工上社會保險、加班加點而不支付相應的加班費、發生工傷后拒絕賠付等問題上才得以肆無忌憚。而不簽勞動合同的原因,很大程度上又是因為在農民工和用人單位之間存在著「包工頭」這樣一個中間環節:農民工出於對「包工頭」的信任和依賴,不去堅持要求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充分利用「包工頭」不惜墊資、壓價、犧牲農民工合法權益也要拚命攬到 工程的迫切心理,在明知違法的情況下也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
取消「包工頭」、由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直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將工資直接支付給農民工個人。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建設部在2003年9月30日《關於切實解決建築業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通知》、2004年9月6日《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以及北京、上海、河南等省市的一些地方性法規中,都做出了企業與農民工簽定合同、將工資直接支付給農民工的規定 。《勞動法》第98條、勞動部《關於加強勞動合同管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的通知》(勞部發〔1997〕106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員工要求經濟補償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6】181號)、《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中,都規定了用人單位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的處理辦法。但是,由於法律規定處罰太輕、勞動監察部門執法不嚴等原因,這些規定實際上都很難被落實,用人單位不與農民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現象還大量存在。
郭增光等80餘名外地農民工在北京打工的案件暴露了目前這一問題的尷尬。他們於2005年3月份開始在北京市房山區某建築企業打工。打工之初,郭增光等人便要求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一拖再拖。郭增光等農民工工作一個多月後再次要求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提出「愛干不幹、不幹走人、勞動合同就是不簽!」。郭增光等40餘名農民工於2005年5月18日到房山區勞動監察大隊舉報,勞動監察大隊告知:現在不能立案,等我們向領導彙報后再告知是否立案,你們回去等消息吧。時至今日,房山區勞動監察大隊仍然沒有立案,郭增光等80餘名農民工已經被迫回老家。
有關建議是:
(1)、通過立法明確規定只要發生勞動關係,就必須簽定勞動合同;實行「誰受益、誰負責」的原則。如在建築領域,建築企業作為農民工勞動的受益單位,要對使用農民工承擔法律責任,不論是通過中介公司介紹還是包工頭介紹,建築企業都要與為其建築項目工作的農民工簽定勞動合同;對於將項目分包給其他企業的,建築企業有義務監督分包企業與農民工合同簽定、工資支付等情況的落實。對於分包企業沒有簽定書面勞動合同、不能及時支付工資的,建築企業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說,要通過確立起由受益單位負責的制度,以徹底解決受益單位、承擔單位、分包單位、包工頭之間互相推卸責任的現狀。
(2)、修訂立法,明確、加重對不與農民工簽定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的處罰力度,增加對農民工的賠償數額。現行《勞動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一條款在司法實踐中根本無法執行。建議修改為,「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定勞動后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補償金支付標準按沒有簽定勞動合同的時間每天200-500元計算。」
(3)、嚴格執行用人單位用工登記制度。用人單位招用農民工后,不管用工期限如何,都必須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用工登記。以自覺與農民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4)、勞動監察部門、建設部門都要認真負起責任,不但要經常進行檢查,而且要保證在接到舉報以後及時立案查處。應當明確的是,如果確認了「誰受益、誰負責」的原則,那麽可以非常容易判斷誰是受益單位,勞動執法部門可以及時處理案件。
6、建立培訓、免費諮詢和指導與法律援助相結合的農民工維權體系
2004年1月6日,司法部、建設部聯合下發了《關於為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問題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的通知》,這個通知體現了政府對保障農民工權利的重視。但正如本報告第一部分已經介紹的那樣,基於法律援助的巨大成本,大範圍對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將是得不償失的做法。有時甚至不如將政府支付給律師的法律援助費用直接支付給農民工划算。那麽怎麼來推進農民工的維權行動?
有關的建議是:
(1)、政府以及工會(成立農民工工會以後主要是農民工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社會團體、有關民間組織、律師積極組織開展針對農民工的維權知識和技能培訓活動,以切實提高農民工維權能力,從而實現一般農民工權利受到侵害案件自己能夠解決。目標是30%的勞動爭議案件農民工能夠自己解決。
(2)、建立有效的熱線諮詢體系。在農民工權利受到侵害以後,如果依靠自己的能力無法解決,則可以及時通過熱線獲得法律諮詢服務,專業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可以指導其維權。目標是50%的勞動爭議案件能夠在律師的指導下得到解決。
(3)、對於那些即使有了專業指導,農民工自己也無法解決的案件通過法律援助機構提供法律援助獲得解決。目標是20%的勞動爭議案件能夠獲得法律援助,在律師的代理下得到解決。
這樣就不但提高了農民工素質,增強了其能力,而且有效降低了維權成本,同時有效保障了農民工權利。
結束語
2004年秋天,中共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不斷提高構建射穢主義和諧社會的能力」,年底,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堅持以人為本,努力構建射穢主義和諧社會」。但不容迴避的是:農民工權益保障問題是我們構建射穢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我們怎樣在制度層面推進農民工權利保護,將是我們面臨的重大社會課題。
如果按著上述思路進行改革,不但預防了欠薪案件的發生,可以從根本上解決欠薪問題,而且減少了勞動仲裁這一環節,提高了農民工自身維權能力,加強了政府預防和處理作用,大大降低了農民工維權成本。
最後要強調的是:農民工權利保障問題絕不僅僅是工作層面問題,即使花大力氣解決了當前欠薪問題,如果不對制度進行改革,還將繼續產生如此嚴重的欠薪現象。所以當前迫切需要的就是對制度進行改革。
中國農民工維權成本調查報告
前言
我國現階段農民工總數要在1.5億以上,80%的農村家庭有人在外打工 。隨著城市化以及農村的發展,農村剩餘勞動力還要向城市轉移。也就是說農民工的數量還要增加。這些農民工權利保障的狀況如何,不但直接關係到他們個人的生活、他們的家庭、他們子女的教育,而且必將關係到我國的民主和法治化進程,關係到整個社會的安全和穩定。
農民工權益保障問題一直受到黨和國家領導人的高度重視。胡錦濤總書記和溫家寶總理都多次為此作出批示。溫家寶總理還在視察中親自為農民工討要欠薪。但由於農民工維權的法律制度以及法律執行等多種原因,目前以拖欠農民工工資為主要內容的農民工權利保障問題尚不容樂觀。據全國總工會不完全統計,到2004年11月中旬,全國進城務工的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約有1000億元 。
自2003年12月開始,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開展進城務工青年維權成本調查項目。項目實施期間,在全國8個省份共發放農民工維權狀況調查問卷和農民工維權手冊各8000份,調查農民工維權典型個案17件。調查顯示:在這些農民工中,48.1%的人有過出門打工但拿不到工資的經歷,其中30.6%的人有100-1000元工資沒有拿到,15.7%的人有1000-5000元工資沒有拿到,1.6%的人有5000元以上的工資沒有拿到。
我們關注的是:農民工依法維權的代價到底是多大?為了討回微薄的薪水,他們需要付出怎樣的時間和金錢?目前的法律制度還存在哪些缺陷?我們應當怎樣進行改革?圍繞這些問題,經過近一年半的努力,我們完成了這個調查報告。我們希望這個調查報告能夠引發黨和政府對農民工維權制度進行思考和討論,我們也願意就調查報告中所涉及的各項問題與關注農民工問題的各界人士進行交流。
一、農民工維權的巨額成本
摘要:
根據調查和計算,為了索要不足1000元的工資,完成所有程序,農民工維權需要直接支付至少920元各種花費;花費時間至少11-21天,摺合誤工損失550-1050元;國家支付政府工作人員、法官、書記員等人員工資至少是1950-3750元。綜合成本在3420元-5720元之間。如果提供法律援助,則成本最少要在5000元,最高將超過9000元。雖然不是每個案件都要走完全部程序,但這隻是最保守的計算,還沒有計算農民工不得不多次往返家鄉和打工城市之間的住宿、吃飯、交通等費用。而根據對17個案件調查情況來看,每個案件綜合成本都超過10000元。
結論:為了索要回拖欠農民工的1000億欠薪,整個社會需要付出至少3000億的成本。
1、農民工維權的經濟成本:
郭增光,河北省淶水縣石亭鎮東龍泉村農民,因在北京打工,個人被拖欠工資1000餘元。他介紹,「為了要回我的工資,我先後從河北老家到北京找過用人單位老闆20多次,找過北京市大興區勞動監察大隊14次,找過大興區法院11次,找過北京市一中院3次。我還找過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北京市政府、北京市人大、北京市建委、國家建設部等十幾個部門。從河北老家到北京,每一次光交通費就是70多元。討薪三年來,我直接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餐飲費、複印費、電話費、訴訟費4700多元。可是現在法院把行政案件駁回了,我還得從頭開始打民事官司 。」
姚勝余,甘肅省甘谷縣六峰鎮張家莊村三組農民。1994年8月至1995年3月27日,姚勝余等30名民工在西安外語學院和寶雞創業大廈打工被包工頭丁祥林和吳掌林拖欠工資19萬余元,自1995年4月開始討薪,經過人民法院的前後八次(金台區法院兩次、渭濱區法院三次、寶雞市中級法院三次)審理和判決,姚勝余等人最終討回的是10575元(金台區法院判決的18255元因超過申請執行的時效而無法再申請執行)。姚勝余從1998年開始淪為乞丐。他介紹,「從1995年4月到1997年7月,我們先後找了吳掌林四、五十趟。每次最少來我一個人,有時候兩、三個人,有時候五、六個人。從甘肅甘谷老家到寶雞,吃、住不算,每個人一次的來往路費就要200多塊錢,每次最少要花出五、六天的時間。這些錢都是我自己墊付的。從1999年8月向金台區法院起訴到現在,我們經過了法院的前後8次判決,討回的10575元還不夠我們的零頭。一拖十年要不來工資,跟我一起出去打工的人有的懷疑我把錢要來自己昧下了;有人認為是跟我出來打工的,要不來錢就得向我要,於是逢年過節這些人便找到我家裡要錢,不給錢不走,在我家中吃、住,稍微值錢一點的東西不是賣了當路費,就是被他們拿走了,我的頭上至今還有他們打的傷疤。為了討回工錢,我光是墊出的路費就有10000多元,而我自己被拖欠的工資還不到7000元。現在我沒法回家,也不敢回家,我在寶雞當乞丐已經有七、八年了。」
張志玲,河北省鄄城縣桑成鄉南魏村農民。張志玲等十幾名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及賠償款是136774元 ,張志玲自己被拖欠的工資及賠償金不足10000元。她向律師算了一筆帳,「為了討回我應得的工資,這6年來,仲裁、訴訟、申請執行,直到法院決定再次開庭,不算我墊交的3000元仲裁費,光是交通費、住宿費、複印費我就支付了3000多塊。可是等了五年多,法院現在連庭都不開。」
那麽,農民工維權到底需要付出多高的成本?
