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開放造就了嚴重的社會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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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開放造就了嚴重的社會不公

帖子左翼反共人士 » 2018年7月9日

作者 王鵬令

中國改革開放過程中產生了造成社會不公的種種亂象,似乎預示著中國可能面臨動蕩不安的前景!於是,毛左理論家們聞風而動,接連拋出了數份「萬言書」,搶先舉起了「社會公正」這面旗幟。主政的領導層雖然忌諱別人批評改革中的社會不公,但因為擔心社會動亂,所以對社會不公及其可能引發的嚴重後果,也不得不保持某種警覺。只是由於他們在政治和思想文化上幾乎沒有任何新意或創意,所以無論是在制度改革還是在文化建設兩方面,都很難在積重難返的社會不公問題上有所作為。

  與毛左相比,鄧右對社會不公問題倒是顯得頗為「冷靜」。他們曾在過去的多年中對此保持沈默,那似乎是出於對改革的「愛護」,或許也是因為他們比較相信「補課論」,即認為在中國這樣壹個發展中國家,西方發達國家當初曾經歷過的「原始積累」那壹課不得不補。值得注意的是,「補課論」在反對派人士中亦有相當廣泛的影響。他們往往簡單地把社會公正納入自己關於政治民主的目標訴求之中,而對社會公正的具體現象和原因則很少深入細緻地研究,似乎只要在中國大陸進行民主改革,社會不公的問題就可迎刃而解。殊不知,在民主化了的俄國,私有化過程中的社會不公同樣達到了令人震驚的程度。[1] 可見,在解決社會不公問題時,若僅僅寄希望于政治改革,那顯然是把社會公正問題過份簡單化了。  

  事實上,由不公正的改革引發革命,或因嚴重的社會不公而導致改革流產,這在中外歷史上都不少見。前者如沙俄時代的斯托雷平改革[2],後者如北宋王安石的改革,都是很典型的例證。社會不公不僅是引發1989年中國大陸那場大規模群眾抗議運動的重要原因,甚且也是誘發俄國最近的政治危機的重要因素之壹。[3] 這些歷史事實提醒我們,即便不考慮改革的價值目標,僅僅是從改革的成敗著眼,也不能不把社會公正列入改革的重要議事日程。  

  有鑑於以上所說,本文將以「如何對待和處理社會主義的遺產」為中心,首先探討社會公正原則的基本含義,繼而分析社會公正藉以實現的條件和方式,接著考察中國大陸自改革以來所出現的嚴重社會不公現象及其成因和實質,最後,依據近年來在國際上廣受讚譽的「荷蘭奇迹」的經驗──「泡勒德爾模式」,就建立社會協商對話制度、改善社會不公現象提出若干建議。  

  壹、「公正」與「社會公正」的基本含義  

  從自然史和人類歷史分野的角度看,若借用赫婿黎的術語,則公正或正義顯然是對「自然的過程」的壹種超越,屬於「倫理的過程」。因此,不言而喻,公正非屬於「實然」、而是屬於「應然」的範疇。 

  在漢語中,公正與公平、正義的意義相近;兩者的區別在於,公正常被用來評判是非功罪,公平則常用於評判交易,而正義則常用在評判倫理道德時。所謂公正,就是公而不偏,舉凡評判是非功過或賞罰予取,遵循公眾認可或代表公眾意志的準則而不偏私,方可謂公正。就此而言,漢語中的公正與英語中justice的字面意義即或有某種古今之別,但亦有其相通之處。justice的含義是,相關各方在權利和義務上均得其所應得和承擔其所應承擔。社會公正所要規範的,不是個人之間、而是不同利益群體之間的相互關係;它要求各利益群體在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諸領域的權利和義務上,均得其所應得和承擔其所應承擔。如此看來,在公正與社會公正之間,實際上並不存在原則的區別(至於某些自由主義者根本否認社會公正的意義,這裏暫不予討論);兩者都是與特權及歧視根本對立而不相容的。 

  以上關於公正和社會公正的形式定義雖然指明了權利和義務應當彼此相稱,但並沒有揭示公正和社會公正的實質內容。不過,如果把義務理解為壹種必須讓度的權利,則公正與社會公正所共同蘊涵的,就是權利的平等交換。這正是我們通常所謂的公正和社會公正的基本含義。 

  二、實現社會公正的壹般條件和方式  

  公正作為壹種規範性範疇,既是個古老的話題,也是人類給自己提出的壹個在任何時代、國度都不易解決的難題。 

  這首先是因為,無論上帝(如果上帝存在的話)還是自然,都不能使公正在人世間自然地實現。壹方面,如上所說,公正並不是自然選擇的結果,自然也絕不可能為言行公正的個人乃至階級、階層和社會集團,提供適於生存的優惠。另壹方面,人性從來都是不完美的。正如盧梭指出的,「從人的方面來說,正義(按即公正)沒有自然的責效,故不能在人世實行;蓋正人以正義待人,而他人不以正義待他,便是惡人受惠,正人遭殃了」。[4] 公正難以實現的第二個原因是,雖然很少有人會公開地反對公正這種抽象的原則,但是,對於「公正」的標準或具體內涵,正如對於所有的「應然」、即什麼是「應當」和什麼是「不應當」的問題壹樣,人們的回答往往是人言言殊,誰都很難給出令所有人都滿意、信服的答案。在攸關各民族、階級、階層和社會集團的政治、經濟和文化方面之切身利害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時,尤其如此。  

