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應該擁有的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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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應該擁有的基本權利
作者 鄧嗣源
談起民主,人們壹定會聯想起很多字面上不同、卻意義大致相同的說法,例如:人民統治,人民主權,主權在民,人民當家作主,多數統治,等等。有人說,從字義上來說,民主是由「人民」和「統治」兩個片語成的,所以,民主就是「人民統治」。有人說,盧梭是現代民主的奠基人,他第壹個提出主權者是人民,他是「人民主權」的創始人,等等。想當初,看到這些詞句時,覺得它們簡潔、響亮、有力!民主,民主,就是要突出人民的權力!
但是,當認清了盧梭政治學說的假民主真專制的實質以後,人們自然地會發問,為什麼標榜「人民主權」的政治學說,實質上卻在設計專制政治?「人民主權」的觀念是怎麼通向專制政治的?由此,還會進壹步想到,對於「人民主權」或者「人民統治」這類提法,是否應該來壹番審視和反思?
先談談「人民統治」。說到統治,總要涉及兩方面,統治者和被統治者,那麼,「人民統治」是指誰統治誰?是指「人民統治人民」?這話聽起來,似乎就像說:「他們統治他們」,「我們統治我們」,「十三億人統治十三億人」,統治者等同於被統治者,統治二字,在這裏完全失卻了人們通常理解的那種涵義,說不通。
人類社會為什麼會有統治現象?為什麼要有統治者和被統治者?
在某壹疆域內壹起生活的人們,為了維護各自謀求生存和發展的權利,為了共同建設有序而和諧的共同生活環境,為了共同建設自己的家園及其文明,為了防止和制止來自內部及外部的侵害事件,他們需要聯合起來組成壹個整體(即所謂政治社會,政治共同體,國家等),以便能把所有人的力量匯聚成整體的力量,並且能作為壹個整體而行動。為此,必須訂立共同遵循的法律、規則,但是,這件重大事宜,需要經過起草、討論、爭議、協商、修改及確定文本等等程序,若是由全體成員——譬如有幾百萬、幾千萬乃至幾億人,聚到壹起來共同完成,顯然是無法想象、甚至近乎荒謬的事情,只能推舉少數受到人們敬重、信賴的人來擔當;為了保證法律、規則得到貫徹,也必須推舉少數受到人們敬重、信賴的人來負責日常的執行任務,至於有關公共事務的日常管理更是需要少數人來擔當。這些「少數人」,就此被人們授予立法權、司法權和行政權,成為國家的治理者或統治者,而除他們以外的其餘成員就成為被統治者。這就是通常所說的「統治」二字向人們表達的意義,所以說,在壹個國家中,總是、也只能是少數人統治其餘的人,從這個意義上說,「人民統治」、「多數統治」等等說法就難以認同了。
再談談「人民主權」。說到主權,先得問:主權是什麼?這是個有分歧的概念。
有的說,主權就是壹個國家對內的最高權力(對外的,這裏暫不去談它),或者說,主權就是國家處理國內(和國外)事務的最高權力。壹般理解,這「最高權力」是指立法權、司法權、行政權等,因為在壹國之內沒有比立法權、司法權、行政權更高的權力了。所以這類說法,是把主權看作是「實際行使的最高權力」。按照這種說法,「人民主權」就是指「人民擁有實際行使的最高權力」。由此而引來質疑,有的質疑說:行使最高權力的是人民,而最高權力行使的對象是人民,豈不成了「人民對人民行使最高權力」?豈不成了壹句沒有意義的空話?有的質疑說:數量以百萬、千萬計甚至億萬計的人民,實際上無法行使立法權、司法權、行政權,把「人民主權」說成無法行使的權力,豈不是讓「人民主權」落空?