按照現行法律規定,農民工權益被侵害后,可以通過與用人單位協商、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等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農民工在工資被拖欠以後,一般都是先與用人單位協商,多次找用人單位老闆或者包工頭,這當然要支付交通費、住宿費和餐飲費。不算這筆費用,單就農民工依法維權,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訴和申請強制執行,如果完成全部程序,農民工至少就需要支付920元的經濟成本。具體包括:
勞動監察大隊處理階段,至少需要支付120元。包括到工商部門查詢用人單位基本情況的查詢費用40元(用人單位的名稱、註冊地址、聯繫電話、法定代表人姓名,每項查詢費用10元);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一次、調解一次、領取舉報結果一次、到工商部門查詢一次。期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至少80元 。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階段,至少需要直接支付400元。包括案件受理費300元 ;仲裁申訴書的列印複印費20元;到仲裁委員會立案一次、開庭一次、領取裁決書一次。期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至少80元;
向法院起訴的一審階段,至少需要支付150元。包括案件受理費50元,起訴狀的列印複印費20元,到法院立案一次、開庭一次、領取判決書一次的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至少80元;
向法院起訴的二審階段,至少需要支付150元,計算標準同一審階段,不同的是二審法院一般不開庭審理,法官只是找農民工談話一次。
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階段,至少需要支付100元。包括強制執行申請書的列印複印費用20元,向法院執行庭立案一次、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一次、聽取執行結果一次的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80元。
以上是我們對北京市農民工維權實踐進行的最保守的成本計算。北京市是勞務輸入的主要城市,該市的農民工維權成本帶有一定的代表性。實際上,農民工在維權過程中需要直接支付的經濟成本遠遠不止這920元,他們在維權過程中不能一直呆在城市裡等待處理結果,好多時候他們是從家鄉回到城裡去開庭、領取裁決和判決,他們需要支付的交通費遠遠高於理論上計算的市內交通費用。另外,由於自身文化知識的不足,他們請律師代寫法律文書時要交納代書費;為了調取相關的證據需要另行支付交通費、電話費、查詢費等等。為了要一個處理結果,他們往往要到一個部門去上幾次甚至十幾次。從調查的典型個案來看,有的農民工僅僅在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階段就要花出幾百元到上千元的交通費、食宿費、複印費等費用。
即便按這最保守的920元經濟成本計算,農民工維權成本也已經超出他們實際被拖欠的工資。根據對2004年10月在廣東省廣州市1000名農民工調查問卷的統計,118名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總數97670元,平均每人被拖欠工資827.70元左右。
2、農民工維權的時間成本
一般來說,農民工被拖欠工資或發生工傷之後,都要花出幾天、幾個月、甚至幾年的時間找用人單位的老闆協商,請求用人單位支付拖欠的工資和依法給予賠償。在此期間,用人單位也不會直接拒絕支付工資或拒絕賠償,而是想辦法推脫。農民工出於對依法維權時間漫長、花費較多、錢少不值得、舉報了也沒人會管、沒有任何證據等方面的顧慮 ,以及對用人單位及其老闆承諾的信任,也不想立即訴諸法律,而是對用人單位老闆的承諾心存幻想,一等再等,甚至通過纏住老闆不放等方式來追討工資和賠償。根據對黑龍江省1000名農民工的調查問卷統計顯示:發生勞動爭議后,不願通過找勞動監察大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法院等依法解決的農民工中,20.97%的人是因為時間太長拖不起;17.98%的人考慮舉報后也沒人會管;16.94%是因為交不起錢;15.28%的人考慮錢少不值得;12.92%的人是考慮到沒有任何證據;9.72%的人擔心用人單位會報復。基於此,不到萬不得已,他們不希望通過法律手段追討工資。在權益被侵害後到向勞動部門舉報或仲裁之前,農民工有的等上十幾天的時間,有的要等上幾個月的時間。在這段時間內,他們無法正常勞動,一心想著怎樣把被拖欠的工資追討回來,為了早日拿到工錢,有時他們不得不在城裡等待。從個案調查來看,所有權益受到侵害的農民工都經歷過這個階段,但是具體等待的時間無法統計。
在用人單位的承諾一次次失信以後,權益受到侵害的農民工不得不通過法律途徑維權。根據我們對北京市農民工維權實踐的調查,在這個過程中,農民工完成所有程序,至少需要付出11??21個工作日的時間成本。具體包括:
勞動監察大隊處理階段,至少需要1-3天的時間成本。包括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填寫《勞動違法案件舉報書》一次;按照勞動監察大隊的要求搜集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以及查詢用人單位的具體情況;按照勞動監察大隊的要求到勞動監察大隊調解一次;到勞動監察大隊領取處理結果一次。如果當時告知不予受理則需要1天的時間,如果勞動監察大隊需要提供證據並予受理則至少需要3天的時間。
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階段,至少需要3??5天的時間成本。包括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立案一次,開庭審理一次,領取仲裁裁決書一次;還要按照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要求搜集證據和提供證據。
在法院一審階段,至少需要3-5天的時間。包括書寫訴狀,到法院立案一次,開庭審理一次,領取判決書一次。
在法院的二審階段,至少需要3-5天的時間。包括立案一次,開庭審理或接收法官詢問一次,領取判決書一次。
在法院執行階段,至少需要1-3天的時間。包括向法院執行庭提交強制執行申請一次,配合法院執行一次,到法院領取執行款或聽取執行結果一次。
按照這種最保守的計算,農民工在依法處理階段,需要花出的時間成本在11-21天之間。按照建築業農民工日平均工資50元計算,農民工在依法維權過程中需要支付的時間成本即誤工費在550-1050元之間。
在維權實踐中,農民工實際支付的時間成本遠遠高於上述數字。原因是:絕大多數農民工在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之後,由於吃飯住宿問題難以解決,在等待一段時間之後,在城裡實在沒有辦法再等下去,他們不得不先回到家中等待處理結果。為了搜集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他們花出幾天甚至十幾天的時間找原來一起打工的工友。為了領取勞動監察大隊的處理結果,為了開庭、領取裁決書和判決書,他們都是從老家再趕到城市。這樣他們每往返一次至少需要3天的時間,其中有大部分時間花在路上。大多數情況下他們為了舉證等原因,要到勞動監察大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法院去多次,很少有開庭一次就解決問題的情況。有時即便是仲裁員或法官5分鐘就能問完的問題,他們也不得不花出兩、三天的時間從老家趕到城裡去接受詢問。有時候由於辦案人員或用人單位臨時有事等原因,原定的開庭日期發生變更,老遠趕來的農民工不得不白跑一趟。對於農民工來說,法院或仲裁委員會規定的時間是一點兒都不敢錯過的。從實際調查個案來看,由於農民工在多個部門之間被推來推去,真正到勞動監察大隊找過幾次,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到法院去找過幾次,幾乎沒有哪個農民工能夠記得清。在17個調查個案中,農民工在維權過程中實際支付的時間成本都超過30個工作日,農民工為維權而遭受的誤工損失都遠遠高於1500元。
3、農民工維權的政府成本:
除了農民工本人需要支付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外,政府部門同樣要支付時間成本和經濟成本。從實際調查情況看,走完一個完整的程序,政府部門和司法機關處理一起農民工維權案件,至少需要13??25天的時間成本。具體包括:
勞動監察大隊處理一個勞動違法舉報案件,從接受舉報開始,至少需要2??5個工作日。包括接受舉報、審核相關材料、向被舉報單位調查、主持調解、製作文書、送達文書等。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一件勞動爭議案件,至少需要3-5個工作日。包括接受申訴、審核相關證據材料、開庭仲裁、向相關部門調查、主持調解、製作仲裁文書、送達仲裁文書等。
法院一審期間至少需要3-5個工作日。包括立案審查、送達起訴狀副本、開庭前的準備、開庭審理、製作裁判文書、送達法律文書等。
二審法院從立案到做出判決,至少需要2-5個工作日。包括立案審查、開庭審理前的準備、開庭審理或找雙方當事人談話、製作法律文書、送達法律文書等。
在法院強制執行階段,至少需要3-5個工作日。包括審查執行申請書和相關法律文書、製作執行通知書、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到被執行人單位強制執行、交付執行款和製作法律文書、送達法律文書等。
由此,一起農民工維權案件,從勞動監察大隊接受舉報到法院執行完畢,政府和司法機關至少需要付出13-25天的時間成本。以北京市為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月工資按照3000元計算,處理一起農民工維權案件,國家需要付出的時間成本摺合成現金是1950-3750元。這隻是工作人員的工資,除此之外,上述部門在處理農民工維權案件過程中還要支付交通費、出差補助、辦公設備折舊等經濟成本。
這隻是按照最保守的方法、假設所有的農民工和用人單位都是嚴格按照最基本的法律途徑來處理的情況下計算出來的政府成本。從實際調查案例來看,在提起仲裁申請之前,有些農民工維權案件還要經過政府法制部門的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等處理程序。權益受到侵害的農民工在得到勞動監察大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法院立案受理之前,都程度不同的多次找過政府、人大的法制部門、信訪部門。經過勞動部門和法院的處理之後,由於對處理結果不認同,農民工還要再次向有關部門去上訪,人大、政府的信訪部門在接待、解答、轉送的過程中,同樣要付出成本 。由此,政府實際付出的時間成本和經濟成本都要遠遠高於上述數字。
4、農民工維權的法律援助成本
按照現行法律規定,權益受到侵害的農民工在依法維權的過程中,可以向政府的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按照北京市的標準,援助律師辦理一起民事案件,政府給援助律師800元的補助。絕大多數案件,援助機構指派的援助律師只是辦理援助案件的某個階段,即只援助勞動監察大隊處理階段或勞動仲裁階段,而到了訴訟階段還要農民工另行提出援助申請,援助中心另行指派援助律師,這就使政府給援助律師支付的補助不僅僅是800元而是1600元甚至2400元。而即便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只有幾百元,政府的法律援助費用仍然要照樣支付。
