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所謂的民主集中制就是極權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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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所謂的民主集中制就是極權專制

帖子左翼反共人士 » 2018年7月9日

作者 應克複

「民主集中制」為列寧首創,以後在實行共產黨體制的國家內普遍推行,中共成立后即以此制度為組織原則,奪得國家政權之後又將之推廣到國家權力體系,確立為國家政治生活的組織原則,故而憲法第三條稱:「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今天,中共領導人仍不時強調,要堅持「民主集中制」這壹原則。在總結歷史經驗(如「文革」浩劫)時,往往將沒有執行這壹制度(或說這壹制度遭到破壞)作為重要教訓。特別是至今尚有不少中共老者在回顧以往不幸歲月時,也往往責怪「民主集中制」沒有得到實行,他們以為「民主集中制」能促使黨和國家政治生活的正常化。至於新生代的人則大都不清楚「民主集中制」的本質,不了解這壹制度是有利於中國的民主化還是相反,在向現代民主國家轉軌過程中是應當堅持還是放棄這壹制度?本文通過歷史與理論層面的分析嘗試回答這壹重大問題。

  壹、列寧提出「民主集中制」的初衷:建立集中制、確立中央的絕對權威

  在國際共運史上列寧首次在1903年的「俄國社會民主工黨」第二次代表大會上提出了「集中制」這壹概念。他說:「作為黨組織的基礎的基本思想,實際上可以歸結為以下兩點。第壹個思想,即集中制思想,是從原則上確定了解決所有局部的和細節的組織問題的方法。」這「是唯壹的原則性思想,應該貫穿在整個黨章中[1]」。「集中制要求中央和黨的最遙遠、最偏僻的部分之間沒有任何壁障」,「中央有直接掌握每壹個黨員的絕對權力。」[2]

  1904年,羅莎·盧森堡對列寧的「集中制」思想提出了批評意見。在「俄國社會民主黨的組織問題」壹文中,雖然她也認為集中制對於改變黨組織的分散性是必要的,但她強調,社會民主黨不能建立在黨的戰士對中央機關盲目聽話和機械服從的基礎上。按照列寧的「集中制」原則,「中央委員會成了黨的真正積極的核心,而其他壹些組織不過是它的執行工具而已」。因此羅莎·盧森堡認為,列寧的集中制是「極端的集中主義」、「無情的集中主義」。她還認為,如果黨內由黨的中央機關的統治來代替大多數人的統治,由中央委員會監督工人階級的活動來代替工人群眾對黨的機關活動的監督,「那就是錯誤的」。她說,「俄國社會民主黨中的壹部份人力圖使充滿希望的、生氣勃勃的工人運動通過無所不知、無所不在的中央委員會的託管來防止失策」,這不免是壹種「主觀主義」。[3]

  針對羅莎·盧森堡的批評,列寧在1905年將「集中制」更改為「民主集中制」。列寧申明,「集中制」有專制主義的集中制、官僚主義的集中制,而俄共所實行的則是民主的「集中制」。1905年12月在俄共第壹次代表會議上,列寧對「民主集中制」之民主特徵作了如下說明:「黨是根據民主的原則組織起來的。這就是說,黨的壹切事務由壹律平等的全體黨員處理或者通過代表處理;並且,黨的所有負責人員、所有領導人員、所有領導機構都是選舉出來的,是必須向黨員作報告的,是可以撤換的。[4]」1906年俄共「四大」所通過的黨章規定:「黨的壹切組織是按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起來的。」這就是「民主集中制」從提出到確立的過程。

  儘管列寧稱他所提出的「集中制」是「民主」的,但這個「民主集中制」的重點是「集中」,這壹貫為列寧所強調。比如,1920年列寧強調,「無產階級的無條件的集中制和極嚴格的紀律,是戰勝資產階級的基本條件之壹[5]」。列寧還認為,無產階級取得政權之後必須實行無產階級專政,而無產階級專政要求在黨內仍「需要實行極嚴格的集中制和極嚴格的紀律[6]」;「誰要是把無產階級政黨的鐵的紀律哪怕是稍微削弱壹點(特別是在無產階級專政時期),那他事實上就是幫助資產階級來反對無產階級[7]」。