  當然,這並不意味著,公正從來都只是壹句美麗的空話或壹種永遠不可企及的美妙幻想。既然無論是在哪個時代、民族或國度,公正都被公認為壹種高尚的美德和應得到普遍尊崇的準則,那就表明,公正事實上是深深地植根于普遍的人性之中的。盧梭說,「壹切正義都出於神,神是正義的唯壹淵源」。[5] 筆者以為,這實際上也就是肯定了公正源於人性,因而與人性相壹致。所以,人類才可能依據這壹「絕對命令」而超越自己的自然本性,憑藉理性去創造出某種藉以實現公正這壹價值或理想的手段或工具。按照盧梭的看法,社會契約、法律和政府等等,便是具有這種功能的壹般手段或工具。他說,「倘使我們能夠直接承受神感,那我們自然無須有法律和政府了。無疑地,世間有種普遍的正義是來自理智的,但這種正義,欲得大家承認,必須是相互的。──故社約和法律須使權利和義務相關連, 使正義應用其對象」。[6] 事實上,也只有法律才有資格明確且具權威性地界定個人、階級、階層、社團乃至政府的權利和義務;只有政府才擁有「使正義應用其對象」的正當權力,因而也才可能使公正或正義發揮出其應有的社會責效。  

  然而,法律和政府只是實現和保證社會公正的必要條件。要使法律和政府能真正成為實現和保證社會公正的手段或工具,還須具備下述兩個前提。其壹,法律本身必須是公正的;其二,政府必須依法治國,即實行法治。法治對於實現和保證社會公正的必要性,已為今人所公認,這裏不擬贅述。然而, 如果壹部法律本身缺乏公正性的話,則它必將導致波及全社會的系統性或制度性的不公正。法律本身的公正性雖然涉及多種因素,如時代、歷史背景、社會發展水平和文化傳統等,但其關鍵卻在平等。在當代的歷史條件下,判斷壹部法律是否公正,最根本的就是要看其是否體現並貫徹了普遍平等的原則,即它是否賦予每個人平等的權利和義務,而不管他來自哪個民族、階級或階層。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就可以說,這部法律是公正的;反之,則是不公正的。在此種意義上,公正以平等為其內涵,是與特權、歧視相對而不相容的。  

  然而,法律上的平等只具有形式的意義,因為法律賦予人們的平等權利只是壹種可能性,它並不能保證人們實際上也平等地享有這些權利(如財產權等)。要使這種「形式的平等」能夠成為「實質的平等」或「事實上的平等」,不僅要求執法者依法行事,而且也要求整個社會和每個適法者本身,在政治、經濟和文化諸方面都具備某些必要的條件。如果這些條件不具備或不充份,那末,即使法律本身是公正的,所謂的社會公正也仍然可能是徒具虛名,或者至少是名實不盡相符。自近代以來,正是由於在「形式平等」和「實質平等」這兩者之間各執壹端,才產生了兩種對立的公正觀;其間的衝突集中地表現在對產權制度的認識上,並形成了主張公產制──統制經濟(即計劃經濟)的社會主義與主張私產制──自由經濟的自由主義的對立。  

  自由主義觀念尊重私有產權並著眼于形式平等,這種觀念認為,只有自由才是公正得以實現的基本方式;壹些激進的自由主義者甚至認為,在自由經濟下,根本不存在社會公正這個問題[7]。這在形式理性(指確認和保護私有產權的法理)的範圍內自然是合理的,因為商品、貨幣的平等交換或公平交易,正是在不斷重複的自由交易中才得以實現的。問題在於,人們在勞動市場上所交換的,並不只是單純的商品和貨幣,交換過程中還涉及到出賣自己的勞動力的人。因此,在商品和貨幣的「平等」交易的背後,就可能掩藏著人與人之間的不平等,甚至掩藏著人對人的奴役。在資本主義發展的早期,表現為超負荷的經濟壓榨和超經濟的人身奴役的不公正現象,就是普遍存在、怵目驚心的。這乃是私產制的自由經濟既無法迴避、也不可能自然(沒有政府干預)地解決的壹大難題。否則,它在歷史上也就不會長期遭遇到社會主義的挑戰、乃至共產革命的威脅。如此簡單明了的事實,自由主義者們當然不可能看不見,他們顯然是主張對這種實際存在的不平等和不公正,採取默認、或者容忍的態度。 

