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海一梟:餓死事大,失節亦事大-----為理學辨誣之二
東海一梟:餓死事大,失節亦事大-----為理學辨誣之二
餓死事大,失節亦事大-----為理學辨誣之二
一、眾矢之的理學有兩句口號最為人垢病,一句是前文已予闡釋的"存天理,滅人慾",另一句是"餓死事小,失節事大"。本是程頤的話,出自《二程全書・遺書二十二》:"又問:'或有孤孀貧窮無托者,可再嫁否?'曰:'只是後世怕寒餓死,故有是說。然餓死事極小,失節事極大!'"朱熹與呂祖謙一同編選的《近思錄》重複了一遍,又在《與陳師中書》中提及:"昔伊川先生嘗論此事,以為餓死事小,失節事大。自世俗觀之,誠為迂闊;然自知經識理之君子觀之,當有以知其不可易也。"(《朱文公集-與陳師中書》)。
這句話孤立起來看,的確該罵;就其遺毒後世所造成的惡劣效果而言,更是該罵之至。胡適罵得最尖銳:"理學家把他們冥想出來的臆說認為是天理而強人服從……他們認人的情慾為仇敵;所以定下許多不近人情的禮教,用理來殺人,吃人……"餓死事極小,失節事極大",這分明是一個人的私見,然而八百年來竟成為天理,竟害死了無數無數的婦人女子。"
柏楊罵得最有趣:"大號醬缸蛆程頤先生,曾為太太小姐定了一個殘酷的教條,曰:"餓死事小,失節事大。"這位程先生大概從沒有挨過餓,不知道餓的滋味,或者餓雖挨過,卻希望別人也挨挨。好在他閣下不是女人,永遠不會臨到請君入甕的場面,落得慷女人之慨,說說風涼話,以示凜然。柏楊先生卻是認為餓死事大,失節事小的。即令失節事大,餓死之事,似乎同樣也很大。最起碼的,用這種話勉勵自己可以,自己如果能夠實踐,更是高貴,卻不應該逼著別人也非如此不可。當如花似玉倒霉個夠時,醬缸蛆不但沒有一絲同情,反而翹起鬍子吼曰:"她怎麼不死呀!"別人的生命好像連他身上的御虱都比不上,這種狗屎心理,真是婊子養的!"
康有為、胡適、魯迅、李日章、潘富思、蔡方鹿等,都不同程度地罵過。但是,既然是在作一種嚴肅的文化反思和人文批判而不是停留在宣傳意義上的激情批判,就有必要把這句話放回當時的歷史環境之中並全面了解其本來意義。
二、陳榮捷的辨護與我的評斷已故海外儒學家陳榮捷先生多次為這句話辯解過。首先、陳榮捷認為那些批評程頤殘忍的人"頭腦太簡單",因為當時男尊女卑,所以道德要求也有等差。他說:"吾人不能以二十世紀之標準,以評定宋代之習俗,亦猶一千五百年後,如實行公妻,而謂吾人在二十世紀之一夫一妻為不道德,不自由也"他認同馮友蘭在《新事論》中的話"在以家為本位底社會中節是女人最大的道德"、"一種社會底人的道德,只可以其社會的標準批評之"。
其次,陳引清代汪紱(1692-1759)之言為程頤辯護。汪指出程頤說寡婦不可娶是對修身的君子而言,不包括市井小人在內。程頤之言是恆常之理,因為"孀婦怕寒餓而失節,何異於臣怕戰而降賊?"更何況:"寡婦再嫁,寡婦亦羞之,羞而可為,則亦何不為之有?可以知人道之大防矣。"陳承認由現代人觀點看的確有不公平的問題,但"當時制度如此,朱子亦遵從之……然吾人不能以二十世紀的標準評宋代風俗"。
第三,陳榮捷指出程頤之語是就大原則而言,至於實際情形,仍有經權的考慮,所以程頤在為其父所寫的"家傳"中特別提及其父為了怕甥女守寡會使女兄悲思,"取甥女以歸嫁之"。由於程頤說其父"慈于撫幼",但"至於犯理,則不假也",所以陳推論程頤必認為歸家嫁孀婦合於義理。此與程頤有行"權"的考慮相關。程頤一方面反對寡婦再嫁,另一方面又認為其父讓甥女改嫁是對的,兩者之間似有矛盾之處,所以朱熹門人亦有此疑惑。朱熹的回答是:"大綱恁地,但人亦有不能盡者。"陳對這句話的解釋是寡婦寧死不改嫁在當時是極高理想,非常人做到,所以不得已而須承認人有不能盡者。就像凡人皆不應說謊,即使並非人人能做到,也不妨害它成為一應守的原則。
以上陳榮捷先生的觀點轉引自劉昌元《論對"餓死事小,失節事大"的批評與辯護 》一文,儘管劉對陳的觀點作了一些反駁,但我認為陳的辨護在一定程度上是成立的。尤其是程朱二人認可侄女、甥女再嫁的事例,充分說明他們並非"大號醬缸蛆":
程頤有一侄女新寡再嫁,程頤為其父寫行狀,稱讚此事;朱熹讚揚"取甥女以歸嫁之","嫁遣孤女,必盡其力。所得俸錢,分贍親戚之貧者。伯母劉氏寡居,公奉養甚至。其女之夫死,公迎從女兄以歸。教養其子,均于子侄。既而女兄之女又寡,公懼女兄之悲思,又取甥女以歸嫁之。"(《近思錄》卷六-家道)。