同時,援助一起勞動爭議案件,從接待諮詢、審查援助條件、辦理法律援助手續開始,到調查取證、查閱資料、代寫法律文書、到相關部門舉報、開庭、案卷歸檔,援助律師至少花出3-5個工作日。複雜的案件,援助律師需要花費的時間更多。辦理案件過程中的交通費、餐飲費、住宿費、查詢費、複印費、通訊費等等加在一起,對援助律師來說是一筆不小的開支。加之辦理勞動爭議案件時間長,效果不明顯,而且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工作難度和壓力較大,導致援助律師寧願辦理刑事案件也不願意辦理勞動爭議案件。從實際調查的個案來看,援助律師實際花出的工作時間遠遠超過5個工作日,所付出的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遠遠超過法律援助中心補助的800元 。由此援助律師辦理勞動爭議法律援助案件的積極性不高,援助效果不明顯。
二、農民工維權成本巨大帶來的嚴重後果
摘要:
農民工權利得不到有效保障,不僅直接影響農民工本人及其家庭生活,影響其子女接受教育,而且直接影響社會安全和穩定,影響我國民主和法治建設。
1、程序繁瑣,時間漫長,原本簡單的問題複雜化,許多事實無法認定
按照現行法律規定,農民工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以後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經過仲裁以後,對仲裁裁決不服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勞動監察大隊接到農民工舉報后的處理時限是60個工作日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處理時限是60日 ,法院一審的處理時限是3個月-15個月,二審的處理時限是3個月-6個月,執行階段的處理時限是6個月-不確定 。
實踐中,當然有一部分案件不需要走完全部程序,而是只經過勞動監察大隊或者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階段,農民工權利就能得到保障。但即便如此,處理一起農民工維權案件,至少也需要2個月的時間。而走完全部程序,即農民工從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到法院執行完畢,按照最保守的計算,至少需要經過4個月零10天的時間。具體包括:勞動監察大隊處理階段10天;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階段一個月;法院一審、二審階段各一個月;法院執行階段一個月。如此漫長的處理期限,對於大部分欠薪只有幾百元到一千元的農民工來說,依法維權實在是得不償失,很多公民工不得不放棄權利或者尋求其他途徑自己解決 。
從實際調查的17個個案來看,依法維權時限最短的河北民工宋海富、佟長靈從向天津市河西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監察科舉報到勞動保障監察科為其討回工資,經歷了5個月零14天的時間 ;依法維權時限最長的甘肅民工姚勝余從1997年向寶雞市勞動監察大隊舉報到2004年3月29日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再到2004年向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訴至今,經歷了8年多的時間,而且直到現在還沒有處理結果 。
如此繁瑣的程序,漫長的處理時限,加之農民工自身法律知識的欠缺,不懂得收集和保存必要的證據,許多先前作證的證人在後來的處理過程中找不到或受到用人單位的威脅收買推翻證言,導致許多事實由於時間的推移而無法認定。
2、有些生效裁判根本無法執行
對於用人單位是個體戶、私營企業的情況,在惡意拖欠工資或者職工發生工傷之後,這些個體戶、私營公司有的改頭換面重新登記,有的乾脆連任何註銷手續都不辦而捲款走人,還有的是經營過程中破產,這就導致權益受到侵害的農民工在通過漫長的勞動爭議處理程序之後,即便拿到了生效裁決或判決,由於找不到被執行人而導致判決書、裁決書成了一張白紙。尤其是在建築領域的包工頭、項目部,工程完工之後包工頭走人,項目部解散。等到農民工經過漫長的仲裁、訴訟之後申請執行時,農民工和法院根本無法找到被執行人 。如甘肅民工姚勝余 ,重慶民工肖傳遠 ,都是在經過漫長的仲裁、訴訟之後,由於找不到包工頭而導致判決書無法執行。
3、農民工本人以及整個家庭生活受到嚴重影響
有些在工作中受到傷害的農民工,用人單位拒絕支付醫療費,導致原本傷害不重的農民工傷情嚴重惡化,有的被迫截肢、失明。
重慶民工肖傳遠,受傷后住院期間,用人單位拒絕支付醫療費,而且找到醫生,強令肖傳遠出院。肖傳遠不出院,醫院便將肖傳遠病床上的床單、被子等全部收走,拒絕給肖傳遠用藥,肖傳遠被迫出院,最終導致雙目失明。肖傳遠的父親胃切除,母親糖尿病,因為沒錢,長期得不到醫治。
陜西民工趙小軍,2002年4月1日,在廣東東莞打工期間下夜班回家路上被機動車撞傷導致全身癱瘓,肇事車輛逃跑,經過三年多的時間,一直沒有得到工傷認定。看到趙小軍沒有治愈的可能,同時獲得工傷待遇希望渺茫,趙小軍妻子張某在趙小軍出院后即離家出走,至今杳無消息,趙小軍目前癱瘓在床,只有年邁的父母護理。趙小軍曾多次自殺,被其父母攔住。
陜西省山陽縣石佛寺鄉麻庄河村黃方成、王常文、李光成、李光義、江謀富等14名農民工,在陜西省洛南縣陳洱金礦打工期間身患矽肺病。因長期得不到職業病待遇無錢治病而先後去世,王錦堂不堪忍受病痛、維權4年沒有結果而割脈自殺。這14名農民工死亡時最大37歲,最小26歲,留下年邁老人和未成年孩子,生活無依無靠。
甘肅民工姚勝余,因為多年追討不到工資,其大女兒早早輟學嫁人,二女兒初中畢業考上師範學校,因為交不起學費無法就讀,不得不到北京通州某浴缸廠打工。
河北民工宋海富,因為長達六年討不到工資,妻子的精神病日益加重。
很多農民工的打工收入是其家庭主要經濟來源。根據對河北省石家莊市1000名農民工的問卷調查,外出務工的農民中,打工收入占家庭收入1/3以下的佔23.7%,占家庭收入1/3到一半的是37%,占家庭收入一半以上的是25.8%,占家庭收入全部的是5.3%。如果打工農民不能及時獲得工資,直接影響到其家庭生活。有些家庭的孩子因此而輟學。與巨額的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相比較,每個有過維權經歷的農民工,受到的更大的是精神上的打擊和傷害。由於維權時間漫長,維權過程中處處碰壁,他們產生的是對自身行為的懷疑和否定,對國家和社會的失望,對法律的懷疑,對侵權者的仇恨,對社會正義的不信任。
4、直接影響社會安全和穩定
由於權益受到侵害的農民工通過依法維權需要付出的成本太高,程序繁瑣,處理時限過長,而且付出巨額成本后許多權利不能得到維護,或者處理結果不能彌補其維權過程中付出的巨額成本,所以許多農民工不願意通過勞動監察、勞動仲裁以及訴訟等合法方式解決勞動爭議,而是選擇了暴力手段、極端方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殺人、搶劫、盜竊、綁架以及堵路、跳樓、爬塔吊等 。這些惡性事件,不僅直接威脅著農民工、用人單位老闆的生命財產安全,而且直接威脅著社會的公共安全和穩定。
河北農民工劉保成,在經過6年的維權,三次行政複議、三次訴訟而不能認定為工傷、不能得到合理賠償之後,購買器材準備自製炸藥以炸毀某國家機關,后被維權律師勸阻住。
2005年元月7日晚,安徽省廬江縣冶父山鎮的幾位開車的農民,為了索要兩年來在高速公路上施工的工錢,用自己的大貨車設障阻死尚未交付使用的高速公路,結果引發一輛轎車追尾造成2死1傷、轎車基本報廢的慘重後果 。
2004年10月6日上午8時30分,深圳美芝海燕電子來料加工廠3000名員工因為不滿深圳開出的工資太低而將深圳市主幹道北環大道堵得水泄不通,持續了4個多小時,使得北環大道的交通完全癱瘓。
2005年2月25日晚8時許,湖南省郴州市永興縣湘陰渡鎮夾口村黃運財、王小華夫婦因不滿永興縣法院對其子黃虎的工傷賠償案處理結果,在永興縣法院5號家屬樓製造爆炸案,當場將法院執行局副局長、執行二庭庭長曹華炸死,法院院長李開清和院辦公室主任曹興虎炸傷。
從實際調查個案來看,權益受到侵害的農民工在經過漫長的維權、付出巨額成本之後,看到維權希望渺茫,都在一定程度上對用人單位老闆和政府部門心生怨恨,很多人準備通過暴力、極端、魚死網破的方式來表達自己的不滿。
5、助長用人單位和包工頭侵害農民工合法權益的氣焰
與農民工採取跳樓、堵路、爬塔吊相比,用人單位更希望甚至鼓勵農民工去舉報、去起訴。因為通過農民工舉報、起訴,勞動部門和法院從受理到解決,至少給用人單位留出了更充裕的轉移財產、逃避執行的時間。而且通過勞動部門、法院的處理之後,他們所付出的幾乎不會比原本就應當支付給農民工的更多。與農民工、政府付出的巨額成本相比,絕大部分用人單位雖然在仲裁、訴訟過程中大多處於被動地位,但他們所需要付出的成本卻微乎其微,至少他們不需要象農民工那樣支付大筆的從農村到城市的交通費,因為勞動爭議實行屬地管轄。
法律在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問題上所表現出來的無力讓侵害農民工合法權益的用人單位為能逃脫法律的制裁而僥倖,由此他們更加藐視法律。他們想辦法編織自己的關係網,想辦法培植自己的勢利,以此來保護自己的既得利益。有些人腐蝕當地幹部,有些人揚言「願意到哪裡告都可以,就是不給錢。」
三、農民工維權成本巨大的原因
摘要:
勞動關係與雇傭關係的人為劃分使農民工維權複雜化,不但農民工不懂得應當向哪些部門尋求救濟,即使專業法律人員之間認識有時也存在差異,這同時導致勞動監察部門、勞動仲裁部門、人民法院之間對同一案件互相推諉。
一裁二審、工傷認定作為工傷賠償勞動爭議處理的前置獨立程序的制度使農民工維權成本增高、效率降低。勞動爭議仲裁的60日申訴時效制度以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條件苛刻將很多權利受到侵害的農民工排除在依法維權的門檻之外。工傷傷殘津貼按月領取困難、一次性領取又數額過低,使因公受傷的農民工生活更加艱難。
農民工盲目外出打工、尋找工作途徑不正規、自身維權能力差以及工會不能在維護農民工權益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導致農民工處於極端劣勢地位;非法用工主體大量存在、建築市場混亂、用人單位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給農民工上社會保險等現實狀況迫使農民工不得不忍氣吞聲。
政府勞動保障等部門受立法、人員、條件、主觀服務意識等因素影響沒有能夠在維護農民工權利、處罰違法行為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上述原因導致用人單位和農民工之間出現嚴重不平衡,用人單位過於強大,很難受到追究,農民工過於弱小,依法很難維護自身權利。
1、勞動關係與雇傭關係的人為劃分使農民工維權複雜化
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勞動關係受《勞動法》調整,雇傭關係受《民法》、《合同法》調整。這就要求農民工只能是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成為用人單位的一員之後,所發生的爭議才屬於勞動爭議,受《勞動法》調整。如果農民工是受沒有用人資質的包工頭或者沒有資質的「項目部」雇傭,雖然從事的是沒有任何差別的勞動,但是工資被拖欠或者發生工傷後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或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時,卻被以「不符合《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調整範圍」為由而拒絕受理。由此,導致權益受到侵害的農民工不僅不能得到《勞動法》的特殊保護,而且在勞動爭議處理部門和法院之間被推來推去。勞動部門認為不屬於勞動關係而拒絕受理,法院以勞動關係應當先經勞動仲裁而拒絕直接立案。這就使權益受到侵害的農民工無所適從,發生爭議后不知應當先找勞動部門還是先找法院,等到了解清楚之後往往又因為超過仲裁申請時效而被駁回。
