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应该拥有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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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应该拥有的基本权利

帖子左翼反共人士 » 2018年9月8日

作者 邓嗣源

谈起民主,人们壹定会联想起很多字面上不同、却意义大致相同的说法,例如:人民统治,人民主权,主权在民,人民当家作主,多数统治,等等。有人说,从字义上来说,民主是由“人民”和“统治”两个词组成的,所以,民主就是“人民统治”。有人说,卢梭是现代民主的奠基人,他第壹个提出主权者是人民,他是“人民主权”的创始人,等等。想当初,看到这些词句时,觉得它们简洁、响亮、有力!民主,民主,就是要突出人民的权力!

但是,当认清了卢梭政治学说的假民主真专制的实质以后,人们自然地会发问,为什么标榜“人民主权”的政治学说,实质上却在设计专制政治?“人民主权”的观念是怎么通向专制政治的?由此,还会進壹步想到,对于“人民主权”或者“人民统治”这类提法,是否应该来壹番审视和反思?

先谈谈“人民统治”。说到统治,总要涉及两方面,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那么,“人民统治”是指谁统治谁?是指“人民统治人民”?这话听起来,似乎就像说:“他们统治他们”,“我们统治我们”,“十三亿人统治十三亿人”,统治者等同于被统治者,统治二字,在这里完全失却了人们通常理解的那种涵义,说不通。

人类社会为什么会有统治现象?为什么要有统治者和被统治者?

在某壹疆域内壹起生活的人们,为了维护各自谋求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为了共同建设有序而和谐的共同生活环境,为了共同建设自己的家园及其文明,为了防止和制止来自内部及外部的侵害事件,他们需要联合起来组成壹个整体(即所谓政治社会,政治共同体,国家等),以便能把所有人的力量汇聚成整体的力量,并且能作为壹个整体而行动。为此,必须订立共同遵循的法律、规则,但是,这件重大事宜,需要经过起草、讨论、争议、协商、修改及确定文本等等程序,若是由全体成员——譬如有几百万、几千万乃至几亿人,聚到壹起来共同完成,显然是无法想象、甚至近乎荒谬的事情,只能推举少数受到人们敬重、信赖的人来担当;为了保证法律、规则得到贯彻,也必须推举少数受到人们敬重、信赖的人来负责日常的执行任务,至于有关公共事务的日常管理更是需要少数人来担当。这些“少数人”,就此被人们授予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成为国家的治理者或统治者,而除他们以外的其余成员就成为被统治者。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统治”二字向人们表达的意义,所以说,在壹个国家中,总是、也只能是少数人统治其余的人,从这个意义上说,“人民统治”、“多数统治”等等说法就难以认同了。

再谈谈“人民主权”。说到主权,先得问:主权是什么?这是个有分歧的概念。

有的说,主权就是壹个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力(对外的,这里暂不去谈它),或者说,主权就是国家处理国内(和国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壹般理解,这“最高权力”是指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等,因为在壹国之内没有比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更高的权力了。所以这类说法,是把主权看作是“实际行使的最高权力”。按照这种说法,“人民主权”就是指“人民拥有实际行使的最高权力”。由此而引来质疑,有的质疑说:行使最高权力的是人民,而最高权力行使的对象是人民,岂不成了“人民对人民行使最高权力”?岂不成了壹句没有意义的空话?有的质疑说:数量以百万、千万计甚至亿万计的人民,实际上无法行使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把“人民主权”说成无法行使的权力,岂不是让“人民主权”落空?

有人提出另壹种说法,认为主权不是指“实际行使的最高权力”,主权是指“名义上的最高权力”,主权是指“实际行使的最高权力”的“依据”、“来源”等等。这说法也引来质疑,有的质疑说:提出“名义上的”,以区别“实际行使的”,这岂不是壹国之内同时存在两种最高权力?或者,岂不是把主权壹分为二了?挖去实际权力而只剩下“名义”,岂不是徒有虚名?“人民主权”岂不是被架空了?有的质疑说:谁都可以借用“人民主权”这个“名义”来争夺“实际行使的最高权力”,包括专制主义者;谁都可以制造各种“依据”来为自己夺得的权力套上“人民主权”的名义,包括独裁者。

还有壹种说法,它把以上两种说法混淆在壹起,典型的如《维基百科》上有人撰写的有关主权的条目。它先说:“主权是壹种对某地域、人民,或个人所施展的至高无上、排他的政治权威”。这是说,主权是指有“施展”对象的“最高政治权威”,对象就是“人民或个人”,这种施于具体对象的“权威”,当然可以理解为“权力”。所以,上述这句话可以理解为“主权是施于人民或个人的最高权力”,这就不是“名义上的最高权力”,它施于具体对象,因而是“实际行使的最高权力”。但是它接着又说:主权“也是对内立法、司法、行政的权力来源”;又说:“三权”的行使“需要主权为依据”,就此把主权说成是“实际行使的最高权力”的“来源”或“依据”,主权就变成“名义上的最高权力”。这壹条目的撰写者,把关于主权的两种互相质疑的说法混淆在壹起,以至于把主权这个概念搞得更加混乱,也把人民主权的概念搞糊涂了。它说:“在民主制度里,主权属于国家的全体人民,称为人民主权。”接着说,“人民主权”可以借由“国民大会”、“代议政制”、“君主立宪制”等形式行使。这是说,拥有主权的是“全国人民”,但行使主权的就不是“全体人民”,主权仍然被壹分为二:“名义上的”和“实际行使的”。

