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的权力是至高无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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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的权力是至高无上的

帖子左翼反共人士 » 2018年9月9日

作者 邓嗣源

什么是“人民的权力”?它是否就是指“人民主权”?“人民”有“权力”吗?分散在广袤大地上的亿万个体能够行使某种权力?“人民”行使的是什么样的权力?“人民”怎么行使权力?向谁行使权力?“人民的权力”不会是壹个没有实质内容的“名义”吧?或者,不会是壹个空洞无物的概念吧?

看到本文的标题,有些人马上会提出以上种种疑问,除非这些问题得到尚可满意的回答,否则,“人民的权力”这个十分重要的概念,得不到应有的承认。

(壹) 首先提出“人民的权力”的是谁?

十七世纪八十年代,英国哲学家洛克在他的著作《政府论》里,首先提出了“人民的权力”。只需摘引其中两段文字,就足以证明这壹点:

其壹是:“在有组织的国家中,虽然只能有壹个最高权力、即立法权,其余壹切权力都是而且必须处于从属地位,但是立法权只是为了某种目的而行使的壹种受委托的权力,当人民发现立法行为与他们的委托相抵触时,人民仍然享有最高的权力来罢免或更换立法机关。……因此,社会始终保留着壹种最高权力。”但是,随后洛克又指出:“人民的这种最高权力非至政府解体时不能产生。”

在洛克看来,任何壹个国家都要建立行使统治权的政府,统治权主要包括三方面,壹是立法权,二是执行权,三是对外权,这是他在在“第十二章:论国家的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里阐述的内容。然后,在“第十三章:国家权力的统属”里,强调了权力的“统属”关系,他指出,立法权是最高权力,其它部分的统治权都统属于立法权(还未触及中央与地方的政府权力关系);紧接着,洛克又指出:立法权只是“受委托的权力”,那么,立法权与哪壹种权力有“统属”关系?谁拥有“委托权”?是人民拥有委托权,人民不但拥有委托权,把立法权委托给政府即立法机构,而且还拥有收回立法权的权力,即罢免和更换政府即立法机关的权力。换言之,人民拥有任命、授权、罢免和更换政府的权力,这是人民拥有的、高于政府统治权的、对政府行使的壹种权力,是与统治权互为“统属”关系的权力,洛克说,这是“社会始终保留着壹种最高权力”,或是“人民的最高权力”。

其二是:“只要政府继续存在,立法权就决不能重归于人民;……但是如果他们曾规定他们的立法机关的期限,使任何个人或议会只是暂时享有这种最高权力,或如果掌权的人由于滥用职权而丧失权力,那么在丧失权力或规定的期限业已届满的时候,这种权力就重归于社会,人民就有权行使最高权力,并由他们自己行使立法权,或建立壹个新的政府形式,或在旧的政府形式下吧立法权交给他们认为适当的新人。”

这段文字是《政府论》全书的最后结语,它又壹次强调了“人民的权力”,提到“人民行使最高权力”。以上摘引的两段文字,无可辩驳地证明,早在三百多年前,作为现代民主奠基人的洛克,就提出了“人民的权力”这个概念。

(二)为什么要提出“人民的权力”?

洛克根据文献资料设想,国家和政府是人类社会成展到壹定阶段人为地创建出来的,他说在“国家最初创始”时期,“在统治者和人民之间不发生关于统治者和政府问题的斗争”,可是到了后世,“人们发觉有必要更加审慎地考察政府的起源和权利,并找出壹些办法来限制专横和防止滥用权力。”洛克的政治经历使他深感,“专横和滥用权力”的君主专制统治与人民之间的斗争日益加剧,他决心站在人民壹边;他要论证“君权神授”毫无根据,统治权不是来源于“神”,而是来源于人民;他要论证,壹切政府及其统治权,都是经过人民的同意和授权而产生的;他要创设壹种新的政治体制,阐明政府及其统治权如何由人民的同意和授权而产生;他要论证,“限制专横和防止滥用权力”的最有力的办法就是行使“人民的权力”。

于是,在《政府论》里贯穿着壹条主线:论述人民与统治者(政府)的关系,论述“人民的权力”与“统治权”的关系,简而言之,论述“民”与“主”的关系。在洛克以前大量的政治理论只讲“统治权”,不提“人民的权力”,但是洛克的政治主张决定了他必需把“人民的权力”这个概念引進自己的理论。

(三)如何论证“人民的权力”?

