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對自由的壓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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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對自由的壓迫
作者 何清漣
2015年7月1日,中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新的《國家安全法》(以下簡稱《新國安法》),這部共列七章八十條加上附則的法律涵蓋範圍非常之廣:從已納入中共統治範圍的本土與香港,到還未「統壹」的台灣;從人類已知領域擴展至外層空間這壹未知領域;上至天空,下至海底,幾乎都成為與中國國家安全有關的領域。表面上看,似乎立法者精通圍棋的「先手」之利,但實則只體現了極權的狂妄。
新國安法讓香港不安,讓台灣氣憤
新法公布之後,聯合國立即指出新法規將對中國人權產生影響。這種批評不為無由。新《國家安全法》第11條第2款規定,「維護國家主權、統壹和領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第40條第3款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
這條規定引起了香港人的不滿,認為違背了香港基本法。根據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規定,全國性法律除列于基本法附件三之外,不在兩個特別行政區實施,而《國家安全法》並未列入這個附件三。大概因為考慮到這壹限制,人大官員在法律通過後又宣布,新國安法暫不在香港實行。
第11條第2款將台灣同胞列入國家安全義務人之列,引發台灣朝野不滿。2015年7月1日晚間,台灣陸委會發表嚴正聲明,說新國安法將不利於兩岸關係良性的互動發展。台灣政界多人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台灣是主權獨立的國家,國名是中華民國,中共從未擁有對台灣的治權。因此,台灣人沒有義務也沒有責任去促成所謂的兩岸統壹。台灣人民當中的絕大多數,也從來不希望專制的中國大陸來統壹民主的台灣。新國安法完全漠視兩岸互不隸屬的現實,完全不顧及台灣人民的感受。因此,這部法律對於整個維持兩岸的和平,是有重大的傷害。
立法機構花費大量精力立壹條暫時無法實行的法律,除了彰顯北京對香港的統治權,以及要統壹台灣的決心之外,沒有任何實質意義。
有關網路安全的規定引發擔憂
新安全法第25條專門對「國家建設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做出規定,稱「提升網路與信息安全保護能力,加強網路和信息技術的創新研究和開發應用,實現網路和信息核心技術、關鍵基礎設施和重要領域信息系統及數據的安全可控;加強網路管理,防範、制止和依法懲治網路攻擊、網路入侵、網路竊密、散布違法有害信息等網路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國家網路空間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
全文大而無當,官方特別解釋說,當前中國正面臨著日益嚴峻的網路病毒、網路攻擊、網路竊密等網路安全挑戰。自2013年6月愛德華·斯諾登曝光美國的「稜鏡」項目以來,美國當局被揭露出的監聽項目不斷增多,範圍不斷擴大。美國意圖建立網路霸權,將公共網路空間打造成本國的私有領地已然是「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中國正在汲取頻頻遭受美國網路攻擊和監聽監控的教訓,致力於彌補安全漏洞,以法律形式界定網路安全、維護網路空間主權,用法治規範網路空間的行為,是與國際社會同步。外國企業應該尊重和維護中國的網際網路主權,在中國守法經營,提供合法服務。
這壹規定引發了兩大擔心 :
壹是外資高科技企業的擔心 。紐約對外關係委員會高級研究員亞當·謝加爾(Adam Segal)在接受《紐約時報》的採訪時說:「我覺得這是壹場超級風暴」;在中國新通過的國家安全法中,謝加爾指出「安全可控」是壹個可能會特別麻煩的說法:「因為誰都不知道如何執行那個標準」,「外國公司對它的含義感到擔憂。那是意味著它們不得不讓人通過後門進入系統,還是得與中國公司搭檔?」他認為外資公司應該利用WTO的機制進行申訴,指出中國對國家安全的擔憂是沒有依據的。
第二,人們普遍擔憂當局將利用新安全法進壹步收緊對信息的管控。第25條中關於要懲辦「網路竊密、散布違法有害信息等網路違法犯罪行為」,引發了外國記者的擔憂。國際記者聯盟亞太辦公室在聲明中稱:「新國安法將媒體置於非常敏感的處境,更加容易以『國家安全』的名義而被治罪。新法會摧毀新聞自由的基本原則,並破壞人們獲取信息的權利。」
第50條規定,因「處置重大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的需要,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國務院批准,可以在部分地區對網路通信採取限制等臨時措施」封網,同時還賦予在網際網路營運者有處置違法信息的義務,並賦予相關主管部門處置違法信息、阻斷違法信息傳播的權力。也就是說,新疆7·5事件之後的斷網封網隨時可能出現。
太空、海底與極地,都屬中國囊中物?