总之,对“人民主权”概念存在着分歧,这分歧主要反映在“是名义上的最高权力”还是“实际行使的最高权力”这问题上,而且双方无法调和。这就告诉人们,在使用“人民主权”概念的时候,必须加以审视和反思。

问题还不止于此,更值得重视的是,正是在“人民主权”所产生的歧义的空挡之间,为专制主义准备了落脚点。二百多年前的法国人卢梭,被人赞誉为“人们主权”的创始人,就早已这样做了。从卢梭的著作中,我们可以弄清楚:“人民主权”的观念是怎么通向专制政治的?

先看看卢梭怎么说的。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把“由全体个人的结合所形成的公共人格”或者“政治共同体”,称之为主权者;他还多次写到主权指什么:

“社会公约也赋予了政治体以支配它的各个成员的绝对权力。正是这种权力,当其受公意指导时,如上所述,就获得了主权这个名称。”

“主权不外是公意的运用”。

“主权在本质上是由公意所构成的”。

“主权的壹切行为——也就是说,壹切属于公意的行为”。

在《山中书简》中,卢梭写道:“大家的意志就是至高无上的秩序和律令;而这壹普遍的、人格化了的律令,就是我所称为的主权者。”

在卢梭关于主权的论述中,有两点应提请人们注意,壹是,他说,主权是“绝对权力”,实施的对象是“各个成员”;二是,他说,主权是公意的行为,公意就是主权者。

卢梭说主权就是绝对权力,这壹权力将“支配”每个成员,这壹权力实施的对象是每个成员,拥有这壹绝对权力者当然就是主权者,主权者是谁?卢梭说,这主权者就是“由全体个人的结合所形成的公共人格”。若问:什么是“公共人格”?卢梭回答说:“什么是公共人格?我回答说,它就是人们所称之为主权者的、由社会公约赋之以生命而其全部的意志就叫做法律的那个道德人格。”(《纽沙代儿手稿》),若问:什么是道德人格?卢梭说:“归根到底,政治体既然只不过是壹个道德人格,所以就只不过是壹个思维中的存在。”(《纽沙代尔手稿》)。可见,卢梭说的主权者,或者是“全体成员”、“全体人民”、“共同体”,或者是“公共人格”、“道德人格”、“思维中的存在”。于是,矛盾就产生了,主权是实施到每个人身上绝对权力,而拥有主权的主权者却无法实施这壹权力:如果主权者是“全体人民”,那么,数以百万、千万计的“全体人民”对数以百万、千万计的“每个成员”实施绝对权力,这是现实中无法想象、近乎荒谬的事情,只能作为想象存在于人的头脑里;如果主权者是“思维中的存在”,实施绝对权力的事情同样也是“思维中的存在”。总之,主权者拥有无法实施的主权,这岂不就是壹句空话!只有名义,却无法行使。这样看来,卢梭提出“人民主权”的时候,就显示出“名义”与“实际行使”的歧义,就在二者之间埋下了壹个空挡,他将设法填充这壹空挡间,使二者由此及彼地趋于“同壹”,既有名义也可行使,而且人们还难以察觉其中的破绽。卢梭是怎么设法填充这壹空挡的呢?卢梭的妙法就是创建了壹个令人难以捉摸的事物:公共意志,或称之为公意。

公意,卢梭称之为政治共同体的“灵魂”,卢梭把政治共同体看作为“思维中的存在”,那么公意当然是更高级的“思维中的存在”,为什么公意却能够填充“名义”与“实际行使”之间的空挡呢?这是因为,作为主权者的“全体人民”、“共同体”,或者“公共人格”,都只能指向“人的集合”,无法落实到具体的人,而公意虽然同样是“思维中的存在”,却可以转移到或落实到具体的人,这个(或这些)人就不但能担当名义,而且也能担当行使者;如此,“名义”与“实际行使”之间的空挡就不再存在。

那么,为什么公意能够落实到具体的人(壹个或壹些人)?这就要弄明白卢梭所说的公意。公共意志这个词语,不是卢梭的创造,卢梭的创新在于注入了具有卢梭特色的内容,卢梭把公意说成是普遍的、永远不变的、至高无上的、理性的、客观的存在,公意指向“不同利益的共同点和壹致之点”,公意是“妳的、我的、他的”因而是全体壹致的共同利益和公共意志,公意永远不灭地存在于每个人的心中。但是这壹客观的、理性的存在,不是壹般人所能看到,盲目群众更是无法认识,只有非凡的、神明般的、具有最高智慧的人才能洞察并把握公意。如此这般,那个客观的、理性的存在就转移并落实到具体的人身上,公意就转移并落实到能够洞察和把握公意的人身上。就像共产党人把客观存在的真理落实到马克思、毛泽东等人的身上。