  列寧還將「集中制」的原則推廣到了「第三國際」。1920年7月,他在「加入共產國際的條件」的報告中,將「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建立起來」作為加入「共產國際」的重要條件。他強調:「共產黨必須按照高度集中的方式組織起來,在黨內實行象軍事紀律的鐵的紀律,黨的中央機關必須擁有廣泛的權力,得到全體黨員的普遍信任,成為壹個有權威的機構。只有這樣,黨才能履行自己的義務。[8]」他還指出:「凡是願意加入共產國際的黨都應該稱為:某某國家共產黨(第三共產國際支部)。」按照他的要求,各國共產黨必須聽命于「共產國際」的領導,對此中國共產黨深有體會。「第三國際」與「第二國際」的壹個顯著差別就是前者是按「集中制」的原則組織起來的,正如列寧所說,「共產國際是在非常激烈的國內戰爭的情況下進行活動的,因此,它應當比第二國際組織更加集中[9]」。

  儘管列寧十分強調集中,但全面考察他的治黨思想,也有其民主的思想遺產。概而述之:其壹,黨的代表大會是全黨的最高權力機關,應每年舉行之;其二,黨的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中央委員會是大會的執行機關,必須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其三,在黨內設立與中央委員會并行的監督機構,對中央委員會的工作實行監督(地方類推);其四,黨代表大會的代表經黨員民主選舉產生,黨的中央和地方機關的領導人經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可以撤換;其五,黨代表大會和各級機關黨委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當少數的意見遭到否決后少數者必須執行組織決定,但在思想上仍可保留並宣傳自己的主張;其六,黨員在黨內有發表自己意見的自由。

  列寧在世時是努力實現上述思想的。不過,列寧的治黨思想的雙重性以及由於當時所處的環境使他更多地強調集中,這為斯大林日後通向個人專制留了壹道門路。斯大林主政后,為強化個人集權,加快扼制黨內民主,通過消滅所謂「反對派」而使黨內民主化為烏有,使「民主集中制」蛻變為絕對的集中制、恐怖的集中制。這是蘇共體制中致命的內傷,它導致蘇共的衰落,乃至最終被人民所唾棄。 

  二、中共的「民主集中制」:向來偏重集中、限制民主

  作為「共產國際」壹個支部,中共從創黨開始就以「民主集中制」為自己的組織原則。將這壹原則正式寫入黨章的是中共「六大」(1928年7月)。「六大」黨章規定:「組織原則:中國共產黨與共產國際其他支部壹樣,其組織原則為民主集中制。[10]」中共「七大」(1945年5月)黨章對「民主集中制」的解說如下:「民主集中制,即是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在集中領導下的民主。[11]」這壹說法影響長遠。

  什麼是「民主基礎上的集中」?什麼是「集中指導下的民主」?劉少奇在「七大」所作的「關於修改黨章的報告」(出版后改名為《論黨》)中作了解釋。關於「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劉少奇是這樣解說的:黨的領導機關是由黨員選舉出來的;黨的決議是由群眾中集中起來、並由黨員的代表們決定的;黨的領導機關的權力是由黨員群眾授予的;黨內的秩序,是由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全黨服從中央的原則建立起來的;因此黨的集中制是建立在民主基礎上的,不是離開民主的,不是個人專制主義。關於「集中指導下的民主」,劉少奇的解說是:黨的壹切會議是由領導機關召集的,壹切會議的進行是有領導的,壹切決議和法規的制訂是經過充分準備和仔細考慮的,壹切選舉是有審慎考慮過的侯選名單的,全黨是有壹切黨員都要履行的統壹的黨章和紀律的,並有壹切黨員都要服從的統壹的領導機關的。這就是說,黨內民主制,不是沒有領導的民主,不是極端民主化,不是黨內的無政府狀態。」劉少奇還指出:「黨內民主的集中制,即是黨的領導骨幹與廣大黨員群眾相結合的制度,即是從黨員群眾中集中起來,又到黨員群眾中堅持下去的制度,即是反映黨內的群眾路線。[12]

