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社會的專制惡法
1 篇帖子
• 分頁: 1 / 1
中國社會的專制惡法
作者 張傑
黨刊《求是》雜誌,2月16日刊登了習近平于去年8月24日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首次會議上的講話,題為《加強黨對全面依法治國的領導》。習近平的這篇講話之所以沒有即時發表,是因為其內容較為敏感,反映了他較完整的「法治」觀念,那就是人治、反法治,崇尚中國古代的嚴刑峻法。從他的講話中,我們可以感受到,習近平對中國古代法律制度存在常識性錯誤,對西方法治幾乎沒有了解,其知識結構存在嚴重缺陷。
壹、崇尚嚴刑峻法
習近平認為:「歷史和現實都告訴我們,法治興則國興,法治強則國強。」這個觀點無疑是正確的,但可惜習近平並不理解這句話的含義。他說:「從我國古代看,凡屬盛世都是法制相對健全的時期。春秋戰國時期,法家主張「以法而治」,偏在雍州的秦國踐而行之,商鞅「立木建信」,強調「法必明、令必行」,使秦國迅速躋身強國之列,最終促成了秦始皇統壹六國。」習近平將商鞅治理下的秦國歸於盛世顯然是違背常識的,儘管商鞅變法使秦國國力強大,併為秦始皇統壹六國奠定了基礎是事實。但支撐秦國強大的商鞅之法是滅絕人性的暴虐之法,與法治沒有關係。
商鞅立法的基本原則是輕罪重刑,連 「棄灰于道者」都要處以黥刑,其理由就是「重其輕者,輕者不至,重者不來」。商鞅變法制定秦律,儘管在短期內奏效,但國家政令的貫徹實行,僅仰仗予富予貧、予貴予賤以及施用嚴刑峻法,人民就只能生活在恐懼之中。而連坐制度開了株連的先河,人民由寬容忍讓而變得互相監督,因恐懼連坐而互相揭發,極大敗壞了淳樸的與人為善的民風。人民生活在恐懼之中,即使倉廩實,也難祥和快樂。如果我們把維護秦國強大,統壹中國的功勞歸於商鞅之法,那麼秦朝僅僅存在十五年就滅亡豈不是商鞅之法的惡果?
習近平又稱:「漢高祖劉邦同關中百姓「約法三章」,為其壹統天下發揮了重要作用。」習近平在這裏顯然犯了知識性錯誤,因為他不知道「約法三章」的歷史背景。劉邦的「約法三章」不是什麼盛世,也不是什麼法制健全,而恰恰是對秦朝殘酷法律的廢除。劉邦在攻入關中地區后,為安撫民心,派兵在城門前召集各縣父老鄉親,各路英雄豪傑,針對秦朝現有的殘酷制度,同各位百姓和英雄豪傑約法三章,承諾自己奪得天下后,廢除原有的制度。約法三章的內容為如下,第壹章殺人者償命;第二章傷人者治罪;第三章偷盜者治罪。應該說不好讀書,但好炫耀淵博學識的習近平又鬧了壹個法律笑話。
二、中國古代的法律制度是法治嗎?
中國古代的法律制度是人治與法治沒有關聯,中國法治思想來自於西方。中國古代法律的根本目的是維護皇權專制制度。皇帝是專制制度的核心,等級特權是專制制度的本質特徵。歷代王朝所定律典都將此置於突出地位。皇帝超越法律,行政干預司法。從秦始皇到清宣統,皇帝作為古代封建統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權力之大,延續時間之長,為世界奇觀。中國王朝雖屢經變換,但皇帝集立法、行政、司法大權于壹身的狀況終無變化。中國古代法律刑罰手段嚴酷,主要表現在,以嚴刑懲辦對抗統治階級的犯罪和違反倫理道德、侵害尊親屬的犯罪,以及肉刑的適用,最殘酷的是凌遲。
中國古代法律制度固然有許多合理部分,如親親得相首匿,也就是直系三代血親之間和夫妻之間,除犯謀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可以相互包庇隱瞞,不向官府告發;對於親屬之間容隱犯罪的行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責任。該規定顯然體現了人道主義精神。但中國古代法律缺乏法治、人權基因,而無法適應世界文明,為此,慈禧清末開展變法修律運動,開啟了法律轉型進程。從這點來看,習近平的目光遠不及慈禧太后。
三、中國的盛世源於健全的法律嗎?