但是洛克遇到的巨大难题之壹是:“人民”这个词,似乎是指分散居住在广大地域内所有的人,这些人的利益相异、意见不壹,甚至可能互不相识、根本没有联系,这样的“人民”能够是壹个实体吗?是壹个能够行使权力的实体吗?

洛克遇到的另壹个难题是:政府统治人民,任何人壹出生就处在政府的统治之下,这似乎是既成的事实。统治权就像壹个有着巨大诱惑力的宝藏,已经现实地摆在那里,成为某些人使用武力争夺的目标,只看到统治权从壹批精英的手中转移到另壹批精英的手中;从来没看到、也不可能想到,是人民把统治权授予君主和政府,甚至还可以收回授予的权力,要人们相信这壹点岂不很难?

洛克花费大量笔墨、反复论证,可以说《政府论》的绝大部分内容,都围绕着解决以上两个难题而展开。首先,洛克根据已有远古的、史前的、现存的资料,有关氏族、部落、“原始社会”、“黄金时代”等等的资料,提出假设:“政治的或公民的社会,其形成的情形是:处在自然状态的任何数量的人们,進入社会以组成壹个民族、壹个国家,置于壹个有最高统治权的政府之下。”

其次,为什么要“置于壹个有最高统治权的政府之下”?洛克论证说,共同生活的人们,为了壹个同样的目的,即保护自己的生命、财产和权利的目的,自愿联合起来,结合成为壹个整体,共同树立最高统治权(制定法律及执行法律的权力),设立由少数人组成的政府行使统治权,运用全体成员的力量,防止和制止来自内部及外部的侵害行为。他写道:“保护他们的生命、特权和地产,即我根据壹般的名称称之为财产的东西”是“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

再次,人民怎样“置身于政府之下”?洛克论证说:“政权的壹切和平的起源都是基于人民的同意的。”他还写道:“政治社会都起源于自愿的结合和人们自由地选择他们的统治者和政府形式的相互协议。”这“协议”,必须是人民同意的,必须是全体遵循的,用现代话语来说,就是宪法及其它法律。

洛克对“人民”与“政府、统治者”之间,以及“人民的权力”与“统治权”之间的关系,提出了他的理论:“人民”先于、高于并产生“政府和统治者”,“人民的权力”先于、高于并产生“统治权”;人民把统治权授予政府的目的是保护每个社会成员的生命、财产和权利,所以,政府和统治者壹旦产生并授予统治权,人民就接受其统治,不再行使权力,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防止、制止侵害,实现其共同意愿;但是,当政府和统治者“在丧失权力或规定的期限业已届满的时候,这种权力就重归于社会,人民就有权行使最高权力。”

(四)“人民”是壹个实体吗?

洛克的理论肯定了“人民”是壹个实体,是能够行使“人民的权力”的实体。从洛克以下的论述中可以看出这壹点。

他写道:“谁想要明确讨论政府的解体,谁就应该首先把社会的解体和政府的解体区别开来。构成共同体并使人们脱离涣散的自然状态而成为壹个政治社会的,是每个人同其余的人所订立的协议,由此结成壹个整体来行动,并从而成为壹个单独的国家。解散这种结合的通常的和几乎唯壹的途径,就是外国武力的入侵,把他们征服。……壹旦社会解体,那么社会的政府当然不能继续存在。”

洛克谈到另壹种政府解体的情况:“除了这种外来的颠复以外,政府还会从内部解体。” 他写道:“这种情况通常是由国内滥用权力的人造成的。”这时,“政府解体”但社会没有解体,社会仍然是壹个整体。他又写道:“政府被解体,人民就可以自由地自己建立壹个新的立法机关,……因为,社会的自保只有依靠壹个确定的立法机关,并能公平无私地执行它所制定的法律,才能做到。”正因为社会是壹个实体,所以,虽然政府解体了,但社会还存在,社会为了“自保”,再重建壹个新的政府。

