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星律師:就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行政複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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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申請書
申請人:李金星,山東成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山東省司法廳,廳長解維俊,地址:山東省濟南市經十路15743號,電話0531-82923513。
複議請求:因被申請人山東省司法廳於2019年8月6日對申請人作出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行政處罰決定,故申請行政複議,請求立即撤銷山東省司法廳魯司罰決字(2019)第2號《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行政處罰決定,並對司法部《律師執業管理辦法》進行審查。
事實與理由:山東省司法廳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稱,「鑒於濟南市司法局2016年12月28日已給予當事人停止執業一年的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應當給予當事人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在受到停止執業處罰期滿后二年內又發生應當給予停止執業處罰情形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據此,山東省司法廳做出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處罰決定,應當具備兩個條件:(一)二年內曾受到停止執業處罰;(二)又發生應當給予停止執業處罰情形。但在本案中,申請人此前受到的停止執業處罰效力未定,此次也未出現應當給予停止執業處罰的情形,兩個條件均不滿足,山東省司法廳作出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行政處罰決定有誤,應當予以撤銷。
一、行政處罰決定程序違法
濟南市司法局於2016年12月28日對申請人作出停止執業一年的行政處罰。申請人不服,於2017年2月15日向山東省司法廳申請行政複議。2017年2月17日,山東省司法廳向申請人作出《告知書》,告知申請人應當向濟南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申請人不服,向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人民法院責令山東省司法廳作出行政複議決定。2018年6月26日,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作出(2017)魯0102行初231號行政判決書,責令山東省司法廳在法定期限內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申請重新作出處理。山東省司法廳提起上訴後撤回,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年2月15日作出(2018)魯01行終540號行政裁定書,准許山東省司法廳撤回上訴,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2017)魯0102行初231號行政判決書已生效。因山東省司法廳未在法定期限內就申請人的行政複議申請重新作出處理,申請人已於2019年7月29日向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本案是一個雙階段的行政處罰案件,此次山東省司法廳做出的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行政處罰以濟南市司法局做出的停止執業一年的行政處罰生效為前置。但濟南市司法局的前次行政處罰尚處於行政複議階段,尤其是前次行政處罰的行政複議機關就是做出本次吊銷律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的機關。因此,山東省司法廳具有法定的先義務,在其法定義務被人民法院以行政判決的形式予以明確,且其仍未能履行的情況下,濟南市司法局做出的停止執業一年的行政處罰處於效力待定的狀態。對於山東省司法廳來講,濟南市司法局的行政處罰決定並不是一個可以直接引用的、效力恆定的行政決定,其顯然不能作為本次處罰的依據。
法諺雲「程序是法治與恣意而治的分水嶺」,正當程序亦是行政法的本質要求。因而,山東省司法廳應當依照程序,首先對申請人2016年的行政處罰作出行政複議決定。若作出撤銷、變更、確認違法的行政複議決定,則本次處罰自然不成立。若作出維持原處罰的行政複議決定,申請人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會做出何種判決亦不確定。
然而,山東省司法廳不僅沒有就申請人的複議申請作出決定,而且在舉行聽證的當天,就倉促作出吊銷申請人律師執業證書的行政處罰決定。
從全案事實看,山東省司法廳明顯故意不履行行政複議的法定職責,尤其是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決后,山東省司法廳仍繼續拒絕履行行政複議職責,在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情況下,山東省司法廳仍然視法律如兒戲,仍然繼續拒絕履行法定職責,世所罕見。這充分說明,山東省司法廳此種明知的、故意的行為,主觀惡意明顯。其明顯的惡意不作為,當然造成行政程序的嚴重不正當。