  與自由主義者截然相反,馬克思這個十九世紀社會主義思潮最激進、最有影響的代表人物,則主張對資本主義社會存在的種種不公正現象,採取徹底批判的、革命的立場。他認為,雖然在歷史中法權上的公正曾產生過反對封建特權的進步意義,但那畢竟是資產階級的公正,因為真正的平等交換隻存在於有產者之間。他還認為,由於這種形式的公正掩蓋了實質的不公正,因此它是狹隘的、甚至是虛偽的。馬克思關於社會公正的理論,壹方面繼承了盧梭關於私有制是人類壹切不平等起源的學說,認為要實現真正普遍的平等和社會公正,就要消滅私有制和階級;另壹方面,馬克思還在繼承英國古典經濟學的勞動價值論的基礎上建構了剩餘價值學說,認為無產者為了「剝奪剝奪者」和實行公產制而發動的共產革命,不僅天經地義、公正合理,而且是徹底根除現存的壹切不公正、進而實現真正普遍的平等和社會公正的必由之路或唯壹方式。這種共產主義的烏托邦,雖有其價值上的合理性,但歷史已充份證明,共產革命的實際後果與其所設定的價值目標(其中也包括它所許諾的社會公正在內)不僅相去太遠,甚至完全相反!  

  有趣的是,在馬克思當年曾預言和期待過發生共產革命的發達資本主義國家,這樣的革命並未發生。這些國家、特別是西歐和北歐國家,既不堅執于對自由經濟的迷信,也不對自由經濟下存在的不公正問題採取迴避、甚至否認的態度;相反,卻在現代民主政治和自由經濟的基本框架內,通過適度的政府干預,較好地解決了這些問題。例如,適度的國有化、涵蓋全社會的福利和保險體系的建立等,就是政府以全社會的名義參与財產和收入的分配,以彌補市場和原有法律對於實現和保障「社會公正」之不足。這是比較成功的範例之壹。正是這些社會民主主義的社會措施,為實現勞資之間真正的「平等交換」、從而也為實現實質性的社會公正提供了必要的客觀保證。在社會民主主義的主導或影響下,壹些西歐和北歐國家在調解勞資糾紛、保護消費者和弱勢群體的利益時,採取了有政府和其他中介機構參与的社會協商對話的方式,從而將現實中的社會不公控制在為多數社會成員能夠容忍的範圍內,從而達到相對的社會公正的目的。這種屬於社會民主主義範疇的社會協商對話的方式,可被稱為社會契約的方式。 

  三、社會公正與社會主義的遺產  

  社會不公並不是處於轉型期的社會主義國家獨有的現象,今天西方的發達國家也同樣面臨著不少與社會公正有關的難題。但是,原社會主義國家轉型過程中叢生蔓延的社會不公現象,無論是在內容還是在規模上,都既不同於西方發達國家,亦不同於東亞諸國。有人認為,在中國大陸的轉型過程中,應當照搬所謂的東亞模式或西方古典資本主義模式,可以暫置社會公正於不顧,以便儘快實現經濟現代化,這種觀點顯然忽視了轉型中國家的社會不公與非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不公現象之間的巨大差別,也低估了社會公正對原社會主義國家能否平穩轉型的重大影響力。 

  轉型中的原社會主義國家無可迴避地持有所謂的社會主義遺產,它大體上包括三個方面,其壹是思想和文化層面的社會主義的思想和價值體系,其二是政治層面上的壹黨專政及與之相應的壹套法律制度和政治體制,其三是經濟和社會層面上的巨額「國有」資產,以及以「鐵飯碗、大鍋飯」為基本特徵的社會保障體系。雖然改革可以被視為用新體制代替舊體制,但是,這些社會主義遺產是不可能在改革過程中象處理舊衣服那樣被輕易地拋棄的。可以說,改革就是壹個壹面引進新制度、創造新的利益,壹面改造舊制度、處理這些社會主義遺產的過程。 

  如何對待和處理上述遺產,不僅直接反映出改革的領導者是如何界定社會公正原則的,而且全面、廣泛地制約著轉型期人們相互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調整和變化,從而也直接地觸動著人們原有的價值觀念和行為準則,影響著社會各階層、各利益群體乃至每壹個人對改革的目標、政策、方案及其實施結果的評價。也因之,人們判斷改革是否公正,主要就是看在處理社會主義遺產的過程中,各階層、各利益群體乃至各人在改革中的「實際所得」與其「所應得」是否大體相當,以及其「實際承擔」與其「所應承擔」是否大體相稱。 

  平心而論,在關乎社會公正標準的問題上,人們有不同的看法,甚至發生壹些激烈的爭論,原本是情理中事,不妨以平常心看待之。問題在於,為什麼社會不公壹再在中國大陸引起嚴重的社會不滿。1989年的那場震驚世界的大規模民眾抗議運動,其矛頭主要就是指向社會不公的,當局在那場運動被鎮壓下去之際,便曾公開表示了澄清吏治、整治「官倒」和反對貪污受賄、以及從根本上改變社會不公現象的決心,此後亦採取了壹系列措施。但是,自九十年代中期以來,社會不公反而日甚壹日,以至於天怒人怨,整個社會顯露出某種「山雨欲來風滿樓」的不安徵兆。 

