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才是民初自由隕滅的禍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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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才是民初自由隕滅的禍首?
劉建明《新聞出版法治史概覽》(四)、袁世凱的報業惡律
中國現代的民權理論,體現為孫中山的「主權在民」思想,成為新聞法治的真正基礎。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朝政府,孫中山簽發了《中華民國臨時約法》,提出國家主權「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一律平等,無種族、階級、宗教之區別」,「人民享有言論、著作、刊行及結社之自由」,在法律上掃除了自由辦報的障礙。1912—1913黨派報紙蜂起,一時間增至500餘家,總銷量4200萬份。10年前,報刊的重鎮在上海,報人假外國租界的法律以求自保,民初則風水倒轉,報刊重鎮由上海轉到政治中心的北京。據民初著名政論家黃遠生的通訊透露,自1912年2月至同年11月,僅北京一地報內務部立案的報館多達90多家,加上原有的報館,總數超過百余家
隨著報刊與社團的激增,輿論空間極大擴展了,言論自由指向袁世凱政權,這從當時報刊上的反袁言論可窺一斑。以1912年3月在滬創刊的《民權報》上的文章為例,4月16日發表《膽大妄為之袁世凱》,19、20日連載《袁世凱罪狀》,26日有《討袁世凱》。類似的言論在京、滬報刊上連續出現。但是,報人的新聞自由剛一伸展,就被袁世凱的鐵拳擊毀了。1914年4月,袁世凱頒發了《報紙條例》和《出版法》,把《大清報律》的主要條文再度抄襲沿用,壓制言論,鉗制輿論,動輒以言治罪,辦報高潮被宰殺,新聞業陷入寒冬。
《報紙條例》規定,發行人應于警察官署認可后,報紙發行二十日前,分別繳納保押費:「、日刊者三百五十元;二、不定期刊者三百元;三、周刊者二百五十元;四、旬刊者二百元;五、月刊者一百五十元;六、年刊者一百元。」《報紙條例》實行審查制度,可稱為「許可備審制」。警察官署認可后,給予執照,承報本管長官,匯呈內務部備案。在內容方面,《報紙條例》規定:報紙不得登載:「一、淆亂政體者;二、妨害治安者;三、敗壞風俗者;四、外交、軍事之機密及其他政務經該管官署禁止登載者;五、預審未經公判之案件、及訴訟之禁止旁聽者;六、國會及其他官署會議,按照法令禁止旁聽者;七、煽動曲庇讚賞救護犯罪人、刑事被告人或陷害刑事被告人者;八、攻訐個人隱私,損害其名譽者。
《報紙條例》一問世就頂著「世界上報律比較之最惡者」[20]的罵名,受人唾棄。造成這種毀譽的原因不在法律內容,而在實際執行的暴行,在於袁世凱執行《報紙條例》中遠遠超出了法律規定。《報紙條例》規定的保證金相對較低,但在福州,報刊保證金被擅自增加到700元,無力交納者即被勒令停刊;停刊后也不依法退還押金。袁世凱動用暴力壓制、迫害異己媒體,其範圍之廣,影響之劣,在歷史上絕無僅有。1912年6月,袁世凱就任總統才3個月,指使內務部總長趙秉均派出軍警200餘人,包圍、打砸北京《中央新聞》; 8月8日,以「亂黨秘密機關」的罪名查封了在辛亥革命期間發揮過重大影響的武漢《大江報》;之後又在半年內連續查封了《民心報》、《民聽報》、《帝民報》、《群報》、《民言年報》等另外五家革命報紙。在四川,僅1912年一年內,就有《四川公報》、《中華國民報》、《蜀報》、《蜀醒報》等報紙被當地軍閥查封或唆使軍人搗毀。
1913年9月「二次革命」失敗后,袁世凱借軍事勝利之威,把國民黨誣指為「亂黨」,凡國民黨的報紙一律扣上「亂黨報紙」的罪名而查封。11月14日,袁世凱在解散國民黨的命令中說:「嗣後再有以國民黨名義發布印刷物品、公開演說或秘密集會者,均屬亂黨,應即一體拿辦。……自各省解散后,如遇有意存煽惑,登載報紙,或印刷物品,或散布傳單,實即以亂黨自居,……即應嚴飭各地方官吏,警察廳一律嚴加取締,並知照該地郵局不準遞送。」[21]據統計,在袁世凱統治時期,全國報紙至少有71家被封,49家受到傳訊,9家被反動軍警搗毀。這一時期的查抄取締活動,造成了「癸丑報災」。
在1912年的鎮壓活動中,有眾多報人受到直接迫害:《中央新聞》的經理、主筆等工作人員11人被綁走;武漢《大江報》的編輯凌大同,被冠以「言論專取無政府主義」的罪名,逮捕並遭殺害;《岳陽日報》主筆被捕;福州《民心日報》發行人受通緝,《群報》總編輯被杖責后收押,兩名記者遭暗殺;四川《蜀報》記者朱山,以「企圖炮轟都督府」的莫須有罪名被斬首。著名記者邵飄萍在杭州創辦《漢民日報》,不到三年即被逮捕三次,前後入獄9個月,最後報館被下令封閉,邵飄萍流亡日本。[22]1913年8月,政治相當保守的北京《正宗愛國報》,因時評中帶有「軍人為國家賣命,非為個人賣命者。為個人可謀生計之處甚多,何必從軍」的字樣,被扣上「跡近通匪,煽惑軍心」的罪名,社長丁葆楨被軍政執法處逮捕槍殺。在袁世凱統治時期,全國新聞記者中至少24人被殺,60人被捕入獄。袁氏的《報紙條例》與《出版法》遭到報界的強烈譴責,直到1926年才被廢除。