因此,山東省司法廳在沒有履行行政複議職責的情況下,直接作出吊銷申請人律師執業證書的行政處罰,違反了行政法的正當程序原則,嚴重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該決定應當予以撤銷。
二、申請人三條微博言論不屬於法律規定的違法情形
行政處罰書所列舉的「違法事實」共計3條微博,包括申請人於2018年5月10日、18日因福建福清林風案發布的兩條微博,2018年5-6月針對湖南文東海律師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發布的一條微博。山東省司法廳將這3條微博定性為「不當言論」,認為其違反了《律師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和《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四十條的有關規定。申請人認為,這幾條微博都只是正常的言論表達行為,是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批評與建議,並不屬於「不當言論」,更不屬於應當處罰的「違法言論」。
行政處罰書援引的法律規定如下:
《律師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一)規定「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影響依法辦理案件的」;《律師執業管理辦法規定》第十條規定「律師對案件公開發表言論,應當依法、客觀、公正、審慎,不得發表、散布否定憲法確立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原則和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論,不得利用網路、媒體挑動對黨和政府的不滿,發起、參与危害國家安全的組織或者支持、參与、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不得以歪曲事實真相、明顯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等方式,發表惡意誹謗他人的言論,或者發表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
(一)第一條微博:對福清市公安局部分人員言行的評論
2018年5月10日,因福建省福清市公安局相關人員罔顧福建高級法院糾正冤假錯案、將三起重大殺人冤案(念斌案、吳昌龍案、陳夏影案)改判無罪,反而攻擊辯護律師「只是鑽了空子」。申請人發微博稱「為中國刑辯律師榮譽而戰,敞開代理福建重大冤假錯案(刑事案件)申訴」,「用案例說話、用判決回復福清市公安局對律師的惡毒攻擊」。這既是申請人對於福清公安局有關人員污衊律師群體的回應,更是對於福清公安局人員毫無法治精神、蔑視司法權威的回應。福清公安局的相關人員置法院的糾錯判決于不顧,公然宣稱:念斌真的「下毒」,吳昌龍真的「爆破」,陳夏影等真的「撕票」,「律師只是鑽了空子」。作為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民警察,作為政府機關工作人員,作為老百姓眼中的「權威人士」,公開發表此番言論,完全是對生效判決、司法制度的直接攻擊,不僅直接影響社會公眾對這些歷盡千辛萬苦才得以平反的冤案認知,還會讓司法機關為平冤糾錯所付出的努力付諸東流,進而影響到司法機關的公信力。申請人作為長期為重大冤案奔走的律師,所發的微博完全是一個一心建設法治社會、熱愛刑事辯護事業律師的真情流露,也是自覺維護作出糾正判決的司法機關形象。對律師群體與糾錯判決的維護與對糾錯判決、司法機關、律師的攻擊,究竟哪個才應當屬於「不當言論」?如此拳拳之心,又如何稱得上是「利用網路、媒體挑動對黨和政府的不滿」?
(二)第二條微博:在福州第二看守所因為無法正常會見發布的一條微博
2018年5月18日,針對在福州第二看守所「會見難」的問題,申請人發布微博稱律師沒有尊嚴,還不如汶川地震后得到精心飼養的「豬堅強」。這隻是對於看守所侵害律師會見權的憤慨與批評,並無不當之處。
眾所周知,律師「會見難」的問題由來已久,是我國刑事訴訟的「頑疾」。發微博當天,申請人趕最早的一班飛機前往福州,在持有有效證明的情況下無故被福州第二看守所拒絕會見。經聯繫了三級律師協會、福清司法局、福清檢察院,在各方一致認為手續無誤,應當安排會見的情況下,直至深夜依然未能會見成功,內心的鬱悶可想而知。在此情況下,申請人發布微博稱「羡慕豬堅強」,「把律師搞成豬堅強」是無奈的自嘲,意在揭示律師「會見難」的問題,並無違法之處。
(三)第三條微博:關於湖南文東海律師吊證事件的評論
2018年5月份左右,就湖南文東海律師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申請人發微博稱「法治大倒退」。文東海律師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作為一個法律事件,不同的人對其可能會有不同的認識,而法治社會、法治進步的一個重要標誌就是公民享有言論自由、公民享有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批評、建議的權利,若一句「法治倒退」言論即構成違法,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豈不真的是「法治大倒退」?憲法規定的言論自由和批評建議權去向何處?社會處處宣示的法治社會、法治進步又如何解釋?
