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轉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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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轉維權
摘自微博號:悠悠寸草啊
不指望一篇文章喚醒裝睡的人,只希望這個軍轉公務員為合法身份講理的過程能激起為反對不依法行政而抗爭的人們的同仇敵愾之心,繼而發出憤怒的吼聲:請書記負責任地回答問題!
@上海市委書記
尊敬的上海市委書記,不知你是否知道,公務員的職務和級別是享受工資和社保福利的依據,體現著公務員個人的發展和利益,公平公正確定公務員職務和級別,是政府對公務員最基本的尊重。
(由於本文所涉及維權過程,均為2019年6月之前,為方便說明問題,以下引用的是2016年頒布生效的《公務員法》,與2019年實施的《公務員法》道理是一致的。)
《公務員法》第十九條「公務員的職務應當對應相應的級別。公務員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係,由國務院規定」。國務院的中發[2006]9號文 附件三《公務員職務與級別管理規定》「鄉科級正職對應級別為二十二級至十六級」。而我是2010年計劃分配安置的軍轉幹部(原軍隊職務技術七級),到地方定職為科員(十五級),一年後職務晉陞為主任科員,級別仍是十五級,即十五級的鄉科級正職;現今我的級別和職務是十三級的鄉科級正職,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級別和職務是十三級的二級主辦(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職務與級別對應關係:二級主辦對應級別是二十二級至十六級);所以我的職務和級別始終不符合國務院規定的職務和級別對應要求(以下簡稱為職、級不對應問題),顯然,我的職、級不對應問題,是因為人事部門及公務員管理部門在確定我的職務和級別時罔顧《公務員法》規定和國務院要求造成的,九年來有關部門以按慣例安置軍轉幹部為由拒不糾正錯誤以解決問題,嚴重影響了我依《公務員法》享受工資等福利待遇,損害了我的利益。
如果說,降職安置軍轉幹部是上海的慣例,那麼,2016年《公務員法》實施以後,在有法必依的行政自覺下,慣例該受法規約束,可為什麼《公務員法》頒布生效十年後,與之抵觸的「慣例」仍然大行其道,這是行政機關眼裡只有權力,沒有成文法規的結果,典型的不依法行政啊。
在經過多年的通過各種渠道反映問題無果后,為了讓政府正視公務員的職務和級別,我於2018年通過「中國上海」政務平台,要求區公務員管理部門依申請向我本人公開我的職務和級別,遭遇不理不睬;然後,我向市公務員局行政複議區公務員管理部門不理不睬的行政行為,市公務員局便民告知我應向市人社局申請行政複議;於是,我向市人社局行政複議區公務員管理部門的未履行依申請公開職責,市人社局以實質是人事處理決定為由駁回我的複議申請;我不服,依市人社局給出的救濟途徑——行政訴訟,我寫好訴狀,去了區法院(行政訴訟庭)——不受理;去三中院——告知去二中院;去二中院——告知需有區法院不受理書面理由方可受理,再去區法院——涉軍不受理(什麼時候軍轉連憲法賦予公民的訴權都被剝奪了?)。就是說無論是區基層法院,還是中級法院均不受理我的行政訴狀,且不給書面理由、不許錄音、不許錄像。最後,我以市人社局「駁回行政複議申請決定書」中給出的救濟途徑不當為由,向上海市政府行政複議,得到的複議決定書是「被申請人無不當」。
我只問:給我定職定級的是不是政府行政行為?政府行政行為是不是應當遵守行政法規?依《公務員法》的職務和級別不符合國務院規定的職務級別對應關係是不是違反行政法規?違反行政法規行為為什麼是「無不當」?
九年來,我努力工作,獲得過單位部門、區、市不同層級的表揚、褒獎,獲評過先進工作者、年度優秀,總想靠工作努力打動有關部門,從而解決職、級不對應問題,終究,我喚醒不了裝睡的人。
從政務公開,到行政複議、再到行政訴訟,我遭遇了不理不睬、駁回複議請求、不受理訴訟,形成了無處講理的尷尬局面,最後,政府大言不慚的給我一紙「無不當」。降職安置軍轉幹部,造成軍轉公務員職、級不對應是無不當,那麼從軍職業生涯就是不當!因為,你的「無不當」,讓我在軍隊24年的晉陞化為零,直接經濟損失不提,更是讓我從軍近30年的驕傲成為笑話。
當初我訴求職務級別不對應的時候,有關部門因我是軍轉幹部而不理睬我的公務員訴求,現今,新《公務員法》〈職務職級并行規定〉中關於軍轉幹部職級確定有明確規定「機關接收的軍隊轉業幹部,按國家軍轉安置有關規定確定職級」時,卻又認同我是非領導職務公務員,不是軍轉,所以按現任職務(不符合法規職、級對應要求的職務)套轉職級。我想請問書記大人,你是和軍轉幹部有私仇?還是對黨中央號召「讓軍人成為全社會尊崇的職業」有意見?繞著圈子不給軍轉幹部合法身份,用詭辯手段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軍轉安置政策,給權力尋租留空間,是否可以理解為縱容買官賣官?
當我在行政通道上遭遇各種不作為、亂作為以後,請您以市委書記的名義,負責任地告訴我:
給軍隊技術七級軍轉幹部定職為科員,致使其職務、級別違反《公務員法》和國務院規定的對應關係是不是無不當?
如果是無不當,請出示相應法規條款。
如果不是無不當,請改正不當,還我公道!