现在明白了,卢梭为什么要强调主权是公意的行为?为什么要强调公意就是主权者?原来,他要利用公意这个令人难以捉摸的事物,来解决“人民主权”如何转移并落实到具体人身上的问题,从而消除“人民主权”之歧义所产生的矛盾;也就是说,卢梭玩弄这些概念游戏的目的,是要论证:“人民主权”作为壹种绝对权力,不管是“名义”还是“实际行使”,可以转移并落实到具体人。于是,这个(这些)人可以用“人民主权”的名义来行使绝对权力,或者说,利用“人民主权”的名义实施专制统治。

从卢梭对于“需要壹个立法者”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直接地看到他如何将“人民主权”转移并落实到具体的人,他这样写道:“确切说来,法律只不过是社会结合的条件。服从法律的人民应当是法律的创作者;规定社会条件的,只能是那些组成社会的人们。然而这些人该怎样来规定社会的条件呢?是由于灵机壹动而达成共同壹致的吗?政治体具备壹个可以表达自己意志的机构吗?谁给政治体以必要的预见力来事先想出这些行为并加以公布呢?或者,在必要时又是怎样来宣告这些行为的呢?常常是并不知道自己应该要些什么东西的盲目的群众,——因为什么东西对于自己好,他们知道得太少了,——又怎么能亲自来执行像立法体系这样壹桩既重大而又困难的事业呢?人民永远是愿望自己幸福的,但是人民自己却并不能永远都看得出什么是幸福。公意永远是正确的,但是指导著公意的判断却并不永远都是明智的。所以就必须使它能看到对象的真相,有时还能看到对象所应该呈现的假象;必须为它指出壹条它所寻求的美好道路,保障它不至于受个别意志的诱惑,使它能看清时间与地点,并能以遥远的隐患来平衡当前切身利益的引诱。个人看得到幸福却不要它;公众在愿望着幸福却又看不见它。两者都同等地需要指导。……这时,公共智慧的结果便形成理智与意志在社会体中的结合,由此才有各个部分的密切合作,以及最后才有全体的最大力量。正因此,才需要壹个立法者。”

只要把这段话简化壹下,就可以看到壹个公式:人民创作法律——但人民无法亲自来执行——需要壹个立法者。

卢梭所谓的立法者是做什么的?从上述引文中看出,立法者就是为政治体“表达自己意志(即公意)”的人;立法者就是“给政治体以必要的预见力来事先想出这些行为(即制订法律)并加以公布”的人;“或者,在必要时来宣告这些行为”的人;立法者就是“来执行像立法体系这样壹桩既重大而又困难的事业”的人。虽然“人民应当是法律的创作者”,但是人民自己是不可能“达成共同壹致的”,如果没有“立法者”的指导,人民永远别想“达成壹致”而“创作”法律。因为人民是“不知道自己应该要些什么东西的盲目的群众”;因为人民“不能永远都看得出什么是幸福”;因为人民对公意的“判断却并不永远都是明智的”;因为人民既看不到“对象的真相”又不能看到“对象的假象”;因为人民虽愿望美好却不知路在何方,需要有人指明;因为人民不能“看清时间与地点”,只看到眼前的利益而不顾及“遥远的隐患”,也就是人民不知道什么是他们根本的、长远的利益;……这样的人民,必须要有个“伟大导师”和“伟大舵手”来引领和教导,从而才能认识公意、服从公意、达成壹致、密切合作,形成壹个“公共人格”。

立法者是怎样的人?卢梭说:“立法者在壹切方面都是国家中的非凡人物。”卢梭说:“要为人类制订法律,简直是需要神明。”他还说:“为了发现能适合于各民族的最好的社会规则,就需要有壹种能够洞察人类全部感情而又不受任何感情所支配的最高的智慧。”这是壹个非凡的人物,壹个神明般的人物,壹个拥有最高智慧的人物,壹个洞察和把握公意的人物。

有了像立法者这样的人物,卢梭的公意就能从“客观的、理性的存在”转移并落实到具体的人;“主权是公意的行为”,“公意就是主权者”,于是,主权也就转移并落实到具体的人;主权就是绝对权力,于是,这绝对权力就转移并落实到具体的人;人民主权的“名义”和“实际行使”,都转移并落实到具体的人。毋庸置疑,像立法者这样的人物,就掌握着最高的、绝对的权力,与霍布士的政治学说殊途同归。这就是卢梭的政治哲学的必然归宿,这就是卢梭所谓的“人民主权”的落脚点。这也回答了上文所提出的问题:为什么标榜“人民主权”的政治学说,实质上却在设计专制政治?“人民主权”的观念是怎么通向专制政治的?

人民主权,这个简洁而有力的口号,在与君主专制统治的斗争中,起过壹定的积极作用,但在人类社会民主化進程已有三百多年历史的今天,有必要对之加以审视和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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