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的權力是至高無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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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的權力是至高無上的
作者 鄧嗣源
什麼是「人民的權力」?它是否就是指「人民主權」?「人民」有「權力」嗎?分散在廣袤大地上的億萬個體能夠行使某種權力?「人民」行使的是什麼樣的權力?「人民」怎麼行使權力?向誰行使權力?「人民的權力」不會是壹個沒有實質內容的「名義」吧?或者,不會是壹個空洞無物的概念吧?
看到本文的標題,有些人馬上會提出以上種種疑問,除非這些問題得到尚可滿意的回答,否則,「人民的權力」這個十分重要的概念,得不到應有的承認。
(壹) 首先提出「人民的權力」的是誰?
十七世紀八十年代,英國哲學家洛克在他的著作《政府論》里,首先提出了「人民的權力」。只需摘引其中兩段文字,就足以證明這壹點:
其壹是:「在有組織的國家中,雖然只能有壹個最高權力、即立法權,其餘壹切權力都是而且必須處於從屬地位,但是立法權只是為了某種目的而行使的壹種受委託的權力,當人民發現立法行為與他們的委託相抵觸時,人民仍然享有最高的權力來罷免或更換立法機關。……因此,社會始終保留著壹種最高權力。」但是,隨後洛克又指出:「人民的這種最高權力非至政府解體時不能產生。」
在洛克看來,任何壹個國家都要建立行使統治權的政府,統治權主要包括三方面,壹是立法權,二是執行權,三是對外權,這是他在在「第十二章:論國家的立法權、執行權和對外權」里闡述的內容。然後,在「第十三章:國家權力的統屬」里,強調了權力的「統屬」關係,他指出,立法權是最高權力,其它部分的統治權都統屬於立法權(還未觸及中央與地方的政府權力關係);緊接著,洛克又指出:立法權只是「受委託的權力」,那麼,立法權與哪壹種權力有「統屬」關係?誰擁有「委託權」?是人民擁有委託權,人民不但擁有委託權,把立法權委託給政府即立法機構,而且還擁有收回立法權的權力,即罷免和更換政府即立法機關的權力。換言之,人民擁有任命、授權、罷免和更換政府的權力,這是人民擁有的、高於政府統治權的、對政府行使的壹種權力,是與統治權互為「統屬」關係的權力,洛克說,這是「社會始終保留著壹種最高權力」,或是「人民的最高權力」。
其二是:「只要政府繼續存在,立法權就決不能重歸於人民;……但是如果他們曾規定他們的立法機關的期限,使任何個人或議會只是暫時享有這種最高權力,或如果掌權的人由於濫用職權而喪失權力,那麼在喪失權力或規定的期限業已屆滿的時候,這種權力就重歸於社會,人民就有權行使最高權力,並由他們自己行使立法權,或建立壹個新的政府形式,或在舊的政府形式下吧立法權交給他們認為適當的新人。」
這段文字是《政府論》全書的最後結語,它又壹次強調了「人民的權力」,提到「人民行使最高權力」。以上摘引的兩段文字,無可辯駁地證明,早在三百多年前,作為現代民主奠基人的洛克,就提出了「人民的權力」這個概念。
(二)為什麼要提出「人民的權力」?
洛克根據文獻資料設想,國家和政府是人類社會成展到壹定階段人為地創建出來的,他說在「國家最初創始」時期,「在統治者和人民之間不發生關於統治者和政府問題的鬥爭」,可是到了後世,「人們發覺有必要更加審慎地考察政府的起源和權利,並找出壹些辦法來限制專橫和防止濫用權力。」洛克的政治經歷使他深感,「專橫和濫用權力」的君主專制統治與人民之間的鬥爭日益加劇,他決心站在人民壹邊;他要論證「君權神授」毫無根據,統治權不是來源於「神」,而是來源於人民;他要論證,壹切政府及其統治權,都是經過人民的同意和授權而產生的;他要創設壹種新的政治體制,闡明政府及其統治權如何由人民的同意和授權而產生;他要論證,「限制專橫和防止濫用權力」的最有力的辦法就是行使「人民的權力」。
於是,在《政府論》里貫穿著壹條主線:論述人民與統治者(政府)的關係,論述「人民的權力」與「統治權」的關係,簡而言之,論述「民」與「主」的關係。在洛克以前大量的政治理論只講「統治權」,不提「人民的權力」,但是洛克的政治主張決定了他必需把「人民的權力」這個概念引進自己的理論。
(三)如何論證「人民的權力」?
但是洛克遇到的巨大難題之壹是:「人民」這個詞,似乎是指分散居住在廣大地域內所有的人,這些人的利益相異、意見不壹,甚至可能互不相識、根本沒有聯繫,這樣的「人民」能夠是壹個實體嗎?是壹個能夠行使權力的實體嗎?
洛克遇到的另壹個難題是:政府統治人民,任何人壹出生就處在政府的統治之下,這似乎是既成的事實。統治權就像壹個有著巨大誘惑力的寶藏,已經現實地擺在那裡,成為某些人使用武力爭奪的目標,只看到統治權從壹批精英的手中轉移到另壹批精英的手中;從來沒看到、也不可能想到,是人民把統治權授予君主和政府,甚至還可以收回授予的權力,要人們相信這壹點豈不很難?
洛克花費大量筆墨、反覆論證,可以說《政府論》的絕大部分內容,都圍繞著解決以上兩個難題而展開。首先,洛克根據已有遠古的、史前的、現存的資料,有關氏族、部落、「原始社會」、「黃金時代」等等的資料,提出假設:「政治的或公民的社會,其形成的情形是:處在自然狀態的任何數量的人們,進入社會以組成壹個民族、壹個國家,置於壹個有最高統治權的政府之下。」
其次,為什麼要「置於壹個有最高統治權的政府之下」?洛克論證說,共同生活的人們,為了壹個同樣的目的,即保護自己的生命、財產和權利的目的,自願聯合起來,結合成為壹個整體,共同樹立最高統治權(制定法律及執行法律的權力),設立由少數人組成的政府行使統治權,運用全體成員的力量,防止和制止來自內部及外部的侵害行為。他寫道:「保護他們的生命、特權和地產,即我根據壹般的名稱稱之為財產的東西」是「人們聯合成為國家和置身於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
再次,人民怎樣「置身於政府之下」?洛克論證說:「政權的壹切和平的起源都是基於人民的同意的。」他還寫道:「政治社會都起源於自願的結合和人們自由地選擇他們的統治者和政府形式的相互協議。」這「協議」,必須是人民同意的,必須是全體遵循的,用現代話語來說,就是憲法及其它法律。
洛克對「人民」與「政府、統治者」之間,以及「人民的權力」與「統治權」之間的關係,提出了他的理論:「人民」先於、高於併產生「政府和統治者」,「人民的權力」先於、高於併產生「統治權」;人民把統治權授予政府的目的是保護每個社會成員的生命、財產和權利,所以,政府和統治者壹旦產生並授予統治權,人民就接受其統治,不再行使權力,因為只有這樣才能防止、制止侵害,實現其共同意願;但是,當政府和統治者「在喪失權力或規定的期限業已屆滿的時候,這種權力就重歸於社會,人民就有權行使最高權力。」
(四)「人民」是壹個實體嗎?
