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實行終身制是對現代政治文明的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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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實行終身制是對現代政治文明的否定
作者 畢康
中共的權力機關在向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出的修憲建議中扔出了壹顆「重磅炸彈」,將國家主席和副主席的兩屆任期限制取消。此舉為習近平在2023年到期後繼續執政掃清了憲法障礙,預料在即將召開的「兩會」上獲得通過。
中國最高領導人尋求長期執政的「意圖」並不讓外界感到驚訝,有關他將在中共20大後繼續掌權的說法,去年以來壹直在坊間流傳,但在「兩會」前夕中共提議取消國家主席任期制,還是出乎許多人的意料。因為在壹個月前召開的中共二中全會上,主題即是討論修憲,但全會並未就國家主席的任期制問題發出清晰信息,使外界誤以為三中全會以及隨後召開的「兩會」不會討論和表決該問題。
重要的還有,國家主席雖是國家元首,但在中國的政制結構中是個虛職,只起禮儀和象徵作用。而在中國,黨比政大,權力集中在黨職尤其是總書記手上。故國家主席的任期制並不構成最高領導人連任的實質障礙,普遍認為他可能在中共20大上修改憲法中的有關規定,如果他想連任的話。
這樣來看,最高領導人急於取消國家主席的任期限制似乎顯得有些唐突,可能有著某種不為外界所知的因素。不過,從邏輯上說,他做出這個決策,其基本的考量還是要回到其所提出的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上來。最高領導人希望在他手上實現中國夢,以成就其在中共和中國歷史上堪與毛澤東比肩,甚至超越毛的地位。
五年前最高領導人甫壹執政提出中國夢時,可能想不到要實現這壹「夢想」並非那麼容易。他發動的中共史上最嚴厲的反腐和治黨,固然是為集權,但集權之目的,並不僅僅在集權本身,也包含著驅使官員為其中國夢而勤勉工作,任勞任怨的意圖,然而,五年下來,他和他的執政團隊發現,各級官員雖然被其反腐和治黨臣服,效忠之聲肆起,但改革發展的任務做得並不如意。這從其擔任組長的中央深改組每次會議都強調落實的重要性可見壹斑。沒有改革,或者改革力度不大,中國經濟和社會蘊含的潛力就激發不出,中國夢的實現就有可能落空。正是在此意義上,改革和中國夢息息相關,前者推動後者的實現。
中國改革幾十年,雖然政治改革乏善可陳,但政改的壹個最大制度遺產,就是領導權力交接的正常化和制度化。這主要體現在八二憲法對人大委員長、國家主席和政府總理等關鍵職務的任期兩屆的規定,以及中共2006年《黨政領導幹部職務任期暫行規定》里對黨內職務的相似規定上。
可以說,任期制的推出及其制度化和法律化,是執政黨接受毛澤東時代的領導幹部終身制,給中國社會帶來的包括個人崇拜在內的深重災難和教訓,而在政治制度上做出的改革。鄧小平晚年曾說,他最後所起的作用就是帶頭建立退休制度。可見在這位中國改革開放的「總設計師」眼裡,對領導幹部的任期制也視之如「珍寶」。
對權力這頭「利維坦」,人類曾經試驗了多種方法約束之,直到近代普遍實行限任制即任期制,才解決了權力世襲和終身制所帶來的權力集中、無法監督的弊端,保證了領導權力的定期和平更替。人類的政治實踐是壹個不斷試錯的過程,但要求試錯的時間是可預見並可控的,試錯的範圍是有邊界的;只有建立在民主或憲政基礎上的限任制才能做到這壹點,世襲制和終身制則做不到。因為對於后兩者來說,它們無法通過對權力的任期限制來阻止其錯誤。
任何人都會犯錯,領導人若沒有制約,犯錯的概率更大,因為權力容易使人傲慢,聽不進不同意見。對於專制社會的領導者來說,鑒於權力沒有限任,也就意味著是壹種絕對權力。它只受到掌權者的自然壽命限制,若掌權者壽命長,其所犯的錯誤時間也會大大延長,給社會和人民造成的危害也就大大加重。中國的文革就是壹例。
所以,現在最高權力的任期制,總是和民主或憲政有關。雖然它並不必然導向民主和憲政,但要行憲和民主,就必須實行最高權力的限任制。中國自鄧小平開闢退休制后,歷經江澤民和胡錦濤時代,凡30餘年,已經成為現行政治制度重要的組成部分。如今壹朝傾複,非常可惜。
問題還在於,這壹倒退給整個社會帶來的傷害非常大。從中國的自媒體來看,普遍對執政黨廢除國家主席的任期製表示不解和不滿。在消息公布當天,中國搜索引擎百度「移民」壹詞迅速攀升,這反映了壹種民意。雖然最終能夠移民的人是少數,但這卻是是社會的中堅力量,而留在中國社會的多數中產階級,對政治前景的悲觀將使他們和執政黨更加離心離德。失去了億萬民眾的支持,僅靠官僚體系,是無法實現最高領導人念茲在茲的中國夢的。
在詹姆斯·麥迪遜所著的《辯論:美國制憲會議記錄》可以查閱1787年美國制憲會議上關於總統任期制及總統是否可以得到彈核的激烈辯論:
7月19日星期四 在制憲會議上
路德·馬丁先生提議:恢複原來的提法,行政官「不得連任」。
古文諾·莫里斯先生:有必要把行政官設立問題全面綜合考慮壹遍。對於現在的邦和未來的邦,聯邦是否有效、有用,取決於行政官是否設立得恰如其分。政治科學里壹直有壹種盛行的說法:共和制政府不適於幅員遼闊的國家,行政官的精力無法深入共和國的遙遠地區。我們的國家幅員遼闊。要不,我們乾脆放棄聯合為壹個國家的夢想,要不,我們就得樹立起壹個行政官,具備足夠的生機,能管理這個國家的每個組成部分。這個課題實在重要,希望大家能讓他縱情而論,廣開言界。
設立行政官的壹個偉大目標,是控制議會。議會總是想方設法擴張權力,使這些權力永久化;議會會抓住戰爭、入侵或動亂而產生的關鍵時刻,實現擴權目的。因此,就需要壹位行政官做人民的保護者,包括保護下層階級,抵制議會虐政,抵制在此過程中必然出現的由大人物和暴發戶組成的議會。財富傾向於腐化人的頭腦,在人的頭腦里滋養出對權力的愛,刺激頭腦用權力去壓迫別人。歷史證明,這就是富貴者的精神。第二院提供的制約,立意並非制約議會篡權,而是制約議會濫用合法權力,制約第壹院立法過多的嗜好,干出發行紙幣壹類的壞事。可是,對議會可能產生的虐政,還沒有制約手段。相反,第二院可能贊同議會虐政,如果第二院能把第壹院拉下水,他們就找到了成功之途。因此,應該把行政官樹立成為廣大民眾的偉大保護者。行政官的責任,要任命軍官,指揮共和國的武裝力量。第壹,要任命各部部長,管理公共事務。第二,要任命司法官員,實現正義。這些任命,是否恰得其人,誰是最好的判斷者呢?是廣大人民。人民會了解,會觀察,會感覺這些被任命的官員的工作實效。軍事義務是否執行得好,是否做到了保護人民、給人民提供安全,誰是最佳的判斷者呢?除了被保護、得到安全的廣大人民,還有誰呢?
