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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王根旺,男,1967年9月18日出生,漢族,住浙江省武義縣白洋街道金畈村㬌山路6號;身份證號:330723196709181918。
被上訴:武義縣公安局,法定代表人:金常法,職務:局長。地址:武義縣武陽中路12號。
案由:上訴人因房基地問題,在當地得不到妥善解決,被迫赴京上訪維權。武義縣政府為了阻止上訴人上訪維權,暗地裡安排武義縣公安局、武義縣交通局,惡意陷害我觸犯《道路交通安全法》。處罰拘留糾紛一案(注①武公(交警)受案字(2017)10316號;②武公(交警)行傳字(2018)10229號、編號3307233801352263;③、武公(交警)行罰決字(2018)10418號;④、武公交決字(2018)笫330723-2900238356號;⑤、武政複決字(2018)2號;不服浙江省蘭溪市人民法院2019年2月12日作出的(2018)浙0781行初329號行政判決,現依法提起上訴,請求上級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上訴請求:⑴、請求依法判令(2018)0781行初329號《行政判決書》是惡意陷害,應當予以依法糾正。
⑵、請求依法責令武義縣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決定書武政複決字(2018)2號依法糾正錯誤。
⑶、請求依法撤銷被上訴人(原被告)武公(交警)行罰決字(2018)10418號,是惡意陷害,應當予以追究法律責任。
⑷、判令被上訴人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上訴事實與理由:2017.10.6日早晨,上訴人在北京南站開陽里三街路口旅館地下室起晨上廁所,被冒充公安警察人員綁架,上訴人認為,是武義縣人民政府僱人行兇。當時,多名兇手將上訴人打傷后,把上訴人抬上車,押回當地。移交給白洋街道辦事處。辦事處領導張英鵬、陳一升等人,將上訴人送到武義縣城中醫院治療。上訴人傷勢未愈,便被驅除醫院。上訴人無法接受這一事實,於2017·10·9日上許,把自己上訴人被打傷的照片,張貼在三輪車上,到武義縣人民政府討說法。當天,縣領導對上訴人被無辜挨打一事就無法解釋,便找來警察,為他們找解脫。警察在我身上也找不出什麼毛病,便想到找交警來挑我的毛病。交警只能從上訴人這輛三輪車上下手。上訴人這輛二手店購買的三輪車確實沒有法律手續,表面上看這是政府制裁上訴人最好的借口,實質上政府這種以權代法的行為露骨明顯。上訴人用了十多年的農用普通三輪車,從未有人質疑違法一說都沒有聽說過,怎麼偏偏在上訴人找政府講道理就違法了?況且,三輪車的手續問題,不是上訴人不辦,而是沒有機關給上訴人辦。這讓上訴人到哪裡去找手續?在武義縣城類似上訴人這樣的三輪車不知有多少,為什麼僅上訴人一人違法?再說,上訴人買的車輛都是二手商店購買的,證件牌照一條龍的服務由商店老闆說一路暢通。上訴人把這些情況和工作人員全講清楚了。工作人員讓上訴人寫了一份保證書,保證再不開三輪車到縣政府上訪便把上訴人釋放了。沒想到半年後,2018·3·5日,武義縣公安局又以此事為借口,對上訴人作出拘留七日,罰款700元的處罰決定,于情于理此路不通,於法無據。
上訴人認為:武義縣公安局這種執法行為是明顯的知法犯法、以權代法。到底誰在違法?最終會有公正的結論的。如果政府非要給上訴人強加「觸犯法律了!」那也是執法機關嚴重失職所造成的!應該先依法處罰嚴重失職的執法機關才對。否則,這樣的執法機關,還有什麼存在的價值?法律,豈不成了當權者欺壓老百姓的工具?
請求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實事求是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王根旺
2019年3月3日 來源:博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