習近平認為:「從古代看,凡屬盛世都是法制相對健全的時期。」中國的封建社會長達2000多年。其間,先後出現過3次公認度最高的「盛世」,即從「文景之治」到「武帝極盛」的西漢盛世,從「貞觀之治」到「開元之治」的大唐盛世,以及「康雍干」的清朝盛世。但它們都是在前朝大亂之後,經過新壹代統治者們撥亂反正、勵精圖治、最終實現新的大治的結果。
有歷史學家認為,古代盛世主要有以下特點:壹是輕徭薄賦。西漢初年的統治者壹改秦朝賦役繁重的苛政,田租從「十稅壹」改為「十五稅壹」,漢文帝時改為「三十稅壹」,徭役從每人每年壹個月減為三年壹個月。唐太宗時期主要不是減免租賦,而是防止濫用民力。二是廣開言路。漢文帝即位不久,便廢除誹謗妖言之罪,允許臣下大胆提出不同政見,努力營造寬和的政治空氣。三是任用賢才。四是崇尚節儉。五是完善法制。唐太宗令長孫無忌、房玄齡整理和修訂唐高祖制定的《武德律》,刪繁就簡,變重為輕,成《貞觀律》,奠定了《唐律》的基礎。唐玄宗下令編撰行政法典,特別是歷時16年,修撰完成《唐六典》共30卷。六是民族團結。唐太宗處理民族關係思想開明,對周邊民族實行「羈縻」政策,承認各民族擁有壹定的自主權,不強迫他們改變民族習俗,不遷徙他們入內地,不設立同內地壹樣的州縣等。對比今天的中國,習近平政權如古代盛世相差甚遠。
但中國古代盛世難以走出「盛極而衰」的歷史周期律,其原因就在於沒有進行政治制度的轉型。有學者指出:從1662年到1795年,幾乎與滿清盛世同期,西方國家正在經歷自文藝復興以來延續數百年的思想解放運動。它最終促成如火如荼的資產階級革命和工業革命,推動資本主義國家加速發展經濟、科技和軍事。值此世界劇變的關鍵時期,康雍干三朝卻進壹步強化閉關鎖國政策,使中國社會更加封閉愚昧、妄自尊大,使「東方睡獅」深陷封建社會泥沼,停滯不前、不可自拔。中國與西方國家的發展差距越拉越大,不知不覺地成為世界進步潮流的落伍者。
四、習近平的法治是什麼?
習近平指出,要做到自十八大以來提出的依法治國新理念,首先是要堅持加強黨對依法治國的領導,必須堅持「黨領導立法……,健全黨領導全面依法治國的制度和工作機制」;推進時,更須堅持走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治道路,「要從中國國情和實際出發,……決不能照搬別國模式和做法,決不能走西方憲政、三權鼎立、司法獨立的路子。」香港中文大學林和立先生指出,早前習近平提倡依法治國時,令外國學者印象深刻,現時應該清楚,習的法治與西方奉為圭臯的司法獨立根本是背道而馳,習近平的「法」,是黨核心的統治外衣和武器,「法」由中共控制、隨意修改和闡釋,並以「法」為工具來指揮國家、政府及社會,以「法」為國家令牌。習近平是古人韓非的信徒,可以預見,習近平以嚴刑峻法治國,中國的法治會進壹步倒退。可見,習近平的「法治」不是現代法治,而是韓非、商鞅的嚴刑峻法。
最後,我們總結壹下,法治包含形式意義的法治和實質意義的法治。形式意義的法治,強調「以法治國」、「依法辦事」的治國方式、制度及其運行機制。實質意義的法治,強調「法律至上」、 「制約權力」、「保障權利」的價值、原則和精神,兩者均不可或缺。習近平的法治是黨治,也就是人治,他理解的依法治國就是行韓非和商鞅之法,用殘酷的刑罰懲罰和恐嚇人民,使之成為共產黨的奴僕,以保證共產黨的永久執政和權貴集團的榮華富貴,其目的自然不可能實現。