洛克的理論肯定了「人民」是壹個實體,是能夠行使「人民的權力」的實體。從洛克以下的論述中可以看出這壹點。
他寫道:「誰想要明確討論政府的解體,誰就應該首先把社會的解體和政府的解體區別開來。構成共同體並使人們脫離渙散的自然狀態而成為壹個政治社會的,是每個人同其餘的人所訂立的協議,由此結成壹個整體來行動,並從而成為壹個單獨的國家。解散這種結合的通常的和幾乎唯壹的途徑,就是外國武力的入侵,把他們征服。……壹旦社會解體,那麼社會的政府當然不能繼續存在。」
洛克談到另壹種政府解體的情況:「除了這種外來的顛復以外,政府還會從內部解體。」 他寫道:「這種情況通常是由國內濫用權力的人造成的。」這時,「政府解體」但社會沒有解體,社會仍然是壹個整體。他又寫道:「政府被解體,人民就可以自由地自己建立壹個新的立法機關,……因為,社會的自保只有依靠壹個確定的立法機關,並能公平無私地執行它所制定的法律,才能做到。」正因為社會是壹個實體,所以,雖然政府解體了,但社會還存在,社會為了「自保」,再重建壹個新的政府。
以上兩段文字表明,洛克指出有兩種「解體」,社會的解體及政府的解體;有兩個實體,社會和政府;而且他明確指出必須把兩個「體」區別開來,不能混為壹談。關於這兩個實體的形成,洛克在《政府論》中壹而再、再而三地指出,「人民」從渙散的自然狀態進入社會,結成壹個整體,是通過「訂立協議」,社會要「自保」作為整體而存在,必須通過「訂立協議」設立政府,使全體成員「置於壹個有最高統治權的政府之下」。於是就形成了兩個實體,人民結合而成的社會這個實體,以及政府那個實體,在這裏,洛克強調了「訂立協議」,兩個實體都通過「訂立協議」的途徑而形成。
應該指出,洛克把「社會始終保留著壹種最高權力」也說成是「人民的最高權力」,洛克在把「社會」看作為實體的同時,把結成社會的「人民」也看作壹個實體,不過必須具備壹個條件:訂立壹個全體遵循的協議,即制定全體遵循的憲法及法律。
洛克的說法能讓人相信嗎?的確,不斷有人提出質疑,無非是說:誰也沒看見「自然狀態」是怎麼樣的,誰也沒看見那時候人們是怎麼「訂立協議」的。但是,質疑者不懂得,洛克的假設、論證,是出於壹個目的,即他在《政府論》(下篇)壹開頭就說,要闡述「壹種關於政府的產生、關於政治權力的起源和關於用來安排和明確誰享有這種權力的方法的說法。」洛克所創設的這個「安排和明確誰享有這種權力的方法」,如今已被很多國家普遍採用,洛克的假設、論證,已經被「普世」認同,這些事實,卻是任何質疑者無法否認的!
最新鮮的、最顯明的事實,就是2012年美國總統的大選。在11月6日及以前的壹段日子里,根據憲法及法律的規定,美國的人民統壹行動,每個人行使平等的政治權利,自由選擇候選人,而每個個體行使權利進行選擇的行動,匯聚成整體的力量即人民的權力,這權力將作出誰是總統的裁決。奧巴馬和羅姆尼及其團隊,都在徹夜等待,等待什麼?等待人民行使權力所作出的裁決,他們心中都有這種感覺和理智,即在他們之上有壹個高於他們的權力,他們能否當權的命運掌握在人民的手中,他們等待著,並時刻準備著服從人民的權力所做出的裁決,那不是多數人或少數人的決定,而是全體美國人民作為壹個整體作出的決定。請聽壹聽羅姆尼在承認失敗后的演說吧:「這對於美國來說是壹個勝利的時刻」(源自鳳凰衛視)。他明明只獲得少數票,他明明是競選的失敗者,卻把「失敗」稱之為「美國的勝利」,在他的心中,美國人民是壹個整體,儘管有分歧而形成多數意見及少數意見,但仍然是壹個整體。美國不只有羅姆尼才抱有這樣的信念,他只是千千萬萬個美國人的代表,代表著美國民主的偉大精神,彰顯著民主的真諦!
人們可以設想壹下,如果沒有這樣壹個由人民行使的最高裁決權力,美國的兩大政黨的爭鬥將會怎麼樣?如果美國抱有雄心的政治精英們不服從這個權力的裁決,將會怎麼樣?如果選舉可以操縱、投票結果可以隨意推翻,將會怎麼樣?可以設想,什麼代議制度、三權分立,什麼自由選舉、多頭政治,都將壹風吹!到這種時候,那些渴望成為黨閥、財閥、軍閥、獨裁者的政治精英們,終於可以施展他們的能耐了!
面對這樣的事實,怎麼能夠否認美國人民的權力之存在?怎麼能夠否認美國人民按照他們「訂立的協議」已經成為壹個整體?怎麼能否認美國人民在法定的時間按法定的程序統壹行動行使著權力?怎麼能夠把人民分裂成「多數」與「少數」?說什麼「多數統治」、什麼「多數暴政」?遺憾的是,這樣的人並不少見。
譬如《民主新論》的作者喬萬尼.薩托利(美國),就這樣寫道:「今天的『人民』代表壹個無定形的集合體,壹個高度混亂和分化的社會,總之,是壹個失范的社會。」在他看來,「人民」也好「社會」也好,不可能成為壹個整體。薩托利只看到美國社會的壹個方面,平日里人們散居各地,埋頭于各自的營生,費心於尋求並保護各自的利益,執著于各自的志趣和信念,甚至矛盾叢生、時有衝突,似乎是「無定形的集合體」。但是薩托利卻視而不見美國社會的另壹方面,這個「集合體」是按照憲法和法律結合而成的,憲法和法律確保這個「集合體」全體成員和平地共同生活在壹起,有著共同的身份認同感,按照公共規則安全有序地建立種種聯繫;這個「集合體」的全體成員,在法定的時間里按法定的程序將壹致行動并行使其權力,薩托利的視而不見只能用「偏見」來解釋。薩托利還問道:「人民怎麼能夠成為實際的權力行使者呢?」他接著說,所謂人民的權力「不過是名義上的權力,權力的行使完全是另壹回事。」在這裏,薩托利偷換了壹個概念,他把「人民行使權力」說成是「行使統治權」,他明明知道人民不可能「行使統治權」,也明明知道人民行使的權力不是統治權,卻偏要這麼問,其意圖很明顯,就是要把「人民的權力」說成是「名義上的權力」,並在實質上否定「人民的權力」。
現今的中國,有好多學者要求政治改革,提出好多主張,什麼「黨內民主」、「精英民主」、「壹黨憲政」、「儒家憲政」,什麼「憲政高於民主」、「自由高於民主」,什麼「壹搞民主天下大亂」,就是不提「人民的權力」,害怕提「人民的權力」,千方百計地否定「人民的權力」,更有甚者,還非要人們痛恨「人民的權力」,想盡辦法避開民主的這壹實質內容。這些主張其實都不陌生,近百年來的中國不就是這樣走過來的嗎?
(五)「人民的權力」就是「人民主權」嗎?