中外歷史上都有過的男尊女卑、從一而終的社會規範。朱熹能說"女子要從一而終不必拘泥",已屬不易。陳榮捷在《朱子之於婦女》一文中也提到朱子曾與學生趙師夏討論一個司法案例:有一位婦人,因為夫家養不起她,縣官因而准許娘家將她帶回家。趙師夏頗不以為然:夫婦之義,豈可以貧而相棄?官司又豈遂同其請?朱子卻以為,這種事不能只從一個角度看。"若是夫不才,不能育其妻,無以自給,又奈何?這似不可拘以大義。只怕妻之欲離其夫,別有曲折,不可不根究。"頗為通情達理有同情心。
所以後人為程頤的開脫的理由是成立的:夫禮制因時而變,風議因時而發,宋承五季之後,世風靡靡,夫婦一倫輕褻已甚,故伊川立此嚴峻之防,使士大夫有所矜式,非為愚夫愚婦言也。周制同姓者百世不同婚姻,夏商以前五世即通,將執周道而議夏商之瀆倫,可乎?故執孔氏之家法而訾伊川,妄人也。執伊川之論而疑孔氏,其妄不更甚乎?《柏舟》之節,楨幹人紀,夫婦一倫,賴之不墜。伊川所謂"餓死事小,失節事大"者,匹婦能毅然行之,誠令典之所重,志乘之所必詳,苟有其人,宜竭力表章焉。不能守而改醮,亦常情耳,彼固為賢,此亦中人,未為不肖也。(徐繼 《書王印川廣文詩注后》)。
還有,程朱著作等身,所言皆"格物、致知、誠意、正心、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的大道理,上述引言外,並未就婦女貞操問題有過專門說明,可見"餓死事小,失節事大"之言是針對士大夫的,乃舉孤孀為例而勉勵強調士大夫之守節持道。
參之當時的時代背景,也可從側面證明朱熹之"節"是就"國家天下"層面而言。朱熹與父親朱松皆主張抗金的主戰派。他生當南宋初高宗到寧宗四代,朝中主戰主和紛爭,忠姦邪正黨爭。他在《戊午讜議序》中寫道:"嗚呼,秦栓之罪,所以上通於天,萬死而不足以贖者,正以其始則唱邪謀以誤國,中則挾虜勢以要君,使人倫不明,人心不正,而末流之弊,遺君后親,至於如此之極也。"處此危局,他企圖以聖學匡正時弊,鼓吹和強調士大夫忠君愛國、重"節"成仁是理所當然的。
三、原則無誤,舉例不當孔子曰:"志士仁人,無求生以害仁,有殺身以成仁。"孟子曰:"志士不忘在溝壑,勇士不忘喪其元"、"天下有道,以道殉身;天下無道,以身殉道",《孟子・告子上》提出"捨生而取義"的價值觀,以為"所欲有甚於生者,所惡有甚於死者。"這種光照千秋的捨身取義道德和求道成仁精神,乃古往今來的英雄豪傑的當行本色,千百年來鼓舞和激勵了多少仁人志士為理想正義而奮鬥和獻身。
"餓死事小,失節事大"與"寧為玉碎,不為瓦全"、"不自由,母寧死"、"砍頭不要緊,只要主義真。殺了夏明翰,還有後來人。(夏明翰)"、"生命誠可貴,愛情價更高。若為自由故,二者皆可拋。(裴多菲)"等等擲地有聲的詩句所體現和表達的意思並無本質區別。可以說,它是對儒家傳統成仁取義精神的強勢肯定,是對一種普遍性道德理想和倫理原則的極端表達。
只不過,各種道德有主次輕重高低大小之分,有的"義"值得捨生而取之,有的節則不必拚死固守,失節事大不大,要視什麼"節"而定;同時,道德有普遍要求與特定規範之別。婦女貞操觀現已大異於古時,叛國投敵當然是失節,寡婦再嫁算什麼"失節"?所以,用現代眼光看,不應該拿"貞操"說事,用孀婦再醮來說明"餓死事小,失節事大"屬嚴重舉例不當。
對此,賀麟在四十年代就已於《宋儒的新評價》中指出:程朱的錯誤並不在於提出了"餓死事小,失節事大"這一概括性的倫理原則,只在於他誤認婦婦當夫死後再嫁為失節。若單就其為倫理原則論,恐怕是四海皆準、百世不移的原則。我們似乎不能根本否認,因為人人都有其立身處世不可褫奪的大節,大節一虧,人格掃地。
由於理學上升為官學,"餓死事小,失節事大"之類道德原則上升為政治原則,蛻變殺人的工具和吃人的魔鬼。但是從根本上說,這是專制主義之罪惡而非道德理想之罪惡。這也說明了制質性的道德高調恰恰是不道德的。它提醒我們,制度設計應以防惡為主,在道德要求上則宜低調,讓各種不同的價值系統同在共存,從而為人權利自由提供基本的保障。2006-1-18東海一梟首發《自由聖火》半月刊第十三期《自由聖火》網址:http://www.fireofliberty.org)。所有轉載請註明出處並保持完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