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評論、關注點贊

  • Facebook Icon臉書專頁
  • telegram Icon翻牆交流電報群
  • telegram Icon電報頻道
  • RSS訂閱禁聞RSS/FEED訂閱

平台互挖主播頻現天價違約金 獨家合約獲法院支持

2019年11月02日 14:27 PDF版 分享轉發

文章轉自網路,旨在為讀者提供多元信息,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和觀點。

平台互挖主播頻現天價違約金 獨家合約獲法院支持網路之間「互挖主播」糾紛案已呈多發之勢。

電商平台「二選一」之爭引發熱議時,網路直播平台之間因「互挖主播」引發的違約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已呈多發之勢。

澎湃新聞梳理上百份直播平台糾紛判例發現,這類訴訟案由大多是:直播平台為鎖定流量,與主播簽訂「獨家合作協議」,以限制主播到其他平台直播,但仍無法阻擋對手平台對當紅主播的爭奪,以及主播在合約期內的「任性」。數十份已判案例顯示,簽訂獨家合作協議的主播跳槽後面臨巨額違約金;有的「挖角平台」被認定為不正當競爭。

另外還有數十份已公布的管轄異議的裁判文書顯示,多起案件仍在審理之中。

主播天價賠償案背後的「獨家合作」

1.45億元。這是一位網路主播被直播平台訴請支付的違約金。

2019年年初,相關新聞引爆輿論:武漢中院公布鬥魚直播所屬公司、武漢魚行天下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下稱魚行天下公司)與知名90后遊戲主播曹海(網名:蛇哥colin)合同糾紛案的一審民事裁定書,裁定書顯示,魚行天下公司變更訴訟請求,訴請法院判決曹海向公司支付1.45億元違約金。

因為索賠的違約金超過億元,按級別管轄相關規定,武漢中院裁定將案件移交湖北高院處理。這也意味著,這起直播平台天價索賠主播案,如果一審判決後上訴,官司將打到最高法。

Ad:美好不容錯過,和家人朋友一起享受愉快時光,現在就訂票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知名主播曹海最初是虎牙的簽約主播,後來跳槽到鬥魚,2018年初被虎牙告上法庭,裁判文書顯示,曹海被判賠償虎牙公司違約金等共計2400萬余元。但隨後,曹海又與鬥魚翻臉,被鬥魚索賠1.5億元。此後,曹海又回到虎牙復出。

如此「一來二往」,知名主播已落下巨債,有網友戲稱,一旦敗訴鬥魚,曹海將成為主播界的「首負」。

除了接近1.5億元的索賠之外,鬥魚方面還要求曹海繼續在鬥魚直播,並禁止曹海在第三人廣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虎牙公司)運營的虎牙或其他第三方平台直播。

11月1日,鬥魚相關負責人告訴澎湃新聞,鬥魚曾與曹海簽訂獨家協議,針對曹海的違約行為,鬥魚提起訴訟並向曹海索賠,但目前仍在等待法院的開庭通知。

在此之前,另一起引起廣泛關注的主播天價賠償案,則是虎牙公司告知名遊戲主播江海濤(網名 「嗨氏」)案,該案的第三人是武漢鬥魚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鬥魚公司)。2018年11月,廣州中院二審判定江海濤向虎牙公司支付違約金4900萬元。

法院認定,江海濤於2016年與虎牙公司簽署獨家合作協議之後,在虎牙公司的大力培育、推廣、包裝之下,逐漸成為國內遊戲直播領域頂級的網路主播,被稱為「王者榮耀第一人」。而自2017年8月27日,江海濤未經虎牙公司同意,開始在與虎牙具有直接競爭關係的鬥魚直播平台進行直播,造成虎牙大量活躍用戶流失。

一審法院廣州市番禺區法院及二審廣州中院均認為,國內直播平台競爭激烈,誘使競爭平台的主播在合同期內違約,爭奪流量與用戶,為廣大遊戲參与者樹立了不良榜樣,結合主播的收入情況,原告的投入及損失情況,非相對較高的違約金不足以制止違約行為。

在廣州中院同一個月作出的另一起判決中,原虎牙平台遊戲主播章虎(平台名「虎神」)被認定「在未通知虎牙公司的情況下,故意違反約定,到與虎牙公司有競爭關係的直播平台長期播出,構成根本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法院判決,章虎向虎牙平台支付500萬元違約金。

中南林業科技大學副教授陽永恆告訴澎湃新聞,在這類直播平台與主播合作糾紛案中,媒體所謂的「天價違約金」,「可能只是普通老百姓感覺數字大,而實際上直播平台的損失可能更大。當然,如果違約金超過了直播平台損失30%以上,根據合同法及司法解釋,主播可以向法院申請酌情減少,以平台損失為基礎,考量雙方大致利益平衡。」

主播違約與平台不正當競爭

多份直播平台判例顯示,違約主播被法院判決支付巨額違約金的案件不在少數。而賠償的前提是,平台與主播簽訂的獨家合作協議是合法有效的。

多名法學專家介紹,獨家合作協議作為一種市場競爭方式,在法律上屬於「排他性協議」或「限定交易」,「二選一」「N選一」只是一種通俗叫法,在合同法的範疇內,獨家合作是能得到法律保護的。

