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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務局拍賣采砂權成被告:不知道是國家魚種保護區

2019年07月21日 7:08 PDF版 分享轉發

文章轉自網路,旨在為讀者提供多元信息,文章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和觀點。

來源:澎湃新聞


因「不知道」是國家級魚種保護區,隴南市兩當縣將嘉陵江數十公里河段采砂權拍賣,之後,兩當縣水務局以違反約定為由解除合同,而合同另一方則將水務局告上了法庭。

近日,這起行政訴訟有了終審結果,甘肅省高院于近期作出終審判決,駁回翁明先要求確認此前簽訂合同無效的訴訟請求。

不過,甘肅高院在判決書中稱,縱觀本案,雙方在簽訂協議前及履行過程中均有不同程度的違規和違法情形,現合同已無法繼續履行,各方應摒棄成見,在本案外就後續事宜積極磋商,而不應試圖藉助對方的違規而追求其他利益。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2016年3月14日,翁明先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兩當縣鑫源工貿有限公司(下稱「鑫源公司」),與兩當縣水務局簽訂協議,將長約7300米的「嘉陵江站兒巷采砂段」拍下,經營期限為三年。

2017年11月,兩當縣水務局以翁明先違反「可開採深度2米」的約定為由,解除協議合同。翁明先稱,其查閱法規諮詢律師后,才發現他所拍下的河段位於嘉陵江兩當段特有魚類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

翁明先決定起訴兩當縣水務局,請求判令與水務局簽訂的開採協議無效,並賠償他損失,但甘肅省礦區人民法院一審駁回了他的全部訴訟請求。

2018年11月26日,翁明先向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9年6月25日,甘肅省高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翁明先的訴訟請求。

翁明先不服這一判決,表示將繼續申訴。

「政府對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采砂未嚴令禁止」

判決書顯示,二審法院將翁明先要求協議無效的理由,歸結為三個方面:第一、案涉采砂地點位於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生態敏感區,屬於嚴禁采砂區域;第二、案涉采砂地點包含鐵路安全禁採區域,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第三、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進行采砂作業,兩當縣水務局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開發利用規劃,不得實施采砂權出讓。

甘肅省高院經查確認,該采砂河段屬於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農業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管理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從事勘探和開採礦產資源等工程建設的,或者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外從事可能損害保護區功能的工程建設活動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編製建設項目對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的影響專題論證報告,並將其納入環評報告書」。

對於鑫源公司提出了該采砂河段是生態敏感區,應適用法律禁止性規定認定案涉采砂權出讓協議無效的主張,法院認為,從上述規定及暫行辦法其他規定看,政府對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進行采砂作業並未持嚴令禁止態度。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前述暫行辦法既未嚴格禁止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采砂作業,規範本身也不屬於《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所指的法律或行政法規,因此不能以采砂河段位於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而直接否認案涉采砂權出讓協議的效力。

法院還認為,生態敏感區的範圍界定是環保部門而非農業漁政部門的職權,但截止本案二審庭審結束前,鑫源公司除單方陳述外,並未提交環保部門認可的關於該案涉采砂河段屬於生態敏感區的證據,因此法院對鑫源公司的主張不予支持。

對於鑫源公司提出采砂地段包含鐵路安全禁採區域、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問題,法院認為,因案涉采砂權出讓協議明確約定不得在禁採區域采砂,該約定包含了鐵路橋樑上下游範圍等區域,加之鑫源公司在參与采砂權竟拍活動前已實地考察並試開採,對采砂河段包含部分鐵路橋樑的事實是明知的,因此對於案涉采砂權出讓協議中約定的禁采範圍的指向也是明知的,不存在兩當縣水務局允許在禁采範圍內采砂作業的情形。

法院還認為,根據我國《影響評價法》規定,應當進行環評的規劃均為「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編製的規劃,本案中兩當縣人民政府及兩當縣水務局編製的規劃並不屬於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範圍,鑫源公司以兩當縣水務局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為由主張出讓采砂權行為無效的依據並不充分,該院不予支持。

「雙方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違規和違法情形」

雖然甘肅省高院判決駁回翁明先的訴訟請求,但判決書中認為雙方均存在違規。

判決書寫道:「縱觀本案,雖雙方在簽訂協議前及履行過程中均有不同程度的違規和違法情形,但鑫源公司與兩當縣水務局簽訂的采砂權出讓協議並不具備無效的情形。現合同已無法繼續履行,各方應摒棄成見,在本案外就後續事宜積極磋商,而不應試圖藉助對方的違規而追求其他利益。」

「堅持依法行政和有錯必糾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但法治並不要求硬性的、概無例外的撤銷已經存續的、存在瑕疵甚至違法情形的行政行為,而是要求根據不同情況作出不同處理。」判決書如此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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