他發現,行政官被安排得不能連任。這樣安排,會帶來什麼後果呢?壹、會摧毀獲得公眾崇高評價的希望,這種崇高評價,就體現在連任的希望上,拿走希望,也就拿走了崇高評價。不許連任可能造成危險的轉化,把最強烈的激情,變為普通的人間情懷。對名聲的愛,是通向高尚卓越行為的偉大原動力。通向光榮的文明之途壹旦被封,他或許就會被迫以劍尋求。二、不許連任,會引誘他利用授予他的極其短暫的時光,積累財富,犒勞朋友。三、不許連任,會導致違反憲法本身,而設立行政官的目的,本是為了捍衛憲法。在形勢極其危急的時刻,壹位受人喜愛的行政官,羽翼已經豐滿,名聲已經奠定,就會起而凌駕于憲法之上,不再遵守憲法。
他還發現,行政官可以彈核。這是方案中的壹個危險部分。彈核會使行政官處於依賴狀態,使他無法制約議會,無法擔當人民和公眾利益的堅定保護者。行政官會成為議會中某壹派的工具,成為議會中某些呼風喚雨的人的工具。按現在這樣的設計,這些就是行政官建制中的缺陷。
否就設計不出更好的建制呢?既然行政官要擔任人民的保護者,為什麼不讓人民選舉呢?既然要他擔任議會的制約者,那就不能彈核。既然再次當選合理,就要讓他任期短暫。
已經有人反覆說過,行政官的候選人,將不為人民所知。如果他們的知名度能達到議會,他們勢必擁有出類拔萃的人格,廣大人民不可能壹無所知。壹個人能使自己卓越超群,享有巨大信任,卻在整個帝國境內默默無聞,那是不可能的。
至於說,壹位不可彈核的行政官就會造成危險,依他看來,還不至於達到可畏的程度。
勢必還要產生壹批從事國務的高級官員:壹名財政部長,壹名戰爭部長,壹名外交部長,等等。他估計,這些官員都會處於行政官的屬下,履行他們的職能,都應該服從公眾正義的彈核。沒有這些部長,行政官什麼事也做不成。
他建議:每隔兩年選舉壹次行政官,選舉時間與議會第壹院相同。行政官壹直任職到底,免得出現施政的中斷期。在壹個如此遼闊的國家裡由廣大人民選舉,不會受到那些小邦小派結合的影響,不會讓那些轉瞬即逝的謊言左右,而在壹個狹小的範圍內舉行民眾選舉,這些做法就容易盛行。或許有人會反對說,行政官的選舉會受到議員選舉的影響,尤其是第壹院議員的選舉;或許有人會反對說,這與由議會選舉差不多是壹回事。這種影響的存在,不可否認。這個問題可以這樣回答:議會和爭取成為議員的候選人,是分幫分派的,彼此之間必以敵意相向;如果行政官的施政過去是好的,反對他再次當選就不得人心;如果行政官過去表現不好,那就應該反對,免得他連任;說到底,不論從哪方面來看,這種間接依賴議會,總不至於像直接依賴議會錯得那麼遠。
他認為,要想使行政官獨立於議會,再沒有什麼別的路可走,要麼,就實行行政官終身制,要麼,就讓人民選舉,允許連任。
再說壹遍,或許有人會反對說,兩年任期太短暫。但是,他相信,只要行政官本人行為良好,他就會繼續做下去。這個國家的遼闊,會保障他的連任,以制約某些邦的結成派別和憤憤不滿。
還有壹點也值得考慮,方案中增加這些成分,會使這個方案極其合乎人民的口味。
這些,就是這壹課題目前閃現於他頭腦中的念頭,這些念頭引導出他的希望。他就此提議:憲法中關於行政官的整個設制,應該重新加以考慮。
倫道夫先生:敦促會議討論路德·馬丁先生的動議,恢復行政官不得連任的提法。如果行政官應該獨立,就不應該把他置於討好議會以求連任的誘惑之中。如果行政官可以由議會連選再任,他就無法制約議會。行政官對議會立法的複審權,也就樹立不起來。他壹直在思考,而且直到現在還堅持認為,小邦腦子裡想象的危險,其實是壹種妄想,而那些與他想法相反的先生們,應該是特別急切支持這項動議的。如果像已經決定的那樣,行政官由議會選舉,那麼,多半會按以下兩種方式之壹選舉:壹、兩院聯合投票;二、第壹院提名,第二院投票選舉。不論採取兩種中的哪壹種,大邦都會擁有優勢選票。如果行政官要同樣地討好,以爭取連任,他就無法行使他對議會立法的否決權,而他施政時所需要的各種職能,也都會聽從大邦的觀點。而且,用不著費多大的勁思考,就可以看出,如果行政官可以連任,對議會虛情假意討好壹番,就可以引導議會讓壹個不稱職的人繼續留任,放棄壹個更稱職的人。有人說,用壹條憲法杠杠阻止連任,會激發行政官採取違反憲法的做法,使自己的執政永久化。對這個問題,可以這樣回答:除非人民墮落到如此地步,提防之心喪失殆盡,行政官的這種做法是不會得逞的。還應該補充壹點,這種說法,與其他說法相比,把行政官的權力假設得更大、更危險,其他說法則意識到這壹點,所以要求給行政官的權威戴上鐐銬。他認為,由議會選舉,但不允許連任,比古文諾·莫里斯先生建議的由人民選舉,更容易為人民接受。
金先生:不喜歡不得連任的提法。他認為,謝爾曼先生的意見很有分量,壹個用自己的行為證明自己稱職的人,不應該被憲法排除在外,不許他連任。因此,他贊同任何壹種符合理性的替代辦法。他的思想傾向是,在這種情況下,廣大人民會作出最明智的選擇。通過普選讓人民投票,選票不大可能同時落到任何壹名候選人身上,由此,在具體做法上的確會出現壹些困難。總的來說,他的觀點是:為了實現行政官可以連任的目的,由人民選出壹些選舉人,再由選舉人選舉,這種安排,可能引起的反對會最少。
佩特森先生:想法幾乎與金先生不謀而合。他建議,行政官由選舉人選舉,選舉人由各邦推舉,比例是:最小的邦產生壹名選舉人,最大的邦產生三名選舉人。
威爾遜先生:看來,大家已經形成共識,行政官不宜由議會選舉,除非不許他連任。他很高興看到:這個觀點終於取得基礎,那就是,由人民間接或直接選舉。
麥迪遜先生:如果立法、行政、司法權力應該分開行使,是自由政府的根本原理,那麼,這些權力應該獨立行使,也同樣是根本原理。行政官獨立於立法部門,與司法部門獨立於立法部門,原理相同,但重要性更大:行政權與立法權結成聯盟,會對公眾權利形成立即的、肯定的危險。因此,行政官的選舉,需要來自某種源泉,需要壹定的任期,授予行政官壹套獨立於議會的機構,就成為基礎。如果讓議會每隔壹段時間挑選壹次行政官,這壹點就無法實現。現在不能斷定的是,即使第壹次由議會選舉,加上今後不得連任的條件,是否就能保證:這兩個部門之間,不再出現不當的聯繫。可以斷定的是,議會選舉行政官,勢必會被暗中搞鬼和勾心鬥角的人滲入,這種做法,沒有必要予以承認。由於這些理由,他認為,行政官的選舉,應該交給別的源泉。按他的看法,廣大人民本身,最為適合。由廣大人民選舉,就會選出壹位出類拔萃的人物當行政官。廣大人民壹般只了解德行出眾、引起普遍注視和尊重的人物,選他當行政官。不過,由廣大人民直接選舉,也會產生壹個性質嚴重的困難。在北部各邦,居民的選舉權,遠比在南部分散;而南部的奴隸,則在選舉中沒有影響力。用選舉人替代,可以克服這種困難,總的來說,可能招來的反對最少。
格里先生:如果行政官由議會選舉,肯定不應該連任,會使行政官處於絕對依賴議會的地位。但是,他也反對由民眾選舉。人民不了解情況,總是被少數有企圖心的人誤導。他敦促實行壹種變通辦法:由各邦行政官挑選的選舉人,選舉聯邦行政官。這樣,全國議會的第壹院由各邦人民選舉,第二院由各邦議會選舉,全國行政官則由各邦行政官選舉。他認為,這樣可以形成各邦對全國體制的強烈依附。由人民選舉全國行政官,肯定是最壞的辦法。如果行政官由人民選舉,全國行政官行使職權時,就會變得像馬薩諸塞的鮑多因邦長、新罕布希爾的沙利文主席壹樣。
是否重新全盤考慮行政官的設制?會議表決,馬薩諸塞贊成,康涅狄格贊成,新澤西贊成,其他邦都贊成。會議同意重新全盤考慮行政官的設制。