以上两段文字表明,洛克指出有两种“解体”,社会的解体及政府的解体;有两个实体,社会和政府;而且他明确指出必须把两个“体”区别开来,不能混为壹谈。关于这两个实体的形成,洛克在《政府论》中壹而再、再而三地指出,“人民”从涣散的自然状态進入社会,结成壹个整体,是通过“订立协议”,社会要“自保”作为整体而存在,必须通过“订立协议”设立政府,使全体成员“置于壹个有最高统治权的政府之下”。于是就形成了两个实体,人民结合而成的社会这个实体,以及政府那个实体,在这里,洛克强调了“订立协议”,两个实体都通过“订立协议”的途径而形成。

应该指出,洛克把“社会始终保留着壹种最高权力”也说成是“人民的最高权力”,洛克在把“社会”看作为实体的同时,把结成社会的“人民”也看作壹个实体,不过必须具备壹个条件:订立壹个全体遵循的协议,即制定全体遵循的宪法及法律。

洛克的说法能让人相信吗?的确,不断有人提出质疑,无非是说:谁也没看见“自然状态”是怎么样的,谁也没看见那时候人们是怎么“订立协议”的。但是,质疑者不懂得,洛克的假设、论证,是出于壹个目的,即他在《政府论》(下篇)壹开头就说,要阐述“壹种关于政府的产生、关于政治权力的起源和关于用来安排和明确谁享有这种权力的方法的说法。”洛克所创设的这个“安排和明确谁享有这种权力的方法”,如今已被很多国家普遍采用,洛克的假设、论证,已经被“普世”认同,这些事实,却是任何质疑者无法否认的!

最新鲜的、最显明的事实,就是2012年美国总统的大选。在11月6日及以前的壹段日子里,根据宪法及法律的规定,美国的人民统壹行动,每个人行使平等的政治权利,自由选择候选人,而每个个体行使权利進行选择的行动,汇聚成整体的力量即人民的权力,这权力将作出谁是总统的裁决。奥巴马和罗姆尼及其团队,都在彻夜等待,等待什么?等待人民行使权力所作出的裁决,他们心中都有这种感觉和理智,即在他们之上有壹个高于他们的权力,他们能否当权的命运掌握在人民的手中,他们等待着,并时刻准备着服从人民的权力所做出的裁决,那不是多数人或少数人的决定,而是全体美国人民作为壹个整体作出的决定。请听壹听罗姆尼在承认失败后的演说吧:“这对于美国来说是壹个胜利的时刻”(源自凤凰卫视)。他明明只获得少数票,他明明是竞选的失败者,却把“失败”称之为“美国的胜利”,在他的心中,美国人民是壹个整体,尽管有分歧而形成多数意见及少数意见,但仍然是壹个整体。美国不只有罗姆尼才抱有这样的信念,他只是千千万万个美国人的代表,代表着美国民主的伟大精神,彰显著民主的真谛!

人们可以设想壹下,如果没有这样壹个由人民行使的最高裁决权力,美国的两大政党的争斗将会怎么样?如果美国抱有雄心的政治精英们不服从这个权力的裁决,将会怎么样?如果选举可以操纵、投票结果可以随意推翻,将会怎么样?可以设想,什么代议制度、三权分立,什么自由选举、多头政治,都将壹风吹!到这种时候,那些渴望成为党阀、财阀、军阀、独裁者的政治精英们,终于可以施展他们的能耐了!

