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主轉型與農村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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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主轉型與農村制度改革

帖子左翼反共人士 » 2018年7月8日

作者 綦彥臣

所謂「三農」問題,按官方和主流媒體(含學術刊物)的說法,就是農業、農村、農民問題,這些問題成了影響國家和經濟社會向現代化發展的阻滯因素,因而也成了政府和學術界不得不面對的「問題」。其實,「三農」問題早已存在,並非時下因學術討論熱烈之故而產生。當壹個「問題」為社會各界所注目,也就意味著這個「問題」已成為決定經濟社會發展方向的重大因素。

  「三農」與「國企」之類的問題明顯不同,還在於它以往多年並不被理論(學術)界真正重視。「國企」問題出現不久,就有學術機構拿出戰略報告,上呈最高決策機構,進而編輯成書。著名經濟學家吳敬璉領銜的《國有企業戰略性重組》即為壹例。而關於「三農」問題的研究則多是些零零星星的文章與文集。目前,國內最有學術品位和現實針對性的有關「三農」的著作仍是文集,雖然它們被冠以「經濟前沿學術劄記」之名號,但出版者亦不得不輔以「農業、農村、農民集」之標稱。有人注意「三農」問題,丁力主要是從國際競爭角度來講的[1],而就整個文集來說,幾無主線可言。秦暉則力稱進行歷史反思與現實選擇[2],但作為壹個歷史學家,他並未從文化傳統方面進行深刻反思。既便是農村問題的著名權威杜潤生先生,其近期出版的著作也不過是文集而已,且沒有解決「問題」的良方,更未涉及文化傳統的反思。

  何以中國的學術界之於「三農」問題表現如此?其原因當然錯綜複雜,而其中的壹個根本原因就是,學者們的士大夫式思維使他們的觀察往往局限於儒學的「君子在國、小人在野」的定勢。用現代話語來說:農民(「三農」問題的核心)是「弱智」群體,是阻礙國家實現現代化的因素,應當被安排和規劃,應當有「上智」給他們指明出路,等等。更有甚者,還有人試圖通過對「三農」問題的壹些表述建立自己的話語霸權,比如匆匆到壹趟外國的農業地區(邦)做蜻蜓點水式的考察,就稱毛主義的農村模式有可行性,云云。

  如何才能使「三農」不再成為「問題」,反而給經濟社會的深刻變革帶來有效的參照?依個人的學術與實踐的雙重經驗來判斷,從文化傳統的角度去反思,進而找出憲政之路,不失為最理想途徑。

  在中國的文化傳統中,農民被視為小人是自儒學興盛兩千多年來「天不變道亦不變」式的版本。20世紀70年代後半期恢復的高考制度(類似於古代科舉),是絕大多數農民子弟身份蛻變的最主要途徑,至今依然如此。儘管每年很多大學生無法就業,許多農民子弟還是願以大學生的身份「漂浮」于城市。從經濟學的角度來分析,整個求學投資的產出率如此之低,在中國這個發展中國家顯然是不正常的。農民子弟大學畢業后即便失業也不肯還鄉,其社會層面的理性需要是不願恢復到「小人」、「在野」的傳統歷史定位當中去,哪怕飄蕩在城市裡作另壹意義上的「在野」也好。不能否認,確有負責任的學者主張從現代公民政治的角度確立農民的身份,但總體上來看,農民被視為儒學意義上的「小人」之文化傳統並未發生絲毫變化。

  「三農」作為問題出現之初,有人就以「民工潮」、「流民」這樣的字眼來指稱離開土地的農民的身份。這種「君子於國(城內),小人在野(農村)」的歷史遺傳,非常之頑強。進入21世紀了,仍然屢屢發生農民在城市被權力部門非法扣押並罰款(了事)的現象,而孫志剛案件只不過是被社會關注到的壹個惡劣典型。凡此種種說明,關於農民身份的認同存在著壹個傳統的前提:「在國」與「在野」之區分。壹些城市知識分子關於如何控制、管理、規劃來自農村的流動人口的說法,本身就是對農民的壹種歧視。它把農民視為現代化的障礙,是需要被「規劃、控制」的部份。最典型的「說話」之壹是《讀書》2003年10月號上的壹篇文章。該文作者認為,孫志剛之所以被打死,可能因為他更像農民(流民)。這位作者寫道:「在現今中國大城市的犯罪記錄中,50%以上是流動人口,而在廣州這個比率上升為80%,這是孫志剛案件在廣州發生的背景。」[3]

  且不論其數據是否準確可靠,僅就作者的用語和視角而論,不討論農民在城市裡遭受的種種歧視,而單純用流動人口數量之多少來暗示農民進城的負面作用,既非嚴謹的學術討論,也很不道德。無論進城的農民在城市裡犯罪的原因(特別是重大案件,如綁架、傷害致死案)是否與他們直接遭遇的不公正待遇有因果關係,都不應當迴避城市體制及其居民對農民的種種歧視,更不用說普遍發生的建築工地包工頭及建築公司惡意扣減或延付農民工的工資等現象了。事實上,對農民的歧視來源於城市居民那種高農民壹等的優越心態,以及在思想深處把農民工當作「賤民」的觀念,這就是傳統文化的現代折射。 