在洛克發表《政府論》以後,過了約七十年,經法國人盧梭之手,「人民主權」論開始火紅起來,以至於洛克提出的「人民的權力」,在壹段時間里被遺忘了,被曲解了。
盧梭說,人民是主權者。盧梭說的「主權」是什麼意思?「主權」這個概念,是由博丹(法國人,1530-1596年)提出的。博丹說,主權是絕對的、至高無上的、永恆的、不可轉讓、不可分割的權力,這種權力由神授或自然法而來。當時,博丹所說的主權就是指統治權,當然被用來維護君主的絕對統治權。所以,在洛克的著作中,幾乎不提及這種「主權」概念。因為,在洛克的思想里,壹切權力都是相對的,必須排除絕對權力,只有對各種權力妥當配置,才能建立穩定的政治體制,博丹的「主權」概念與洛克的思想格格不入。洛克提出了如何配置權力的體制:政治權力包括「人民的權力」以及政府的統治權,由「人民的權力」產生政府,並授予統治權,人民不可能享有或行使統治權,人民也不可能享有或行使「主權」。洛克提出的「人民的權力」,根本不可能理解為「人民主權」,但是,盧梭卻接過博丹的「主權」概念,提出「人民主權」,為什麼要這樣做?盧梭為什麼要跟洛克針鋒相對?
盧梭的政治構想,是要迫使每個人把生命、財產和壹切權利上交給「共同體」,迫使他們服從「公意」的絕對權威,迫使任何個人離開「共同體」就無法生存,從而建成壹個人人平等的「鞏固而完美的社會」。盧梭所說的「人民」就是這樣的「共同體」,他把這個「共同體」命名為「主權者」;這個「人民」中的每個人的壹切力量和所有權利都被剝奪,這個「共同體」不過是若干等同的符號形成的集合,這樣的「人民」能行使「主權」嗎?能行使統治權嗎?對誰行使主權?統治誰?這些問題誰也無法回答,包括盧梭自己,因為這是壹個虛構的「人民」,這是壹個虛空的「主權」。實際上,盧梭所關注的不在乎「人民主權」,他念念不忘的是他創設的所謂「公意」。盧梭說,「主權就是公意的行為」,「主權就是公意的運用」,「主權就是由公意構成的」,壹句話:「公意」才是最高權威,「人民主權」只是虛晃壹槍,「人民主權」只是壹件偽裝。那麼,「公意」又是什麼?盧梭說,「公意」是永恆的、普遍的、理性的存在,只有具備「最高智慧」的非凡人物才能洞察而把握「公意」,這樣壹來,盧梭兜了壹個圈子,最終把最高權威落實到洞察、把握「公意」的「非凡人物」身上。
必須毫無疑義地肯定,洛克提出的「人民的權力」與「人民主權」有本質上的區別,「人民的權力」不是主權,不是統治權,而是「安排和明確誰享有這種權力」的權力,是對「誰行使統治權」進行選擇並裁決的權力,是對懷有雄心爭奪統治權的政治精英們作出裁決的權力。現代民主的精髓就在於肯定和落實「人民的權力」,必須在憲法及其它法律中以明確的條文確保並落實「人民的權力」,這是壹條檢驗是否推進民主化的首要標準;如何達到標準可以有不同路徑,但這壹標準不可改變。如果有哪些理論和主張要取消這壹條、迴避這壹條、歪曲這壹條,那麼,對於嚮往民主的人們來說,必須擦亮眼睛,三思而後行。
民主的要義之壹,即統治權來源於人民,此話說來也不算錯,但似乎有點空虛,不夠踏實。難免有人會想,散居四方的億萬人民,如何能夠產生出統治權?難免有人會問,猶如「無定形集合體」的人民,何以成為統治權之來源?經這麼壹想壹問,「統治權來源於人民」這話就似乎虛無縹緲起來了。在有些人的心目中,「人民」這個詞,即意味著數量巨大的、相互獨立的、分散各地的個體;這些人無法想象如此這般的「人民」會成為壹個整體,無法想象「人民」會聯合起來形成強大的力量;在這些人的頭腦里,「統治權來源於人民」這話純粹是空洞的口號,或許只可用來當作騙人的招牌。
如此看來,除非人民真正聯合起來形成壹種有形的力量,除非這力量足夠強大,以至對爭奪統治權的政治精英們可以作出裁決,除非是這種情況,「統治權來源於人民」這話才能成為現實。這種由全體成員凝聚而成的強大力量,就是「人民的權力」,所以「統治權來源於人民」應該改為:「統治權來源於人民的權力」。當「人民」還沒有形成強大的「人民的權力」之時,民主就是壹句空話!可是問題在於,「人民的權力」如何形成?來源於何方?答曰:來源於人民的權利,確切地說,來源於每個人應有的權利。「每個人的權利」是什麼?就是人權。如果每個人不能行使自己應有的權利,那麼,「人民的權力」也就是壹句空話!
人權就是「天賦人權」在現代的說法。「生而平等」的權利,「生而自由」的權利,生存的權利,發展的權利等等,就是「天賦人權」。這個「天」,不是主宰命運之「天」,不是對應于大地之「天」,不是對應于俗世人間之「天」,而是自然之「天」。大自然賦予人以生命,同時就對這個稱之為人的生命個體的壹生賦予應有的權利。只要妳是壹個人,妳就應該擁有這些權利,這就是人權。人權必定是不容剝奪、不容侵犯的權利,壹旦被剝奪、被侵犯就將激起反抗,誰要劫他的財、傷他的身、奪他的命,他當然要反抗,就算無力反抗則內心也必抗拒;人權必定是平等的,如果人權可以是不平等的,那就意味著有些人被剝奪了應有的權利,而另外壹些人卻可以剝奪他人的應有權利,導致侵害行為合法化;人權不是由誰恩賜的,有權恩賜的人與被恩賜的人,二者必定擁有不平等的權利;人權不是由法律賦予的,倒是法律必須符合人權觀念,法律必須是維護人權的手段;人權是「應有的權利」,不是「實際擁有的權利」,隨著人權觀念的日益普及,得到更廣泛的認同,每個人「實際擁有的權利」才會日益增多。
不要以為人權是「天上掉下來的」,人權是壹種觀念,不是什麼「永恆的客觀存在」,「天賦人權」的觀念不是「天賦」的,它產生於人的頭腦。人權的觀念自產生到現在不過只有幾百年的時間,人類社會在相當漫長的時期里存在著等級制度,社會成員被分成等級,上壹等的人理所當然地擁有歧視和壓制下壹等人的權利,在那樣的年代是不可能產生人權觀念的。隨著人類社會文明的進步,人與人的差異逐漸減小,等級制度逐漸衰退,被歧視被壓制的人們追求平等的權利意識逐漸覺醒,他們壹代又壹代地堅持抗爭,連續不斷抗爭的實踐促使壹些有良知、敢擔當的精英提煉出人權的觀念,並形成保護人權的民主政治理論,這種觀念和理論又讓抗爭者有了清晰的目標和路徑,這是壹個歷史的過程,這也就是人權觀念和民主理論得以產生、傳播、深入人心的過程。
人權不是「天上掉下來的」,人權不會自動兌現,人權是靠奮鬥而爭取得來的,人權觀念是爭取應有權利的武器,只有當愈來愈多的人爭取到應有的權利,只有當愈來愈多的人能行使這些權利,「人民的權利」才會逐步形成、逐漸強大,民主政體也就日趨成熟和完善。這不是理論上的假設,而是歷史演變已經展現的實際過程。美國的情況就是典型的例子。
二百多年前,美國在獨立戰爭后的建國初期實現了憲政制度,開國元勛們按照洛克的理論,在《獨立宣言》及美國憲法中注入了民主的基本理念,諸如「人人生而平等是不證自明的真理」,人人「擁有不可轉讓的權利包括生命權自由權與財產權」,「政府的權力得到被統治者同意而取得」,「我們合眾國人民,……為美利堅合眾國制訂本憲法」等等;在憲法條款中,規定了國會議員和總統必須由人民選舉產生,並規定了更換的期限和程序,規定了「三權分立」;在憲法通過後不久又通過10條修正案,稱之為《權利法案》,用法律的形式規定了若干人民應有的權利,為人權觀念的樹立和實現打下了基礎。從現代的眼光來看待美國當時的政治狀況,應該說已經初步建立了民主政治體制;可是,美國政治界的精英們,卻在相當長的時期里不提「民主」而只提「憲政」,這是怎麼回事呢?