面对这样的事实,怎么能够否认美国人民的权力之存在?怎么能够否认美国人民按照他们“订立的协议”已经成为壹个整体?怎么能否认美国人民在法定的时间按法定的程序统壹行动行使著权力?怎么能够把人民分裂成“多数”与“少数”?说什么“多数统治”、什么“多数暴政”?遗憾的是,这样的人并不少见。

譬如《民主新论》的作者乔万尼.萨托利(美国),就这样写道:“今天的‘人民’代表壹个无定形的集合体,壹个高度混乱和分化的社会,总之,是壹个失范的社会。”在他看来,“人民”也好“社会”也好,不可能成为壹个整体。萨托利只看到美国社会的壹个方面,平日里人们散居各地,埋头于各自的营生,费心于寻求并保护各自的利益,执着于各自的志趣和信念,甚至矛盾丛生、时有冲突,似乎是“无定形的集合体”。但是萨托利却视而不见美国社会的另壹方面,这个“集合体”是按照宪法和法律结合而成的,宪法和法律确保这个“集合体”全体成员和平地共同生活在壹起,有着共同的身份认同感,按照公共规则安全有序地建立种种联系;这个“集合体”的全体成员,在法定的时间里按法定的程序将壹致行动并行使其权力,萨托利的视而不见只能用“偏见”来解释。萨托利还问道:“人民怎么能够成为实际的权力行使者呢?”他接着说,所谓人民的权力“不过是名义上的权力,权力的行使完全是另壹回事。”在这里,萨托利偷换了壹个概念,他把“人民行使权力”说成是“行使统治权”,他明明知道人民不可能“行使统治权”,也明明知道人民行使的权力不是统治权,却偏要这么问,其意图很明显,就是要把“人民的权力”说成是“名义上的权力”,并在实质上否定“人民的权力”。

现今的中国,有好多学者要求政治改革,提出好多主张,什么“党内民主”、“精英民主”、“壹党宪政”、“儒家宪政”,什么“宪政高于民主”、“自由高于民主”,什么“壹搞民主天下大乱”,就是不提“人民的权力”,害怕提“人民的权力”,千方百计地否定“人民的权力”,更有甚者,还非要人们痛恨“人民的权力”,想尽办法避开民主的这壹实质内容。这些主张其实都不陌生,近百年来的中国不就是这样走过来的吗?

(五)“人民的权力”就是“人民主权”吗?

在洛克发表《政府论》以后,过了约七十年,经法国人卢梭之手,“人民主权”论开始火红起来,以至于洛克提出的“人民的权力”,在壹段时间里被遗忘了,被曲解了。

卢梭说,人民是主权者。卢梭说的“主权”是什么意思?“主权”这个概念,是由博丹(法国人,1530-1596年)提出的。博丹说,主权是绝对的、至高无上的、永恒的、不可转让、不可分割的权力,这种权力由神授或自然法而来。当时,博丹所说的主权就是指统治权,当然被用来维护君主的绝对统治权。所以,在洛克的著作中,几乎不提及这种“主权”概念。因为,在洛克的思想里,壹切权力都是相对的,必须排除绝对权力,只有对各种权力妥当配置,才能建立稳定的政治体制,博丹的“主权”概念与洛克的思想格格不入。洛克提出了如何配置权力的体制:政治权力包括“人民的权力”以及政府的统治权,由“人民的权力”产生政府,并授予统治权,人民不可能享有或行使统治权,人民也不可能享有或行使“主权”。洛克提出的“人民的权力”,根本不可能理解为“人民主权”,但是,卢梭却接过博丹的“主权”概念,提出“人民主权”,为什么要这样做?卢梭为什么要跟洛克针锋相对?

卢梭的政治构想,是要迫使每个人把生命、财产和壹切权利上交给“共同体”,迫使他们服从“公意”的绝对权威,迫使任何个人离开“共同体”就无法生存,从而建成壹个人人平等的“巩固而完美的社会”。卢梭所说的“人民”就是这样的“共同体”,他把这个“共同体”命名为“主权者”;这个“人民”中的每个人的壹切力量和所有权利都被剥夺,这个“共同体”不过是若干等同的符号形成的集合,这样的“人民”能行使“主权”吗?能行使统治权吗?对谁行使主权?统治谁?这些问题谁也无法回答,包括卢梭自己,因为这是壹个虚构的“人民”,这是壹个虚空的“主权”。实际上,卢梭所关注的不在乎“人民主权”,他念念不忘的是他创设的所谓“公意”。卢梭说,“主权就是公意的行为”,“主权就是公意的运用”,“主权就是由公意构成的”,壹句话:“公意”才是最高权威,“人民主权”只是虚晃壹枪,“人民主权”只是壹件伪装。那么,“公意”又是什么?卢梭说,“公意”是永恒的、普遍的、理性的存在,只有具备“最高智慧”的非凡人物才能洞察而把握“公意”,这样壹来,卢梭兜了壹个圈子,最终把最高权威落实到洞察、把握“公意”的“非凡人物”身上。