到底哪些屬於勞動關係,哪些屬於雇傭關係,現行法律並沒有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不單是農民工,即便是勞動部門的工作人員以及專家學者,對於勞動關係與雇傭關係的劃分也是眾說紛紜。1995年1月1日起實施的《勞動法》對於勞動法的適用範圍採取列舉的方式進行規定。該規定不符合目前包工頭、項目部實際使用農民工、實際形成的是勞動關係的現實。雖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建設部等部門在一些部門規章中對於《勞動法》的實際調整範圍作出了一些擴大的解釋 ,但是還遠遠滯後於勞動關係發展的實際。
從實際調查案例來看,許多本應由勞動部門處理的爭議在勞動監察大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法院之間被推來推去,不僅延誤了農民工維權的時間,人為擴大農民工的維權成本,而且造成大量徇私枉法案件的發生,把大量權益受到侵害的農民工排除在勞動法保護範圍之外,使原本簡單的問題複雜化,許多能夠解決的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 。
2、一裁二審的勞動爭議處理制度成本高、效率低
按照現行勞動法的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后,農民工可以在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在收到《仲裁裁決書》后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對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不服,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的判決是終審判決 。
依據上述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是到法院訴訟的前置必經程序,不經過勞動爭議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仲裁申請超過60日的時效為由不予受理,農民工向法院提起訴訟后,如果沒有不可抗力等正當理由,法院駁回起訴;雖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已經明確告知不予受理但是不給開具書面的《不予受理通知書》,農民工向法院起訴,法院還是不予受理:農民工必須拿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不予受理通知書》法院才給立案 。
現實中,很多勞動爭議案件在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后當事人還都要向人民法院起訴。根據統計,1998??2002年全國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共立案受理勞動爭議案件68.8萬件 ,而同期全國各級法院共審理勞動爭議案件42萬件 ;2003年全國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共立案受理勞動爭議案件22.6萬件 ,而2003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共辦結勞務合同糾紛、追索勞動報酬等案件137656件 ,由於法院案件數包括了對同一個案件的一審、二審,甚至再審,也就是說一個案件可能計算兩到三次,所以根據上述數字無法計算出有多大比例的勞動爭議案件在仲裁后被提起訴訟。但上述數字清楚表明相當比例勞動爭議案件在仲裁后再次被提交到法院。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並不會參照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所以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很多工作被浪費。參考深圳2002年的數字,有40%的勞動爭議案件在仲裁后再次被提交到法院 。
即便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另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時,人民法院對據以執行的《仲裁裁決書》還要進行實質性的審查。也就是說,很大比例勞動爭議案件,法院審理和執行成了必經程序,而作為其前置必經程序的勞動爭議仲裁無論從其實際裁決質量上還是從其裁決效力上,都沒有達到法院判決的程度。國家通過立法把勞動爭議仲裁這樣一個裁決質量不高、效力不大的勞動爭議處理方式作為法院訴訟的前置必經程序,無疑是人為的延長了農民工的維權期限,擴大了農民工的維權成本。
3、工傷認定作為工傷賠償勞動爭議處理制度的前置獨立程序勞民傷財
按照現行勞動法規定,在工作中受到傷害的農民工要想得到工傷醫療和工傷保險待遇,首先必須進行工傷認定,拿到《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工傷認定由用人單位在職工發生工傷或者職業病確診之後一個月內申請。如果用人單位不申請,則受傷職工在受傷之後或者職業病確診之後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部門在接到工傷認定申請后60日內作出是否構成工傷的《認定結論通知書》 。
現實中,由於用人單位的職工發生工傷,而導致勞動安全監察部門可能對用人單位進行罰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也會根據用人單位發生工傷的數量及嚴重程度而調整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費費率,所以用人單位在職工發生工傷后總是想辦法隱瞞或者私了而不願意進行工傷認定申請。尤其是對於農民工來說,用人單位更不願意為其申請工傷認定。許多農民工發生工傷之後,用人單位都是支付一點點醫療費后督促農民工出院,不管農民工的傷情如何給農民工支付一點錢后把農民工打發走,甚至乾脆否認存在勞動關係。由此導致受到傷害的農民工無法得到及時的治療。
農民工申請工傷認定后,工傷認定部門首先要求農民工出具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現實中,由於勞動合同制度的不完善,許多受到傷害的農民工無法舉出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無法取得醫院的診斷證明書 ,所以導致工傷認定問題遲遲不能解決。而農民工不拿到《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受傷民工的仲裁申請不予受理,農民工不得不首先解決工傷認定問題。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受傷民工和用人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可以在法定時限內向勞動局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結果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的結果是法院維持或責令工傷認定部門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而非由法院直接作出認定為工傷或非工傷的行政判決。由此導致受傷農民工為了取得《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而不得不經過認定申請、行政複議、一審二審行政訴訟等諸多程序,待最終認定為工傷后再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這樣的制度規定,導致許多受到傷害的農民工根本無法得到及時的治療,根本無法得到合理的工傷待遇。
從實際調查的案例來看,為了完成工傷認定,走完認定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程序,有的農民工要等上3、4年的時間,有的農民工等上6、7年的時間仍然不能解決。陜西農民工趙小軍,2002年4月1日下夜班途中被機動車撞傷,先後經過東莞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作出工傷認定、用人單位向東莞市社保局申請行政複議、東莞市人民法院行政訴訟一審、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抗訴、高級人民法院指令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直到現在再審法院還沒有作出判決,趙小軍的工傷認定問題還沒有結果。另河北民工劉保成打工期間1998年7月17日受傷,用人單位支付1900元醫療費后拒絕支付。劉保成經過一次勞動仲裁、四次工傷認定、四次行政複議、四次一審行政訴訟、兩次二審行政訴訟,法院尚未作出最終判決。時過六年,劉保成的工傷認定問題還沒有解決。陜西省山陽縣石佛寺鄉的王錦堂、王常文、李光義、李光成、江謀富等44名在洛南縣陳洱金礦打工期間患上矽肺病的農民工,2001年6月自費在陜西西安的西京醫院檢查出矽肺病。從2001年6月份開始就向衛生防疫部門申請做職業病鑒定,向勞動監察大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法院申請職業病待遇。其間找過洛南縣的勞動監察大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洛南縣勞動局、洛南縣政府、商周市勞動局、洛南縣衛生防疫站、商周市衛生防疫站、陜西省衛生廳、陜西省商周市中級人民法院、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國家信訪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全國人大辦公廳信訪局,並且經過中央電視台《新聞頻道》、《南方周末》、陜西《華商報》等諸多媒體的報導。到2004年3月底,26歲的江謀富、29歲的楊桂成、33歲的秦吉友、36歲的李光義等13名農民工因為無錢治療而死亡,37歲的王錦堂因不堪忍受病痛和感覺維權無望,於2003年8月8日打碎輸液吊瓶,用碎玻璃片割脈自殺 。直到現在,有關部門還沒有為其作出職業病鑒定。
4、工傷傷殘津貼按月領取不合理,一次性領取時傷殘津貼過低
按照現行勞動法規定,發生工傷、構成1-4級傷殘的農民工,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除了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外,傷殘津貼按月領取 。發生1-4級傷殘的農民工也可以申請一次性領取,終止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和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傷保險關係,但是一次性領取的工傷待遇數額只佔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總額的39%左右 。