  筆者以為,社會不公愈演愈烈的直接原因應當從改革的失誤中去尋找,而改革之所以會出現這樣的失誤、導致目前這種局面的出現,最根本的原因是,在如何對待和處理社會主義的壹系列重大遺產的問題上,改革的方針已自覺或不自覺地偏離、甚至違背了大多數民眾所能接受或認可的關於社會公正的標準。因此,改革越走向深入,也越難避免社會不公的日益積累和惡化。 

  改革的失誤所導致的嚴重社會不公,集中地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由此亦引發了與之相應的四種社會衝突。  

  尋租現象的泛濫  

  所謂尋租,就是指直接或間接掌握某種公權力的組織或個人,利用分配資源的機會,以手中的權力為自己謀取私利,也即人們通常所說的「權錢交易」。其實,早在改革之前,這種現象即已存在,只不過那時的「尋租」壹般還局限於日常的請客送禮範圍,根本就是小意思而已。但是,自從改革開放以來,由於中共對社會主義的政治遺產始終採取「壹仍其舊」的立場,既不進行實質性的政治改革,也幾乎不觸動原黨政科層組織的職能及其特權。結果,在經濟市場化的過程中,這個權力體系不但為尋租行為的泛濫提供了新的機會、開拓了更大的空間,而且阻礙了公平競爭的市場機制的形成。  

  回首改革歷程,可以發現,其間曾出現過三波令人矚目的「尋租」浪潮。第壹波浪潮,肇始於八十年代實行的價格雙軌制,「官倒橫行」是其最遭人垢病的後果。第二波浪潮產生於八十年代中期對國有企業實行的承包制,以及通過「中外合資」、「中外合作」方式對國企所進行的「股份制改造」,這波浪潮最初似乎並沒有引起多數人的注意,它的神奇效果之壹是,將尋租的範圍從國內市場擴展到了國際市場。第三波浪潮,則彪興於九十年代的「炒股熱」,在昏天黑地的「房地產熱」中達其極致。值得注意的是,這三波「尋租」的浪潮壹次比壹次泛濫,壹次比壹次洶湧,其結果是,從汪洋姿肆的「尋租」大潮中浮現出了少數擁有數億元資產的家族和個人!有人據此認為,這是標誌著資本原始積累過程在中國大陸的完成。[8] 

  很明顯,上述「尋租」現象的泛濫,是以黨政科層組織及其官僚特權為基礎的,而這種權力體系則是壹黨專政的法律制度和政治體制的產物。由於中國家族本位的文化傳統的影響,這種政治特權也很容易被擴展到官員的家族、甚至擬家族成員(如帶有人身依附關係色彩的老部下、老戰友或老朋友等)的範圍。這種特權雖然從中共建政之後即逐步形成、發展,但在「文化大革命」之前,由於中共以「打天下、坐天下」的傳統觀念為自己對政權的壟斷做辯護,而多數民眾、特別是工農大眾還缺乏普遍平等和現代民主的意識,也由於官僚特權尚處雛形、為害不明顯,所以那時的特權並未受到挑戰。 

  然而,到了改革開放的年代,原先藉以維持這種局面的條件已發生了實質性變化,官僚特權便日益成為眾矢之的。引起這種變化的原因主要有五條:其壹,官僚特權及其危害在「文革」中已暴露無遺;其二,經濟改革和開放客觀上為權力「尋租」提供了空前未有的機會和異常廣闊的空間;其三,「太子黨」在政治上開始掘起,在商界也日益展露頭角;其四,大陸社會已伴隨著改革的深化而逐步多元化;其五,知識界和普通民眾之普遍平等和現代民主的意識日益增強。 

  於是,圍繞著黨政科層組織及其官僚特權問題,便形成了以下兩個層面上的社會衝突。第壹個層面是在政治領域,其主要表現是,在國內和海外出現了政治反對派運動,它雖然時起時伏,卻始終未曾間斷。第二個層面是在社會心理領域,主要表現為廣大民眾對特權階層及其「尋租」行為的不滿、憎恨,分散發生的民眾請願、抗議事件越來越多。目前後壹類衝突有擴展和激化的趨勢,而前者在政治壓力下則暫時還不成氣候。可是,如果出現全局性的經濟和社會危機,前者本身的集結以及與後者的結合是完全可能的。 

  少數人瓜分國有資產 

  少數人瓜分國有資產,是「尋租」現象泛濫的最為嚴重的後果!自80年代以來,據說中國大陸的國有資產以平均每天大約壹億元的速度非法地流失著。這成了反映「社會不公」的規模和嚴重程度的壹個重要指標。 