必须毫无疑义地肯定,洛克提出的“人民的权力”与“人民主权”有本质上的区别,“人民的权力”不是主权,不是统治权,而是“安排和明确谁享有这种权力”的权力,是对“谁行使统治权”進行选择并裁决的权力,是对怀有雄心争夺统治权的政治精英们作出裁决的权力。现代民主的精髓就在于肯定和落实“人民的权力”,必须在宪法及其它法律中以明确的条文确保并落实“人民的权力”,这是壹条检验是否推進民主化的首要标准;如何达到标准可以有不同路径,但这壹标准不可改变。如果有哪些理论和主张要取消这壹条、回避这壹条、歪曲这壹条,那么,对于向往民主的人们来说,必须擦亮眼睛,三思而后行。

民主的要义之壹,即统治权来源于人民,此话说来也不算错,但似乎有点空虚,不够踏实。难免有人会想,散居四方的亿万人民,如何能够产生出统治权?难免有人会问,犹如“无定形集合体”的人民,何以成为统治权之来源?经这么壹想壹问,“统治权来源于人民”这话就似乎虚无缥缈起来了。在有些人的心目中,“人民”这个词,即意味着数量巨大的、相互独立的、分散各地的个体;这些人无法想象如此这般的“人民”会成为壹个整体,无法想象“人民”会联合起来形成强大的力量;在这些人的头脑里,“统治权来源于人民”这话纯粹是空洞的口号,或许只可用来当作骗人的招牌。

如此看来,除非人民真正联合起来形成壹种有形的力量,除非这力量足够强大,以至对争夺统治权的政治精英们可以作出裁决,除非是这种情况,“统治权来源于人民”这话才能成为现实。这种由全体成员凝聚而成的强大力量,就是“人民的权力”,所以“统治权来源于人民”应该改为:“统治权来源于人民的权力”。当“人民”还没有形成强大的“人民的权力”之时,民主就是壹句空话!可是问题在于,“人民的权力”如何形成?来源于何方?答曰:来源于人民的权利,确切地说,来源于每个人应有的权利。“每个人的权利”是什么?就是人权。如果每个人不能行使自己应有的权利,那么,“人民的权力”也就是壹句空话!

人权就是“天赋人权”在现代的说法。“生而平等”的权利,“生而自由”的权利,生存的权利,发展的权利等等,就是“天赋人权”。这个“天”,不是主宰命运之“天”,不是对应于大地之“天”,不是对应于俗世人间之“天”,而是自然之“天”。大自然赋予人以生命,同时就对这个称之为人的生命个体的壹生赋予应有的权利。只要妳是壹个人,妳就应该拥有这些权利,这就是人权。人权必定是不容剥夺、不容侵犯的权利,壹旦被剥夺、被侵犯就将激起反抗,谁要劫他的财、伤他的身、夺他的命,他当然要反抗,就算无力反抗则内心也必抗拒;人权必定是平等的,如果人权可以是不平等的,那就意味着有些人被剥夺了应有的权利,而另外壹些人却可以剥夺他人的应有权利,导致侵害行为合法化;人权不是由谁恩赐的,有权恩赐的人与被恩赐的人,二者必定拥有不平等的权利;人权不是由法律赋予的,倒是法律必须符合人权观念,法律必须是维护人权的手段;人权是“应有的权利”,不是“实际拥有的权利”,随着人权观念的日益普及,得到更广泛的认同,每个人“实际拥有的权利”才会日益增多。

