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曉原律師:不服北京司法局註銷執業證書 向司法部申請行政複議
文章轉自網路,旨在為讀者提供多元信息,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和觀點。
(按:這份《行政複議申請書》原件已在8月3日通過郵政特快專遞寄給國家司法部行政複議與應訴局。經查詢,國家司法部在8月4日簽收。按照《行政複議法》的規定,行政複議期限為兩個月。截至10月9日,我沒有收到任何回復。顯然,國家司法部違法了。)
行 政 復 議 申 請 書
申請人劉曉原,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原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律師(合伙人),執業證號11101200510190626,通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崔各庄鄉草場地——–,郵政編碼100015,聯繫電話———-。
被申請人北京市司法局,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區運河東大街57號。
法定代表人李富瑩,職務局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做出的京司許律[2019]304號《北京市司法局關於註銷劉曉原律師執業證書的決定》,現依法向司法部申請行政複議。
行政複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北京市司法局京司許律[2019]304號《北京市司法局關於註銷劉曉原律師執業證書的決定》。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是原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律師、合伙人(見附件1)。
2019年6月19日,申請人收到被申請人寄來的京司許律[2019]304號《北京市司法局關於註銷劉曉原律師執業證書的決定》(見附件2)。
決定中稱,「根據《朝陽區司法局關於註銷劉曉原律師執業證書的審查意見書》,截至2019年5月10日,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已被依法註銷滿六個月,且在此六個月內您未被其他律師事務所聘用。依據司法部《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現決定註銷您律師執業證書(執業證號:11101200510190626)。——–如您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申請行政複議,或在6個月內向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在註銷決定中隱瞞了卡住申請人轉所調動的事實,申請人之所以不能在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被註銷后的六個月內轉所調動,完全是被申請人限制申請人轉所調動所造成。
在此,申請人先陳述被卡住轉所調動的經過。
2015年7月10日,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主任周世鋒律師被公安部專案組抓走,在這起被稱之為「709」事件中,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先後有九人被涉案。
公安部專案組在抓走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主任周世鋒的當天下午,辦案人員對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進行搜查,扣押帶走財務賬本(包括財務公章和稅控機)、辦案檔案、辦公電腦等物品,同時查封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在銀行賬戶。至今,被扣押的物品沒有歸還。
案件發生后,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被迫關門停業,沒有涉案的律師要求調離。當年12月底,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因交不起租金而將辦公用房退回給房東。從此,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名存實亡。
經過多次向被申請人反映,到2016年5月全市律師年審考核時,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沒有涉及案件的律師經被申請人批准轉所調動到其他律師事務所執業。
時任北京市司法局律師監管處處長柴磊明確告訴申請人,沒有涉及案件合伙人還不能轉所調動,要等到市司法局對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做出處罰后才可轉所調動。
當時,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給沒有涉案的兩個合伙人(劉曉原、周立新)做了年度工作考核,考核結果報送市律師協會審查后,被被申請人的職能部門律師監管處卡住。因財務賬本被公安部專案組扣押帶走不歸還,導致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無法參加「年檢」。
2016年8月4日,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主任周世鋒律師被天津市二中法院以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
2018年3月19日,被申請人做出京司罰決[2018]7號《北京市司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以「鋒銳所對本所律師疏於管理、縱容、包庇、袒護本所律師從事違法違紀活動,造成嚴重後果,屬於情節特別嚴重」為由,給予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吊銷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的行政處罰。(見附件3)
2018年11月9日,被申請人做出京司許律[2018]666號文,決定註銷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見附件4)
執業許可證被註銷后,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就不存在了。
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被註銷時,除派駐四川省南充市分所的三個律師外,還有五個律師沒有轉所調動。
申請人沒有涉及刑事案件,也沒有違法違紀投訴,按照司法部《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律師執業管理辦法》及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律師執業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規定,可以申請轉所調動到其他的律師事務所執業。
2018年11月12日,申請人按照通知來到朝陽區律師協會,朝陽區司法局原證照科科長劉素紅、副科長董寧將京司許律[2018]666號《北京市司法局關於同意註銷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的決定》給了被申請人。當時,申請人就向劉素紅、董寧提出轉所調動的要求,她們表示可以按照規定辦理。
