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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 | 網購模擬槍被判無期案再審:改判7年3個月

2018年12月25日 10:42 PDF版 分享轉發

文章原標題: 四川青年劉大蔚被判無期案再審:改判7年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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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小伙劉大蔚網購模擬槍案再審:改判有期徒刑7年零3個月。劉大蔚曾因從台灣網購模擬槍,涉嫌武器罪一審被判無期。

訊(記者王巍)今日(25日),四川青年劉大蔚走私武器一案在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宣判,劉大蔚犯走私武器罪被判有期徒刑7年零3個月。2014年7月,不滿18歲的劉大蔚網購24支模擬槍,被法院認定犯走私武器罪,判處無期徒刑,2016年案件被省高院發回重審。
1996年出生的劉大蔚是四川達州人。根據原審判決認定,2013年8月,劉大蔚通過網路與台灣賣家「碧海藍天」商談購買事宜。2014年7月1日前後,他在台灣賣家提供的網址里選購了24支模擬槍,並將相應的槍支型號發給了台灣賣家。槍支貨款和代購服務費共計30540元。
2014年7月15日,為逃避海關監管,賣家將24支模擬槍支藏於飲水機箱體內部,輾轉交由台灣、廈門、泉州、金門等物流、進出口公司進行報關、繳納關稅、轉運。7月22日凌晨,該批槍支被石獅海關緝私分局查獲。經鑒定,24支模擬槍支有21支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發射彈丸,其中20支具有致傷力,被認定為槍支;1支不能確定是否具有致傷力,不能確定是否為槍支;3支不具有致傷力,認定為模擬槍。
2015年4月30日,福建泉州中院一審認定被告人劉大蔚犯走私武器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判決中,法院認為劉大蔚的犯罪情節「特別嚴重」,判決的法律依據來自於《刑法》第151條和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在2014年發布的《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規定走私以壓縮氣體等非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槍支,10支以上屬於情節特別嚴重,可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
劉大蔚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5年8月25日裁定維持原判。
劉大蔚與家人提出申訴。2016年10月,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複查後作出決定,再審此案。就在該案開庭前的4個月,兩高出台相關批複,要求司法機關考慮被告人的主觀動機和具體情節,對「涉槍」刑事案件差別化對待。2018年8月11日,案件在福建漳州中級法院開庭審理。
開庭過程中,檢方與辯方就原審判決定罪的證據是否存疑,案件是否適用兩高3月份出台的「涉槍案」批複等焦點問題進行辯論。

以下評論中國數字時代輯自網路:

@杜***人:一個玩具槍都嚇成這樣,你到底怕什麼???

@wangshi****:有些法官就是畜生不如,隨心所欲的判決!

@賊****:很懷念以前還可以拿著氣槍打老鼠的感覺!

@L*****u: 狗日的,福建高院毫無人性

@ 大****巴: 州官放火,百姓點燈。

喜歡、支持,請轉發分享↓Follow Us 責任編輯:石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