艾爾斯沃斯先生提議:刪去由全國議會選舉,改為「由各邦議會挑選的選舉人選舉」,選舉人比例如下:居民不超過20萬的邦,產生1名選舉人,居民超過20萬、不超過30萬的邦,產生2名選舉人,居民超過30萬的邦,產生3名選舉人。布魯姆先生附議。
拉特里奇先生:反對由議會選舉之外的任何方式。如果行政官不得連任,他就能取得足夠的獨立。
格里先生:艾爾斯沃斯先生的動議,比由議會選舉和由人民選舉都好,雖然與他提出的由各邦行政官挑選選舉人的辦法不同。他提議:按照艾爾斯沃斯先生的動議,選舉人共25名,按下列比例分配:新罕布希爾1名,馬薩諸塞3名,羅德島1名,康涅狄格2名,紐約2名,新澤西2名,賓夕法尼亞3名,特拉華1名,馬里蘭2名,弗吉尼亞3名,北卡羅來納2名,南卡羅來納2名,喬治亞1名。
會議把艾爾斯沃斯先生的動議分為兩個部分表決。
第壹部分:全國行政官是否由選舉人選舉?表決結果,馬薩諸塞代表贊成反對各半,康涅狄格贊成,新澤西贊成,賓夕法尼亞贊成,特拉華贊成,馬里蘭贊成,弗吉尼亞贊成,北卡反對,南卡反對,喬治亞反對。6邦贊成,3邦反對,1邦代表贊成反對各半。會議通過第壹部分,行政官由選舉人選舉。
第二部分:行政官選舉人是否由各邦議會挑選?表決結果,馬薩諸塞贊成,康涅狄格贊成,新澤西贊成,賓夕法尼亞贊成,特拉華贊成,馬里蘭贊成,弗吉尼亞反對,北卡贊成,南卡反對,喬治亞贊成。8邦贊成,2邦反對,會議通過第二部分,行政官選舉人由各邦議會挑選。
會議壹致同意:推遲討論選舉人名額在各邦之間的分配問題。
路德·馬丁先生提議:行政官不得連任。威廉森博士附議。
威廉森博士:對這樣挑選出來的選舉人沒有信心。這些選舉人,不會是最受尊敬的公民,而是在政府中不佔據高級職務的人物。這些選舉人,容易受到不當影響,他們多半要在候選人產生之前的6到8個月內產生,要對他們施加影響,輕而易舉。
艾爾斯沃斯先生:任何人都可以擔任選舉人,但要排除全國議會議員。
行政官是否不得連任?會議表決,馬薩諸塞反對,康涅狄格反對,新澤西反對,賓夕法尼亞反對,特拉華反對,馬里蘭反對,弗吉尼亞反對,北卡贊成,南卡贊成,喬治亞反對。2邦贊成,8邦反對,會議沒有同意路德·馬丁不得連任的動議。
行政官是否任期7年?會議表決,馬薩諸塞代表贊成反對各半,康涅狄格贊成,新澤西反對,賓夕法尼亞反對,特拉華反對,馬里蘭反對,弗吉尼亞反對,北卡代表贊成反對各半,南卡贊成,喬治亞贊成。3邦贊成,5邦反對,2邦代表贊成反對各半。會議否認行政官任期7年的提法。
金先生:擔心會把任期縮得太短。
古文諾·莫里斯先生:主張任期短,可以免去彈核,任期長,則需加上彈核。
巴特勒先生:反對頻繁選舉。喬治亞和南卡距離遙遠,不能經常派選舉人來。
艾爾斯沃斯先生:主張6年。如果選舉太頻繁,行政官不夠堅定,勢必會出現壹些責任,使行政官壹時不得人心。總是會有在野的人,就像總是會有人當權壹樣。因此,行政官的施政,總是會受到壹些人的攻擊和曲解。
威廉森先生:贊成6年。選舉的費用可觀,沒必要經常重複。如果選舉太頻繁,
最好的人才會不願意承擔這種服務,人格較低的人則會趨之若鶩。
行政官是否任期6年?會議表決,馬薩諸塞贊成,康涅狄格贊成,新澤西贊成,賓夕法尼亞贊成,特拉華反對,馬里蘭贊成,弗吉尼亞贊成,北卡贊成,南卡贊成,喬治亞贊成。9邦贊成,1邦反對,會議同意把行政官的任期改為6年。
休會。
7月20日星期五 在制憲會議上
會議繼續討論全體委員會報告的第九條:行政官如何產生。
繼續討論昨天被推遲的問題:由各邦議會推舉選舉人,由選舉人選舉聯邦行政官,比例為:居民人數不超過20萬的邦,產生1名選舉人,居民人數超過20萬、不超過30萬的邦,產生2名選舉人,居民人數超過30萬的邦產生3名選舉人。
麥迪遜先生:這樣做,所有的邦或幾乎所有的邦產生的選舉人,數量很快就會平齊。因為,估計沒有什麼邦的居民人數不會上升到足以產生3名選舉人的資格;這個比例,要麼是臨時的,要麼就加以調整,使之適合於各邦的人口增長情況。
格里先生提議:第壹次選舉行政官時,各邦選舉人按以下比例分配:新罕布希爾1名,馬薩諸塞3名,羅德島1名,康涅狄格2名,新澤西2名,賓夕法尼亞3名,特拉華1名,馬里蘭2名,弗吉尼亞3名,北卡羅來納2名,南卡羅來納2名,喬治亞1名。
有人提出:推遲討論艾爾斯沃斯先生的動議,改為討論格里先生提出的動議。
是否改為討論格里先生的方案?會議表決,馬薩諸塞贊成,康涅狄格反對,新澤西反對,賓夕法尼亞贊成,特拉華反對,馬里蘭反對,弗吉尼亞贊成,北卡贊成,南卡贊成,喬治亞贊成。6邦贊成,4邦反對,會議同意改為討論格里先生的動議。
艾爾斯沃斯先生提議:新罕布希爾應該分配2名選舉人。還是應該有個規則。新罕布希爾的居民人數超過10萬。他認為,分給喬治亞2名選舉人也是適當的。
布魯姆先生和路德·馬丁先生提議:推遲討論格里先生提出的選舉人名額分配問題,把名額比例問題,留給將要產生的委員會,委員會會把所有的決議加以歸納,作出詳情報告。
是否推遲討論格里先生的動議?會議表決,馬薩諸塞反對,康涅狄格反對,新澤西贊成,賓夕法尼亞反對,特拉華贊成,馬里蘭贊成,弗吉尼亞反對,北卡反對,南卡反對,喬治亞反對。3邦贊成,7邦反對,會議沒有同意布魯姆和馬丁先生的動議,不同意推遲討論格里先生的動議。
豪斯通先生:對艾爾斯沃斯先生的動議表示附議。同意給新罕布希爾和喬治亞各增加1名選舉人。
是否同意艾爾斯沃斯先生的動議?會議表決,馬薩諸塞反對,康涅狄格贊成,新澤西反對,賓夕法尼亞反對,特拉華反對,馬里蘭反對,弗吉尼亞反對,北卡反對,南卡反對,喬治亞贊成。3邦贊成,7邦反對,會議沒有同意給新罕布希爾和喬治亞各增加1名選舉人。
威廉森先生提議,對格里先生的動議提出補充:未來選舉全國行政官時,各邦選舉人的人數,應以各邦在議會第壹院的議員人數作為規則,以便盡量接近現在的比例。
是否同意格里先生提出的辦法?會議表決,馬薩諸塞贊成,康涅狄格贊成,新澤西反對,賓夕法尼亞贊成,特拉華反對,馬里蘭反對,弗吉尼亞贊成,北卡贊成,南卡贊成,喬治亞反對。6邦贊成,4邦反對,會議同意格里先生提出的選舉人分配方案。
會議開始討論全體委員會報告第九條中的彈核分句:行政官「可以彈核,經確證違法或瀆職,可予罷免」。
平克尼先生和古文諾·莫里斯先生提議:刪去這壹部分。
平克尼先生:任職期間,行政官不可彈核。
戴維先生:如果行政官在職期間不得彈核,行政官就用不著費心思、耍手腕,去爭取連任。這是保證行政官行為良好的基本條件。
威爾遜先生:贊成不得在任職期間彈核行政官。
古文諾·莫里斯先生:行政官若沒有從犯,幹不了犯罪活動,因此可以處罰從犯。如果行政官還能再次當選,足以說明他的清白無辜。而且,誰來彈核?彈核是否要求行政官暫停職能?如果不要求,錯誤還是會繼續下去。如果要求暫停職能,那麼,彈核差不多就等於去職,會使行政官依賴於有權提出彈核的人。
梅森上校:再沒有什麼問題比堅持彈核權利更重要。世上有人能高於正義嗎?歸根結底,如果允許壹個人高於正義,他還會冒天下之大不韙,干出極端不義之舉嗎?犯下極惡大罪,那就不僅要懲罰從犯,而且要懲罰元兇。在選舉行政官的模式上,壹直出現辯論和困難。他還是同意第壹次通過的提法:把行政官的選舉權,交給全國議會。反對設置選舉人做法的壹個理由,是他們有被候選人收買的危險:這就構成贊同在任職期間彈核行政官的特殊理由。如果有人搞拉攏腐化的勾當,用這種手段取得第壹次任命,那還不應該反覆數落他的罪行,讓他難逃懲罰嗎?