對於絕大多數受到工傷的農民工來說,出於家住外地、按月領取工傷津貼不便、用人單位大多是個體私營企業、按月領取傷殘津貼不如一次性領取傷殘津貼更保險等方面的考慮,發生工傷之後,即便是遭受1?4級傷殘,也希望能夠一次性領取傷殘津貼。而在此過程中,無論用人單位還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都不願意一次性支付工傷民工的傷殘津貼而願意按月支付。事實上,在傷殘津貼的按月領取程序上如果不出現問題,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無論從保證傷殘民工日後的正常生活,還是實際領取的傷殘津貼數額,對傷殘民工都是有利的。但問題是:雖然相關法律規定,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應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支付給工傷民工本人或工亡職工的供養親屬 ,但現實中,如果是由用人單位申請的工傷認定,那麽工傷認定部門下發的《工傷證》一般都是由用人單位保存而不是交給農民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的傷殘津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也是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打到用人單位的帳戶上而不是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支付給農民工本人。用人單位在收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的傷殘津貼后以各種理由拒絕按月給農民工發放傷殘津貼。而構成1-4級傷殘的農民工脫離工作崗位后一般是回到老家生活,為了領取傷殘津貼不得不每月花上一筆不小的交通費、住宿費等費用到用人單位來領取傷殘津貼,用人單位拒絕支付時還要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進行處理,這就導致傷殘民工為了領取傷殘津貼,還要支付交通費、住宿費等經濟和時間成本。在扣除交通費、住宿費等成本后,每月的傷殘津貼所剩無幾 。
如果在農民工按月領取傷殘津貼期間,用人單位破產、被註銷等情況發生,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把工傷民工的傷殘津貼支付問題委託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街道社保代辦機構辦理。即便是任何一個小小的環節上出現一點小小的問題,對於傷殘民工來說,都需要花出大量的時間和精力來解決,有時甚至根本無法解決。如此手續,無法保證傷殘民工按月領取傷殘津貼。
如果構成1-4級殘的工傷民工不願意按月領取而要求一次性領取傷殘津貼,那麽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工傷民工必須終止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和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傷保險關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求傷殘民工必須先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而用人單位出於降低工傷保險費率以及再次鑒定可能降低傷殘等級等問題的考慮,不同意與傷殘民工解除勞動關係。從而導致農民工無法順利要求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待遇。
另外,如果工傷民工構成的是5-6級傷殘,而用人單位欠繳工傷保險費,則從欠繳之月起,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支付。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則農民工必須還要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請求解決。如果在此期間用人單位破產或者被註銷,則農民工的工傷傷殘津貼便成了泡影。
5、勞動爭議仲裁的申訴時效制度不合理
按照現行勞動法規定,農民工必須在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內申請勞動仲裁,沒有正當理由超過此60日期限,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農民工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不予受理通知書》不服起訴到人民法院,法院雖然受理,但是如果查明確實沒有正當理由超過仲裁申訴時效,則人民法院駁回起訴。勞動法中規定勞動爭議仲裁申訴時效是60日,《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定的仲裁申訴時效是6個月。也就是說,如果權利被侵害的農民工在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內,沒有正當理由不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60日以後就別想再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了。
《民事訴訟法》規定除了人身損害賠償等幾種特殊民事侵權案件外,訴訟時效是兩年,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即便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其訴訟時效也是從損害行為發生之日起一年之內都可以起訴。與此相比,勞動法規定對勞動爭議必須在60日內申請仲裁,否則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即把其排除在法律保護範圍之外的做法明顯不利於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尤其是仲裁委員會以拖欠工資發生的時間為權利受到侵害的時間,作為起算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的起點。事實上,從被拖欠工資開始,沒有哪個農民工是放棄自己的權利,而是向用人單位要求支付工資。在此過程中,用人單位也不會以「你的工資不給了、你去告我吧!」這樣直白的的方式告知農民工權利被侵害了。用人單位多是以現在資金周轉不開等為由對工資一拖再拖,但是不給開具欠條;農民工在得到用人單位「過幾天就支付」這樣的承諾下也不會認為這就是權利被侵害之日。在此情況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機械的以仲裁申請超過60日的時效為由對農民工的申訴不予受理,或者只保護提起仲裁之日前兩個月的工資、兩個月之前的工資以已經超過60日的仲裁時效為由而不予保護的做法明顯無法保護農民工的權利。
6、工會對於農民工權利保障問題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
工會的基本職責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但現實問題是,工會無法在維護農民工權利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從根本上講,農民工是出身於農民、戶口身份關係仍然是農民的工人,打工工資收入已經成為他們的主要生活來源,農民工已經成為工人階級的新成員。按照工會法的規定,農民工本身也應當是工會會員 。農民工權利被侵害以後,作為工人利益代表的工會應當幫助農民工維權。然而勞動法頒布十年來,中國工會側重保護的是國有企業以及改制企業的城鎮職工,對農民工勞動者與非公有制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簽訂、履行以及農民工權益保障問題沒有給予相應的關注,很多農民工根本沒能加入到工會中去。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顧秀蓮2004年在一項報告中透露,全國1億多進城務工人員大部分遊離于工會組織之外。現行工會法律法規中至今沒有關於建立農民工工會的剛性的、可操作性的具體規定。
在農民工迫切要求組建工會、用人單位拒絕農民工組建工會的情況下,上級工會最多是應農民工的請求而出面與企業協商,協商不成時沒有任何強制性的辦法。在部分已經組建了農民工工會的企業中,工會在預防侵害農民工合法權益案件的發生、農民工維權過程中提供援助和支持方面也很難發揮應有的作用。工會主席一方面無法贏得農民工的信任(因為絕大部分企業工會主席由企業領導提名、上級工會批準確定,而非農民工直選,工會主席很大程度上順應領導意圖,對企業領導負責);另一方面,絕大多數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中,用人單位對員工擁有招用和解聘的絕對權利,使得同樣作為企業僱員身份的工會主席(即使不是企業領導的近親屬或親信)受制於用人單位,在職工尤其是農民工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時,為了自保而不敢堅持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7、非法用工主體大量存在,建築市場混亂
按照現行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首先具備用人資質,即必須是用人單位而非個人 。但現實中,大量沒有營業執照而以用人單位名義招用農民工的非法用工主體大量存在。如在一些城市的城鄉結合部,存在著大量的服裝廠等私人作坊和不具備用人主體資格的私人磚廠。中華全國總工會2004年11月公布的有關調查資料顯示:我國建築業農民工佔全國農民工總數的30%以上,占建築業一線人員的90%以上 。建築業的農民工,絕大多數依賴於包工頭而非用人單位,而包工頭沒有用人資質,不屬於用人單位。
在建築市場上,許多建設單位在根本不具備開工條件、建設資金根本不到位的情況下就匆匆開工;許多建築單位為了攬到工程,不惜巨額墊資,然後再把工程層層轉包,直到交付給沒有施工主體資格的大量黑包工頭。而最終的環節,就是建設單位拖欠建築單位的工程款,建築單位拖欠包工頭的工程款,包工頭拖欠農民工的工資款。由於建築市場主體准入制度的不規範,打工一年被拖欠工資的農民工根本不知道工程的建設單位和上級建築單位是誰,只認得包工頭。包工頭要回工程款后捲款逃走,農民工連人都找不到;包工頭要不到工程款,無法發放農民工工資,農民工同樣找不到包工頭。農民工即便找到上級建築單位或者建設單位,這些單位要麼不承認與農民工存在勞動關係而不給農民工支付工資款,要麼以工資已經結算給包工頭為由不給農民工支付工資款。農民工就這樣在包工頭以及建築單位、建設單位之間被推來推去,白白乾活而拿不到工資。
根據我們對陜西省西安市1000名農民工的調查問卷統計顯示,27.30%的農民工對用人單位有沒有用人資質以及用人單位老闆的姓名和聯繫方式都不知道;18.77%的農民工只見過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而不了解用人單位老闆的姓名和聯繫方式;34.13%的農民工只知道用人單位老闆的聯繫方式而不知道用人單位有無用人資質;只有14.56%的農民工知道用人單位有無用人資質以及老闆的姓名和聯繫方式。對用人單位有無用人資質問題不知情,為農民工合法權益被侵害以及日後維權的艱辛埋下了伏筆。
8、用人單位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
