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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擬限農村新建住宅不超3層,高度不超12米

2019年08月06日 11:23 PDF版 分享轉發

文章轉自網路,旨在為讀者提供多元信息,文章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和觀點。

海南擬限農村新建住宅不超3層,高度不超12米日前,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公布《海南省村莊規劃管理條例》立法初稿廣泛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其中規定村民一戶擁有面積不得超過175平方米,村民新建住宅不得超過3層,高度一般不超過12米。

據了解,《條例》作為《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海南)實施方案》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海南)重點制度成果任務之一,已列入2019年海南省人大立法計劃,結合今年國家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相關工作要求,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起草《條例》初稿,明確制定和實施村莊規劃應當因地制宜,突出熱帶海島特色,保留山水林田湖草獨特的自然和田園風貌,保持村莊和民居景觀特色。

單位和個人的意見與建議可以直接發送電子郵件,也可以書面形式寄送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截止時間:2019年8月13日,聯繫電話:65382261、65382260(傳真);郵寄地址:海口市美蘭區美賢路9號海南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408室,郵編570203;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村莊規劃包括哪些內容?

(一)提出村莊發展定位,國土空間開發保護、人居環境整治目標,主導產業方向等;

(二)落實市、縣、自治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確定的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控制線和村莊開發邊界,以及建設用地、耕地、林地等規劃控制指標,優化村域用地布局;

(三)明確村莊總體風貌定位,細化產業用地、村民住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等布局,確定村莊開發強度、規模和建築風貌等管控要求;

(四)提出土地整治和生態修復要求,明確管制規則和措施;

(五)確定村莊人居環境整治的具體內容、措施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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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落實歷史文化保護線,明確村莊歷史文化保護和傳承措施。

(七)劃定村莊災害影響範圍和安全防護範圍,提出綜合防災減災等內容和措施;

(八)提出規劃近期實施的生態修復整治、農田整理、補充耕地、產業發展等項目;

(九)其他村莊規劃管理需要的內容。

未編製村莊規劃或者村莊規劃未編製前款內容的,按照市、縣、自治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實施規劃管理。

根據發展需要,可以預留不超過現狀建設用地規模一定比例的區域用於村民住宅、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和產業發展,並納入村莊開發邊界。

鄉鎮政府組織編製 村委會進行審議

《條例》規定,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製村莊規劃,經下列程序后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審批:首先,鄉鎮政府在村內公示村莊規劃,公示不少於30日,可採取其他方式公開徵求意見;其次,村民委員會對公示后的村莊規劃進行審議,並形成審議意見;第三,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對村民委員會審議意見討論形成決定。

經營性集體建設用地可通過出讓等方式使用

《條例》規定,關於土地入市,村莊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經依法登記為集體建設用地的,市、縣、自治縣政府批准后,土地所有權人可通過出讓、出租、作價出資、作價入股等方式交由單位和個人使用。

在村莊開發邊界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村民住宅建設以及按照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提供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納入市、縣、自治縣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統一管理。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預留一定比例的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優先用於村民住宅建設。

村民一戶擁有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175平方米

《條例》規定,在村莊開發邊界內,村民申請住宅用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批。禁止在村莊開發邊界外佔用集體土地建設村民住宅。

需要新增集體建設用地建設住宅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條例相關規定,符合條件的,批准村民住宅用地申請后,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核減批標。

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定期在本村對可供申請的宅基地和已批准的宅基地宗數、面積等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30日,接受村民監督。

村民一戶擁有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175平方米,鼓勵保留適當前庭後院,前庭後院按照農用地進行管理,具體宅基地及前庭後院用地標準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規定。

村民申請宅基地使用權應持村委會出具意見

《條例》規定,村民利用原有宅基地建設住宅的,應經村委會同意后,持宅基地使用證明、建房申請審批表等資料,向鄉鎮政府申請住宅規劃許可證。鄉鎮政府收到申請材料,20個工作日內依據村莊規劃進行審查,同意的,核發規劃許可證;不同意的,書面說明理由。

依據條例規定申請宅基地使用權的,村民可以持村委會出具的意見、建房申請審批表等資料,向鄉鎮政府申請辦理宅基地用地手續和住宅規劃許可證。具體管理辦法由市、縣、自治縣政府制定。不符合相關規定申請建設的,村委會不得出具同意建設的意見,鄉鎮政府不得辦理規劃許可證。

村民新建住宅不得超過3層,高度一般不超過12米

《條例》規定,市、縣、自治縣政府可根據當地民族風格、地方特徵、時代特色等組織編製村民住宅通用設計圖集或標準設計圖集,向村民無償提供,鼓勵推廣應用。

村民住宅應當與自然環境相協調,村民新建住宅不得超過3層,高度一般不超過12米。鼓勵住宅採用坡屋頂建設。

依法取得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可申請辦理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或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在建設項目竣工后,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與建築物、構築物權利一體的不動產登記。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政務服務窗口,統一受理本條例規定的土地和規劃許可申請,實行一次性告知,未經批准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有條件的鄉鎮可以將不動產登記納入政務服務窗口辦理。

巡查人員發現違反規劃行為應及時依法處置

《條例》規定,鄉鎮政府應會同市縣農業、自然資源和規劃、綜合行政執法等主管部門建立村莊規劃管理日常巡查制度,對現場實施監管,發現違反村莊規劃行為應及時處置,制止違法後果擴大。

省政府應當建立對市、縣、自治縣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村莊規劃的監督考核機制。市、縣、自治縣政府應建立對本級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住建、綜合執法等主管部門和鄉鎮政府及主要負責人以及分管負責人村莊規劃管理的監督考核機制。

市、縣、自治縣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住建、綜合執法等主管部門及鄉鎮政府應建立舉報投訴制度,在辦公場所及相關網站公布舉報電話號碼、通信地址或者電子郵箱,及時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違反村莊規劃行為的舉報和投訴,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鄉鎮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內辦理宅基地審批和核發規劃許可證的,由市、縣、自治縣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有關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將面臨處分。

來源於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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