拿到註銷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文件后,按照當時轉所調動規定,需要北京市律師協會出具「從業經歷證明」與「無違紀」證明,這兩份證明材料本可以憑律協會員身份(會員號)登陸北京市律師協會官網申請。但是,申請人發現無法以會員身份登陸系統進行申請。
2018年11月13日,申請人寫好申請書到北京市律師協會找會員部、行業紀律部要求開具書面證明。會員部主任楊宇、行政紀律部工作人員黃女士稱,申請人執業狀態已被設置為「未登記」,這是不正常狀態,無法以會員身份登陸網站申請。(見附件5)
申請人要求出具手寫證明材料,他們表示要向協會領導請示彙報再作答覆。
在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被註銷之前,申請人的執業狀態一直是「執業」。將申請人的執業狀態改為「未登記」顯然是設置阻力。會員部主任楊宇說,這個問題只能去找市司法局律師監管處(機構改革后稱「律師工作處」)解決。
2019年11月14日上午,申請人來到被申請人辦公地(當時還在西城區)。通過信訪辦人員聯繫上律師監管處工作人員陳鵬,陳鵬說領導在開會沒有時間接待。隨後,陳鵬與原綜合處、行政審批處工作人員共三人在信訪辦接待申請人。申請人向他們提出轉所調動的要求,並反映執業狀態被設置為「未登記」導致無法辦理轉所調動的問題。有一個工作人員問申請人,能不能轉變辦案方向,為何不辦理經濟案件?陳鵬問申請人能否轉到外省市去執業?申請人向他們作了解釋,說要留在北京執業,他們表示向領導彙報后再作答覆。
考慮到仍是在朝陽區內轉所調動,2018年11月14日下午,申請人到朝陽區司法局找律師監管科(機構改革后稱「律師工作科」)科長牛旭反映轉所調動的問題。牛旭與一名工作人員接待了申請人,申請人向他倆提出在朝陽區內轉所調動的要求,牛旭表示律師轉所調動屬於證照科的職能範圍,監管科不會越權干涉。談完話后,牛旭在送申請人出大院時說「你更早之前是在海淀區執業,這次也可考慮轉到其他區去執業。」申請人向他解釋,在朝陽區內執業有十年了,不想轉到其他區去。
據申請人了解,在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被註銷之前,牛旭曾在朝陽區律師協會的理事會議上向理事們打過招呼,說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馬上就要註銷了,你們不要接受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的律師。
2018年11月15日,申請人撥通北京市律師協會會員部主任楊宇、行業紀律部工作人員黃女士電話,詢問開具轉所調動所需要的「從業經歷證明」、「無違紀證明」的問題。他們答覆說,不能出具人工手寫證明,只能通過律協網站申請。至於執業狀態為何被改為「未登記」,應該去找市司法局律師監管處解決。
2018年11月20日下午,申請人又去到被申請人的辦公地找律師監管處反映轉所調動問題,門衛說聯繫不上律師監管處工作人員。隨後,申請人去了北京市律師協會找到會員部主任楊宇,他說,已向協會領導作過彙報,不能開具轉所調動證明還是因為執業狀態被改為「未登記」,這是市司法局律師監管處設置的,只能去找他們解決。很顯然,律師協會在配合被申請人卡住申請人轉所調動。
2018年11月21日,申請人給北京12345熱線打電話反映北京市律師協會、北京市司法局(被申請人)不給辦理轉所調動手續的問題。
為了能儘快辦理轉所調動,接受調入的律師事務所在互聯網辦公平台「北京市司法局律師管理系統」為申請人申請轉所調動單號。但沒想到的是,被申請人的「律師管理系統」資料庫里已經檢索不到劉曉原名字。檢索不到申請人的姓名,就無法申請到單號,沒有單號就不給辦理轉所調動手續。
申請人向律師監管處負責人和工作人員反映,他們說「律師管理系統」不是由律師監管處負責,讓申請人去找行政審批處反映。行政審批處負責人和工作人員說,不是該處刪除申請人執業信息,讓申請人去找律師監管處解決。
之後,申請人向被申請人的職能部門——信息處反映,信息處工作人員又讓申請人去找行政審批處、律師監管處解決。
2018年11月26日,申請人撥通被申請人的職能部門——行政審批處副處長楊健電話,詢問如律師協會不給出具「從業經歷證明」「無違紀證明」能否辦理轉所調動手續?楊健明確答覆,律師轉所調動必須要先向律師協會申請取得「從業經歷證明」和「無違紀證明」,否則,不會審批。
申請人的律師執業證沒有吊銷,也沒有被註銷,且還是律協會員,被申請人將申請人執業信息從「律師管理系統」資料庫里刪除,顯然是為了卡住申請人辦理轉所調動。申請人查遍《律師執業管理辦法》與《北京市律師執業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也沒查到執業狀態為「未登記」的規定。
2018年11月27日,申請人給被申請人官網「政民互動」欄「領導信箱」發了一封電子信件,反映不能轉所調動執業的問題。
申請人在信中問道:「如今,鋒銳律師事務所被註銷了,還卡住我不能轉所恢復執業,這到底是為了什麼?」
十六天後,被申請人做了回復,「建議劉曉原律師依法依程序辦理轉所手續」。(見附件6)
2018年11月28日上午,申請人聯繫到行政審批處楊健副處長,問他為何在司法局官網「律師查詢」欄檢索不到申請人的信息?他解釋是因為鋒銳律所被註銷了。申請人問他,申請人的律師執業證沒有被註銷,也沒有被吊銷,這種情況怎麼處理?現律師管理系統資料庫里沒有申請人的任何信息,導致無法辦理轉所調動該如何解決?他說,應去找律師監管處解決。
在工作日,申請人幾乎每天都會撥打被申請人的職能部門——律師監管處副處長朱玉柱、工作人員陳鵬的辦公電話反映轉所調動被卡問題。他們幾乎不接聽電話,偶爾接了電話也是將問題推給行政審批處。
鑒於被申請人職能部門互相推脫責任,2018年12月10日,申請人給被申請人法定代表人李富瑩局長寫信反映轉所調動被卡的問題。(見附件7)
這是申請人第一次給新上任的局長李富瑩寫信,信寫了五頁紙,紙質信件用郵政特快專遞寄給李富瑩,電子信件發在被申請人官網「政民互動」欄「領導信箱」。
申請人在信中如實地反映了被卡住轉所調動問題,並明確表示「我在執業中如果有違法違紀問題,市司法局和市律師協會應依法對我進行處理。但是,如果我不存在這方面的問題,就請依法依規給我辦理轉所調動手續」。
申請人在信中毫不含糊地指出「卡住我不能辦理調動轉所,就是想拖過六個月轉所期限,到時以我沒有律師事務所聘用為由註銷我的律師執業證。」
2018年12月13日,申請人在被申請人官網「政民互動」欄「領導信箱」查到回復。回復中稱「建議劉曉原律師依法依規依程序辦理轉所手續」。(見附件8)
之後,申請人又在每個工作日撥打律師監管處、行政審批處、信息處電話,要麼無人接聽電話,偶爾有工作人員接電話,還是互相推諉。
2018年12月17日,申請人繼續撥打律師監管處副處長朱玉柱、工作人員陳鵬的辦公電話,無人接聽。隨後,撥通北京市律師協會會員部主任楊宇電話,問是否可以開具轉所調動證明材料?楊宇說,這事已向律師協會副秘書長彙報過,還需要與市司法局協商。
2018年12月28日,申請人寫信(電子郵件)向北京市律師協會秘書長蕭驪珠反映轉所調動被卡問題,請求律師協會出面與被申請人職能部門進行協調。之後,申請人通過電話向蕭驪珠反映,她說不是律師協會卡住轉所調動,這個問題應去找律師監管處解決。(見附件9)
2018年12月30日,申請人給北京市律師協會會長高子程寫信(電子郵件)反映轉所調動被卡的問題,請求他出面與律師監管處協調,解決申請人轉所調動被卡的問題。(見附件10)
2018年12月30日,申請人給北京市律師協會暨秘書長蕭驪珠寫信反映轉所調動被卡問題,信件用郵政特快專遞寄出,但至今沒有回復。(見附件11)
申請人在信中反映,「按照《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和《北京市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細則》規定,律師事務所被註銷后,律師必須在六個月內辦理調動,否則,過了六個月期限,司法局就可以沒有律師事務所接受為由註銷律師執業證。鋒銳律所是11月9日被註銷的,如今,時間已經過去近兩個月了,留給我辦理轉所調動時間僅有四個多月。為能儘快轉所調動恢復執業,現特寫信將問題向協會和秘書長反映,懇請協會與司法局監管處協調,解決我轉所調動中遇到的難題。」