按照現行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與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對用人單位予以處罰,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要依法賠償損失 。然而事實上,用人單位從交納社會保險、發生勞動侵權后便於逃避責任等角度考慮,一般都不願意與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而農民工本人出於「老鄉介紹的、不簽勞動合同也沒事」以及「怕被解僱不敢要求籤訂」等方面的考慮 ,在用人單位不簽訂的情況下,也不會主動堅持要求籤訂書面勞動合同。根據對黑龍江省哈爾濱市1000名農民工的調查問卷統計顯示,只有19.58%的農民工與用人單位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52.20%的農民工與用人單位只有口頭約定,沒有書面勞動合同;還有21.11%的農民工與用人單位既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沒有口頭約定,而是隨大溜,跟著老鄉埋頭幹活。從我們調查的17個典型個案來看,沒有一起案件的當事人與用人單位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
9、用人單位不給農民工上社會保險
按照現行法律法規定,所有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都應當為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的工資總額上養老、醫療、工傷、失業保險,以使職工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其中工傷保險費全部由用人單位繳納,勞動者不繳納,除此之外的保險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繳納。這一制度是要通過統籌方式,分散用人單位的經營風險,在職工年老、疾病、發生工傷和失業時減小用人單位的經濟損失。按照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工傷保險費的繳費標準為社保機構按照用人單位的性質確定的交費費率,其他社會保險費率固定,交費基數是企業的工資總額。如果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為職工交納社會保險費,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改正並可予以行政處罰 。
現實中,絕大多數企業為了逃避交納社會保險費,而不按照法律規定申報職工人數或少報職工人數,尤其是少報或不報其所錄用的農民工人數,瞞報工資總額,隱瞞工傷事故,以此來降低繳費費率,減少工傷保險費交費額,逃避其他社會保險費的繳納。據統計,截至2004年5月底,全國參加養老保險人數為1.57億人,失業保險為1.02億人,醫療保險1.15億人,工傷保險為4800萬人 。上述數字是包括全國所有城鎮職工和農民工總和的數字。在上述數字中,農民工只能佔到很小的比例。單就國家強力推行的工傷保險來說,即便這4800萬參加工傷保險的都是農民工,也不及農民工總數的三分之一。
按照現行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拒絕為農民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罰款 ;用人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或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征繳 。農民工有權對用人單位拒絕為其交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進行舉報,接到舉報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對舉報應當及時調查,按照規定處理,併為舉報人保密 。
然而在現實中,勞動監察部門在沒有接到舉報之前對用人單位是否為農民工繳納社會保險費一般不予查處,接到農民工的舉報之後一般也沒有能夠及時查處。對於絕大多數農民工來說,如果他們打工后能夠按時足額的拿到工資,那就已經是非常幸運了。對於社會保險,他們一般不敢奢求;除了工傷保險外的其他險種,農民工本人還要按照工資數額支付一定的保險費,這對他們來說,不如不交保險費而直接拿到現錢來得更實惠;加之部分地方政府把征繳農民工的社會保險費作為填補本地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資金缺口的一種途徑、在農民工離開用人單位后不能把社會保險費予以移轉,導致農民工本人也不願意繳納社會保險費,更不去關心用人單位是否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
10、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條件苛刻
按照現行勞動法規定,權益受到侵害的農民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時,至少必須提交如下證據材料:勞動合同或者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可的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副本;權利被侵害的有關證明。還要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交納300元的仲裁費和案件處理費 。提交上述證據材料和費用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查農民工的仲裁申請是否屬於勞動爭議,是否超過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時效,是否屬於本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管轄範圍。上述條件均符合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再決定是否受理。
由此,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農民工在仲裁之前必須首先要到工商局去查詢用人單位的準確名稱、確切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名稱,拿到工商部門出具的上述查詢結果;然後尋找能夠證明自己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因為大部分用人單位都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還要尋找自己的勞動權利被用人單位侵害的證明。這些條件都具備之後,如果交不起案件受理費和處理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同樣不予立案。
此外,按照現行勞動法規定,經濟困難的職工可以對仲裁費用申請緩交或者免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於該條的實際執行情況是:要想緩交或者免交勞動仲裁受理費和處理費,必須由農民工戶籍地居委會、村委會或者當地工會部門出具農民工經濟困難證明。實踐中,由於絕大多數農民工連工會會員都不是,工會拒絕出具相關證明。農民工為了在戶籍地的居委會、村委會開具證明,要麼專門回老家一趟,要麼讓家人開具證明寄交過來而等上幾天。人為的拖延農民工的維權時間,擴大農民工的維權成本。
對黑龍江省哈爾濱市1000名農民工的調查問卷統計時,在「發生勞動爭議後為什麼不去舉報或申請仲裁?」一題的回答中,16.94%的農民工選擇因為交不起錢;20.97%的人選擇時間太長拖不起。這在一定程度上說明:勞動爭議仲裁過程中繁瑣的程序和相對於農民工工資來說高額的仲裁費用,已經成了阻礙農民工依法維權的一道重要的門檻。
11、個別政府部門漠視農民工合法權益
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負有檢查包工頭等非法用工主體、是否交納工傷保險、是否簽定勞動合同等勞動違法案件的職責。如果其能夠有效履行職責,可以說能夠有效避免農民工權利受到侵害案件的發生。但從目前情況來看,勞動保障監察部門顯然沒有有效承擔起職責。根據2004年6月份對陜西省西安市1000名農民工的調查問卷統計顯示,23.17%的農民工在打工期間沒有見到勞動監察大隊工作人員到其工作地點調查了解過情況;43.58%的農民工見到勞動監察大隊工作人員到過其工作單位,但是不與農民工調查了解情況;只有22.36%的農民工在工作期間和工作地點上見到過勞動監察大隊工作人員的檢查並向農民工了解過情況。
政府的勞動部門、建設部門、工商部門、公安機關,在接到農民工因為權利被侵害而提出的舉報后,如果屬於本部門管轄的,應當及時接受舉報立案處理;如果不屬於本部門管轄,應當及時告知農民工應當找哪個部門解決。然而實際情況是:好多政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接待農民工的舉報時,根本不去認真傾聽農民工的陳述,只聽了片言隻語之後便以不歸本部門管轄為由將農民工打發走了事。即便對於本應由本部門、本單位調查處理的舉報,也往往以「證據不足、拿到證據再來」等種種理由推脫責任、拒絕受理。如陜西省山陽縣石佛寺鄉麻庄河村的44名矽肺病農民工代表向商周地區勞動局投訴時,該勞動局主要領導答覆:誰讓你們出去打工的?該找誰找誰去,我不管!更為甚者,個別政府部門的工作人員放任農民工權益被侵害案件的發生,放任侵權後果的擴大。河北民工郭增光,在北京大興向用人單位追討工資的過程中被用人單位老闆和保安打傷,衣服被撕破。郭增光打電話向110報警,警察趕到后只是告知讓郭增光去找勞動局,而對用人單位老闆及其指使的保安毆打郭增光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不予查處。甘肅民工姚勝余,討要工資過程中的1997年7月28日下午,在用人單位老闆的辦公室里,被老闆及其指使的保安打掉四顆牙齒,左手無名指被打斷。用人單位老闆叫囂將姚勝余打死,寧願掏個一兩萬元的人命價。案發當天姚勝余向寶雞市的某派出所報案,派出所的人說:打你的人是岐山縣人,我們不管,你到岐山縣去告吧。姚勝余找到岐山縣棗林鎮派出所去報案,棗林鎮派出所的人說:打你的人我們管不了,這個人在地方上是一霸,寶雞這裏的黑社會都由人家統治著。在這個地方上我們管不成,不敢管,一管的話咱們這個地方受不了,你去找其他地方或者直接到省上反映去吧。
按照現行法律規定,人大和政府的信訪部門接待人民群眾的來信來訪,解決人民群眾反映的問題。事實上,由於諸如勞動部門、建設部門、法院等在執法和司法的過程中存在著大量的問題,許多權益受到侵害的農民工向上述部門主張維權根本不能解決問題,或者問題解決的不夠徹底,所以導致農民工不得不向人大、政府的信訪部門尋求解決,問題集中到有限的幾個部門。而信訪部門最通常的做法就是給上訪的農民工開具介紹信,把問題推到下級部門或直接推回到問題部門。如此循環往複,導致農民工的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
在對「你所接觸的勞動監察大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法院及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工作態度怎樣?」一題的回答中,黑龍江省哈爾濱市1000名農民工給出的答案是:18.89%的農民工認為這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態度差;9.72%的農民工認為這些工作人員態度非常差;44.31%的農民工選擇「一般」;選擇「好」的農民工只有10.14% 。
12、農民工自身的缺陷
(1)、盲目出門打工。