  在中共「七大」召開以前,1940年毛澤東在闡述「新民主主義政治」時就明確提出:未來的新民主主義國家的「國體──各革命階級聯合專政;政體──民主集中制[13]」。到了1945年的中共「七大」,毛在大會的政治報告中更明確地指出:「新民主主義的政權組織,應該採取民主集中制」,「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就是說,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導下的民主。」[14]

  這裡有兩點值得注意:壹是劉與毛對「民主集中制」的表述完全壹致,即「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導下的民主」,這壹表述從此便成為經典,影響至今。二是那時的毛已不再將「民主集中制」局限於黨內,已打算把它確立為國家制度,最後終於成為今日憲法的基本條款。

  中共「九大」、「十大」是在「文革」期間召開的,「十壹大」(1977年8月)是在「文革」結束后不久召開的。這三次代表大會所通過的黨章「大大地向後倒退了,特別是把民主集中制搞亂了[15]」。

  「中共十壹屆三中全會」是經歷「文革」之後、中共改變政策的壹次轉折性會議。會議公報也談到了「民主集中制」:「由於在過去壹個時期內,民主集中制沒有真正實行,離開民主講集中,民主太少,當前這個時期特別需要強調民主,強調民主和集中的辯證統壹關係。[16]」「三中全會」對過去實行「民主集中制」的情況雖作了反省,但上述表述有兩點值得注意:其壹,依然把民主和集中看成是民主集中制的兩個側面;其二,指出當前這個時期特別需要強調民主,意味著到了某壹時期就需要強調集中了。不久以後所發生的情況恰好證明了這壹點。

  中共「十二大」(1982年9月)對「民主集中制」的提法有重大改變,提出「在高度民主的基礎上實行高度的集中」,放棄了從「七大」以來所壹貫強調的「在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的提法,並規定了「民主集中制」的6條基本原則:其壹,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其二,黨的各級領導機關,除它們派出的代表機關和在非黨組織中的黨組外,都由選舉產生。其三,黨的最高領導機關,是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它所產生的中央委員會;黨的地方各級領導機關,是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它所產生的各級委員會;黨的各級委員會向同級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其四,黨的上級組織要經常聽取下級組織和黨員群眾的意見,及時解決他們提出的問題;黨的下級組織既要向上級組織請示和報告工作,又要獨立負責地解決自己職責範圍內的問題,上下級組織之間要互通情報、互相支持和互相監督。其五,黨的各級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要由黨的委員會民主討論,作出決定。其六,黨禁止任何形式的個人崇拜;要保證黨的領導人的活動處於黨和人民的監督之下,同時維護壹切代表黨和人民利益的領導人的威信。

  「十四大」、「十五大」通過的黨章重申了這6條基本原則(其中第4、5兩條文字略有增加)。但在「總綱」中恢復了「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結合」的傳統提法。這值得注意。

  中共從「六大」(1928年)確立「民主集中制」到「十五大」(1997年)已有70餘年的歷史了。可能是鑒於「文革」的沈痛教訓,「十二大」、「十三大」沒有出現「集中指導下的民主」這壹提法,但到了「十四大」、「十五大」又恢復了這壹提法。依筆者之見,中共貫徹「民主集中制」70餘年來最大的問題、也是最難解之結,恐怕就是「集中指導下的民主」。

  所謂的「集中指導下的民主」,按劉少奇的說明,大凡黨內運作中的各種問題,諸如召開大會、作出決議、選舉領導機關和領導人,都是在領導者的指導、安排下操作和實現的。顯然,這種「民主」不過是將領導者的意志表達為「群眾的意志」,將領導者的號召轉化為「群眾的行動」;其間即使允許發表壹些不同意見,但以不違背領導的基本構想為前提,即必須在政治上與領導者保持壹致。所以,這種「民主」,實為主民、訓民也。主民者,為民作主、決定人民之命運也;訓民者,教化人民、使之成為馴服工具也!