2018年12月底,被申請人辦公地由西城區遷到通州區,對外辦公電話號碼全變更。申請人無法通過電話向被申請人的職能部門——律師監管處、行政審批處反映問題。
今年1月初,司法部印發了《司法部關於取消部分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設定的證明事項的決定》(司發[2019]10號),取消包括「從業經歷證明」和「無違紀證明」在內的證明事項28項。但是,被申請人和北京市律師協會卻不及時執行,仍然要求轉所調動的律師出具這兩項證明材料。
2019年1月2日上午,申請人在被申請人官網「政民互動」欄「問題諮詢」提問,要求公開律師監督管理處的新辦公電話號碼。當天下午,被申請人就對提問做了回復,回復中稱「您好!剛搬到通州辦公區,電話正在安裝過程中。請您到北京市司法局網站查詢相關處室的聯繫方式。」(見附件12)
但是,申請人查遍被申請人官網也沒有找到新的辦公電話,官網上電話號碼仍是原在西城區辦公時的,申請人撥打過去都是空號音。
2019年1月7日,申請人又在被申請人官網「政民互動」欄「問題諮詢」提問,再次詢問律師監管處辦公電話號碼。第二天,被申請人做了答非所問的回復,回復中稱「監管處並未對你轉所調動設置障礙請依法依規辦理轉所手續」(見附件13)。
2019年1月7日下午,申請人從其他渠道獲知了律師監管處副處長朱玉柱辦公室新電話號碼。申請人撥通朱玉柱辦公電話,他表示不是律師監管處卡住申請人轉所調動,讓申請人去找行政審批處反映,他說會將問題向局領導彙報。
而此前,申請人多次向行政審批處反映無法辦理轉所調動問題,該處副處長楊健回復說,行政審批處不會卡住申請人轉所調動,律師管理系統資料庫刪除申請人執業信息,這個問題應去找律師監管處解決。
2019年1月8日,申請人第二次給被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李富瑩局長寫信,繼續反映轉所調動被卡住的問題,電子信件發在被申請人官網「政民互動」欄「領導信箱」。(見附件14)
申請人在信中請求李富瑩局長能親自過問申請人轉所調動之事,責令監管處嚴格依法依規辦理,允許申請人轉所調動以恢復執業。
申請人在信中重點提到「我的律師執業信息被市司法局監管處全部給刪除了,在市司法局官網律師查詢欄查不到我的信息。我的律師執業證沒有被吊銷,也沒有被註銷,監管處濫用職權刪除我的信息,導致我無法轉所調動,顯然是在打擊報復。」第二天,即2019年1月9日,申請人將紙質信件用郵政特快專遞寄給李富瑩局長。
2019年1月9日,申請人打電話給北京市律師協會副秘書長陳強,詢問律師協會與司法局協調的結果。他答覆說還是沒有結果。申請人問他,「從業經歷證明」和「無違紀證明」材料,按照規定是由律師協會出具,怎麼還要經過司法局律師監管處同意?他解釋道,律師協會沒有申請人執業檔案資料,也不知申請人執業狀態為何出了問題,所以無法給申請人出具證明。申請人提出,司法部已在去年12月出台了新規定,取消28項證明材料,為何現在轉所調動還需要出具證明。陳強副秘書說,這個問題應向行政審批處反映。
律師協會不出具證明材料,律師監管處又將申請人執業信息從「律師管理系統」資料庫刪除,申請人無法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轉所調動手續。
2019年1月11日,申請人在被申請人官網「政民互動」欄「問題諮詢」提問,「我在申請辦理轉所調動時,發現你局北京市律師管理平台已刪除了我的基本信息。在律師管理平台上的律師查詢欄,輸入我(劉曉原)的名字查詢不到任何信息。而在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被註銷之前,我的基本信息在北京市律師管理平台可以全部查到。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被註銷了,但你局並沒有吊銷或註銷我個人的律師執業證。我的基本信息被你局刪除后,導致我無法辦理轉所調動手續。基本信息被你局全部刪除的不只我一個人,還有原北京市鋒銳律師事務所無法轉所調動的多個律師。在此,我諮詢兩個問題請給予解答:一、將我的基本信息從北京市律師管理平台資料庫中全部刪除,你局是依據什麼法律和法規或規章作出的行政行為(即依據是什麼)?二、從北京市律師管理平台資料庫刪除我的基本信息是你局哪個處室具體負責的,請告知該處室辦公電話,以便我直接找他們解決問題。」
2019年1月15日,被申請人在官網「政民互動」欄「問題諮詢」對申請人在1月11日的問題作了回復,回復中稱「你的信息沒有刪除,只是因律所註銷,在外網無法顯示」。(見附件15)
看到回復后,申請人又請接受律師事務所登陸「北京市司法局律師管理系統」申請轉所調動單號,但仍然檢索不到申請人姓名,無法申請調動單號。
2018年1月18日,申請人在被申請人官網「政民互動」欄「投訴舉報」箱,投訴被申請人職能部門——律師監管處的工作作風。
申請人在信中投訴,「去年11月14日上午,我到市司法局反映轉所調動問題,由監管處工作人員牽頭,其他兩個處的工作人員參加,一共三個工作人員接談了我。談完話后,監管處工作人員陳鵬說要向領導彙報,讓我等消息。但沒有想到,從此再也沒有任何回復,撥打陳鵬工作電話沒有人接聽,撥打朱玉柱副處長工作電話也無人接聽。一直到市局遷移到通州區辦公后,好不容易查找到該處的新辦公電話,1月7日撥通朱玉柱副處長電話,我問他轉所調動的問題,還有我的執業狀態被變更為未登記原因。他含糊其詞推脫責任,說這事要向領導彙報。這次電話反映后,從1月8日開始至今,又再也撥不通朱玉柱副處長和工作人員電話。監管處負責人和工作人員都拿著國家工資的,他們難道不用上班嗎?他們的工作電話難道是一種擺設?拒接律師反映問題的工作電話,顯然是工作態度和作風問題。為此,我特向你局投訴監管處,該處工作作風該進行整頓了!」
2019年1月21日,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投訴做了回復,回復稱「建議劉曉原律師依法依規依程序辦理轉所調動手續。」(見附件16)
2019年1月21日,申請人在被申請人官網「領導信箱」查到李富瑩局長對申請人第二封反映轉所調動被卡問題的信件回復,回復稱「建議劉曉原律師依法依規依程序辦理轉所調動手續」。(見附件17)
這次的回復,與第一次給申請人的回復相比,僅多了「調動」兩字,但沒有告知問題該如何去解決。
2019年1月21日,就執業狀態未登記能否辦理轉所調動問題,申請人在被申請人官網「政民互動」欄「問題諮詢」提問:「2018年11月9日,北京市司法局註銷了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隨即,市司法局監管處將我的律師信息在律師管理系統刪除,無法查詢。北京市律師協會會員部稱,我的執業狀態被市司法局監管處設置為未登記,無法給我出具轉所調動的證明材料。請問,我的執業狀態被市司法局監管處設置為未登記后,還能正常辦理轉所調動手續嗎?」
2019年1月24日,被申請人在官網「政民互動」欄「問題諮詢」對申請人在1月21日的提問做了回復,回復中稱「您好!我們未收到律師事務所提出的關於您調入執業的申請,申請提交成功后建議由律師事務所按照申請單號查詢進度。」(見附件18)
這個回復沒有直接回答申請人提出的問題。
按照被申請人規定的律師調動程序,第一步是由接受律師事務所通過互聯網辦公平台——「北京市司法局律師管理系統」資料庫里檢索到調入律師的執業信息,接著就在平台上直接提出調動申請,系統就會自動生成一個單號,有了這個單號,下一步就向調入所在地的司法局遞交書面材料。以後要查詢調動的進度,就可憑單號在「北京市司法局律師管理系統」里查詢。
2019年1月30日,申請人在被申請人官網「政民互動」欄「問題諮詢」中提問,「到底是市司法局哪個部門刪除了我的信息?何時能恢復我的信息? 請對我所提的問題予以正面回答,切不可答非所問。」十六天後,被申請人在「問題諮詢」中回復,「您好!您的信息都在,沒有人刪除您的信息。」(見附件19)
被申請人所說的申請人信息都在,沒有人刪除,如果所說是實話,也只能是他們的內網裡還有,但控制了外界進行檢索。不允許外界進行檢索,律師事務所也就無法查到申請人執業信息,也就無法通過「北京市司法局律師管理系統」——這個互聯網辦公平台遞交調動申請,這與刪除執業信息又有何區別?