有人提出另壹種說法,認為主權不是指「實際行使的最高權力」,主權是指「名義上的最高權力」,主權是指「實際行使的最高權力」的「依據」、「來源」等等。這說法也引來質疑,有的質疑說:提出「名義上的」,以區別「實際行使的」,這豈不是壹國之內同時存在兩種最高權力?或者,豈不是把主權壹分為二了?挖去實際權力而只剩下「名義」,豈不是徒有虛名?「人民主權」豈不是被架空了?有的質疑說:誰都可以借用「人民主權」這個「名義」來爭奪「實際行使的最高權力」,包括專制主義者;誰都可以製造各種「依據」來為自己奪得的權力套上「人民主權」的名義,包括獨裁者。
還有壹種說法,它把以上兩種說法混淆在壹起,典型的如《維基百科》上有人撰寫的有關主權的條目。它先說:「主權是壹種對某地域、人民,或個人所施展的至高無上、排他的政治權威」。這是說,主權是指有「施展」對象的「最高政治權威」,對象就是「人民或個人」,這種施於具體對象的「權威」,當然可以理解為「權力」。所以,上述這句話可以理解為「主權是施於人民或個人的最高權力」,這就不是「名義上的最高權力」,它施於具體對象,因而是「實際行使的最高權力」。但是它接著又說:主權「也是對內立法、司法、行政的權力來源」;又說:「三權」的行使「需要主權為依據」,就此把主權說成是「實際行使的最高權力」的「來源」或「依據」,主權就變成「名義上的最高權力」。這壹條目的撰寫者,把關於主權的兩種互相質疑的說法混淆在壹起,以至於把主權這個概念搞得更加混亂,也把人民主權的概念搞糊塗了。它說:「在民主制度里,主權屬於國家的全體人民,稱為人民主權。」接著說,「人民主權」可以藉由「國民大會」、「代議政制」、「君主立憲制」等形式行使。這是說,擁有主權的是「全國人民」,但行使主權的就不是「全體人民」,主權仍然被壹分為二:「名義上的」和「實際行使的」。
總之,對「人民主權」概念存在著分歧,這分歧主要反映在「是名義上的最高權力」還是「實際行使的最高權力」這問題上,而且雙方無法調和。這就告訴人們,在使用「人民主權」概念的時候,必須加以審視和反思。
問題還不止於此,更值得重視的是,正是在「人民主權」所產生的歧義的空擋之間,為專制主義準備了落腳點。二百多年前的法國人盧梭,被人讚譽為「人們主權」的創始人,就早已這樣做了。從盧梭的著作中,我們可以弄清楚:「人民主權」的觀念是怎麼通向專制政治的?
先看看盧梭怎麼說的。在《社會契約論》中,盧梭把「由全體個人的結合所形成的公共人格」或者「政治共同體」,稱之為主權者;他還多次寫到主權指什麼:
「社會公約也賦予了政治體以支配它的各個成員的絕對權力。正是這種權力,當其受公意指導時,如上所述,就獲得了主權這個名稱。」
「主權不外是公意的運用」。
「主權在本質上是由公意所構成的」。
「主權的壹切行為——也就是說,壹切屬於公意的行為」。
在《山中書簡》中,盧梭寫道:「大家的意志就是至高無上的秩序和律令;而這壹普遍的、人格化了的律令,就是我所稱為的主權者。」
在盧梭關於主權的論述中,有兩點應提請人們注意,壹是,他說,主權是「絕對權力」,實施的對象是「各個成員」;二是,他說,主權是公意的行為,公意就是主權者。
