欄目: 社會百態

國家精神造就獎獲得者范冰冰是初次逃稅嗎?/冰玉

文章轉自網路,旨在為讀者提供多元信息,文章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和觀點。

冰冰消失了123天。這位國家精神造就獎獲得者,雖然在銀幕上的演技不怎麼樣,但是在生活中的演技卻遠遠比銀幕高超,吸引了6000多萬粉絲,有人喜歡她的容顏,有人羡慕她的財富,有人欣賞她演藝外的才能,有人對她嗤之以鼻···但無論如何,一個中國當紅明星莫名其妙地消失100多天,是不同尋常的事情,很多人為她呼籲,在哪兒?

范冰冰不愧是豪門,當10月3日當她再次出現人們的視線時,她又一次讓世人瞠目結舌。

10月3日她在微博上發了一封道歉信,向社會和稅務機關道歉。

中國官方通訊社援引門稱:范冰冰個人2.55億,連同滯納金0.33億和各種罰款近6億,共計8.8億。但是中共公開表示,只要范冰冰如期繳納,就不用負刑事責任。

一條微博+ 補稅8.8億,范冰冰可以免於牢獄之苦,不久后又可以再現紅地毯風光無限。

和范冰冰

相比之下,80、90年代紅星劉曉慶就沒有那麼好運氣了,劉曉慶偷稅1400萬,卻入獄一年多,出來以後一無所有,重整旗鼓,東山再起。

兩個同是演藝圈的美女大腕,偷稅數目小的反而繩之以法,數目大的卻發微博罰款了事?

據官媒解釋,對於范冰冰逃稅一事,國家執法機關是按照法律執行的。

劉曉慶案發時,法律依據是1997年的刑法,叫「偷稅罪」,主要法律依據是1997年10月0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1條規定···.

而2009年刑法修正案把「偷稅罪」改成「逃稅罪」了,具體內容不一一表述。主要內容是「如果初次逃稅,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這條法律可以這樣解讀:

因為范冰冰是初次逃稅,只要付罰金就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范冰冰是初次逃稅嗎?

官方發表文章說,「從調查核實情況來看,范冰冰在電影《大轟炸》劇組拍攝過程中實際取得片酬3000萬元,其中1000萬元已經申報納稅,其餘2000萬元以拆分合同方式偷逃個人所得稅618萬元,少繳營業稅及附加112萬元,合計730萬元。此外,還查出范冰冰及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少繳稅款2.48億元,其中偷逃稅款1.34億元。」

冰玉來分析一下:

從目前官方發表的文章來看,范冰冰逃稅的具體情況是:

1. 電影《大轟炸》逃稅730萬。

2. 除此之外,范冰冰還逃稅2億多。

范冰冰工作室於2006年成立,范是董事長兼法人代表。2017年范冰冰的收入是2.44億人民幣,這2億多稅金不可能是2017年的應交稅金。從金額和她當法人代表的時間來看,2億多金額是逃稅累積金額,並不是初次的逃稅金額。

這就是說范冰冰不是初次逃稅,而是多次逃稅,是累犯,2018年6月是她初次被舉報和被調查。

請問:

1,范冰冰這麼多年來逃稅行為,稅務部門和司法部門是真不知還是裝聾作啞?如果真不知,那麼說明稅務部門和執法部門嚴重失職,如果裝聾作啞那麼說明他們同流合污。

2,初次被舉報和調查等於初次逃稅嗎?難道司法部門和稅務部門分不清這兩個概念嗎?

3,既然范冰冰不是初次逃稅,為什麼按照初次逃稅的相關法律而以罰款處之?

空姐李曉航

再來看看離職空姐李曉航,多次攜帶從韓國免稅店購買的化妝品入境而未申報,逃稅113萬余元,一審以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罰金50萬元。2013年5月,北京高院二審將此案發回重審,12月17日,判決李曉航有期徒刑3年,罰金4萬元。

同樣的逃稅,一個罰錢了事,一個金額微小,卻被判三年。

據說法律依據不一樣,李曉航觸犯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個人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偷稅逃稅是個技術活

看來偷稅逃稅是個技術活,時間要挑得准,劉曉慶就做得太早了。活兒要挑得准,李曉航當一個小商販,到韓國拼力氣拎點化妝品賺些小錢卻鋃鐺入獄,而范冰冰搞個工作室偷稅逃稅,發個微博罰錢了事。

當然除了技術好,還要長得好,最主要的是,隔壁還要住著一個老王。
來源:博訊

喜歡、支持,請轉發分享↓禁聞網責任編輯:葉華
贊助商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