  正如許多論者指出的,要從根本上解決此類社會不公的問題,追根溯源,不能不改變「人治」和官僚特權賴以產生和存在的政治體制。然而,俄國私有化的教訓告訴我們,即使基本實現了政治的民主化,也未必能保證轉型期國有資產的私有化過程就壹定符合社會公正的原則。其道理在於,如果不能從根本上轉變政府的職能,使政府完全退出企業,如果不能同時使政府及其官員的行為受到有效的限制和監督,即便是像俄國現在那樣的民選政府,它的各級科層組織及其官僚,也照樣會利用轉型期國有資源再分配的各種機會,猖狂地為自己謀取私利,使尋租現象泛濫成災。 

  就此而言,中國大陸與俄國的不同之處在於,壹方面,由於中國大陸尚未像俄邏斯那洋公開地、大規模地將國有資產私有化,所以,少數有權勢者及其同夥瓜分國有資產時,往往採取比較隱蔽的方式;另壹方面,正由於沒有進行政治改革,公有制至今在中國大陸仍然是神聖不可侵犯的「天條」,因此,少數人巧取豪奪國有資產的行為,不僅表現為明顯的社會不公,而且也直接觸犯現行的法律及相應的意識形態和倫理原則,突顯出這種行為的非法性和非道德性。 

  根據中國大陸現行憲法的規定,國有資產的產權歸全體人民所有。儘管普通民眾所謂的「所有權」只不過是名義上的,但是,如果真的允許少數人在改革中廉價地、甚至無償地剝奪多數人名義上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則無論如何也無法在現行憲法的條款中找到任何合法依據。何況,國有資產也確實是全體人民共同的積累,凝聚著幾乎所有人的血汗。因此,國有資產「人人有份」、社會主義公民「人人平等」這些信條,不單是官方意識形態的口號,它同時也得到了法律的確認,並成為社會倫理原則的壹部份。顯然,在改革中如何處理國有資產,便不能不受到上述的法律和社會倫理的雙重限制。 

  就法律方面的限制而言,通過「尋租」而廉價地、甚至無償地私分國有資產當屬非法。而從社會倫理的限制來看,如果改革的實際後果令多數人的社會經濟地位下降、失去了名義上的平等地位,而又不能在收入、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方面得到相應的補償,那麼,即使改革的方案設計和實施過程在法律範圍內無懈可擊,這樣的改革仍然違反了「人人平等」的社會倫理原則,會被多數人看作不公正,因而也難免受到多數人道義上的指責。在沙俄時代,斯托雷平的改革就曾被民眾和知識分子指責為「強者剝奪弱者」。中國大陸自80年代中期以來出現的、在90年代又逐步激化的「被剝奪者」與「剝奪者」之間的衝突,就是與上述兩方面的因素密切相關的。 

  由此看來,改革雖然不能不著眼于提高經濟效率,但顯然不能單純強調經濟效率,社會公正也是改革中、特別是國有資產私有化過程中必須充份重視的原則。誠然,公正與效率之間常常有矛盾。但是,必須注意:第壹,有關的研究表明,分配不公同樣可能對效率起負面的作用。[9] 第二,也並不是在任何條件下,實行私有化都可以提高效率;能夠提高效率的私有化,需具備相應的經濟環境[10]。既然此種經濟環境在中國大陸的成熟須假以時日,那我們就應當從俄國倉促、草率的私有化過程所造成的嚴重後果中汲取教訓,以足夠的耐性,期待並促成有利於私有化的經濟社會環境的成熟,並盡量制定出比較公正的私有化方案。 

  國有企業內工人──經理關係的不合理變化 

  這是國企改革中導致社會不滿的社會不公現象之壹。改革前,在大陸的企業內部,黨政領導與職工群眾之間雖然並非如同官方所宣傳的那樣,是所謂的「同志式的平等」關係,但是,在經濟地位上,「領導」和「群眾」畢竟還是比較平等的,大家都靠工資維生,兩者實際收入的差別不大,這就是通常所說的「大鍋飯」。另壹方面,那時職工的經濟地位、勞保和福利待遇等,也有相當的保障,只要他們政治上基本服從,壹般就不會被開除。 

  但是,自從八十年代實行廠長經理負責制以來,原先的這種「同志式的關係」,便開始逐步向「勞資關係」轉變。而勞、「資」之間的緊張以至於衝突,亦隨之產生,並伴隨著改革的深化而呈逐步激化的趨勢。廠長經理不僅開始有權決定職工的工資、獎金和福利的數量,而且逐漸被賦予讓職工下崗、甚至解僱職工的權力。同時,廠長經理和工人之間實際收入的差距也以合法及非法的方式迅速拉大。據瀋陽市的壹項調查顯示,「有70%的廠長上任后都給自己買了寬敞的住房,82%的廠長配有高檔轎車」。又據調查,廣州、海口、福州、武漢、南京、西安等城市的400多家高檔娛樂場所的消費,有60%是企業幹部用公款支付的。[11] 廣大職工對廠長經理們的這種奢侈消費「義憤填膺」,其間雖難免有「紅眼病」的成份,但他們最深刻的失落感,卻是源於自己與企業領導之間社會地位的不合理的急劇變化。須知,在工人和經理的關係從原先那種「同志關係」向勞「資」關係轉變的過程中,廠長經理們個人基本上沒有付出任何成本、也未承擔什麼風險;而原先同樣是所謂的「企業主人」的普通職工,卻在未得到什麼補償的條件下,便壹下子「淪落」為被雇傭者。工人社會經濟地位的這種急劇跌落,涉及到關於社會公正的社會倫理,顯然是不能僅僅以「提高經濟效益」的需要來解釋的。何況,在中國大陸目前的情勢下,即使通過行政權力,強行推動這種從「同志關係」向「勞資關係」的轉變,國有企業是否就能扭虧為盈,也仍然令人懷疑!  