盧梭說主權就是絕對權力,這壹權力將「支配」每個成員,這壹權力實施的對象是每個成員,擁有這壹絕對權力者當然就是主權者,主權者是誰?盧梭說,這主權者就是「由全體個人的結合所形成的公共人格」。若問:什麼是「公共人格」?盧梭回答說:「什麼是公共人格?我回答說,它就是人們所稱之為主權者的、由社會公約賦之以生命而其全部的意志就叫做法律的那個道德人格。」(《紐沙代兒手稿》),若問:什麼是道德人格?盧梭說:「歸根到底,政治體既然只不過是壹個道德人格,所以就只不過是壹個思維中的存在。」(《紐沙代爾手稿》)。可見,盧梭說的主權者,或者是「全體成員」、「全體人民」、「共同體」,或者是「公共人格」、「道德人格」、「思維中的存在」。於是,矛盾就產生了,主權是實施到每個人身上絕對權力,而擁有主權的主權者卻無法實施這壹權力:如果主權者是「全體人民」,那麼,數以百萬、千萬計的「全體人民」對數以百萬、千萬計的「每個成員」實施絕對權力,這是現實中無法想象、近乎荒謬的事情,只能作為想象存在於人的頭腦里;如果主權者是「思維中的存在」,實施絕對權力的事情同樣也是「思維中的存在」。總之,主權者擁有無法實施的主權,這豈不就是壹句空話!只有名義,卻無法行使。這樣看來,盧梭提出「人民主權」的時候,就顯示出「名義」與「實際行使」的歧義,就在二者之間埋下了壹個空擋,他將設法填充這壹空擋間,使二者由此及彼地趨於「同壹」,既有名義也可行使,而且人們還難以察覺其中的破綻。盧梭是怎麼設法填充這壹空擋的呢?盧梭的妙法就是創建了壹個令人難以捉摸的事物:公共意志,或稱之為公意。
公意,盧梭稱之為政治共同體的「靈魂」,盧梭把政治共同體看作為「思維中的存在」,那麼公意當然是更高級的「思維中的存在」,為什麼公意卻能夠填充「名義」與「實際行使」之間的空擋呢?這是因為,作為主權者的「全體人民」、「共同體」,或者「公共人格」,都只能指向「人的集合」,無法落實到具體的人,而公意雖然同樣是「思維中的存在」,卻可以轉移到或落實到具體的人,這個(或這些)人就不但能擔當名義,而且也能擔當行使者;如此,「名義」與「實際行使」之間的空擋就不再存在。
那麼,為什麼公意能夠落實到具體的人(壹個或壹些人)?這就要弄明白盧梭所說的公意。公共意志這個詞語,不是盧梭的創造,盧梭的創新在於注入了具有盧梭特色的內容,盧梭把公意說成是普遍的、永遠不變的、至高無上的、理性的、客觀的存在,公意指向「不同利益的共同點和壹致之點」,公意是「妳的、我的、他的」因而是全體壹致的共同利益和公共意志,公意永遠不滅地存在於每個人的心中。但是這壹客觀的、理性的存在,不是壹般人所能看到,盲目群眾更是無法認識,只有非凡的、神明般的、具有最高智慧的人才能洞察並把握公意。如此這般,那個客觀的、理性的存在就轉移並落實到具體的人身上,公意就轉移並落實到能夠洞察和把握公意的人身上。就像共產黨人把客觀存在的真理落實到馬克思、毛澤東等人的身上。
現在明白了,盧梭為什麼要強調主權是公意的行為?為什麼要強調公意就是主權者?原來,他要利用公意這個令人難以捉摸的事物,來解決「人民主權」如何轉移並落實到具體人身上的問題,從而消除「人民主權」之歧義所產生的矛盾;也就是說,盧梭玩弄這些概念遊戲的目的,是要論證:「人民主權」作為壹種絕對權力,不管是「名義」還是「實際行使」,可以轉移並落實到具體人。於是,這個(這些)人可以用「人民主權」的名義來行使絕對權力,或者說,利用「人民主權」的名義實施專制統治。