不要以为人权是“天上掉下来的”,人权是壹种观念,不是什么“永恒的客观存在”,“天赋人权”的观念不是“天赋”的,它产生于人的头脑。人权的观念自产生到现在不过只有几百年的时间,人类社会在相当漫长的时期里存在着等级制度,社会成员被分成等级,上壹等的人理所当然地拥有歧视和压制下壹等人的权利,在那样的年代是不可能产生人权观念的。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進步,人与人的差异逐渐减小,等级制度逐渐衰退,被歧视被压制的人们追求平等的权利意识逐渐觉醒,他们壹代又壹代地坚持抗争,连续不断抗争的实践促使壹些有良知、敢担当的精英提炼出人权的观念,并形成保护人权的民主政治理论,这种观念和理论又让抗争者有了清晰的目标和路径,这是壹个历史的过程,这也就是人权观念和民主理论得以产生、传播、深入人心的过程。

人权不是“天上掉下来的”,人权不会自动兑现,人权是靠奋斗而争取得来的,人权观念是争取应有权利的武器,只有当愈来愈多的人争取到应有的权利,只有当愈来愈多的人能行使这些权利,“人民的权利”才会逐步形成、逐渐强大,民主政体也就日趋成熟和完善。这不是理论上的假设,而是历史演变已经展现的实际过程。美国的情况就是典型的例子。

二百多年前,美国在独立战争后的建国初期实现了宪政制度,开国元勋们按照洛克的理论,在《独立宣言》及美国宪法中注入了民主的基本理念,诸如“人人生而平等是不证自明的真理”,人人“拥有不可转让的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与财产权”,“政府的权力得到被统治者同意而取得”,“我们合众国人民,……为美利坚合众国制订本宪法”等等;在宪法条款中,规定了国会议员和总统必须由人民选举产生,并规定了更换的期限和程序,规定了“三权分立”;在宪法通过后不久又通过10条修正案,称之为《权利法案》,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了若干人民应有的权利,为人权观念的树立和实现打下了基础。从现代的眼光来看待美国当时的政治状况,应该说已经初步建立了民主政治体制;可是,美国政治界的精英们,却在相当长的时期里不提“民主”而只提“宪政”,这是怎么回事呢?

由于历史的局限,由于传统习惯势力的束缚,美国在建国后的壹百多年里,其社会成员中的黑人、华人、穷人、女人等等,仍然处于受歧视、受压制的境地,他们仍然被剥夺了某些应有权利,这壹历史事实是无法否认,也是无法避开的。这壹事实表明,当时的宪法、法律和政府还不足以保护大批社会成员的应有权利,人被分成等级的状况尚未完全改变,壹部分人被排除在“人民”之外。在这种情况之下,关于人权、人民、人民的权利、人民的权力等等概念,还比较混乱、模糊,根本无法建立起真正的民主概念;甚至在某些政治界精英的心目中,把人民中的低层群众看作“暴民”,认为让黑人、穷人、女人等等跟他们平起平坐地享有同样的政治权利是壹种堕落,要他们承认美国建立了民主政体,那真是勉为其难了。而另壹方面,他们却钟情于“宪政”的概念,因为宪政可以不必涉及平等权利,宪政可以不必落实黑人、穷人、女人等的政治权利。

然而,美国的宪法既然已经注入了民主的理念,那么在以后的二百年间,宪法中的这些理念就成为被歧视者、被压制者抗争的武器,这些理念也激励著有良知、敢担当的精英人士及各界群众支持这种抗争。经过长期坚持的斗争,最终的结果是:“我们合众国人民”壹次又壹次地“为美利坚合众国修订宪法”,在1865年12月6日通过了第十三条宪法修正案:废除奴隶制度;在1868年7月9日通过了第十四条宪法修正案:所有公民享受平等被保护权;在1870年2月3日通过了第十五条宪法修正案:所有公民不得由于肤色和种族的区别受到选举权的限制;1920年8月18日通过了第十九条宪法修正案:禁止选举中的性别歧视;在1964年1月23日通过了第二十四条宪法修正案:选举权不受税收限制。从此在美国,人权观念更加深入人心,每个人的平等的政治权利得到了保护,人民按法定程序行使著“人民的权力”,确保统治权和平地定期转换,确保政府为保护人权而尽心尽职,美国的政体在逐步改革以后演变为如今大多数人认可的民主政体。