  既然這樣的「民主」實為「集中」所駕馭,所以「民主集中制」的貫徹可以歸結為以下公式:集中─民主─集中。前壹個「集中」是領導者的構想、方案、計劃等,后壹個「集中」是經過「集中指導下的民主」成為全黨全民所「認可」的決定、章程、制度等的「民主成果」了,換言之,后壹個「集中」已有壹層「民主」薄紗的包裝了。問題在於,若民主必須要由「集中」作指導,則它在壹開始乃至整個過程中就不可能超越「集中」的框架與軌道。所以,所謂的貫徹「民主集中制」,從出發點到落腳點都是保障集中、限制民主。

  如果上述分析是符合邏輯更符合歷史事實的,那麼,怎能期望通過貫徹「民主集中制」來健全黨內民主生活、克服家長制和個人專制呢?怎能期望通過貫徹「民主集中制」對重大問題展開充分的討論和辯論,從而防止重大決策的失誤呢?!黨的多次代表大會都提出或規定過黨內民主的壹些內容,但在實際生活中都難以實施,最終難免化為烏有。「七大」與「八大」的黨章在民主方面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特別是鄧小平在「八大」「修改黨章的報告」中對健全黨內民主提出了富有開拓性的意見,但結果都未得到貫徹。即使「文革」之後的「十二大」、「十五大」所通過的黨章中關於「民主集中制」的6條基本原則中有關民主方面的規定,又有多少是兌現的呢?可在另壹方面,集中和「集中領導下的民主」總是做得很到位、很有「成就」,這難道不值得深思嗎?

  必須指出的是,「集中指導下的民主」是中共的創造。這壹提法並不符合列寧提出的「民主集中制」的初衷。列寧主張的是「民主的集中制」,即這個「集中制」是民主性質的,或是通過民主的方式、程序所實現的「集中制」。至於黨內應該有那些方面的民主以及如何實現民主,列寧也提出了壹些意見,但他從來沒有說過,要在集中指導下去實現民主。

  中共黨內對「集中指導下的民主」是否出現過不同意見呢?到現在為止,筆者發現對此提出質疑者僅壹人,就是蔡和森。他在「黨的機會主義史」(1927年)中寫道:「……另壹方面,民眾的黨內生活全未形成,既無黨的討論,又無選舉制度……務使下級黨部完全依賴上級黨部的指導,黨里完全是聽從號召的士兵。……真是鐵的組織鐵的紀律壹般,可是伏在裏面的危機是很大的。……養成的習慣是:只有上級機關的意見和是非,而沒有下級黨部及群眾的意見和是非。……鐵的紀律成了威壓黨員的工具,而上級指導人卻有超越此鐵的組織和鐵的紀律的壹切自由。[17]」蔡氏這壹卓見被長期塵封,即使在今天,仍鮮為人知。這說明,在中共黨內具有現代民主思想的人真是太少太少了。 

  三、「民主集中制」概念的邏輯矛盾以及可憐的「少數服從多數」

  就概念而論,「民主集中制」存在著邏輯矛盾。「因為,民主作為壹種制度在運作過程中已經包涵了集中。有哪壹種民主最後沒有集中呢?除了無政府狀態的大民主,凡是制度化程序化的民主最後都必然產生集中。如作為民主最基本形式的選舉,最後必然產生集中:從侯選人中產生正式當選人。如議會通過壹項法案,經過壹定的民主程序最後也必然產生集中;通過或否定該項法案。既然民主本身已經包涵著集中,因而就沒有必要再加進壹個『集中』的概念。[18]」