從盧梭對於「需要壹個立法者」的論述中,我們可以直接地看到他如何將「人民主權」轉移並落實到具體的人,他這樣寫道:「確切說來,法律只不過是社會結合的條件。服從法律的人民應當是法律的創作者;規定社會條件的,只能是那些組成社會的人們。然而這些人該怎樣來規定社會的條件呢?是由於靈機壹動而達成共同壹致的嗎?政治體具備壹個可以表達自己意志的機構嗎?誰給政治體以必要的預見力來事先想出這些行為並加以公布呢?或者,在必要時又是怎樣來宣告這些行為的呢?常常是並不知道自己應該要些什麼東西的盲目的群眾,——因為什麼東西對於自己好,他們知道得太少了,——又怎麼能親自來執行像立法體系這樣壹樁既重大而又困難的事業呢?人民永遠是願望自己幸福的,但是人民自己卻並不能永遠都看得出什麼是幸福。公意永遠是正確的,但是指導著公意的判斷卻並不永遠都是明智的。所以就必須使它能看到對象的真相,有時還能看到對象所應該呈現的假象;必須為它指出壹條它所尋求的美好道路,保障它不至於受個別意志的誘惑,使它能看清時間與地點,並能以遙遠的隱患來平衡當前切身利益的引誘。個人看得到幸福卻不要它;公眾在願望著幸福卻又看不見它。兩者都同等地需要指導。……這時,公共智慧的結果便形成理智與意志在社會體中的結合,由此才有各個部分的密切合作,以及最後才有全體的最大力量。正因此,才需要壹個立法者。」
只要把這段話簡化壹下,就可以看到壹個公式:人民創作法律——但人民無法親自來執行——需要壹個立法者。
盧梭所謂的立法者是做什麼的?從上述引文中看出,立法者就是為政治體「表達自己意志(即公意)」的人;立法者就是「給政治體以必要的預見力來事先想出這些行為(即制訂法律)並加以公布」的人;「或者,在必要時來宣告這些行為」的人;立法者就是「來執行像立法體系這樣壹樁既重大而又困難的事業」的人。雖然「人民應當是法律的創作者」,但是人民自己是不可能「達成共同壹致的」,如果沒有「立法者」的指導,人民永遠別想「達成壹致」而「創作」法律。因為人民是「不知道自己應該要些什麼東西的盲目的群眾」;因為人民「不能永遠都看得出什麼是幸福」;因為人民對公意的「判斷卻並不永遠都是明智的」;因為人民既看不到「對象的真相」又不能看到「對象的假象」;因為人民雖願望美好卻不知路在何方,需要有人指明;因為人民不能「看清時間與地點」,只看到眼前的利益而不顧及「遙遠的隱患」,也就是人民不知道什麼是他們根本的、長遠的利益;……這樣的人民,必須要有個「偉大導師」和「偉大舵手」來引領和教導,從而才能認識公意、服從公意、達成壹致、密切合作,形成壹個「公共人格」。
立法者是怎樣的人?盧梭說:「立法者在壹切方面都是國家中的非凡人物。」盧梭說:「要為人類制訂法律,簡直是需要神明。」他還說:「為了發現能適合於各民族的最好的社會規則,就需要有壹種能夠洞察人類全部感情而又不受任何感情所支配的最高的智慧。」這是壹個非凡的人物,壹個神明般的人物,壹個擁有最高智慧的人物,壹個洞察和把握公意的人物。
有了像立法者這樣的人物,盧梭的公意就能從「客觀的、理性的存在」轉移並落實到具體的人;「主權是公意的行為」,「公意就是主權者」,於是,主權也就轉移並落實到具體的人;主權就是絕對權力,於是,這絕對權力就轉移並落實到具體的人;人民主權的「名義」和「實際行使」,都轉移並落實到具體的人。毋庸置疑,像立法者這樣的人物,就掌握著最高的、絕對的權力,與霍布士的政治學說殊途同歸。這就是盧梭的政治哲學的必然歸宿,這就是盧梭所謂的「人民主權」的落腳點。這也回答了上文所提出的問題:為什麼標榜「人民主權」的政治學說,實質上卻在設計專制政治?「人民主權」的觀念是怎麼通向專制政治的?
