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發表】溫州市秘書長彭立華等人侵貪、勒索沈嶴村土地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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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發表】溫州市秘書長彭立華等人侵貪、勒索沈嶴村土地補償費
關於對溫州市秘書長彭立華等人侵貪、勒索沈嶴村土地補償費
案件發生在浙江省溫州市甌海區仙岩鎮沈嶴村。自從2006—2015年,沈嶴村農民個人承包耕種的350.7165畝耕地(基本農田),是農民養育子孫後代的生命錢。卻被溫州市秘書長彭立華在擔任甌海區區長期間,夥同甌海區國土資源局局長董群策、仙岩鎮駐沈嶴村的邵連敏、沈嶴村書記陳光林和村出納王慶弟等人違法私賣。后偽造征地手續,侵貪了土地補償費與二產、三產及農民社會保障指標;又以莫須有的賬務敲詐勒索沈嶴村1554.7566萬元!
事實與理由:1、依據偽造的2014年計劃十四批次《溫政土征甌(2015)59號》證明:征地面積是4.3827公頃。
依據2014年計劃十四批次《溫州市人民政府徵收土地公告2015年第306號》與銀行匯款收據單證明:征地面積是6.9473公頃。土地補償款與採用貨幣安置的農民社會保障、返回安置指標款,至今下落不明。
2、偽造2007年6月19日的《關於沈嶴村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說明》的盤活,說沈嶴村原欠他們150.3166畝土地。
依據《溫政土征字〔2004〕403號》、《溫州市土地徵用地籍圖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實地踏勘表》與《地圖標註》證明:《浙土字〔B2003〕第10572號》第二十九批次徵用沈嶴村的19.9628公頃(299.442畝)土地,已滿額交付,農民經過實地丈量也是足額的。哪裡欠地之有!
3、其中,2007年整理二十九、三十批次、 2015年增減第一批次建設用地(2次),合計:6.4127公頃的土地補償款與二產、三產及農民社會保障指標至今去向不明。
此上的土地(基本農田),他們以100餘萬元/畝,賣給私企。約計人民幣3.5億元以上,進入他們私人腰包!
4、以莫須有的賬務敲詐勒索沈嶴村1554.7566萬元。依據他們提供的二份,村務收據單與工業園區欠款清單證明:時間分別是2003年8月5日收與2003年7月支付的。
依據《溫政土征字〔2004〕403》證明:在2004年7月23日還沒付款,付款的單位是溫州市征地事務所。哪有欠款?
5、沈嶴村農戶,是在2000年3月與村集體組織以家庭方式承包土地,簽訂土地承包合同,有市人民政府頒發土地承包權證,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土地承包田冊。(此以上證據附后)
6、在2013年,沈嶴村建設一座村辦公樓,以900餘萬元被建築商競得建築。但是,村書記陳光林在一次村委會會議上宣布,建築辦公樓村財務支出是2000餘萬元。
綜上所述:在事實鐵證面前,為什麼,溫州市紀委、檢察院會公開拒絕受理本案;與法院的不作為呢?請求中央有關領導重視本案,徹底查處眾害之馬,屬於農民所有的,應當到位,來維護我國法律的尊嚴。
此致
舉報人:朱謂洪
電話:13522530870
2016年11月28日
證據附件:
證據1、《溫政土征甌(2015)59號》、《溫土甌公〔2015〕17號》;
證據2、《徵收土地公告2015年第306號》、銀行匯款收據單;
證據3、《關於沈嶴村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說明》;
證據4、;《溫州市土地徵用地籍圖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實地踏勘表》、《地圖標註》
證據5、征地表格
證據6、村務收據單、工業園區的欠款清單證明;
證據7、《溫政土征字〔2004〕403、、406、400號》;
證據8、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權證、土地承包田冊。
案件發生在浙江省溫州市甌海區仙岩鎮沈嶴村。自從2006—2015年,沈嶴村農民個人承包耕種的350.7165畝耕地(基本農田),是農民養育子孫後代的生命錢。卻被溫州市秘書長彭立華在擔任甌海區區長期間,夥同甌海區國土資源局局長董群策、仙岩鎮駐沈嶴村的邵連敏、沈嶴村書記陳光林和村出納王慶弟等人違法私賣。后偽造征地手續,侵貪了土地補償費與二產、三產及農民社會保障指標;又以莫須有的賬務敲詐勒索沈嶴村1554.7566萬元!
事實與理由:1、依據偽造的2014年計劃十四批次《溫政土征甌(2015)59號》證明:征地面積是4.3827公頃。
依據2014年計劃十四批次《溫州市人民政府徵收土地公告2015年第306號》與銀行匯款收據單證明:征地面積是6.9473公頃。土地補償款與採用貨幣安置的農民社會保障、返回安置指標款,至今下落不明。
2、偽造2007年6月19日的《關於沈嶴村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說明》的盤活,說沈嶴村原欠他們150.3166畝土地。
依據《溫政土征字〔2004〕403號》、《溫州市土地徵用地籍圖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實地踏勘表》與《地圖標註》證明:《浙土字〔B2003〕第10572號》第二十九批次徵用沈嶴村的19.9628公頃(299.442畝)土地,已滿額交付,農民經過實地丈量也是足額的。哪裡欠地之有!
3、其中,2007年整理二十九、三十批次、 2015年增減第一批次建設用地(2次),合計:6.4127公頃的土地補償款與二產、三產及農民社會保障指標至今去向不明。
此上的土地(基本農田),他們以100餘萬元/畝,賣給私企。約計人民幣3.5億元以上,進入他們私人腰包!
4、以莫須有的賬務敲詐勒索沈嶴村1554.7566萬元。依據他們提供的二份,村務收據單與工業園區欠款清單證明:時間分別是2003年8月5日收與2003年7月支付的。
依據《溫政土征字〔2004〕403》證明:在2004年7月23日還沒付款,付款的單位是溫州市征地事務所。哪有欠款?
5、沈嶴村農戶,是在2000年3月與村集體組織以家庭方式承包土地,簽訂土地承包合同,有市人民政府頒發土地承包權證,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土地承包田冊。(此以上證據附后)
6、在2013年,沈嶴村建設一座村辦公樓,以900餘萬元被建築商競得建築。但是,村書記陳光林在一次村委會會議上宣布,建築辦公樓村財務支出是2000餘萬元。
綜上所述:在事實鐵證面前,為什麼,溫州市紀委、檢察院會公開拒絕受理本案;與法院的不作為呢?請求中央有關領導重視本案,徹底查處眾害之馬,屬於農民所有的,應當到位,來維護我國法律的尊嚴。
此致
舉報人:朱謂洪
電話:13522530870
2016年11月28日
證據附件:
證據1、《溫政土征甌(2015)59號》、《溫土甌公〔2015〕17號》;
證據2、《徵收土地公告2015年第306號》、銀行匯款收據單;
證據3、《關於沈嶴村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說明》;
證據4、;《溫州市土地徵用地籍圖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實地踏勘表》、《地圖標註》
證據5、征地表格
證據6、村務收據單、工業園區的欠款清單證明;
證據7、《溫政土征字〔2004〕403、、406、400號》;
證據8、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權證、土地承包田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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