  之所以共產黨的「民主集中制」必須有「集中」的概念,是因為列寧首創這壹制度時是為了強化黨內的集中、樹立中央的權威。遭到盧森堡的批評后,列寧才在「集中制」之前加了「民主的」的定語,稱之為「民主的集中制」,以避專制主義集中制之嫌。但即便將其稱為「民主的集中制」,仍然是划蛇添足。如前所述,民主本身已包涵集中,倘若列寧的本意確在民主,直接稱為民主制不是更好,他堅持把民主當作定語來修飾,可見其原本想要的無非是那個「集中」。

  概念本身的邏輯矛盾使這壹制度帶有先天性的缺陷。比如,既然「集中制」是「民主的集中制」,那就必須規定如何通過民主的程序來達到集中;遺憾的是,無論是俄共還是中共的黨章中,或是缺乏這樣的規定,或者雖規定了民主的某些內容,但它對於集中並無內在的邏輯關聯,或者說,它對集中並不構成制約關係。那麼,這種「民主」能有多少實際意義呢?

  關於這壹點,可以「十二大」、「十五大」的黨章第十條關於「民主集中制」的6項基本原則(上述已列)來說明。這6項規定大部份都是民主方面的內容,可是它能制約「集中」嗎?在這些條文中,民主的內容和集中的內容兩者平行羅列,卻沒有經過民主達到集中的清晰概念。因此,儘管涉及民主的規定有不少,但集中歸集中,民主歸民主,它們是兩股道上的車。例如,6項基本原則的第壹條(它歷來被認為是「民主集中制」的精髓),就存在這壹缺陷。該原則是:黨員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這「四個服從」中,既有民主的內容(少數服從多數),也有集中的內容(其餘3個服從)。有人因此提出了「民主集中制倒底是少數服從多數還是多數服從少數」的疑問。

  王貴秀認為,「民主集中制」的本質應該是「少數服從多數」。他將「民主集中制」定義為「民主集中制是以少數服從多數為基礎的集中制[19]」。他指出,「四個服從」中只有「少數服從多數」是最基本、最壹般、最本質的原則,其他幾個「服從」雖然也是重要原則,但畢竟是由「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決定的、派生的,「少數服從多數」才是「四個服從」中最基本、最本質的原則。他的理由是:首先,黨的「組織」、「上級」和「中央」是在相應的範圍內和層次上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選舉產生的;其次,「個人」、「下級」和全黨各個部分所服從的決策、決定是被選舉產生的「組織」、「上級」和「中央」在各自的範圍內和層次上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的。據此,王貴秀認為,這幾個服從歸根到底都是建立在「少數服從多數」的基礎上的,受「少數服從多數」的決定和制約。[20]

  在歷史和現實環境中,實際上「民主集中制」下通行的潛規則是「多數服從少數」、「多數服從壹人」,黨內多數人的意願必須服從少數人的意志,「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往往徒有虛名。令人悲哀的是,受著「黨文化」長期灌輸(即在「黨的培養教育」下),黨員已成了黨的馴服工具,成了「黨奴隸」。在毛的時代,絕大多數黨員和黨的幹部,在受到黨組織的不公正(或不明不白)的處分(應當說是懲罰)時──或被誣陷凌辱,或面對批判,或被投入監獄受刑──他們總是這樣安慰自己(或別人安慰他們):「要相信組織,要相信黨」;「組織上壹定會弄清我的問題的」;「黨犯了錯誤,黨自己壹定會糾正錯誤的」。有的甚至認為「這是組織上對自己的考驗」,因此就「想不通要努力去想通、不理解要努力去理解」──這與「臣罪當誅兮天王聖明」(韓愈所言)之類的忠君信條幾乎沒有差別。在「黨崇拜」的氛圍下,個人服從組織、下級服從上級、全黨服從中央成了不折不扣的「鐵律」,是全體黨員的「緊箍咒」;在多數根本沒有表達機會的情況下,「少數服從多數」不過是壹種擺設!「民主集中制」其實是中國幾千年專制主義的「君臣之綱」的現代版本。

