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主義與民主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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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義與民主政治

帖子左翼反共人士 » 2018年7月10日

作者 楊光

自由與平等是人類恆久不變的理想,也是普世價值體系當中處於最基礎地位的兩個核心價值。



與自由、平等相比,憲政、民主、法治、人權、正義等價值則處於相對從屬的地位。從義理上來說,民主的依據主要來源於平等(而不是因為人民最偉大,或者多數最正確),壹人壹票的民主選舉制度,是政治平等主義的必然要求;憲政、法治可歸結于自由,因為它們是維護普遍自由的必要政治手段;而人權、正義(或公正)則是兼顧了自由與平等的綜合價值,基本人權的有無,是衡量不可或缺的基本自由的基本尺度,而人權的平等性、普遍性的實現程度,則是衡量起點平等、形式平等的最佳尺度;《正義論》的作者羅爾斯認為,他的正義理論全面回應了法國大革命的「自由、平等、博愛」口號,自由優先性的正義原則回應了自由主義的主張,平等的自由和機會平等的正義原則回應了平等主義的主張,「有利於最不利者」的正義規則回應了「博愛」的主張。







愛自由是人的天性,畢竟,無論貧窮或是富有,強壯或是羸弱,沒有任何人樂意言行受強制,或者人身被拘禁。而不同地域之間、種族之間、階級之間、宗教與文化群體之間沒有偏見、沒有歧視、沒有剝削、沒有迫害的平等社會,更是古往今來不同文化背景的人們對於美好社會、幸福生活的共同想象——中國人所謂天下大同,西方人所謂烏托邦,都體現了類似的平等主義願望。



盧梭說,「人是生而自由的」。傑斐遜說,「人人生而平等」。在他們看來,自由、平等乃是造物主的饋贈,是人類與生俱來、先天既有的屬性,是「不言而喻的真理」。擁有自由和平等,保持它們,使之不被剝奪,不受侵犯,便是天然正當的行為,而任何壹種毀滅自由、喪失平等的人類生活方式,則是天然不正當的生活方式。



不過,儘管人類對自由與平等的追求是如此久遠,但也只是到了近現代,自由、平等才得以理論化,並成為確定的現實政治目標。



古代的政治思想家們或多或少都承認,某些嚴重削弱個人自由的社會強制秩序,某些極度減損人際平等的特權等級制度,是現實政治中不可避免的現象,因此也是合情合理的。孔夫子基於仁愛、禮法的「君臣父子」體系,是壹套嚴格等級制之下的倫理政治秩序,這是壹個不平等、有自由的社會秩序。柏拉圖的所謂「理想國」,更是從教育到就業、從出生到死亡都沒有任何個人選擇自由、也沒有基本的人際平等的「正義之國」。



直到十八世紀末期,有了宣稱「人人生而平等」的美國《獨立宣言》, 有了締造自由國家、組建民主政府的美國聯邦憲法,有了高舉「自由、平等、博愛」三色旗幟的法國大革命,有了首次明確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國《人權宣言》,在這兩件劃時代的歷史事件之後,自由、平等的理念才壹變而為文明世界主流的政治思想觀念,並逐漸將其傳遍於全球。從那以後,世界各國絕大多數聲稱政治進步的社會運動,便要麼以擴展人的自由、建立壹套更加自由的體製為目標——如憲政主義運動,要麼以張揚人類平等、重構壹個完全的平等社會為旗號——如社會主義運動。



迄至今日,世界上所有的政治思想派別,如果不是更加熱愛自由的自由主義者,那就極有可能是更加鍾情于平等的平等主義者(至於法國大革命所提出的第三個目標「博愛」,似乎自始至終只是壹個高遠的道德目標,從未融入近現代政治制度變革的主旋律之中。)。而這也正是右派與左派之分野的思想源泉。