富蘭克林博士:主張保留彈核分句,對行政官有利。歷史只提供過壹個例子,把壹名第壹行政官正式訴諸公眾正義。當時人人呼號,說這種做法違反憲法。可是,在此之前,那個第壹行政官為什麼要把他自己的行為弄得如此令人憎惡呢?為什麼他的從犯被人刺殺,而在那個案件中,不僅沒有剝奪他的生命,還給他提供機會,讓他為自己的人格辯護?因此,如果行政官咎由自取,罪有應得,憲法所能提供給行政官的最佳常規處罰出路,就是彈核,如果對行政官的指控不公正,就應該體面地還他以清白。
古文諾·莫里斯先生:承認拉攏腐化和少數其他這類違法,應該彈核;不過他認為,應該把這些案情列舉出來,並加以定義。
麥迪遜先生:制定條款,保護社會,制止首席行政官的無能、瀆職和背信棄義,責無旁貸。限制行政官的任期,不足以保障安全。行政官就任以後,也可能喪失能力。他可能背信棄義,搞陰謀詭計,行為乖張,動輒壓制。他也可能背叛對他的信託,投靠外國。行政官的案子,與眾不同,不同於立法部門和其他公共機構,那些地方的任期有限。無法假設:壹個機構中的全體成員,哪怕其中的多數,會喪失能力、需要取消他們的職務,或者都被賄賂收買、背叛對他們的信託。而且,他們的個人尊嚴和榮譽有限,很難採取齊心協力的行動,大搞腐化墮落,這些,都構成對公眾的保障。如果壹人或少數幾人被拉下水,剩下的成員能安然不動,機構的尊嚴和可信程度依然得到保持。可是行政官卻由壹人充任,喪失能力和腐化墮落的事,都有可能發生,其中任何壹項,就足以使共和國斃命。
格里先生:強調彈核的必要性。好行政官,不怕彈核。壞行政官,就應該置於彈核的畏懼之下。他希望,在這個會議上,切不可聽信流行之論,所謂行政官不會做錯事。
金先生:為了維護公眾權利,採取極其謹慎的做法,有可能使我們正在構建的政府,變得疲軟無力。他希望,會議能重新回到原始公理:政府的三大部門,應該彼此分開,並且獨立,行政部門和司法部門是這樣,立法部門也是這樣;行政部門應該與司法部門平等。如果行政官可以彈核,這些原始公理,是否還能維持?有人說,法官也可以彈核。可是,同時應該記住的是,法官任職是沒有限期的,只要行為良好,就繼續任職。那麼,是否也要設立壹個法庭,來審訊法官的錯誤行為呢?行政官是否行為良好,也得繼續任職呢?行政官的任期是有限的,和議會議員壹樣,尤其是和參議員壹樣,他們的任期也是6年。行政官的行為,將周期性地受到選舉人的考驗,選舉人會根據行政官前壹段的表現,決定對他繼續信任,還是就此終止。因此,也和對議員壹樣,不應該採用彈核,使他在任期中途受審。這樣做,會破壞行政官的獨立性和憲法的原則。他信得過:行政官的生機勃勃,乃是公眾權利的巨大保障。
倫道夫先生:適當地運用彈核,是方案中他所喜愛的壹個原則;不論何處發現違法行為,都應該受到處罰。行政官濫用權力的可能性極大,特別是在戰時,當軍隊,有時還包括公共錢財,都掌握在他手中的時候。如果沒有常規處罰條款,社會就會無規則地受到大動蕩、大騷亂的打擊。他意識到,有必要採取十分審慎的程序,盡量把議會的影響從彈核中排除。他建議會議討論壹下(漢密爾頓上校)提出的主意:由屬於各邦的法官組成壹個法庭;而且還應該要求作些初步調查,看是否存在彈核的公正理由。
富蘭克林博士:提起上次戰爭中奧倫治親王的例子。法國與荷蘭之間達成了協議;按協議,雙方艦隊應在某時某地會合。可是荷蘭艦隊沒有到場。開始,人人都覺得好奇。時間壹長,人們就懷疑荷蘭的這位親王就是謎底。這種懷疑越來越盛。可是,由於他是不可彈核的,也不能對他作常規調查,他依然在位,加強自己的黨羽。隨著反對他的壹黨也變得可畏起來,他便發動了壹場極其暴烈的敵對行為和相互傾軋。如果對他可以彈核,那就會採取壹場常規的、和平的調查;如果他有過失,就會受到公正的處罰,如果他清白無辜,也可以恢復公眾對他的信心。
金先生:奧倫治親王的例子,不適用於這裏的情況。他是終身職,並非周期性的選舉。在那裡,宜於安排彈核,可以保障行為良好。在這裏,彈核實在沒有必要;把改選的責任周期性地交給選舉人,就可以達到安全目的。
威爾遜先生:如果要堅持追求彈核,那麼,與行政官任期壹樣長的參議員,也應該置於彈核和罷免的壓力之下。
平克尼先生:終於明白,有些堅持保留彈核的先生,推理的依據是:行政官將掌握壹些不應該授予他的權力;由此,他推導:行政官的權力,應該設定在壹定的環境之中,才能免去彈核的必要。
古文諾·莫里斯先生的觀點,隨著辯論中出現的各種意見,發生了變化。他現在開始警覺到彈核的必要性。他說:只要行政官持續任職,不論時間長短,都有必要保留彈核。我們的行政官,並不像那種擁有終身利益的君王,更不像那種擁有世襲利益的君王。在重大利益的收買之下,他有可能背叛對他的信託;誰也不能說,我們應該甘冒危險,眼睜睜看著行政官落入外國的錢袋,我們卻喪失捍衛能力,無法將他去職。有人以為,英國國王處境優越,不會受收買的誘惑,因為整個王國,就是他的利益。可是,查理二世卻被路易十四收買。因此,背信棄義的行政官,應予彈核;腐蝕選舉人,還有喪失能力,則是彈核的其他理由。出現上述情況,對他的處罰不應同於普通人,而應視為壹名官員,處罰到去職為止。這位行政官,不是壹個國王,而是壹個首相。人民才是國王。不過,我們要他服從正義時,無論如何,也要小心謹慎,用條款確定某種模式,使行政官不至於依賴議會。
有人提議:推遲討論彈核問題,得到附議。
會議表決結果,不同意推遲,只有馬薩諸塞和南卡羅來納贊成,其他邦都反對。
是否可以通過彈核罷免行政官?會議表決,馬薩諸塞反對,康涅狄格贊成,新澤西贊成,賓夕法尼亞贊成,特拉華贊成,馬里蘭贊成,弗吉尼亞贊成,北卡贊成,南卡反對,喬治亞贊成。8邦贊成,2邦反對,會議同意:可以通過彈核罷免行政官。
格里先生和古文諾·莫里斯先生提議:全國議會議員,聯邦政府官員,不得擔任行政官選舉人;選舉人本人,不得當選為行政官。
會議壹致通過這項動議。
麥克朗博士問:在委任壹個委員會起草憲法詳細情節之前,是否有必要決定壹下:授予行政官哪些手段,使他能夠推行和落實議會的立法,如何對付反對這些立法的各種勢力的結合。為此目的,行政官是否有權動用軍隊,或者,至少是指揮民兵?目前,民兵是惟壹可以作此用途的力量。因為,全體委員會報告中目前所作的各項決議,還沒有對這個重大問題作出決定性的指示。
威爾遜先生:有必要對委員會作出壹些補充指示。
金先生:由委員會制定條款,實現這壹目的。根據大家確定的基本原理,委員會有權處置這壹過程中涉及的具體手段。
休會。