由於歷史的局限,由於傳統習慣勢力的束縛,美國在建國后的壹百多年裡,其社會成員中的黑人、華人、窮人、女人等等,仍然處於受歧視、受壓制的境地,他們仍然被剝奪了某些應有權利,這壹歷史事實是無法否認,也是無法避開的。這壹事實表明,當時的憲法、法律和政府還不足以保護大批社會成員的應有權利,人被分成等級的狀況尚未完全改變,壹部分人被排除在「人民」之外。在這種情況之下,關於人權、人民、人民的權利、人民的權力等等概念,還比較混亂、模糊,根本無法建立起真正的民主概念;甚至在某些政治界精英的心目中,把人民中的低層群眾看作「暴民」,認為讓黑人、窮人、女人等等跟他們平起平坐地享有同樣的政治權利是壹種墮落,要他們承認美國建立了民主政體,那真是勉為其難了。而另壹方面,他們卻鍾情于「憲政」的概念,因為憲政可以不必涉及平等權利,憲政可以不必落實黑人、窮人、女人等的政治權利。
然而,美國的憲法既然已經注入了民主的理念,那麼在以後的二百年間,憲法中的這些理念就成為被歧視者、被壓制者抗爭的武器,這些理念也激勵著有良知、敢擔當的精英人士及各界群眾支持這種抗爭。經過長期堅持的鬥爭,最終的結果是:「我們合眾國人民」壹次又壹次地「為美利堅合眾國修訂憲法」,在1865年12月6日通過了第十三條憲法修正案:廢除奴隸制度;在1868年7月9日通過了第十四條憲法修正案:所有公民享受平等被保護權;在1870年2月3日通過了第十五條憲法修正案:所有公民不得由於膚色和種族的區別受到選舉權的限制;1920年8月18日通過了第十九條憲法修正案:禁止選舉中的性別歧視;在1964年1月23日通過了第二十四條憲法修正案:選舉權不受稅收限制。從此在美國,人權觀念更加深入人心,每個人的平等的政治權利得到了保護,人民按法定程序行使著「人民的權力」,確保統治權和平地定期轉換,確保政府為保護人權而盡心盡職,美國的政體在逐步改革以後演變為如今大多數人認可的民主政體。
正如英國學者安德魯.海伍德在其著作《政治學》中所說:「眾多的政治家和政治思想家轉歸於民主事業麾下是政治史上最引人注目和重要的事件之壹。……民主直到十九世紀仍帶有貶義,意指『暴民統治』的體制。然而到了今天,我們都是民主派了。……在二十世紀晚期,主要的意識形態體系搖搖欲墜甚至崩潰瓦解,民主之火燒得更旺了。」這段話也真實地反映了美國政治發展的情況。
政治精英們從「只提『憲政』而不提『民主』」,演變到「轉歸於民主事業的麾下」,這說明什麼?為什麼會有這樣的結果?說明憲政與民主有區別,民主比憲政有更重要的內涵。像美國政治這樣的演變,告訴我們,憲政可以在「人民」,「人權」,「人民的權力」等概念尚不完備、較為模糊的前提下實現,憲政可以在人民的部分成員受到歧視、壓制的情況下實現,憲政可以在人權沒有得到充分保護的前提下實現,憲政並不壹定關注有效保護人權,憲政更不會關注「人民的權力」;但是民主不行,民主的概念必須包含比較完備的、比較清晰的「人民」、「人權」、「人民的權力」等概念。只有到了二十世紀中後葉,在像美國這樣的國家裡,人權得到比較充分的保護,人民普遍享有平等的政治自由的權利,「人民的權力」按法定的時間和程序正常地行使著,民主已經成為名副其實的偉大實踐,並且在世界各地開花結果,只有在這樣的歷史條件下,民主才會成為政治界精英們爭相擁戴的旗號。
政治的目的是保護人權,能否有效地維護人權,應該作為判別政治體制是否良好的標準。如果把如今美國的民主政體與二百多年前建立的憲政制度相比,顯然是前者優於後者;從概念形成的歷史過程來看,從概念形成所必須具備的內涵來看,「民主」這概念顯然高於「憲政」那概念。所謂「高於」的意思,是指從保護人權的角度來看,「民主」比「憲政」有更高的價值。這是歷史的發展所顯示出來的,不是任何人想象出來的!
可是近幾年來,中國的某些學者接連寫了不少文章,說什麼「憲政高於民主」,說什麼「民主與憲政有張力」,說什麼「民主會導致多數暴政」,說什麼「憲政能防止多數暴政」等等,幾乎要把憲政提到至高無上的地位,甚至有人提出了「壹黨憲政」或「儒家憲政」等口號。這些學者也許不明白,他們這種做法,是企圖按自己的意願去扭轉歷史的進程,是企圖讓現代的民主退回到、並停留在過去;這裏要勸他們回顧壹下中國近百年來的歷史,清朝的光緒皇帝搞過憲政,袁世凱搞過憲政,蔣介石搞過憲政,毛澤東搞過憲政,最後怎麼樣?壹百年過去了,還要搞憲政?長此以往,恐怕中國的民主難有出頭之日。
從十三世紀英國的「大憲章」運動,到十八世紀美國建立憲政制度,憲政所關注的是在上層精英中進行權力分配,憲政並不關注讓所有社會成員都有權平等地參与權力分配,特別是排斥低層群眾平等參与的權利。如果說,二百年前的美國存在著歷史的局限,受到傳統習慣勢力的束縛,那麼今天,人類社會已經進入到二十壹世紀,「眾多的政治家和政治思想家轉歸於民主事業麾下」已經成為世界性潮流,而中國的政治精英們還在留戀憲政,這能說得過去嗎?還是把話說得透壹點吧:無非就是要拖住民主的腳步,無非就是不樂意讓低層群眾跟他們平起平坐。憲政當然很重要,這是不容置疑的,但決不能用憲政來貶低民主,從憲政走向民主是重大的進步,留戀于憲政而拖延民主的腳步,那是歷史的倒退。
最後,讓我們再次強調:當「人民」還沒有形成「人民的權力」之時,民主就是壹句空話!如果人權得不到有效保護,如果每個人不能行使自己的應有權利,那麼,「人民的權力」也就是壹句空話!看清楚這壹點,走向民主的路徑也就清晰可見了。
什麼是「人民的權力」?它是否就是指「人民主權」?「人民」有「權力」嗎?分散在廣袤大地上的億萬個體能夠行使某種權力?「人民」行使的是什麼樣的權力?「人民」怎麼行使權力?向誰行使權力?「人民的權力」不會是壹個沒有實質內容的「名義」吧?或者,不會是壹個空洞無物的概念吧?
