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掘秦始皇先祖陵園西安秦東陵,主犯獲刑10年8個月
2019年08月01日 9:20 PDF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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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1日上午,該院公開審理被告人張某峰盜掘古墓葬一案。張某峰犯盜掘古墓葬罪當庭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8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
2010年,秦東陵特大盜墓案曾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經審理查明,2010年8月,被告人張某峰夥同已被判決的許某超、肖某飛等人,預謀對西安市臨潼區斜口街辦的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秦東陵實施盜掘,並先後多次在秦東陵保護區進行探墓。同年9月下旬至10月中旬期間,該團伙先後多次竄至秦東陵一號墓盜洞對該墓進行盜掘,幾人分工明確,開車、送風、查看接電用電情況、防風等均由專人負責,最終由肖某飛兩次進入一號墓室實施盜掘,盜取墓室內高足豆1件、高足豆座3件及竹簡7件,交由許某超帶回徐州,藏匿於其家中。2018年12月,該案主犯之一張某峰落網。
破案后,追回的贓物經陝西省文物鑒定委員會鑒定,「八年造」漆木高足豆為國家一級文物,「大官」銘漆高足豆座、竹簡均為國家三級文物。該古墓經陝西省文物鑒定委員會確認為戰國時期古墓葬,具有非常重要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
合議庭評議認為,被告人張某峰夥同他人,盜掘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墓葬秦東陵,並竊取古墓葬中的珍貴文物,其行為已構成盜掘古墓葬罪,依法應予刑罰處罰。張某峰夥同他人預謀盜掘秦東陵,並糾集他人多次對秦東陵實施探墓活動,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之一,且被告人繫纍犯,依法應從重處罰。結合張某峰認罪認罰等情節,法庭依法判決其犯盜掘古墓葬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8個月,罰金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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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於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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