  筆者曾在農村金融系統中工作過16年,根據我的體驗,農民不僅富有理性,而且還是遵守誠信原則的較優群體。即以20世紀80年代我參加過的所謂「依法收貸」活動為例加以說明。對農民「依法收貸」的要求是迫使農民承擔集體(社隊)時期的舊貸款,即將信用社與人民公社時期的生產隊集體的貸款契約轉化成農戶(戶主)契約(稱為「落實到戶」)。在這個過程中,國家銀行代表了司法機關(這本身就是違法行政),強制裁決讓農民承擔某個數量的生產隊貸款,而且往往是當即執行,不給農民任何辯護權(也未設置此程序)。儘管如此,農民為了面子,比如別在大喇叭上喊戶主的名字,往往自願承擔這種無效契約的責任。從法理上講,人民公社作為壹種經濟組織(當然也是政治組織),已經破產,破產清算已於「分隊」時完成,作為集體土地的承包者沒有承擔債務的必要。況且,廢除人民公社(即「分隊」)是壹種政治措施,沒必要再回溯經濟責任。其實,「分隊」也是對「合作化」以來無償公有化私有土地的壹種補償,或者說是壹種隱性的國家道歉行為,怎能同時追溯與那些資產相連的債務呢?即便如此,農民們還是替政府承擔了本不該由他們承擔的債務。這種欺壓農民的現象在過去幾十年來的農村工作中其實是屢見不鮮的。

  當知識分子在討論如何「安排」農民的出路時,他們經常忽略了壹個農民的基本權利問題,即農民有權利要求與城市居民壹樣的生存權利,這種「從肚皮(吃飽)到臉皮(尊嚴)」的要求,在憲政缺位的體制中常常被「理所當然地」排除在話題之外。即以土地權利的界定為例,有學者認為,土地已成了農民的社會保障,所以土地不能作為生產資料交給市場來處理」。雖然這種設想確實考慮到農民的利益,但它把壹種幾十年來壹以貫之的制度歧視當作天經地義的背景因素,那就是,政府只為城市居民提供社會保障,農民作為「次等人口」,不能象城市居民那樣獲得屬於城市居民的完整的社會保障,而只能靠現有的承包地來養老防災,至於承包地能否保障農民的生活水平達到城市居民的「最低保障線」,就忽略不計了。何況,農民與土地的關係其實只是「准私有」[4],農民並未獲得絕對的產權,因此在承包地受到專橫的權力的侵害時,往往無法有效地維護自己最基本的權益。「合作化運動」以來的土地制度是中國自秦代以來土地制度的大倒退,而改革開放初期對土地制度的安排只是壹項權宜性的逆向調整。只有在憲政的保障下,農民才能擁有各項保障人格尊嚴的基本權利,其中也包括土地權利。迄今為止的所有政策都以有意消解農民自組織的積極性為目標,壹度熱門過的村民選舉現在看來併為產生農民利益的真正保護者,相反卻形成了新形式的政府代理人。

  依筆者之見,憲政的稀缺與文化傳統的壓抑,才是中國「三農」成為「問題」的根本原因。當政府的全能性神話無法實現,而農民的利益又被直接統治農村的鄉鎮權力構成的利益集團無情吞噬時,農村社會的整體心態又回歸到歷史的某壹個極值狀態。因此,胡溫「新政」以來所力倡的減輕農民負擔才大受農民歡迎。但是,「新政」是否有能力走出「黃宗羲定律」[5]則有待觀察。

  儘管中國的「三農」問題所處的制度環境屬於憲政稀缺類型,但是通過政策安排或制度轉型還是能實現對農民的利益保護的。在現代化進程中,政策安排與制度轉型只能依靠前現代方法與機會型的現代憲政之路。所謂「前現代」,就是寄託于「小崗故事」的再現,藉助政治權能來推開與因應農民的願望;所謂「機會型」的憲政之路,則取決於知識精英是否願為建立壹個真正自由繁榮的社會而努力。

  下面的壹系列內容或許可被視為制度轉型方案中的壹些選擇:

  通過立法程序消除憲法第8條關於土地產權的規定,確立土地私有化制度。從而實現農村土地從「准私有」到絕對產權的轉變。

  在有關土地私有化的憲法修正案中,可以明確規定,私有化土地按比例可證券化流通,但必須限定用於狹義農業的最低額度。證券化流通能夠使農民資產向城市轉移,即置換性轉移。

  徹底使黨、政機構退出鄉鎮。在村民委員會由農民真正普選產生的基礎上,成立鄉鎮完全自治機構。

  為使政治博弈具有可行性,鄉鎮黨派機構不宜設委員會,而只設特派員辦公室,以統壹管理鄉村黨員;應取消村黨支部的設置,在實質上不允許黨權大於政權,即讓村民委員會成為唯壹行使農民委託權的機構。在憲法層面上,要明確規定,在壹鄉村區域不擁有土地權的人,不得出任鄉村公職,但鼓勵現有鄉鎮公職人員中父母在農村者回本村(鄉)繼承土地權並參与公職競選。

  鄉鎮政府的組成由村長聯合會推舉或特別聘任,即將鄉鎮治理模式由政治化轉向公司化。在整個轉型過程中,成立以戶籍在當地農村的各級人大代表組成的監督委員會,作為過渡機構。為防止歷史上「良紳淡出、劣紳進入」的現象重演,鄉村應建立「清議會」,由資深人員(如原籍為農村、退休后常住鄉村的教師職員)評價為政者的能力,並形成壹種輿論機制。在公共政策層面上,鼓勵農村出身的知識分子回村(鄉)參加與治理,並使之擁有農村地權。

  恢復農村基金會制,但使之不與任何國家機關建立行政隸屬關係。

  在憲法修正案中明確規定農村社會中間組織建立的法律依據。

  中國是壹個農村人口占絕大多數的國家,農民的利益不容忽視,這也是壹個最基本的社會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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