看到本文的標題,有些人馬上會提出以上種種疑問,除非這些問題得到尚可滿意的回答,否則,「人民的權力」這個十分重要的概念,得不到應有的承認。
(壹) 首先提出「人民的權力」的是誰?
十七世紀八十年代,英國哲學家洛克在他的著作《政府論》里,首先提出了「人民的權力」。只需摘引其中兩段文字,就足以證明這壹點:
其壹是:「在有組織的國家中,雖然只能有壹個最高權力、即立法權,其餘壹切權力都是而且必須處於從屬地位,但是立法權只是為了某種目的而行使的壹種受委託的權力,當人民發現立法行為與他們的委託相抵觸時,人民仍然享有最高的權力來罷免或更換立法機關。……因此,社會始終保留著壹種最高權力。」但是,隨後洛克又指出:「人民的這種最高權力非至政府解體時不能產生。」
在洛克看來,任何壹個國家都要建立行使統治權的政府,統治權主要包括三方面,壹是立法權,二是執行權,三是對外權,這是他在在「第十二章:論國家的立法權、執行權和對外權」里闡述的內容。然後,在「第十三章:國家權力的統屬」里,強調了權力的「統屬」關係,他指出,立法權是最高權力,其它部分的統治權都統屬於立法權(還未觸及中央與地方的政府權力關係);緊接著,洛克又指出:立法權只是「受委託的權力」,那麼,立法權與哪壹種權力有「統屬」關係?誰擁有「委託權」?是人民擁有委託權,人民不但擁有委託權,把立法權委託給政府即立法機構,而且還擁有收回立法權的權力,即罷免和更換政府即立法機關的權力。換言之,人民擁有任命、授權、罷免和更換政府的權力,這是人民擁有的、高於政府統治權的、對政府行使的壹種權力,是與統治權互為「統屬」關係的權力,洛克說,這是「社會始終保留著壹種最高權力」,或是「人民的最高權力」。
其二是:「只要政府繼續存在,立法權就決不能重歸於人民;……但是如果他們曾規定他們的立法機關的期限,使任何個人或議會只是暫時享有這種最高權力,或如果掌權的人由於濫用職權而喪失權力,那麼在喪失權力或規定的期限業已屆滿的時候,這種權力就重歸於社會,人民就有權行使最高權力,並由他們自己行使立法權,或建立壹個新的政府形式,或在舊的政府形式下吧立法權交給他們認為適當的新人。」
這段文字是《政府論》全書的最後結語,它又壹次強調了「人民的權力」,提到「人民行使最高權力」。以上摘引的兩段文字,無可辯駁地證明,早在三百多年前,作為現代民主奠基人的洛克,就提出了「人民的權力」這個概念。
(二)為什麼要提出「人民的權力」?
洛克根據文獻資料設想,國家和政府是人類社會成展到壹定階段人為地創建出來的,他說在「國家最初創始」時期,「在統治者和人民之間不發生關於統治者和政府問題的鬥爭」,可是到了後世,「人們發覺有必要更加審慎地考察政府的起源和權利,並找出壹些辦法來限制專橫和防止濫用權力。」洛克的政治經歷使他深感,「專橫和濫用權力」的君主專制統治與人民之間的鬥爭日益加劇,他決心站在人民壹邊;他要論證「君權神授」毫無根據,統治權不是來源於「神」,而是來源於人民;他要論證,壹切政府及其統治權,都是經過人民的同意和授權而產生的;他要創設壹種新的政治體制,闡明政府及其統治權如何由人民的同意和授權而產生;他要論證,「限制專橫和防止濫用權力」的最有力的辦法就是行使「人民的權力」。
於是,在《政府論》里貫穿著壹條主線:論述人民與統治者(政府)的關係,論述「人民的權力」與「統治權」的關係,簡而言之,論述「民」與「主」的關係。在洛克以前大量的政治理論只講「統治權」,不提「人民的權力」,但是洛克的政治主張決定了他必需把「人民的權力」這個概念引進自己的理論。
(三)如何論證「人民的權力」?
但是洛克遇到的巨大難題之壹是:「人民」這個詞,似乎是指分散居住在廣大地域內所有的人,這些人的利益相異、意見不壹,甚至可能互不相識、根本沒有聯繫,這樣的「人民」能夠是壹個實體嗎?是壹個能夠行使權力的實體嗎?
洛克遇到的另壹個難題是:政府統治人民,任何人壹出生就處在政府的統治之下,這似乎是既成的事實。統治權就像壹個有著巨大誘惑力的寶藏,已經現實地擺在那裡,成為某些人使用武力爭奪的目標,只看到統治權從壹批精英的手中轉移到另壹批精英的手中;從來沒看到、也不可能想到,是人民把統治權授予君主和政府,甚至還可以收回授予的權力,要人們相信這壹點豈不很難?
洛克花費大量筆墨、反覆論證,可以說《政府論》的絕大部分內容,都圍繞著解決以上兩個難題而展開。首先,洛克根據已有遠古的、史前的、現存的資料,有關氏族、部落、「原始社會」、「黃金時代」等等的資料,提出假設:「政治的或公民的社會,其形成的情形是:處在自然狀態的任何數量的人們,進入社會以組成壹個民族、壹個國家,置於壹個有最高統治權的政府之下。」
其次,為什麼要「置於壹個有最高統治權的政府之下」?洛克論證說,共同生活的人們,為了壹個同樣的目的,即保護自己的生命、財產和權利的目的,自願聯合起來,結合成為壹個整體,共同樹立最高統治權(制定法律及執行法律的權力),設立由少數人組成的政府行使統治權,運用全體成員的力量,防止和制止來自內部及外部的侵害行為。他寫道:「保護他們的生命、特權和地產,即我根據壹般的名稱稱之為財產的東西」是「人們聯合成為國家和置身於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
再次,人民怎樣「置身於政府之下」?洛克論證說:「政權的壹切和平的起源都是基於人民的同意的。」他還寫道:「政治社會都起源於自願的結合和人們自由地選擇他們的統治者和政府形式的相互協議。」這「協議」,必須是人民同意的,必須是全體遵循的,用現代話語來說,就是憲法及其它法律。
洛克對「人民」與「政府、統治者」之間,以及「人民的權力」與「統治權」之間的關係,提出了他的理論:「人民」先於、高於併產生「政府和統治者」,「人民的權力」先於、高於併產生「統治權」;人民把統治權授予政府的目的是保護每個社會成員的生命、財產和權利,所以,政府和統治者壹旦產生並授予統治權,人民就接受其統治,不再行使權力,因為只有這樣才能防止、制止侵害,實現其共同意願;但是,當政府和統治者「在喪失權力或規定的期限業已屆滿的時候,這種權力就重歸於社會,人民就有權行使最高權力。」
(四)「人民」是壹個實體嗎?