新安全法將中國的權力之手伸進了外層空間與極地。第32條規定,「國家堅持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國際海底區域和極地,增強安全進出、科學考察、開發利用的能力,加強國際合作,維護我國在外層空間、國際海底區域和極地的活動、資產和其他利益的安全」。
關於外層空間,聯合國於1958年成立了壹個「和平利用外層空間委員會」,1966年底通過《外層空間憲章》,以後陸續通過《營救協定》、《國際責任公約》、《登記公約》、《月球協定》等,但國際社會只有具有太空開發能力的國家如美國、俄羅斯等國對此有特別關注,如今加進壹個中國,因其能力有限,大概也不會失衡。但極地不壹樣,利益相關者都是領土與極地接壤者。南極的問題有國際法可依,1961年《南極條約》生效,凍結了各國對南極主權的爭奪。北極的主權爭議另是壹番光景。
1909年,美國探險家皮里踏上北極點以來,北極地區開始成為西方各國探險家和航海家頻頻光顧的地方。隨著科技進步,北極地區逐漸成為壹些大國爭奪的戰略要地。北極地區包括整個北冰洋以及格陵蘭島(丹麥領土)、加拿大、美國阿拉斯加州、俄羅斯、挪威、瑞典、芬蘭和冰島八個國家的部分地區。但新華社2006年在《北極地區》壹文中認為,根據現行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由於目前沒有證據表明任何壹個國家的大陸架延伸至北極,因此北極點及附近地區不屬於任何國家,北極點周邊為冰所復蓋的北冰洋被視為國際海域。但有關北極的問題,目前尚無類似條約。因此,各國只能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處理北極附近地區的資源開發、大陸架以及公海利用的事宜和爭端。
極權的狂妄將使中國成為「國際孤兒」
從以上內容可見,這部新《國家安全法》有幾大特點:
壹、新安全法有明顯的習氏印記,姿態強勢,罔顧人權,不考慮國內外所有利益相關者的感受,而且大有從「我的國家我做主」變成「地球之上我做主」之勢。
二、新國安法看似壹著「先手」,實則代價極大。會下圍棋的人都知道,初學圍棋到壹定水平后,喜歡使用「先手」和「先手逼應」,即為了爭取主動,取得勝利,每下壹子,使對方必應。但此法對棋力相當者有效,如果對方是高手,這些「先手」往往會造成惡果,並付出相當大的代價。因此,新手喜歡用先手,高明的奕者反而不大用。新國安法中許多條款意在爭議領域「跑馬圈地」,看似得了先手之利,實則不過初學水平,與中國處理國際事務的水平相似。壹部法律,涉及如此多的利益相關方,容易引起各種利益衝突。如果認真實行,勢必步步樹敵,事事摩擦,成為「國際孤兒」。
結論是這部只體現極權的狂妄,讓各方產生反感的新國安法,無論是於國於民還是從減少國際社會爭端,或從中國政府的長遠利益來看,讓其成為廢法是最好的選擇。
2015年7月1日,中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新的《國家安全法》(以下簡稱《新國安法》),這部共列七章八十條加上附則的法律涵蓋範圍非常之廣:從已納入中共統治範圍的本土與香港,到還未「統壹」的台灣;從人類已知領域擴展至外層空間這壹未知領域;上至天空,下至海底,幾乎都成為與中國國家安全有關的領域。表面上看,似乎立法者精通圍棋的「先手」之利,但實則只體現了極權的狂妄。
新國安法讓香港不安,讓台灣氣憤
新法公布之後,聯合國立即指出新法規將對中國人權產生影響。這種批評不為無由。新《國家安全法》第11條第2款規定,「維護國家主權、統壹和領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第40條第3款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
這條規定引起了香港人的不滿,認為違背了香港基本法。根據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規定,全國性法律除列于基本法附件三之外,不在兩個特別行政區實施,而《國家安全法》並未列入這個附件三。大概因為考慮到這壹限制,人大官員在法律通過後又宣布,新國安法暫不在香港實行。
第11條第2款將台灣同胞列入國家安全義務人之列,引發台灣朝野不滿。2015年7月1日晚間,台灣陸委會發表嚴正聲明,說新國安法將不利於兩岸關係良性的互動發展。台灣政界多人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台灣是主權獨立的國家,國名是中華民國,中共從未擁有對台灣的治權。因此,台灣人沒有義務也沒有責任去促成所謂的兩岸統壹。台灣人民當中的絕大多數,也從來不希望專制的中國大陸來統壹民主的台灣。新國安法完全漠視兩岸互不隸屬的現實,完全不顧及台灣人民的感受。因此,這部法律對於整個維持兩岸的和平,是有重大的傷害。
立法機構花費大量精力立壹條暫時無法實行的法律,除了彰顯北京對香港的統治權,以及要統壹台灣的決心之外,沒有任何實質意義。
有關網路安全的規定引發擔憂
新安全法第25條專門對「國家建設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做出規定,稱「提升網路與信息安全保護能力,加強網路和信息技術的創新研究和開發應用,實現網路和信息核心技術、關鍵基礎設施和重要領域信息系統及數據的安全可控;加強網路管理,防範、制止和依法懲治網路攻擊、網路入侵、網路竊密、散布違法有害信息等網路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國家網路空間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