2019年2月5日,申請人第一次給北京市政府陳吉寧市長寫信反映被申請人卡住轉所調動的問題,並投訴被申請人濫用公權。(見附件20)
申請人在信中提到「鑒於我無數次地向市司法局監管處反映問題不給解決,鑒於我兩次給市司法局李富瑩局長寫信也不能引起她的重視,鑒於我多次向市司法局信訪辦公室反映問題不給協調處理,無奈之下,只好寫信將問題反映給市政府陳吉寧市長,請求市政府對市司法局濫用職權問題進行查處,並責令市司法局嚴格遵守司法部制定的《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以及該局自己制定的《北京市律師執業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規定,解除對我轉所調動的限制,允許我轉所調動恢復執業。」
2019年2月5日,申請人第三次給被申請人法定代表人李富瑩局長寫信反映轉所調動被卡住不給解決的問題。(見附件21)
申請人在給李富瑩局長第三封信中提到:「將我的信息從北京市律師管理系統上刪除,以此卡住我申請轉所調動單號的應是您領導下的監管處,是監管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司法部《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貴局《北京市律師執業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對我這個與案件無關,也無違紀投訴的原鋒銳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進行打擊報復。監管處違法違規違反程序且濫用公權卡住我轉所調動,其真實目的就是為了拖過六個月轉所調動期限,到時再以沒有律師事務所接受我為由註銷我的律師執業證。」
申請人在這封信中再次請求李富瑩——「您是北京市司法局局長,對您領導下的監管處侵犯我的人權(執業權屬於人權範疇)行為,您可不能不聞不問而任由他們濫用公權。您是在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被註銷之後調任司法局長一職的,希望您能排除各種阻力,對監管處的濫用公權違法行為進行查處,依法依規依程序給我辦理轉所調動手續,以維護我的合法執業權利,畢竟我被失業長達三年半多了!」
2019年2月12日,申請人在被申請人官網「領導信箱」查到回復,這次回復是針對申請人寫給被申請人法定代表人李富瑩局長第三封信做出。回復中稱:「1、經查,關於你反映律師事務所年度考核未登記的問題,不屬於於我局職責範圍。2、關於你要求轉所的問題,請依照相關規定辦理。」(見附件22)
這次回復迴避申請人在信中反映的實質問題,即「律師管理系統刪除了申請人的執業信息導致無法辦理轉所調動,該如何解決?」回復中的第一條,完全是給捏造出來的問題。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在2018年11月9日就被被申請人註銷了,申請人怎麼可能會在2019年2月5日給李富瑩局長反映轉所調動被卡問題中還提出年審考核呢?
2019年2月15日,申請人在北京市政府官網——首都之窗「市長信箱」查到回復,這個回復是針對申請人2月5日給陳吉寧市長寫信反映轉所調動被卡問題做出。2月11日,市政府信訪將申請人的信件轉給被申請人處理。2月15日,被申請人的信訪辦做了回復,回復內容與被申請人法定代表人李富瑩在2月12日給申請人回復完全一樣,「1、經查,關於你反映律師事務所年度考核未登記的問題,不屬於於我局職責範圍。2、關於你要求轉所的問題,請依照相關規定辦理。」(見附件23)。
2019年2月16日,針對被申請人法定代表人李富瑩局長2月12日給申請人的第三次回復,申請人第四次給李富瑩寫信反映轉所調動的問題。電子信件發到被申請人官網「政民互動」欄「領導信箱」。(見附件24)
申請人在信中提出兩個問題要求解決:「1、要求你局在北京市司法局律師管理系統恢復我的執業信息(因為沒有執業信息,就無法申請調動單號),解除對我轉所調動的限制;2、要求你局對監管處濫用公權侵害我正當執業權的責任人進行查處,並告知查處結果。」
2019年2月22日,被申請人通過官網對申請人給李富瑩局長寫的第四封信做了回復,回復內容是「1、經查,關於你反映律師事務所年度考核未登記的問題,不屬於於我局職責範圍。2、關於你要求轉所的問題,請依照相關規定辦理。」(見附件25)
這次回復與第三次回復一字不差,連標點符號使用都是一樣,很顯然是將第三次的回復直接粘貼複製,典型的官僚作風。
鑒於一直被卡住無法轉所調動,鑒於寫信向申請人反映問題也被重視,被逼無奈之下,為引起社會各界的關注,申請人從2019年2月26日起,每日在微信、微博等自媒體上向被申請人法定代表人李富瑩局長、黨委書記苗林「每日一喊」:苗林書記、李富瑩局長,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已在去年11月9日被司法局註銷了,請你們解除對我(原合伙人)轉所調動的限制,允許我轉所恢復執業。」
這個「每日一喊」一直喊到5月9日,六個月轉所調動期限屆滿為止。
2019年2月27日,申請人給被申請人副局長兼黨委書記苗林寫信,反映轉所調動被卡的問題。電子信件發在被申請人官網「政民互動」欄「領導信箱」,紙質信件用郵政特快專遞寄給了苗林。(見附件26)
申請人在給苗林信中提到,「鑒於新任局長李富瑩不重視我反映的轉所調動被卡問題,也鑒於2015年7月鋒銳律師事務所被出事及2018年3月鋒銳律師事務所被吊銷執業證、2018年11月9日鋒銳律師事務所被註銷時,一直是您擔任黨委書記兼局長,應十分清楚原鋒銳律所的事情,故向您寫信反映我轉所調動被卡的問題,請求司法局責令監管處在律師管理系統平台恢復我的執業信息,同時解除對我轉所調動設置的限制,讓我儘快恢復執業。」
六天後,2019年3月5日,申請人在被申請人官網「政民互動」欄「領導信箱」查到2月27日給苗林書記寫信反映轉所調動被卡問題的回復。回復應是「機器人」做答,用以前的回復直接粘貼,答非所問:「1、經查,關於你反映律師事務所年度考核未登記的問題,不屬於於我局職責範圍。2、關於你要求轉所的問題,請依照相關規定辦理。」(見附件27)
