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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政協原副主席再獲減刑 其因持7支槍獲刑15年

2019年09月28日 8:58 PDF版 分享轉發

文章轉自網路,旨在為讀者提供多元信息,其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和觀點。

近日,市政協原副主席、汕頭市委原書記黃志光的刑事裁定書被公布。

深圳市政協原副主席再獲減刑 其因持7支槍獲刑15年經過審理查明,黃志光能認識到自己所犯罪行對黨、國家造成的危害;能書面彙報思想改造過程及以後的改造計劃;能較好並超額完成勞動生產任務;共獲得5個表揚。予以黃志光減刑6個月(刑期執行至2026年6月28日止)。

值得一提的是,這是黃志光第二次被減刑。2017年5月,黃志光獲減刑6個月。

黃志光1954年出生,1971年正式參加工作,從最底層的工人做起,仕途一路順暢,最終官至正廳級。

1971年10月,正式參加工作的黃志光在廣東省寶安縣裝卸運輸公司、鹽田7501國防工程指揮部先後當工人、政工員、政工組副組長,後來逐步在寶安縣裝卸運輸公司、深圳深港汽車運輸公司等公司擔任領導職務。

1991年10月,恰逢黃志光參加工作20周年,他正式步入政壇,擔任運輸局副局長一職,此後先後升任深圳寶安區委副書記、區委書記;2003年5月,調任汕頭,先後任汕頭市委副書記、代市長、市長、市委書記。

2010年5月後,黃志光履新深圳市政協副主席。

調任深圳不到一年,2011年2月25日,黃志光被查。據媒體報道,黃志光涉嫌受賄與其子不無關係。

約在2007年,黃志光多次在「拜把兄弟」黃順豐面前提到,想給兒子買套新房。後來黃順豐幫忙物色了一套價值990多萬元的怡景花園別墅。黃順豐趁買房之機給了黃志光120萬元。

諷刺的是,黃志光之前曾多次在公開場合向下屬強調要嚴守黨紀、管好配偶和子女。

其中,2006年12月,在中共汕頭市九屆一次全會上,當選為市委書記的黃志光發表了講話,提到要「清清白白做官,乾乾淨淨做事」,嚴守黨的紀律,管好配偶、子女和身邊工作人員。

北京青年報記者注意到,同樣是在2006年,黃志光和深圳市金光華實業集團公司董事長李亞鶴提起,家鄉寺廟修大佛缺資金的事,希望得到李亞鶴的支持。李亞鶴當場表示捐出200萬元,其中100萬元可以黃志光的名義捐出。後來,黃志光以兒子之名把這筆錢捐給了寺廟。

隨後,在汕頭市東部城市經濟帶新津片區的招標項目中,李亞鶴的深圳金光華集團在黃志光的幫助下一舉中標。

此外,1985年至1990年間,黃志光分別購買了制式獵槍及氣槍各一支,並辦理了槍證。

但持證到期后,黃志光仍非法持有並將其藏於住處。

1995年至2002年間,黃志光還非法取得制式獵槍5支,沒有辦理槍證,一直非法持有並藏於深圳住處。

2013年12月,黃志光因受賄罪、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廣州市中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4年。然而,由於黃志光有一筆100萬的款項未被法院認定為受賄款,廣州市檢察院隨後提起抗訴。

二審時,多項證據表明,黃志光與李亞鶴之間確實存在以權謀私、權錢交易跡象,黃志光在汕頭任職期間,為李亞鶴掌控的深圳市金光華實業集團公司投資汕頭市東部城市經濟帶新津片區建設提供了不少幫助。

廣東省高院二審審理此案時採納了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認為一審法院沒有認定黃志光收受李亞鶴的賄賂款100萬元,導致量刑不當,應予糾正。二審判決撤銷了一審法院對黃志光受賄罪的量刑,加刑1年,黃志光的執行刑期從一審的14年上升到15年。

來源於北青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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