  不錯,自八十年代起在企業內建立了職工代表大會。這在表面上似乎是對廠長經理權力的壹種約束,也似乎是對工人權益的某種保護。但由於廠長經理通常都可以仰仗其上級「靠山」和權力關係網得到庇護,而職工代表大會卻因缺乏企業間的橫向聯繫,而難以對廠長經理構成足夠的制衡力量。因此,即使在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和運作良好的情況下,如在某些大型國營企業里,它對廠長經理的約束和對工人的保護也是非常微弱的。這就是為什麼在近年來推行股份制的過程中,壹些企業領導竟敢以解僱相威脅、強迫工人購買本企業的股票,而壹些工人則因無錢購買股票而被開除的重要原因之壹。[12]  

  社會各階層之間的不平等關係 

  從改革的收益分配和代價分擔是否相稱的角度來分析,中國大陸不同階層之間的社會不公,主要存在於下述兩重關係中,其壹是城鄉關係(即城市居民與農民之間的關係),其二是官民關係。 

  筆者以前曾撰文指出[13],與前蘇聯單壹型工業社會主義不同,中國的社會主義是由農業社會主義和工業社會主義兩部份複合而成的。在中國的這種二元結構的社會主義框架內,農民壹方面承擔著為國家工業化無償積累資金、為城市提供廉價食品的責任,另壹方面,卻不但不能享受絲毫城市居民的社會主義福利,反而在經濟、社會和文化諸方面遭到多重歧視。 

  自改革開放以來,雖然農民的這種「賤民」地位有所改善,但城鄉之間的社會不公正依然很嚴重。其主要表現有四個方面。第壹,基於維持社會安定的政治目的,政府壹直實行以農村養城市的方針,利用物價、資金控制等手段,把相當大的壹部份農村經濟收益無償地轉移到城市的福利供應中去,以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水平。因此,儘管在改革開始后的頭幾年,農村居民和城市居民之間的收入差距曾壹度縮小了,但過去二十多年來,這壹差距又迅速拉大。據官方報導,1997年城市居民和農村居民的人均收入分別是5160元和2090元,兩者之比為2.5:1,這壹差距和改革前的城鄉收入差距差不多。[14] 而這裏的城市居民收入還未計入城市居民、特別是各級黨政官員和幹部從壹些改革措施(如住房改革)中所得到的實惠。第二,政府在信貸、外貿和某些原材料的供應上,對鄉鎮企業仍有政策性歧視。第三,基層政府及其官員對農民的非法攤派和敲詐勒索,屢禁不止,愈演愈烈。第四,進入城市的「農民工」在工資、勞動保險、福利待遇、受教育乃至社會輿論等多方面,仍然處於被歧視的「賤民」地位。  

  至於官民之間在收益所得和代價承擔上的不公正,儘管很難做出精確的量化比較,但恐怕誰也無法否認。在改革中,收益最大的是官員及其家族成員,他們付出的代價和承擔的風險則最小;與之相反,收益最小的普通老百姓卻不得不付出最大的代價、承擔最大的風險。民眾對此不滿是很自然的。因為在政治不開放和實際上存在著特權的情況下,沒有公平、自由的競爭,壹個人從改革中獲得的收益並不見得取決於他的能力和努力程度,而是在更大程度上取決於其在官本位的科層體系中的地位和權力。此外,還有壹個無法掩蓋、人人心知肚明的事實,那就是,改革的巨大代價,說到底,是來自原有的模式和體制。因此,當評價改革是否公正的時候,不應當、也不可能排除對「歷史責任」的追溯。毫無疑問,這種歷史責任的絕大部份,應當、也只能由建立並推行了舊模式、舊體制的黨政官員們來承擔。  

  誠然,這是壹筆不大容易計較清楚的「糊塗賬」。而且,在改革中應當提倡和鼓勵人們對歷史責任問題持比較寬容的態度。但是,假如改革的收益分配恰好與所應承擔的歷史責任的大小成正比,而改革的代價和風險分擔卻恰好與歷史責任的輕重成反比,那無論如何都太不公正了!中國大陸官民之間的關係之所以日趨緊張,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老百姓對這種不公正的深刻感受和義憤,已經積累成壹種普遍存在和在某種條件下可能爆發出巨大能量的社會積怨心理。或許,這種社會不公難以完全避免,因為改革畢竟不同於革命,它不能不儘力爭取掌權者的認可與合作。但問題是,在中國大陸的改革中,這種社會不公的嚴重程度,是否已經達到、甚至超越了多數老百姓所能認可的界限?!  