2019年2月28日,申請人第二次給北京市政府陳吉寧市長寫信反映轉所調動被卡的問題,這次寫信是針對被申請人給北京市政府信訪辦的回復而寫。(見附件28)
申請人在信中,「懇請陳市長能重視我反映的問題,責令市司法局在律師管理系統辦公平台恢復我的執業信息,同時解禁對我轉所調動的限制,查處濫用公權打擊迫害我的相關責任人。並請市信訪辦對我反映的問題進行調查,而不能將我給陳市長的信件一轉了之,任由市司法局答非所問糊弄信訪人。如市信訪辦想了解全面情況,可約我、市司法局人員、市律師協會人員進行面談。」四天後,2019年3月4日,申請人在首都之窗「市長信箱」查到被申請人信訪辦給市政府信訪辦的回復,回復中稱,「重複來信反映相同問題,已答覆過。」(見附件29)
申請人之所以第二次給陳吉寧市長寫信,完全是因為反映的轉所調動問題沒有解決。
2019年3月4日,申請人給被申請人官網「政民互動」欄「領導信箱」發了一份《恢復執業信息申請書》,同時還用郵政特快專遞寄了一份《恢復執業信息申請書》給被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履行工作職責,為申請人在「律師管理系統」恢復執業信息,以便申請人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轉所調動(見附件30)。
第二天,2019年3月5日,申請人在被申請人官網「政民互動」欄「領導信箱」查到針對《恢復執業信息申請書》的回復,回復中稱「1、經查,關於你反映律師事務所年度考核未登記的問題,不屬於於我局職責範圍。2、關於你要求轉所的問題,請依照相關規定辦理。」(見附件31)
這個回復完全是答非所問,申請人的執業信息被被申請人從律師管理系統刪除后,無法按照被申請人規定的轉所調動程序從網上申請單號,而申請不到單號就無法遞交書面調動材料。
被申請人一方面使用卑劣手法從「律師管理系統」刪除申請人的執業信息,另一方面又答覆「可以依照相關規定辦理轉所調動」糊弄申請人。
被申請人不僅用這種卑劣手法卡住申請人的轉所調動,同時還卡住與申請人情況相同的其他幾位要求轉所調動的律師。
2019年3月4日,申請人與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另一名合伙人周立新律師就轉所調動被卡的問題給北京市律師協會高子程會長發了一封公開信。鑒於高子程會長還是全國人大代表,申請人與周立新律師請求他履行人大代表職責,對被申請人濫用公權卡住轉所調動的問題進行監督(見附件32)。
2019年3月7日,申請人就轉所調動被被申請人卡住的問題,給國家司法部暨黨組書記袁曙宏寫信反映,信寫了四頁紙,用郵政特專遞寄出。(見附件33)
申請人在信中提出,「鑒於多次向北京市司法局反映不給解決,現只好寫信向司法部和袁曙宏書記反映,懇請司法部重視我反映的執業問題,責令北京市司法局在律師管理系統恢復我的執業信息,解除對我轉所調動的非法限制,允許我轉所調到別的律師事務所恢復執業。」
2019年3月18日,申請人給被申請人官網「政民互動」欄「領導信箱」發了一封信,信中說「因為轉所調動被無端卡住,我給監管處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無數次地打電話反映,該處工作電話長期無人接聽。我寫給信市司法局反映,由市司法局信訪辦轉來的回復全是答非所問。為此,特來信詢問李富瑩局長、苗林副局長、王群副局級領導的辦公電話,以便我向他們打電話反映問題。」
2019年3月20日,申請人從被申請人官網「政民互動」欄「領導信箱」查到了回復,回復稱「1、經查,關於你反映律師事務所年度考核未登記的問題,不屬於於我局職責範圍。2、關於你要求轉所的問題,請依照相關規定辦理。」(見附件34)
這個牛頭不對馬嘴的回復,讓申請人哭笑不得。
2019年3月26日,申請人給國家信訪局寫信反映轉所調動被卡的問題,信寫了四頁紙,用郵政特快專遞寄出。(見附件35)
申請人在信中寫道:「北京市司法局株連沒有涉嫌違法犯罪的律師,且在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被註銷后故意卡住我轉所調動不讓恢復執業,這不僅僅是行政不作為的問題,而且已涉嫌濫用職權犯罪。他們的違法行為,不僅侵犯我的工作權,而且侵犯我的生存權。—–請求國家信訪局督促國家司法部和北京市政府履行職責,責令北京市司法局為我在律師管理系統恢復執業信息,解除對我轉所調動的非法限制,允許我轉所調到別的律師事務所恢復執業。」
2019年3月31日,申請人給北京市委政法委員會張延昆書記寫信,反映被申請人濫用公權卡住申請人轉所調動,侵犯申請人合法執業權的問題。(見附件36)
申請人在信中寫道,「從2018年11月12日收到市司法局註銷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決定之後,我就開始向市司法局反映轉所調動被卡的問題,至今已是四個多月了。在這四個多月時間,我撥打過市司法局監管處和行政審批處上百個電話。監管處的電話幾乎成了擺設,上班時間撥打該處負責人或工作人員辦公電話,僅有一、二次有人接聽,他們把我反映的問題當作皮球一樣踢給行政審批處。我向行政審批處反映,又讓我去找監管處解決。我曾上門去找市司法局解決問題,門衛又不允許我進辦公大院。我也多次向市律師協會反映,協會說不是他們的問題,讓我去找市司法局解決。在此,懇請市政法委能重視我反映的問題,並請監督市司法局依法履行工作職責,在律師管理系統恢復我的執業信息,並解除對我轉所調動的限制。」
2019年4月1日,申請人在被申請人官網「政民互動」欄「問題諮詢」提出問題,要求解答「在律師管理系統平台為何檢索不到劉曉原的信息,這是什麼原因造成的,該找哪個部門解決」等問題。4月9日,被申請人在官網「政民互動」欄「問題諮詢」回復,說「請您按照規定依法依規辦理」。給了申請人一個答非所問的回復。(見附件37)
2019年4月2日,申請人就被申請人法定代表人李富瑩局長、副局長兼黨委書記苗林履職不力且玩忽職守的問題,向北京市監察委員會做了實名舉報,要求對他們進行問責。(見附件38)