人民主權,這個簡潔而有力的口號,在與君主專制統治的鬥爭中,起過壹定的積極作用,但在人類社會民主化進程已有三百多年歷史的今天,有必要對之加以審視和反思。
談起民主,人們壹定會聯想起很多字面上不同、卻意義大致相同的說法,例如:人民統治,人民主權,主權在民,人民當家作主,多數統治,等等。有人說,從字義上來說,民主是由「人民」和「統治」兩個片語成的,所以,民主就是「人民統治」。有人說,盧梭是現代民主的奠基人,他第壹個提出主權者是人民,他是「人民主權」的創始人,等等。想當初,看到這些詞句時,覺得它們簡潔、響亮、有力!民主,民主,就是要突出人民的權力!
但是,當認清了盧梭政治學說的假民主真專制的實質以後,人們自然地會發問,為什麼標榜「人民主權」的政治學說,實質上卻在設計專制政治?「人民主權」的觀念是怎麼通向專制政治的?由此,還會進壹步想到,對於「人民主權」或者「人民統治」這類提法,是否應該來壹番審視和反思?
先談談「人民統治」。說到統治,總要涉及兩方面,統治者和被統治者,那麼,「人民統治」是指誰統治誰?是指「人民統治人民」?這話聽起來,似乎就像說:「他們統治他們」,「我們統治我們」,「十三億人統治十三億人」,統治者等同於被統治者,統治二字,在這裏完全失卻了人們通常理解的那種涵義,說不通。
人類社會為什麼會有統治現象?為什麼要有統治者和被統治者?
在某壹疆域內壹起生活的人們,為了維護各自謀求生存和發展的權利,為了共同建設有序而和諧的共同生活環境,為了共同建設自己的家園及其文明,為了防止和制止來自內部及外部的侵害事件,他們需要聯合起來組成壹個整體(即所謂政治社會,政治共同體,國家等),以便能把所有人的力量匯聚成整體的力量,並且能作為壹個整體而行動。為此,必須訂立共同遵循的法律、規則,但是,這件重大事宜,需要經過起草、討論、爭議、協商、修改及確定文本等等程序,若是由全體成員——譬如有幾百萬、幾千萬乃至幾億人,聚到壹起來共同完成,顯然是無法想象、甚至近乎荒謬的事情,只能推舉少數受到人們敬重、信賴的人來擔當;為了保證法律、規則得到貫徹,也必須推舉少數受到人們敬重、信賴的人來負責日常的執行任務,至於有關公共事務的日常管理更是需要少數人來擔當。這些「少數人」,就此被人們授予立法權、司法權和行政權,成為國家的治理者或統治者,而除他們以外的其餘成員就成為被統治者。這就是通常所說的「統治」二字向人們表達的意義,所以說,在壹個國家中,總是、也只能是少數人統治其餘的人,從這個意義上說,「人民統治」、「多數統治」等等說法就難以認同了。
再談談「人民主權」。說到主權,先得問:主權是什麼?這是個有分歧的概念。
有的說,主權就是壹個國家對內的最高權力(對外的,這裏暫不去談它),或者說,主權就是國家處理國內(和國外)事務的最高權力。壹般理解,這「最高權力」是指立法權、司法權、行政權等,因為在壹國之內沒有比立法權、司法權、行政權更高的權力了。所以這類說法,是把主權看作是「實際行使的最高權力」。按照這種說法,「人民主權」就是指「人民擁有實際行使的最高權力」。由此而引來質疑,有的質疑說:行使最高權力的是人民,而最高權力行使的對象是人民,豈不成了「人民對人民行使最高權力」?豈不成了壹句沒有意義的空話?有的質疑說:數量以百萬、千萬計甚至億萬計的人民,實際上無法行使立法權、司法權、行政權,把「人民主權」說成無法行使的權力,豈不是讓「人民主權」落空?