根據對河北省石家莊市134名19-25歲男性農民工的調查問卷統計顯示,35.1%的農民工在出門打工之前對將要去打工城市的勞務需求情況沒有做過任何了解;29.9%的農民工只是聽老鄉介紹過;15%的農民工通過其他途徑了解過;只有18.7%的農民工到家鄉的勞務輸出部門了解過。上述統計結果表明:農民工在出門打工之前帶有很大的盲目性,往往在聽信老鄉的介紹,或者根本不作任何了解的情況下,帶上很少的路費和生活費就來到對他們來說完全陌生的城市。
(2)、尋找工作途徑不正規。
根據對廣東省廣州市1000名農民工的調查問卷統計顯示,42.42%的農民工是通過老鄉、親友介紹找到工作;40.91%是通過自己聯繫找到工作;5.05%是通過在馬路市場等待應聘找到工作;1.52%是通過中介機構找到工作。在這些農民工中,只有7.32%是通過到正規勞動力市場應聘找到工作,1.52%是通過家鄉勞務輸出部門推薦找到工作。該結果表明:盲目進城的農民工沒有錢或者不願意通過正當的勞動中介機構尋找工作,而往往是通過熟人、朋友、老鄉的介紹,或者在車站和馬路邊的非法勞務市場等待別人的雇傭,這就極容易受到非法用工單位和黑包工頭的欺騙。即便有一點防範意識,想找合法的用人單位,想和用人單位討價還價,但基於自身的劣勢位置,儘管對用人單位老闆的承諾心存懷疑,為了解決最迫切的吃飯住宿問題,也還是不得不接受沒有保障的工作。
(3)、維權能力差。
根據對陜西省西安市1000名農民工的調查問卷統計顯示,22.88%的農民工對勞動合同必須具備哪些內容一點都不知道;37.20%的農民工僅知道一點點。在對「用人單位侵害你的合法權益又協商不成,你知道應當怎樣解決嗎?」問題的回答中,20.18%的農民工不知道怎麼解決,20.41%的農民工選擇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加上12.5%對該題沒有作出選擇的農民工,就有53.09%的農民工在發生勞動爭議后不知道應當怎樣解決,或者不知道如何正確解決。不知道自己的合法權益被侵害后應當如何依法正確解決的農民工,在打工過程中很難收集和保存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等方面的證據,這導致日後很多事實因為無法舉證而難以查清。
四、降低農民工維權成本的建議和對策
摘要:
為有效保障農民工的權利,避免大量欠薪等嚴重社會問題出現,基本思路應當是:
通過立法簡化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確定簡單明晰的勞動關係認定標準,取消工傷認定的前置程序規定;
變農民工維權為政府維權,通過立法賦予政府勞動監察部門更大權力,使其可以嚴厲處罰勞動違法行為;增加勞動監察隊伍數量,改善其工作條件,使其有能力及時查處勞動違法案件;
在存在農民工的城市設立當地總工會領導下的相對獨立的農民工工會;
撤消勞動仲裁製度,建立高效的勞動法庭;
通過培訓增強農民工維權能力,使其可以解決一般權利受到侵害案件;對其自己無法解決的稍微複雜問題可以及時獲得免費諮詢,嚴重、複雜案件獲得法律援助。
1、修改《勞動法》,擴大勞動法的適用範圍,使勞動關係的認定簡單化;把工傷認定由前置必經程序改為勞動爭議案件審理內容
現行《勞動法》在第二條中對勞動法的調整對象採取了列舉性的規定 。隨著農民工大量湧入城市以及各種非公有制用人主體的大量湧現,《勞動法》的上述規定已經遠遠不能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表現為許多實質性的勞動關係僅因為《勞動法》立法技術的滯后而被排斥在《勞動法》調整範圍之外。
隨著勞動爭議案件的大幅度上升、農民工權益保障問題的日益嚴重,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建設委員會以及各地的權利部門等政府部門通過制定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等方式對《勞動法》的調整範圍作出了一些補充性的規定,這在一定程度上雖然解決了《勞動法》調整範圍不足的問題,但隨之暴露出更為嚴重的問題:1、人為出現不平等。作為勞動者的農民工出現同樣的權利被侵害案件后,在不同地區之間受到不同的待遇;2、執法者執法隨意性增強。處於下位法的擴大了適用範圍的部門規章、辦法、通知與《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調整範圍相矛盾,導致執法者想辦理時便從規章、辦法、通知中尋找法律依據,不想辦理時只需依據《勞動法》第二條的規定便可輕而易舉的將非法用工主體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爭議排除在《勞動法》的適用範圍之外。這種狀況,不僅讓勞動者無所適從,而且也給勞動監察部門、勞動爭議仲裁部門、人民法院適用法律法規帶來了極大的不便,導致想為農民工依法維權的執法者因為擔心越權而不敢辦理,不想為農民工維權的執法者因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而不願辦理。
建議修改《勞動法》,統一確定並根據現實情況擴大《勞動法》的適用範圍,通過立法對勞動關係確定一個簡單而又明確的統一標準,讓每一個提供合法勞動的農民工都能享受到《勞動法》而不是《民法》的特殊保護。凡是勞動爭議都由統一的、確定的途徑來處理。
工傷認定作為勞動仲裁的獨立前置程序勞民傷財,建議修改勞動法時,明確規定工傷認定可以在農民工發生工傷后,在提起仲裁或訴訟時提出。如在受傷農民工提起仲裁申請或訴訟之後,委託勞動部門對其進行工傷認定和傷殘等級評定,符合工傷標準的按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作出判決,不符合工傷認定標準、不構成工傷的按照民法以及勞動法中非工傷待遇的有關規定作出判決,由此可以大大縮短受傷民工的維權期限,降低農民工個人的維權成本和司法機關的成本。
2、建立強有力的「勞動警察」,變農民工維權為政府維權
2004年12月1日,國務院制定的《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正式實施。該條例的實施,在一定程度上明確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許可權,明確了勞動監察大隊的監察範圍。但是,從現實情況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還沒能從立法上解決許多亟待解決的實際問題。比如:《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定的檢查對象仍然限定為用人單位,對於沒有營業執照、沒有用人主體資格的非法用人單位沒有規定查處措施 ;對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違法行為僅僅規定為「責令改正」而沒有行政處罰的剛性規定 ;沒有規定勞動監察大隊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等侵權事實清楚、不立即處理將導致後果嚴重的用人單位予以查封、扣押、凍結、變賣財產立即支付農民工工資的執法許可權。此外,《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某些規定與原來的《勞動監察程序規定》等相比,甚至是立法的倒退。如對於勞動監察的處理時限,原《勞動監察程序規定》規定:勞動監察案件應從立案之日起30日內結案。特殊情況經上一級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延長,但延長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0日。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調查,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情況複雜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與原《勞動監察程序規定》相比,時間大致延長了一個月。
勞動保障監察是預防和處理侵害農民工合法權益案件發生的最直接途徑,也是預防和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最有效辦法。但相對於全國1.5億農民工和大量的非法用人單位、黑包工頭來說,1.9萬名專職監察員、2.4萬名兼職監察員的勞動保障監察隊伍明顯人手不足 。不用說做到法律規定的日常巡查、年終檢查,就是專門針對勞動違法案件的舉報檢查,就足以讓這這些專、兼職勞動監察員忙的焦頭爛額,許多勞動違法案件根本不能得到查處。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與國家統計局發布的《2004年度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公報》的數據:2004年,我國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16024元。按公務員工資高於這這一標準,每年每名公務員20000元計算,全國再招聘50000名大學畢業生作為專職勞動監察員充實到目前的勞動保障監察隊伍中,其每年工資開支也就是10億元。為了保障勞動監察員在接到案件舉報后能夠及時有效查處案件,就要配備車輛等必要辦案工具。即使每年國家投入5億元專門用來保障其辦案支出,每年國家也就是共增加投入15億元。而這15億元與我們已經計算的農民工維權最低綜合投入3000億元相比是杯水車薪。
所以對此的綜合建議是:
(1)、大規模增加勞動監察員數量;
(2)、改善勞動監察員辦案條件;
(3)、擴大勞動監察員在處理勞動違法案件時的執法許可權,對於違法事實清楚的,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凍結、變賣用人單位的相關財產,強制用人單位先行支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4)、加重對違反勞動法案件的經濟處罰力度。現行規定還沒有達到足以讓違法者得不償失、不敢以身試法、避免違法行為發生的程度。侵害農民工合法權益的用人單位扣除其因為違法而付出的成本后還有利可圖,建議通過立法,加大對侵害農民工合法權益的用人單位的經濟處罰力度。
(5)、建議在《刑法》中增加拖欠勞動者工資罪。對於拖欠勞動者工資數額較大或情節惡劣的,按刑事犯罪處理。
(6)、嚴格勞動監察機構的職責。擴大、增權后的勞動監察必須做好日常巡查、接報檢查、年終檢查等工作。接到農民工舉報的,必須及時查處。能夠立即解決的案件,應當現時解決,就如同交警處理司機違章案件一樣。對於勞動監察人員瀆職的,及時追究其法律責任。
總之,建立起類似警察隊伍一樣的「勞動警察」,使其有能力及時有效查處勞動違法案件。通過政府強有力的介入,以從根本上扭轉勞動者的被動局面,加強對其權利的保障。
3、在勞務輸入地建立專門的農民工工會,以有效保障農民工權利
由於沒有建立起有效的農民工工會,導致沒有組織能夠代表農民工利益。這引起了嚴重的後果,如農民工的權益持續受到傷害;在農民工、用人單位之間缺乏平等有效的溝通平台,農民工處於劣勢地位;農民工權益受到侵害時不能及時引導其依法解決,引發惡性案件發生,影響社會穩定。
雖然目前工會組織也在探索怎樣吸引農民工加入工會,但只有一些與所在單位建立了相對穩定勞動關係的農民工加入了打工單位的工會,更多流動狀態中的農民工都沒有能夠加入工會。
建議在很多城市都建立單獨的農民工工會,如建立北京市農民工工會、上海市農民工工會。農民工工會作為行業工會,加入所在城市總工會,如北京市農民工工會加入北京市總工會,接受其領導。農民到城市打工,可以直接加入所在城市的農民工工會。鑒於農民工的弱勢地位以及我們黨和政府為農民辦實事的政策,農民工工會的經費要麼來自政府,要麼來自企業,而不應該來自農民。農民工工會針對農民工開展的所有活動都應當是免費的。
農民工工會應當積極組織對會員的培訓。農民剛剛到城市時,對所在城市、城市規則、怎樣維權等都知之甚少,農民工工會應當積極針對上述內容開展對農民工的培訓。同時,農民工工會應當積極開展農民工維權活動。