愛自由、愛平等是人類的天性,但自由與平等並不總是相容的。它們既有相互支持的壹面,也有相互衝突的壹面。



適度的平等與法律之下的自由,是可以相互兼容的。但是,放縱的自由卻必然會破壞平等。當壹部分人的自由被濫用,達至為所欲為、無法無天的程度,對其他人來說,那就是壹場十足的災難。納粹德國的「水晶之夜」是猶太人的災難,1966年北京城的「紅八月」是「黑五類」的災難,災難的源頭,是人們(或許本質上並不邪惡的壹部分人)從他們的「偉大領袖」那裡獲得了對「賤民」、「敵人」殺人放火的自由。誠如英國諺語所說,「梭魚的自由就是鰷魚的死亡」。



而過度的平等,更是有害於自由。人們所熟知的那場荼毒了半個地球的社會主義運動,當共產黨人的平等主義主張激進化為結果平等、「高度平等」、「實質平等」或「真正平等」的地步,到了採取暴力手段消滅富裕階級、剝奪私有財產、將生產資料廢私有製為「公有制」、將全體社會成員整齊化壹的地步,自由、法律和秩序也就蕩然無存,這個所謂「高度平等」的社會也就瞬間蛻變成了極權社會。







壹般來說,堅定的自由主義者——指那些堅持基本自由優先於其他價值,比如優先於「極大的民主」,也優先於「社會正義」的人士——在某種程度上同時也是壹個低限度的平等主義者,至少,關於享受公共教育和出任公職的機會平等,基本人權上的權利平等,程序正義上的起點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壹人壹票的政治平等,當代的自由主義者都是無條件支持的(所以自由主義者必定同時也是民主主義者,但以前的自由主義者對壹人壹票的民主體制未必都支持,如約翰·密爾就曾極力主張高學歷者壹票頂普通工人五票至三十票的複雜選舉制度),因為沒有這些平等,基本自由的普遍性就不可能實現。



但是,對於更多的平等,尤其是在經濟、社會領域超出普遍規則之外的平等(哈耶克就特別排斥「社會平等」、「社會正義」這樣的概念),那些必須經由特殊的政策干預才能達成的平等,那些所謂「真正平等」、「徹底平等」、終點平等或事實平等的企圖,則是大多數自由主義者難以認同的。理由很簡單,如果無論個人怎麼努力或怎麼不努力,最後的收入、職務、身份、地位都在終點上或事實上歸於平等,那麼,個人的自由選擇,人與人之間的自由競爭,就變得根本沒有意義了。在自由主義看來,只要起點是平等的,規則是普適的,那麼,結果的不平等,事實的不平等,就是正常的,至少並非不正義,毋寧說,結果的不平等正是自由社會題中應有之義,也正是自由社會的活力之所在,魅力之所在。



其實,「人生而自由」與「人生而平等」是性質完全不同的兩個描述,「人生而自由」是對事實的陳述,「人生而平等」則只是對理想社會的描摹。人的體力、智力、面貌美醜、家世背景,都是生而不平等的,造物主賦予人的先天屬性,其實只有自由,而沒有平等。但正是因為每個人的天資不同,個性不同,經歷不同,人類社會才有了可貴的多樣性,個人奮鬥的結果也才有可能成就出基於自由、享于自由、終於自由的豐富多彩的人生。假如人生而平等,且終點平等,那就沒有灰姑娘,也沒有白馬王子,沒有英雄,也沒有成功的喜悅,這樣的社會雖然很「完美」,或許並不值得追求。



但是,堅定的平等主義者——指那些堅持認為平等優先於其他價值,更多的平等意味著更多的善與正義,平等越是唾手可得,社會就越是美好的人士——卻十之八九是自由主義的反對者。如果說,自由的促進與擴展有賴於基本的人類平等,但平等的促進與擴展,卻往往必須採取對自由秩序進行強力干預或否定的手段,這就是自由主義可以包容平等,但平等主義未必包容自由,右派可以善待左派,極左派卻未必善待右派的原因。激進的、極端的平等主義者為了實現徹底的平等,甚至主張可以暴力剝奪富裕者、高能力者、高身份者的財產和生命,這就不僅走到了自由主義的對立面,也走到了溫和平等主義的對立面。