有人提出另壹種說法,認為主權不是指「實際行使的最高權力」,主權是指「名義上的最高權力」,主權是指「實際行使的最高權力」的「依據」、「來源」等等。這說法也引來質疑,有的質疑說:提出「名義上的」,以區別「實際行使的」,這豈不是壹國之內同時存在兩種最高權力?或者,豈不是把主權壹分為二了?挖去實際權力而只剩下「名義」,豈不是徒有虛名?「人民主權」豈不是被架空了?有的質疑說:誰都可以借用「人民主權」這個「名義」來爭奪「實際行使的最高權力」,包括專制主義者;誰都可以製造各種「依據」來為自己奪得的權力套上「人民主權」的名義,包括獨裁者。
還有壹種說法,它把以上兩種說法混淆在壹起,典型的如《維基百科》上有人撰寫的有關主權的條目。它先說:「主權是壹種對某地域、人民,或個人所施展的至高無上、排他的政治權威」。這是說,主權是指有「施展」對象的「最高政治權威」,對象就是「人民或個人」,這種施於具體對象的「權威」,當然可以理解為「權力」。所以,上述這句話可以理解為「主權是施於人民或個人的最高權力」,這就不是「名義上的最高權力」,它施於具體對象,因而是「實際行使的最高權力」。但是它接著又說:主權「也是對內立法、司法、行政的權力來源」;又說:「三權」的行使「需要主權為依據」,就此把主權說成是「實際行使的最高權力」的「來源」或「依據」,主權就變成「名義上的最高權力」。這壹條目的撰寫者,把關於主權的兩種互相質疑的說法混淆在壹起,以至於把主權這個概念搞得更加混亂,也把人民主權的概念搞糊塗了。它說:「在民主制度里,主權屬於國家的全體人民,稱為人民主權。」接著說,「人民主權」可以藉由「國民大會」、「代議政制」、「君主立憲制」等形式行使。這是說,擁有主權的是「全國人民」,但行使主權的就不是「全體人民」,主權仍然被壹分為二:「名義上的」和「實際行使的」。
總之,對「人民主權」概念存在著分歧,這分歧主要反映在「是名義上的最高權力」還是「實際行使的最高權力」這問題上,而且雙方無法調和。這就告訴人們,在使用「人民主權」概念的時候,必須加以審視和反思。
問題還不止於此,更值得重視的是,正是在「人民主權」所產生的歧義的空擋之間,為專制主義準備了落腳點。二百多年前的法國人盧梭,被人讚譽為「人們主權」的創始人,就早已這樣做了。從盧梭的著作中,我們可以弄清楚:「人民主權」的觀念是怎麼通向專制政治的?
先看看盧梭怎麼說的。在《社會契約論》中,盧梭把「由全體個人的結合所形成的公共人格」或者「政治共同體」,稱之為主權者;他還多次寫到主權指什麼:
「社會公約也賦予了政治體以支配它的各個成員的絕對權力。正是這種權力,當其受公意指導時,如上所述,就獲得了主權這個名稱。」
「主權不外是公意的運用」。
「主權在本質上是由公意所構成的」。
「主權的壹切行為——也就是說,壹切屬於公意的行為」。
在《山中書簡》中,盧梭寫道:「大家的意志就是至高無上的秩序和律令;而這壹普遍的、人格化了的律令,就是我所稱為的主權者。」
在盧梭關於主權的論述中,有兩點應提請人們注意,壹是,他說,主權是「絕對權力」,實施的對象是「各個成員」;二是,他說,主權是公意的行為,公意就是主權者。