中國現代的民權理論,體現為孫中山的「主權在民」思想,成為新聞法治的真正基礎。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朝政府,孫中山簽發了《中華民國臨時約法》,提出國家主權「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一律平等,無種族、階級、宗教之區別」,「人民享有言論、著作、刊行及結社之自由」,在法律上掃除了自由辦報的障礙。1912—1913黨派報紙蜂起,一時間增至500餘家,總銷量4200萬份。10年前,報刊的重鎮在上海,報人假外國租界的法律以求自保,民初則風水倒轉,報刊重鎮由上海轉到政治中心的北京。據民初著名政論家黃遠生的通訊透露,自1912年2月至同年11月,僅北京一地報內務部立案的報館多達90多家,加上原有的報館,總數超過百余家
隨著報刊與社團的激增,輿論空間極大擴展了,言論自由指向袁世凱政權,這從當時報刊上的反袁言論可窺一斑。以1912年3月在滬創刊的《民權報》上的文章為例,4月16日發表《膽大妄為之袁世凱》,19、20日連載《袁世凱罪狀》,26日有《討袁世凱》。類似的言論在京、滬報刊上連續出現。但是,報人的新聞自由剛一伸展,就被袁世凱的鐵拳擊毀了。1914年4月,袁世凱頒發了《報紙條例》和《出版法》,把《大清報律》的主要條文再度抄襲沿用,壓制言論,鉗制輿論,動輒以言治罪,辦報高潮被宰殺,新聞業陷入寒冬。
《報紙條例》規定,發行人應于警察官署認可后,報紙發行二十日前,分別繳納保押費:「、日刊者三百五十元;二、不定期刊者三百元;三、周刊者二百五十元;四、旬刊者二百元;五、月刊者一百五十元;六、年刊者一百元。」《報紙條例》實行審查制度,可稱為「許可備審制」。警察官署認可后,給予執照,承報本管長官,匯呈內務部備案。在內容方面,《報紙條例》規定:報紙不得登載:「一、淆亂政體者;二、妨害治安者;三、敗壞風俗者;四、外交、軍事之機密及其他政務經該管官署禁止登載者;五、預審未經公判之案件、及訴訟之禁止旁聽者;六、國會及其他官署會議,按照法令禁止旁聽者;七、煽動曲庇讚賞救護犯罪人、刑事被告人或陷害刑事被告人者;八、攻訐個人隱私,損害其名譽者。
《報紙條例》一問世就頂著「世界上報律比較之最惡者」[20]的罵名,受人唾棄。造成這種毀譽的原因不在法律內容,而在實際執行的暴行,在於袁世凱執行《報紙條例》中遠遠超出了法律規定。《報紙條例》規定的保證金相對較低,但在福州,報刊保證金被擅自增加到700元,無力交納者即被勒令停刊;停刊后也不依法退還押金。袁世凱動用暴力壓制、迫害異己媒體,其範圍之廣,影響之劣,在歷史上絕無僅有。1912年6月,袁世凱就任總統才3個月,指使內務部總長趙秉均派出軍警200餘人,包圍、打砸北京《中央新聞》; 8月8日,以「亂黨秘密機關」的罪名查封了在辛亥革命期間發揮過重大影響的武漢《大江報》;之後又在半年內連續查封了《民心報》、《民聽報》、《帝民報》、《群報》、《民言年報》等另外五家革命報紙。在四川,僅1912年一年內,就有《四川公報》、《中華國民報》、《蜀報》、《蜀醒報》等報紙被當地軍閥查封或唆使軍人搗毀。
1913年9月「二次革命」失敗后,袁世凱借軍事勝利之威,把國民黨誣指為「亂黨」,凡國民黨的報紙一律扣上「亂黨報紙」的罪名而查封。11月14日,袁世凱在解散國民黨的命令中說:「嗣後再有以國民黨名義發布印刷物品、公開演說或秘密集會者,均屬亂黨,應即一體拿辦。……自各省解散后,如遇有意存煽惑,登載報紙,或印刷物品,或散布傳單,實即以亂黨自居,……即應嚴飭各地方官吏,警察廳一律嚴加取締,並知照該地郵局不準遞送。」[21]據統計,在袁世凱統治時期,全國報紙至少有71家被封,49家受到傳訊,9家被反動軍警搗毀。這一時期的查抄取締活動,造成了「癸丑報災」。
在1912年的鎮壓活動中,有眾多報人受到直接迫害:《中央新聞》的經理、主筆等工作人員11人被綁走;武漢《大江報》的編輯凌大同,被冠以「言論專取無政府主義」的罪名,逮捕並遭殺害;《岳陽日報》主筆被捕;福州《民心日報》發行人受通緝,《群報》總編輯被杖責后收押,兩名記者遭暗殺;四川《蜀報》記者朱山,以「企圖炮轟都督府」的莫須有罪名被斬首。著名記者邵飄萍在杭州創辦《漢民日報》,不到三年即被逮捕三次,前後入獄9個月,最後報館被下令封閉,邵飄萍流亡日本。[22]1913年8月,政治相當保守的北京《正宗愛國報》,因時評中帶有「軍人為國家賣命,非為個人賣命者。為個人可謀生計之處甚多,何必從軍」的字樣,被扣上「跡近通匪,煽惑軍心」的罪名,社長丁葆楨被軍政執法處逮捕槍殺。在袁世凱統治時期,全國新聞記者中至少24人被殺,60人被捕入獄。袁氏的《報紙條例》與《出版法》遭到報界的強烈譴責,直到1926年才被廢除。
三民主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