人類政制史上曾經有過——且至今仍在進行著——多種多樣的民主探索與實踐,但在理論層面,人類政治思想史上只曾有過——且至今仍然存在著——兩種頗為不同的民主理論:

第壹種是古典的、本質主義、理想主義、甚至有壹點烏托邦主義的民主理論,它更加關注民主的遠大理想和實質內涵,即更加關注人民才是統治權力的真正歸屬與目的,更加強調人民——或人民中的多數——的「共同利益」與「共同意志」,更加強調人民對公共事務、政治決策、政府行為自始至終擁有全面的發言權、參与權、決定權、控制權。用我們中國人所熟知的那些經典句式,這種民主,也就是所謂「人民群眾當家作主」,亦即「人民統治」,「人民主權」,或所謂「壹切權力屬於人民」,「為人民服務」,「民有、民治、民享」等等。

從古希臘的「人民大會」式直接民主,到盧梭以「公意」為理論支撐、主張全體公民參与而反對委託代議制度的所謂「人民民主」(但盧梭所青睞的日內瓦共和國其實只是壹個排除了90%人口選舉權的貴族制共和國,很難說有多少民主可言),再到馬克思、恩格斯所主張的由「真正的工人」——而非「受過訓練的特殊階層」——出任壹切公共職務、公職人員全部由普選產生(而不是僅僅選舉政治領袖)且依選民意願可以隨時罷免、隨時撤換的巴黎公社式的民主(馬克思本人真誠地相信,巴黎公社這樣的民主才是超越了「虛偽的資產階級民主」的「真正的民主」,將來必會「遍立於全球」),就來源於這第壹種民主理論及其變種。

第二種是近現代的、經驗主義、程序主義、制度主義的民主理論,它更加關注民主政體的程序設計與制度建構,它的顯著特徵是:將選舉權的平等化、平民化視為現代民主的起碼要求,將定期舉行自由、公正的競爭性選舉以更疊政府的程序規則視為民主政體不可或缺的必要條件,將民主理論的重心放在選舉制度、政黨制度、議會制度、憲政體制上面,而不是放在人民或人民中的多數是否在實質上擁有對政府行為的全程參与權或操控權,亦並不在意「人民統治」或「人民主權」是否在根本上有何種可能得以實現。這種注重經驗與制度的民主理論,也可以叫做選舉主義的民主理論。

需要指出的是,在當今世界上,人們所公認的民主政體,在北美、西歐、澳洲、日本等成熟民主國家所實行的那種民主,即使他們的政治家和民主教科書也偶爾會渲染「人民統治」、「人民主權」、「民有、民治、民享」等豪言壯語——畢竟,這些豪言壯語出自伯里克利、托克維爾、亞伯拉罕·林肯等傑出的人物——但毫無疑問,它們所實行的民主並不是歷史悠久、源遠流長的第壹種民主。在嚴格的意義上,它們只是實現了民選政府與「民享政府」的壹部分目標,而完全達不到「民有政府」或「民治政府」的最低標準。簡言之,當今世界真實存在的民主,從來不是雅典城邦或日內瓦共和國那樣的由全體公民以統治者的身份親自、直接參与政府行為的「人民群眾當家作主」,而只是奉行選舉主義、代議制度的代議制民主,或曰憲政民主。



第二種民主理論主要是晚近的產物。它不是由政治思想家或政治哲學家首先提出,而是由壹位奧地利裔的美國經濟學家約瑟夫·熊彼特(Joseph A Schumpeter)1942年在其名著《資本主義、社會主義與民主》中首次給以明確、完整的表述。在熊彼特之前,在古希臘,在羅馬共和國,在中世紀和文藝復興時代的歐洲城邦共和國,在所有被看作曾經擁有過民主政治傳統的地方,在那些個漫長的歷史演進之中,選舉制、代議制從來不被看作是壹種民主,尤其是不被看作是「真正的民主」。