2019年4月9日,申請人就轉所調動被卡的問題第五次寫信給被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李富瑩局長,電子信件發在被申請人官網「政民互動」欄「領導信箱」,紙質信件用郵政特快專遞寄給李富瑩(見附件33)。三天後,在被申請人官網「政民互動」欄「領導信箱」查了回復,回復中稱「1、經查,關於你反映律師事務所年度考核未登記的問題,不屬於於我局職責範圍。2、關於你要求轉所的問題,請依照相關規定辦理。」(見附件39)
這個回復與給申請人第三封信、第四封信回復內容完全一樣,連標點符號使用都相同,完全是在糊弄人。
2019年4月9日,申請人在北京市紀委、監察委網站查到舉報回復。回復中稱:「您反映的問題不屬於北京市紀檢監察機關受理範圍;請向有管轄權的機關反映」。申請人不服回復,第二天向北京紀委監察機關提出了申訴意見。(見附件40)
2019年4月9日,申請人給全國律師協會暨王俊峰會長寫信反映轉所調動被被申請人卡住的問題,信件用郵政特快專遞寄出。(見附件41)
申請人在信中反映,「為能儘快地轉所調動恢復執業,我已經五次寫信給北京市司法局李富瑩局長反映,她在回復中說我可以依照相關規定辦理轉所調動,但北京市司法局職能部門又不在律師管理系統恢復我的執業信息,我要求不走網上流程辦理轉所調動手續,朝陽區司法局證照科和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審批處明確告知我不可以。——北京市司法局濫用公權株連沒有涉嫌違法犯罪的律師,且在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被註銷后仍卡住我轉所調動不讓恢復執業,這不僅侵犯我的執業權,而且侵犯我的生存權。」
申請人在信中請求,「鑒於多次向北京市律師協會反映無法解決問題,故特向全國律師協會反映,懇請全國律師協會與司法部和北京市司法局進行協調,為我解決轉所調動被限制的問題,以維護我的合法執業權利!」
2019年4月13日,申請人寫信給被申請人的職能部門——律師工作處(即機構改革前的「律師監管處」)反映轉所調動被卡的問題,此前,申請人一直是電話向該處副處長朱玉柱、工作人員陳鵬反映調所調動被卡住的問題。(見附件42)
在信中,申請人直接了當地指出被申請人卡住轉所調動的目的:「這次故意卡住我轉所調動,說穿了,就是為了拖過六個月的轉所調動期限,到時,反誣陷我不申請辦理轉所調動,以沒有律師事務所接受為由而註銷我的執業證,最終達到你們把我趕出北京執業之目的。—–我多次向你們說過,我沒有涉嫌刑事案件,也沒有違法違紀投訴,完全符合轉所調動的條件。如果我在執業中有問題,司法局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我處理。而不能濫用手中掌握的公權對我打擊報復。你們限制我轉所調動恢復執業,侵犯的不只是我的合法執業權,更為嚴重的是侵犯我的生存權,這些都是我的基本人權。鑒於此,我強烈要求你處立即停止對我的侵權,立即停止違法違規行為,解除對我轉所調動的非法限制,讓我順利地轉所調動以恢復執業。」
2019年4月16日,申請人第二次給北京市律師協會暨會長高子程寫信反映轉所調動被卡的問題,當時,全市正在對律師事務所進行年檢和律師進行年審考核。
申請人在信中提到,「鋒銳律所執業證和執業許可證在去年被吊銷、被註銷了,但是,我個人的律師執業證沒有被吊銷或註銷,我個人的會員資格也沒有被取消,但卻一直被卡住轉所調動,也不能參加律師年度考核,我這種情況又該怎麼處理和解決呢?難道只能等著被市司法局以我在六個月期限內不申請辦理轉所調動為由註銷執業證嗎?如今,轉所調動六個月的期限僅剩下二十多天了。為維護我的合法執業權利,我再次寫信向協會和高子程會長反映,請求協會和高子程會長履行工作職責,儘快與市司法局進行協調,為我解決轉所調動被卡的問題。」(見附件43)
2019年4月17日,申請人給被申請人職能部門——行政審批處暨副處長楊健(現已調離)寄了一封信,反映「無法通過網上流程辦理轉所調動」的問題,同時,還將電子信件發到被申請人官網「政民互動」欄「領導信箱」。(見附件44)
申請人在信中指出,「司法部《律師執業管理辦法》和市司法局《北京市律師執業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都沒有規定,律師辦理轉所調動必須要走網上流程才能辦理。很顯然,行政審批處的走網上流程辦理轉所調動程序規定,沒有法律法規規章和通知的依據。市司法局李富瑩局長和苗林書記都回復說,我可以辦理依法依規辦理轉所調動,行政審批處明知我的情況與一般轉所調動有些不同,無法按照網上流程辦理,但仍然堅持要我走網上流程程序才給辦理,這顯然是濫用手中公權,通過律師管理系統平台和網上流程程序來限制我轉所調動,目的無非是拖過六個月轉所調動期限,到時反誣陷我不申請轉所調動,以沒有律師事務所接受為由而註銷我的執業證。——行政審批處作為市司法局職能部門,違反《律師法》和《律師執業管理辦法》及《北京市律師執業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規定,濫用手中的公權,限制符合條件的律師轉所調動,嚴重侵犯了我的合法執業權。」
電子信件發出后的第三天,申請人在被申請人官網「政民互動」欄「領導信箱」查到了回復,又是複製粘貼了以前的回復:「1、經查,關於你反映律師事務所年度考核未登記的問題,不屬於於我局職責範圍。2、關於你要求轉所的問題,請依照相關規定辦理。」(見附件45)
2019年4月18日,申請人撥通律師監管處副處長朱玉柱的電話,他這次沒有否認是律師監管處卡住申請人的轉所調動,他說沒有談好又怎麼能辦理調動?他表示還要向領導請示彙報。申請人問他是否看到4月13日申請人寫給律師監管處的信?他說沒有看到。當天,申請人用郵政特快專遞給他寄了一封信,同時又附上4月13日寄給律師監管處的信件複印件。(見附件46)
申請人在給朱玉柱信中說,「2018年3月19日,鋒銳律所被吊銷執業證書後,我將吊銷執業證的處罰決定書發在網上,陳鵬打電話給我說領導為此大發雷霆,說我將來轉所調動會有很大麻煩。我不知這個領導是否指您?行政處罰決定書不是國家秘密文件,你們還將處罰決定書發在了司法局官網,至今也能在官網上查到,為何我發在了網上,轉所調動就有很大麻煩?沒料到,你們在這方面說話還真是算數,在我申請辦理轉所調動時,果真通過律師管理系統設置障礙,給我帶來了很大的麻煩。」