盧梭說主權就是絕對權力,這壹權力將「支配」每個成員,這壹權力實施的對象是每個成員,擁有這壹絕對權力者當然就是主權者,主權者是誰?盧梭說,這主權者就是「由全體個人的結合所形成的公共人格」。若問:什麼是「公共人格」?盧梭回答說:「什麼是公共人格?我回答說,它就是人們所稱之為主權者的、由社會公約賦之以生命而其全部的意志就叫做法律的那個道德人格。」(《紐沙代兒手稿》),若問:什麼是道德人格?盧梭說:「歸根到底,政治體既然只不過是壹個道德人格,所以就只不過是壹個思維中的存在。」(《紐沙代爾手稿》)。可見,盧梭說的主權者,或者是「全體成員」、「全體人民」、「共同體」,或者是「公共人格」、「道德人格」、「思維中的存在」。於是,矛盾就產生了,主權是實施到每個人身上絕對權力,而擁有主權的主權者卻無法實施這壹權力:如果主權者是「全體人民」,那麼,數以百萬、千萬計的「全體人民」對數以百萬、千萬計的「每個成員」實施絕對權力,這是現實中無法想象、近乎荒謬的事情,只能作為想象存在於人的頭腦里;如果主權者是「思維中的存在」,實施絕對權力的事情同樣也是「思維中的存在」。總之,主權者擁有無法實施的主權,這豈不就是壹句空話!只有名義,卻無法行使。這樣看來,盧梭提出「人民主權」的時候,就顯示出「名義」與「實際行使」的歧義,就在二者之間埋下了壹個空擋,他將設法填充這壹空擋間,使二者由此及彼地趨於「同壹」,既有名義也可行使,而且人們還難以察覺其中的破綻。盧梭是怎麼設法填充這壹空擋的呢?盧梭的妙法就是創建了壹個令人難以捉摸的事物:公共意志,或稱之為公意。
公意,盧梭稱之為政治共同體的「靈魂」,盧梭把政治共同體看作為「思維中的存在」,那麼公意當然是更高級的「思維中的存在」,為什麼公意卻能夠填充「名義」與「實際行使」之間的空擋呢?這是因為,作為主權者的「全體人民」、「共同體」,或者「公共人格」,都只能指向「人的集合」,無法落實到具體的人,而公意雖然同樣是「思維中的存在」,卻可以轉移到或落實到具體的人,這個(或這些)人就不但能擔當名義,而且也能擔當行使者;如此,「名義」與「實際行使」之間的空擋就不再存在。
那麼,為什麼公意能夠落實到具體的人(壹個或壹些人)?這就要弄明白盧梭所說的公意。公共意志這個詞語,不是盧梭的創造,盧梭的創新在於注入了具有盧梭特色的內容,盧梭把公意說成是普遍的、永遠不變的、至高無上的、理性的、客觀的存在,公意指向「不同利益的共同點和壹致之點」,公意是「妳的、我的、他的」因而是全體壹致的共同利益和公共意志,公意永遠不滅地存在於每個人的心中。但是這壹客觀的、理性的存在,不是壹般人所能看到,盲目群眾更是無法認識,只有非凡的、神明般的、具有最高智慧的人才能洞察並把握公意。如此這般,那個客觀的、理性的存在就轉移並落實到具體的人身上,公意就轉移並落實到能夠洞察和把握公意的人身上。就像共產黨人把客觀存在的真理落實到馬克思、毛澤東等人的身上。
現在明白了,盧梭為什麼要強調主權是公意的行為?為什麼要強調公意就是主權者?原來,他要利用公意這個令人難以捉摸的事物,來解決「人民主權」如何轉移並落實到具體人身上的問題,從而消除「人民主權」之歧義所產生的矛盾;也就是說,盧梭玩弄這些概念遊戲的目的,是要論證:「人民主權」作為壹種絕對權力,不管是「名義」還是「實際行使」,可以轉移並落實到具體人。於是,這個(這些)人可以用「人民主權」的名義來行使絕對權力,或者說,利用「人民主權」的名義實施專制統治。