黨刊《求是》雜誌,2月16日刊登了習近平于去年8月24日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首次會議上的講話,題為《加強黨對全面依法治國的領導》。習近平的這篇講話之所以沒有即時發表,是因為其內容較為敏感,反映了他較完整的「法治」觀念,那就是人治、反法治,崇尚中國古代的嚴刑峻法。從他的講話中,我們可以感受到,習近平對中國古代法律制度存在常識性錯誤,對西方法治幾乎沒有了解,其知識結構存在嚴重缺陷。
壹、崇尚嚴刑峻法
習近平認為:「歷史和現實都告訴我們,法治興則國興,法治強則國強。」這個觀點無疑是正確的,但可惜習近平並不理解這句話的含義。他說:「從我國古代看,凡屬盛世都是法制相對健全的時期。春秋戰國時期,法家主張「以法而治」,偏在雍州的秦國踐而行之,商鞅「立木建信」,強調「法必明、令必行」,使秦國迅速躋身強國之列,最終促成了秦始皇統壹六國。」習近平將商鞅治理下的秦國歸於盛世顯然是違背常識的,儘管商鞅變法使秦國國力強大,併為秦始皇統壹六國奠定了基礎是事實。但支撐秦國強大的商鞅之法是滅絕人性的暴虐之法,與法治沒有關係。
商鞅立法的基本原則是輕罪重刑,連 「棄灰于道者」都要處以黥刑,其理由就是「重其輕者,輕者不至,重者不來」。商鞅變法制定秦律,儘管在短期內奏效,但國家政令的貫徹實行,僅仰仗予富予貧、予貴予賤以及施用嚴刑峻法,人民就只能生活在恐懼之中。而連坐制度開了株連的先河,人民由寬容忍讓而變得互相監督,因恐懼連坐而互相揭發,極大敗壞了淳樸的與人為善的民風。人民生活在恐懼之中,即使倉廩實,也難祥和快樂。如果我們把維護秦國強大,統壹中國的功勞歸於商鞅之法,那麼秦朝僅僅存在十五年就滅亡豈不是商鞅之法的惡果?
習近平又稱:「漢高祖劉邦同關中百姓「約法三章」,為其壹統天下發揮了重要作用。」習近平在這裏顯然犯了知識性錯誤,因為他不知道「約法三章」的歷史背景。劉邦的「約法三章」不是什麼盛世,也不是什麼法制健全,而恰恰是對秦朝殘酷法律的廢除。劉邦在攻入關中地區后,為安撫民心,派兵在城門前召集各縣父老鄉親,各路英雄豪傑,針對秦朝現有的殘酷制度,同各位百姓和英雄豪傑約法三章,承諾自己奪得天下后,廢除原有的制度。約法三章的內容為如下,第壹章殺人者償命;第二章傷人者治罪;第三章偷盜者治罪。應該說不好讀書,但好炫耀淵博學識的習近平又鬧了壹個法律笑話。
二、中國古代的法律制度是法治嗎?
中國古代的法律制度是人治與法治沒有關聯,中國法治思想來自於西方。中國古代法律的根本目的是維護皇權專制制度。皇帝是專制制度的核心,等級特權是專制制度的本質特徵。歷代王朝所定律典都將此置於突出地位。皇帝超越法律,行政干預司法。從秦始皇到清宣統,皇帝作為古代封建統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權力之大,延續時間之長,為世界奇觀。中國王朝雖屢經變換,但皇帝集立法、行政、司法大權于壹身的狀況終無變化。中國古代法律刑罰手段嚴酷,主要表現在,以嚴刑懲辦對抗統治階級的犯罪和違反倫理道德、侵害尊親屬的犯罪,以及肉刑的適用,最殘酷的是凌遲。
中國古代法律制度固然有許多合理部分,如親親得相首匿,也就是直系三代血親之間和夫妻之間,除犯謀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可以相互包庇隱瞞,不向官府告發;對於親屬之間容隱犯罪的行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責任。該規定顯然體現了人道主義精神。但中國古代法律缺乏法治、人權基因,而無法適應世界文明,為此,慈禧清末開展變法修律運動,開啟了法律轉型進程。從這點來看,習近平的目光遠不及慈禧太后。
三、中國的盛世源於健全的法律嗎?