中國大陸執政黨關於任期制以及美國制憲會議關於總統任期制及總統彈核制的動議,兩相對照,現代政治文明達成與否、政治倒退與否?不言自明。
中共的權力機關在向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出的修憲建議中扔出了壹顆「重磅炸彈」,將國家主席和副主席的兩屆任期限制取消。此舉為習近平在2023年到期後繼續執政掃清了憲法障礙,預料在即將召開的「兩會」上獲得通過。
中國最高領導人尋求長期執政的「意圖」並不讓外界感到驚訝,有關他將在中共20大後繼續掌權的說法,去年以來壹直在坊間流傳,但在「兩會」前夕中共提議取消國家主席任期制,還是出乎許多人的意料。因為在壹個月前召開的中共二中全會上,主題即是討論修憲,但全會並未就國家主席的任期制問題發出清晰信息,使外界誤以為三中全會以及隨後召開的「兩會」不會討論和表決該問題。
重要的還有,國家主席雖是國家元首,但在中國的政制結構中是個虛職,只起禮儀和象徵作用。而在中國,黨比政大,權力集中在黨職尤其是總書記手上。故國家主席的任期制並不構成最高領導人連任的實質障礙,普遍認為他可能在中共20大上修改憲法中的有關規定,如果他想連任的話。
這樣來看,最高領導人急於取消國家主席的任期限制似乎顯得有些唐突,可能有著某種不為外界所知的因素。不過,從邏輯上說,他做出這個決策,其基本的考量還是要回到其所提出的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上來。最高領導人希望在他手上實現中國夢,以成就其在中共和中國歷史上堪與毛澤東比肩,甚至超越毛的地位。
五年前最高領導人甫壹執政提出中國夢時,可能想不到要實現這壹「夢想」並非那麼容易。他發動的中共史上最嚴厲的反腐和治黨,固然是為集權,但集權之目的,並不僅僅在集權本身,也包含著驅使官員為其中國夢而勤勉工作,任勞任怨的意圖,然而,五年下來,他和他的執政團隊發現,各級官員雖然被其反腐和治黨臣服,效忠之聲肆起,但改革發展的任務做得並不如意。這從其擔任組長的中央深改組每次會議都強調落實的重要性可見壹斑。沒有改革,或者改革力度不大,中國經濟和社會蘊含的潛力就激發不出,中國夢的實現就有可能落空。正是在此意義上,改革和中國夢息息相關,前者推動後者的實現。
中國改革幾十年,雖然政治改革乏善可陳,但政改的壹個最大制度遺產,就是領導權力交接的正常化和制度化。這主要體現在八二憲法對人大委員長、國家主席和政府總理等關鍵職務的任期兩屆的規定,以及中共2006年《黨政領導幹部職務任期暫行規定》里對黨內職務的相似規定上。
可以說,任期制的推出及其制度化和法律化,是執政黨接受毛澤東時代的領導幹部終身制,給中國社會帶來的包括個人崇拜在內的深重災難和教訓,而在政治制度上做出的改革。鄧小平晚年曾說,他最後所起的作用就是帶頭建立退休制度。可見在這位中國改革開放的「總設計師」眼裡,對領導幹部的任期制也視之如「珍寶」。
對權力這頭「利維坦」,人類曾經試驗了多種方法約束之,直到近代普遍實行限任制即任期制,才解決了權力世襲和終身制所帶來的權力集中、無法監督的弊端,保證了領導權力的定期和平更替。人類的政治實踐是壹個不斷試錯的過程,但要求試錯的時間是可預見並可控的,試錯的範圍是有邊界的;只有建立在民主或憲政基礎上的限任制才能做到這壹點,世襲制和終身制則做不到。因為對於后兩者來說,它們無法通過對權力的任期限制來阻止其錯誤。
任何人都會犯錯,領導人若沒有制約,犯錯的概率更大,因為權力容易使人傲慢,聽不進不同意見。對於專制社會的領導者來說,鑒於權力沒有限任,也就意味著是壹種絕對權力。它只受到掌權者的自然壽命限制,若掌權者壽命長,其所犯的錯誤時間也會大大延長,給社會和人民造成的危害也就大大加重。中國的文革就是壹例。
所以,現在最高權力的任期制,總是和民主或憲政有關。雖然它並不必然導向民主和憲政,但要行憲和民主,就必須實行最高權力的限任制。中國自鄧小平開闢退休制后,歷經江澤民和胡錦濤時代,凡30餘年,已經成為現行政治制度重要的組成部分。如今壹朝傾複,非常可惜。
問題還在於,這壹倒退給整個社會帶來的傷害非常大。從中國的自媒體來看,普遍對執政黨廢除國家主席的任期製表示不解和不滿。在消息公布當天,中國搜索引擎百度「移民」壹詞迅速攀升,這反映了壹種民意。雖然最終能夠移民的人是少數,但這卻是是社會的中堅力量,而留在中國社會的多數中產階級,對政治前景的悲觀將使他們和執政黨更加離心離德。失去了億萬民眾的支持,僅靠官僚體系,是無法實現最高領導人念茲在茲的中國夢的。
在詹姆斯·麥迪遜所著的《辯論:美國制憲會議記錄》可以查閱1787年美國制憲會議上關於總統任期制及總統是否可以得到彈核的激烈辯論:
7月19日星期四 在制憲會議上
路德·馬丁先生提議:恢複原來的提法,行政官「不得連任」。
古文諾·莫里斯先生:有必要把行政官設立問題全面綜合考慮壹遍。對於現在的邦和未來的邦,聯邦是否有效、有用,取決於行政官是否設立得恰如其分。政治科學里壹直有壹種盛行的說法:共和制政府不適於幅員遼闊的國家,行政官的精力無法深入共和國的遙遠地區。我們的國家幅員遼闊。要不,我們乾脆放棄聯合為壹個國家的夢想,要不,我們就得樹立起壹個行政官,具備足夠的生機,能管理這個國家的每個組成部分。這個課題實在重要,希望大家能讓他縱情而論,廣開言界。
設立行政官的壹個偉大目標,是控制議會。議會總是想方設法擴張權力,使這些權力永久化;議會會抓住戰爭、入侵或動亂而產生的關鍵時刻,實現擴權目的。因此,就需要壹位行政官做人民的保護者,包括保護下層階級,抵制議會虐政,抵制在此過程中必然出現的由大人物和暴發戶組成的議會。財富傾向於腐化人的頭腦,在人的頭腦里滋養出對權力的愛,刺激頭腦用權力去壓迫別人。歷史證明,這就是富貴者的精神。第二院提供的制約,立意並非制約議會篡權,而是制約議會濫用合法權力,制約第壹院立法過多的嗜好,干出發行紙幣壹類的壞事。可是,對議會可能產生的虐政,還沒有制約手段。相反,第二院可能贊同議會虐政,如果第二院能把第壹院拉下水,他們就找到了成功之途。因此,應該把行政官樹立成為廣大民眾的偉大保護者。行政官的責任,要任命軍官,指揮共和國的武裝力量。第壹,要任命各部部長,管理公共事務。第二,要任命司法官員,實現正義。這些任命,是否恰得其人,誰是最好的判斷者呢?是廣大人民。人民會了解,會觀察,會感覺這些被任命的官員的工作實效。軍事義務是否執行得好,是否做到了保護人民、給人民提供安全,誰是最佳的判斷者呢?除了被保護、得到安全的廣大人民,還有誰呢?