從盧梭對於「需要壹個立法者」的論述中,我們可以直接地看到他如何將「人民主權」轉移並落實到具體的人,他這樣寫道:「確切說來,法律只不過是社會結合的條件。服從法律的人民應當是法律的創作者;規定社會條件的,只能是那些組成社會的人們。然而這些人該怎樣來規定社會的條件呢?是由於靈機壹動而達成共同壹致的嗎?政治體具備壹個可以表達自己意志的機構嗎?誰給政治體以必要的預見力來事先想出這些行為並加以公布呢?或者,在必要時又是怎樣來宣告這些行為的呢?常常是並不知道自己應該要些什麼東西的盲目的群眾,——因為什麼東西對於自己好,他們知道得太少了,——又怎麼能親自來執行像立法體系這樣壹樁既重大而又困難的事業呢?人民永遠是願望自己幸福的,但是人民自己卻並不能永遠都看得出什麼是幸福。公意永遠是正確的,但是指導著公意的判斷卻並不永遠都是明智的。所以就必須使它能看到對象的真相,有時還能看到對象所應該呈現的假象;必須為它指出壹條它所尋求的美好道路,保障它不至於受個別意志的誘惑,使它能看清時間與地點,並能以遙遠的隱患來平衡當前切身利益的引誘。個人看得到幸福卻不要它;公眾在願望著幸福卻又看不見它。兩者都同等地需要指導。……這時,公共智慧的結果便形成理智與意志在社會體中的結合,由此才有各個部分的密切合作,以及最後才有全體的最大力量。正因此,才需要壹個立法者。」
只要把這段話簡化壹下,就可以看到壹個公式:人民創作法律——但人民無法親自來執行——需要壹個立法者。
盧梭所謂的立法者是做什麼的?從上述引文中看出,立法者就是為政治體「表達自己意志(即公意)」的人;立法者就是「給政治體以必要的預見力來事先想出這些行為(即制訂法律)並加以公布」的人;「或者,在必要時來宣告這些行為」的人;立法者就是「來執行像立法體系這樣壹樁既重大而又困難的事業」的人。雖然「人民應當是法律的創作者」,但是人民自己是不可能「達成共同壹致的」,如果沒有「立法者」的指導,人民永遠別想「達成壹致」而「創作」法律。因為人民是「不知道自己應該要些什麼東西的盲目的群眾」;因為人民「不能永遠都看得出什麼是幸福」;因為人民對公意的「判斷卻並不永遠都是明智的」;因為人民既看不到「對象的真相」又不能看到「對象的假象」;因為人民雖願望美好卻不知路在何方,需要有人指明;因為人民不能「看清時間與地點」,只看到眼前的利益而不顧及「遙遠的隱患」,也就是人民不知道什麼是他們根本的、長遠的利益;……這樣的人民,必須要有個「偉大導師」和「偉大舵手」來引領和教導,從而才能認識公意、服從公意、達成壹致、密切合作,形成壹個「公共人格」。
立法者是怎樣的人?盧梭說:「立法者在壹切方面都是國家中的非凡人物。」盧梭說:「要為人類制訂法律,簡直是需要神明。」他還說:「為了發現能適合於各民族的最好的社會規則,就需要有壹種能夠洞察人類全部感情而又不受任何感情所支配的最高的智慧。」這是壹個非凡的人物,壹個神明般的人物,壹個擁有最高智慧的人物,壹個洞察和把握公意的人物。
有了像立法者這樣的人物,盧梭的公意就能從「客觀的、理性的存在」轉移並落實到具體的人;「主權是公意的行為」,「公意就是主權者」,於是,主權也就轉移並落實到具體的人;主權就是絕對權力,於是,這絕對權力就轉移並落實到具體的人;人民主權的「名義」和「實際行使」,都轉移並落實到具體的人。毋庸置疑,像立法者這樣的人物,就掌握著最高的、絕對的權力,與霍布士的政治學說殊途同歸。這就是盧梭的政治哲學的必然歸宿,這就是盧梭所謂的「人民主權」的落腳點。這也回答了上文所提出的問題:為什麼標榜「人民主權」的政治學說,實質上卻在設計專制政治?「人民主權」的觀念是怎麼通向專制政治的?
人民主權,這個簡潔而有力的口號,在與君主專制統治的鬥爭中,起過壹定的積極作用,但在人類社會民主化進程已有三百多年歷史的今天,有必要對之加以審視和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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