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時候的案件可以適用《法官法》? 法官、檢察官應保持行 政中立 才是民 主國家
1 篇帖子
• 分頁: 1 / 1
什麼時候的案件可以適用《法官法》? 法官、檢察官應保持行 政中立 才是民 主國家
什麼時候的案件可以適用《法官法》? 法官、檢察官應保持行 政中立 才是民 主國家
依據《法官法》第36條規定,請求個案評鑒的時效是2年,以施行日為2012年1月6日倒推2年計算,也就是案件事實發生需在2010年1月6日以後,才能請求個案評鑒。整理各種情況,並舉例說明如下表:要請民眾特別注意的是,由於法官法不允許人民直接向「司法院法官評鑒委員會」請求個案評鑒,必需以法定機關或團體提出「請求」的時點為準,才算有效。例如:阿美的案件在2010年1月26日宣判,她選擇向板橋地檢署申訴B法官。如果到2012年1月25日止,板橋地檢署仍未幫阿美提出個案評鑒,阿美的這個案件就再也不能用來申訴B法官。
參考文獻- 《法官法》-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郭振鶴東吳大學商學院兼任教授管理、公司企業輔導顧問
依據《法官法》第36條規定,請求個案評鑒的時效是2年,以施行日為2012年1月6日倒推2年計算,也就是案件事實發生需在2010年1月6日以後,才能請求個案評鑒。整理各種情況,並舉例說明如下表:要請民眾特別注意的是,由於法官法不允許人民直接向「司法院法官評鑒委員會」請求個案評鑒,必需以法定機關或團體提出「請求」的時點為準,才算有效。例如:阿美的案件在2010年1月26日宣判,她選擇向板橋地檢署申訴B法官。如果到2012年1月25日止,板橋地檢署仍未幫阿美提出個案評鑒,阿美的這個案件就再也不能用來申訴B法官。
參考文獻- 《法官法》-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郭振鶴東吳大學商學院兼任教授管理、公司企業輔導顧問
1 篇帖子
• 分頁: 1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