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时候的案件可以适用《法官法》? 法官、检察官应保持行 政中立 才是民 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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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候的案件可以适用《法官法》? 法官、检察官应保持行 政中立 才是民 主国家

帖子郭振鶴 » 2025年4月21日

什么时候的案件可以适用《法官法》? 法官、检察官应保持行 政中立 才是民 主国家

依据《法官法》第36条规定,请求个案评鉴的时效是2年,以施行日为2012年1月6日倒推2年计算,也就是案件事实发生需在2010年1月6日以后,才能请求个案评鉴。整理各种情况,并举例说明如下表:要请民众特别注意的是,由于法官法不允许人民直接向“司法院法官评鉴委员会”请求个案评鉴,必需以法定机关或团体提出“请求”的时点为准,才算有效。例如:阿美的案件在2010年1月26日宣判,她选择向板桥地检署申诉B法官。如果到2012年1月25日止,板桥地检署仍未帮阿美提出个案评鉴,阿美的这个案件就再也不能用来申诉B法官。
参考文献- 《法官法》-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郭振鹤东吴大学商学院兼任教授管理、公司企业辅导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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