習近平認為:「從古代看,凡屬盛世都是法制相對健全的時期。」中國的封建社會長達2000多年。其間,先後出現過3次公認度最高的「盛世」,即從「文景之治」到「武帝極盛」的西漢盛世,從「貞觀之治」到「開元之治」的大唐盛世,以及「康雍干」的清朝盛世。但它們都是在前朝大亂之後,經過新壹代統治者們撥亂反正、勵精圖治、最終實現新的大治的結果。
有歷史學家認為,古代盛世主要有以下特點:壹是輕徭薄賦。西漢初年的統治者壹改秦朝賦役繁重的苛政,田租從「十稅壹」改為「十五稅壹」,漢文帝時改為「三十稅壹」,徭役從每人每年壹個月減為三年壹個月。唐太宗時期主要不是減免租賦,而是防止濫用民力。二是廣開言路。漢文帝即位不久,便廢除誹謗妖言之罪,允許臣下大胆提出不同政見,努力營造寬和的政治空氣。三是任用賢才。四是崇尚節儉。五是完善法制。唐太宗令長孫無忌、房玄齡整理和修訂唐高祖制定的《武德律》,刪繁就簡,變重為輕,成《貞觀律》,奠定了《唐律》的基礎。唐玄宗下令編撰行政法典,特別是歷時16年,修撰完成《唐六典》共30卷。六是民族團結。唐太宗處理民族關係思想開明,對周邊民族實行「羈縻」政策,承認各民族擁有壹定的自主權,不強迫他們改變民族習俗,不遷徙他們入內地,不設立同內地壹樣的州縣等。對比今天的中國,習近平政權如古代盛世相差甚遠。
但中國古代盛世難以走出「盛極而衰」的歷史周期律,其原因就在於沒有進行政治制度的轉型。有學者指出:從1662年到1795年,幾乎與滿清盛世同期,西方國家正在經歷自文藝復興以來延續數百年的思想解放運動。它最終促成如火如荼的資產階級革命和工業革命,推動資本主義國家加速發展經濟、科技和軍事。值此世界劇變的關鍵時期,康雍干三朝卻進壹步強化閉關鎖國政策,使中國社會更加封閉愚昧、妄自尊大,使「東方睡獅」深陷封建社會泥沼,停滯不前、不可自拔。中國與西方國家的發展差距越拉越大,不知不覺地成為世界進步潮流的落伍者。
四、習近平的法治是什麼?
習近平指出,要做到自十八大以來提出的依法治國新理念,首先是要堅持加強黨對依法治國的領導,必須堅持「黨領導立法……,健全黨領導全面依法治國的制度和工作機制」;推進時,更須堅持走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治道路,「要從中國國情和實際出發,……決不能照搬別國模式和做法,決不能走西方憲政、三權鼎立、司法獨立的路子。」香港中文大學林和立先生指出,早前習近平提倡依法治國時,令外國學者印象深刻,現時應該清楚,習的法治與西方奉為圭臯的司法獨立根本是背道而馳,習近平的「法」,是黨核心的統治外衣和武器,「法」由中共控制、隨意修改和闡釋,並以「法」為工具來指揮國家、政府及社會,以「法」為國家令牌。習近平是古人韓非的信徒,可以預見,習近平以嚴刑峻法治國,中國的法治會進壹步倒退。可見,習近平的「法治」不是現代法治,而是韓非、商鞅的嚴刑峻法。
最後,我們總結壹下,法治包含形式意義的法治和實質意義的法治。形式意義的法治,強調「以法治國」、「依法辦事」的治國方式、制度及其運行機制。實質意義的法治,強調「法律至上」、 「制約權力」、「保障權利」的價值、原則和精神,兩者均不可或缺。習近平的法治是黨治,也就是人治,他理解的依法治國就是行韓非和商鞅之法,用殘酷的刑罰懲罰和恐嚇人民,使之成為共產黨的奴僕,以保證共產黨的永久執政和權貴集團的榮華富貴,其目的自然不可能實現。
1 篇帖子
• 分頁: 1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