他發現,行政官被安排得不能連任。這樣安排,會帶來什麼後果呢?壹、會摧毀獲得公眾崇高評價的希望,這種崇高評價,就體現在連任的希望上,拿走希望,也就拿走了崇高評價。不許連任可能造成危險的轉化,把最強烈的激情,變為普通的人間情懷。對名聲的愛,是通向高尚卓越行為的偉大原動力。通向光榮的文明之途壹旦被封,他或許就會被迫以劍尋求。二、不許連任,會引誘他利用授予他的極其短暫的時光,積累財富,犒勞朋友。三、不許連任,會導致違反憲法本身,而設立行政官的目的,本是為了捍衛憲法。在形勢極其危急的時刻,壹位受人喜愛的行政官,羽翼已經豐滿,名聲已經奠定,就會起而凌駕于憲法之上,不再遵守憲法。
他還發現,行政官可以彈核。這是方案中的壹個危險部分。彈核會使行政官處於依賴狀態,使他無法制約議會,無法擔當人民和公眾利益的堅定保護者。行政官會成為議會中某壹派的工具,成為議會中某些呼風喚雨的人的工具。按現在這樣的設計,這些就是行政官建制中的缺陷。
否就設計不出更好的建制呢?既然行政官要擔任人民的保護者,為什麼不讓人民選舉呢?既然要他擔任議會的制約者,那就不能彈核。既然再次當選合理,就要讓他任期短暫。
已經有人反覆說過,行政官的候選人,將不為人民所知。如果他們的知名度能達到議會,他們勢必擁有出類拔萃的人格,廣大人民不可能壹無所知。壹個人能使自己卓越超群,享有巨大信任,卻在整個帝國境內默默無聞,那是不可能的。
至於說,壹位不可彈核的行政官就會造成危險,依他看來,還不至於達到可畏的程度。
勢必還要產生壹批從事國務的高級官員:壹名財政部長,壹名戰爭部長,壹名外交部長,等等。他估計,這些官員都會處於行政官的屬下,履行他們的職能,都應該服從公眾正義的彈核。沒有這些部長,行政官什麼事也做不成。
他建議:每隔兩年選舉壹次行政官,選舉時間與議會第壹院相同。行政官壹直任職到底,免得出現施政的中斷期。在壹個如此遼闊的國家裡由廣大人民選舉,不會受到那些小邦小派結合的影響,不會讓那些轉瞬即逝的謊言左右,而在壹個狹小的範圍內舉行民眾選舉,這些做法就容易盛行。或許有人會反對說,行政官的選舉會受到議員選舉的影響,尤其是第壹院議員的選舉;或許有人會反對說,這與由議會選舉差不多是壹回事。這種影響的存在,不可否認。這個問題可以這樣回答:議會和爭取成為議員的候選人,是分幫分派的,彼此之間必以敵意相向;如果行政官的施政過去是好的,反對他再次當選就不得人心;如果行政官過去表現不好,那就應該反對,免得他連任;說到底,不論從哪方面來看,這種間接依賴議會,總不至於像直接依賴議會錯得那麼遠。
他認為,要想使行政官獨立於議會,再沒有什麼別的路可走,要麼,就實行行政官終身制,要麼,就讓人民選舉,允許連任。
再說壹遍,或許有人會反對說,兩年任期太短暫。但是,他相信,只要行政官本人行為良好,他就會繼續做下去。這個國家的遼闊,會保障他的連任,以制約某些邦的結成派別和憤憤不滿。
還有壹點也值得考慮,方案中增加這些成分,會使這個方案極其合乎人民的口味。
這些,就是這壹課題目前閃現於他頭腦中的念頭,這些念頭引導出他的希望。他就此提議:憲法中關於行政官的整個設制,應該重新加以考慮。
倫道夫先生:敦促會議討論路德·馬丁先生的動議,恢復行政官不得連任的提法。如果行政官應該獨立,就不應該把他置於討好議會以求連任的誘惑之中。如果行政官可以由議會連選再任,他就無法制約議會。行政官對議會立法的複審權,也就樹立不起來。他壹直在思考,而且直到現在還堅持認為,小邦腦子裡想象的危險,其實是壹種妄想,而那些與他想法相反的先生們,應該是特別急切支持這項動議的。如果像已經決定的那樣,行政官由議會選舉,那麼,多半會按以下兩種方式之壹選舉:壹、兩院聯合投票;二、第壹院提名,第二院投票選舉。不論採取兩種中的哪壹種,大邦都會擁有優勢選票。如果行政官要同樣地討好,以爭取連任,他就無法行使他對議會立法的否決權,而他施政時所需要的各種職能,也都會聽從大邦的觀點。而且,用不著費多大的勁思考,就可以看出,如果行政官可以連任,對議會虛情假意討好壹番,就可以引導議會讓壹個不稱職的人繼續留任,放棄壹個更稱職的人。有人說,用壹條憲法杠杠阻止連任,會激發行政官採取違反憲法的做法,使自己的執政永久化。對這個問題,可以這樣回答:除非人民墮落到如此地步,提防之心喪失殆盡,行政官的這種做法是不會得逞的。還應該補充壹點,這種說法,與其他說法相比,把行政官的權力假設得更大、更危險,其他說法則意識到這壹點,所以要求給行政官的權威戴上鐐銬。他認為,由議會選舉,但不允許連任,比古文諾·莫里斯先生建議的由人民選舉,更容易為人民接受。
金先生:不喜歡不得連任的提法。他認為,謝爾曼先生的意見很有分量,壹個用自己的行為證明自己稱職的人,不應該被憲法排除在外,不許他連任。因此,他贊同任何壹種符合理性的替代辦法。他的思想傾向是,在這種情況下,廣大人民會作出最明智的選擇。通過普選讓人民投票,選票不大可能同時落到任何壹名候選人身上,由此,在具體做法上的確會出現壹些困難。總的來說,他的觀點是:為了實現行政官可以連任的目的,由人民選出壹些選舉人,再由選舉人選舉,這種安排,可能引起的反對會最少。
佩特森先生:想法幾乎與金先生不謀而合。他建議,行政官由選舉人選舉,選舉人由各邦推舉,比例是:最小的邦產生壹名選舉人,最大的邦產生三名選舉人。
威爾遜先生:看來,大家已經形成共識,行政官不宜由議會選舉,除非不許他連任。他很高興看到:這個觀點終於取得基礎,那就是,由人民間接或直接選舉。
麥迪遜先生:如果立法、行政、司法權力應該分開行使,是自由政府的根本原理,那麼,這些權力應該獨立行使,也同樣是根本原理。行政官獨立於立法部門,與司法部門獨立於立法部門,原理相同,但重要性更大:行政權與立法權結成聯盟,會對公眾權利形成立即的、肯定的危險。因此,行政官的選舉,需要來自某種源泉,需要壹定的任期,授予行政官壹套獨立於議會的機構,就成為基礎。如果讓議會每隔壹段時間挑選壹次行政官,這壹點就無法實現。現在不能斷定的是,即使第壹次由議會選舉,加上今後不得連任的條件,是否就能保證:這兩個部門之間,不再出現不當的聯繫。可以斷定的是,議會選舉行政官,勢必會被暗中搞鬼和勾心鬥角的人滲入,這種做法,沒有必要予以承認。由於這些理由,他認為,行政官的選舉,應該交給別的源泉。按他的看法,廣大人民本身,最為適合。由廣大人民選舉,就會選出壹位出類拔萃的人物當行政官。廣大人民壹般只了解德行出眾、引起普遍注視和尊重的人物,選他當行政官。不過,由廣大人民直接選舉,也會產生壹個性質嚴重的困難。在北部各邦,居民的選舉權,遠比在南部分散;而南部的奴隸,則在選舉中沒有影響力。用選舉人替代,可以克服這種困難,總的來說,可能招來的反對最少。
格里先生:如果行政官由議會選舉,肯定不應該連任,會使行政官處於絕對依賴議會的地位。但是,他也反對由民眾選舉。人民不了解情況,總是被少數有企圖心的人誤導。他敦促實行壹種變通辦法:由各邦行政官挑選的選舉人,選舉聯邦行政官。這樣,全國議會的第壹院由各邦人民選舉,第二院由各邦議會選舉,全國行政官則由各邦行政官選舉。他認為,這樣可以形成各邦對全國體制的強烈依附。由人民選舉全國行政官,肯定是最壞的辦法。如果行政官由人民選舉,全國行政官行使職權時,就會變得像馬薩諸塞的鮑多因邦長、新罕布希爾的沙利文主席壹樣。
是否重新全盤考慮行政官的設制?會議表決,馬薩諸塞贊成,康涅狄格贊成,新澤西贊成,其他邦都贊成。會議同意重新全盤考慮行政官的設制。