因此,山東省司法廳做出的行政處罰所依據的3條微博並未違反《律師法》《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的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有誤,應予撤銷。
此處,申請人需要鄭重指出的是,對申請人啟動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程序中,山東省司法廳一開始直至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2019年8月,一直認為申請人共計有六條微博構成啟動行政處罰、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處罰理由。除上述最後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引用的三條微博外,還有另外三條,一條是有關因湖南警察陳建湘死刑複核案中給最高人民法院周強院長的公開信件,另外兩條微博是關於山東李淑蓮案給山東省省委書記劉家義的公開信件。但是,在最後行政處罰認定階段,涉及最高院院長和山東省委書記的三條微博沒有認定為違法事實,這充分說明,對申請人行政處罰的任意性和隨意性,其實是不管客觀證據的任何情況,都必須給吊銷申請人的律師執業證書,這完全違背了《行政處罰法》的基本原則。
三、《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四十條違反《立法法》《行政處罰法》規定
司法部的《律師執業管理辦法》作為部門規章,同樣必須遵循法律的規定。依據《立法法》第80條,國務院部門規章只是執行性質,不得超越法律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又依據《行政處罰法》第12條,部門規章只能「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作出具體規定」。因此,在《律師法》對應當處罰的情形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對部門規章的解釋和適用必須與《律師法》的規定保持一致,不能擴大應當予以處罰的情形。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八)項已明確將「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的」的行為規定為可「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停止執業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的情況下,該條第一款第(一)項關於「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影響依法辦理案件的」的行為中,「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影響依法辦理案件的」行為,顯然不應包括髮表言論!因此,《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有關律師「違規」言論行為,根本不應歸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影響依法辦理案件的」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對申請人的行政處罰所依據的《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的規定,完全不具有法律效力。
四、當下言論自由對律師的價值
對申請人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處罰實質是對執業律師言論自由的不法限制,是對律師正常執業的嚴重干擾。
卡多索曾說「言論自由是一切權利之母」,鑒於言論自由對於國家、社會極端重要的意義,世界各國都強調保護言論自由。
《世界人權宣言》規定「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也規定,「人人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尋求、接受和傳遞各種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論國界,也不論口頭的、書寫的、印刷的、採取藝術形式的、或通過他所選擇的任何其他媒介」。
在我國,《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言論自由不僅能讓公眾知曉政府的政策運作、向政府傳遞公眾意願,更允許人們思考與討論政府行為,發表與政府不一致或「相反」的看法,監督政府行為。可以說,言論自由是公民社會運行的基石,是公民參与政治生活的根本保證。十八大以來平反的呼格吉勒圖案、聶樹斌案、念斌案等一系列冤案,哪個靠的不是律師、記者以及社會公眾日復一日、年復一年的呼籲?如果沉默就能夠換來司法公正、天下無冤,律師又何必願意冒著砸飯碗的風險替人發聲?
「若批評不自由,則讚美無意義」,一個良好的法治社會,應當容得下批評的聲音。我們應當意識到,在自由辯論中,錯誤意見是不可避免的;因而,如果自由表達要找到賴以生存的呼吸空間,就必須保護錯誤意見的表達。容忍空氣中充滿不和諧的聲音,不是軟弱的表現,而是力量的象徵。
律師作為法治社會的晴雨表,其聲音更應當被關注、被容忍。這並不是說律師相較於他人具有更高的地位,而是律師的身份天然決定了其應當為當事人發聲、為法治發聲。在關乎人身自由乃至生命的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乃至已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罪犯,天然處於劣勢地位。在大多數時候,他們並沒有發聲的途徑,即便發聲,其力量也微乎其微,難為公眾知曉。因而,在面對司法機關的種種違法行為時,他們需要律師幫助其發聲。這不正是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的律師職責所在嗎?怎麼能因為律師發布三條微博,發布幾句批評的言論就直接吊銷執業證書呢?