  現代民主觀認為,少數與多數同樣重要,在某種情況下甚至比多數要重要的多;只有在有關公共生活的重大問題上可以按「多數決定」行事,但對少數人的意願同樣要給予尊重與保護,否則便是「多數人暴政」了。現代民主奉行「多數」與「少數」並重的原則,它不要求少數絕對地服從多數。考茨基認為:「保護少數派是民主發展的必不可缺的條件,其重要性並不亞於多數派的統治。[21]」至於在文藝、學術、信仰等領域,就更不能採用「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了。在中共尚能較好地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的時期,也只不過允許「少數」保留自己的意見,但這「少數」卻往往因此受到歧視性待遇,得不到信任與重用;在專制主義盛行的時代,黨內或國家機關通過重大決定時往往出現「壹致通過」的「盛況」,原因是「少數」者壹旦表明自己的態度便會受到迫害。這充分說明在「少數原則」未確立的地方的情況下便沒有民主。

  四、毛澤東的集中主義思想是現代專制主義的理論基礎

  要從集中制的羈絆中解脫出來,還必須對毛澤東就這壹問題的有關言論作壹清理。毛自1943年被確立為中共首腦人物后,威望日增,1945年中共「七大」時「毛澤東思想」被確立為全黨的指導思想。中共建國后他的思想又成為國家的統治思想,其影響超越了他主宰中國的年代。鑒別他的思想,以便跨越集中主義的屏障,是壹個頗為艱難而緊要的任務。

  首先,民主與集中,何者更為重要?毛澤東在1942年就明確回答:「共產黨不但要民主,尤其要集中」,不懂這壹點,就「不懂得黨的民主集中制」。[22] 

  在他看來,集中高於重於民主,是明白無誤的。毛後來進壹步說明:「民主這個東西,有時看來似乎是目的,實際上,只是壹種手段。[23]」目的是什麼?是集中。所以毛說:「民主是對集中而言,自由是對紀律而言。[24]」上文已說明,民主這個概念本身其實已包涵集中的含義,但毛澤東卻把集中確立為壹個獨立於民主之上的目標,而民主卻被他視為達到集中的「壹種手段」。毛的這些言論十分明白地告訴人們,共產黨是要民主還是要集中,「民主集中制」的出發點到底是民主還是集中?

  其次,怎樣實現民主呢?毛澤東在1956年又強調:「我們主張有領導的自由,主張集中指導下的民主。[26]」自此「有領導的自由、集中指導下的民主」就成了不得違抗的國規。如果說,「七大」提出的這壹規則那時還只是在黨內實行,但到了50年代中期卻成了國家政治生活的準則。中國特色的民主「特」在那裡呢?就在於「民主」是在集中指導下實現的。譬如,議會作為近代以來民主制度的重要部份,是伸張與凝聚民意的機關,但移植到中國后卻發生了重大變化。雖然1954年中國也建立了類似於議會的代議機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將它確定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並宣稱人民作為國家的主人就是通過這壹機關表達他們的意志、行使他們的權力的。但現實中在「人民代表大會」之上還有黨,「人大」必須在黨的領導下活動,也就是說,在「最高」權力機關之上還有更高的權力機關。這就是「集中指導下的民主」在人大工作與國家政治生活中的體現。

  毛澤東認為,這種形式的「民主」比西方國家的民主有更多的民主與自由。其實,這種「民主」形式的實施已半個世紀了,即使不與西方的議會制度作比較,僅就自己所走過的道路作反省與總結,也可深知其弊了。「集中指導下的民主」其實是嚴重違背民主原則與憲政精神的。不然,為什麼對「人大「向來就有「橡皮圖章」和「表決機器」的譏稱;而對西方國家的議會,無論在他們本國,還是在我們這裏,都無人封此雅號呢?中國的「人大」在很長時期內「壹致通過」曾是常規,而西方的議會裡有反對票和棄權票才是常規;在中國的「人大」,發表領袖所不高興聽的意見必遭厄運,在西方的議會裡,反對當局的政策、與政府首腦唱點反調是正當的權利。既然在「最高」國家權力機關里「民主」之處境尚且如此可憐可卑,那麼普通公民還能享受多少民主呢?或許是因為,中共與西方國家政黨有壹個最大的區別,即中共時時刻刻以「人民利益的忠實代表」自居,因此人民在行使各種民主權利時必須有黨的集中指導。人們常常感嘆,由於「民主集中制」沒有貫徹執行,因此產生這樣或那樣的不幸後果云云。這實際上是莫大的誤會。應當說,「民主集中制」是向來壹以貫之地得到有效貫徹的,正因為它得到了不折不扣的貫徹,才發生了這樣那樣的不幸後果。