在麥迪遜、漢密爾頓的《聯邦黨人文集》、約翰·密爾的《代議制政府》等經典著作中,新的民主理論已經隱隱約約見其端倪,但是,在麥迪遜那裡,民主仍然是個貶義詞——他把選舉制、代議制叫做「共和」而把雅典「人民大會」式的統治方式叫做民主,他對那種民主實在沒有什麼好感可言(麥迪遜曾譏諷說:即使人民大會的成員個個都像蘇格拉底壹樣聰明,它也不過是壹群烏合之眾)。約翰·密爾雖然在《代議制政府》中論證了代議制民選政府是「理想中最好的政府形式」,但因為歷史上的代議制並不是民主制度的產物,而恰恰是專制政治的產物,所以,密爾對代議制與民主的關係並不是很確定,他似乎沒有足夠的「理論勇氣」將代議制民主作為取代所謂「真正的民主」或「純粹的民主」的新型民主而予以正名。密爾非常重視普選權,但他又非常擔憂主要權力落入數量占人口大多數但智識、判斷力低於正常教養水平的工農群眾、「平民階級」之手,所以他壹邊贊成選舉權的下移與擴大,壹邊不遺餘力的推薦壹種使「廣大人民群眾」不可能實質性掌握權力的「多元投票制」,不免陷入自相矛盾之中。

到了約瑟夫·熊彼特,才終於戳破了「人民主權」、「人民統治」的窗戶紙,從而將代議制民主提上正統地位。熊彼特認為,「人民主權」的民主概念不僅含糊不清,而且毫無用處。他也直率地批評了「人民統治」這壹古老概念,他說,「如果我們規規矩矩地正視事實」便會發現,「民主並不是人民確實在那裡統治的意思」,「民主就是政治家的統治」,而「在現代民主政體中,政治不可避免是壹種事業生涯」——也就是說,政治家其實是壹種具有特殊利益的職業者,而不是、也不可能是始終葡匐在人民腳下、對人民惟命是從的奴僕——若是那樣,還有誰願意從政呢?但偏偏人們就願意聽「公僕」、「為人民服務」那些口惠而實不至的金光閃閃的漂亮話。

熊彼特認為,以「(人民的)共同利益」、「人民意志」來界定民主的古典民主學說是行不通的。在複雜多元的大規模的政治共同體中,全體人民或大多數人民的「共同利益」、「人民意志」其實只是壹種理論上的虛構,未必真的存在,即使存在,也不大可能長久不變,不大可能被法治化、制度化,在此意義上,所謂「人民主權」按其原初涵義也是沒有多大意義的說法。而熊彼特開創性地闡述其「另壹個民主理論」亦可謂卑之無甚高論,他指出,「民主不過是給人民壹個機會,接受或者拒絕某個統治者」,而不是人民直接、親自去行使統治權,對政治家來說,民主也不是要他做俯首帖耳、亦步亦趨的「人民公僕」,而是「個人通過贏取人民手中的選票而競爭政治領導權」。




曾幾何時,民主壹度成為共產黨極權主義國家的旗幟,蘇聯、中國等共產專制國家競相以「人民民主陣營」自相標榜,北朝鮮、東德甚至直接將「民主」二字嵌入其國名——這兩個「人民民主國家」的正式國名分別是:「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德意志民主共和國」(簡稱「民主德國」)——遺風所及,脫胎於前蘇聯的、由納扎爾巴耶夫先生擔任事實上的終身獨裁者的哈薩克共和國,在其「憲法」的第壹條便開宗明義莊嚴宣告它是壹個「民主國家」,真乃咄咄怪事。與這些極權、威權國家對民主超級良好的自我感覺相比,那些由老牌民主國家所組成的西方世界在二戰結束之後的壹段時間里,反而有些羞答答地藏匿起「民主」的招牌,只能以「自由世界」自稱。

