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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旋轉門 | 安徽掃黑除惡多名律師被處分

2019年05月14日 1:21 PDF版 分享轉發

合肥律師代理涉黑涉惡案件5起被處分案例

來源:合肥律協

原文標題:律師代理涉黑涉惡案件風險提示

2018年以來,合肥市律師行業堅決貫徹中央決策部署和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積极參与除惡專項鬥爭,取得了階段性成效。隨著專項鬥爭的不斷深入,少數律師在辦理涉黑涉惡案件過程中出現一些違法違規行為。

現將部分案件的風險點梳理如下,希望全市律師從中汲取教訓、引以為戒,進一步落實相關規定、規範做好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辯護代理工作。

一、主要風險點

(一)違反規定披露有關案件重要信息、證據材料

1.風險提示: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後(尤其是案件未正式移送起訴前),不得隨意替犯罪嫌疑人傳話,不得將有關案卷材料信息,透露給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屬,不得將與案件有關的具體信息告知嫌疑人親屬及他人,防止委託人或家屬在知道不利內容后與同案犯進行串供,或出現傷害被害人的行為,或損毀、轉移、消滅與案件相關的證據,影響案件偵查辦理。

2.典型案例:律師許某在案件偵查階段會見犯罪嫌疑人後向嫌疑人家屬、其他律師透露案情,嫌疑人家屬毀滅了部分證據,查實后,市律師協會給予律師許某中止會員權利6個月的行業處分,司法行政機關給予律師許某停止執業六個月的行政處罰。

3.法律法規:《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律師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職責,不得以下列不正當方式影響依法辦理案件:(四)違反規定披露、散布不公開審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本人、其他律師在辦案過程中獲悉的有關案件重要信息、證據材料。違反規定的,依照《中國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九條,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停止執業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會見時違反監管場所傳遞信息、物品

1.風險提示: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得私自為其與親友、利害關係人之間傳遞信件等物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有話要轉達家屬時,律師告知其應僅限於生活上、家庭事務方面,與案件有關的不可轉達。

2.典型案例:律師王某在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時違反監管場所規定私自帶出若干份委託書,被嫌疑人家屬用轉移財產。查實后,市律師協會給予律師王某中止會員權利6個月的行業處分,司法行政機關給予律師王某停止執業六個月的行政處罰。

3.法律法規:《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律師代理參与訴訟、仲裁或者行政處理活動,應當遵守法庭、仲裁庭紀律和監管場所規定、行政處理規則,不得有下列妨礙、干擾訴訟、仲裁或者行政處理活動正常進行的行為:(一)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違反有關規定,攜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會見,將通訊工具提供給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傳遞物品、文件。違反規定的,依照《中國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九條,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停止執業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對本人或其他律師正在辦理的案件進行歪曲或誤導性宣傳、評論,惡意炒作案件。

1.風險提示:律師在代理涉黑涉惡及重大敏感性案件時,要謹言慎行,依法依規履行律師職責。在案件審理判決前,不得擅自將案件的具體信息上傳至網路,不得對案件進行歪曲、虛假性宣傳。

2.典型案例:律師李某接受委託代理一起涉黑涉惡案件,在案件的審判階段,李某擅自將案件部分信息上傳至個人微博並對案件部分內容進行不實評論。查實后,市律師協會給予律師李某中止會員權利6個月的行業處分,司法行政機關給予律師李某停止執業六個月的行政處罰。

3.法律法規:《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律師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職責,不得以下列不正當方式影響依法辦理案件:(二)對本人或者其他律師正在辦理的案件進行歪曲、有誤導性的宣傳和評論,惡意炒作案件。違反規定的,依照《中國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九條,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停止執業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

1.風險提示:由於涉黑涉惡犯罪大多為有組織的團伙犯罪,其領導者、組織者往往具有一定經濟勢力,為了逃避法律制裁經常會選擇讓律師誘導其同夥代其擔責。律師在行使調查取證權時不僅不能有意偽造證據,對於他人提供的證據也要注意甄別真假,以防被認定為故意提供虛假證據。

2.典型案例:律師楊某擔任辯護人時,在調查取證過程中對證人進行誘導,且放任犯罪嫌疑人親屬在調查取證前對證人進行誘導性談話,后依據該證人證言向檢察院出具法律意見書。查實后,市律師協會給予律師楊某中止會員權利6個月的行業處分,司法行政機關給予律師李某停止執業六個月的行政處罰,律師李某當年執業年度考核等次定為「不稱職」。

3.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條: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六)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違反規定的,依照《中國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九條,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停止執業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

1.風險提示:律師在承辦涉黑涉惡案件時,不得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如與辦案法官、檢察官及其他有關辦案人員是朋友關係,在非工作場合、非工作時間見面時應避免談論所承辦案件具體情況,否則便有違規會見的風險。

2.典型案例:律師程某在擔任辯護人期間,以影響案件辦理結果為目的,在非工作時間、非工作場所會見檢察官。查實后,市律師協會給予律師程某中止會員權利6個月的行業處分,司法行政機關給予律師程某停止執業六個月的行政處罰。

3.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條 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四)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的,依照《中國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九條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停止執業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工作要求

一是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監管指導要責任到人。涉黑涉惡案件開庭審理時,根據人民法院通知,司法行政機關或律師協會應當派員旁聽,做好監督指導工作。

二是律師事務所要嚴格履行報告備案、集體研究、監督指導等職責。在接受涉黑涉惡案件委託前,律師事務所要依法依規進行嚴格審查。決定接受委託或者接受指派的,律師事務所應當在接受委託或者自受援人同意指派法律援助之日起5日內,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報告備案,並在庭審結束后5日內,將承辦律師的辯護代理意見報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辦案過程中,做無罪辯護、改變案件定性或者遇有其他重大複雜問題的,律師事務所要組織集體研究,依法提出案件處理方案和辯護意見。律師事務所要嚴格管理本所公章、委託代理協議等法律文書,防止私自接受委託;要加強涉黑涉惡案件的檔案管理,防止出現失密泄密和不當傳播的情況。
三是廣大律師執業要依法自律。全市律師要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執業紀律,不得違規會見;不得以串聯組圖、聯署簽名、發表公開信、組織網上聚集、聲援等方式或者借個案研討之名,製造輿論壓力,攻擊、誠毀司法機關和司法制度,對案件處理施加影響,干擾訴訟活動正常進行;不得煽動、教唆和組織當事人或者其他人員到司法機關或者其他國家機關靜坐、舉牌、打模幅、喊口號等,抗亂公共秩序、危客公共安全;不得違反規定披露、散布不公開審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本人、其他律師在辦案過程中獲悉的有關案件重要信息、證據材料。

律師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工作者,要堅決貫徹落實中央關於專項鬥爭的決策部署,積极參与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依法依規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努力把每一起案件都辦成鐵案,使黑惡勢力犯罪案件經得起歷史的檢驗、人民的檢驗、社會的檢驗。

關注律師行業;關注掃黑除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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