艾爾斯沃斯先生提議:刪去由全國議會選舉,改為「由各邦議會挑選的選舉人選舉」,選舉人比例如下:居民不超過20萬的邦,產生1名選舉人,居民超過20萬、不超過30萬的邦,產生2名選舉人,居民超過30萬的邦,產生3名選舉人。布魯姆先生附議。
拉特里奇先生:反對由議會選舉之外的任何方式。如果行政官不得連任,他就能取得足夠的獨立。
格里先生:艾爾斯沃斯先生的動議,比由議會選舉和由人民選舉都好,雖然與他提出的由各邦行政官挑選選舉人的辦法不同。他提議:按照艾爾斯沃斯先生的動議,選舉人共25名,按下列比例分配:新罕布希爾1名,馬薩諸塞3名,羅德島1名,康涅狄格2名,紐約2名,新澤西2名,賓夕法尼亞3名,特拉華1名,馬里蘭2名,弗吉尼亞3名,北卡羅來納2名,南卡羅來納2名,喬治亞1名。
會議把艾爾斯沃斯先生的動議分為兩個部分表決。
第壹部分:全國行政官是否由選舉人選舉?表決結果,馬薩諸塞代表贊成反對各半,康涅狄格贊成,新澤西贊成,賓夕法尼亞贊成,特拉華贊成,馬里蘭贊成,弗吉尼亞贊成,北卡反對,南卡反對,喬治亞反對。6邦贊成,3邦反對,1邦代表贊成反對各半。會議通過第壹部分,行政官由選舉人選舉。
第二部分:行政官選舉人是否由各邦議會挑選?表決結果,馬薩諸塞贊成,康涅狄格贊成,新澤西贊成,賓夕法尼亞贊成,特拉華贊成,馬里蘭贊成,弗吉尼亞反對,北卡贊成,南卡反對,喬治亞贊成。8邦贊成,2邦反對,會議通過第二部分,行政官選舉人由各邦議會挑選。
會議壹致同意:推遲討論選舉人名額在各邦之間的分配問題。
路德·馬丁先生提議:行政官不得連任。威廉森博士附議。
威廉森博士:對這樣挑選出來的選舉人沒有信心。這些選舉人,不會是最受尊敬的公民,而是在政府中不佔據高級職務的人物。這些選舉人,容易受到不當影響,他們多半要在候選人產生之前的6到8個月內產生,要對他們施加影響,輕而易舉。
艾爾斯沃斯先生:任何人都可以擔任選舉人,但要排除全國議會議員。
行政官是否不得連任?會議表決,馬薩諸塞反對,康涅狄格反對,新澤西反對,賓夕法尼亞反對,特拉華反對,馬里蘭反對,弗吉尼亞反對,北卡贊成,南卡贊成,喬治亞反對。2邦贊成,8邦反對,會議沒有同意路德·馬丁不得連任的動議。
行政官是否任期7年?會議表決,馬薩諸塞代表贊成反對各半,康涅狄格贊成,新澤西反對,賓夕法尼亞反對,特拉華反對,馬里蘭反對,弗吉尼亞反對,北卡代表贊成反對各半,南卡贊成,喬治亞贊成。3邦贊成,5邦反對,2邦代表贊成反對各半。會議否認行政官任期7年的提法。
金先生:擔心會把任期縮得太短。
古文諾·莫里斯先生:主張任期短,可以免去彈核,任期長,則需加上彈核。
巴特勒先生:反對頻繁選舉。喬治亞和南卡距離遙遠,不能經常派選舉人來。
艾爾斯沃斯先生:主張6年。如果選舉太頻繁,行政官不夠堅定,勢必會出現壹些責任,使行政官壹時不得人心。總是會有在野的人,就像總是會有人當權壹樣。因此,行政官的施政,總是會受到壹些人的攻擊和曲解。
威廉森先生:贊成6年。選舉的費用可觀,沒必要經常重複。如果選舉太頻繁,
最好的人才會不願意承擔這種服務,人格較低的人則會趨之若鶩。
行政官是否任期6年?會議表決,馬薩諸塞贊成,康涅狄格贊成,新澤西贊成,賓夕法尼亞贊成,特拉華反對,馬里蘭贊成,弗吉尼亞贊成,北卡贊成,南卡贊成,喬治亞贊成。9邦贊成,1邦反對,會議同意把行政官的任期改為6年。
休會。
7月20日星期五 在制憲會議上
會議繼續討論全體委員會報告的第九條:行政官如何產生。
繼續討論昨天被推遲的問題:由各邦議會推舉選舉人,由選舉人選舉聯邦行政官,比例為:居民人數不超過20萬的邦,產生1名選舉人,居民人數超過20萬、不超過30萬的邦,產生2名選舉人,居民人數超過30萬的邦產生3名選舉人。
麥迪遜先生:這樣做,所有的邦或幾乎所有的邦產生的選舉人,數量很快就會平齊。因為,估計沒有什麼邦的居民人數不會上升到足以產生3名選舉人的資格;這個比例,要麼是臨時的,要麼就加以調整,使之適合於各邦的人口增長情況。
格里先生提議:第壹次選舉行政官時,各邦選舉人按以下比例分配:新罕布希爾1名,馬薩諸塞3名,羅德島1名,康涅狄格2名,新澤西2名,賓夕法尼亞3名,特拉華1名,馬里蘭2名,弗吉尼亞3名,北卡羅來納2名,南卡羅來納2名,喬治亞1名。
有人提出:推遲討論艾爾斯沃斯先生的動議,改為討論格里先生提出的動議。
是否改為討論格里先生的方案?會議表決,馬薩諸塞贊成,康涅狄格反對,新澤西反對,賓夕法尼亞贊成,特拉華反對,馬里蘭反對,弗吉尼亞贊成,北卡贊成,南卡贊成,喬治亞贊成。6邦贊成,4邦反對,會議同意改為討論格里先生的動議。
艾爾斯沃斯先生提議:新罕布希爾應該分配2名選舉人。還是應該有個規則。新罕布希爾的居民人數超過10萬。他認為,分給喬治亞2名選舉人也是適當的。
布魯姆先生和路德·馬丁先生提議:推遲討論格里先生提出的選舉人名額分配問題,把名額比例問題,留給將要產生的委員會,委員會會把所有的決議加以歸納,作出詳情報告。
是否推遲討論格里先生的動議?會議表決,馬薩諸塞反對,康涅狄格反對,新澤西贊成,賓夕法尼亞反對,特拉華贊成,馬里蘭贊成,弗吉尼亞反對,北卡反對,南卡反對,喬治亞反對。3邦贊成,7邦反對,會議沒有同意布魯姆和馬丁先生的動議,不同意推遲討論格里先生的動議。
豪斯通先生:對艾爾斯沃斯先生的動議表示附議。同意給新罕布希爾和喬治亞各增加1名選舉人。
是否同意艾爾斯沃斯先生的動議?會議表決,馬薩諸塞反對,康涅狄格贊成,新澤西反對,賓夕法尼亞反對,特拉華反對,馬里蘭反對,弗吉尼亞反對,北卡反對,南卡反對,喬治亞贊成。3邦贊成,7邦反對,會議沒有同意給新罕布希爾和喬治亞各增加1名選舉人。
威廉森先生提議,對格里先生的動議提出補充:未來選舉全國行政官時,各邦選舉人的人數,應以各邦在議會第壹院的議員人數作為規則,以便盡量接近現在的比例。
是否同意格里先生提出的辦法?會議表決,馬薩諸塞贊成,康涅狄格贊成,新澤西反對,賓夕法尼亞贊成,特拉華反對,馬里蘭反對,弗吉尼亞贊成,北卡贊成,南卡贊成,喬治亞反對。6邦贊成,4邦反對,會議同意格里先生提出的選舉人分配方案。
會議開始討論全體委員會報告第九條中的彈核分句:行政官「可以彈核,經確證違法或瀆職,可予罷免」。
平克尼先生和古文諾·莫里斯先生提議:刪去這壹部分。
平克尼先生:任職期間,行政官不可彈核。
戴維先生:如果行政官在職期間不得彈核,行政官就用不著費心思、耍手腕,去爭取連任。這是保證行政官行為良好的基本條件。
威爾遜先生:贊成不得在任職期間彈核行政官。
古文諾·莫里斯先生:行政官若沒有從犯,幹不了犯罪活動,因此可以處罰從犯。如果行政官還能再次當選,足以說明他的清白無辜。而且,誰來彈核?彈核是否要求行政官暫停職能?如果不要求,錯誤還是會繼續下去。如果要求暫停職能,那麼,彈核差不多就等於去職,會使行政官依賴於有權提出彈核的人。
梅森上校:再沒有什麼問題比堅持彈核權利更重要。世上有人能高於正義嗎?歸根結底,如果允許壹個人高於正義,他還會冒天下之大不韙,干出極端不義之舉嗎?犯下極惡大罪,那就不僅要懲罰從犯,而且要懲罰元兇。在選舉行政官的模式上,壹直出現辯論和困難。他還是同意第壹次通過的提法:把行政官的選舉權,交給全國議會。反對設置選舉人做法的壹個理由,是他們有被候選人收買的危險:這就構成贊同在任職期間彈核行政官的特殊理由。如果有人搞拉攏腐化的勾當,用這種手段取得第壹次任命,那還不應該反覆數落他的罪行,讓他難逃懲罰嗎?