為什麼共產黨極權國家有底氣自我標榜「民主國家」,卻從來不敢爭奪「自由」、「人權」、「憲政」的冠名權,這當然是來源於馬克思主義的意識形態。馬克思主義認為,共產黨的暴力革命消滅了剝削階級,取消了私有制度,實行了生產資料公有化,形成了「經濟基礎」上的人人平等,勞苦大眾翻身成了國家的主人,那麼,工人階級與人民群眾在利益上、意志上、「上層建築」上就從此實現了壹勞永逸、牢不可破的「根本壹致」,從而也就真正擁有了「當家作主」的資格和條件。此種壹派胡言,壹時間也曾振振有辭,蠱惑人心。

好在有了熊彼特的新民主理論,好在到了七十年代,東西方陣營之間那壹場關於實質民主與程序民主、「人民民主」與「代議制民主」的大論戰終告結束。論戰的結果是:那些堅持用「人民利益」、「人民意志」、「人民群眾當家作主」來詮釋民主的舊民主理論輸了,熊彼特首創的「另壹種民主理論」贏了。從那時起,政治理論家、政治觀察家和世界各國人民——包括前蘇聯東歐和當今中國的人民——終於接受了以是否舉辦定期的自由公正的大選,以及選舉權的普遍性、被選舉權的競爭性的高低來判定壹個國家是否有民主,以及是否有真正的民主。

當然,選舉不等於民主,民主也不只是選舉,但無論如何,從約翰·密爾到約瑟夫·熊彼特以選舉制度、代議制度為核心的程序與價值分離的新型民主理論經由薩繆爾·亨廷頓、羅伯特·達爾、喬萬尼·薩托利、戴維·赫爾德等政治理論家壹路闡發,已經成為民主理論的正統派別和主流話語。



民主、憲政各有多種分類口徑,但就其相互限制與相互依存的關係而言,憲政可分為兩種:民主憲政與非民主的憲政,民主也可分為兩種:憲政民主與非憲政的民主。

在人類歷史上,民主與憲政的誕生相距遙遠。民主有它的古典時代,而憲政,則是近現代的新生事物——公允地說,憲政的發生、發展主要是英美政治傳統的近現代產物。

在憲政誕生之前的民主,自然都是非憲政的民主——比如兩千五百多年前的古希臘民主,既是壹種沒有選舉制度、代議制度作為中介的,由「人民大會」以公開辯論、現場辦公、投票決策方式行使各種統治權力的直接民主制度,也是「人民大會」的統治權力幾乎不受任何既定的明文規範所限制和約束的非憲政民主制度。這樣的民主並不壹定「是個好東西」,因為人性有局限,「人民」不是神,「人民」既可以是朝令夕改的,也可以是為所欲為的。蘇格拉底之死成了雅典式民主永恆的污點,而從蘇格拉底、柏拉圖到色諾芬、亞里士多德的批判民主的傳統,則時刻提醒後人,即使是「人民」本身,當他們行使政治權力的時候,也必須接受分權、法治的限制和約束,而不應該擁有所謂「壹切權力」(現行中國憲法)。



在憲政誕生之後,當世界上幾乎所有或文明、或野蠻的國家都陸陸續續制定了或優良、或差強人意、或完全不及格的憲法之後,仍然有許多國家因各種事變,以各種理由,拖延、推諉憲法的全面履行,拒絕落實以分權、限權的方式捍衛人權與自由的憲政主義基本原則,在這樣的國家,假如他們的政體採取了定期、公開、普遍的選舉以更疊政府的制度的話,那麼他們的民主,當然也是非憲政的民主。比如在當今的伊朗、敘利亞、巴基斯坦,在俄羅斯、土耳其、哈薩克,雖然他們的政體實行定期、公開的民主選舉以更疊政府或國會,但是,他們的政體卻允許存在壹位權大無邊的總統(如阿薩德),或允許存在壹位權力高於憲法、高於民選總統的精神領袖(如哈梅內伊),或允許存在壹位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改變憲法規定、調整自己任期的超級總統(如普京、埃爾多安)。