不指望一篇文章喚醒裝睡的人,只希望這個軍轉公務員為合法身份講理的過程能激起為反對不依法行政而抗爭的人們的同仇敵愾之心,繼而發出憤怒的吼聲:請書記負責任地回答問題!
@上海市委書記
尊敬的上海市委書記,不知你是否知道,公務員的職務和級別是享受工資和社保福利的依據,體現著公務員個人的發展和利益,公平公正確定公務員職務和級別,是政府對公務員最基本的尊重。
(由於本文所涉及維權過程,均為2019年6月之前,為方便說明問題,以下引用的是2016年頒布生效的《公務員法》,與2019年實施的《公務員法》道理是一致的。)
《公務員法》第十九條「公務員的職務應當對應相應的級別。公務員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係,由國務院規定」。國務院的中發[2006]9號文 附件三《公務員職務與級別管理規定》「鄉科級正職對應級別為二十二級至十六級」。而我是2010年計劃分配安置的軍轉幹部(原軍隊職務技術七級),到地方定職為科員(十五級),一年後職務晉陞為主任科員,級別仍是十五級,即十五級的鄉科級正職;現今我的級別和職務是十三級的鄉科級正職,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級別和職務是十三級的二級主辦(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職務與級別對應關係:二級主辦對應級別是二十二級至十六級);所以我的職務和級別始終不符合國務院規定的職務和級別對應要求(以下簡稱為職、級不對應問題),顯然,我的職、級不對應問題,是因為人事部門及公務員管理部門在確定我的職務和級別時罔顧《公務員法》規定和國務院要求造成的,九年來有關部門以按慣例安置軍轉幹部為由拒不糾正錯誤以解決問題,嚴重影響了我依《公務員法》享受工資等福利待遇,損害了我的利益。
如果說,降職安置軍轉幹部是上海的慣例,那麼,2016年《公務員法》實施以後,在有法必依的行政自覺下,慣例該受法規約束,可為什麼《公務員法》頒布生效十年後,與之抵觸的「慣例」仍然大行其道,這是行政機關眼裡只有權力,沒有成文法規的結果,典型的不依法行政啊。
在經過多年的通過各種渠道反映問題無果后,為了讓政府正視公務員的職務和級別,我於2018年通過「中國上海」政務平台,要求區公務員管理部門依申請向我本人公開我的職務和級別,遭遇不理不睬;然後,我向市公務員局行政複議區公務員管理部門不理不睬的行政行為,市公務員局便民告知我應向市人社局申請行政複議;於是,我向市人社局行政複議區公務員管理部門的未履行依申請公開職責,市人社局以實質是人事處理決定為由駁回我的複議申請;我不服,依市人社局給出的救濟途徑——行政訴訟,我寫好訴狀,去了區法院(行政訴訟庭)——不受理;去三中院——告知去二中院;去二中院——告知需有區法院不受理書面理由方可受理,再去區法院——涉軍不受理(什麼時候軍轉連憲法賦予公民的訴權都被剝奪了?)。就是說無論是區基層法院,還是中級法院均不受理我的行政訴狀,且不給書面理由、不許錄音、不許錄像。最後,我以市人社局「駁回行政複議申請決定書」中給出的救濟途徑不當為由,向上海市政府行政複議,得到的複議決定書是「被申請人無不當」。
我只問:給我定職定級的是不是政府行政行為?政府行政行為是不是應當遵守行政法規?依《公務員法》的職務和級別不符合國務院規定的職務級別對應關係是不是違反行政法規?違反行政法規行為為什麼是「無不當」?
九年來,我努力工作,獲得過單位部門、區、市不同層級的表揚、褒獎,獲評過先進工作者、年度優秀,總想靠工作努力打動有關部門,從而解決職、級不對應問題,終究,我喚醒不了裝睡的人。
從政務公開,到行政複議、再到行政訴訟,我遭遇了不理不睬、駁回複議請求、不受理訴訟,形成了無處講理的尷尬局面,最後,政府大言不慚的給我一紙「無不當」。降職安置軍轉幹部,造成軍轉公務員職、級不對應是無不當,那麼從軍職業生涯就是不當!因為,你的「無不當」,讓我在軍隊24年的晉陞化為零,直接經濟損失不提,更是讓我從軍近30年的驕傲成為笑話。
當初我訴求職務級別不對應的時候,有關部門因我是軍轉幹部而不理睬我的公務員訴求,現今,新《公務員法》〈職務職級并行規定〉中關於軍轉幹部職級確定有明確規定「機關接收的軍隊轉業幹部,按國家軍轉安置有關規定確定職級」時,卻又認同我是非領導職務公務員,不是軍轉,所以按現任職務(不符合法規職、級對應要求的職務)套轉職級。我想請問書記大人,你是和軍轉幹部有私仇?還是對黨中央號召「讓軍人成為全社會尊崇的職業」有意見?繞著圈子不給軍轉幹部合法身份,用詭辯手段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軍轉安置政策,給權力尋租留空間,是否可以理解為縱容買官賣官?
當我在行政通道上遭遇各種不作為、亂作為以後,請您以市委書記的名義,負責任地告訴我:
給軍隊技術七級軍轉幹部定職為科員,致使其職務、級別違反《公務員法》和國務院規定的對應關係是不是無不當?
如果是無不當,請出示相應法規條款。
如果不是無不當,請改正不當,還我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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