申請人在信中向朱玉柱提出,「鑒於太難打通你們的辦公電話,鑒於我的轉所調動期限只剩下二十多天,4月13日,我給律師工作處寫了一份書面情況反映,請求你們解除對我轉所調動的限制,讓我儘快轉所調動以恢復執業。」
2019年4月26日上午,申請人去到位於通州區的北京市政府辦公地,門衛以申請人無通行證為由不讓進大院。在外面等待時正好遇上律師監管處副處長朱玉柱。申請人問他轉所調動問題何時能解決?他解釋道,轉所調動問題如何解決,他也作不了主,只能繼續等待領導決定。申請人問他,如過了六個月轉所調動期限被註銷律師執業證怎麼辦?他回答說那也沒有辦法。
2019年4月27日,申請人給北京市政府行政複議接待室郵寄了《行政複議申請書》,就被申請人不給申請人恢復執業信息且卡住轉所調動的行政行為申請行政複議(見附件47)。
如今,兩個月行政複議期限早已過去,也不給複議結論。
2019年5月11日,申請人第二次給國家司法部暨黨組書記袁曙宏寫信反映轉所調動被卡的問題(見附件48)。
申請人在信中提出,「如今,你部簽收我的信件已經兩個多月了,也沒有任何一個部門(包括信訪辦公室)給我做出回復。不知我的信訪事項是被你部信訪辦公室直接受理了,還是將我的信訪事項轉給北京市司法局處理?——-請求司法部履行工作職責,並嚴格遵守國務院《信訪條例》和本部制定的《司法行政機關信訪工作辦法》的規定,對我反映的「轉所調動被卡」信訪事項做出處理並給予書面回復。」
但司法部收到申請人的兩封信后,至今沒有按照《信訪條例》及《司法行政機關信訪工作辦法》規定給申請人做出回復。
2019年6月19日,申請人收到被申請人寄來的《關於註銷劉曉原律師執業證書的決定》。這份文件是2019年6月14日做出,之前沒有給申請人有過任何的告知程序,提示在六個月內不能轉所調動就要註銷執業證。註銷律師執業證等於是剝奪了申請人的執業權,被申請人在做出如此重大的決定之前,竟然不給申請人申請聽證的權利。
以上就是申請人在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被註銷執業許可證后的六個月內,向被申請人(包括職能部門)、北京市律師協會、北京市政法委、北京市監察委、北京市政府、全國律師協會、國家司法部、國家信訪局寫信反映轉所調動被卡問題的過程。但不包括申請人給被申請人(及其職能部門)、北京市律師協會撥打電話反映轉所調動被卡問題的過程。
在長達六個月時間里,除了節假日,申請人在每個工作日都會撥打律師監管處(律師工作處)、行政審批處、律師協會辦公電話反映轉所調動被卡的問題。
在長達六個月時間里,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另一名合伙人周立新律師也多次寫信給被申請人法定代表人李富瑩局長、書記苗林、副局級幹部王群、市律協會長高子程、全國律協會長王俊峰、國家司法部官員反映他轉所調動被卡問題。
與申請人一樣被卡住轉所調動且在六個月內沒有轉所的還有六個律師。其中,有五個是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律師(包括申請人在內),另有一個是北京市新橋律師事務所(屬海淀區)律師。
但朝陽區司法局向被申請人建議註銷申請人一人的律師執業證,很顯然,以「超過六個月沒有被其他律師事務所聘用」註銷執業證,這隻是借口而已。否則,其他幾位律師也會同時被註銷。
申請人認為,這是朝陽區司法局對申請人的打擊報復。2011年以來,朝陽區司法局就一直想把申請人趕出朝陽區到其他區執業。
朝陽區司法局之所以建議註銷申請人的律師執業證,應該是有被申請人在背後撐腰。否則,朝陽區司法局不敢胡作非為,想註銷誰的律師執業證,就建議被申請人註銷誰。
被申請人不加審查就註銷申請人的律師執業證,這與申請人不斷向上級機關投訴、控告被申請人濫用公權卡住轉所調動有關。
如果不是被申請人故意卡住申請人(包括其他五個律師)轉所調動手續,也不至於反映問題長達六個月不給解決。解決申請人轉所調動的問題其實很簡單,在「律師管理系統」恢復申請人的執業信息,申請人遞交轉所調動手續后依程序辦理就是了。
北京市有三千多家律師事務所,申請人的人品和職業道德還不至於差到沒有律師事務所接受。
早在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執業證被吊銷后,申請人已經預料到被申請人下一步就是要註銷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為此,申請人聯繫好了接受律師事務所。但是,在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被註銷后,被申請人立即在「律師管理系統」里刪除(或是內網控制)申請人執業信息,以此卡住申請人辦理轉所調動手續。申請人發現被卡住轉所調動手續后,猜測到被申請人的目的就是要卡住六個月轉所調動期限,到時以申請人沒有被其他律師事務所聘用為由註銷律師執業證。被申請人使用這個卑劣手法,曾經註銷過多名維權律師執業證書。
申請人是2004年4月進入北京市憶通律師事務所工作,同年7月開始做實習律師,2005年7月取得律師執業證。2009年3月,申請人轉所調入北京市旗鑒律師事務所執業,擔任合伙人、主任。2012年10月,北京市旗鑒律師事務所被迫註銷后,當年11月底調入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執業,第二年成為合伙人。
在這三家律師事務所執業期間,除2006年代理45名農民工討薪案件遭到被告方(小包頭)投訴外,之後,再沒有違法違紀方面的投訴。2006年被「包工頭」的投訴,經律師協會調查投訴理由不成立,律師協會以申請人辦理群體案件沒有備案為由給了一個訓誡處分。
但因申請人長期致力於辦理弱勢群體案件(包括「敏感」案件),被朝陽區司法局和被申請人視為「眼中釘」。
綜上所述,申請人在沒有涉及刑事案件,沒有違法違紀投訴的情況下,由於被申請人卡住轉所調動手續而導致超過六個月期限,這個責任應由被申請人承擔。申請人始終認為,以超過六個月期限沒有被其他律師事務所聘用為由註銷律師執業證完全是借口,還有一個重要原因是被申請人要申請人轉去外地執業,申請人沒有同意,也沒有寫承諾書。
為維護申請人合法執業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的規定,特向你部申請行政複議,要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註銷決定。