在此,作為一名從事了十六年律師工作的律師,申請人懇請司法部領導能夠意識到言論自由對於社會不可或缺的意義,能夠體會到律師為當事人發聲,批評司法機關的本意,能夠容忍、認真聽取來自律師的聲音。申請人誠懇建議,以壓制律師言論自由為目的整肅律師之風不應再擴大化。
五、對司法部的幾點諫言
因為習總書記說,要容得下尖銳的批評,因此,申請人斗膽諫言幾句。
古人尚有「子產不毀鄉校」的執政美德,依法治國的今日,卻僅僅以三條微博吊銷一名律師執業證書,敢問司法部諸君,豈不愧對古人?
聯合國第八屆預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會1990年9月7日通過的《關於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第16條規定:各國政府應確保律師(a)能夠履行其所有職責而不受到恫嚇、妨礙或不適當的干涉;(b)能夠在國內以及國外旅行並自由地同其委託人進行磋商;(c)不會由於其按照公認的專業職責、準則和道德規範所採取的任何行動而受到或者被威脅會受到起訴或行政、經濟或其他制裁。第23條規定:與其他公民一樣,律師也享有言論、信仰、結社和集會的自由。申請人僅僅因為三條微博就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敢問司法部諸君,如何坦然面對12月份在我國舉行的「世界律師大會」上各國律師的疑問?
《竇娥冤》中竇娥臨斬前疾呼:「地也,你不分好歹何為地?天也,你錯勘賢愚枉做天!」申請人在聽證會上也曾經反覆質問:假如被告人席上坐的是聶樹斌、呼格吉勒圖,即將蒙冤人頭落地,作為刑辯律師的我們,是否還會安然不動,寧願目睹當事人冤死,為了自身所謂的執業安全也不肯大聲喊冤?敢問司法部諸君,你們是否聽到了民間那些「撼山易,伸冤難」的疾苦與悲涼?你們可知你們對律師吊證如此之快意,于冤民來講,豈不是「三伏天道,天降三尺雪,遮掩了竇娥屍首」之天怒人怨?孔子作《春秋》而亂臣賊子懼。近年來,司法部作為全國律師主管機關,保障律師權益蝸牛蹣跚又退步,「處理」律師夜行千里不過夜。被吊照律師或去國離鄉,或無從生計,律師界怨言載道,不敢怒不敢言,國際輿論嘩然又嘩然。敢問司法部諸君,本屆司法部領導,直面這段吊證歷史,捫心自問,果能安心?
十六年來的律師執業,申請人自認為兢兢業業,就像對待自己的兄弟姐妹一樣對待自己的當事人,雖九死而無一悔。平心而論,申請人熱愛律師行業,尤其熱愛刑事辯護事業,每每想起那些正在爬山的重大冤案申訴就無法入眠,每每想起那些仍然在冤獄中日夜期待平反的當事人就痛苦萬分。露重飛難進,風多響易沉,三條微博吊律證,秋風秋雨愁煞人。申請人一直想,作為律師傳達給國民包括冤民的應當是相信法律、對國家的美好希望和永不不放棄的理念。同理,作為已經不能正常執業的律師的申請人,亦是冤民。正是基於此,才提出這樣的行政複議申請。如果司法部果真講法律,毫無疑問必然會恢復申請人的律師執業。
特此申請行政複議,請司法部立即撤銷山東省司法廳魯司罰決字(2019)第2號《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行政處罰決定,並對司法部《律師執業管理辦法》進行審查,對其違背《憲法》《律師法》《行政處罰法》條款做相應修改,申請人也將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以及國務院按照《立法法》規定對司法部《律師執業管理辦法》予以審查。
申請人:李金星二〇一九年十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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