富蘭克林博士:主張保留彈核分句,對行政官有利。歷史只提供過壹個例子,把壹名第壹行政官正式訴諸公眾正義。當時人人呼號,說這種做法違反憲法。可是,在此之前,那個第壹行政官為什麼要把他自己的行為弄得如此令人憎惡呢?為什麼他的從犯被人刺殺,而在那個案件中,不僅沒有剝奪他的生命,還給他提供機會,讓他為自己的人格辯護?因此,如果行政官咎由自取,罪有應得,憲法所能提供給行政官的最佳常規處罰出路,就是彈核,如果對行政官的指控不公正,就應該體面地還他以清白。
古文諾·莫里斯先生:承認拉攏腐化和少數其他這類違法,應該彈核;不過他認為,應該把這些案情列舉出來,並加以定義。
麥迪遜先生:制定條款,保護社會,制止首席行政官的無能、瀆職和背信棄義,責無旁貸。限制行政官的任期,不足以保障安全。行政官就任以後,也可能喪失能力。他可能背信棄義,搞陰謀詭計,行為乖張,動輒壓制。他也可能背叛對他的信託,投靠外國。行政官的案子,與眾不同,不同於立法部門和其他公共機構,那些地方的任期有限。無法假設:壹個機構中的全體成員,哪怕其中的多數,會喪失能力、需要取消他們的職務,或者都被賄賂收買、背叛對他們的信託。而且,他們的個人尊嚴和榮譽有限,很難採取齊心協力的行動,大搞腐化墮落,這些,都構成對公眾的保障。如果壹人或少數幾人被拉下水,剩下的成員能安然不動,機構的尊嚴和可信程度依然得到保持。可是行政官卻由壹人充任,喪失能力和腐化墮落的事,都有可能發生,其中任何壹項,就足以使共和國斃命。
格里先生:強調彈核的必要性。好行政官,不怕彈核。壞行政官,就應該置於彈核的畏懼之下。他希望,在這個會議上,切不可聽信流行之論,所謂行政官不會做錯事。
金先生:為了維護公眾權利,採取極其謹慎的做法,有可能使我們正在構建的政府,變得疲軟無力。他希望,會議能重新回到原始公理:政府的三大部門,應該彼此分開,並且獨立,行政部門和司法部門是這樣,立法部門也是這樣;行政部門應該與司法部門平等。如果行政官可以彈核,這些原始公理,是否還能維持?有人說,法官也可以彈核。可是,同時應該記住的是,法官任職是沒有限期的,只要行為良好,就繼續任職。那麼,是否也要設立壹個法庭,來審訊法官的錯誤行為呢?行政官是否行為良好,也得繼續任職呢?行政官的任期是有限的,和議會議員壹樣,尤其是和參議員壹樣,他們的任期也是6年。行政官的行為,將周期性地受到選舉人的考驗,選舉人會根據行政官前壹段的表現,決定對他繼續信任,還是就此終止。因此,也和對議員壹樣,不應該採用彈核,使他在任期中途受審。這樣做,會破壞行政官的獨立性和憲法的原則。他信得過:行政官的生機勃勃,乃是公眾權利的巨大保障。
倫道夫先生:適當地運用彈核,是方案中他所喜愛的壹個原則;不論何處發現違法行為,都應該受到處罰。行政官濫用權力的可能性極大,特別是在戰時,當軍隊,有時還包括公共錢財,都掌握在他手中的時候。如果沒有常規處罰條款,社會就會無規則地受到大動蕩、大騷亂的打擊。他意識到,有必要採取十分審慎的程序,盡量把議會的影響從彈核中排除。他建議會議討論壹下(漢密爾頓上校)提出的主意:由屬於各邦的法官組成壹個法庭;而且還應該要求作些初步調查,看是否存在彈核的公正理由。
富蘭克林博士:提起上次戰爭中奧倫治親王的例子。法國與荷蘭之間達成了協議;按協議,雙方艦隊應在某時某地會合。可是荷蘭艦隊沒有到場。開始,人人都覺得好奇。時間壹長,人們就懷疑荷蘭的這位親王就是謎底。這種懷疑越來越盛。可是,由於他是不可彈核的,也不能對他作常規調查,他依然在位,加強自己的黨羽。隨著反對他的壹黨也變得可畏起來,他便發動了壹場極其暴烈的敵對行為和相互傾軋。如果對他可以彈核,那就會採取壹場常規的、和平的調查;如果他有過失,就會受到公正的處罰,如果他清白無辜,也可以恢復公眾對他的信心。
金先生:奧倫治親王的例子,不適用於這裏的情況。他是終身職,並非周期性的選舉。在那裡,宜於安排彈核,可以保障行為良好。在這裏,彈核實在沒有必要;把改選的責任周期性地交給選舉人,就可以達到安全目的。
威爾遜先生:如果要堅持追求彈核,那麼,與行政官任期壹樣長的參議員,也應該置於彈核和罷免的壓力之下。
平克尼先生:終於明白,有些堅持保留彈核的先生,推理的依據是:行政官將掌握壹些不應該授予他的權力;由此,他推導:行政官的權力,應該設定在壹定的環境之中,才能免去彈核的必要。
古文諾·莫里斯先生的觀點,隨著辯論中出現的各種意見,發生了變化。他現在開始警覺到彈核的必要性。他說:只要行政官持續任職,不論時間長短,都有必要保留彈核。我們的行政官,並不像那種擁有終身利益的君王,更不像那種擁有世襲利益的君王。在重大利益的收買之下,他有可能背叛對他的信託;誰也不能說,我們應該甘冒危險,眼睜睜看著行政官落入外國的錢袋,我們卻喪失捍衛能力,無法將他去職。有人以為,英國國王處境優越,不會受收買的誘惑,因為整個王國,就是他的利益。可是,查理二世卻被路易十四收買。因此,背信棄義的行政官,應予彈核;腐蝕選舉人,還有喪失能力,則是彈核的其他理由。出現上述情況,對他的處罰不應同於普通人,而應視為壹名官員,處罰到去職為止。這位行政官,不是壹個國王,而是壹個首相。人民才是國王。不過,我們要他服從正義時,無論如何,也要小心謹慎,用條款確定某種模式,使行政官不至於依賴議會。
有人提議:推遲討論彈核問題,得到附議。
會議表決結果,不同意推遲,只有馬薩諸塞和南卡羅來納贊成,其他邦都反對。
是否可以通過彈核罷免行政官?會議表決,馬薩諸塞反對,康涅狄格贊成,新澤西贊成,賓夕法尼亞贊成,特拉華贊成,馬里蘭贊成,弗吉尼亞贊成,北卡贊成,南卡反對,喬治亞贊成。8邦贊成,2邦反對,會議同意:可以通過彈核罷免行政官。
格里先生和古文諾·莫里斯先生提議:全國議會議員,聯邦政府官員,不得擔任行政官選舉人;選舉人本人,不得當選為行政官。
會議壹致通過這項動議。
麥克朗博士問:在委任壹個委員會起草憲法詳細情節之前,是否有必要決定壹下:授予行政官哪些手段,使他能夠推行和落實議會的立法,如何對付反對這些立法的各種勢力的結合。為此目的,行政官是否有權動用軍隊,或者,至少是指揮民兵?目前,民兵是惟壹可以作此用途的力量。因為,全體委員會報告中目前所作的各項決議,還沒有對這個重大問題作出決定性的指示。
威爾遜先生:有必要對委員會作出壹些補充指示。
金先生:由委員會制定條款,實現這壹目的。根據大家確定的基本原理,委員會有權處置這壹過程中涉及的具體手段。
休會。
中國大陸執政黨關於任期制以及美國制憲會議關於總統任期制及總統彈核制的動議,兩相對照,現代政治文明達成與否、政治倒退與否?不言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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