此 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申 請 人:劉 曉 原
2019年8月3日
附件:
1、律師執業證與身份證複印件各1份;
2、《北京市司法局關於註銷劉曉原律師執業證書的決定》京司許律[2019]304號複印件1份;
3、《北京市司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京司罰決[2018]7號複印件1份;
4、《北京市司法局關於同意註銷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的決定》京司許律[2018]666號複印件1份;
5、《申請書》複印件1份;
6、北京市司法局官網「領導信箱」就申請人《不能轉所執業的問題》信件的回複復印件1份;
7、申請人寫給北京市司法局李富瑩局長第一封信《關於不能轉所調動的情況反映》複印件1份;
8、北京市司法局官網「領導信箱」就申請人給李富瑩局長第一封信《關於不能轉所調動的情況反映》的回複復印件1份;
9、申請人寫給北京市律師協會秘書長蕭驪珠的電子信件《關於無法轉所調動的情況反映》複印件1份;
10、申請人寫給北京市律師協會會長高子程的電子信件《關於無法轉所調動的情況反映》複印件1份;
11、申請人寫給北京市律師協會秘書長蕭驪珠的信件《關於無法轉所調動的情況反映》複印件1份;
12、北京市司法局官網「問題諮詢」就申請人詢問「監管處的辦公電話」的回複復印件1份;
13、北京市司法局官網「問題諮詢」就申請人「再次詢問你局監管處辦公電話」的回複復印件1份;
14、申請人寫給北京市司法局李富瑩局長第二封信《再次反映我轉所調動被監管處卡住問題》複印件1份;
15、北京市司法局官網「問題諮詢」就申請人詢問「律師管理平台為何刪除我的基本信息」的回複復印件1份;
16、北京市司法局官網「投訴舉報」就申請人「對北京市司法局監管處工作作風的投訴」的回複復印件1份;
17、北京市司法局官網「領導信箱」就申請人給李富瑩局長第二封信《再次反映我轉所調動被監管處卡住的問題》的回複復印件1份;
18、北京市司法局官網「問題諮詢」就申請人詢問「執業狀態未登記能否辦理轉所調動」的回複復印件1份;
19、北京市司法局官網「問題諮詢」就申請人詢問「到底是那個部門刪除了我的執業信息」的回複復印件1份;
20、申請人寫給北京市政府陳吉寧市長第一封信《關於被市司法局限制轉所調動的情況反映——兼對市司法局濫用職權的投訴》複印件1份;
21、申請人寫給北京市司法局李富瑩局長第三封信《繼續反映轉所調動被市司法局監管處限制的問題》複印件1份;
22、北京市司法局官網「領導信箱」就申請人寫給李富瑩局長第三封信《繼續反映轉所調動被市司法局監管處限制的問題》的回複復印件1份;
23、北京市司法局就申請人寫給北京市政府陳吉寧市長第一封信的回複復印件1份;
24、申請人寫給北京市司法局李富瑩局長第四封信《第四次向李富瑩局長反映被監管處卡住轉所調動的問題》複印件1份;
25、北京市司法局官網「領導信箱」就申請人《第四次向李富瑩局長反映被監管處卡住轉所調動的問題》信件的回複復印件1份;
26、申請人寫給北京市司法局黨委書記苗林的信件《執業信息被監管處刪除無法轉所調動的情況反映》複印件1份;
27、北京市司法局官網「領導信箱」就申請人寫給書記苗林《執業信息被監管處刪除無法轉所調動的情況反映》信件的回複復印件1份;
28、申請人寫給北京市政府陳吉寧市長第二封信《再次向市長反映轉所調動被卡問題》複印件1份;
29、北京市政府網站首都之窗「市長信箱」給申請人的回複復印件1份;
30、申請人寫給北京市司法局《恢復執業信息申請書》複印件1份;
31、北京市司法局官網「領導信箱」就申請人《恢復執業信息申請書》的回複復印件1份;
32、申請人寫給《全國人大代表高子程律師的公開信》複印件1份;
33、申請人寫給司法部黨組書記袁曙宏第一封信《關於被北京市司法局濫用公權卡住轉所調動的情況反映》複印件1份;
34、北京市司法局官網「領導信箱」就申請人「詢問市司法局負責人的辦公電話」回複復印件1份;
35、申請人寫給國家信訪局信件《關於北京市司法局濫用公權卡住轉所調動的情況反映》複印件1份;
36、申請人寫給北京市委政法委員會書記張延昆信件《關於被北京市司法局侵犯執業權卡住轉所調動的情況反映》複印件1份;
37、北京市司法局官網「問題諮詢」就申請人詢問「在律師管理系統平台為何檢索不到劉曉原的信息,這是什麼原因造成的,該找哪個部門解決」回複復印件1份;
38、申請人寫給北京市司法局李富瑩局長第五封信《第五次給李富瑩局長寫信反映轉所調動被卡的問題》複印件1份;
39、北京市司法局官網「領導信箱」就申請人《第五次給李富瑩局長寫信反映轉所調動被卡的問題》回複復印件1份;
40、申請人寫給北京市監察委員會《舉報書》複印件1份;
41、申請人寫給全國律師協會會長王俊峰信件《關於轉所調動被限制無法恢復執業的情況反映》複印件1份;
42、申請人寫給北京市司法局律師工作處信件《關於被限制轉所調動的情況反映》複印件1份;
43、申請人寫給北京市律師協會會長高子程第二封信《關於無法轉所調動和無法年度考核的情況反映》複印件1份;
44、申請人寫給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審批處楊健副處長信件《關於無法通過「網上流程」辦理轉所調動的情況反映》複印件1份;
45、北京市司法局官網「領導信箱」就申請人給行政審批處楊健副處長信件的回複復印件1份;
46、申請人寫給北京市司法局律師工作處朱玉柱副處長信件複印件1份;
47、申請人寫給北京市政府行政複議接待室《行政複議申請書》的複印件1份,就被北京市司法局不恢復申請人執業信息的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複議。
48、申請人寫給國家司法部黨組書記袁曙宏第二信封《請司法部對我反映的信訪事項做出回復》複印件1份。
- 🔥免費PC翻牆、安卓VPN翻牆APP
- 🔥靈魂之謎|中華文化|治國大道



臉書專頁
粉絲交流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