正如英国学者安德鲁.海伍德在其著作《政治学》中所说:“众多的政治家和政治思想家转归于民主事业麾下是政治史上最引人注目和重要的事件之壹。……民主直到十九世纪仍带有贬义,意指‘暴民统治’的体制。然而到了今天,我们都是民主派了。……在二十世纪晚期,主要的意识形态体系摇摇欲坠甚至崩溃瓦解,民主之火烧得更旺了。”这段话也真实地反映了美国政治发展的情况。

政治精英们从“只提‘宪政’而不提‘民主’”,演变到“转归于民主事业的麾下”,这说明什么?为什么会有这样的结果?说明宪政与民主有区别,民主比宪政有更重要的内涵。像美国政治这样的演变,告诉我们,宪政可以在“人民”,“人权”,“人民的权力”等概念尚不完备、较为模糊的前提下实现,宪政可以在人民的部分成员受到歧视、压制的情况下实现,宪政可以在人权没有得到充分保护的前提下实现,宪政并不壹定关注有效保护人权,宪政更不会关注“人民的权力”;但是民主不行,民主的概念必须包含比较完备的、比较清晰的“人民”、“人权”、“人民的权力”等概念。只有到了二十世纪中后叶,在像美国这样的国家里,人权得到比较充分的保护,人民普遍享有平等的政治自由的权利,“人民的权力”按法定的时间和程序正常地行使著,民主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伟大实践,并且在世界各地开花结果,只有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民主才会成为政治界精英们争相拥戴的旗号。

政治的目的是保护人权,能否有效地维护人权,应该作为判别政治体制是否良好的标准。如果把如今美国的民主政体与二百多年前建立的宪政制度相比,显然是前者优于后者;从概念形成的历史过程来看,从概念形成所必须具备的内涵来看,“民主”这概念显然高于“宪政”那概念。所谓“高于”的意思,是指从保护人权的角度来看,“民主”比“宪政”有更高的价值。这是历史的发展所显示出来的,不是任何人想象出来的!

可是近几年来,中国的某些学者接连写了不少文章,说什么“宪政高于民主”,说什么“民主与宪政有张力”,说什么“民主会导致多数暴政”,说什么“宪政能防止多数暴政”等等,几乎要把宪政提到至高无上的地位,甚至有人提出了“壹党宪政”或“儒家宪政”等口号。这些学者也许不明白,他们这种做法,是企图按自己的意愿去扭转历史的進程,是企图让现代的民主退回到、并停留在过去;这里要劝他们回顾壹下中国近百年来的历史,清朝的光绪皇帝搞过宪政,袁世凯搞过宪政,蒋介石搞过宪政,毛泽东搞过宪政,最后怎么样?壹百年过去了,还要搞宪政?长此以往,恐怕中国的民主难有出头之日。

从十三世纪英国的“大宪章”运动,到十八世纪美国建立宪政制度,宪政所关注的是在上层精英中進行权力分配,宪政并不关注让所有社会成员都有权平等地参与权力分配,特别是排斥低层群众平等参与的权利。如果说,二百年前的美国存在着历史的局限,受到传统习惯势力的束缚,那么今天,人类社会已经進入到二十壹世纪,“众多的政治家和政治思想家转归于民主事业麾下”已经成为世界性潮流,而中国的政治精英们还在留恋宪政,这能说得过去吗?还是把话说得透壹点吧:无非就是要拖住民主的脚步,无非就是不乐意让低层群众跟他们平起平坐。宪政当然很重要,这是不容置疑的,但决不能用宪政来贬低民主,从宪政走向民主是重大的進步,留恋于宪政而拖延民主的脚步,那是历史的倒退。

最后,让我们再次强调:当“人民”还没有形成“人民的权力”之时,民主就是壹句空话!如果人权得不到有效保护,如果每个人不能行使自己的应有权利,那么,“人民的权力”也就是壹句空话!看清楚这壹点,走向民主的路径也就清晰可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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