  四、社會公正與社會民主主義──「荷蘭奇迹」的啟示  

  究竟應當採取什麼樣的方式,才能有效地控制中國大陸日趨嚴重的社會不公,並化解那些由此引發的社會衝突呢?目前可以想象得到的,大約有五種可供比較的方式。 

  第壹種是意識形態說教和政治運動的方式。改革二十年來的實踐證明,這種在毛時代曾屢試不爽的方式,在改革開放的年代已經不靈了。 

  第二種是把經濟改革限制在壹定的範圍內,甚至「走回頭路」,即「革改革的命」的方式。這是以鄧力群等人為代表的左派們所主張的方式。由於中國已經走上了市場經濟的不歸路,這種鼓吹倒退的方式顯然無異於癡人說夢,不僅客觀上不可能,而且對多數人也毫無吸引力。 

  第三種是所謂新權威主義和新保守主義的方式[15]。主張這兩種方式的,除了某些體制內的改革派人士之外,還有知識界的某些頭面人物。由於反駁這兩種主張的論作幾乎可以說是汗牛充棟,筆者無意再就此詳作評論,在這裏僅指出兩點。第壹,1989年的民眾抗議運動表明,社會不公問題是民眾關心的重心,恐難「留待日後解決」。第二,最近印尼等南亞國家極具破壞性的的政局動蕩,與長期存在的嚴重社會不公有直接關係,這些教訓對中國的新權威主義和新保守主義主張提出了無可迴避的挑戰。 

  第四種是階級鬥爭和政治革命的方式。目前主張在中國大陸採取這種方式的,主要是政治反對派中的壹些最激進者。這壹主張顯然以如下兩個判斷為前提:其壹,認定公正與特權根本對立而不能相容;其二,斷定中共既不可能主動進行、也不可能被迫接受最終將導致民主化的政治改革。如果僅從這兩個方面來看,則應當說,這壹主張不僅有其觀念原則上的合理性,同時也得到了目前中國政治改革嚴重滯后的經驗事實的支持。然而,正如馬克斯·韋伯曾指出的,這類「激進的革命政治態度」無不帶有隻顧正義而不計後果的偏頗。[16] 由於這種革命的方式很可能使中國社會付出過份高昂的社會政治代價,而且,參照近代以來中國曆次革命的經驗教訓,其政治結局究竟將會如何也不易確定,因此,筆者以為,除非中國大陸最終釀成了全局性的嚴重經濟社會危機,多數人接受這壹主張的可能性很小。  

  第五種是政府干預下的社會契約方式,也是本文所推薦的社會民主主義的方式。簡單地說,這種方式就是主張在政府的主導和參与下,通過制度化的社會協商對話,來調節和規範各利益群體在改革中的關係,以保證改革相對公正地進行。  

  如前所述,戰後西歐和北歐在適度國有化基礎上建立起了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體系,這是社會民主黨人經過長期努力而達到的偉大成就之壹。這種成就為廣大勞工階層的擇業自由創造了某些必要的物質前提,從而也為在勞資關係方面實現相對的「社會公正」提拱了壹種制度性的保障。但也許是因為「物極必反」,社會民主黨人們戰後在歐洲推行的「福利社會主義」,也遭遇到了發展進程中的「瓶頸」。到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福利社會主義」因其固有的弊端逐漸暴露,已經走到了非改革不可的地步。於是,右翼保守主義趁勢而起,從「鐵娘子」撒切爾夫人執政開始的英國,私有化的浪潮壹時幾乎在西歐所有的國家都蔓延開來。與此同時,這些國家原有的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亦程度不同地被削弱或被縮減。這些改革雖然為僱主們所歡迎,卻不免遭到廣大勞工階層的抵制。  

  如果從社會公正的角度看,從那時起到現在,西歐國家普遍面臨的壹個社會難題是:僱主要求降低勞力成本,僱員要求穩定就業、提高工資福利,兩種要求之間存在著明顯的矛盾,政府究竟應當如何處理才不失為「社會公正」,才能為勞資雙方都心悅誠服地接受?如今已享譽西歐的「泡勒德爾模式」(POLDERMODEL),正是適應這種情勢的客觀要求,於1982年在由基督教民主黨和工黨聯合執政的荷蘭應運而生的。  

  所謂的「泡勒德爾模式」,就是在政府的主導下,由政府、僱主和工會三方,通過協商對話,達成旨在刺激投資、增加就業和兼顧勞資雙方利益的中長期政策性協議;此後每個會計年度,三方都遵照此壹協議再度磋商,就本年度工資增長的水平和其他相關問題達成具體協議,爾後由政府宣布實施。[17]