上述虎牙海濤、章虎兩案中,法院均認定兩主播與虎牙公司簽訂的服務合作協議,主體適格,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有效,雙方均應嚴格遵守,但兩主播均在未通知虎牙公司的情況下,故意違反約定,到與虎牙公司有競爭關係的直播平台長期播出,已經構成根本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澎湃新聞注意到,就在最近的10月23日,又一場網路直播平台糾紛案在杭州中院召開庭前會議。這場訴訟中,直播平台的糾紛或從單純「違約」,升級為「違約+不正當競爭」。案中主播跳槽到的平台不再被列為「第三人」,而是直接列為「被告」起訴。

該起官司的原告是觸手直播平台所屬公司,被告是主播李某及虎牙直播平台所屬公司。因為李某在合約期內從觸手跳槽至虎牙,觸手公司將李某與虎牙告上法庭,並以不正當競爭為訴由,向李某及虎牙索賠1319萬余元。

杭州中院的庭審直播顯示,原告觸手直播訴稱,該平台人氣遊戲主播李某系觸手母公司杭州開迅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開迅科技)及其關聯合作公司培育的知名主播,獨家在觸手直播進行遊戲解說及演藝服務,但李某在合約期內跳槽至虎牙直播,虎牙明知雙方合作未到期,仍惡意誘導李某跳槽,並承諾為其解決違約糾紛。開迅科技認為,李某與虎雅給觸手直播帶來了至少1319萬余元經濟損失,因此,將兩者告上法庭索賠。

被告則認為,當事人可通過協商、對合同進行變更,也可根據(合同)違約機制進行解決,不應將《反不正當競爭法》引入該案。

澎湃新聞通過法信APP檢索關鍵詞「獨家合作」發現,早在2017年,直播平台以不正當競爭為訴由起訴另一平台的案例就有先例。

在該起案例中,鬥魚平台所屬公司起訴主播朱浩違約的同時,起訴了朱浩跳槽的上海炫魔網路科技有限公司(炫魔公司)、上海脈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脈淼公司)旗下平台,以侵犯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為由,要求三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判決顯示,朱浩是鬥魚直播平台發掘並培養起來的知名遊戲主播。2015年9月1日,朱浩和武漢魚趣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魚趣公司)簽訂5年《遊戲解說合作協議》,其遊戲解說視頻、音頻的各項權利、權益歸魚趣公司獨家所有。2016年下半年,在合約未到期的情況下,朱浩離開鬥魚跳槽至全民TV平台(炫魔、脈淼公司旗下)。鬥魚隨後起訴,認為兩家公司侵犯了其公司著作權,屬於不正當競爭,並得到一審法院支持。

二審中,武漢中院法院否定炫魔、脈淼兩公司侵犯鬥魚著作權,但認定炫魔、脈淼公司「挖主播」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維持了朱浩、炫魔公司、脈淼公司向魚趣公司連帶賠償90萬元的一審判決。

「立法的目的是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

在上述案件判決中,武漢中院指出,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一條便開宗明義將「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作為立法目的,原因在於,市場競爭是一種爭奪市場機會的行為,正是由於市場機會和經營資源的稀缺性,才有競爭的必要。競爭必有損害,正當競爭的損害必然是允許的,法律旨在使競爭者免受不正當競爭之害。網路直播行業的競爭,實際上就是作為流量核心的平台主播資源的競爭。

法院認為,對平台惡意挖角明星主播能否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的問題,應深入分析網路直播行業的競爭特點,以流量為核心,認定使用他人簽約主播,實質上就是直接攫取他人競爭果實——不僅僅是平台花費大量人財物所培養的優質主播資源,也包括了平台通過激烈競爭和長期經營所積累的觀眾及流量。同時,還應結合分析涉案行為對行業、競爭秩序、競爭者以及消費者的影響。

陽永恆介紹,平台與主播的獨家合作協議如屬雙方自由約定和處分自己權利,對競爭對手一般不構成不正當競爭,獨家簽下一個主播也夠不上市場壟斷。在法律沒有具體明確規定的情形下,適用一般條款的邊界應當嚴格控制,以減少司法的隨意和不確定,同時應保護市場自由和競爭活力,盡量減少干預,對於獨家有約在身不可擅自跳槽的主播,本身有違約金約束,還可以通過加強行業自律對違約主播和挖人平台引導約束。

澎湃新聞注意到,法信APP顯示,相關法官對該案作為出版案例的點評為:

商業倫理是一種在長期商業實踐中所形成的公認的行為準則,遵循商業道德標準,是維護和實現效率的需要,被訴侵權公司的行為屬於提供同質化的服務,但未促進行業效率的提升的行為,且該行為有損行業發展,並減少消費者福利,故被訴侵權人的行為違反了該行業公認的商業道德,構成不正當競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本文來源:澎湃新聞

喜歡、支持,請轉發分享↓Follow Us 責任編輯:李心惠