4、取消勞動仲裁製度,建立單獨的勞動法庭
設置一裁二審、仲裁前置的勞動爭議處理制度,其本意是要通過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專業性,及早解決勞動爭議。但現實情況是,勞動爭議仲裁前置制度的設立反倒成為及早解決勞動爭議的一大障礙。建議取消勞動仲裁製度,設立獨立的勞動法庭,在積累經驗的基礎上設立獨立的勞動法院。
1998年到2002年五年時間,全國法院系統共審結勞動爭議案件42萬件,比前五年增長1.7倍。2003年、2004年案件數分別達到137656、163151,2004年比2003年上升18.4%。2003年137656件案件涉及案件標的金額37億元。單純從這些數字來看,似乎勞動爭議案件數量還有限,不足以單獨設立勞動法庭或勞動法院。但要看到的是: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數量與真正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數量相比只佔很小比例。如據統計,2001年至2003年,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年受理案件分別為15萬件、18.6萬件、22.63萬件,平均年增幅達23%。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每年受理案件數都超過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數的近70%。撤消勞動仲裁委員會,這些案件都會到法院解決。另外從2003年法院受理案件涉及標的金額37億元來看,當年僅僅農民工就被拖欠工資1000億元左右,即使37億元全部是農民工案件,其也僅僅占農民工欠薪總額的3.7%,所佔比例很小。如果更多農民工案件依法到法院來尋求救濟,那麽每年勞動爭議案件將可能按倍數增長。所以建立單獨的勞動法庭是不會缺乏案件的。另外,勞動法庭還可以按照行政訴訟程序審理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對勞動行政機關處理決定不服的行政案件。
設置勞動法庭后,應當通過立法將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時限縮短,如一般按簡易程序審理。這樣不僅可以大大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農民工的維權成本,而且可以大大降低國家機關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時間和經濟成本。德國、義大利、瑞典、芬蘭、紐西蘭、智利、法國等國家都是建立的勞動法庭或勞動法院這種單一的司法救濟模式。
這種制度變革並不會增加國家財政投入負擔。取消勞動仲裁製度以後,國家可以將用於勞動仲裁製度的費用轉移到勞動法庭領域,這樣就增強了勞動法庭的力量,使勞動法庭在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時可以迅速有效發揮作用。
當然,如果能夠直接建立勞動法院,通過立法規定勞動爭議案件適用區別於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特定程序,以保障這類案件能夠及時有效被審結,將是最佳改革思路。
5、用人單位必須直接與農民工簽定勞動合同,徹底剷除「包工頭」這一中間環節
農民工權益被侵害、尤其是農民工被拖欠工資,一個最直接的原因就是用人單位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由於沒有書面勞動合同的約束、發生勞動爭議后缺乏書面勞動合同這一最直接的證據和最直接的衡量侵權與否的標準,用人單位在拖欠農民工工資、不給農民工上社會保險、加班加點而不支付相應的加班費、發生工傷后拒絕賠付等問題上才得以肆無忌憚。而不簽勞動合同的原因,很大程度上又是因為在農民工和用人單位之間存在著「包工頭」這樣一個中間環節:農民工出於對「包工頭」的信任和依賴,不去堅持要求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充分利用「包工頭」不惜墊資、壓價、犧牲農民工合法權益也要拚命攬到 工程的迫切心理,在明知違法的情況下也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
取消「包工頭」、由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直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將工資直接支付給農民工個人。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建設部在2003年9月30日《關於切實解決建築業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通知》、2004年9月6日《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以及北京、上海、河南等省市的一些地方性法規中,都做出了企業與農民工簽定合同、將工資直接支付給農民工的規定 。《勞動法》第98條、勞動部《關於加強勞動合同管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的通知》(勞部發〔1997〕106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員工要求經濟補償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6】181號)、《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中,都規定了用人單位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的處理辦法。但是,由於法律規定處罰太輕、勞動監察部門執法不嚴等原因,這些規定實際上都很難被落實,用人單位不與農民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現象還大量存在。
郭增光等80餘名外地農民工在北京打工的案件暴露了目前這一問題的尷尬。他們於2005年3月份開始在北京市房山區某建築企業打工。打工之初,郭增光等人便要求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一拖再拖。郭增光等農民工工作一個多月後再次要求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提出「愛干不幹、不幹走人、勞動合同就是不簽!」。郭增光等40餘名農民工於2005年5月18日到房山區勞動監察大隊舉報,勞動監察大隊告知:現在不能立案,等我們向領導彙報后再告知是否立案,你們回去等消息吧。時至今日,房山區勞動監察大隊仍然沒有立案,郭增光等80餘名農民工已經被迫回老家。
有關建議是:
(1)、通過立法明確規定只要發生勞動關係,就必須簽定勞動合同;實行「誰受益、誰負責」的原則。如在建築領域,建築企業作為農民工勞動的受益單位,要對使用農民工承擔法律責任,不論是通過中介公司介紹還是包工頭介紹,建築企業都要與為其建築項目工作的農民工簽定勞動合同;對於將項目分包給其他企業的,建築企業有義務監督分包企業與農民工合同簽定、工資支付等情況的落實。對於分包企業沒有簽定書面勞動合同、不能及時支付工資的,建築企業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說,要通過確立起由受益單位負責的制度,以徹底解決受益單位、承擔單位、分包單位、包工頭之間互相推卸責任的現狀。
(2)、修訂立法,明確、加重對不與農民工簽定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的處罰力度,增加對農民工的賠償數額。現行《勞動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一條款在司法實踐中根本無法執行。建議修改為,「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定勞動后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補償金支付標準按沒有簽定勞動合同的時間每天200-500元計算。」
(3)、嚴格執行用人單位用工登記制度。用人單位招用農民工后,不管用工期限如何,都必須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用工登記。以自覺與農民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4)、勞動監察部門、建設部門都要認真負起責任,不但要經常進行檢查,而且要保證在接到舉報以後及時立案查處。應當明確的是,如果確認了「誰受益、誰負責」的原則,那麽可以非常容易判斷誰是受益單位,勞動執法部門可以及時處理案件。
6、建立培訓、免費諮詢和指導與法律援助相結合的農民工維權體系
2004年1月6日,司法部、建設部聯合下發了《關於為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問題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的通知》,這個通知體現了政府對保障農民工權利的重視。但正如本報告第一部分已經介紹的那樣,基於法律援助的巨大成本,大範圍對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將是得不償失的做法。有時甚至不如將政府支付給律師的法律援助費用直接支付給農民工划算。那麽怎麼來推進農民工的維權行動?
有關的建議是:
(1)、政府以及工會(成立農民工工會以後主要是農民工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社會團體、有關民間組織、律師積極組織開展針對農民工的維權知識和技能培訓活動,以切實提高農民工維權能力,從而實現一般農民工權利受到侵害案件自己能夠解決。目標是30%的勞動爭議案件農民工能夠自己解決。
(2)、建立有效的熱線諮詢體系。在農民工權利受到侵害以後,如果依靠自己的能力無法解決,則可以及時通過熱線獲得法律諮詢服務,專業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可以指導其維權。目標是50%的勞動爭議案件能夠在律師的指導下得到解決。
(3)、對於那些即使有了專業指導,農民工自己也無法解決的案件通過法律援助機構提供法律援助獲得解決。目標是20%的勞動爭議案件能夠獲得法律援助,在律師的代理下得到解決。
這樣就不但提高了農民工素質,增強了其能力,而且有效降低了維權成本,同時有效保障了農民工權利。
結束語
2004年秋天,中共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不斷提高構建射穢主義和諧社會的能力」,年底,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堅持以人為本,努力構建射穢主義和諧社會」。但不容迴避的是:農民工權益保障問題是我們構建射穢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我們怎樣在制度層面推進農民工權利保護,將是我們面臨的重大社會課題。
如果按著上述思路進行改革,不但預防了欠薪案件的發生,可以從根本上解決欠薪問題,而且減少了勞動仲裁這一環節,提高了農民工自身維權能力,加強了政府預防和處理作用,大大降低了農民工維權成本。
最後要強調的是:農民工權利保障問題絕不僅僅是工作層面問題,即使花大力氣解決了當前欠薪問題,如果不對制度進行改革,還將繼續產生如此嚴重的欠薪現象。所以當前迫切需要的就是對制度進行改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