洛克的理論肯定了「人民」是壹個實體,是能夠行使「人民的權力」的實體。從洛克以下的論述中可以看出這壹點。
他寫道:「誰想要明確討論政府的解體,誰就應該首先把社會的解體和政府的解體區別開來。構成共同體並使人們脫離渙散的自然狀態而成為壹個政治社會的,是每個人同其餘的人所訂立的協議,由此結成壹個整體來行動,並從而成為壹個單獨的國家。解散這種結合的通常的和幾乎唯壹的途徑,就是外國武力的入侵,把他們征服。……壹旦社會解體,那麼社會的政府當然不能繼續存在。」
洛克談到另壹種政府解體的情況:「除了這種外來的顛復以外,政府還會從內部解體。」 他寫道:「這種情況通常是由國內濫用權力的人造成的。」這時,「政府解體」但社會沒有解體,社會仍然是壹個整體。他又寫道:「政府被解體,人民就可以自由地自己建立壹個新的立法機關,……因為,社會的自保只有依靠壹個確定的立法機關,並能公平無私地執行它所制定的法律,才能做到。」正因為社會是壹個實體,所以,雖然政府解體了,但社會還存在,社會為了「自保」,再重建壹個新的政府。
以上兩段文字表明,洛克指出有兩種「解體」,社會的解體及政府的解體;有兩個實體,社會和政府;而且他明確指出必須把兩個「體」區別開來,不能混為壹談。關於這兩個實體的形成,洛克在《政府論》中壹而再、再而三地指出,「人民」從渙散的自然狀態進入社會,結成壹個整體,是通過「訂立協議」,社會要「自保」作為整體而存在,必須通過「訂立協議」設立政府,使全體成員「置於壹個有最高統治權的政府之下」。於是就形成了兩個實體,人民結合而成的社會這個實體,以及政府那個實體,在這裏,洛克強調了「訂立協議」,兩個實體都通過「訂立協議」的途徑而形成。
應該指出,洛克把「社會始終保留著壹種最高權力」也說成是「人民的最高權力」,洛克在把「社會」看作為實體的同時,把結成社會的「人民」也看作壹個實體,不過必須具備壹個條件:訂立壹個全體遵循的協議,即制定全體遵循的憲法及法律。
洛克的說法能讓人相信嗎?的確,不斷有人提出質疑,無非是說:誰也沒看見「自然狀態」是怎麼樣的,誰也沒看見那時候人們是怎麼「訂立協議」的。但是,質疑者不懂得,洛克的假設、論證,是出於壹個目的,即他在《政府論》(下篇)壹開頭就說,要闡述「壹種關於政府的產生、關於政治權力的起源和關於用來安排和明確誰享有這種權力的方法的說法。」洛克所創設的這個「安排和明確誰享有這種權力的方法」,如今已被很多國家普遍採用,洛克的假設、論證,已經被「普世」認同,這些事實,卻是任何質疑者無法否認的!
最新鮮的、最顯明的事實,就是2012年美國總統的大選。在11月6日及以前的壹段日子里,根據憲法及法律的規定,美國的人民統壹行動,每個人行使平等的政治權利,自由選擇候選人,而每個個體行使權利進行選擇的行動,匯聚成整體的力量即人民的權力,這權力將作出誰是總統的裁決。奧巴馬和羅姆尼及其團隊,都在徹夜等待,等待什麼?等待人民行使權力所作出的裁決,他們心中都有這種感覺和理智,即在他們之上有壹個高於他們的權力,他們能否當權的命運掌握在人民的手中,他們等待著,並時刻準備著服從人民的權力所做出的裁決,那不是多數人或少數人的決定,而是全體美國人民作為壹個整體作出的決定。請聽壹聽羅姆尼在承認失敗后的演說吧:「這對於美國來說是壹個勝利的時刻」(源自鳳凰衛視)。他明明只獲得少數票,他明明是競選的失敗者,卻把「失敗」稱之為「美國的勝利」,在他的心中,美國人民是壹個整體,儘管有分歧而形成多數意見及少數意見,但仍然是壹個整體。美國不只有羅姆尼才抱有這樣的信念,他只是千千萬萬個美國人的代表,代表著美國民主的偉大精神,彰顯著民主的真諦!
人們可以設想壹下,如果沒有這樣壹個由人民行使的最高裁決權力,美國的兩大政黨的爭鬥將會怎麼樣?如果美國抱有雄心的政治精英們不服從這個權力的裁決,將會怎麼樣?如果選舉可以操縱、投票結果可以隨意推翻,將會怎麼樣?可以設想,什麼代議制度、三權分立,什麼自由選舉、多頭政治,都將壹風吹!到這種時候,那些渴望成為黨閥、財閥、軍閥、獨裁者的政治精英們,終於可以施展他們的能耐了!
面對這樣的事實,怎麼能夠否認美國人民的權力之存在?怎麼能夠否認美國人民按照他們「訂立的協議」已經成為壹個整體?怎麼能否認美國人民在法定的時間按法定的程序統壹行動行使著權力?怎麼能夠把人民分裂成「多數」與「少數」?說什麼「多數統治」、什麼「多數暴政」?遺憾的是,這樣的人並不少見。
譬如《民主新論》的作者喬萬尼.薩托利(美國),就這樣寫道:「今天的『人民』代表壹個無定形的集合體,壹個高度混亂和分化的社會,總之,是壹個失范的社會。」在他看來,「人民」也好「社會」也好,不可能成為壹個整體。薩托利只看到美國社會的壹個方面,平日里人們散居各地,埋頭于各自的營生,費心於尋求並保護各自的利益,執著于各自的志趣和信念,甚至矛盾叢生、時有衝突,似乎是「無定形的集合體」。但是薩托利卻視而不見美國社會的另壹方面,這個「集合體」是按照憲法和法律結合而成的,憲法和法律確保這個「集合體」全體成員和平地共同生活在壹起,有著共同的身份認同感,按照公共規則安全有序地建立種種聯繫;這個「集合體」的全體成員,在法定的時間里按法定的程序將壹致行動并行使其權力,薩托利的視而不見只能用「偏見」來解釋。薩托利還問道:「人民怎麼能夠成為實際的權力行使者呢?」他接著說,所謂人民的權力「不過是名義上的權力,權力的行使完全是另壹回事。」在這裏,薩托利偷換了壹個概念,他把「人民行使權力」說成是「行使統治權」,他明明知道人民不可能「行使統治權」,也明明知道人民行使的權力不是統治權,卻偏要這麼問,其意圖很明顯,就是要把「人民的權力」說成是「名義上的權力」,並在實質上否定「人民的權力」。
現今的中國,有好多學者要求政治改革,提出好多主張,什麼「黨內民主」、「精英民主」、「壹黨憲政」、「儒家憲政」,什麼「憲政高於民主」、「自由高於民主」,什麼「壹搞民主天下大亂」,就是不提「人民的權力」,害怕提「人民的權力」,千方百計地否定「人民的權力」,更有甚者,還非要人們痛恨「人民的權力」,想盡辦法避開民主的這壹實質內容。這些主張其實都不陌生,近百年來的中國不就是這樣走過來的嗎?
(五)「人民的權力」就是「人民主權」嗎?