  按照這壹協議,荷蘭的平均工資名義上略低於德國,當時荷蘭不僅保持了不低於3%的持續經濟增長速度,而且在解決就業問題方面也取得了令絕大多數歐洲國家難望其項背的成就。當時德國的失業人口已突破400萬,失業率高達12%,為二十世紀20、30年代那場大蕭條以來所僅見;法國的失業率與德國相當,也同樣居高不下;但據歐盟統計局1998年9月公布的數字,當時荷蘭的失業率是3·9%,僅略高於盧森堡。[18] 所謂的「荷蘭奇迹」,就表現於這種鮮明的反差中。若深入探究「荷蘭奇迹」的秘密,人們就會幾乎是眾口壹詞地將之歸功於「泡勒德爾模式」,也就是荷蘭所創造的以節制工資增長和協調勞資雙方利益關係為基本內容的社會契約方式。荷蘭的經驗吸引了為國內的高失業率而頭痛的歐洲各國政要。當布萊爾剛壹登上英國首相的寶座,便屢次聲稱,要向荷蘭學習,將「泡勒德爾模式」創造性地引入本國。德國社會民主黨黨魁施萊德剛在大選中擊敗基民黨的柯爾,就宣稱要在德國試驗「泡勒德爾模式」。  

  毫無疑問,就具體內容而言,「泡勒德爾模式」與荷蘭的具體國情緊密相關,因此,對其他國家未必完全適用。[19] 但也應看到,這種在荷蘭已經制度化了的社會協商對話方式,壹方面以政府的干預和工會的參与,彌補了法律和市場對於實現和維護社會公正的不足;另壹方面,由於政府的主導,協商對話壹直以「雙贏」(WIN─WIN)為其出發點和歸宿,因而不致於傷害、至少不致於嚴重地傷害僱主的自由。這樣,它便為人們提示了壹種解決不同社會群體之間利益衝突的新方式,即壹種符合當代政治新思維、因而亦可藉以達致相對社會公正的方式。「泡勒德爾模式」的普遍意義就在這裏。  

  參照荷蘭的經驗,筆者以為,對中國大陸來說,重要的問題並不是何黨、何派或何人能為全社會確立壹種共同的、絕對的社會公正標準,而在於能否找到壹種與當代政治新思維相壹致並符合中國國情的方式,使得相關的利益群體通過旨在「雙贏」、即兼顧各方利益的協商對話來達成符合社會公正原則的制度和政策安排。當然,這裏講的社會公正是相對的,但也惟其如此,它才是現實的。正是在這壹點上,荷蘭創造的「泡勒德爾模式」對中國大陸具有可資借鑒的意義。由於中國大陸與荷蘭的國情完全不同,前者要「移植」後者的經驗,當然不能不進行若干相應的改革。筆者以為,這些必要的改革至少包括下列幾項:  

  第壹,政府必須退出企業和「社會」。所謂退出企業,就是政府完全放棄對企業的人事任命和經營管理權,把這些權力統統交給企業自己去掌握。這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政企分開」。所謂退出社會,則是指政府放棄對所謂人民團體如工、農、學、商等群眾組織的壟斷。  

  第二,進行社會改革。即承認社會已經分化為不同的利益群體,允許各群體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而自由結社。「自由結社」當然可以首先從非政治性的社團(如工會)開始,待條件成熟、取得經驗后,再逐步向政治性團體直至政黨擴展。倘若擔心這樣的漸進式政治改革仍然風險「太大」,那末,至少、也應當進行以自由選舉為基本內容的工會改革和其他「群眾組織」的改革。  

  第三,建立旨在協調各群體之間的利益衝突和對政府及各利益群體均具有約束力的社會協商對話制度。為此,政府應當放棄所謂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壹類的政治口號,在功能定位上將自己確立為「協調者」和「仲裁者」的角色。  

  很明顯,以上這些改革屬於政府轉變職能和社會改革的範疇,但也具有鮮明的政治改革的意涵。如果從后壹種意義上看,則建立社會協商對話制度,完全有可能像實行「村民委員會選舉」那樣,為漸進式的政治改革成功地開闢出又壹個新的突破口。  

  尤其值得壹提的是,建立這樣的制度,將把經濟改革、政治改革和社會改革自然地結合起來,既有利於實現和維護改革的相對公正性,也有利於突破政治改革嚴重滯后的僵持局面,因而無疑也有利於社會的安定和平穩轉型,可以說是壹舉數得的好事。  

  中共雖然曾經提出了建立社會協商對話制度的設想,可是那些設想雖然因客觀條件的限制,與我們現在所說的方式有不小的距離。中國政府已經簽署了有關人權的兩個國際公約,應該落實國際人權公約的基本主張。無論如何,中國政府應該兌現憲法關於結社自由方面有所作為。何況,嚴重的社會不公業已成為當前中國大陸迫在眉睫、不得不解決的問題。在這種情勢下,為建立社會協商對話制度而進行上述改革,應當說不僅是必要的、可行的,而且在時機選擇上也是適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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