  毛澤東還認為,民主就是對人民進行教育,這是解決人民內部矛盾的方法。毛在《論人民民主專政》(1949年)里就寫道,解決人民內部的問題,「使用的方法,是民主的即說服的方法,而不是強迫的方法」。在1950年6月的第二次政治協商會議上的講話里又說:「人民民主專政有兩個方法。對敵人來說是用專政的方法」,即「強迫」的方法;「對人民來說則與此相反,不是用強迫的方法,而是用民主的方法」,即「向他們進行教育和說服工作」。[27] 

  到了1956年,毛又重申:「凡屬於思想性質的問題,凡屬於人民內部的爭論問題,只能用民主的方法去解決,只能用討論的方法、批評的方法、說服教育的方法去解決,而不能用強制的、壓服的方法去解決。[28]」

  按照毛澤東發明的概念,「民主」就是如下的政治活動:黨通過教育使人們提高覺悟,拋棄原來不正確的認識;讓他們理解黨的政策和指示,自覺地加以貫徹執行;使他們改掉缺點與錯誤,改善與領導的關係,消除同志間的隔閡;教他們履行子民的義務,更好地遵守國家的法律法令,如此等等。壹言以蔽之,對人民進行說服教育而不用壓服手段,在毛澤東看來就是「民主」了。至於誰來教育人們呢?不言而喻,自然是話語中隱含的領導者,即享有各種權力的大小官員。既然必須由領導者來教育人民,內中又蘊含著壹個前提,即領導者在任何時候、任何問題上總是比人民高明、正確,再延伸開去,就是領導怎麼說都有理。因此,領導者總是教育者,人民總是被教育者;人民必須無條件地接受領導的教育,還必須懂得,被領導教育本身就是在享受著「民主」的權利。這就是毛澤東對民主的理解和權威性解釋。但是,這樣的「民主觀」恰好與民主的本義完全相背。因為民主應當是公民有參与國事、監督政府、揭露官員的失缺之權,從而使政府官員不敢濫用權力、違背民意。所以,民主是人民選擇與監督政府之權,而不是相反。「教育人民說」根本就不是民主,稱之為訓導人民成為「馴服工具」或許更為恰當。

  毛澤東還有壹個經典的公式:「對人民內部的民主方面和對反對派的專政方面,互相結合起來,就是人民民主專政」。應當注意這裏的「對」字,雖僅壹字,卻十分關鍵,它也反映出毛澤東「民主觀」的特色。所謂「對人民實行民主」,也就是說,在人民之上還有壹個給予人民「民主」的「主」,它解放人民,領導人民前進,至於什麼時候給人民「民主」,給人民多少「民主」,所給的「民主」是教育式還是壓服式,皆決定於上。說是「百家爭鳴」,結果「輿論壹律」;說是「說服教育」,結果「全面專政」──都是這個「對」字背後的含義所決定的必然結果。壹個「對」字,表明了人民仍然無權,無民主之權,只能無限期地期盼賜予。毛澤東的這壹公式已流行50餘年了,人們已習慣於壹種被教育的「民主」,不少人還真以為這樣的「民主」比真正的民主「優越」呢。