而至於所謂「社會主義民主」,雖然它也有壹部經常修來改去的憲法,還有「壹切權力屬於人民」和「人民群眾當家作主」的高大上政治承諾,但它的政體自始至終既不是民主的,更不是憲政的,無論對民主與憲政作何種寬泛的定義,它都與憲政或民主不沾邊。



1215年,英國約翰王頒布《大憲章》,由此開啟了以分權、限權的方式,憲政、法治的原則以保障自由和人權的偉大的英國政治傳統。這份《大憲章》雖然以詔書和特許狀的形式寫成,但它實質上是壹份國王與貴族以及其他壹切自由人之間帶有社會契約性質的法律文件。它以條款化具文對以往至高無上的王權進行了瓜分和限制,在法律上承認了貴族和自由民不可侵奪的權利,並確立了以法治保障自由的政治大原則。從此,英國的政治始終走在世界的前列。

《大憲章》是英國法治與自由傳統最重要的奠基石之壹,但它還沒有、也不足以發展出現代憲政主義。直至1776年起成文憲法在北美各殖民地相繼湧現,1787年產生了人類政制史上劃時代的美國聯邦憲法,1791年產生了以憲法修正案形式存在的美國權利法案,以及1791年產生了法國憲法和附著于其中的1789年人權宣言,憲政主義才獲得了它的全球化機緣並展現其蓬勃的生機。

美國憲法和法國憲法與英國《大憲章》的顯著不同之處在於,它們並不是以法律的形式對壹種已經存在並已被確認為合法的國家統治權力進行修正與限制,而是以社會契約、最高法律的形式重新構造壹種新型的國家統治權。這壹事實表明,人們已經開始接受這樣壹種觀念:只有依照明文憲法所規定的程序和步驟所締結的國家、所產生的權力、所組建的政府,才是合格的國家、正當的權力、合法的政府。——從那以後,統治合法性的前提就不可能再是「打下來的江山」或「祖宗的江山」,也不可能再是奉天承運的天命神話或教皇的加冕儀式,而首先是統治者和政府的合憲性,也就是說,只有嚴格依照憲法而產生的權力(而不是什麼「槍杆子裏面出政權」),才有起碼的資格宣稱它是合法的權力。



憲政主義除了對統治合法性的涵義進行了革命性的更新,在對統治權力的法律限制方面,也交出了革命性的全新答卷。現代憲政主義已不再滿足於如《大憲章》那樣只是對統治權力在個別方面、局部領域進行針對性的限制與約束,而是對國家統治權進行系統性、全方位的限制與約束,且不論這種統治權力是屬於君主的權力,還是屬於人民的權力,都概莫能外必須受到憲政的系統性、全方位的限制與約束。



毛澤東在延安曾經作過壹次關於憲政的演講,毛說:「憲政是什麼呢?就是民主的政治。」毛還說,共產黨人愛憲政,將來也要搞憲政,但他們愛的不是英、法、美那樣「資產階級專政的憲政」——毛輕蔑地說,英、法、美的憲政都是「反動的東西」、是「吃人政治」,也不是國民政府試圖推行的那種假憲政——毛「壹針見血」地說,蔣介石、國民黨所宣揚的憲政其實是「掛憲政的羊頭,賣壹黨專政的狗肉」。毛澤東將來要搞的憲政,據他說,是什麼「新民主主義的憲政」。

但是,從1949年建政至今,共產黨已經在中國「專政」了近七十年,別說中國人無緣見識「新民主主義的憲政」是何方神聖,就連憲政二字,從毛到鄧,從江到習,也從此絕口不提了。大概是因為延安時代的毛澤東、共產黨對憲政主義尚無基本常識,後來多多少少了解了壹些憲政ABC,知道憲政與「專政」、與「黨領導壹切」乃為天敵,所以,管它是「新民主主義的憲政」,還是社會主義、共產主義的憲政或者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憲政,就都不敢再提了。連悼詞里出現憲政二字,也都是不允許的。