全文大而無當,官方特別解釋說,當前中國正面臨著日益嚴峻的網路病毒、網路攻擊、網路竊密等網路安全挑戰。自2013年6月愛德華·斯諾登曝光美國的「稜鏡」項目以來,美國當局被揭露出的監聽項目不斷增多,範圍不斷擴大。美國意圖建立網路霸權,將公共網路空間打造成本國的私有領地已然是「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中國正在汲取頻頻遭受美國網路攻擊和監聽監控的教訓,致力於彌補安全漏洞,以法律形式界定網路安全、維護網路空間主權,用法治規範網路空間的行為,是與國際社會同步。外國企業應該尊重和維護中國的網際網路主權,在中國守法經營,提供合法服務。
這壹規定引發了兩大擔心 :
壹是外資高科技企業的擔心 。紐約對外關係委員會高級研究員亞當·謝加爾(Adam Segal)在接受《紐約時報》的採訪時說:「我覺得這是壹場超級風暴」;在中國新通過的國家安全法中,謝加爾指出「安全可控」是壹個可能會特別麻煩的說法:「因為誰都不知道如何執行那個標準」,「外國公司對它的含義感到擔憂。那是意味著它們不得不讓人通過後門進入系統,還是得與中國公司搭檔?」他認為外資公司應該利用WTO的機制進行申訴,指出中國對國家安全的擔憂是沒有依據的。
第二,人們普遍擔憂當局將利用新安全法進壹步收緊對信息的管控。第25條中關於要懲辦「網路竊密、散布違法有害信息等網路違法犯罪行為」,引發了外國記者的擔憂。國際記者聯盟亞太辦公室在聲明中稱:「新國安法將媒體置於非常敏感的處境,更加容易以『國家安全』的名義而被治罪。新法會摧毀新聞自由的基本原則,並破壞人們獲取信息的權利。」
第50條規定,因「處置重大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的需要,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國務院批准,可以在部分地區對網路通信採取限制等臨時措施」封網,同時還賦予在網際網路營運者有處置違法信息的義務,並賦予相關主管部門處置違法信息、阻斷違法信息傳播的權力。也就是說,新疆7·5事件之後的斷網封網隨時可能出現。
太空、海底與極地,都屬中國囊中物?
新安全法將中國的權力之手伸進了外層空間與極地。第32條規定,「國家堅持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國際海底區域和極地,增強安全進出、科學考察、開發利用的能力,加強國際合作,維護我國在外層空間、國際海底區域和極地的活動、資產和其他利益的安全」。
關於外層空間,聯合國於1958年成立了壹個「和平利用外層空間委員會」,1966年底通過《外層空間憲章》,以後陸續通過《營救協定》、《國際責任公約》、《登記公約》、《月球協定》等,但國際社會只有具有太空開發能力的國家如美國、俄羅斯等國對此有特別關注,如今加進壹個中國,因其能力有限,大概也不會失衡。但極地不壹樣,利益相關者都是領土與極地接壤者。南極的問題有國際法可依,1961年《南極條約》生效,凍結了各國對南極主權的爭奪。北極的主權爭議另是壹番光景。
1909年,美國探險家皮里踏上北極點以來,北極地區開始成為西方各國探險家和航海家頻頻光顧的地方。隨著科技進步,北極地區逐漸成為壹些大國爭奪的戰略要地。北極地區包括整個北冰洋以及格陵蘭島(丹麥領土)、加拿大、美國阿拉斯加州、俄羅斯、挪威、瑞典、芬蘭和冰島八個國家的部分地區。但新華社2006年在《北極地區》壹文中認為,根據現行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由於目前沒有證據表明任何壹個國家的大陸架延伸至北極,因此北極點及附近地區不屬於任何國家,北極點周邊為冰所復蓋的北冰洋被視為國際海域。但有關北極的問題,目前尚無類似條約。因此,各國只能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處理北極附近地區的資源開發、大陸架以及公海利用的事宜和爭端。
極權的狂妄將使中國成為「國際孤兒」
從以上內容可見,這部新《國家安全法》有幾大特點:
壹、新安全法有明顯的習氏印記,姿態強勢,罔顧人權,不考慮國內外所有利益相關者的感受,而且大有從「我的國家我做主」變成「地球之上我做主」之勢。
二、新國安法看似壹著「先手」,實則代價極大。會下圍棋的人都知道,初學圍棋到壹定水平后,喜歡使用「先手」和「先手逼應」,即為了爭取主動,取得勝利,每下壹子,使對方必應。但此法對棋力相當者有效,如果對方是高手,這些「先手」往往會造成惡果,並付出相當大的代價。因此,新手喜歡用先手,高明的奕者反而不大用。新國安法中許多條款意在爭議領域「跑馬圈地」,看似得了先手之利,實則不過初學水平,與中國處理國際事務的水平相似。壹部法律,涉及如此多的利益相關方,容易引起各種利益衝突。如果認真實行,勢必步步樹敵,事事摩擦,成為「國際孤兒」。
結論是這部只體現極權的狂妄,讓各方產生反感的新國安法,無論是於國於民還是從減少國際社會爭端,或從中國政府的長遠利益來看,讓其成為廢法是最好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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