  1962年,毛澤東談到了「民主集中制」。在這個講話中毛對他的「民主」作了另壹種表述,即「讓人講話」。言論自由當然是民主的壹種表現。問題在於,在中國連這種權利也是上頭給的,所謂「讓」也。其實,「讓」與「對」,都是同義詞語。可以讓妳講話,也可以不讓妳講話;可以言者無罪,也可以言者有罪;主動權皆在上、不在下;皆在官、不在民。毛澤東說,沒有民主,不可能有正確的集中;所以首先要發揚民主,讓大家講話,發表各種意見,然後加以集中。集中什麼呢?毛說,就是集中正確的意見,在集中正確意見的基礎上,做到統壹認識,統壹計劃,統壹指揮,統壹行動,叫做集中統壹。他這些說法蘊含兩個要點。第壹,誰來集中?自然是握有各種權力的領導者,有權者集中無權者的意見,掌大權者集中掌小權者的意見,享有最高權力的統帥集中全黨全國的意見。第二,所謂集中就是只集中「正確」的意見,何種意見才算「正確」?由領導者自行判斷,他認為哪種意見正確就集中哪種意見,或者說,哪種意見符合領導者的意向就集中哪種意見。由此可見,所謂的「民主」(「讓人講話」)不過是虛晃壹槍罷了。毛的這番講話不但沒有推進黨和國家生活的民主,反而為家長制提供了新的依據。

  民主必須有集中作指導,毛澤東所倡導的「群眾路線」領導方法中也體現了這壹思想。毛說:「在我黨的壹切實際工作中,凡屬正確的領導,必須是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這就是說,將群眾的意見(分散的無系統的意見)集中起來(經過研究,化為集中的系統的意見),又到群眾中去作宣傳解釋,化為群眾的意見,使群眾堅持下去,見之於行動,並在群眾中堅持下去考驗這些意見是否正確。[29]」這是中共的傳家寶,它在野時實行這壹方法比較認真,在居於弱勢的情況下,不聯繫群眾、不傾聽群眾的意見行嗎?可是,權柄在握之後,群眾就成了被管理、被領導的對象,若群眾與領導發生矛盾或衝突,客氣的用說服教育的方法,歸根到底還要統壹到領導的立場上來。當權者如果沒有制度的約束,決不可能像打天下的年代那樣兢兢業業地去走群眾路線。毛澤東倡導的「群眾路線」在骨子裡仍然未跳出「為民作主」的傳統理念。在實行「群眾路線」的過程中,群眾始終是被動的客體;沒有領導者這個「主心骨」,群眾的意見不可能集中起來,也不可能回到群眾中去貫徹執行;只有領導者深入到群眾之中,群眾才有機會「暢所欲言」;群眾所期盼的政策只有領導者作出決定並下達貫徹,群眾才可得益。由此可見,毛澤東思想即使在其成熟階段仍未超越被中國君主制度傳統文化倫理視為美德的「民本」思想,群眾得禍得福、是亂是治,全出於領導之決定。這與以民有、民治、民享為主旨的民主思想大相徑庭,有天地之別。

  結語:清理集權主義遺產是當代中國思想啟蒙之要務

  中國必然要走告別專制、向現代民主制度轉軌的道路,在這壹過程中放棄「民主集中制」是無可迴避的。以上分析表明,「民主集中制」是排斥民主、保障集中的制度,它與民主精神迥然相異。這壹制度是幾十年來極權主義制度運行和維繫的基本工具,集中是「民主集中制」的出發點和歸宿點。而集中的內核是什麼呢?是「黨的領導」,是「壹黨專制」,是黨的寡頭專制;毛澤東時代是毛專制(其頂峰是「文革」內亂),鄧小平時代是鄧專制(其頂峰是「六四」屠城)。專制是那個時代發生的災難、罪惡與挫折的總根源。遺憾的是,這壹制度的反民主本質尚不為許多人所認識,人們常常為它的「民主」詞藻所迷惑,對其本質反而不甚了了。由於未對「民主集中制」的歷史與理論作壹系統的清理,存在這種情況或許在所難免。筆者壹直認為,當代中國的啟蒙僅正面張揚民主、自由、人權、法治的意義是不夠的,清理沈重的集權主義思想遺產,幫助人們解脫現代專制主義的桎梏,是刻不容緩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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