回到毛澤東「憲政就是民主的政治」——毛的意思似乎是說,憲政即等同於民主,二者是同義詞。這種說法,顯然不正確。憲政主義並不壹般地排斥立憲君主制或立憲的貴族制、寡頭制,甚至包括「黨主立憲」這樣的設想,也不是完全不可能憲政化的。在憲法上規定壹種君主權力或政黨權力,為其設定系統化、全方位的法律限制與約束,使其符合憲政法治的基本原則,憲政與君權或黨權這樣的搭配——雖然它們看起來確實有些不搭——在憲政理論上既可以敷衍其詞,在政治實踐中,大概也是可以勉強成立的。

在政治學上,憲政與民主所回答的是完全不同的問題:民主所回答的是國家權力的來源問題,即統治權力應該向誰求取、由誰授權,而憲政回答的則是國家權力應該如何組建、如何分割、如何分配、如何制約、如何制衡、如何行使。人類政制史早已表明,憲政未必是民主的,民主更未必是憲政的。傑斐遜曾經抱怨美國憲法不夠民主,麥迪遜在《聯邦黨人文集》中曾經擔憂民意機構挾民主以亂憲政的現象出現(麥迪遜指出,即使是在政治上最先進的英國,立法機關藉民意支持而更改選期、延長任期等反憲政的行為也壹再出現)。



憲政與民主豈止是不能互相划等號,實際上,憲政是對純粹民主的修正與制約。在憲政國家,任何壹位政治領袖,即使他真的(真的是真的)有超高的民意支持率,他也不可能獲得憲法所沒有規定的職務頭銜或封號,不可能超出憲法的規定行使其職務權力之外的任何權力,不可能擁有超出憲法規定的延長任期;在憲政國家,哪怕是經由嚴格的民主程序所通過的法律,民選總統依照多數民意所作出的決策,也都有可能被最高法院(或憲法法院)判為違憲而歸於無效。簡而言之,在憲政民主國家,憲政不僅是對民主的保障和支撐,也是對民主的修正和制約。不管是人民的代表、民選的官員,還是「人民」本身,在憲政體制之下,都沒有背離憲法、為所欲為的權力。像中共憲法那樣標榜所謂「壹切權力屬於某某」的思路,就是壹種反憲政的思路,因為在憲政主義中,決不允許存在由單壹勢力、單壹機構掌控「壹切權力」這種體制。



雖然憲政與民主並非毛澤東理解的那樣是二語壹義,然而,憲政促進了民主,憲政使民主更規範、更健康,為民主的全球化發展開闢了新的渠道和新的空間,卻是不爭的事實:二百多年來,隨著世界上越來越多的國家仿效美國、法國制定了成文憲法,越來越多的國家在認同憲政、實踐憲政的過程中,變得越來越認同民主、接受民主,從而,越來越多的國家憲法里加入了民主的內容,越來越多的憲政國家也就逐漸變成了真正的、堅定的民主國家。

也許,我們應該說,雖然憲政與民主並非固定搭配,卻是最佳搭配。二百多年裡,拿破崙的立憲帝制崩潰了,德國、日本強化君主權力的立憲君主制垮台了,英國式君主與議會並駕齊驅的立憲君主制也最終無可挽回地走向了虛君民主制,……事情就是這樣,壹切反民主、不民主、缺民主的政治制度都在憲政主義的檢視、監控之下走向了衰落,唯有民主政體與憲政相得益彰,二者對接得最順利,貼合得最緊密,民主政體在憲政秩序下蓬勃發展,碩果累累。迄今為止,世界上所有的憲政國家都是民主國家,而世界上所有的民主國家,要麼是憲政國家,要麼或多或少接受了某些憲政主義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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