在洛克發表《政府論》以後,過了約七十年,經法國人盧梭之手,「人民主權」論開始火紅起來,以至於洛克提出的「人民的權力」,在壹段時間里被遺忘了,被曲解了。
盧梭說,人民是主權者。盧梭說的「主權」是什麼意思?「主權」這個概念,是由博丹(法國人,1530-1596年)提出的。博丹說,主權是絕對的、至高無上的、永恆的、不可轉讓、不可分割的權力,這種權力由神授或自然法而來。當時,博丹所說的主權就是指統治權,當然被用來維護君主的絕對統治權。所以,在洛克的著作中,幾乎不提及這種「主權」概念。因為,在洛克的思想里,壹切權力都是相對的,必須排除絕對權力,只有對各種權力妥當配置,才能建立穩定的政治體制,博丹的「主權」概念與洛克的思想格格不入。洛克提出了如何配置權力的體制:政治權力包括「人民的權力」以及政府的統治權,由「人民的權力」產生政府,並授予統治權,人民不可能享有或行使統治權,人民也不可能享有或行使「主權」。洛克提出的「人民的權力」,根本不可能理解為「人民主權」,但是,盧梭卻接過博丹的「主權」概念,提出「人民主權」,為什麼要這樣做?盧梭為什麼要跟洛克針鋒相對?
盧梭的政治構想,是要迫使每個人把生命、財產和壹切權利上交給「共同體」,迫使他們服從「公意」的絕對權威,迫使任何個人離開「共同體」就無法生存,從而建成壹個人人平等的「鞏固而完美的社會」。盧梭所說的「人民」就是這樣的「共同體」,他把這個「共同體」命名為「主權者」;這個「人民」中的每個人的壹切力量和所有權利都被剝奪,這個「共同體」不過是若干等同的符號形成的集合,這樣的「人民」能行使「主權」嗎?能行使統治權嗎?對誰行使主權?統治誰?這些問題誰也無法回答,包括盧梭自己,因為這是壹個虛構的「人民」,這是壹個虛空的「主權」。實際上,盧梭所關注的不在乎「人民主權」,他念念不忘的是他創設的所謂「公意」。盧梭說,「主權就是公意的行為」,「主權就是公意的運用」,「主權就是由公意構成的」,壹句話:「公意」才是最高權威,「人民主權」只是虛晃壹槍,「人民主權」只是壹件偽裝。那麼,「公意」又是什麼?盧梭說,「公意」是永恆的、普遍的、理性的存在,只有具備「最高智慧」的非凡人物才能洞察而把握「公意」,這樣壹來,盧梭兜了壹個圈子,最終把最高權威落實到洞察、把握「公意」的「非凡人物」身上。
必須毫無疑義地肯定,洛克提出的「人民的權力」與「人民主權」有本質上的區別,「人民的權力」不是主權,不是統治權,而是「安排和明確誰享有這種權力」的權力,是對「誰行使統治權」進行選擇並裁決的權力,是對懷有雄心爭奪統治權的政治精英們作出裁決的權力。現代民主的精髓就在於肯定和落實「人民的權力」,必須在憲法及其它法律中以明確的條文確保並落實「人民的權力」,這是壹條檢驗是否推進民主化的首要標準;如何達到標準可以有不同路徑,但這壹標準不可改變。如果有哪些理論和主張要取消這壹條、迴避這壹條、歪曲這壹條,那麼,對於嚮往民主的人們來說,必須擦亮眼睛,三思而後行。
民主的要義之壹,即統治權來源於人民,此話說來也不算錯,但似乎有點空虛,不夠踏實。難免有人會想,散居四方的億萬人民,如何能夠產生出統治權?難免有人會問,猶如「無定形集合體」的人民,何以成為統治權之來源?經這麼壹想壹問,「統治權來源於人民」這話就似乎虛無縹緲起來了。在有些人的心目中,「人民」這個詞,即意味著數量巨大的、相互獨立的、分散各地的個體;這些人無法想象如此這般的「人民」會成為壹個整體,無法想象「人民」會聯合起來形成強大的力量;在這些人的頭腦里,「統治權來源於人民」這話純粹是空洞的口號,或許只可用來當作騙人的招牌。
如此看來,除非人民真正聯合起來形成壹種有形的力量,除非這力量足夠強大,以至對爭奪統治權的政治精英們可以作出裁決,除非是這種情況,「統治權來源於人民」這話才能成為現實。這種由全體成員凝聚而成的強大力量,就是「人民的權力」,所以「統治權來源於人民」應該改為:「統治權來源於人民的權力」。當「人民」還沒有形成強大的「人民的權力」之時,民主就是壹句空話!可是問題在於,「人民的權力」如何形成?來源於何方?答曰:來源於人民的權利,確切地說,來源於每個人應有的權利。「每個人的權利」是什麼?就是人權。如果每個人不能行使自己應有的權利,那麼,「人民的權力」也就是壹句空話!
人權就是「天賦人權」在現代的說法。「生而平等」的權利,「生而自由」的權利,生存的權利,發展的權利等等,就是「天賦人權」。這個「天」,不是主宰命運之「天」,不是對應于大地之「天」,不是對應于俗世人間之「天」,而是自然之「天」。大自然賦予人以生命,同時就對這個稱之為人的生命個體的壹生賦予應有的權利。只要妳是壹個人,妳就應該擁有這些權利,這就是人權。人權必定是不容剝奪、不容侵犯的權利,壹旦被剝奪、被侵犯就將激起反抗,誰要劫他的財、傷他的身、奪他的命,他當然要反抗,就算無力反抗則內心也必抗拒;人權必定是平等的,如果人權可以是不平等的,那就意味著有些人被剝奪了應有的權利,而另外壹些人卻可以剝奪他人的應有權利,導致侵害行為合法化;人權不是由誰恩賜的,有權恩賜的人與被恩賜的人,二者必定擁有不平等的權利;人權不是由法律賦予的,倒是法律必須符合人權觀念,法律必須是維護人權的手段;人權是「應有的權利」,不是「實際擁有的權利」,隨著人權觀念的日益普及,得到更廣泛的認同,每個人「實際擁有的權利」才會日益增多。
不要以為人權是「天上掉下來的」,人權是壹種觀念,不是什麼「永恆的客觀存在」,「天賦人權」的觀念不是「天賦」的,它產生於人的頭腦。人權的觀念自產生到現在不過只有幾百年的時間,人類社會在相當漫長的時期里存在著等級制度,社會成員被分成等級,上壹等的人理所當然地擁有歧視和壓制下壹等人的權利,在那樣的年代是不可能產生人權觀念的。隨著人類社會文明的進步,人與人的差異逐漸減小,等級制度逐漸衰退,被歧視被壓制的人們追求平等的權利意識逐漸覺醒,他們壹代又壹代地堅持抗爭,連續不斷抗爭的實踐促使壹些有良知、敢擔當的精英提煉出人權的觀念,並形成保護人權的民主政治理論,這種觀念和理論又讓抗爭者有了清晰的目標和路徑,這是壹個歷史的過程,這也就是人權觀念和民主理論得以產生、傳播、深入人心的過程。
人權不是「天上掉下來的」,人權不會自動兌現,人權是靠奮鬥而爭取得來的,人權觀念是爭取應有權利的武器,只有當愈來愈多的人爭取到應有的權利,只有當愈來愈多的人能行使這些權利,「人民的權利」才會逐步形成、逐漸強大,民主政體也就日趨成熟和完善。這不是理論上的假設,而是歷史演變已經展現的實際過程。美國的情況就是典型的例子。
二百多年前,美國在獨立戰爭后的建國初期實現了憲政制度,開國元勛們按照洛克的理論,在《獨立宣言》及美國憲法中注入了民主的基本理念,諸如「人人生而平等是不證自明的真理」,人人「擁有不可轉讓的權利包括生命權自由權與財產權」,「政府的權力得到被統治者同意而取得」,「我們合眾國人民,……為美利堅合眾國制訂本憲法」等等;在憲法條款中,規定了國會議員和總統必須由人民選舉產生,並規定了更換的期限和程序,規定了「三權分立」;在憲法通過後不久又通過10條修正案,稱之為《權利法案》,用法律的形式規定了若干人民應有的權利,為人權觀念的樹立和實現打下了基礎。從現代的眼光來看待美國當時的政治狀況,應該說已經初步建立了民主政治體制;可是,美國政治界的精英們,卻在相當長的時期里不提「民主」而只提「憲政」,這是怎麼回事呢?
由於歷史的局限,由於傳統習慣勢力的束縛,美國在建國后的壹百多年裡,其社會成員中的黑人、華人、窮人、女人等等,仍然處於受歧視、受壓制的境地,他們仍然被剝奪了某些應有權利,這壹歷史事實是無法否認,也是無法避開的。這壹事實表明,當時的憲法、法律和政府還不足以保護大批社會成員的應有權利,人被分成等級的狀況尚未完全改變,壹部分人被排除在「人民」之外。在這種情況之下,關於人權、人民、人民的權利、人民的權力等等概念,還比較混亂、模糊,根本無法建立起真正的民主概念;甚至在某些政治界精英的心目中,把人民中的低層群眾看作「暴民」,認為讓黑人、窮人、女人等等跟他們平起平坐地享有同樣的政治權利是壹種墮落,要他們承認美國建立了民主政體,那真是勉為其難了。而另壹方面,他們卻鍾情于「憲政」的概念,因為憲政可以不必涉及平等權利,憲政可以不必落實黑人、窮人、女人等的政治權利。
然而,美國的憲法既然已經注入了民主的理念,那麼在以後的二百年間,憲法中的這些理念就成為被歧視者、被壓制者抗爭的武器,這些理念也激勵著有良知、敢擔當的精英人士及各界群眾支持這種抗爭。經過長期堅持的鬥爭,最終的結果是:「我們合眾國人民」壹次又壹次地「為美利堅合眾國修訂憲法」,在1865年12月6日通過了第十三條憲法修正案:廢除奴隸制度;在1868年7月9日通過了第十四條憲法修正案:所有公民享受平等被保護權;在1870年2月3日通過了第十五條憲法修正案:所有公民不得由於膚色和種族的區別受到選舉權的限制;1920年8月18日通過了第十九條憲法修正案:禁止選舉中的性別歧視;在1964年1月23日通過了第二十四條憲法修正案:選舉權不受稅收限制。從此在美國,人權觀念更加深入人心,每個人的平等的政治權利得到了保護,人民按法定程序行使著「人民的權力」,確保統治權和平地定期轉換,確保政府為保護人權而盡心盡職,美國的政體在逐步改革以後演變為如今大多數人認可的民主政體。
正如英國學者安德魯.海伍德在其著作《政治學》中所說:「眾多的政治家和政治思想家轉歸於民主事業麾下是政治史上最引人注目和重要的事件之壹。……民主直到十九世紀仍帶有貶義,意指『暴民統治』的體制。然而到了今天,我們都是民主派了。……在二十世紀晚期,主要的意識形態體系搖搖欲墜甚至崩潰瓦解,民主之火燒得更旺了。」這段話也真實地反映了美國政治發展的情況。
政治精英們從「只提『憲政』而不提『民主』」,演變到「轉歸於民主事業的麾下」,這說明什麼?為什麼會有這樣的結果?說明憲政與民主有區別,民主比憲政有更重要的內涵。像美國政治這樣的演變,告訴我們,憲政可以在「人民」,「人權」,「人民的權力」等概念尚不完備、較為模糊的前提下實現,憲政可以在人民的部分成員受到歧視、壓制的情況下實現,憲政可以在人權沒有得到充分保護的前提下實現,憲政並不壹定關注有效保護人權,憲政更不會關注「人民的權力」;但是民主不行,民主的概念必須包含比較完備的、比較清晰的「人民」、「人權」、「人民的權力」等概念。只有到了二十世紀中後葉,在像美國這樣的國家裡,人權得到比較充分的保護,人民普遍享有平等的政治自由的權利,「人民的權力」按法定的時間和程序正常地行使著,民主已經成為名副其實的偉大實踐,並且在世界各地開花結果,只有在這樣的歷史條件下,民主才會成為政治界精英們爭相擁戴的旗號。
政治的目的是保護人權,能否有效地維護人權,應該作為判別政治體制是否良好的標準。如果把如今美國的民主政體與二百多年前建立的憲政制度相比,顯然是前者優於後者;從概念形成的歷史過程來看,從概念形成所必須具備的內涵來看,「民主」這概念顯然高於「憲政」那概念。所謂「高於」的意思,是指從保護人權的角度來看,「民主」比「憲政」有更高的價值。這是歷史的發展所顯示出來的,不是任何人想象出來的!
可是近幾年來,中國的某些學者接連寫了不少文章,說什麼「憲政高於民主」,說什麼「民主與憲政有張力」,說什麼「民主會導致多數暴政」,說什麼「憲政能防止多數暴政」等等,幾乎要把憲政提到至高無上的地位,甚至有人提出了「壹黨憲政」或「儒家憲政」等口號。這些學者也許不明白,他們這種做法,是企圖按自己的意願去扭轉歷史的進程,是企圖讓現代的民主退回到、並停留在過去;這裏要勸他們回顧壹下中國近百年來的歷史,清朝的光緒皇帝搞過憲政,袁世凱搞過憲政,蔣介石搞過憲政,毛澤東搞過憲政,最後怎麼樣?壹百年過去了,還要搞憲政?長此以往,恐怕中國的民主難有出頭之日。
從十三世紀英國的「大憲章」運動,到十八世紀美國建立憲政制度,憲政所關注的是在上層精英中進行權力分配,憲政並不關注讓所有社會成員都有權平等地參与權力分配,特別是排斥低層群眾平等參与的權利。如果說,二百年前的美國存在著歷史的局限,受到傳統習慣勢力的束縛,那麼今天,人類社會已經進入到二十壹世紀,「眾多的政治家和政治思想家轉歸於民主事業麾下」已經成為世界性潮流,而中國的政治精英們還在留戀憲政,這能說得過去嗎?還是把話說得透壹點吧:無非就是要拖住民主的腳步,無非就是不樂意讓低層群眾跟他們平起平坐。憲政當然很重要,這是不容置疑的,但決不能用憲政來貶低民主,從憲政走向民主是重大的進步,留戀于憲政而拖延民主的腳步,那是歷史的倒退。
最後,讓我們再次強調:當「人民」還沒有形成「人民的權力」之時,民主就是壹句空話!如果人權得不到有效保護,如果每個人不能行使自己的應有權利,那麼,「人民的權力」也就是壹句空話!看清楚這壹點,走向民主的路徑也就清晰可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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